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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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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 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 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 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 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 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 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 家!

夫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己。所以得宗之名,是人来宗己,非 己宗于人也。所以继祢则谓之继祢之宗,继祖则谓之继祖之宗,曾高亦然。

言宗子者,谓宗主祭祀。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 非独宗子之为士,为庶人亦然。

“宗子之母在,不为宗子之妻服”,非也。宗子之妻与宗子共事宗庙之祭 者,岂可夫妇异服!故宗子虽母在亦当为宗子之妻服也,东酌牺象,西酌罍尊, 须夫妇共事,岂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则难立后,为其无母也。如不得 已须当立后,又须并其妾母与之,大不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则自 是妾母也。

“天子建国,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者本也,若 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须低摧;又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泾流 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泾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 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闻有罪,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 之绪,故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之礼。 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不问长少,须是士人 承祭祀。

古所谓“支子不祭”也者,惟使宗子立庙主之而已。支子虽不得祭,至于 斋戒致其诚意,则与祭者不异;与则以身执事,不可与则以物助之,但不别 立庙,为位行事而已。后世如欲立宗子,当从此义,虽不与祭,情亦可安。 若不立宗子,徒欲废祭,适足长惰慢之志,不若使之祭犹愈于已也。今日大 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如一人数子,且以适长为大宗,须据所有家计厚 给以养宗子,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宗子须专(直)〔立〕教授,宗子之得失,责在教授,其他族人,别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条, 族人须管遵依祖先立法,仍许族人将己合转官恩泽乞回授宗子,不理选限官, 及许将奏荐子弟恩泽与宗子,且要主张门户。宗子不善,则别择其次贤者立 之。

后来朝廷有制,曾任两府则宅舍不许分,意欲后世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 影堂,如尝有是人,然宗法不立,则此亦不济事。唐狄人杰、颜杲卿、真卿 后,朝廷尽与官,其所以旌别之意甚善,然亦处之未是。若此一人死遂却绝 嗣,不若各就坟冢给与田五七顷,与一閒名目,使之世守其禄,不惟可以为 天下忠义之劝,亦是为忠义者实受其报。又如先代帝王陵寝,其下多有閒田, 每处与十亩田,与一閒官世守之。

礼言“祭毕然后敢私祭”,为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来兄家祭之,此 是私祭;祖有诸孙;适长孙已祭,诸孙来祭者祭于长孙之家,是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若诸侯则以有国,指始 封之君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祖!

宗子既庙其祖祢,支子不得别祭,所以严宗庙,合族属,故曰“庶子不祭 祖祢,明其宗也”。

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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