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没有反对所有权的力量
1.按照我们那条定理的第三项推论,利息对于所有人本人,正像对于别人一样,也是滚算的;这个经济原则是普遍地被承认的。初看起来,再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可是在用语的意义上,再没有比这更加荒谬和更加自相矛盾的了,也再没有比这更绝对地不可能的了。
据说,工业家对于他所支出的房租和资本的利息是自己偿还自己的;他自己偿还自己,这就是说他可以从购买他的产品的公众身上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工业家似乎是靠他的所有权获得这项利润的,如果他也想靠他的商品获得利润,他能否付给自己一法郎的代价以换取他只花九十生丁制造的产品并由此得到盈利呢?不能:这样的一种交易只会把金钱从商人的右手转到他的左手,而并无任何利润。
要知道,既然对于一个自己和自己进行交易的个人可以这么说,对于整个商界也可以这样说。让我们把十个、十五个、二十个生产者连在一起组成一条随便要多长就有多长的链锁:如果生产者甲在生产者乙身上得到了一笔利润,那么按照经济学原理,乙一定就会在丙身上求得补偿,丙则在丁身上求得补偿,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生产者亥为止。
但是亥又从谁的身上去收取那笔在开始时由甲提取的利润呢?萨伊答复说,从消费者身上。多么无聊的遁辞啊!难道这个消费者除了甲、乙、丙、丁……等等或亥之外还有别人吗?亥从谁的身上去求得补偿呢?如果他向第一个获利者甲求得了补偿,那么谁都没有得到利润了,因而谁也没有所有权了。相反,如果亥自行承担这个负担,那么从这时起他就不再是社会的一分子了,因为这个社会把所有权和利润给与其他的同伙而对他则拒绝不给。
所以,既然一个国家的国民像整个人类那样,是一个不能在它本身之外有所活动的大规模的生产社会,那就显然可以看出,没有一个人能够不剥夺别人而使自己得利。因为,如果要使甲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到尊重,我不得不拒绝尊重亥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与地位平等相分离的权利平等不能成为事实。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的不公正是彰明昭著的。“当我,一个工业企业家,购买一个工人的劳力时,我并不把他的工资包括在我的企业的纯利中,恰恰相反,我是把它从纯利中除去的;但工人却是把它计算在他的纯利中的……”(萨伊:《政治经济学》)。
这意味着工人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纯利;而在企业家的收入中,纯利只是超过他的薪金的那部分。但是为什么只有企业家才有权利得到利润呢?为什么不把这种实质上就是所有权本身的权利给与工人呢?在经济学的用语上,工人是资本;可是,一切资本在它的维修费用之外,都应该产生利息,这就是所有人为了他的资本和为了他自己所注意做的。为什么就不许工人从他的资本上(这资本就是他自己)同样地提取一部分的利息呢?
所以所有权是权利的不平等;因为如果它不是权利的不平等的话,它就会成为财产的平等,换句话说,所有权就不会存在了。如今,宪章保障一切人权利平等,所以根据宪章来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2.一份地产的所有人甲能否仅仅因为他是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就可以去夺取他邻居乙的田地呢?——不能,那些土地所有人回答说:但是这和所有权有什么关系呢?你们通过下面一系列相类的论题就可了解。
工业家丙是一个帽商,他是否有权强迫也是帽商的邻居丁闭厂停业呢?绝对没有这种权利。
但是丙想在每顶帽子上赚一法郎的利润,而丁却满足于半个法郎的利润;显然丁的这种适可而止的态度会妨碍丙的过分的贪图;丙是否有权阻止丁出售帽子呢?当然没有这种权利。
既然丁可以自己作主,以比丙低廉半个法郎的价格出卖他的帽子,丙也就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帽子的价格减低一个法郎。可是丁是贫穷的而丙则是富有的;结果,在两三年之后,丁就由于这个无法应付的竞争而宣告破产,于是丙就可以完全控制市场了。所有人丁能否从所有人丙取得赔偿呢?他能否对丙提起恢复他的业务和财产的诉讼呢?不能,因为如果丁比较富有,他就可以去做和丙相同的行为。
根据同样的理由,大土地所有人甲可以对小土地所有人乙说:“把你的地卖给我吧,不然的话我就不让你出卖小麦1”;并且他可以不必对乙采取任何强迫手段,也不致让他有申诉的理由就办到这一点。所以只要有决心,甲就可以把乙吃掉,仅仅是因为甲比乙强大。因此,甲和丙所以能够对乙和丁进行掠夺,并不是依靠所有权而是依靠强权。通过所有权,两个邻居甲和乙以及两个商人丙和丁都不能互相伤害。他们既不能互相掠夺,又不能互相毁灭,也不能互相损人利己。完成上述的侵占行为的,是以强凌弱的强权。
1这里必须假定小麦总产量超过消费的需要,并且超过很多。——原编者
工厂主所以能够任意减低他的雇员的工资,富有的商人和殷实的所有人所以能够按照他们任意决定的价格出卖他们的商品,也都是根据这个强权。企业家对工人说:“你可以随意把你的劳力提供到别处去,如同我可以随意接受你所提供的劳力那样;现在我就给你这么多。”商人对顾客说:“买不买听便;钱是你的,正如货物是我的一样。我就要这样的价钱。”让步的是谁呢?就是那个力量比较弱的。
所以,不用强力,所有权是没有力量来反对所有权的,因为不用强力,财产是不能通过收益而有所增加的;所以,如果不用强力,所有权是无效的。
历史的注释。——殖民地食糖和本地食糖之间的斗争,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所有权的这种不可能性的显著的例子。如果你们听凭这两种工业自行发展,殖民者就能使本地的制造商破产。要维持甜菜的种植,就必须对甘蔗征税:为了保护一方面的所有权,就必须损害另一方面的所有权。在这个事件中,最关重要的恰巧就是人们最不注意的事情,就是:无论这样或那样,所有权一定要受到侵犯。如果对两种工业中任何一方征收一种比例税来维持市场的平衡,你们就会造成一个最高价格,你们就会在两方面打击所有权。一方面你们的税收妨碍了贸易的自由;另一方面,它破坏了所有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给与甜菜业补助金,你们就会侵犯纳税人的财产。如果由国家负责经营这两种性质不同的食糖业,像由国家来维持各种烟草的种植那样,你们就会废除一种所有权。后述的这个办法也许是比较简单和比较好的办法;但是,要促使国家这样做,就必须有一些能干的人和乐于为群众服务的人的协助,这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
竞争,有时称为贸易自由,总之就是所有权的交换,将在长期间内被当作我们商业立法的基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它涉及到所有的民法和整个管理制度。可是竞争是什么呢?是一种在围场中的决斗,在那里,权利是由武器决定的。
我们的野蛮的祖先问道:“谁说谎?是被告还是原告?”更加野蛮的法官回答说,“让他们进行决斗吧,强权就是公理。”
在我们两个人之中,谁可以把香料卖给我们的邻居?“让你们各自出卖吧,”经济学家高声说,“更精明、更狡滑的人是更老实、更能干的商人。”
这就是《拿破仑法典》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