这里我无法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作一全面阐述,而只能扼要介绍它攻击旧秩序的几个要点以及指引自由主义运动前进的几种基本思想。
1.公民自由
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专制统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被那人随意摆布,就是那人的奴隶。他是“无权”,没有权利。如今,在某些野蛮的君主国里,在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中,往往实行这种无权制度。在这些国家里,人们虽然彼此间照惯例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对于国王却根本没有权利,全凭国王个人的好恶来决定一切。欧洲君主或大庄园主从未公认地享有过这种权力,但是欧洲政府在各个时候和各个方面却行使过或要求过原则上专制程度不稍逊的权力。例如,正常的法院是以正常的审判形式对一个人犯下的特定的罪行施加特定的刑罚,专制政府却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好恶,采取逮捕、拘留和惩罚等等法律以外的方式。今天的俄国以“行政”手段施加的惩罚就属于这种性质;旧制度下的法国以“密信” 【1】 实行监禁也属于这种性质;叛乱时期以所谓军法名义实行的一切处决,以及爱尔兰中止执行各种即时和公正的审判,都属于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专制政府是17世纪英国议会的第一批攻击目标之一,人民的这第一种自由得到了《权利请愿书》以及《人身保护法》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自由的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洛克在总结整整一章关于17世纪的争论时说,“是要有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
这就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这番道理中有一个先决条件不容忽视。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财富人的,另一条是对穷人的,那末,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 【2】 到时候还会要求废除以金钱收买老练的律师的权力。
2.财政自由
与司法自由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感受到的,是财政自由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横征暴敛,使英国的事态陷于危机。乔治三世以同样不含糊的方法,使美国的事态陷于危机。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原因是贵族和教士拒绝承担他们的一份财政义务。但是财政自由比司法自由提出更多尖锐的问题。以一项普遍和公正地实施的法律来规定捐税是不够的,因为捐税按照公共需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其他法律可以无限期地保持稳定不变,捐税却理所当然地必须随时调整。严格地说,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此,百姓在财务方面的自由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不仅是依靠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还要依靠更加直接和经常的监督。一句话,这意味着责任政府制,此所以我们更多地听见“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而较少听见“无代表,不立法”的呼声。因此,从17世纪开始,财政自由就包含着所谓的政治自由。
3.人身自由
政治自由放在最后谈较为方便,但是这里要指出,另外还有一条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我们已经知道,法治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一个人被他人控制是不自由的,只有当他被全社会必须服从的原则和规则所控制时才是自由的,因为社会是自由人的真正主人。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端。可能有法律,也可能不像斯图亚特王朝那样把法律置之不顾,然而,第一,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或寡头统治集团的意志,第二,法律的内容对少数人、多数人或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 【3】 ——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决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容忍一种以吃人肉、以人为祭品或焚烧巫婆为内容的宗教崇拜。事实上,这类做法——它们是各种最虔诚地保持着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已经被那些负责统治欠发达种族的文明人习惯性地取缔。英国法律承认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个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国同时娶两个妻子。进行斗争也不是为了这种自由。
那末,宗教自由的主要意义究竟是什么呢?从表面上讲,我认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另外还有任何一种不伤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的崇拜权利。这个限制似乎还附带着言论应有某种礼节和克制,避免不必要地伤害他人的感情;我认为对这种含义必须予以承认,尽管它为紧张和不公正的应用留有余地。还有,从外在意义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单纯信仰自由的范围。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这一点上,充分自由同样意味着充分平等。从内在意义说,宗教自由的精神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并列的。它是他本人对生活、对人类、对世界、对他自己的起源和命运所持的态度的最具体表现。因此,没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满个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认为精神的,当任何人企图把一种宗教强加于人时,矛盾就越是突出。严格地说,这种企图并不恶劣,然而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他们自欺欺人,对他们感受最深的东西的性质一无所知。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困难。宗教是个人的事。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会的事吗?对于社会秩序,还有什么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个人因为偷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被我们送进监狱,那么,对于那个我们以名誉担保,确信是在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他们永远堕入地狱的人,我们又该如何处置呢?还有,一些人宣扬的道理,如果被化诸行动,将会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复燃,我们又如何以自由的名义来对待这些人呢?这里又一次存在着一个必须仔细研究的定界问题。这里我只指出,我们的实践已获得一个解答,总的来说,迄今这个解答效果不错,而且有原则基础。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 【4】 的信条或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致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
4.社会自由
现在我们从生活的精神方面转向实际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观察到,第一,自由主义必须应付社会等级组织对个人实行的那些限制,这类限制把某些职位、某些职业、受教育的权利或至少是受教育的机会保留给某个阶层或阶级的人。就其极端形式来说,这是一个种姓制度,其限制既是社会的,又是宗教的或法律的。在欧洲,它具有不止一种形式。某些职业是由社团垄断的,这在18世纪法国改革家心目中很突出。某些公职和神职是保留给那些“生而有之”的人的。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流行的阶级精神,对那些能够而且将会高升的人抱敌对态度;这种精神在不具有财产的智能超常的人难以受到教育这一事实里,找到了更实质性的同盟。大家都知道的我就不说了,但是必须再指出两点。第一,争取自由的斗争依然也是争取平等的斗争。选择和从事职业的自由要充分行之有效的话,意味着从事此类职业的机会必须和他人均等。事实上,这是促使自由主义去支持一项全国性的公费教育制度,并沿着这个路线继续前进的许多种理由中的一种。第二,尽管我们可以坚持个人的各项权利,但是团体或准团体(如工会)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经验表明,工业问题上必须有某些集体管理的措施,而在使这些措施同个人自由协调的过程中,会发生严重的原则困难。这些将在下节谈。但是有一点不妨指出。自由主义一个明确的原则是:团体成员身份不应依靠任何继承资格,也不应为获得这种身份设置任何人为困难,“人为”一词指的是任何非该职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独占而故意设置的困难。就反对所有此类限制方法而言,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很明显的。
这里只需再补充一句:性别限制在各方面都和阶级限制相同。有些职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不适宜的。但要是这样的话,只要测试一下适宜程度就足可把妇女排斥在外了。“为妇女开辟道路”是“为人才开辟道路”的一个应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实现这两者是自由主义的精髓。
5.经济自由
在现代时期的早期,除垄断以外,工业是被各种形式的限制性立法、航行法和关税所束缚的。尤其是,关税不仅是自由企业的阻碍,而且还是造成各行业间不平等的缘由。关税的根本性作用是通过使某些工业对消费者不利,把资本和劳力从在某一地点能最有利地使用的对象转移到较少有利地使用的对象。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运动既攻击阻碍,又攻击不平等。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攻击已成功地摧毁了地方关税,建立了相当大的自由贸易单位。只有在英国,仅仅因为我们早期在制造业方面的优势,才完全成功地克服了保护主义原则,而甚至在英国,要不是因为我们依靠从外国进口食物和工业原料,反动的保护主义者肯定至少已获得了暂时的胜利。自由主义思想最伟大的胜利是最靠不住的胜利。在这同时,自由主义随时准备好重新进行斗争,它在自由主义队伍内部没有引起反击和反向运动。
对工业的安排有序的限制,情况就不同了。旧的规章制度已不适用于当时的条件,在18世纪要求停止实施,要末在工业革命初期被正式废除。在一个时期内,完全不受限制的工业企业仿佛将成为进步的口号,那时发出的回声至今尚不绝于耳。但是,旧的限制还没有正式撤消,新的管理过程又开始了。新工厂制度所产生的状况使公众大为震惊;早在1802年,就开始制订一系列法律,从这一系列法律中产生一部年复一年注视工人生活以及工人同雇主关系的工业法典,并订出更多细则。这个运动的初期阶段被许多自由主义者以怀疑和不信任的目光看待。目的当然是保护弱的一方,但是方法却是干涉契约自由。一个健全的成年人的自由——甚至像科布登这样坚强的个人主义者也承认儿童的情况除外——意味着他有权缔结最符合他本身利益的契约,并且有权利也有义务自己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由于自由契约和个人责任接近整个自由主义运动的核心,才有那么多自由主义者对于用法律管理工业表示疑虑。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坚决的自由主义者也不仅终于接受,而且还积极促进扩大政府对工业领域的控制以及在教育方面,甚至抚养儿童方面、工人住宅方面、老残病弱照顾方面、提供正常就业手段等方面实行集体责任。在这些方面,自由主义似乎在走回头路,我们必须深入探讨这种倒退究竟是原则改变问题,还是用途改变问题。
与契约自由紧密连在一起的是联合自由。如果人们基于共同利益缔结一项协议,只要不损害第三方,他们显然会同意永远以同样条件对任何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采取一致行动。也就是说,他们可以组织联合。但是,实际上,联合的力量是一样和各个组成该联合的人的力量大相径庭的东西;只有靠法律条文才能试图按照从个人间的关系中得出并适合这种关系的原则来控制一种联合的行为。一种联合可以强大到形成国内之国,并在绝非不平等的条件下同政府抗争。某些革命团体,某些教会组织,甚至某些美国托拉斯,它们的历史可以援引来说明这种危险并非是凭空想像的。除此以外,一种联合可能压迫其他联合,甚至压迫自己的成员,自由主义的职责与其说是保护联合的权利,反对法律的限制,倒不如说是保护个人,抵制联合的力量。事实上,就这一点来说,自由的原则是两者兼顾,这双重应用见诸于历史。然而,从1824年到1906年这个时期,工会的解放可能还不彻底,主要是一个解放运动,因为工人只有联合起来,才能和雇主处于接近平等的地位,也因为法律事实上是永远也阻止不了雇主暗中联合的。它同样也是一个通过平等争取自由的运动。另一方面,尽管资本的联合可能强大得多,理所当然地受到怀疑,工会的压制力也绝对不可忽视。这里并没有原则的矛盾,而是对真正的环境差异的公正评价。总之,可以这么说,自由主义的职责与其说是维护自由联合的权利,不如说是在各个情况下用这种方式确定权利,以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真正自由和平等。
6.家庭自由
在国家的一切联合组织中,家庭这一小型社会是最普遍的,具有最强大的独立生命力。专制家庭是专制国家的缩影,其中丈夫在很大程度上是妻子和子女的人身财产的绝对主人。解放运动要争取实现三点:1)使妻子成为一个完全承担责任的人,能够拥有财产,起诉和被起诉,自己经营业务,并对她丈夫享有充分的人身保护;2)尽可能按照法律在一个纯粹契约性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婚姻的圣礼按照双方宣布的宗教仪式办理;3)为儿童争取肉体、精神和道德上的关怀,办法是让父母担负起一定的责任,若疏忽则予以惩处,同时拟订一项教育和卫生的公共制度。头两点是自由和平等互相依赖的典型例子,第三点则经常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倾向而非自由主义倾向。事实上,国家主管教育产生了某些严重的原则问题,至今尚未圆满解决。总的来说,如果教育是一种国家有权强制执行的责任,对于选择教育路线就也有一种对抗的权利,忽视这一点是有害的,而调节的方法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待恰当地决定。不过,我坚决主张,国家是高一级父母这一总概念既真正是社会主义的,也真正是自由主义的。它是儿童权利的基础,是保护儿童免遭父母疏忽的基础,是儿童作为未来公民将会要求的机会均等权利的基础,是他受训练以便成年后在社会制度中履行职责的基础。这里,自由又一次包含着控制和限制。
7.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
现在我们要从最小的社会单位转到最大的社会单位。解放运动有一大部分关系到一大批民族起来反对异族统治、欧洲反抗拿破仑、意大利为自由斗争,关系到土耳其基督徒的命运、黑人的解放、爱尔兰和印度的民族运动。不少这种斗争提出了最简单形式的自由问题。问题曾经是而且经常是为弱的一方争取最起码的权利;不为这种要求所动的人与其说是缺乏逻辑或道德,不如说是缺乏想像力。但是,在民族运动背后,确实冒出许多极其棘手的问题。民族与国家有什么不同?它构成什么样的整体,它的权利是什么?如果爱尔兰是个民族,阿尔斯特是不是民族?如果阿尔斯特是一个英格兰和新教徒民族,阿尔斯特属于天主教的一半又是什么?历史在某些方面已经给了我们切实的回答。例如,历史表明,享有责任制政府的法国人和英国人,尽管历史上存在着一切宗教信仰、语言和社会结构方面的争端和差异,却融合成了加拿大这一民族。历史证明德意志是一个民族这个信念是正确的,并对梅特涅 【5】 所谓意大利是个地理表现这句表示轻蔑的话加以嘲笑。但是如何预见历史,给一个要求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单位的民族哪些权利,这些问题就不大容易解决了。毫无疑问,自由主义总的倾向是赞成自治,但是,面对着再分问题以及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复杂问题,它必须依靠历史的具体教导以及政治家的务实眼光去确定如何为自治划定界线。不过,有一个经验主义的标准似乎是切实可行的。如果一个弱小的民族与一个较大或较强的民族合并后,能够用对联合双方都行得通的普通法律加以统治,并履行自由的所有一般性原则,那末,这种安排对双方来说就是最好的。但是,如果这个方法失败了,如果政府不得不经常借助非常的立法或使它自己的机构非自由化,那情况就十分紧急了。在这种状况下,最为思想解放的民主也等于在维持一种必然会破坏它本身原则的制度。赫伯特·斯宾塞先生评论说,亚述征服者在半浮雕中被描绘成用一根绳子牵着他的俘虏,实际上自己是被那根绳子捆住的。只要他保持权力,他就失去自由。
关于种族也产生类似的问题,许多人错误地把种族同民族混淆起来了。就有关基本权利而言,自由主义的态度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一考虑到应该保证这些权利的政治力量,问题就产生了。黑人或卡菲尔人在智力上和道德上是否能实行自治或加入一个自治的国家?开普殖民地 【6】 的经验倾向于作出肯定的回答。我认为,美国关于黑人的经验作出了一个更令人怀疑的回答。强行扩大白人对黑人的权利也许是毁灭黑人的最好方法。通过灌输个人财产、自由转让土地、自由购买酒类等概念来摧毁部族习俗,也许是剥夺者最便利的方法。在与弱小民族的一切关系中,我们是在一种被不老实地唱高调败坏了的气氛中活动的。如果人们说平等,他们指的是被各种法律所压迫。如果他们说保护,他们指的是对喂肥了的鹅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则和推论有用,最可靠的办法也许是把目光集中在问题的要素上,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支持任何一种方法,只要这种方法能使“有色”人种摆脱人身暴力,摆脱鞭笞,摆脱剥夺、摆脱烈酒,尤其是,摆脱白人本身。直到白人充分学会管理自己的生活为止,他对黑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是什么事也不要做。在这方面,更建设性的自由主义尚需借以时日。
8.国际自由
如果不干涉是对于野蛮人最好的东西,那末,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它同样也是国际事务中最明智的办法。这个看法以后再谈,这里我只指出三点:1)自由主义的真髓是反对使用武力,武力是一切暴政的基础;2)自由主义的实际需要一是反对武装力量的残暴专横。武装力量不仅可以如同在俄国那样被直接用来侵犯自由,而且如同在西欧那样,军事精神还有更巧妙的办法腐蚀自由制度,侵吞本来可以用来促进文明的公共资源;3)随着世界的日趋自由,使用武力将变得没有意义。如果不是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征服一个民族,发动侵略是没有好处的。
9.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
在所有这些权利问题后面,是如何争取和保持权利的问题。是靠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全社会履行责任吗?这是一般人的回答,它表明自由的总理论与普选权及人民主权学说之间的联系之一。然而,这个回答并不符合问题的全部可能性。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不重视他们的权利,没有能力行使权利。他们可能受促嗾使去征服他人,剥夺富人,或干出任何一种集体暴行或愚行。从普遍自由和社会发展观点看,有限的选举权反倒可能比扩大了的选举权效果更好。甚至在这个国家里,1884年选举权的扩大在几年内使得自由在各方面停止发展,这种说法是言之有理的。人民主权原则建立在什么理论上,在什么限度内有效?它是否是自由和平等总原则的一部分,抑或还包含着其他概念?这些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已经非常简单扼要地回顾了自由主义运动的各个主要方面。我们已经指出,第一,自由主义运动是和生活共同发展起来的。它关心的是个人、家庭和国家。它涉及工业、法律、宗教和伦理道德。如篇幅允许的话,不难说明一下它对文学艺术的影响,它同习俗、虚假和保护人的斗争,以及它为自我表现、为真实、为艺术家的灵魂进行的斗争。自由主义是现代世界生活结构的一个贯穿一切的要素。第二,自由主义是一支有效的历史力量。它的任务在任何地方都未完成,但它几乎在每一个地方都获得进展。现代国家,如同我们在除俄国以外的欧洲,在英国殖民地,在北美和南美,以及我们开始在俄帝国以及广阔的亚洲大陆看到的,乃是吸收了自由主义原则而或多或少地改变了的旧的专制社会。第三,关于这些原则本身,我们认识到,自由主义在每一要点上都是一项被其名字充分表示的运动——一项解放人民、扫清障碍、为自发性活动开辟道路的运动。第四,我们看到,在许多情况下,从一个方面看是争取自由的运动,从另一个方面看却是争取平等的运动,两者习惯性结合已成定论。最后,我们看到在无数例子下,自由的精确定义和平等的精确意义依然是模糊不清的,我们的任务就在于对此加以探讨。再者,我们主要是从自由主义的早期和比较消极的方面来看待它的。我们把它看作一种在旧社会里活动的力量,通过松开旧社会的结构加诸于人类活动的桎梏来改变旧社会。我们还要问,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能形成什么样建设性的社会组织;就是在这一点上,自由和平等原则具有更充分的意义,并想出办法来应用这些原则。人民主权问题也指出同样的需要。因此,我们余下的工作路线是明确地规定了的。我们必须了解自由主义的基本原理,研究在它们提供的基础上能建立起什么样的组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顾自由主义思想某些明确的历史阶段。我们将了解历代的思想家们如何钻研上面指出的各个问题,局部的解答如何引起更深入的探索。在各种思想的实际运用的指引下,我们将接触自由主义的核心,并将试图把自由主义学说诸要素作为一种建设性的社会理论形成一个概念。然后我们将把这个概念应用于当代更重大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这将使我们最终能够估计自由主义作为现代世界一支活的力量的目前的地位以及自由主义的理想化为现实的前景。
注释
【1】 密信:法国大革命前国王不通过法律手续下达监禁或放逐某人命令的有封印密信。——译者
【2】 在17世纪的英国,“教士恩典”依然是对不少罪行免除刑罚的良好借口。在那个时候,凡识字的人都可要求恩典,因此是属于有文化阶级的一种特权性质。1705年,识字的规定被取消,但贵族和神职人员仍可向他们的教士求情,这种特权的残余直到19世纪才终于全部肃清。
【3】 参阅法盖著《自由主义》中饶有兴趣的一章,其中指出,所谓“思想是自由的”这句老话是被任何审讯所否定了的,审讯者强迫一个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如果这些想法不投审讯者所好,此人便会受到惩罚。
【4】 托尔克马达(1420—1498):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西班牙第一任宗教总裁判官,任职期间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约2000人。——译者
【5】 梅特涅(1773—1859):曾任奥地利首相。——译者
【6】 开普殖民地:1806年在今南非境内建立的英国殖民地。——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