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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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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氏曰:「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服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按:以上诸篇言义者于仪礼故多别说,而此篇虽明四制,反多合仪礼丧服之文,若但以篇名为义,便为记仪礼之义,篇名非义,便为非记仪礼之义,得非以皮相乎?

此篇为吾儒之言,较三年问不殊霄壤,列上帖。(卷一○○,页二四)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入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

谓訾礼者,指老庄也,故曰此篇为吾儒之言。礼止言吉、凶尽之矣,尚见典刑,周礼军、宾、嘉,直是妄添耳。(卷一○○,页二五)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丧服传言父「至尊」,此言「恩厚」,与之不同。然下云「父在为母齐衰,见无二尊也」,又主尊一边说,似相抵牾。古者于父母之丧皆言三年,近世变而与古同,此可主恩言,以父母之恩均重也。今既分别,则当言尊,不当言恩耳。(卷一○○,页二六-二七)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贵贵尊尊,皆指君言。(卷一○○,页二七)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此节注疏属上节「节制」是也,盖母丧亦应三年,因父在以节制也,与权制义别。古文多参差不排,观下始死三日不怠,下又有制节之言可见。疏引皇氏、熊氏并属下「权制」,非也。或欲移于「权制者也」之下而自为一章,益妄已。(卷一○○,页二八)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担主,或曰辅病。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杖者」至「不能病也」,大意同丧服传而较彼详略有法。「秃者不髽」三句同问丧,然彼主哀言,此主权言,则彼义为胜矣。(卷一○○,页二九)

父母之丧,衰冠、绳缨、菅履,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练冠,三年而祥。比终兹三节者,仁者可以观其爱焉,知者可以观其理焉,强者可以观其志焉。礼以治之,义以正之,孝子弟弟贞妇,皆可得而察焉。

二十五月而祥,此云三年,似凑合上三日三月以行文,然前文亦多言三年,与语、孟诸书合。(卷一○○,页三二)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缌、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礼斩衰之丧」以下引间传文,郑亦以其与杂记异,谓此与宾客,非是,说见间传。(卷一○○,页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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