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上次通讯里说过,在苏联工人所得的工资不仅是金钱的工资,还有所谓“社会化的工资”;为便于顺序叙述起见,现在想接着谈谈社会化的工资的内容大概。
社会化的工资所包含的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是“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社会保险包括医治费;因疾病、损伤、防疫隔离、怀孕、产儿或须看护家中病人等等而暂停工作的时期内照付的工资;死亡和婴孩养育的救济费;失业救济;残废保险金;因生利者之死亡或失踪而付给他的倚靠者的费用等等;此外还有养老金。这种社会保险,在别国虽也有实行的,但苏联的社会保险却有它的特点。第一是凡受社会保险利益的人,其本人完全无须缴纳保险费;这种保险费全由工厂或机关拿出来的,并不像别国要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第二是关于这种保险费的管理,是由受保险的工人自己选出的代表主持,和别国之由雇主,或由雇主与雇佣双方的代表,或于双方之外再加上政府官吏来管理,也不相同。
这保险机关是分区设立,每机关有一委员会,由各该区的工会大会选出的。其原来系统如下:各邦的保险系统,由各邦的劳工人民委员部所设的全邦保险局统辖;全苏联的社会保险则由苏联劳工人民委员部所设的苏联保险局统辖,这些保险局的领袖由各该局所属的劳工人民委员部征得工会的同意而委任,须按时送报告给工会,关于一切重要计划均须和工会商量办理。此外还有一个苏联社会保险会议,其主席即为苏联保险局局长,宗旨在使全国的保险系统获得统一的联络,指挥苏联保险局的大政方针,审核关于社会保险的计划、建议,和报告等等(这些保险机关不但包括工人,一切雇员都包括在内)。但在一九三三年九月,劳工人民委员部裁撤,其职务由工会取而代之,社会保险更完全由工人们自己组织的工会来管理一切了。但无论以前由劳工人民委员部主持,最近改由工会主持,都因为有全国统一的组织,免去不少架床叠屋的流弊,得尽量多用保险费为受保者谋利益。例如他国的保险机关往往要用收入的百分之六七乃至百分之十来作办公费,而在苏联的保险机关却只用收入百分之二来作办公费,其余的都全用在受保者的身上。
所谓医治费,范围很广,不但住医院,疗养院等等,而且包括病人所需要的种种事物,如镶牙、配眼镜、人造的臂腿、以及到恢复健康所需要的休养区域,(像我国的阔人动不动就到庐山或莫干山之类,他们所有的这种区域多在克里米亚,能去的却不是阔人!)或休养院等等费用。这种种权利并不限于受保险的工人本身,并推广到他的家属。
关于怀孕和产儿的保险,如为工人,则产前八个星期,产后八个星期,都不必作工,而工资照给。如为用脑工作的妇女,则产前及产后各六个星期,虽则有些紧张的用脑工作,休息时期也和工业的女工一样长。关于卫护孕妇及产儿时的医生的费用,当然都包括在保险费内;而且还另给补助费,供婴孩产后九个月内的喂养(每月的补助费约自二十罗布至三十八罗布,依各区的生活费而定)。倘若母体过弱,医生认为八星期后仍不能作工,则加给八星期的假期,工资照付,位置也照旧保留。
养老金:男子在六十岁,女子在五十岁后,地下工人则在五十岁后,养老金普通为所得工资百分之五十,照退老时最后工资计算,此外还有特别养老金,给与“劳工的英雄”,一个人如在工业或农场的生产工作,或在科学的工作,或在其他关于国家或社会的职务上,有特殊劳绩,经工会请求而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者,即为“劳工的英雄”,所得养老金为所得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大概有了三十五年的服务成绩,不限年龄,都可获得这个优待。
自一九三〇年十月以后,失业救济一项完全搁置,因为不但没有失业,而且缺乏工人。
除“社会保险”外,屋租的办法也是“社会化的工资”的一个要素。苏联因在战争时期的破坏,和革命后人口的激增(尤其是城市),一般人民生活标准的逐渐提高,房屋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苏联的房屋租金是根据租户的收入和倚靠他生活的人口多寡(如子女或未出外作工的妻子)而定的;对于工人尤特别优待。收入愈小的,家人愈多的,租金也随之而减少。在许多工厂,工人的房屋,电灯,燃料,都得免费。就是工人要付的屋租,平均也仅占全家支出总量中百分之六左右,在他国普通都占百分之二十左右,这部分的“社会化的工资”也增加了工人的“实质工资”不少。
其次,货品的分配与消费,对工人特别廉价,也是增加他们的“实质工资”的要素。工人和他们家属的日用需要品,约有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得自国立或合作社的商店,得到所规定的低价。(关于苏联的商业及各种商店的情形,当另文叙述。)
此外如“工人城”的建筑,大规模的工厂厨房的设立,社会化的餐馆的增加,以及免费教育的积极推行(大学教育不但免费,每月还有津贴),幼稚园、托儿所等等的组织,关于文化享用(如电影、戏院、公园等等)的优待,这都是构成“社会化的工资”的一部分,现限于篇幅,不能对各种增加“实质工资”的要素作更详细的分析;但就上面所说的大概,在苏联的金钱的工资不过是工作上所得报酬的一个形式,却是很明白的事实了。
一九三五,二,七,晚。伦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