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巳)十三年大明永樂十一年
春正月
1月1日
○辛巳朔,日食。
○上詣文昭殿,行元日別祭。以日食之變,停向闕賀禮,不受朝。諸道皆獻馬。諸道進馬自此始。將午,上以素衣角帶,出御正殿月臺。日官伐鼓,日食始自午正三刻,至申初二刻乃復。初,書雲觀嘗啓:「復於申初三刻。」上謂代言等曰:「日食差一刻,書雲觀得無罪歟?」知申事金汝知對曰:「日食有常度,書雲觀推步之稍差,罪之有無,臣等所未知也。」左副代言韓尙德曰:「日食雖有常度,人事修則當食不食,或漏刻之差,亦未可知,臣恐無罪也。」上曰:「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是聖訓也。」乃賜述者黃思祐米豆二十石。
1月2日
○壬午,西北面安州地震。
○上詣仁德宮,打毬也。世子宗親與焉。內資少尹鄭宗誠戲語大護軍李順蒙曰:「汝之狂,當繼權希達,汝之後伊誰繼之?」希達聞之,大怒醜罵,且曰:「汝是夢周之子,幸賴我上德,保爾首領。」遂奮袂奪順蒙所執朱杖抶之。上聞之曰:「希達年老官高,其狂不減乃如是耶!」仍命希達往汝家勿出。司憲府上言曰:「權希達前此屢辱朝士,今又逞其私忿,以禁杖抶宗誠,宗誠亦欺謾希達,兩俱有罪。請下攸司治之。」上曰:「二人皆有罪,吾其和解之。」
1月3日
○癸未,進素膳。上以初五日行乞命齋,致齋也。
○吾都里、兀良哈等來,獻土物。
1月4日
○甲申,對馬島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賜貞茂米一百石。
1月5日
○乙酉,流星出天市垣,入建星度,形如甁,色靑。
1月6日
○丙戌,命東西兩界都巡問使及吉州都安撫使,進俊鷹,令及春等講武。
○初革科擧座主門生之法。司憲府上疏曰:
設科取士,以備任用,誠良法也,然法久弊生。迨至前朝衰季,爲貢擧者稱恩門,中試者稱門生,不顧國家選士之意,私相比附,遂爲朋黨,其弊詎可勝言!恭惟我太祖聖上卽位以來,立經陳紀,盡革前朝之弊,一新取士之法。擇公正文地大臣,爲知貢擧同知貢擧,以掌其事,使禮曹成均館員同考試之,亦使臺諫一員參考,必取經明行修有德藝者,書名以聞,親試殿庭,賜出身牌,隨才任用。且文武之道,不可偏廢也,故殿下設武科,其選試之法,一依文科,擇武官兩府,以爲監校同監校,三品以下爲校試同校試官,兵曹郞廳一員、訓鍊觀二員、臺諫各一員考試,其選至公。然門生座主,舊習猶存,轉相阿附者,間或有之。此無他,知貢擧同知貢擧之號,未盡革也。武科之監校校試之官,亦依此例,以公擧爲私恩,比附爲黨,甚非人臣之義,漸不可長。乞罷文武科貢擧監校考試校試之官,文科則成均館主之,與藝文館禮曹同試,武科則訓鍊觀主之,與兵曹同試,使臺諫參考,第其高下以聞,上親試其才,以備任用,則選擧公,而無比附之弊矣。其生員試,亦依此例。
下議政府擬議:「文科則禮曹主之,與藝文春秋館同試;武科則兵曹主之,與訓鍊觀同考;生員試,亦令禮曹主之,與成均館同考;其餘一依憲府所申。」從之。
1月7日
○丁亥,上奉上王御廣延樓,動樂盡歡。上命代言柳思訥賜醞于議政府,又賜樂,二品以上皆與焉。領議政府事成石璘等詣闕謝恩,傳命者未出,石璘、英茂疲倦踞胡床,憲府劾吏房錄事,石璘等避嫌在家。上聞之,命憲司勿論,仍召石璘等就職。英茂啓:「臣本無才德,濫蒙上恩,位至政丞。近來所行,不合於義,士林非之,臺諫亦請罪者再。不宜久居都堂,乞罷免。」上曰:「毋避嫌,視事。」
○量東西兩界田。議政府啓:「東西兩界量田事,已曾有旨,至今仍舊,以日耕收租。非惟多寡不均,每遇水旱,他道豆粟,輸轉賑乏,誠爲未便。宜當正月,分遣量田官,令依他道例量之,至三月農務方興,姑寢之,又當九月,分遣畢量何如?」從之,分遣量田敬差官判典祀寺事文聚等五十二員于東西兩界。先是,兩界日耕之法,利於民,而不利於國,故左政丞河崙建議,有是命。議政府啓:「東西兩界,地品澆薄,與他道不同。今量田時,宜令敬差官詳察輕重得宜。其一日耕,今量幾卜、播種幾斗、豐年所出幾石、中年幾石、收租幾斗等事,先令咨訪以聞。」從之。
○以漢城府依幕,賜妓可喜兒。從其請也。
1月9日
○己丑,觀放鷹于東郊。
1月10日
○庚寅,慶尙道南海縣、全羅道錦州、茂豐、谷城縣地震。
1月12日
○壬辰,吾都里指揮李好心波等,來獻土物。
○以太平館直爲議政府掌務典吏祿官。政府啓:「府掌務典吏,乞依吏兵曹政廳令史例,滿六朔則去官。」從之。
1月13日
○癸巳,司諫院右獻納殷汝霖,請權希達及許壽連罪。啓曰:「近日憲司疏請希達之罪,敢請兪允。又許壽連近侍世子,導誘鷹犬,罪莫重焉,只充水軍,罰已輕矣。今免水軍,超拜司直何耶?如壽連者,反如此,則恐奸諛者接踵而起也。願將壽連還充水軍,以戒後來。」上皆不聽。
○釋護軍陳元貴囚。先是,內婢冬栢,屢竊內帑之物,上以穎悟能幹細事原之,賜忠寧大君。厥後出入宮禁,竊中宮衣襨二十餘事。上密使內竪探其私藏,果得之,冬栢慙懼自縊。上卽遣醫及小竪救之,元貴爲巡官,路逢執之,由是遲留不能及救。上怒,囚于巡禁司,然元貴初不知承命之由,故宥之。
1月14日
○甲午,命試倭船。命代言柳思訥,將本國兵船,與平道全所造倭船,較其疾徐于漢江。思訥復命曰:「順流而下,則兵船不及倭船三十步或四十步,逆流則幾百步矣。」
1月15日
○乙未,以元庠爲檢校參贊議政府事。
○夜觀燈,以上元也。
○忠淸道尼山兵船一隻,遭風敗沒,溺死者十人。初,國家以倭奴欲寇上國,必道經沿海,令忠淸道船軍,泊海中要衝以備禦,至是敗焉。都觀察使以都萬戶宋琠,於無賊變時,乘夜行船,請依律科罪,從之。
1月16日
○丙申,命史官入侍朝啓。司憲府上疏曰:
古者,天子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事爲《春秋》,言爲《尙書》。是以人君使史官,常侍左右,一言一動,無不書之,爲後世法,尙矣。恭惟殿下,動法古昔,選文士八人,名爲史官,專掌實錄,亦令代言侍臣,皆兼史職,日侍左右,其所以記注時事之任者,可謂廣矣。然兼史者,各有職事之煩,其實錄之詳,不若史官之專且盡者也。向者,殿下以史官進退之失,遂不使近侍,臣等恐殿下嘉言善行,不盡傳於後世。願殿下,俯採愚衷,式遵古典,令史官日侍聽政之側,爲萬世法。
從之。
○司憲府疏請臨江監務韓緝妻吳氏罪:「吳丁母喪未期年,脫去衰服,會族婦女,令倡優歌舞,竟日歡娛。乞依律論罪。」上曰:「脫去衰服,父命也,何罪之有!至於歌舞娛樂則過矣。」下巡禁司,贖其罪。巡禁司以不孝之罪聞,上曰:「以不孝贖罪,不載律文,宜宥之。」
○議政府上待兀狄哈、兀良哈、吾都里等使送人之法。政府啓:「兀狄哈等使送人,絡繹往來,其弊不小。自今領十餘戶以上者,使送人外,勿許赴京,皆於吉州、鏡城等處,優待還送。」從之。
○遣大護軍朴允忠于東北面靑州等處,採銀。
○慶尙道居昌縣地震。自寅時至辰時凡二十度。
○全羅道雷,安悅縣尤甚,雷震大雨,天火落宋仁家,其妻及小兒盡燒死。
○錦州富利縣人金龍家,牛生三牸。
○議政府上流罪收贖法。啓曰:「建文四年九月日,本府受敎內:『流罪收贖,在《大明律》流三千里,贖銅錢三十六貫。本國境內,不滿三千里,故流配者不及三千里,而收贖者則準三千里贖之,名實相殊。最遠慶源府一千六百八十里,流三千里贖銅錢三十六貫,減一分二十四貫,其次東萊一千二百三十里,流二千五百里贖錢三十三貫,減一分二十二貫,其次丑山一千六十五里,流二千里贖錢三十貫,減一分二十貫。』如此減分收贖。今考律文名例云:『杖一百流三千里,贖錢三十六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贖錢三十三貫;杖一百流二千里,贖錢三十貫。』其贖錢之數,皆以流杖通計,其於減分之法,流杖贖錢不分別,而都計除之,似爲未便。若令減分,則杖一百流三千里贖錢三十六貫,除杖一百贖錢六貫而減一分,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贖錢三十三貫,除杖一百贖錢六貫而減一分,十八貫;杖一百流二千里贖錢三十貫,除杖一百贖錢六貫而減一分,十六貫。然笞杖之數,一從律文,而流罪則乃以本國里數不滿,減分施行,有違於作律之意。自今不合流配,而納贖錢者,勿令減分,全以律文之數收贖,其流配者,不滿里數,一分收贖。」命曰:「其流配者之不滿里數,勿令收贖。」
1月17日
○丁酉,觀放鷹于東郊。
○司憲府劾請典祀副令趙瑞老、都官正郞沈道源罪。先是,瑞老等爲吏曹文選司,以壬午年與亂者黃吉至爲甑山縣令,金英貴爲歙谷縣令故也。上召大司憲鄭易等曰:「英貴有開川之功,吉至載諸前銜官案,宜勿復論。」易等對曰:「此人,事關逆亂,曚[1]曨[2]〕敍用,實掌選者之罪也。」
○命司憲持平洪度歸其家。右政丞趙英茂、完原府院君李良祐、完山君李天祐、都摠制李和英、趙涓、閔無恤、花山君張思靖、同知摠制柳殷之、文孝宗、僉摠制李和美等,潛進鷹于世子,上知之。諫院請許壽連之罪,上曰:「昔者沈泟進小鷹于世子,臺諫猶請其罪,今宰相累進鷹犬,爾等不請其罪,是必有觀望之心也。若壽連者,何足責乎?」於是,憲司執世子殿小竪曺德中、許元萬鞫問,仍劾英茂等。上命英茂等就職,仍命憲司勿論。憲司上疏,略曰:「英茂等以輔相,競進玩好之物,以蕩世子之心。若不示之以法,憸小之徒,何足懲乎?」上謂持平洪度曰:「臺諫日參書筵,非不知畜鷹,何待予言而後,請諸卿之罪?是不直也。若良祐則不服其罪,何所據而幷請罪乎?」度對曰:「良祐進鷹與否,臣本未知,德中之辭甚悉,故請之耳。」上曰:「何信小人之言而不再問乎?是謂好事。」度不能對。上卽命度請暇,仍以皀隷押送其家。諫院啓曰:「憲司,言官也。言雖不中,不宜屛處也。」上曰:「臺員曾知東宮有鷹,而觀望不言,及聞予言,乃劾之。又但以德中之辭,幷請良祐,不可也。」獻納殷汝霖啓曰:「初,壽連進鷹東宮,殿下特召言官,布昭其罪。臺諫皆以爲壽連之罪,止於其身,初不知辭連大臣,近日乃知之,職在言官,不可不言。然方其罪壽連之時,臣等亦未能悉知其故。罪同憲府,而獨免其責,深以爲愧。」上曰:「汝知其罪,當往汝家。」諫院亦皆請暇。
1月21日
○辛丑,還給戊辰年回軍功臣田。
○令復郭州于古邑。從西北面都巡問使之請也。
○禮曹上宗廟社稷祭用牲之制:「宗廟用牛羊豕,社稷只用牛豕,先農先蠶只用豕。請自今依古制,社稷先農先蠶,竝皆用羊。」從之。
○立標木于宗廟及闕門洞口。禮曹啓:
闕門洞口,宜倣華制立標木,題其面曰:「大小官吏過此者,皆下馬,入此者,不得由中道行。至闕門外,一品以下距十步,三品以下距二十步,七品以下距三十步下馬。」宗廟洞口,亦立標題其面曰:「大小官吏過此者,皆下馬。」
從之。
○定臣庶追薦之法。敎曰:
今後父母追薦,設於山水淸淨處,主喪者不離殯側,除衰服之親外,不許詣寺。佛排依在前詳定,三品以上不過三盆,四品以下不過二盆,庶人不過一盆,花草俱用綵紙,布施俱用鄕産。稱爲法席,連日糜費者,一皆禁斷。
因前日諫院之請,有是命。
○前府尹薛偁上書曰:
廷臣請去佛氏之敎,殿下議及百司閑良之臣。竊惟天地無私曰仁,聖人行道制事曰義,德莫大於仁義,道莫貴於經常。昔周之衰也,五伯七雄,相繼而起,假托名義,用濟己私,殺伐之聲,洋溢中國,天固厭之。西域有神,其名曰佛,衣服器物,皆反先王,天下國家,盡外於一身,簡禮義揖君親,貴淸淨之敎,重慈悲之法,善爲宏大之言,長於禍福之說。三生旣作,六道始張,又能機權神怪。是潔身者之所爲,非有國者之所尙也。六朝以區區之地,竭帑藏殫人力,寺觀接於市廛,塔廟遍於山川,疆土日削,運祚日促。唐高祖沙汰僧尼,太宗不許創立寺觀,而能混一天下,富有四海。願殿下,掃六朝之訛,行盛唐之事。
事竟不行。
○命復東西兩界採金銀之戶。
1月22日
○壬寅,刑曹請尙衣院司御崔霖罪。啓曰:「霖曾赴朝廷,易換內用綃帛,不能擇善,倍給其價。願依律科罪。」從之。
○遣兵曹參議禹博、議政府知印金之純,監督蓴城築堤之役。
1月24日
○甲辰,觀放鷹于東郊。
○以江原道都觀察使金九德爲漢城府尹,以禹洪康代之。除平安道順安人前摠郞石仁正判事致仕。仁正出私財建官家,且施惠于民,政府請加褒賞也。又陞其子副司直琚秩。
1月26日
○丙午,西北面都巡問使林整進海靑鷹,上喜,賜整表裏,賞臂鷹人綿布二匹。
1月27日
○丁未,遣刑曹判書崔迤如京師,賀聖節也。唐人葉官生嘗於永樂四年,爲倭所擄,逃至金海,至是,國家將送于京師,官生不欲曰:「軍器別軍十七人,皆前日漫散軍也。非獨此也,西北豐海兩道如予者頗多。予若還京,則必告無遺矣。」政府以聞,遂寢。
○鑄大鍾成。初,收諸道鑄鐵萬五千斤以鑄。至是,朴子靑以隊長一千,輸入京城,命上護軍玄貴命,賜醞以勞之,遂懸諸敦化門。
○前開城留後柳湛,以老上箋,乞身歸田庄,不允。上曰:「湛乃驪興府院君碁朋也,當從其請。然二品以上,不許居外,已有著令,不可以私廢之。」
二月
2月1日
○庚戌朔,議政府請命臺諫就職,從之。臺諫仍請扈從溫井之行,不聽,上書復請,上命中官勿啓。翼日,又請啓前疏,承政院答以有旨不敢啓,臺諫立庭至日昃不得達。執義金孝孫曰:「臺諫之言如此,不能上達,恐有累於上德。」乃退。
2月2日
○辛亥,以禹希烈爲忠淸道都體察使,監督蓴堤之役也。
2月3日
○壬子,上詣仁德宮,告幸溫井。
2月4日
○癸丑,上王觀獵于近圻,凡十三日而還。
○上如豐海道,次于廣灘。上將幸海州,托以湯沐于平州溫泉,世子及諸君、右政丞趙英茂等侍從。
2月5日
○甲寅,次于通濟院南郊。是朝,命世子還朝,世子固請從行,上謂諸卿曰:「世子監國,於禮得矣。初欲令世子經宿而還,今世子以不得扈駕,怏怏不食。世子非獨予之子也,乃國之儲副也。其擧動若之何而可?」李天祐、李叔蕃等進言曰:「此乃湯沐之行,固宜隨駕。」上曰:「姑從之。」世子喜形於色。上過臨津渡,觀龜船、倭船相戰之狀。
2月6日
○乙卯,雞林君李升商卒。升商,慶州人,文靖公達衷之孫,風彩溫懿。歲壬戌,以成均試第一,遂中同進士科,累歷華要。上在潛邸,同中成均試,以升商狀元,待之厚。歲辛巳,爲佐命功臣,遂拜代言,兼尙瑞尹,掌銓選,官至刑曹判書。贈諡恭靖,後避厚陵尊號,改恭懿。無子。
○復始行廊之役。自景福宮之南至宗廟前,左右行廊凡八百八十一間,又於宗廟南路,建層樓五間,又移靑雲橋西鍾樓二層五間於巡禁司之南、廣通橋之北,又於龍山江,新作軍資庫,西江新作豐儲倉。役丁二千一百四十一名、僧軍五百名。前判事李暕等二十二人督其役;星山府院君李稷、知議政府事李膺、工曹判書朴子靑等領其事。
2月7日
○丙辰,命旌表孝子節婦之門。忠淸道都觀察使報:
驪興人故抱州監務卞熙女子種生,年甫十三喪母,率一小婢,守墳三年。纔過禫期,其父死,斬衰終制。淸州人朴厚妻孫氏,年未三十,喪其夫,守信寡居,執母之喪,守墳三年。文義人前別將田慶生喪母,手自炊爨,衣不綿絮,坐不茵席,以終三年。又追悼其父早死,拾骨改葬,守墳三年,孝誠切至。溫水人戶曹議郞李克壽死,其妻吳氏侍殯一年,旣葬,守墳終制。養其姑辛氏,無異平日,及姑歿,喪葬之禮,一如己親。
慶尙道都觀察使報:
安東人前散員兪天桂妻金氏,歲在辛巳,年方三十有八。天桂當赴鎭,謂其妻曰:「今日吉辰,吾將出宿於門外。」其妻曰:「吾亦出宿矣。」遂入室備餱糧,夜已分矣。忽有人驚呼之聲,奴婢皆畏縮,金獨出,虎已攬夫而去。金執夫木弓,呼而追及之,左手執夫,右手打虎,幾至六十步,虎棄之而立。金曰:「汝旣攬我夫,欲幷取我耶?」虎乃去。夫已死矣,抱屍而歸,質明,夫復生。翼日夜,虎來大吼,金又開門杖木而立,語曰:「汝亦有性之物,何若是之甚也?」虎嚙場邊梨木而去,木乃枯。豐山人李橿妻金氏,安東前中郞將金洊之女也。橿墜馬斃于道,其奴輿尸而歸。金氏年方二十,抱其夫尸至三日,竟不復生。及殯之日,益哀痛,閱月不食,飮水而已。父母勸之曰:「食而後哭,於義何害!」金曰:「非哀死而不食,乃以疾也。」至五十三日而死。其父母憐之,同穴而葬。晋州戶長鄭滿妻,崔仁祐之女也。歲己未,倭寇晋州。崔遇賊,賊欲汚之,崔守節不從,賊怯之以刃,崔遂罵賊,賊卽殺之。咸陽人前驛丞鄭寅妻宋氏,歲己巳,被倭虜掠,倭欲汚之,宋氏誓死不從,倭卽殺之。星州花園縣人金自强,年纔三歲,喪其父。旣長,奉母承順,及其母死,不遵佛氏七七之說,一依《文公家禮》,遷父合葬,守墳三年,常不納履。喪畢,又欲爲父仍居三年,妻黨哀其生理,牽引就道焚廬。自强顧瞻烟火,力排之,號天擗地,歸伏塚前,三日不起。族黨感其孝,復爲結廬以居之,自强又守墳三年。
2月8日
○丁巳,次于平州溫泉。上曰:「天氣尙寒,不宜湯沐,姑往田于海州。」
○賜西北面都巡問使林整內廐馬一匹。整來謁行幄,仍進鷹犬。
○始以漢江都相董仲舒、元中書左丞許衡,從祀文廟,罷莽大夫揚[3]雄之祀,埋雄神主于屛處。
2月9日
○戊午,駕留平州。前夕,李升商之奴,先至承政院告訃,且曰:「禮曹停朝狀,行至矣。」趙英茂、金汝知,以驅禽之令已出,諉曰:「奴隷之言,豈可上達!」是曉將動駕,上聞升商訃,責汝知曰:「爾等嘗讀《春秋》,大臣之卒,何不卽聞?」俄而,禮曹狀至,命停朝三日,輟肉膳。
2月10日
○己未,次于海州鵲川。金汝知啓曰:「風霜草野,累日素膳,恐爲未可。」上曰:「子爲父服喪三年,父亦爲子有服。臣爲君服三年,君爲臣豈獨無恩乎!予之輟膳,以此也。」政府亦請之,上曰:「卿等有請,予於明日始開素。」
○蓴城之役告成。南防築高十八尺,廣四十尺,長四百七十尺。南內防築高十八尺,廣四十尺,長一百尺。南防築之南鑿池,長二百七十尺,廣一百三十尺,水深六尺,可容船七八隻。南池之下開渠,長二千二百九十尺,廣一百三十尺。北防築長二百尺,廣四十尺,高十八尺。其下鑿池,長一百四尺,廣六十二尺,水深五尺,可容船三四隻。其下開渠,長九百二十五尺,廣五十尺,水深三尺。發旁郡民丁五千,自正月二十九日始役,至是乃畢。然議者以爲:「徒費民力,必不利用。」漕運竟不通。
2月11日
○庚申,駕至海州,命發倉,分賜侍從大小臣僚至胥徒奴隷七日糧,米豆摠千餘石。
2月12日
○辛酉,上至大釜串,射獐一。右副代言趙末生啓曰:「以今日所獲,馳薦宗廟何如?」上曰:「古人云:『十二月以後,獐鹿無味。』且非其時。自今春蒐所獲,勿薦之。」
2月14日
○癸亥,駕至古邑,常留二日。
2月15日
○甲子,賜前判事金洳襦衣弓矢。洳知山中麋鹿所在故也。同知摠制柳殷之,曾牧海州,知此人故薦之。又賜海州摠牌四人角弓各一。此人等率軍以驅麋鹿故也。
2月16日
○乙丑,平壤城成。
2月19日
○戊辰,駕還次海州東亭。上所射鹿十四獐四。以馳騁適宜,且所獲甚多,命豐海道都觀察使閔若孫曰:「可爲講武之場也。自牛峴以南,禁人私獵,且禁開墾,永爲講武之地,其已曾開墾者勿禁。若有未便,卿宜陳之。」若孫曰:「牛峴以南,倭奴嘗侵之地。無知之民,不虞後患,故來居者多耳。宜徙居民,永爲講武之所。」若孫之言,苟爲容悅,識者鄙之。
○宥金時、公處中、李尙恒、河永、安天祿等,令隨駕。右人等嘗被罪付處。
2月24日
○癸酉,賜檢校漢城尹任光義、姜文進米豆各十石。光義等嘗在留後司,迎謁駕前,故有賜勞之也。
○命京畿都觀察使,祭驪興府院君之墳。以寒食也。
○賜回回西地米五石。
○上拜齊陵。上以將行別祭,凡致齋三日,禁獵。
2月28日
○丁丑,還營。上聞昨日世子臂鷹,大怒,鞭小竪於帳內,謂金汝知及書筵官金自知等曰:「以世子鷹犬之故,宗親大臣被劾,臺諫亦見貶。世子曾不是懲,今又若是耶?予初不欲率行,其心懇至,至於變色,旣非幼小之子,恐傷父子之恩,勉令從行耳。若予之所爲,雖有不善,鬢髮已白,今世子方學問之時,不宜乃爾。且父子責善,傷恩也。書筵官何不素養乎?是皆奸諂之人也。爾書筵官,速與世子遵直路還京。」命留都大臣勿出迎,又禁設宴于道。成石璘等出迎于街頓川邊,備女樂,上知之,怒曰:「天且雨,不可留。卽入城。」
2月29日
○戊寅,遣人于蓴堤,鑿去防築內崖石。從政府之請也。
○宥東北面充軍童之老、童安馬巨、全羅道金三省、徐生吉、西北面李奉。
2月30日
○己卯,命焚刑曹啓本。惠正橋街上,有兒童郭金、莫金、莫升、德中等打毬爲戲。每毬稱號,一爲主上,一爲孝寧君,一爲忠寧君,一爲伴人,相擊之。一毬投入橋水,其兒對曰:「孝寧君沈水矣。」孝寧君乳母適聞而追執,以告孝寧君之舅大司憲鄭易。易告刑曹,囚獄問之,曰:「郭金倡之爲戲,已三日矣。」時以行幸未啓,至是,刑曹以妖言律具聞,上曰:「此兒曹皆不過十歲,不可以造妖言論也,且不可謂之童謠。古之所謂童謠,非此等事。是雖童謠,又無罪童謠之律。」卽令代言司同刑曹燒之,仍命曰:「勿復言此事。」
○一歧知主源良喜,使人獻禮物,求《大藏經》。
○頒行《經濟六典》。國初,政丞趙浚等,撰受判可爲遵守者,目爲《經濟六典》以進,刊行中外。至是,政丞河崙等存其意,去其俚語,謂之《元六典》,又選上王卽位以來可爲經濟者,謂之《續六典》,令鑄字所印出,頒布中外。
三月
3月1日
○庚辰朔,賜刑曹右參議李明德米豆二十石。明德喪父,上聞之曰:「明德,忠勤者也。」有是賜。又遣內竪,致賻紙百五十卷。
○移宗廟享官淸齋廳事于齋殿東南。議政府啓:「宗廟南造山外,宜繚周垣。且享官淸齋廳事,高於齋殿,乞移卑處。」從之。
○行眞武醮禮于昭格殿。殿官啓:「前此諸醮,皆以夕行之。今觀《眞武經》,至五更,躬然香燭,淨果棗湯,位列有三,志純于一,稽首禱告。請依此經,行於五更之初。」從之。
○命西北面量田,待秋以畢。從都巡問使之報也。
3月2日
○辛巳,司諫院上疏。疏曰:
信者,人君之大寶;禮者,人君之大節也。故人主言必有信,動必以禮。言或不信,下無所承;動或踰禮,事失其宜。殿下始以平州溫井之浴爲言,不許臺諫隨駕之請,終以講武之儀,遂及海州,行幸之久,幾至一月,臣等竊有憾焉。且世子日開書筵,講論經史,方涵養德性之時也,又當空國之日,留都監國,職也。動駕之日,仍許扈駕,馳馬逐禽,使蕩情志,臣等恐學問之心,從此不專也。非惟此也,豐海道,上國往來之程,糧餉之儲,尤宜所急。今當國家無事之時,發倉以繼師行之糧,是亦不切之費也。願自今,殿下一動,必命有司所之,又定往還之期,然後備法駕淸道路,反不踰期,使國人知駐蹕之所,還幸之時,信如天行之不替也。且臺諫奉殿下耳目之寄,任邦家紀綱之責,不可一日無也。道無遐邇,時無久近,命駕以出,則許令侍從。且講武,國有常制,雖不可廢,畋于遐方,久曠神器,非國君之長慮也。春秋講武之所,必於郊關之內,不及畿外;當其蒐狩之時,命世子監國,以專學問。
上覽而悅之曰:「予實有過。諫院之言誠是矣。予當從之。」
○對馬島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謝賜《大藏經》也。
○命甲士朱和,充本鄕軍役。和守宮門曰:「甲士無坐臥之具,不亦苦乎?我若爲王,則不令甲士如此受苦。」其徒告於承政院以啓,上宥之。金汝知等啓曰:「請治和罪。」上曰:「不必治罪。」有是命。
3月3日
○壬午,上詣仁德宮告還。
○命蠲東北面慶源民七十五人所貸之粟。民告曰:「失土來寓鏡城,請減庚寅辛卯兩年所貸之粟。」都巡問使以報,從之。
○以各道侍衛軍,合鎭屬軍,輪次番上。從政府之啓也。
3月4日
○癸未,上詣仁德宮,上王設宴。慰溫井之行也。
○命沔城君韓珪,以甲士五百人,往田于廣州。仍傳旨于廣州曰:「才人禾尺,無遺聚會待令。」蓋欲奉上王觀獵也。
3月5日
○甲申,罷權希達職。初,希達扈駕海州,使酒歐上護軍王厸、黃象、大護軍李蘭,至是憲司上疏。略曰:
希達,妄行自恣無狀人也。罵象曰:「汝父希碩,以僧還俗,不知其源者也。其爲開國功臣,不愜人情。」右希碩,昔在太祖潛邸之時,夙夜勤勞,衆所共知,故爲開國功臣。且李蘭,戚連王室,無緣擅打。若論希達昔日所犯之罪,難以筆盡,請收告身,鞫問其罪。
仍守直,上命內竪往黜守直人,只令罷職。
○臺諫上疏。司憲府疏曰:
人君處九重之上,而庶府之多、官吏之衆,安得盡察而明辨之哉?是以古昔聖王,置諫官代耳目,朝臣之忠邪曲直,無不察焉,所以廣視聽也。前朝盛時,亦設諫院、憲府,其於除授,自九品至于一品,皆令署經,某也忠,某也邪,某也曲,某也直,詳究詰議,以勵人心。自大臣至於小吏,凡在官者,罔不敬畏。惟我太祖,應運開國,擴天地包容之量,推河海納汚之德,擧能匿瑕,三品以上,皆用官敎,四品以下,署經臺省。此乃創業之初,一時網羅之大權,非萬世持守之常經也。願殿下,用前朝勵士之良法,自九品至一品,署經臺諫。
諫院疏曰:
告身之法,名行美惡,世系高下,莫不評論,以示公議。告身一滯,非惟自己,累延子孫,其心愧恥,若撻于市,自飭自勵,廉恥以興,風俗以美,誠輔治之良法也。前朝盛時,自九品至一品,皆有告身,我太祖神聖開國之初,三品以上,皆賜官敎,是優厚大臣一時之權也。今我殿下,持守盈盛,備法制正風敎,垂裕後昆之時也。《書》曰:「位不期驕,祿不期侈。」自古位高者,多不愼法。位至一品,亦有告身,則雖將相大臣,思其職任,愛其名節,尤有忌憚,而朝廷自正矣。若曰兩府,自卑而高,曾經臺諫之論,更復何議,則雖爲聖人,尙且有過。況人心操舍,固無常也?臣等伏望殿下,自今除授者,位無高下,署經臺諫,以嚴風敎。
右兩疏,皆下政府,令功臣及兩府以上議聞。
○宥戶曹正郞李仲蔓罪。仲蔓移文直宿,醮奠物失於遲緩,憲司請罪,以趙溫之壻宥之。
○日本對馬島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
3月6日
○乙酉,上奉上王,觀放鷹于麻田浦,遂至儉巖宿焉。晝至箭串川邊,設酌動樂。廣州牧使安魯生進詩一絶,上命代言次之。暮,還宮,樂工倡妓,在輦前奏樂。
3月8日
○丁亥,臺諫復上疏請權希達罪。憲司疏曰:
前日以權希達之罪,具疏以聞,只免其職,不許鞫問。斯乃長希達之惡,缺臣民之望也。何惜一人,以廢萬世之法乎?往者希達之狂暴,不可勝記,今日之罪惡,尤甚。希達恃其上慈,不從傳旨,其罪一也。詆毁希碩開國之功,其罪二也。强梁恣慢,凌轢懿親,其罪三也。輕蔑[4]朝士,罵同奴隷,視如犬羊,其罪四也。數犯邦憲,無所忌憚,其罪五也。以如是之罪,只罷其職,其心以爲:「今日雖罷,明日當復。」洋洋恣恣,無異平日。然則使朝臣常受辱於希達之手乎?願殿下爲群臣,斷以大義,鞫問其罪,按律施行,以慰臣民之望。
諫院疏曰:
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此聖人之明訓也。臣等敢以權希達狂暴犯法之事,仰瀆天聰。往者擅打司禁,欲射守直之吏,其罪一也。犯令被酒,路逢朝士韓彛、鄭還,撻之流血,其罪二也。宮禁之內,晝奸人妾,其罪三也。戲毬躍馬,致傷人命,其罪四也。沈典書鄭迢於臨津,其罪五也。恣行不法,其他罪惡,不可殫記,殿下每示寬仁,特垂輕典,爲希達者,宜改心盡忠,以報殿下天地之恩。曾不慮此,又於殿下詣上王殿之日,抶鄭宗誠於殿庭,不敬天威。憲司具疏請罪,殿下不加譴責,乃曰:「以待後日改過與否。」纔經一月,駐蹕咫尺,又打朝士三人。秩雖卑微,論其分,則等爲王臣,猶不敢抶。況黃象、李蘭、王厸,位皆三品。且王室之親,功臣之子,縱有其罪,殿下之所寬宥者乎?凡此罪條,豈皆不知而妄作?其橫恣不已者,特恃寬恩,又無懲戒故也。殿下何獨惜此一人,以虧邦憲?希達之罪,至是貫盈,一國臣民,罔不憤怨。伏望殿下,一依憲司所申,置之於法,以明人主賞罰之典。
上皆不聽。憲司又請希達之罪,上曰:「罷職足矣,勿復請。」憲司復請,又不允。
3月10日
○己丑,司憲府上疏。疏曰:
夫婦,人倫之本,而嫡妾之分,不可亂也。是以聖人修《春秋》,魯惠公以仲子爲夫人,而天王歸賵,冢宰書名;僖公用成風致夫人,而天王歸含且賵,則王不稱天,所以明嫡妾之有分,萬世之常經,不可以一時之私亂也。惟我太祖,體《春秋》百王之大經,嚴士大夫妻妾之際,爲封爵遞田之法,嫡庶之分明矣,人倫之本正矣。然前朝之季,禮義之化不行,夫婦之義首紊。卿大夫士,惟欲之從,情愛之惑,有妻娶妻者有之,以妾爲妻者亦有之,遂爲今日妻妾相訟之端。世久人亡,徵不足取;飾詐匿情,眞僞難明;處決無據,怨讟繁興,以至傷和致變。此非小失,不可不正。臣等謹按皇明頒降制律曰:「妻在以妾爲妻者,杖九十,竝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臣等嘗以媒娉姻禮之備略,定爲妻妾。將己身現在以妾爲妻者、妻在娶妻者,竝皆按律處決;身沒不復改正離異者,願依《春秋》貶仲子成風之例,以先爲嫡,封爵遞田,則聖人之化興,而妻妾之分明矣。
從之。
3月11日
○庚寅,命安城君李叔蕃、沔城君韓珪、都摠制李和英,領甲士防牌[5]火桶等軍,田于海龍山。
○命印《大藏經》于海印寺。傳旨于豐海、京畿、忠淸道觀察使,遞輸其道所造經紙二百六十七束于慶尙道。又傳旨于慶尙道觀察使曰:「今遞輸經紙,宜轉輸于海印寺,印《大藏經》。其印出時諸緣及僧二百朔料,竝皆給之。」上以太祖好佛,曾建開慶寺,又印《大藏經》以安之也。
○崔迤到遼東,聞帝將幸北京,馳書以聞。上問議政府曰:「須使人欽問起居,誰可遣者?」河崙曰:「世子何如?」上曰:「不必世子也。」崙曰:「王子何如?」上曰:「年少未可也。」曰:「駙馬何如?」曰:「吉川君近有疾,予將問之。」遂使人問之,跬曰:「臣雖有疾,可以起身,願奉使焉。」
3月12日
○辛卯,上幸東郊,觀放鷹。
○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今我盛朝,凡所施爲,一遵古昔,其於治道,無所遺闕,獨此神佛之弊,猶未盡革,故臣等思欲喪祭之儀,一依《家禮》,痛禁佛事,以補惟新之治,具疏以聞。殿下深以爲然,詢于大臣,可否旣定,訪及群臣,僉議又同,臣等私自喜賀,以待兪允。禮曹乃以佛事,宜設淸淨之處,妄議申聞,沮言官之請,啓衆人之惑,以累聖德。殿下以爲忠歟?致君澤民,士夫常情。雖在畎畝,尙且憂君,況居其位食其祿,不以補治爲念可乎?判書偰眉壽,號爲儒臣,任則禮官,當以堯、舜之道,陳於王前,以效唐、虞之治。棄其所學,反以邪說,請行于世,是可謂愛君乎?伏望殿下,命攸司科罪,以戒後人;革佛事行《家禮》,昭明聖道,則殿下之治,增光簡策,垂耀千古,豈不盛哉!
疏留中。眉壽請辭職,從之。
○司憲府上疏。疏略曰:
臣等昨以告身一事,干瀆天聰,未蒙兪允,不勝隕越之至。竊念公議,國家之所賴;廉恥,士夫之所重。無公議,不可以爲國;無廉恥,不可以爲人。謹按古事,除授之際,使翰林承旨,職掌麻制,必論列其德行事業而授之,苟不合公義,必當諫止,雖制下,言者亦非之。如裵延齡欲相,而諫議陽城,欲壞白麻;錢惟演圖相,而御史鞠詠,欲裂麻制。我盛朝官敎之法,雖倣此意,名同實異。今也自一品至三品除授之際,不論德行而下敎,或有不合公義者僥倖得之,其告身不復署經臺諫,故無所忌憚,廉恥道喪,累犯邦憲者,比比有之。伏望自今,除授一品大臣,則依唐、宋故事,使掌制之臣,論其德行,而授以官敎;自二品至九品除授者,一依前朝盛時之制,署經臺諫,則廉恥興而士風正矣。
疏留中。
○[6]大司憲鄭易復請曰:「出謝之際,詳考祖系與己身行實,故激勵廉恥,扶持世道,不爲不多。」上曰:「凡可行事,筆之於書,則誠爲良法,但奉行者過之耳。自太祖時,四品以上,方許官敎,至上王時,臺省請兩府以上,皆署告身,得蒙兪允。所司將政丞趙浚告身,堅執不署,尋卽罷之。凡位至兩府者,不宜更論。」上以臺諫之言,命集時散耆老,取其可否,可多否少。臺諫上言曰:「前日疏請一品以下告身署經之法,命下政府可否,可者多而否者少。願蒙兪允。」上曰:「事重,不可輕改。」遂問諸左右政丞,對曰:「事干一二品,臣等不敢言耳。惟上所裁。」上曰:「予更思之。」
○忠淸道都觀察使李安愚上書。書略曰:「蓴堤漕運處,風阻石險,難泊大船。然重違政府之牒,作平底小船,又於水邊作庫。」上曰:「事若未便,則雖有政府之牒,姑停之可也。何必農月,役民於無用之事乎?初,往觀蓴堤,非一人也。何其紛紜?」召摠制禹希烈、參議禹博等曰:「蓴堤漕運防築之事,雖勤民爲之,大船泊立處有風患。且有嶼而船不能行則何益?卿等受命爲之,有如此不便之事,何不告乎?」希烈等曰:「防築開渠,則承政府之命也。大船通否,政府不命,故不察之也。」上曰:「船行通否,何不聞乎?答以不察,皆妄也。」命參知議政府事尹向、同副代言卓愼,往察蓴堤及瑞州黃國浦等處。向、愼復命曰:「役萬夫於三朔,庶可通漕。」
○東北面採訪使朴允忠,馳獻黃金一百四十四兩。安邊所鍊金八十三兩,其役徒一千三百四十四名,自正月二十八日[7]至二月三十日;永興三十兩五錢,役九百二十六名,自正月二十七日至二月二十日;端州三十兩五錢,役九百九十八名,自正月初一日至三十日。
○刑曹請除私賤笞杖收贖。啓曰:「凡死罪外笞杖徒流,竝以楮貨收贖,已有著令。然大小人員,家內使喚奴婢無父母兄弟者,有犯鬪歐、盜竊、相奸等罪,當主家徵贖,實爲未便,且無懲戒頑惡之門。請除收贖,竝加笞杖。」從之。
3月13日
○壬辰,幸東郊觀放鷹。
○命以開城留後司留後及副留後,爲齊陵、厚陵朔望祭行香使,若有故,則於厚陵,以首領官代之。
3月14日
○癸巳,上奉迎上王,設宴于廣延樓極歡。
3月15日
○甲午,暴風以雨。廣州雨雹;砥平縣山上,雪深五寸許。
○忠淸道石城縣私婢計火犾,一乳三子,命賜米六石。
3月16日
○乙未,大風以雨。川寧、利川雨雹;楊根、龍門山雨雪,深四五寸許。
○大司憲鄭易等上疏二道。其一曰:
《記》曰:「君賜車,乘以拜賜;衣服,服以拜賜;君言必起而對。」此人臣敬君之禮也。是以朝廷六部,各以職事奏聞,趨造跪庭而對之,然後趨退而立。賜酒食則序班引入,扣頭而受。謝恩之禮,亦如之。以此觀之,君命不可不起,君賜不可不拜。今殿下聽政之時,啓事之臣,得侍殿上,有命或因席而對之,上言或在坐而申之。其於賜酒食,始有俯伏之禮,終無拜謝而退。是則人臣敬君之禮略矣,非所以訓後世也。朝啓聽對之節、有賜拜謝之禮,令禮曹詳定,以立明時之令典。
疏留中。其二曰:
市中物價騰踴,請遵中國着稅之法,凡物察其麤細長短輕重之殊,必折價着稅,然後貿易。
命下議政府議聞。
3月18日
○丁酉,上奉上王,幸東郊觀放鷹,置酒極歡。暮還,令馬上奏樂。上嘗謂代言等曰:「吾於海州,累日盤遊,又數出門外,政恐臺諫之譏,又恐卿等以爲非也。然秋得松骨鷹養之,過冬待春溫放之,至夏日不可,故數出遊耳。明日,上王欲出遊城外,予欲陪遊東郊後可止矣。」左代言李灌對曰:「臣等豈敢以爲非也?上奉上王欲遊,臣等之所甚喜也。松骨之放,臣等亦所欲觀,第畏上監[8]未敢爲耳。」命許代言等扈從。
○增修箭串牧場。其地民田,凡五百餘結。
3月20日
○己亥,賀正使通事林密,回自京師啓曰:「正月二十日,皇帝宣諭曰:『日本國老王,事大以誠,無有寇竊。今嗣王,不禁草竊,侵擾我疆,又掛父眞於壁,而剌其目,其不道如此。朕欲發船萬艘討之,爾朝鮮宜預知之。』」又啓曰:「帝將以二月十六日幸北京,三月二十日下輦。」上曰:「吉川君宜速赴京。」上謂政府曰:「帝豈戲語?若兵船向日本,則我國亦宜警備,卿等熟慮之。」上又謂諸卿曰:「上國征倭之事,何以應之?皇帝親諭我國使臣,而我國別遣使上表,以達喜慶之意如何?上國必以我國與倭通好,今又恝然,必以我國爲詐也。況倭人實我國之讎,今若誅之,國之幸也,但道經我疆,是不可不慮也。予心以爲欽問起居使發程前,先遣使介如何?吉川之行,知華語者如李玄爲副介,使知事變如何?全羅道乃是初面,糧餉不可不備也。今年勿令漕運如何?且倭人若知此變,則大爲不可。今者來京倭使族類,布在我國,使之不知亦難矣。若知而通之,則後日上國必問洩言之故矣。征倭之擧,必在五六月,拘留倭使,閱二三朔,則誰復洩之!」參贊議政府事金承霔進曰:「上敎信然。臣當議諸政丞,更啓矣。」兵曹判書黃喜進曰:「當無事之時,軍容不可不點。矧今有變?各道兵船軍器,宜速遣人點檢。且甲士貧無馬從者,容或有之,宜令諸道,擇足家産而有才藝者,調送于京。」承霔往議政丞,復進曰:「不必別遣使上表,宜於吉川之行,兼陳喜幸征倭之意。知議政府事呂稱,亦足以副行,不必玄也。全羅軍須,勿令漕運亦便。」上皆然之。承霔又上言曰:「臣竊念今春和草長,恐北狄窺覘邊塞。乞遣人于江界、慶源以北無人之處,潛隱草莽,探候有無,以備不虞何如?」上曰:「議于政丞,從宜施行。」
○平道全詣河崙第曰:「吾聞上國,欲討吾國,吾欲往救,煩爲申達。」崙答曰:「汝國之倭,侵上國境,皇帝怒曰:『蕞爾倭奴,侵掠我邊境,當發船萬艘,往討之。』汝國何其侵掠之甚耶?毋令汝國知之。」崙卽啓曰:「道全問於臣,臣答之以此。」上曰:「予將答之亦如此。」
○政府慮上國有征倭之擧,列疏武臣八十餘人,請代沿海守令之任,上以農月寢之。
3月22日
○辛丑,《太祖實錄》成。凡十五卷。
○釋前判事吳思敏。先是,東北面經歷宋希璟,奉箋而來,密言於宰相第曰:「思敏嘗爲東北面敬差官,不謹其職,以實爲損。乃於回還之日,語人曰:『吾於此界,得民心矣。』」其宰相密啓于內,思敏繫獄月餘,至是,思敏與希璟對辨。希璟宿與思敏有隙,故造言以陷,其不反坐希璟者,蓋不得其詳也。
○命護軍李攝贖杖八十。巡禁司請攝抶刑曹所遣杖首,又通三寸姪李陽德曾奸之婢古音年之罪,命減攝罪二等,古音年亦減二等,贖杖六十。
○慶尙道採訪別監潘泳,進白銀五十兩。
3月23日
○壬寅,議政府上啓目及移文之法。啓曰:「朝廷制禮,凡大小移文及畫日之際,必書題目者,欲便於參考。今京中各司,外方使臣,於啓本,書爲奉敎事、上言事;於各衙門移文,亦書爲受決事、呈報事,悉違必書題目之意。今後皆實書其事。又於啓本及移文,除其日見在員着名署外,不宜書空銜。」從之。
○改高峰縣爲高陽縣。高峰屬縣幸州之人上書曰:「幸州,昔爲德陽縣,而高峰乃屬縣也。自合屬後,官號只稱高峰,而德陽反爲屬縣,又無稱號,非他合屬之例。請改之。」
○司憲府上疏。疏曰:「古者國有史官,掌記時事,使後世君臣,得以觀覽而爲勸戒。前朝實錄,旣已修撰,願令刊行,以爲龜鑑。」下政府議聞。政府啓:「雖已修撰,猶有繁亂可刪處,請修改。」上曰:「此乃一時史官之直筆,其可刪乎?」兵曹判書黃喜對曰:「所記之事,未可刪削。文字之間,或有重復處,宜修改之。」上然之,事竟不行。
○司憲府上疏請知宜州事許謨罪。謨擅作路引,獻鷹于上王殿也。命勿論。
○命朝廷使臣護送軍,除牛馬外,十升以下苧麻布人蔘皮物,許行貿易。從西北面都巡問使之報也。
3月24日
○癸卯,刑曹請全羅道水軍萬戶具成美等罪。成美以船軍所造船隻,擅給司宰少監洪仁老,仁老亦遣本監水軍取用。命成美贖杖九十,仁老七十,皆減三等也。
3月25日
○甲辰,觀放鷹于東郊。
○豐海道進採銀五十三兩。
3月26日
○乙巳,以李之實,爲忠淸道兵馬都節制使。
3月27日
○丙午,自水原府南境至竹州,雨雹大如鳥卵。
○遣吉川君權跬、知議政府事呂稱如京師。欽問起居也。進馬二十匹。上餞跬等于廣延[9]樓,命世子餞于慕華樓。召通事張有信曰:「爾知採銀法乎?今往中原,更詳問以來。」命書狀官陳遵,求《三國志》、《蘇子古史》等。
○宗貞茂使人還,賜貞茂米二百石、麻布六匹。
○罷判內贍寺事金邁卿、判禮賓寺事朴竪基職。初,憲府啓:「東宮北墻下有小徑,必有潛隱出入者。」上召進東宮小竪,鞫問之,果有禮賓寺奴曺德中、內贍寺奴許原萬、書房色陳鋪等,密以平壤妓小鷪納于東宮有日矣。上命代言等曰:「世子日與內竪,淫戲無度,鷹犬妓妾絃管之事,無所不爲。予於去歲,杖其私幸陳鋪,黜還本役。今聞鋪又潛入東宮,每當昏夜,納妓小鷪,以陷不義,世子尙不悛改。予欲革敬承府及書筵之官,輟其公廩,令其舅金漢老供之。」金汝知等對以「世子幼沖,心志未定,不可輕革官僚。」上誚之甚切。汝知等固請,事乃寢。命執送小鷪于平壤,陳鋪于洪州,德中于公州,皆令定役。杖鋪一百,唯原萬在逃。命塞東宮北門,遂罷邁卿等職,以縱德中、原萬致此也。召賓客趙庸、卞季良,深責之曰:「敎養儲副,卿等之職。不義之事,何至此耶?」世子不食。靜妃使宦者言于世子曰:「汝非幼少,今何若是而貽怒父王乎?自後宜小心致孝,亦宜進餐。」
3月29日
○戊申,大風,塵沙漲天。
○對馬州榮生,使人獻禮物,請造船糧,賜米一百石。
夏四月
4月1日
○己酉朔,觀放鷹于東郊。
4月2日
○庚戌,禁公私宴飮及迎餞。從政府憲府之請也。
4月4日
○壬子,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世子,國儲君副,養之不可不謹。今世子春秋方盛,性又明敏,使耳目所觸,皆堯、舜之道,則卽爲堯、舜之君矣,或有不善之事,則亦易習焉。世子之學醇駁之機,正在今日,敎養之方,時哉不可緩也。臣等願營靑宮於大殿之傍,使世子日勤定省,以篤孝誠;入侍左右,以學政事;退開書筵,以講經史,則世子之職盡,而觀感之益、講問之資,兼盡矣。且世子日用之間,動靜云爲,皆聞于天聰,非禮之戲,不得萌矣,邪僻之徒,不得進矣。伏望殿下,速置靑宮,以養國本。
疏留中,仍敎曰:「使世子雖在予左右,若不改行,但傷恩耳。」
○右司諫大夫玄孟仁啓曰:「殿下幸東郊觀放鷹數矣,願勿復行。」上曰:「數幸東郊,吾心亦未穩。諫院之言是矣。」獻納殷汝霖、持平洪度等,詣闕上言:
人主擧動,不可輕易。近日殿下,屢幸東郊,不命有司所之,去其儀衛,馳騁於草野之間,非所以示尊嚴也。且世子春秋方盛,凡所施爲,動法父王。今乃如此,以示世子,非所以貽訓後世也。
傳敎曰:「近日得松骨鷹,欲試其才。自今當不復出。」
4月5日
○癸丑,復告身之法。司諫玄孟仁、執義金孝孫等,詣闕上言:「頃者,臣等疏請自一品至九品告身署經臺省之事,已下政府擬議,而政府僉議,已合矣。乞允許。」
從之。
○巡禁司大護軍崔關上書。書曰:
臣再任巡禁司,知行巡之法有所未盡。蓋行巡,所以安不忘危,而防奸黠也。夜有五更,更分五點,行巡宜無間斷也,今各更巡官,無面傳之法,甚爲不可。今國家昇平,無足爲慮,萬一有變,其將何及?臣願自今,監巡摠制以至各更巡官,竝須直宿行廊,初更巡官,面傳二更巡官,以此傳至五更,及平明,監巡摠制,考其闕否,然後乃罷,且令兵曹糾理,以戒無虞。
上曰:「關之言是也。」卽下議政府施行。
○賜檢校漢城尹孔俯米三石。俯丁父喪,未終制,上遣司謁傳旨曰:「卿老成,當與議事,宜除喪以見。」蓋欲問其修眞之事也。
○賜行廊造成匠人二百米各一石。
4月6日
○甲寅,上王如高陽縣淨土寺。避病也。
4月7日
○乙卯,以柳亮爲議政府贊成事,李天祐吏曹判書,李叔蕃兵曹判書,黃喜禮曹判書,柳廷顯參贊議政府事,李之崇判恭安府事,鄭以吾藝文館大提學,李殷京畿都觀察使,李行完山府尹,鄭易藝文館提學,安省司憲府大司憲。慶尙左右道,分置水軍都節制使,以金文發、金乙雨爲之。京畿左右道,增置水軍僉節制使一員。
4月8日
○丙辰,賜李薆米豆三十石,又遣中官賜醞。
4月9日
○丁巳,雨。上謂金汝知曰:「天久不雨,吾欲以蜥蜴祈雨,如何?」汝知對曰:「待太甚,然後祈之若何?」上曰:「若是則無乃晩乎?」是日晡時始雨,三日而止。
4月10日
○戊午,權永均、任添年、崔得霏、鄭允厚等如京師。欽問起居也。上御廣延樓以餞之。以麻布百五十匹、人蔘三百觔付永均,買錦叚以來。
○命給尹夏告身。
4月11日
○己未,放各道侍衛軍歸農,俾待九月番上。
○鍾樓成,復懸舊鍾。
4月12日
○庚申,慶尙道雞林府地震。
○本宮池魚,皆自死浮水。命移廣延樓、解慍亭前池之魚,放于慶會樓下大池。恐又以水淺自死也。
4月13日
○辛酉,禮曹上諸祀之制。啓曰:「謹按前朝《詳定古今禮》,社稷、宗廟、別廟爲大祀,先農、先蠶、文宣王爲中祀,風師、雨師、雷師、靈星、司寒、馬祖、先牧、馬步、馬社、禜祭七祀、州縣文宣王爲小祀。臣等歷稽古典,前朝參酌得中,但風師雨師,自唐天寶年間,論其濟時育物之功,陞入中祀,幷祭雷師。終唐歷宋,無敢議者。皇明《洪武禮制》,增雲師,號曰風雲雷雨之神,與山川城隍,同祭一壇。今本國遵用此制。且文宣王,在國學爲中祀,在州縣爲小祀,於義未安,故宋制州縣釋奠,亦爲中祀。伏望風雲雷雨之神,陞入中祀,山川城隍同祭;州縣釋奠,亦陞中祀,其餘諸祀等第,一依前朝《詳定禮》。」從之。
○禮曹上鳴鞭之制。啓曰:「《周禮》,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二人。《文獻通考》宋制鳴鞭,《周官》條狼氏執鞭,趨辟之遺制也。鞭鞘用紅絲而漬以蠟,行幸則前警;祀畢還宮,亦用之;視朝燕會則用於殿庭。」
○全羅道錦州人李元家牛,一産三犢,皆牝。
4月14日
○壬戌,慶尙道大水。草溪、昌原、昌寧、咸安、漆原等官,麥田浸沒處,率四百結。
○漢城府始用枷鎖訊杖。政府啓:「京外罪囚照律,殺人、强盜、强奸、據執、仍執、誤決、改正等事,刑曹主之;族親不睦、家財代田、竊盜、和奸、鬪歐、罵詈、逃亡、容隱、公私推徵、抑賣考察、街巷肅淸等事,漢城府掌之。於犯罪人推鞫時,用枷鎖訊杖,而笞罪則直斷,杖罪則移文刑曹。」從之。先是,刑曹皆掌之。漢城府用刑,自此始。
○定外方各官奴婢之數。政府啓:「留守官奴婢二百戶內,公衙丘從三十戶;大都護府牧官一百五十戶內,丘從二十五戶;單府官一百戶內,丘從二十戶;知官五十戶內,丘從十五戶;縣令監務三十戶內,丘從十戶;無官各縣十戶。其定數外奴婢,各以所居,仍屬典農寺。奴婢數少,定數不足各官,以其官接居典農寺屬寺社奴婢,回換充定。男女年六十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勿令竝計。」從之。
4月16日
○甲子,司諫院上疏,上覽而燒之。司諫院不署吏曹判書李天祐、判恭安府事李之崇、參贊議政府事柳廷顯告身,仍上疏曰:
嫡妾之分,所以辨貴賤殊尊卑,不可亂也。天祐之祖母,之崇之祖母,不知何人也。臣等聞皆是桓王之妾也,而二人皆稱王室之親,而位至一品,無奈亂名分乎?況吏曹,百官之長;政府,一國之重,當擇人而任之。今以天祐爲吏曹判書,其妹夫廷顯爲參贊議政府事。豈可以若此之輩而居是任乎?若曰有功而授之,後日宗親,更有立功者,將何以授之耶?如此不分宗庶,而皆授朝廷顯爵,則臣等恐後日本宗支庶,不復辨矣,且尊卑相等,而凌僭之弊生矣。
上覽而燒之,謂諫院曰:「勿復多言,速署告身。」
○天祐、廷顯告身到臺,臺員亦不肯署上疏,意與諫院同。命召司憲府掌務洪度傳旨曰:「明日予不視朝,卿等除衙朝,齊坐本府,速署天祐等告身。」度對曰:「衙朝齊坐,古無此例。今若承命齊坐,則署過天祐等告身,是特旨也。」翼日,司憲執義金孝孫等,詣闕上言曰:「昨命除衙朝速署告身,然本府於衙朝,糾察百官,故早仕依幕。乞更覽前疏。」上曰:「卿等亦欲言必獲伸。況予與卿等言而不見聽歟?宜速坐本府。」孝孫等對曰:「臺無復坐之例,然以特旨復坐矣。」遂署告身。
4月17日
○乙丑,宥德山安置金頎,京外從便,且給南鳳生職牒及科田。
○龍山江軍資監庫八十四間、西江豊儲倉庫七十間成。
4月19日
○丁卯,司憲府上疏請罷大司憲安省職。省嘗奉使全羅,愛完山妓玉壺氷,後觀察慶尙,喚置道內咸安田舍,丁父憂,不卽遣還。及爲參知議政府事,奸摠制李澄之妾醫女藥生,澄執之,佯爲不知而杖之,又奸其母族故也。
4月20日
○戊辰,上王移御判原州牧事權緩第。自淨土寺移御也。
4月21日
○己巳,上詣上王移御所問安。
○遣還逃軍高中金、康吉等于遼東。
4月22日
○庚午,上邀上王宴于廣延樓。
4月24日
○壬申,定軍士收養父母喪制。上御廣延樓下聽政,仍設酌,命今後功臣諸君,每日二員參朝啓。兵曹參議金自知啓曰:「甲士有欲爲收養父母,行衰絰三年者。《六典》曰:『三歲前收養,卽同己子。』若以此論之,當從其言,以軍官言之,又或不可,何以處之?」上曰:「是果難斷也。」禮曹判書黃喜曰:「軍官於親喪,只服百日,收養則雖朝官,皆以百日爲限。若令軍官短親喪,而終收養之服,則是所厚者薄,而所薄者厚也。」上曰:「此言誠是也。然收養之親,雖軍士使不得一日之喪,則殊無收養之義也。宜倣以日易月之法,量宜定制。」下政府擬議。政府啓:「軍士收養父母之喪,亦令行百日。」從之。上謂代言韓尙德曰:「刑房之任至重,卿其愼之。」對曰:「殿下代天理物,賞罰宜無一毫之差。小臣夙夜敬謹,猶恐一夫無辜而獲戾也。」上曰:「我若誤斷,卿宜直言無諱。」
○議政府上書:
一,爲存養世家事。臣等竊聞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祿,後世稱其仁厚。前朝世業之田,乃世祿之遺意,亦可謂仁厚矣。及僞朝之季,乃革世業,以爲科田,至國朝,因用其制,以受田者居京城衛王室,可謂良法矣。然爲給田司者,以受田者服制、式暇、身病請暇之狀,誤書日時,不及日期,過誤所犯,永奪其田,以給他人,使世家子孫,一朝陷於貧賤。乞除家産沒官,永不敍用外,所犯照依律文,以行決罰,勿奪其田;已行收奪者,亦令還給,以恤世家之裔。一,爲矜恤鰥寡事。文王發政施仁,必先鰥寡孤獨。給田司以陳告居先者折給,僥倖之徒,求人過失,幸人死亡,專務利己,略不恕人。雖號忠賢者,身死未經旬日,催納公文者,已在其門,孤兒寡婦,衰絰而號泣者,未免有失田之嘆。乞除犯重罪隱而未現者及過祥禫不告者外陳告,一皆禁斷。一,爲優待群臣事。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以其所厚者薄,未有不薄者也。僞朝之季,乃因一時救弊之術,勒令群臣,聞父母之病,必辭職然後乃行。乞自今,群臣有父母疾病,則以本係官審病之狀,呈于禮曹,取旨乃行;滿百日未還者,乃令呈辭。一,爲恤養老幼事。句踐伐吳,有父母老而無昆季,皆遣之;公子無忌救趙,亦令獨子歸養,則古者有親老而無兄弟者,當免征役。前朝盛時,父母年七十已上,給侍丁一人;九十已上,給二人;無母小兒八歲以下無繼母者,免其父役,則亦爲仁厚。乞許父母年七十以上,給侍丁一人;九十者二人。又令三人從軍者,免其父役;五子以上從軍者,父母之年,雖未滿七旬,亦給侍丁一人;篤疾者,雖獨子亦給侍丁;無後妻有兒年未滿十歲者,免役何如?
留中。
○以安省爲漢城府尹,尹向大司憲,金九德參知議政府事。前此,議政府舍人皆帶知製敎,至是,河崙以事務煩劇,削之。
○命冬至勿令進馬,正朝、誕日則進之。
4月26日
○甲戌,遣右軍摠制趙秩如京師。賀千秋也。
○日本九州節度使及盧心殿使人等,來獻土物。
○檢校漢城尹安遇世,上書于議政府。書曰:
曾有功於壬午之亂者,第其功之輕重,賞田有差,許以傳之子孫,後以備軍餼,公收其稅,又雖還之,止於己身。人君之大寶,莫大於信。失信於人,何以勸後?願轉聞于上。
政府以聞,上覽之曰:「大抵先忠後利,臣子之職;論功行賞,人君之權。予雖有失信之責,人臣自陳利己之欲,政府見之,以爲何如?」
○司憲執義金孝孫等,請改桓王碑文。疏曰:
臣等伏覩桓王山陵碑本,曰:「王凡三娶,懿妃又生一女,適三司左使趙仁璧。李氏生男曰元桂,仕前朝,封完山君。金氏貞安宅主生男曰和,封義安伯。」臣等讀至於此,不能不失色而驚惑也。其曰李氏、金氏者,乃桓王妾也。其尊卑之分,若冠履之相隔,不可同年而語也。曰凡三娶,又以二氏繼懿妃而別敍之,亂名沒實,非所以傳信於將來。且北方,王迹所基,桓王之薨,在至正庚子,耆舊遺民之目覩者,猶有存焉,豈可以誣僞之文,勒之於石,昭示萬世乎?伏望殿下留意焉。
上覽之,留中不下。憲司後上疏請之,又留中不下,召大司憲尹向曰:「卿上書請改三娶之文,然彼人等本不識理,遽削其文,則欿然生怨矣。予斷以大義,卿勿復言。」向對曰:「桓王子孫,只以卽位之主記之,則彼必不怨矣。」上曰:「只以後世未辨尊卑,混於王室耳。今若削之,則其誰不知!」訪諸河崙,崙對曰:「以正派改紀,則雖明言之,無傷也。」
4月27日
○乙亥,都摠制李龜鐵卒。輟朝三日,致賻,贈諡貞襄。
4月28日
○丙子,西北面都巡問使林整卒。整卒于平壤府,訃聞,上軫悼,命代言曰:「贈諡致賻,常事也,宜特遣人致祭。且整之死,必患疾有日,官屬何不早聞救治?宜問其由。」於是,遣判司宰監事李季拱,賜敎書以祭。季拱復命曰:「發瘇四日乃卒,未及馳聞。」整出身都評議錄事,歷慶尙、豐海道都觀察使、全羅、忠淸道都節制使,再爲東北西北界都巡問使。卒年五十八。爲人醇謹忠厚。起自刀筆,所至有聲績[10],吏民悅服。官至刑曹判書。諡恭惠。子二,仁山、命山。
4月29日
○丁丑,朝,流星出天中,入乾方,狀如甁。
○日本九州節度使源道鎭、肥州太守源昌淸等,遣人獻土物,求佛祠銅鍾,命皆給之。
4月30日
○戊寅,流星出壁南入室中,狀如升。
五月
5月1日
○己卯朔,以參贊議政府事金承霔,爲西北面都巡問使兼平壤府尹。
○移御本宮。以靜妃未寧,從卜者度厄之說也。謂世子曰:「爾毋出外,侍母妃藥惟謹。」
○前忠淸道都節制使金重寶卒。賜賻。
5月3日
○辛巳,上邀上王于本宮設酌。
5月4日
○壬午,幸昌德宮,問中宮疾,還本宮。
5月5日
○癸未,命工曹判書朴子靑就職。初,市井之徒,以端午,聚于廣通街上,爲擲石戲。軍器少監崔海山,率別軍三十餘人,從旁突出,乘勝追擊,子靑領隊長隊副,猝入擲石之場,躍馬擊之墜地,隊長一人,中石而死。人皆鄙之,云:「可惜判書之職。」憲府聞而劾之。
5月6日
○甲申,靜妃移御本宮。命代言司停衙朝、朝啓。
○設藥師精勤于本宮,中宮疾篤也。又聚經師二十一於本宮,僧百員慶會樓,讀經禳謝。上謂代言司曰:「予固知佛氏之誕也。然婦人信之,故有此禱也。」又謂僧徒曰:「方此危急之際,見有神効,則吾當尊信之,若無報應,則必盡廢汝法。」命世子行香,上親臨燃臂,世子及諸王子亦皆燃臂。僧中有焚頂燒指者,賜布施有差。疾適小愈,上喜,賜檜巖寺田一百結、米豆二百石。
5月9日
○丁亥,設消災精勤。
○議政府上畜馬事宜。啓:「各道分養孶息駒馬,共一百九十四匹,乞充內廐。」上曰:「或告予曰:『亦宜畜牛,以供國用。』予欲以此馬易牛而畜之,可乎?」政府啓曰:「犧牲與乳牛有乏,則或取用於民間,多畜牛,最是美法。願擇良馬,以充內廐,餘皆易牛便。」從之。
5月10日
○戊子,始聽政于本宮正廳。
○漢城府條陳三事:
其一,家廟之設,已有著令,士大夫廣占家基,崇峻堂寢,不曾立廟,殊無報本之意。乞令承重者,限今年畢立祠堂,違者,移文憲司糾理。其二,無子息人,無傳繼家舍,依奴婢例,收養侍養及限[11]四寸決給。其三,夫妻同居時,作收養侍養者,養父先亡,則與母相訟;養母先亡,則與父相訟者,移文憲司論罪,所訟財物沒官。
從之。
○宥趙瑨、宋克瞻、金履道京外從便,給崔孟溫告身科田。
○權免西北面各郡今年歲貢楮貨,蓋因量田,多所供費。從都巡問使之報也。
○孫興宗子閏祖,請還受母家蒼赤,不許。興宗嘗以罪籍沒家産,至是,閏祖請受母家蒼赤,上曰:「婦人善則從夫,惡則不與可乎?興宗之罪,其小歟?此等事,何至煩我歟?」
○全羅道都觀察使趙源上書,薦朴礎也。上曰:「此人雖有才可取,臺諫必彈之。」遂下吏曹。礎嘗爲繕工監丞,以不廉坐罪,後爲水軍都萬戶,諫院申請罷之。
5月11日
○己丑,永興府東西班土官祿科之田,依平壤府土官例。從政府之請也。
○日本小府殿,使送客人,來獻土物。
5月12日
○庚寅,上迎上王于本宮水閣,設酌奉歡。
5月13日
○辛卯,司憲府上疏,請收各年文武科名簇。疏略曰:
前朝科擧之法,以公擧爲私恩,交相比附,弊莫之禁。惟我太祖,首革斯弊,選擧之法,載於元年宥旨之內,厥後因循,舊習未除。恭惟殿下,更立一代之選擧,永除前朝之舊習。臣等竊謂自更制敎下之後,門生座主之弊絶矣。願令攸司,收受敎前各年生員試與文武科名簇,以示公道。
從之。
○宗貞茂宰府小二殿,使人來獻土物。
5月14日
○壬辰,命旌表忠淸道陽城人前別將金遇霖門閭。遇霖事親克孝,父母沒,居廬終制,負土築墳,鄕人稱慕。觀察使以報也。
5月16日
○甲午,上王來,設宴極歡。以上誕日也。政府功臣亦獻壽,賜政府功臣諸卿宴,賜樂。
○長行廊畢成。自鍾樓西北至景福宮東北、至昌德宮及宗廟前樓門,南至崇禮門前後,所成左右廊,共一千三百六十間。役徒皆隊長、隊副、軍器監別軍、各司下典及僧人,共二千六百四十一名。
5月17日
○乙未,獐入崇禮門,至神化坊見捕。書雲觀請設百神解怪祭禳之,不從。
○隊副辛白妻,一乳一男二女,命賜米。
5月18日
○丙申,上邀上王于水閣設酌。
○東北面安邊、宜州、文州、永興府蝗。
5月19日
○丁酉,大雨。初,上欲往觀開慶寺觀音殿法席,司諫院上疏曰:
人君,四方之儀表也。表正於此,則影直於彼。《詩》云:「無競維人,四方其訓之;不顯維德,百辟其刑之。」今我殿下,承太祖創造之業,備法制正風敎,垂憲後昆之日,佛氏異端之弊,不可不慮。頃者,臣等上疏以聞,殿下議及國人,咸曰:「可革。」乃下兪音,大小臣民,罔不欣賀。近日中宮未寧,邀僧禱佛,是迫切至情,不能自已而爲之,殿下至誠,世子孝懇,格于皇天,而致疾愈。昔周武不豫,周公請命三王,以身代之,翼日乃瘳。時未有佛,是周公誠格之致然也。今殿下,以至誠所感,歸功於佛,賞以米布,加以土田,且於健元陵齋宮之畔,營立佛宇,仍設法席,殿下欲往觀之,臣等竊有憾焉。夫釋氏惑世誣民者久矣。今屈至尊而親臨之,以示于下,則人將曰:「聖明若是,況其愚者乎?」靡然成風,不可勝禁。非獨一時之人爲然,百世之下,嗣君必效之曰:「僧佛之事,我先君,亦莫之禁也。」以殿下英明果斷之資,反陷異端,以示萬民,以啓後世之疑,豈不甚可惜哉?願殿下,勿臨法席,還收土田,以貽萬世之法。
上曰:「業已擇祭時矣,爾等毋更巧言。若遇雨水,或有他故,則不往矣。豈以爾等之言,而停此行乎?」諫臣乃退,是日以雨而止。
5月21日
○己亥,大風。上慮全羅道漕運阻風,遣人視之。南原漕船一艘颶沒,死者十三人。
○移御景福宮。
○移史庫於思勳閣齋宮。先是,史庫寓于景福宮城內思勳閣,卽長生殿也。
5月22日
○庚子,大風以雨。
5月23日
○辛丑,大雨。上曰:「京城內川邊民舍,卽令漢城府察之,毋致漂沒。」留後司街中,水深四尺。
5月25日
○癸卯,雨。震振威人曺龍與馬二匹。
○果州修理山頹,僧三尼一壓死。京畿損傷之田,共七百八十四結許。
5月26日
○甲辰,聚經師三七人,讀經于昌德宮。
○減全羅道水軍都節制使從事官。司憲府啓:「全羅道地窄,都觀察使、兵馬都節制使、水軍都節制使,各有首領官;水軍都節制使,又有從事官,各驛煩擾。乞減從事官。」從之。
5月28日
○丙午,全羅道務安縣雷雨暴作,有白龍乘雲而上。迹之,都毛谷豆田中,地拆水湧成井,圍十尺五寸,徑三尺,深十四尺。人皆謂龍出之處也。
○忠淸道淸州,有女一乳三女,命賜米。
○震稷山縣人伐介及牛。
○三功臣獻壽于慶會樓。上賜趙英茂鞍馬,餘皆賜馬一匹。成石璘、河崙,以病不與。
○輸《大藏經》于開慶寺。先是,聚僧徒二百,給資糧,印陜州海印寺《大藏經》,至是,輸至開慶寺藏之,爲太祖資冥福也。
5月29日
○丁未,臺諫請放諸處役徒。
○兵曹上遞直法。啓:「今後入直宰樞,於入直出直日早朝,具申姓名肅拜後,乃許遞直;監巡摠制,番之上下,亦令申聞肅拜後,交付巡牌,以爲恒式。」
六月
6月1日
○戊申朔,兩殿還御昌德宮。
○放東西別窰及行廊赴役僧徒。
6月2日
○己酉,幸景福宮,避暑也。
○刑曹判書崔迤,回自京師啓曰:「四月初一日,皇帝下輦于北京。」
○罷都染署令鄭介石職。介石僞著漢城少尹辛保安名,作保單子,受軍資監米十石,事覺。刑曹劾之,請贖杖八十罷職,從之。介石,晋州人,故河崙陰庇之,議者咎刑曹出入之罪。大司憲尹向於朝啓,細陳其實,上聞之,驚駭曰:「非情可矜法可疑,何故輕之!且介石,以保安之名得米,保安實不知,後必見徵。介石之心,眞竊盜也。」判書崔迤啓曰:「介石之罪,以盜官物論律,當杖九十剌字。」上然之。
○日本志佐殿,使送客人,來獻土物。政府啓:「志佐殿使送客人云:『國人被擄在我土者頗多,遣人則可得刷來。』臣等以爲,通信官入送,推刷似便。」從之。
6月3日
○庚戌,司憲府請慶尙道都節制使李都芬罪。以都芬率昌原付處孫閏祖,載妓偕行,兩俱有罪,命勿論。
6月4日
○辛亥,日本一岐州知主源良喜,使人來獻土物。
6月5日
○壬子,以錦川君朴訔、永陽君李膺兼判義勇巡禁司事,韓尙敬、柳廷顯參贊議政府事,趙涓工曹判書,朴子靑知議政府事,河久右軍都摠制,安省江原道都觀察使。江原道都觀察使禹洪康、忠淸道都觀察使李安愚、忠州牧使權軫、原州牧使權緩等,會飮于忠淸道之堤[12]州,事覺。憲司劾之以聞,上以洪康越入他道,特命罷職。
6月6日
○癸丑,召臺諫掌務,命參朝啓。命曰:「前日除授員吏告身署經之間,臺諫勿詣闕。」臺諫啓曰:「前此,除授雖多,每日朝啓後,齊坐署經告身,未有闕事。今命署經後參朝啓,臣等未知所以。」遂許入朝啓。
○司憲府疏請知白州事李季卿罪。季卿所進歲貢楮貨二百張內,有一張僞造,季卿不能察而監封也。命贖笞五十而還任。
6月7日
○甲寅,日本對馬島宗貞茂子宗祐,使人來獻土物及玉帶。
○下內官宋之道、藥房醫員李軒于巡禁司,三日而釋之。之道與軒,爲博奕於昌德宮也。
6月8日
○乙卯,隊副洪連得白銀一錠以獻。連負石于昭格殿洞溪邊,得白銀一錠,有文曰:「元寶至正四年,楊州所貢,銀匠候亭用所造,花銀五十兩。」納于政府。政府以聞,命準價充賞。
○改正祀典。禮曹啓曰:「謹按《文獻通考》,山川封爵,肇自武后,至宋眞宗朝,五岳皆封爲帝,又各封后。陳武曰:『帝只一上帝而已,安有山而謂之帝?又立后殿於其後,不知何山,可以當其配,而爲夫婦耶?』《洪武禮制》,祀岳鎭海瀆,皆稱某岳某海之神,而未有封爵之號。前朝於境內山川,各加封爵,或設妻妾子女甥姪之像,皆與於祭,誠爲未便。及我太祖卽位之初,本曹建議,各官城隍之神,革去爵號,但稱某州城隍之神,卽蒙兪允,已爲著令。有司因循至今,莫之擧行,爵號像設,尙仍其舊,以行淫祀。伏望申明太祖已降敎旨,但稱某州城隍之神,只留神主一位,其妻妾等神,悉皆去之;山川海島之神,亦留主神一位,皆題木主曰某海某山川之神,其像設,竝皆徹去,以正祀典。」從之。禮曹又啓:「一,謹按唐《禮樂志》,岳鎭海瀆爲中祀;山林川澤爲小祀,《文獻通考》,宋制亦以岳瀆爲中祀。本朝承前朝之制,山川之祀,未分等第。境內名山大川及諸山川,乞依古制分等第。一,諸祀壇壝內,唯社稷壇、風雲雷雨壇,如式造築,其餘靈星、司寒、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仲農、後農壇壝,竝未造築。先農、先蠶、老人星、北郊厲祭壇壝,雖已造築,亦不如式。上項壇壝,稽古制,相地造築。一,諸祀壇內,雖有壇之處,以無神廚及庫祭官齋所,故神位版及祝版,祭後恒置人家,或値雨雪,則奠物供備祭官,齋宿無所,似非敬神之道。乞依古制,作神廚及庫、祭官齋所。」從之。
○禮曹啓士大夫相接禮。啓曰:「謹按《經濟六典》,大夫士相接禮,依大明頒降揖拜式,隔一等者,隨坐隨立無答。今本曹奉藏禮部牓文寫本一款,三品見一品,四品見二品,行兩拜禮,一品二品官,答受從宜,餘品倣此。由此觀之,隨坐隨立無答禮。中國旣已一變,國朝遵用不變,似爲未便。伏望隔一等者之拜,許令答受從宜。」從之。
○置文官訓導于司譯院。政府啓:「司譯院學生,唯傳習漢音,若義理則全不通曉。自今以文臣爲訓導官,兼用本國語音,敎訓義理。」從之。
6月9日
○丙辰,賜童安老鄕東北面端州。安老,乃右軍都摠制李和英妻父也。
6月11日
○戊午,江原道都觀察使安省以病辭,不允。諫院上疏曰:
內而憲府,外而監司,糾察風俗,以正紀綱之任也。故能自正己者,可以當之。安省,前爲大司憲,本府具其行之不正,請罷其職,尋授監司之任。夫監司與憲府,其任一也。旣不合於憲府,則必不合於監司矣。省也失一己之行,其於風紀之任何?伏望殿下,擇他臣之正直者代之,以正一道之風俗。
上曰:「省不肖之事,皆無文證,不可論至於此。」
○命軍器監放火藥于內庭。
○送《大藏經》于日本國筑州藤公。從其請也。
○濟州都安撫使尹臨,啓孝子節婦可褒賞者:「一,前直長文邦貴、提控梁深、生員高得宗等,丁親喪,廬墓側,始行三年之制,一州感慕。一,鄭氏年二十,夫亡守信,族親欲奪其志,鄭不欲曰:『夫雖亡,何忍棄之!若再來要我,吾必投海而死。』遂逃,族親義之。鄭克全婦道,年至七十。聞其風者,莫不興起。」啓下政府。
○杖內贍寺奴許元萬一百,流之安邊。元萬犯罪而逃者再,注書李叔福捕以告,下巡禁司,將置之極刑,上曰:「予今翻思,以子之故刑人,心所不忍。宜減等。」遂有是命。
○大司憲尹向等上疏。疏略曰:
《傳》曰:「求忠臣於孝子之門。」不孝於家,而忠於國者,未之有也。判繕工監事康澤,母居定州,年老且病,不歸養有年矣。曩者,殿下亮母子之情,授近邑靑州,以便定省,澤不感上恩,不知有母,多方規免。此乃不孝之子,其能盡忠於殿下乎?願放之鄕曲,不敍。
不聽。
○引見日本小二殿使僧慶勝。大護軍平道全啓曰:「今來小二殿使僧慶勝曰:『去十一日,上欲坐殿受朝,令僧亦與焉。』僧喜甚,其日以雨不果,僧未覩耿光。明日將還,心有歉然。」上聞之,使人問於成石璘、河崙,皆對曰:「皇帝君臨天下,四夷來王,未不見之。今見倭僧,無所不可。」趙英茂曰:「是雖無妨,然非國王之使,且彼醜夷,不必見也。」上從石璘等議。
6月13日
○庚申,上王幸景福宮。上王爲上,令恭安府置酒慶會樓,極歡而罷。
6月16日
○癸亥,以前萬戶朴礎,爲日本通信官。司諫院左司諫大夫玄孟仁等上疏曰:
孔子曰:「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礎以草茅之士,幸忝科第,厚蒙聖恩,爲繕工監丞,盜用官鐵,肆行貪汚,是無廉恥之小人也。今殿下命使日本。礎也以不肖之行,見欺取笑,則臣等恐辱及我朝矣。伏望殿下,法孔子之言,勿用非人使於他國。
上覽之,令[13]政府議聞。政府啓曰:「礎之行,臣等素知,然被罪沈淪久矣,必動心改過。況不敍於臺閣,而使於倭島乎?且礎能賦詩作字,使於日域,似無妨也,故臣等薦之。請上裁。」上曰:「用人之道,何必念舊惡?宜從政府之議。」遂遣之,賜志佐殿虎皮、細麻布、松子、人蔘,宗貞茂米豆百石、酒百二十甁。
○靜妃移御于景福宮。
○召司諫院掌務,命署柳廷顯等告身。上謂獻納殷汝霖曰:「廷顯告身,何不署出?」汝霖對曰:「廷顯之妻李氏爲孼出,則廷顯不合居政府。曩以特旨署告身,廷顯不去其妻,故今又不署。」上曰:「宜速署出。」又問:「朴子靑告身,何不署出?」對曰:「政府,百官之長,論道燮理,其任重矣。子靑門地,姑置不論,身親擲石,歐打朝士,豈合爲宰相乎?」上曰:「孰不欲安而惡勞也!子靑勤於監役之任,故除此職。爾等終不署出乎?」對曰:「若以爲有功,則賞之以錢帛,授之他官可也。臣等誠願不署,上若强之,則敢不惟命!」上曰:「予請乞,然後爾等爲我生光彩乎?是何等語也?」又問:「安省告身,何不署出?」對曰:「省犯奸人妾,又以母族爲妾。其身不正,可以爲監司而正風俗乎?」上曰:「其事無證,可速署之。」又召司憲府掌務,問司僕直長柳江、護軍張住告身不署之故,對曰:「江,殷之之子也,殷之妻,卽前朝辛禑之妃也。禑雖僞朝之君,殷之嘗爲其臣,後娶其妃,故本府已令離異。住,思吉妓妾之産也。臣等是以未敢署過耳。」諫院乃署張住告身,書其尾曰限四品,上曰:「官爵,人君之柄也。人臣而擅自書限可乎?」
6月19日
○丙寅,遣還登州衛水軍盧苗等三人于遼東。苗等遭風敗船到鴨綠江,西北面都巡問使以報,命給衣服以遣之。
○開西箭門。風水學生崔揚善上書曰:「以地理考之,國都藏義洞門與觀光坊東嶺路,乃景福宮左右臂也。乞勿開路,以完地脈。」從之,命政府開新門於城西,以便往來。政府相之,或言:「安城君李叔蕃家前有舊路爲宜。」叔蕃言:「仁德宮前有小洞,可開路置門。」政府從之,憚叔蕃也。命以各司奴,栽松于藏義洞。
6月20日
○丁卯,命輟慕華樓南池養魚陳米。上聞禮賓寺以陳米養池魚,召掌務問之,對曰:「月費十斗。」上曰:「米雖陳腐,不猶愈於蔬菜乎?人有飢饉而不能救,何以魚爲!」
○豐山君沈龜齡卒。龜齡善射御,久從上之潛邸。戊寅庚辰之變,與有功焉,遂爲佐命功臣。歷官至判恭安府事、同知義興府事。龜齡起寒微,及貴顯,能自謙抑,折節下士。卒年六十四。輟朝三日,賜賻致祭。靜妃、世子,亦皆致奠。諡靖襄。三子,寶、實、寘。
6月22日
○己巳,流星出壁[14]南入室中,狀如甁,靑赤色。
○象山府院君康繼權卒。輟朝三日,致祭,賜諡靈平。命以功臣下等例葬之。繼權,乃神德王后康氏之兄也。
6月23日
○庚午,建州衛指揮童風只,來獻土物。
6月24日
○辛未,前參贊議政府事崔有慶卒。有慶字慶之,號竹亭,全州人,監察大夫宰之子。洪武壬子,拜版圖佐郞。時各道義鹽鹽盆,皆爲豪强所占,有慶具書以聞,皆屬鹽倉。宦者尹忠佐,恃寵驕縱,多行不法,憲司欲問之而不能。有慶遷掌令,視事之初,卽劾之。乙卯夏,遷典法摠郞。李思忠家奴,剌殺其主不中,思忠訴之,栲訊累次,不得其情。有慶引情徐問,家奴自服吐實。丁巳,丁父憂,廬墓終制。戊辰正月,國家誅權臣林堅味等,以有慶爲楊廣道按廉,推正田民。夏,僞主興師攻遼,以有慶爲西北面轉運使兼察訪。及太祖擧義回軍,擧朝皆附於太祖,獨有慶馳至成州,見僞主告變,從隨而還京。太祖旣執退崔瑩,擢有慶爲密直副使。壬申,我太祖卽位,以爲原從功臣,左右有以戊辰之事沮之者,太祖稱其忠義。戊寅春,太祖將幸平州溫井,駐駕于留後司,見政令陵夷,卽擧有慶爲留後。有慶進曰:「臣嘗奉香于齊陵,守陵人與祭器俱未備。齊陵,先嫡也,何獨厚於貞陵也!」太祖曰:「非予薄之,有司不請耳。」有慶又以是言於都堂。秋,又兼京畿右道都觀察使。及定社之後,上王卽位,有忌有慶而毁之者,上止之。至上卽位,又爲大司憲。丙戌,上令各司,薦老成可任政府者,六曹臺諫,共薦有慶,拜參贊議政府事。謝事七年,以病卒,年七十一。輟朝三日,贈諡平度。倜儻敢言,無所屈撓,歷敭中外,人稱淸直。子五,士威、士儀、士規、士康、士庸。
○大司憲尹向等上疏。疏中備論各人家世行實不正者,不可署其告身,上留其疏於內,不使人知。
○日本江州太守,使人來獻土物。
6月26日
○癸酉,東北面咸州以北,大雨傷穀。
6月27日
○甲戌,以前朝侍中柳廷賤妾後孫充水軍。其子孫等累次訴良,二相柳亮、三宰柳廷顯等,强辨不已,其子孫七八口,亦屬本宮。至是,都官以爲:「當屬司宰監水軍。」上意初以爲未便,問於啓辭大臣曰:「卿等各陳所聞毋隱,且毋以事干本宮爲嫌。天地鬼神,臨之在上,予富貴至此,何敢介意乎?」問之再三,右代言柳思訥啓:「宜充水軍。」諸卿從而然之,上曰:「予固未知若是其便也。」
6月28日
○乙亥,吹角。上自慶會樓下,上馬而出,近臣亦莫知所向。御勤政門,命兵曹建宣字旗于門外吹角;命將帥授織紋旗,立於闕門外,軍士皆趨令,文武百官,亦皆趨詣闕下。是日,平道全率其徒五六人,皆面甲護項,擐甲持兵,進闕門外,上嘉其志,命饋之。
○令各道進蓑衣,因爲年例。
6月29日
○丙子,流星出天中入乾方,狀如甁,靑赤色。
○命處女爲尼者還俗。司憲府啓:「良家處女爲尼者,皆令還俗成婚,以正人倫。」從之。
6月30日
○丁丑,流星出壁南入室中,狀如升。
○西北面安州、德州、隨州、理州、郭州、陽德蝗。
○司憲府上疏請兵曹判書李叔蕃罪:「叔蕃當入直之日,自退私第,聞角聲擅入宮城,以犯軍律,請置於法。」上曰:「叔番爲子劑藥。予知其實,勿復擧論。」
○成均大司成權遇等上書。書曰:
臣等俱以庸賤,遭遇聖明,獲蒙擢用,濫爲學官,敎養之任,實所不堪,猶恐獲戾,敢不思盡職分,以報聖恩之萬一哉?今者學校之制,選擧之法,有所當革者,臣等謹稽古制,酌以時宜,庸瀆聰聞。芻蕘必擇,邇言必察,實爲聖人之至德。伏望聖裁施行,吾道幸甚。
命下議政府擬議。
一,依古者人生八歲,王公以下,至於庶人子弟,皆入小學之法,自一品以下至庶人子弟,皆入部學,始敎《小學》之書。每日所讀,必背文能誦,然後更授次節。每五日考講,不通者,行罰;能誦能講者,論其高下,皆書于冊。其學漸進,讀至四書一經者,每春秋試以疑義之作,第其高下,置簿書名,受罰多少,亦書之。一,依古者凡民俊秀得入大學之法,凡大小人員與庶人子弟在部學者及式年禮曹一員同館員詣部學,擇其年十五以上已讀四書一經,言行中度,講誦疑義,居上等而受罰少者,更加考試,入格者,升于禮曹,以赴生員試。一,依古者司徒論鄕學所升之選士,用爲鄕遂之吏;司馬論國學所升之進士,以告于王而官之之法,每式年部學及各道監司所升于禮曹,以赴生員試而不中者,年過四十而願從仕者,則狀告禮曹,移文吏曹,以其姓名啓聞,屬之內侍。三都監知印,國學所取大成,而直赴會試者,若不中,則勿論老少,禮曹移關吏曹,以其姓名,啓聞於敎授官及監務縣令敍用,其不願者,許令在學。
已上三條,依上言施行何如?
一,依古者樂正崇四術立四敎,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比年入學,中年考校,至七年小成,九年大成,升于司馬之法,本館受部學所升子弟及各年生員,每月三十日內,二十日午前訓導,午後考講,一十日課三場程文,月季具錄其月內訓導經書多小、考講課文高下,啓本申呈,又報禮曹,押印置簿。又式年更考每年小成者分數,第其高下,取上等或五人或七八人止十人,謂之大成,以其姓名報禮曹,禮曹啓聞,直赴會試;其中等以下,令赴館試;部學所升子弟,無論小成大成,皆許赴生員試。
右條每月二十日訓導,四日考講,六日課程文何如?
一,依古者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皆入大學之法及近代以門蔭入學之例,二品以上子弟在部學年十五以上,不待式年,講其書試其文,升于國學。
右條三品以上子弟年十五歲粗讀四書一經者,皆升國學何如?
一,依古者塾升之黨,黨升之術,鄕大夫升之司徒,司徒升之國學之法,外方各道郡縣之學,敎授官敎訓講試,一如京中部學例,每年春秋,取其上等若干人,任領內各官,升于界首官,界首官受而敎之,亦如上儀。及式[15]年,監司聚道內諸界首官生徒,定考校員試之,取入格者若干人,升于禮曹,以赴生員試。
右條各道赴生員試者,以其道科擧鄕試數,加二倍取送何如?
一,依古者升于司徒者,不征於鄕,升于國學者,不征於司徒之法,旣中生員試而入國學者,其本家免其徭役。
右條生員居館,無同居無兄弟,奴婢且不過二三口者,免其徭役何如?
一,養賢庫屬田地一千結,每年損多實少,其所以供億諸生者,菜羹之外,無他味焉。願自今,魚梁一二處,專屬養賢庫,全羅、忠淸道所産黃角、慶尙、江原道所産海藿,量宜定數,令各道監司,趁節上納,以爲恒式。
右條令司宰監隨月量數題給,何如?
○是月,對馬州右衛門佐資茂,使人獻禮物,告禁賊之意。
〈太宗恭定大王實錄卷第二十五〉
秋七月
7月1日
○戊寅朔,上詣仁德宮,奉上王置酒慶會樓,以上王誕日也。仍獻鞍馬。
○憲府疏請前商議中樞院事南實等二十一人罪。以吹角日不及趨令也。命實等流外方;檢校判漢城府事趙仁珪等,年過七十,李允成以原從功臣,皆勿論;若內禁衛別侍衛及番上受田牌當充水軍者,時方旱暵,宜特宥之。書雲觀丞崔居涇等,以見任官,皆罷職。初,不及吹角者,翼日午前,親告辭由乃免,已有著令。執義金孝孫,以忌日往僧舍暮還,同僚庇而不劾,士林譏之。
7月2日
○己卯,釋中外輕囚。書雲觀上言:「旱則宜審理冤獄,賑恤窮乏,掩骸骨、修溝壑、凈阡陌。」從之。
○命檢校漢城尹孔俯,聚童男數十人,以蜥蝪祈雨于上林園,三日而罷。
○傳旨政府曰:「旱則靡神不擧,古有之。今旱旣太甚,山川之祀,宜無不擧,然前此凡於行幸,必有祈晴,無有能格之者,何耶?行祭者未能盡其誠敬歟?粢盛未致其精潔歟?今禱雨,宜擇人以遣,且聚僧巫以禱。」
7月3日
○庚辰,下禁酒令。司諫院上疏條陳:其一,謹天戒、弭天災。其二,古者遇旱災,則人主亦減膳輟樂。雖有禁酒之令,間有沈酗者,除供上外,痛行禁酒。其三,除外方歲貢楮貨。其四,除戶給屯田。其五,禁中外土木之役。上覽之曰:「歲貢楮貨,是欲廣行楮貨之術也。戶給屯田,亦細事也,豈有召旱之理乎?中外土木之役,則若行廊、外方鄕校及繕工所爲,若遮陽、修補傾頹等事,皆不得已者也。若減膳之事,則予庖固無異味,問膳夫則可知。予之不好聲音,代言司亦知之矣。」遂減酒膳,仍下令傳旨曰:「雖謹飭之士,不及於放蕩之僧,聚各宗居山僧一百祈雨。若以大臣爲行香使,脫有不得雨,緇流必曰:『行香使未有誠格。』自今宜令各宗行爵俱高者,奉香以行。」
○宥水軍付處高原厚、辛元吉、李世、李春吉,且命還給宋克瞻告身。
7月4日
○辛巳,乍雨。賜蜥蝪祈雨童男正布各一匹。
7月5日
○壬午,遣玉川君劉敞等于北郊、白岳、木覓、楊津、漢江,行祈雨祭。聚僧一百于興天寺舍利塔,以曹溪宗判事尙形,奉香禱雨,又以群巫,禱于漢江。遣檢校工曹參議崔德義,行畫龍祭于楮子島。傳旨承政院曰:「自古水旱之災,皆人君否德之所召。今聚僧巫禱雨,心實未穩。雖得雨澤,決非僧巫之力,但閔雨之念,無所不至耳。予心抑謂罷禱祀,而正人事可也。予粗識文理,知僧巫之誕妄,今反憑左道,以希天澤,爾等以爲如何?」金汝知對曰:「雖非古昔聖王之正道,靡神不擧,亦古事也。今緇徒已集,供辦已具,從容行之可也。」上曰:「予意固如是。若曰從容,則任卿等爲之。」
○上謂金汝知等曰:「予無大過,又無權臣弄法者,唯恐一夫一婦,或有不獲其所,爾等宜盡言之。」汝知對曰:「凡民間弊瘼,每於歲抄,令各道敬差官,詢訪條陳,隨卽祛之,唯畿內之民,困於私田收租之重,是或可慮也。」
○群盲自聚明通寺禱雨。
○咸州、吉州、鏡城等郡蝗。
○豐海道都觀察使閔若孫有疾,命開城副留後李垠代之。
○議政府左政丞河崙等上書。書曰:
臣等竊聞成湯以六事自責,而千里來雲;宋景出一善言[16],而熒惑退舍;燕臣有怨,六月飛霜;東海冤婦,三年大旱。天人相感之理,豈有古今之異哉!今殿下憂慮若此,而天尙不雨者,竊恐上德有不下究,而群臣有不盡奉行者也。玆將管見,謹錄以聞。一,增修聖治事。臣等聞宋儒蔡沈,序《書》集傳曰:「二帝三王大經大法,皆在此書。」乞於此書,講求二帝三王之心,以隆二帝三王之治。一,伸治冤抑事。臣等竊謂冤抑未伸,多在刑訟。乞於各道徒流之內,擇其可貰者,俾蒙恩宥。中外積年相訟未決,以致骨肉相殘,良賤相害,妨農毁俗者,許令攸司痛行裁決,毋敢留滯。一,求擧遺逸事。臣竊謂人才進退,實係安危。於中外遺逸之中,訪求賢俊擢用。一,條令奉行事。《經濟六典》所載及本府受旨,擬議受敎,行移事目,中外攸司,或因偏見,或因私意,多不奉行,以致冤枉。自今許令訟者陳告,痛行科罪。一,務行仁厚事。臣等於向者,謹以數條具啓,乞更垂睿覽。
上覽之曰:「《書傳》,予已讀矣,然愚昧莫知施措。其伸治冤抑、求擧遺逸、條令奉行等事,宜速施行。」
7月6日
○癸未,震全羅道保安人趙道者、靈光人高造女小斤。
7月7日
○甲申,慮囚。是日始雨。
7月8日
○乙酉,雨。
○議政府進藥酒。命政府舍人曰:「鰥寡孤獨,王政所先。存恤之法,雖在《六典》,恐或不行,以致傷和。宜令攸司,更加存恤。其或家貧親歿,三年未葬者、女年三十,猶未成婚者,官給資裝,俾不失時。」
7月9日
○丙戌,遣宦官,賜酒肉于芳幹。
○定水軍萬戶千戶稱號。議政府啓曰:「三品以上稱萬戶,四品至六品稱千戶,似無差等。今後三品稱萬戶,四品稱副萬戶,五品稱千戶,六品稱副千戶。」從之。
○賜醞于議政府。
○議待兀良哈。東北面都巡問使報:「於伊寬源洞、朱乙溫源洞、吾村源洞等三源洞,乃元朝時所通路也。今兀良哈數人,自吾村源洞來。若使出入三路,則賊謀可畏,難於應變。自今由此三路者,皆以賊待之。」下政府擬議。政府請如所報,從之。
7月10日
○丁亥,大雨。命各道官吏,督收早穀,以備風損。
7月11日
○戊子,司憲府請別賜田及親試登科田,勿許子孫相傳,不允。啓曰:「別賜田及登科田,與元從功臣褒賞之例不同,亦限己身,以定田制。」命曰:「初以子孫相傳受牌者,仍舊。」
7月12日
○己丑,震淸州人內隱金及牛。
○御慶會樓。上憂旱,久不視事,至是,只令代言啓事。
○司諫院上疏。疏曰:
一,人才,政治之源,用人之道,不可不愼也。政府,內統百官,外均四方,故居是府者,論道德而佐一人,執陶甄而宰萬物,其任重而其人難矣,固不可以不稱其職者,雜處於其間也。前朝之季,不考其德,而皆許入相,官位濫多,以至陵夷。今我國家,汰省其數,以宅賢能,誠盛朝之令典也。伏望殿下,每當論相之日,尤加銓選,以處具瞻之地,其劣於才德者,雖有功勞,勿使間之,益尊廟堂。一,監司,專制一方,以行黜陟,宣上德而達下情,其任重矣。監司得其人,則守令敬畏而職必修;方鎭讋服而守必固。今守令與監司,抗衡相詰,凌辱使命者,比比有之,其於盛朝上下相維,體統相屬之意安在?是無他,爲監司者,先失正己之道,爲判牧者,秩竝勢敵而然。兩俱被責,故爲監司者,潛懷畏忌,擧覈之權不振;爲守令者,率意放恣,奉公之心怠矣。其弊不可不慮。伏望監司之選,使政府臺諫,薦擧以遣,留守官外,勿許差兩府守令。一,國家重用人之道,設七科之法,使之各成其業,而後用之,用人之路,可謂周矣。夫門蔭出身之法,使承蔭子弟,皆就藝文館,講試一經,能通大義,依文科例給牌,然後方許仕進。今也不然,勿問年之壯幼,不考經之通否,竝仕于朝,非唯曠官之弊,殊失門蔭之法。伏望承蔭子弟,勿論仕未仕,皆令就試,取其能者而用之,其不能者,乃還學宮,通經而後用之,則冒進之徒自退,庶合於太祖立法之意矣。
○司憲府請長興庫使郭惲罪:「惲棄其有子正妻,以鄭龍壽妾女子勝回爲妾。時龍壽之卒,未滿百日,勝回適惲。且其母主婚之罪,則已按律施行,惲罪亦宜科斷。」命下巡禁司,贖杖六十,完聚正妻。
○司憲府請二品以上在外者罪。啓曰:「二品毋得在外,已有成法。檢校漢城尹孫可興、朴尙絅、朴厚植、高都琯、尹思奕、崔咸、呂克諧、鄭道復、前泥城兵馬使鄭過等,常居外方,甚爲未便。請收告身,移置他道。」命令來京。
○量濟州田。全羅道都觀察使報:
濟州雖海島,莫非王土,不立田制,故土豪妄稱父祖田,廣占膏腴,自家所耕外餘田,許貧民耕種,任意收租,非惟聚斂無極,爭奪不已,至於骨肉相殘,詞訟擾亂,其弊不小。且陸地無賴避役之徒,多入其境,買貧民田宅,因以多占,互相陳荒,貧民反無耕種之地,賣子鬻妻者頗多。又牧使判官衙廩,乃於陸地倉庫,受出轉輸未便。島內雖瘠薄,隨宜打量,衙廩折給,餘田幷屬軍資,以時收租,年凶則賑恤貧民。
命如所報。
7月13日
○庚寅,上奉上王,擊毬于廣延樓下。上幸昌德宮,命孝寧大君及金汝知請上王,召兵曹判書李叔蕃行酒。賜叔蕃廐馬一匹,上王亦賜叔蕃紗衣,暮罷。
7月14日
○辛卯,慶尙道大雨五日,水溢害穀。
○令百官各擧遺逸三人。司諫院薦生員高若海,讀書養親,不求聞達。拜若海恭安府注簿。
○越川君文彬卒。輟朝三日,致祭賜賻,贈謚平翼。
7月15日
○壬辰,東北面預原郡所要項川中,有石長十六尺、廣十三尺,順流移下五十八尺。
7月16日
○癸巳,分遣敬差官。遣巡禁司大護軍田興于京畿、忠淸道,判濟用監事權蔓于慶尙、全羅道,相可牧馬之地。遣戶曹參議金廷雋于濟州,先刷良馬百餘匹以來。
○命全羅道都觀察使,歲進瓷器。
○遣回回沙門都老于順興府,採水精。
○光祿卿權永均等,回自北京。
7月17日
○甲午,賜宮人無作只母綿布百匹、正布二百匹。上謂代言曰:「宮人無作只母,於去夏,以病盡出其衣,禱于鬼神。予憫之,索宮中得正布十餘匹與之,中宮以宮內所需奪之,其兒號泣不已。」乃有是賜。
7月18日
○乙未,吉川君權跬、知議政府事呂稱等,回自北京啓曰:「皇帝賜宴厚慰,賜跬廐馬三匹、叚絹各八匹。又聞闕內宦官之言曰:『帝將親征匈奴,發天下兵百萬餘人,已送上都。』又有遼東人奏於帝曰:『濟州馬匹,前元所放也,請移置于中國。』」成石璘啓曰:「臣向啓濟州馬匹,宜刷出放于近島。況今聞飛語如此乎?」上然之。又啓曰:「權永均亦聞諸本朝宦官尹鳳曰:『造戰艦三千,將攻日本。』」大臣皆懼,獻計曰:「東西二界,宜遣武臣,預鍊士卒。」上止之曰:「卿等勿疑。曩者帝與日本和親,群臣皆曰:『當與日本共侵于我。』我固曰無之,不其有驗乎?今者帝之待永均,無異平昔,其征北巡遼,固其境內之事耳。豈有意於我乎?」
○押物前護軍崔浩死于北京,賜賻其家。
○賜酒肉于藝文館。館官獻松子,上賜酒肉,仍命曰:「汝等唱《翰林別曲》以歡。」
7月19日
○丙申,以崔迤爲西北面都巡問使兼平壤府尹,延嗣宗東北面都巡問使兼永興府尹,金承霔西北面兵馬都節制使兼判安州牧事,李從茂東北面兵馬都節制使兼判吉州牧事,曹備衡尙州晋州道,尹坤雞林安東道,馬天牧全羅道,曹恰豐海道,朴矩江原道,皆爲兵馬都節制使。河崙、趙英茂、李天祐、李叔蕃等進言曰:「帝固無心於我矣。若胡人漫散,則東有混同江,西有萬里長城,故必南奔於我矣,無備可乎?」上曰:「是則然矣。予聞古有契丹、紅軍,本非指我,卒見其禍。若以此圖之,則可也,不必曲生疑也。且我以誠事大,何疑之有!武備,有國之常,宜遣武臣于外也。」故有是命。
7月20日
○丁酉,命濟州,於冬至正朝誕日,進馬二十匹。前此,濟州於三賀禮,獻馬五六匹,以至十匹而已。命議政府舍人曰:「予聞各道於冬至正朝誕日,進虎豹皮,皆求無穴者,甚非也。安有擒毒獸,而不傷其皮毛乎?今後除朝廷進獻外,虎豹皮及鹿皮,不必求完也。」
○議政府左政丞河崙等請開渠。啓曰:「宜發京畿軍人一萬名、京中隊長隊副四百名、軍器監別軍六百名,共一萬一千名,鑿養魚池,開渠于崇禮門外,以通舟楫。」上曰:「我國之土,皆沙石,水不停留,不可放中國開渠也。明日,予將面議。」上御慶會樓下,謂政府曰:「自崇禮門至龍山江開渠,以通舟楫,則誠幸矣,但疑沙地,水不常滿耳。卿等以爲如何?」群臣皆曰:「可。」獨議政府贊成事柳亮曰:「龍山江近於都城,何必勞民!」知議政府事朴子靑曰:「地皆水田,必不漏洩。開鑿之功,不過萬人一月之功,請試之。」上深知用力之難,故事寢不擧。
○改東北面定州爲定平府,嫌與西北面定州同也。
○司憲府請護軍金奉、上護軍金南斗罪:「奉母死,十年不葬;南斗欲娶故護軍金甫海妻吳氏,初無聘禮,强之而未成,請皆罪之。」上以元從功臣,皆原之。
7月21日
○戊戌,議政府上疏:
一,各司提調及兼判事實案兼帶者,於祿官坐起日外,恒坐治事,考其官員勤慢,每年冬季,褒貶啓聞。一,各司官吏一員,更相晝直,以爲恒式。一,司宰監身良水軍及各司奴婢逃匿者,竝令現推立役。於解由文字內,現推及逃亡數,竝錄交付。一,京外官特旨除授外,京中十五箇月、外方三十箇月,以爲一考,許令考滿者隨次敍用。
上曰:「雖賤者之奴,猶不敢背主,至於身良水軍,則逃避其役。此無他,私奴則其主推之甚明,公處之奴,則官吏不肯用心故也。予常欲罪之。」李叔蕃啓曰:「令提調常仕其司,嚴加考察,則官吏畏憚,不廢其職。且當遞期,考其解由,以明黜陟,則豈有前日陵夷之弊乎?」上曰:「卿言是也。」卽命代言趙末生,悉書司宰監身良水軍之數以聞。又命曰:「此乃政府之事,毋敢忽焉。」
○兵曹上武科用槍之法。啓曰:「《續六典》內,武科試取時用槍之法,但以中束草之人爲等,未便。今後兩人,執槍騎馬爭能,能中五人者爲一等,四人二等,三人三等。」從之。
○命旌表鐵原府人前監務高仲生女之門閭。京畿觀察使報:「其女守信寡居,又喪其母,奉繼母惟謹。一日家失火,繼母焚死,高抱屍哭泣,備衣服斂殯,不輟朝夕之奠。繼母有收養小兒,高撫育如子。」
○革威儀色,屬工曹。
○定東北面各翼千戶百戶之數:上千戶一、五品,副千戶一、六品,每一領上百戶一、七品,副百戶一、八品。
○議政府上備邊之法:
一,將才宜預養,士卒亦宜預習。擇文武兼才,他日堪爲將帥者,不拘職次,分遣各道。一,人之所重,在於父母妻子。危急之際,若皆離散,則難以使之致力。各道各官三四息程途內,置一山城,有舊基者重修,無舊基者,擇地新築,內置倉庫,以儲糧餉。脫有緩急,使其父母妻子,皆聚[17]山城,則人人皆能致力,無敢離貳。先以兩界及豐海道爲始。
從之。
○議政府又啓:「東西北面,凡有軍國重事,都節制使、都巡問使,同議施行,都節制使,則以都安撫使兼任之。且各道判牧府事,職帶節制使者,各鎭兵馬使,凡抄鍊軍士,精備軍器,講習武藝等事,於任領內各官竝行考察,一如本官。各道都節制使、都觀察使、兩界都巡問使,於各官節制使呈報事目,隨卽施行,就行考察。」
7月22日
○己亥,初昏,孛星見於北方,旋回流轉,俄而無迹,其大如鉢,靑赤色。上親見之,問於書雲觀守更者趙好璇,對以不知,命下獄,翼日釋之。
7月23日
○庚子,百官具禮服,行千秋賀禮,陳樂不奏,以敬[18]順[19]王后忌辰[20]也。
7月24日
○辛丑,減東西北面田租十分之二。金承霔報曰:「道內土地本瘠,今始打量,其收租不可例於他道。」從之,仍命東西北面,亦用此例。
7月25日
○壬寅,命兵曹禁東郊雜人漁獵。
○以內廐馬三十六匹,分養于京畿廣州等官。
○設內侍衛三番。番各十人,以摠制一人,爲節制使以統之,皆擇有武才者。
7月26日
○癸卯,左政丞河崙等詣闕請見,上曰:「旱乾之際,又有東風傷穀,故憂勞不寐,且汗出,難於延見。」崙曰:「今聞上國將北征,又遣人于東北。野人雖與我國和親,終或圖我,未可知也。且恐窮兵,亡入我疆。方是時,何不見臣等而議之?體若未寧,宜引見臥內。」上曰:「防邊之策,選將帥、儲糇糧、鍊兵器三者而已,更有何計耶?帝之征東征北,自家之事,不必爲慮。且予方許遣武臣備禦,卿等不必面請也。今東西二界,有旱乾之變、蟲蝗之災。諸卿在爕理之職,不此之憂,而以中國爲慮乎?」崙對曰:「此雖可憂,亦常事耳。他國之兵,若或猝至,蒼黃之際,固難制禦。」退且言曰:「昔秦交遠國而終滅齊,不可徒恃帝之親我也。前朝己亥辛丑之間,都城不守,而有紅賊之變。修都城築山城等事,或上慮所不及也。」上聞之曰:「予雖未能通達古今,不服此言矣。他日當與諸卿議之。」翼日,上御慶會樓,召左右政丞及李天祐、李叔蕃,笑曰:「昨卿等築城之議,何其刦也?事之危急,至於守都城,則何以爲國!凡物有盛衰,帝非父命而自立,南征交趾,北攻沙漠,何暇東顧哉?若果有難,將擧兵直走耳。豈宜守城以待?不如堅築平壤、義州之城,姑置妻子,使馳捷音可也。」僉曰:「臣等所未計也。然前朝紅亂,都城不守,人皆離散。不如深溝高壘,收納妻子,則民無離心,盡力於死。然後直走,則進退有據矣。且與日本同力爲可。」上曰:「予亦計之,然天不可違。帝雖有東征之意,予豈敢違天乎?當盡心力以事之耳。萬一有急,勢不得已也,不可先事圖之也。」
7月27日
○甲辰,以延嗣宗爲谷山君,李原東北面都巡問使,李從茂東北面都安撫使兼兵馬都節制使,金承霔西北面都安撫使兼兵馬都節制使。
○全羅、慶尙道海水變色。順天府長省浦水,自壬辰始赤,至丁酉變爲黑,魚蝦死而浮出,若汲水盛器,則其色如常。梁州多大浦,自乙未至丁酉水赤,自甲辰至乙巳又赤,魚死浮出,取水盛器,凝如煎牛毛汁。絶影島自乙未至丁酉水赤。東萊外坪,戊戌水赤,富山浦自甲辰至乙巳水赤,見乃梁戊戌水深赤魚死,樊溪浦自戊戌至辛丑水紅黃色魚死,豆毛浦丁酉水赤,包伊浦自丁酉至戊戌水赤,昌原府都萬浦等處,戊戌水赤黑魚死,鎭海戊戌水淡黃色魚死,機張丁酉水赤黃,鮑鮯與魚皆死,興海自戊戌至庚子水赤魚死。上曰:「天狗落則有此變,祭之無益。然前年亦有此變,遣人以祭,今亦行解怪祭可也。」遂遣檢校工曹參議崔德義于全羅道,判書雲觀事艾純于慶尙道行祭。
7月28日
○乙巳,任添年、崔得霏、鄭允厚等,回自京師。
○減倭人童時羅罪。時羅欲採藿營生,擅往全羅道黑山島,罪應杖一百。,上曰:「此不知律文故也,宜減等,贖笞五十。且國家曾不出令而罔民,甚不可。今後令漢城府牓示,禁其冒受路引,私自下海興利者。」
○命中外習射片箭。上謂金汝知等曰:「向者令近侍人,習射片箭,至微難見,中則必傷物,且遠及二百步,攻敵之具,莫如此也。太祖潛邸時,爲褊將攻遼城,遼人守城者,只露其面,自下射之,多中死者。回回達比僉院,號爲勇將,亦爲所擒,皆片箭之力也。未知始於何代?」汝知等考諸《山堂考索》,乃唐武后所制筒射也。乃命習之。
7月29日
○丙午,還御昌德宮。議政府進賀,上曰:「移御景福宮,非度厄也,蓋避暑耳,勿賀。」
○各道職帶節制兵馬者拜辭,皆賜弓矢。
○日本江州太守平滿家,使人獻禮物,求洪鍾。
八月
8月1日
○丁未朔,御便殿,引見左政丞河崙、右政丞趙英茂、吏曹判書李天祐、兵曹判書李叔蕃。崙等啓:「都城爲國根本,義當完固,請修治。」上從之。設京城修補都監,以星山府院君李稷、宜寧府院君南在爲都提調,以中軍都摠制金漢老、知議政府事朴子靑、呂稱、驪川君閔汝翼、參知議政府事沈溫、左軍摠制禹希烈、仁寧府尹安魯生、前都觀察使李貴山爲提調。政府啓:「修築軍,調京畿一萬二千、忠淸道二萬二千、慶尙道二萬七千、全羅道二萬四千、江原道五千、豐海道一萬,共十萬名,速令赴役。」從之。
○[6]上謂河崙等曰:「昨卿等欲築都城東西兩隅以廣之,吾以爲未便也。今有門庭之寇,何築之爲!太祖建邦設都,以召衆怨,及至上王,巨室咸懷舊都,遂還本京,逮于我躬,又還于此。當遷徙之時,公私土木之勞,詎可勝言!往年開川,今起長廊,又欲築城,則民力殫矣。予欲休民力,卿等其言之。」崙曰:「臣謂方今以誠事大,固無可虞之事。儻或上國之人,逃漏闌入,則必命將以備之。其從軍者,孰無父母妻子哉?若父母妻子,保于堅壁,則人莫有叛心矣。且都城,國之根本,今當無事,築之爲宜。」上曰:「國家之事,予豈恝然?今無寇而勞民,予不忍爲。」趙英茂等曰:「上言是矣,請姑停之。」崙曰:「事之至當者,豈可已乎?昔餘古、者羅大及契丹之亂,前朝以守城得免其禍,辛丑紅軍之亂,以不守城敗績,是固明驗也。」上曰:「上國圖我則難矣,彼若闌入,則一介邊將所能制也。豈可引入千里之內,以守都城乎?」事遂寢。崙等啓曰:「希烈曰:『國家有變,殿下上馬,則必令將帥守都城,不可不改築。』此言誠有理。宜令各司,議其可否。若皆可之,則雖用民力,怨在于下。」上曰:「圖國者,予與二三大臣耳。豈可問於各司哉?以予所料,今冬必無守城之事矣。若有逃軍,則當擊之境上,豈有馬上之慮?事在不獲已,則宜竢春和,不傷民命。」
○崙進曰:「蓴堤鑿池漕運事,不可廢也。」上曰:「此事皆曰不可。」崙固請,上以朴子靑爲忠淸道都體察使,司憲執義金孝孫爲副使,往察蓴堤便否以來。子靑等啓曰:「雖乏識量,敢不盡心!臣等往觀初八、十五兩日潮汐盈縮之勢,則庶可知矣。」上然之。
○起復李原。原未終母喪,故議政府請之。
○以京畿右道白州、延安、江陰、牛峰、兔山等官,移屬豊海道;以忠淸道驪興、陰竹、陽智、安城、陽城,江原道加平等官,移屬京畿左道。將右道諸倉庫宮司田共一千六百十三結、各品科田功臣田共二萬四十一結及豐海道諸郡倉庫宮司田共一萬七千三百四十五結,皆屬軍資,以備糧餉。將驪興等地軍資田一萬四千七百結及左道諸郡軍資田二萬八千二百五十七結充之。此議始於壬辰八月,至是,政府更稟旨施行。
8月2日
○戊申,御廣延樓,宴權跬、呂稱、權永均、鄭允厚、任添年、崔得霏等。
○以吏曹判書李天祐,爲西北面都體察使,往視城堡及武備,賜弓矢,遣中官餞之。
8月3日
○己酉,東北面甲州等界,隕霜害穀。
○唐人押送官林密,回自遼東啓曰:「韃靼軍向鐵嶺衛,遼東有備。」
8月4日
○庚戌,東風大吹,幸東郊省禾稼。
○奏聞使宣存義如京師。以赴京宦者金音、崔仁界等親喪及通事崔浩收骨事也。
8月5日
○辛亥,幸西郊,亦省禾稼也。
○原前大護軍權繼罪。司憲府啓曰:「父母追薦佛排之數,以尊卑爲等差,已有著令。今繼於親喪,佛排踰數,請科罪。」上曰:「繼方在衰絰之中,宜姑宥之。」
8月6日
○壬子,司憲府上疏。疏曰:
安不忘危,保邦之長策;廣儲糧餉,軍國之要務。恭惟殿下,事大以誠,交隣以信,當國家閑暇之時,修完甲兵,崇儉節用,守國之道,可謂至矣。伏聞中國,北有胡警,擧兵徂征;東有倭釁,再命設備。我朝地接胡境,海連倭國,邊鄙之虞,不可不慮。日者分命文武智勇者,委以方鎭州牧之任。今中外穀粟之數,三百五十六萬八千七百石,蓄積不可謂不多也。然散在四方,道路之脩阻,漕運之不通,脫有緩急,豈能朝夕輸置,以供其費哉?今日之事,莫此爲急,除各官文廟祭田外,願將別賜田、元從功臣、廻軍功臣、寺社公廨之田,全收其租;各品科田、三功臣田,收其一半,姑充軍餼,以備不虞。
疏留中。
○議政府上言:「功臣田、別賜田、科田,乞三分取一,以備糧餉。」命五分取一。
○戶曹啓:「大小人受田者,已呈單子,二十結以上,五分取一。事已行移,或不呈單子,依舊收租者有之,右田宜竝令公收。」從之。
○罷革東北面千戶等私役管下民戶。政府啓:「東北面來接向化人千戶金高時帖木兒管下李求大、崔也吾乃管下金良龍等七人告曰:『昔在元朝,各以毛物鷹子,貢于帝所,今者慕義來居,千戶等役之如奴隷,不堪其苦。願依他軍例役之。』臣等以爲此人等,歸化有年,不可不從其願,宜將上項千戶及其他千戶子孫內二品以上,給奉足十名,四品以上五名,六品以上四名,百姓正軍則給二名以爲式。」從之。女眞[21]遺種,祖先稱爲伊彦千戶百戶,投附元朝,稱其所部爲管下百姓。自我開國以後,慕義向化,年紀已久,因循役使,多占者以百數。又東北面土豪,私占百姓如奴隷,父子相傳,爲弊甚鉅,雖在王室,亦以良民,號爲家別抄。上深知其不可,於辛卯年,盡去家別抄爲官軍,宗室皆觀感而革之,唯都摠制李和英,之蘭之子也,尙不革去。至是,召謂之曰:「東北面良民,旣爲公役,又爲私役,困苦甚矣。雖曰世傳,義實未安,故自桓王以前所占別抄,予旣革之。予亦豈無子孫計哉?但法有不可耳。國家常欲革之,予以卿爲難之。然卿必以王室爲心,豈以此爲念哉?且今上國有變,宜以其民屬於官軍。予無內外心,卿豈有疑?然卿有老母在於東北,不可無民,民之可役者,悉以名聞,予將下旨,以屬于卿。」和英曰:「臣之所役,將五十人矣。臣不賴此,尙可得生,但有老母在耳。父之未死,尙不居京。況今耄矣,安敢來京?上慮臣老母,冒法給民,臣雖頑愚,敢不知感!」檢校漢城尹朱仁、姜具,亦東北面多占良民者也。慮上國有變,則勢與野人相通,乃召之。
○命惠民局助敎金敬珍等四人,屬司僕寺,習馬醫方。其遷轉出身,依繕工監權知直長例。
8月7日
○癸丑,以星山府院君李稷爲東北面都體察使,往視武備及城柵。稷辭,上曰:「李和英有功於社稷,非他人比也。其管下百姓五十名,雖非政府詳定之數,當從其請,隨宜給之。」稷對曰:「歸化良民,宜屬官軍,然和英、崔也吾乃等,今姑存之,以寬其心。」上從之曰:「凡所布置,惟卿是從。」賜弓矢,命中官餞東郊。
8月8日
○甲寅,上不豫。
○宗貞茂使送客人及林溫使送客人等,來獻土物。溫投化來仕,受將軍之職,後還入對馬島,爲倭萬戶。
8月10日
○丙辰,朴子靑、金孝孫等,還自蓴堤獻圖曰:「力役難就。」仍上書條陳,上曰:「疾瘳,當親問其詳。」命下政府議聞。
其一,自沙渡浦重載大船到泊處至南防築六千尺,自南防築至第二防築一千三百九十二尺,自第二防築至第三防築一千三百尺,自第三防築至第四防築一千三百尺,自第四防築至北防築石崖九百尺、肉地二百六十六尺,自北防築至敦衣島大船泊立處八千三百十七尺。一,黑石外嶼草,每月望晦潮滿時,竝深沒水中,雖値水淺,見所植標木,則可知嶼[22]草所在,行船不難。一,每月望晦,自六水至十水,沙渡大船可至南防築。一,自第四防築至北防築石崖處退築三百餘尺,其高至二十尺,則雖不鑿石崖,可行船。一,自北防築至敦衣島泊立大船處,以平底船,望晦大潮水,可以轉載。一,大船所載,轉于平底船,至南防築,以次轉載,凡七度則其弊不小。且北防築石崖間,只行小船一艘,故全羅租稅,一朔內畢轉爲難。
右條政府議得:
全羅一年漕運,不過九萬石,分爲三運漕轉,故每運不過三萬石。一大船所載不過五百石,二十船所載不過一萬石,故大船二十艘,水深處來泊,則以平底船二十艘,每一艘各載二百五十餘石,兩度載來,則可輸一萬石。且一船騎軍六七十名內,守船十名,以五六十名,一日之內,傳載五百餘石,凡六七度,則一朔內可畢輸。一,黑石嶼[22]外大船泊立處西面有峰,可遮西風,三面低闊,重載大船,難於久泊。右條漕轉三萬石載來船六十餘艘,到高巒島審風便,二十艘先到潜文串,以平底船二十艘,一日兩度載來,則一日畢輸,一度則二日畢輸。然後還高巒島,則大船不久泊立。一,各防築內流入之水,淺且細,故旱則,漕轉亦難。右條大旱歲不常有,雖或有之,留待數月,則必得雨水。當農隙之時,用萬人築堤開渠,用百餘人鑿開崖石,率二十日,則民不失農,利及萬世。
8月11日
○丁巳,參贊議政府事柳廷顯詣昭格殿,行北斗醮。上不豫凡四日,贊成事柳亮、兵曹判書李叔蕃、左代言李灌等,監劑藥餌以進。左政丞河崙親製靑詞,令廷顯行醮以禱。翼日,命代言曰:「予素有風疾,近日復發痛甚,至昨夜向差。卿等勿以爲憂,凡有可啓之事,須卽啓聞,毋得留滯。」
8月12日
○戊午,豐海道海州、瓮津、長淵、載寧、永康蝗,粟穗皆枯。
○賜贊成事柳亮、左代言李灌衣各一襲,又賜楊弘達、曹聽、金藻楮貨各百張,典醫監丞金土、注簿李軒楮貨各五十張。蓋慰藥餌之勤也。
○司憲府請通事崔雲、姜庾卿罪。雲等受國家布匹、人蔘,赴京易換叚絹,皆不用心,命下巡禁司治之。
○分遣敬差官于各道。議政府啓敬差官奉行事目:
一,禾穀損實,分揀踏驗。一,各官義倉軍資之穀,竝皆收納。一,問民利害。一,各官散接身良水軍元數及生産物故各司未現奴婢,幷推成籍。一,各官山城舊基修治處、新基造築處,巡審。一,各官瀉庫造作間數,令後奉行未行守令姓名幷推。一,各官軍器實否分揀,守令姓名幷報。
從之。
8月13日
○己未,命杖宦者朴猷、柳文義,流于遐方。初,世子使人請小鷹於忠寧大君,潛置宮中。上知之大怒,卽命中官傳旨世子曰:「鷹犬之玩,予曾禁絶,何不從君父之命歟?」仍執內奴崔豆彦問之,答曰:「此鷹,尹達亇過夏所養者也。」中官執小宦周希山等以歸,世子懼上怒,托疾不詣闕。輔德權遇等請曰:「父母怒,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子之道也。況今上體未寧,大小臣僚,皆詣闕問安,邸下獨可闕乎?」請之再三,不聽。命囚猷及文義于巡禁司。其養子小宦姜敏、韓龍鳳等,曾侍東宮,以臂鷹淫技之事,媚于世子,上命黜于本家,至是,敏等潛來養父之家,復入東宮,媚事如舊。上聞之,遣中官拿來,世子固止之而不得,怒謂中官曰:「我知爾之姓名矣。」上益怒曰:「我知爾名者,是何意也?」巡禁司啓:「猷與文義等,不畏君命,私匿罪人,其罪當死。」命減一等,贖杖一百,流三千里,黜希山于蔚州。命敬承府,自四月以後守門者,皆鞭之。
8月14日
○庚申,議政府問安,上曰:「予疾遄瘳,卿等祈禱致然。」
○忠淸道都觀察使李安愚上書。書曰:
今政府以蓴城之故,罪臣以妄報,請遣大臣與近臣臺員,往見其地,而所見各異,務爲一時徇志之謀,不慮萬世安民之計,不勝憤悱。以管見一二,條列于後。一,今差臣啓內,自高巒梁至黑石嶼外嶼草有處,立標木,則雖水淺時,行舟不難。臣則以爲風順潮滿,則無難行之理,若潮退水淺,衆船爭入,卒遇暴風,則多有嶼草,旁無曲岸,必有傾覆之患。今夏有高巒兵船護送全羅漕船,至牛潜嶼,遇風敗沒。恒居者尙爾,況彼道之民乎?此是明驗。一,全羅漕船到潜文串,除出軍人,騎平底船,傳載至南防築下,轉轉輸至北防築外所泊兵船,然後回去,故於平底船,別無騎人,此政府之意也。臣愚以爲全羅之粟,不下九萬石。分其軍騎平底船,七轉而至北防築外兵船,然後乃還,則一月內只用十日。水鑿石處,只容一小船,其可一二朔畢輸而還乎?若別用他人代授,則全羅之民,輸置於南防築邊假庫,當五六月霾雨時,改量九萬之粟授受,然後退去,其弊如何,七轉之際,其所耗損,亦幾何?每一區各置平底船十餘艘,則當不下七十矣。一船所騎,須用二十餘人,則七十船所騎之軍,計一千四百餘人。其軍何自而出?且一平底船所載,不過一百五十餘石,從隘處七轉,則九萬之粟,雖至半歲,必不能盡輸,民之勞苦失業,從可知矣。一,今臺員見鑿石處,謂可不更鑿,而堤畔水深處,高築塡塞,則自然水深,可以浮舟。臣愚以爲水源不多,旱乾則必不勝舟。且於各防築,不以石壘築,則當霾夏,必有泛溢缺毁之弊。方此之際,更用何人而修築乎?實非長策也。一,安行梁水深無嶼草,近年未聞敗沒,舟人視如坦途。何故捨此,曲從隘險之地,以病斯民乎?臣戇愚,惟知有天之畏,豈憚時相之威?
上召朴子靑問曰:「溫水、蓴城相距幾里?予將幸溫水,遂往蓴城,親見開渠便否。」子靑對曰:「兩邑之間有大山,路且險,恐勞上體。」上曰:「爲民而往,予何以爲勞也?」時河崙力主蓴堤開鑿之議,多有阿附者。上命代言司曰:「蓴堤之事,卿等定其可否以聞,則不必遠勞車駕。」金汝知對曰:「日者,遣四五臣僚,往觀形勢,猶未定其可否。況臣識量淺狹,猶且未見其形勢乎?以臣所聞,固難爲也。其在前朝睿王、肅王,及乎叔世,皆動民疏鑿,未見其效。溫水與蓴堤密邇,車駕一臨,可斷萬世之議。」柳思訥曰:「若用數萬人,期以數年,安有不鑿之理乎?」上曰:「不親見形勢而定其可否,則與議政[6]府之議何異?」
8月15日
○辛酉,慶尙道見乃梁等處,海水深赤,如血三日。
○世子貳師劉敞、賓客韓尙敬、趙庸、卞季良等,率書筵官屬,詣闕啓曰:「臣等不才,不能輔導,以動殿下之威,世子涕泣,數日不食。且今殿下未寧,大小臣庶,莫不奔問起居,獨世子未獲問安,竊恐國人以爲何如?」上曰:「世子之不食,不勝其憤也。何悔過之有!卿等皆知大體者也。欲效漢臣史丹之辭,以免其過,今世子之過則異於彼。前日問吾使人姓名,乃曰:『我已知之。』此非幼兒之言也。古有廢世子者,皆由宦妾之訴,我無是也。世子之心,必以其位爲足恃也。若果不悛,則宗室豈無其人乎?往者,以鷹犬之娛,被責者數矣。今又若是,此卿等敎誨之效歟?予欲杖之,以正其罪,但恐其傷恩也。卿等姑退。」遂輟書筵。又令敬承府員吏皆歸家。命金汝知曰:「敢有言世子之事者,當有非常之怒。」
○罷司憲監察金孝誠等七人及權蹈職。司憲府大司憲尹向等啓:「監察金孝誠、柳復中、尹江、尹煥、李叔畤、崔攸久、柳浛等,與房主監察金保重、孫寬、鄭其,挾猜羅織罪名,曚[1]曨[2]告課,士風澆薄。請依律懲戒。」命下巡禁司,贖杖六十。監察權蹈上書曰:
前日憲司申請孝誠等罪,殿下下巡禁司。臣適以祭監,雖不署名,實與其議,而獨免責,心不自安,詣巡禁司自首,巡禁司以憲府狀申不及却之,臣竊自愧。伏望殿下,下臣巡禁司以正之。又竊自念,壅蔽,古今之通患也。是故古昔聖帝明王,莫不以從諫爲美德。今我國家,旣置諫院,又置憲府,凡有所言,靡不聽納,所以廣聰明而達下情也。今者臣等之罪,多有可議者焉,憲司聞不以實,反以臣等爲曚[1]曨[2]告課,枉直爲曲,變是爲非。旣爲耳目於殿下,而反以塞聰蔽明,則壅蔽之患,先自耳目生矣。臣雖微劣,濫蒙聖恩,承乏監察,而不能自明於仁明之大度,則其累聖明,不爲少矣。此臣等所以干冒雷霆之威,而不能自已者也。如有不實,論臣以狂妄之罪,則臣甘受責,終不有悔也。
上命竝蹈罷職。
8月16日
○壬戌,西北面義州、江界等七郡隕霜,殺菽及蕎麥。
○賜送宗貞茂米二十五石。
8月17日
○癸亥,賜西北面都體察使李天祐宮醞、內藥。天祐啓曰:「姑停撫州藥山城役,廣築要害安州城。」下政府議,宜幷築藥山城。
○命廉致庸贖杖百流安東,閔若孫贖杖七十。初,黃州儒學敎授官羅得卿,率妓居于聖殿近處,牧使廉致庸責之。得卿陰錄致庸罪十餘條告監司,監司按治之。致庸擅離其職,潛入京訴監司于上王殿宦官宮妾,又使其妻,具監司之罪五六條,呈司憲府。監司按治之報繼至,上謂代言等曰:「致庸家婢入上王殿爲侍妾,致庸之見用,因上王之請也。今其所爲若此,爾等知之。」司憲府上言:
黃州牧使廉致庸,私用國庫羨餘米豆三百石,又令水軍,私畜鷹犬,擅自離任,以見病妻;豐海道監司閔若孫,方三月正農之時,與各官守令,率妓動樂,犯令宴飮,沈醉走馬,暴怒枉刑,以娼妓騎驛馬,因而致死;經歷吳乙濟,不規監司擧止;黃州判官梁汝恭,亦不矯牧使之非,從而枉費;察訪金庚,犯令赴宴,且於內官金希丁處,擅給驛馬;知鳳州事宋南直,以其官中楮貨、米穀、魚物,私給記官女妓,請皆加罪。
下巡禁司治之。致庸之罪,當斬,命減一等,剌字,遠方付處;若孫罪應杖八十,亦減一等;乙濟、汝恭、金庚、南直之罪,竝減一等。河崙詣闕請曰:「致庸,小臣外孫之養父。將其羡餘,以爲官中之用,不入於己,請貸之。」命除剌字。汝恭上書辨明其罪,與致庸有異,命勿收告身,又除付處,只贖杖一百。
8月19日
○乙丑,傳旨東北面咸州,令進鷹子。
○宥前商議中樞院事南實等。
8月20日
○丙寅,西北面熙州、江界、理州、碧潼蝗。
○封宗親女:益安大君女卒摠制金閑妻、鎭安大君女大護軍李叔畝妻、前判官安從廉妻、懷安大君女趙愼言妻、前副事朴景武妻爲翁主。
○斬淮陽人鄭成。成造妖言曰:「今春當起大軍。」又言:「春丑日行幸,則春牛相鬪。」巡禁司按律以聞,斬之。
8月21日
○丁卯,兵曹上吹角法。啓曰:「先是義興府掌兵時,吹角法令,與今本曹有不同者,今更詳定以聞。如有用兵,則兵曹入直堂上官,親稟命受宣字旗,立諸闕門外吹角,令入直摠制及上、大護軍、護軍、內禁衛、別侍衛、甲士等,皆衣甲執兵守各門,凡有任事,無敢有闕,禁其出入,承命召出入者,不在此限。出番各軍摠制及各衛上、大護軍、護軍、內禁衛、別侍衛、鷹揚衛、當番都城衛節制使,聞角聲,卽詣闕門外,各衛軍士屯住待令。上特召將帥,親授事機,各賜織紋旗,乃出,隨地之宜,立諸闕門外。摠制以下軍士,見其軍織紋旗趨令,受命將帥,聽兵曹號令施行。無織紋旗而出令者、不見織紋旗而趨令者及常時無兵曹之文,而私聚軍士者,皆以謀逆論。如有犯令者,許人陳告,所告實者,超三等賞職,將犯人家財田民給之,誣告者反坐。宿衛巡綽等事,一依前降敎旨。」從之。
○命司憲府就職。初,憲府以嘗與監察等對論,避嫌不仕,故有是命。尹向等啓曰:「金孝誠等,以小事,欲害同僚,曚[1]曨[2]告課,反以臣等爲曚曨啓聞,上書請對論。臣等竊謂,自古監察與臺長,未有相詰之時,今與臣等反唇相詰,其罪大矣,只令罷職,臣等實有憾焉。」上曰:「罷職已足,勿復言。」向等上疏曰:
臣等俱以庸資,叨竊言官,縱乏啓沃繩愆之益,其於辨析詞訟,庶幾不悖於天心之萬一。日者請孝誠等罪,權蹈上書,有言:「憲司枉直爲曲,變是爲非。旣爲耳目於殿下,反以塞聰蔽明,壅蔽之患,先自耳目而生。」臣等誠惶誠懼,實慙實愧,罔知所措。竊念蔽塞聰明,雖在常僚,凡爲臣子者,共知其不可犯也。矧今臣等,旣爲耳目之官,先自廢職,以生壅蔽之患,則罪干不忠,死無以償。天眷雖隆,命之視事,臣等何面目,冒名藉權,以示士夫於朝端哉?且蹈書有云:「辨明不實,臣甘受誅。」臣等亦謂閱實臣等之罪,蹈言不誣,將臣等置之不忠之典,爲千萬世蔽塞聰明者之鑑,如其不實,蹈等始以不奉敎旨,謀陷同僚,其律應杖有徒,終以蔽塞聰明,誣訴臣等,其罪尤重,而反坐之律,國有常憲。殿下旣命巡禁司,同諸代言,令本府掌務,對蹈等交訟于庭,彼此曲直,天明所已燭也。伏候聖裁。
知司諫院事臣安耋等上疏曰:
欺罔之風一興,則僥倖之習繼起。始則欺人,以陷於罪,終則欺君,以申其志,此古今明主,所當深察者也。今監察權蹈,始與孝誠等,構釁微眇,謀害同僚,其志憯矣。憲府按其是非,申請科罪,此孝誠、蹈等,小懲大戒之時也。彼以志未得遂,悻悻無已,不顧己非,上書自陳,反謂憲府變是爲非,壅蔽聰明;妄謂保重啓事失時,廢閣敎旨。夫廢閣敎旨,壅蔽聰明,皆姦臣不道之事也。豈可以私忿,織成虛名,濫冒天聰乎?且殿下令憲府,與孝誠、權蹈等,咸進于庭,親決曲直,命憲府就事,罷孝誠等職,蹈等反曰:「前日辨論,我等發明。」上乃減罪,謂憲府爲不勝,此由殿下,寬除笞杖,不痛繩以法故也。伏望殿下,命攸司治孝誠、權蹈等虛稱敎旨、妄說壅蔽之罪,公道幸甚。
上不許。
○前仁寧府司尹黃子厚,請行號牌之法。上言:「國家雖令才人禾尺之徒,毋得流移,然未有號牌,故移徙無常,不事農業。願自今,非惟此徒,且於凡民,皆給號牌。」上曰:「前此言號牌者亦多,予亦常欲行之,其令時散兩府及各司議其可否以聞。」政府會諸君耆老文武百官,議號牌之法,以爲可行者多,命從多施行。謂群臣曰:「號牌之法,去年請行者多,予乃止之。今欲行之,令百司議可否,可者居多。且號牌之設,無害於民,有益於國,又鈔法之行,可因此而易行矣。」群臣皆曰:「唯。」
○命內侍別監許礎贖杖一百。艾純至慶尙道馳啓:「臣所齎來祝,非解怪之祝,乃漢江、木覓祭祝也。祭期已近,更擇吉日何如?」金汝知啓曰:「書祝文,役朔之任;封香祝,內侍別監之任也,而香室別監許礎,誤封授純。」上曰:「禮房代言及書祝者,亦有罪,令憲司推之。」遂幷下巡禁司。礎罪應杖一百,役朔金尙鼎、禮房代言韓尙德等罪,笞四十。令贖礎杖一百,命尙德曰:「爾罪不小,特憐爾母年老,姑宥之。」
8月22日
○戊辰,幸東郊觀放鷹。
○刑曹請前戶曹議郞方與權罪。與權於奴婢文籍,擦去著印處,擅書名字,僞造印信行使,命減一等。河崙引宋趙抃之言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當赦。今與權事發赦後,則不可追論,只以僞造文字相訟,論罪可也。」上然之,不論造印之罪。
8月23日
○己巳,遣司鑰方演,修公州儒城溫井。
○宗貞茂使送客人,來獻土物。
○罷大護軍南宮啓職。兵曹啓曰:「啓,別無才德,過蒙上恩,位至三品,小心奉公,其職也,不此之顧,乃爲巡官,妄稱身病,其罪一也。點巡後不告本曹,退宿私第,其罪二也。行巡之際,己則不親,代以甲士,其罪三也。請下攸司,以嚴軍政。」命除他事罷職,以元從功臣也。
○以同知摠制郭承祐爲內侍衛中軍節制使,金萬壽左軍節制使,崔潤德右軍節制使。
○放孶息馬百餘匹于江華吉祥山。每十匹爲一屯,定牧子二名,繚以周垣,以防散逸,從司僕寺之請也。
8月24日
○庚午,慶尙道漕船二艘,遭風敗沒於江原道,上驚嘆,卽傳旨于政府曰:「江原道風波險惡,且其人民未習操舟,以至於此,東北面漕運,宜卽罷之。前日,政府以爲慶尙之粟,三日可到金遷,今以其法陸轉于東北,何爲不可?馬牛雖至困斃,不猶愈於人死乎?」
○命草伐、石積等處,聽民刈草。傳旨廣州曰:「草伐、石積等處,嘗爲本宮刈草之地,今後勿禁民刈取。」
8月25日
○辛未,賜代言等內廐馬各一匹,且賜承傳色尹興阜、崔閑各一匹。
○遣知司譯院事康邦祐,押送錢得輿、鄭良旭等四人于遼東。得輿等,上國寧波府民也。嘗被倭擄,今逃至慶尙道固城,乃遣之。
8月26日
○壬申,以知司譯院事張有信,爲豐海道採訪使。有信,本市井人也。言以唐藥鍊鉛,則可變爲銀,竟未有效。河崙之請也。
○司諫院請停溫井之行,不允。
○宗貞茂使人請還本島人居忠州者數十名,許之。
8月27日
○癸酉,召刑曹都官掌務佐郞崔自河,問奴婢決訟之數:「相訟奴婢及良賤未決者幾許,決後復訟者,亦有之乎?」自河對曰:「決後復呈誤決者甚多,相訟之事,何有紀極!其未決之數,臣當退于本司,詳考以聞。」
8月28日
○甲戌,議政府進本國地圖道里息數二簇。
8月29日
○乙亥,戶曹啓祿轉法。啓曰:「豐海道移屬軍資田三萬九千結內,有祿轉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五結。若以祿轉移於京畿,則於京畿軍資全乏,且圻內州郡,無祿轉折給之例,宜以祿轉還置其道。又以西北面附近黃州、安岳等處祿轉,移於延安、白州等處。」下政府議之,皆以爲便,從之。
8月30日
○丙子,巡禁司兼判事朴訔,請申大辟三覆之法,從之。啓曰:「臣考《經濟六典》,死罪則令三覆。今刑曹巡禁司未嘗行之,請依《六典》。」上曰:「然。自今刑官宜擧行。」
○議政府上干尺、白冠等人女孫立役之法。啓曰:「其在前朝,身良役賤者,唯琴尺之女,定爲妓役,其餘皆無役。國初,屬司宰監身良水軍之女,皆不定役。乞以干尺、白冠等人女孫,自壬辰年受敎以後從良者,依前朝判定百姓例立役。」從之。
○命宗廟薦新用新酒。
○刑曹都官上決訟法。啓曰:「司以一員,分房聽訟,至圓議時,他房浩繁文籍,未能精察,因此滯訟。乞以正郞佐郞各一員爲一房,與參議商確決絶,若招供立案,則依前例擧司署合。」下政府議之:「乞如所啓。於招供立案,則唯其房二員,與參議同署,若一員有闕,則令他房一員通敏者,與議爲便。」從之。
○命議政府,毋擅用典醫監唐藥。
○對馬州管領源榮,使人獻禮物,告禁賊之意。
九月
9月1日
○丁丑朔,立奴婢中分法。上御便殿,引見河崙等曰:「國初,太祖惡訟者之煩,其所訟奴婢,許於時得者給之。今問於都官,曰:『訟者率二千人。』予以爲若於時得者給之,則一人必怨矣,若中分以給兩人,則本是同宗,必無大怨。大抵骨肉相殘,職此之由,爲之奈何?」僉曰:「此天誘上衷也。此法一行,則相訟之人,明日必相笑語。」上曰:「卿等若以爲是,則當速行之。中外所訟,宜以今日爲限。」政府上啓本曰:「奴婢爭訟,累年未畢,以致骨肉相殘,風俗不美。今九月初一日以前中外相訟事,兩邊中分決給。若訟者一邊數多,一邊數小者,以人數分給;奴婢數小,未得中分者,將後所生充給,强壯老弱和會執籌中分。限以京中十月、外方十二月,畢分給。」從之。
○召世子賓客韓尙敬等仕書筵。命曰:「世子廢學日久,予不忍視。更宜努力敎之。若又不改,則復誰怨哉!」又召判敬承府事李之崇等曰:「世子宮中之事,今後有一違誤,當以法論,其知之。」
○命禁鐵原、平康等處私獵。
○議政府議號牌之法以聞:
一曰形制。長三寸七分,廣一寸三分,厚二分,上圓下方。二品以上用象牙,代用鹿角,唯於詣闕用之;四品以上用鹿角,代用黃楊木;五品以下用黃楊木,代資作木;七品以下用資作木。上得以用下,下不得用上。庶人以下用雜木。京中漢城府、外方各界首官掌之,令本人作牌納訖,方許著印,其不能自作者,許納木,令工匠造給。二曰面書。二品以上書某官,時散同。顯官三品以下書某官;散官三品以下,書某官姓名居某處某里。庶人亦同,但加面某色髯有無。軍官不拘職次,竝書某軍某牌屬、身長幾尺幾寸,時散皆同。雜色人,書某役人、某處奴、某戶奴、年幾、居某處某里、面某色、髯有無、身幾尺幾寸,皆著火印,顯官免著印。三曰號令。來十月初一日出令通諭,十一日始,以次造給,至十二月初一日給訖。如有不納受者,從重論罪,其限日以後,不受牌者,許人陳告,依制書有違律論罪,如有借用與許借者,各減二等,流移者減一等。里長守令不能考察還本者,各減二等;關津官吏任過無牌者,亦減二等。僞造者,以僞造寶鈔律論罪;遺失者,依不應爲決笞改給;忘置者,亦以不應爲決笞;年七十以上十歲以下,勿論。
從之。
○忠淸道都觀察使李安愚,上時務數條,上嘉納,下議政府議得:
一,凡防禦之法,水戰陸守,不可偏廢。道內五十五州元定船軍之數,五千五百三十七名,侍衛軍二千七百五十四名,各成軍籍,水陸之備,可謂無缺矣。前日加定船軍一千三百七十七名,盡取沿海侍衛軍充騎,儻有倭寇瞰其無船處,突入於陸,則將何軍以制之?且船軍則非但取射御之能,陸物諸緣營田煮鹽之役,靡所不爲。今者充騎侍衛軍內,曾經顯職者及兩府子孫,皆屬焉,不唯不勝其役,本朝尊卑有等,於承襲門蔭之法,不無憾焉。臣謂海邊各官加定船軍內,擇其可當侍衛者作牌,定屬陸軍;各官侍衛內,擇其當船軍者定屬,則沿海陸地,防禦兩全,有蔭子孫,亦無怨咨。
右條,宜一依所啓。
一,道內程途距京伊邇,故人之有奴婢家計豐實者,謀避外方之役,求屬無受田京牌,只應春秋親點,退居田庄者頗多。願令上項人,差定其鄕軍役。
右條,京中戶籍,付有漢城府明文外,一依所啓。
一,曾降敎旨,公私賤口良女相奸,一皆禁斷,其犯令者,許人陳告,照律論罪,徵布二百匹;告人充賞,勒令離異;相奸男女及所生,竝皆屬公;本主不知情者,勿論。今道內公私賤口,犯奸良女者頗多,其奴則以本主不知情,皆免屬公,而良女則擧爲官賤。臣謂是則破東補西。其子孫世爲賤役,則豈公私之異乎?願立法度,一皆禁斷,其有犯者,依敎施行,勿令其女,永爲公賤,若重犯恣行者,依前朝例,徒役三年,然後放還其家,亦足懲也。
右條,一依所啓。
一,嫡庶之分,如天建地設,不可紊也。然人情惑於庶妾,輕棄嫡妻,不慮子孫承重者,恒多有之。道內洪州人故典書李坡,初娶李氏,生子詳。詳年壯就學,中進士,生子五人。坡乃棄李氏,惑於故崔有龍之妾麻加女,使詳不得接踵於門,反於麻加女前夫之子湑與湑之女寶帒,給奴婢三口,又於收養三寸濟州牧使尹臨,給奴婢二十四口與家舍錢物土田,皆坡手筆文契也。辛巳秋,坡歿,詳以承重嫡子居廬,臨只留所得奴婢十口,其餘奴婢與家舍土田器皿,盡還於詳。詳終制,然後執寶帒所得婢萬香使喚,湑訟于官幾三年,官吏拘於坡之文契,奪萬香還給寶帒。詳更訴,猶未決也。臣謂宜收湑與寶帒冒得奴婢,還給於詳。世之人輕嫡惑妾,以成如此之弊者,容或有之,願令攸司,詳覈其實,不拘文契,取旨決正,以勵風俗。
右條,不用父母文契,則將有不肯盡孝之弊,依前從文契決正。若臨則以收養有文契,傳得奴婢財物,還給其子,其義可尙,宜加資勸後。
一,外方州縣,於屯田魚鹽之利,刑決笞杖之贖,未能擅用,官無所需。前年又下歲貢楮貨之令,隨州郡大小,所納之數,各有等差,多至五百張。今當收納之際,爭相受決,乞除歲貢,以慰民望。
右條,仍舊。
○議政府啓曰:「自京畿至義州各驛,均是使臣所歷之處。自延曙至招賢,自西北面生陽至義順,皆稱驛丞,獨金郊至豐海道敬天,稱察訪,未便。乞竝稱丞,使監司考察。」從之。
9月2日
○戊寅,幸東郊觀放鷹。
9月3日
○己卯,修學宮。禮曹判書黃喜啓曰:「成均館東西齋狹隘,學徒頗多患病。請改修治,且營食堂。」從之。
○司憲府大司憲尹向等上疏。疏略曰:
臣元桂、和等,旣是宗室支派,其子孫,乃與王子王孫,竝列于位,無所分別,不唯貴賤無等,已嘗開具以聞。前月十九日,授之崇判敬承府事,李澄蓴城鎭,興發長淵鎭兵馬使。臣等竊聞爲國以禮,禮莫先於別尊卑辨貴賤。名不可亂,分不可犯,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非一時之所得私也。且署告身之法,雖在下士,尙且辨族屬分嫡庶,以淸士流。況之崇等,分派天潢,而流且不澄者乎?殿下以納汙之量、親愛之恩,尊寵之,致使孼芽之賤,上雜金枝之貴。臣等職在憲司,何敢屈法伸恩,以毁國章,以累朝廷哉?澄及興發,當國有虞,出戌邊疆,姑且署其告身,之崇官崇位顯,實踰其分,又非二人之比,其告身何敢署過?伏望上裁。
上曰:「署告身之法,至如此,則當復其舊。」又疏曰:
臣等竊惟,前朝之季,紀綱之靡,由於私田。我太祖在潛邸,建議革弊,以絶兼幷,而民氣乃蘇,國用以贍,吾東方千萬世生民之樂利,實賴田制之歸正也。肇國之始,仁智之臣、忠義之士,翼戴協贊者,功不止一時,庶將與社稷爲終始,則報功之典,至有土田之賞,而俾之世食;繼而定社佐命功臣,竝皆有田。殿下亦令世傳,刊之《六典》,優示無窮,誠以定社佐命之勳,不降於開國,而萬世所賴而不忘者也。若元從功臣,則其侍從勳舊,誠宜重賞,然生則坐享公田之入,死則子孫承宥罪之恩,勳勞之報,可謂至矣。其他一時之田,稱爲別賜者,田數亦多,而今皆在世傳之例。夫以田報功之法雖美,以本朝有限之田,亦皆世傳,則事非可傳於後世,而恐土田之有不贍也。且以一時之功,得與三功臣之例,同蒙世傳之賜,則大小之功,輕重之賞,亦奚辨哉?況此三功臣外,功臣別賜田,勿令世食,政府已嘗啓達蒙允,頒之中外,以爲成典,今復有命曰:「賜牌有子孫相傳之文,許令世傳。」臣等謂輕自更改,非美事也。若是則前朝私田之弊,復起於此,將見太祖之良法美意,曾不數世而已掃地矣。伏望除三功臣外,將元從功臣田別賜田,依議政府受敎,勿許世傳,以垂永世之典。至若回軍功臣,則特擧義於攻遼之役耳,非關於國家也。以此稱功,已非傳信於後世,其所受之田,不惟不當世傳,亦不可使之安然坐食也。乞將此田,以充國用,永除無名之賞。
下政府擬議。
○又疏請方與權之罪。其略曰:
日者,刑曹斷與權僞造印信之獄,啓聞請罪,律應處斬,命令末減施行。斯乃聖上好生之念,出於至誠,自有不能已者。臣等竊謂與權,以衣冠之裔,讀書從仕,歷揚六曹,事之是非,非不審也;家傳財産臧獲,非迫於飢寒明矣,而乃務得不厭,陰運詭計,以至僞模印迹,其在明時,所當惡而痛絶之也。若令此人,苟存餘喘,則不唯奸宄[23]無懲,亦恐流惑善良,伏望如律施行。
命曰:「予於與權,略無私恩,第在潛邸,與權對門生長,不忍殺之,毋復敢言。」
○又疏曰:
《書》曰:「五過之疵,惟來惟反」,則刑罰之用,不徒聽斷之明允,當務絶干請之行也。殿下上遵五刑五用之訓,近守時王頒降之律,本之以欽恤之心,燭之以仁明之鑑,獄辭之斷,徒流之限,無不協之人心,孚諸律典。且令攸司,每當月初,開具囚人之名,徒流之額,條敍罪由,實稟睿鑑,時加赦宥,無有非辜滯獄之囚,過限拘留之冤也。間有大小之臣,懷其屬戚恩舊之私,當獄辭之未上,徒期之未滿,乘機啓達,以干私惠。殿下素以不忍之心,屢賜兪音,干請之徒,得遂私惠之售,是於殿下好生之德,縱無傷也,然於垂世之敎,罰懲之典,爲害非輕,不可不之禁也。夫以穆王之命呂侯,尙戒爲罰之疵,曾謂盛朝而有是乎?願自今,大小臣僚,如有私干己請,敢虧成典者,便置於法。
9月5日
○辛巳,幸東郊觀放鷹。
○命忠淸道都觀察使,設奠于李居易之葬。
9月6日
○壬午,賜醞于東北面都體察使李稷、西北面都體察使李天祐。
○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此古今用刑之權衡,不可不謹也。今南宮啓、廉致庸、方與權等,罪犯不宥,殿下皆從末減。臣等竊謂,罪入徒流收贖者,誠出於情法之可矜可疑者也。彼致庸、與權贓盜造印之罪,法律所見載,人心所憤疾,而啓欺罔天聰,不忠不敬之心,推其漸,則不止於贓盜造印,而無所不爲矣。此而不懲,賞罰無章,善惡何由勸沮?伏望殿下,命攸司,將致庸、與權及啓之罪,明正典刑,以懲後來。
不從。
○司諫院請寢南巡,上曰:「昔者人君,有巡狩之法。今予在位十有四年,當國家無事,巡于南土,固無害於義也。」臺諫上言:「臣等竊聞,今行幸,非止儒城,將及全羅。今禾稼在畝,秋耕方作,竊恐未便。」金汝知止之曰:「此非臣等所聞,此言何從而出?更詳聽以聞。」憲司請扈駕,上曰:「從者所爲,爾等必聞之矣。如有所聞,宜俟駕還極言之。」
9月7日
○癸未,刑曹都官,啓奴婢中分決絶條目:
一,在前訟者中丁丑戊寅年呈所志者、庚辰年呈誤決者、丙戌年親著者,俱已聽理。若限年未呈與不受理,其中限年呈未呈未得分析者頗多,竝中分何如?一,始以逃亡奴婢呈狀,而終爲相訟者,竝中分何如?一,今月初一日以前呈所志而已,全不現身者,竝中分何如?一,父母奴婢,不論子息生沒同訟與否,平分;事干相訟,則以其所志內,親著現身之數分給,何如?一,以奴妻良賤相爭後所生奴婢,依他相訟例中分,何如?一,以兩邊不當屬公奴婢、公處投託奴婢,爭者頗多,公私亦令中分,何如?一,嫡妾子息,依前例差分,若其收養侍養奴婢,竝中分何如?一,無子息人奴婢,限四寸給之,已有例。今限寸外相爭者,亦不復分揀,竝中分何如?一,奸貪之徒,甘心時執使喚,定朔內雖現身,不納花名,且於花名納司時,匿不以實;定朔內不現身納花名者,亦有之,竝於時訟者給之,其花名時,容匿奴婢,竝屬公何如?
下政府議得:「宜如所啓。」從之。司憲府啓:「限年已呈良賤相訟,迨今未決者,勿論前決有無,悉屬司宰監水軍,以伸冤抑。」從之。
9月8日
○甲申,遣大護軍李君實、趙菑于全羅道任實縣,觀畋獵之所也。
○濟州進馬百四十五匹。
9月9日
○乙酉,司憲府上疏。疏略曰:
擧動,人君之大節,不可不重也;臺諫,人主之耳目,不可須臾離也。我太祖應運開國,至于殿下,禮樂悉備,朝鮮萬世之視傚,正在今日。數百里之遠,旬浹日之久,其可無侍從,以啓後日輕擧之端乎?恭惟殿下,剛明仁智,出於天性,凡所施爲,動合乎禮,臺諫侍從,誠無所裨益也。然恐後世以爲口實也。今春駕幸平州,遂如海州,不許臺諫之侍從。臣等竊計,臺諫一員之行,胥徒僕隷之數,多不過十人,萬乘之行,煩簡之勢,誠不係於十人之加損也。臣等豈敢惟目前是圖,而不爲後世慮,以累至德?伏望許令扈駕,以尊瞻視,垂範萬世。
司諫院亦上疏請扈駕,皆不聽。
○書筵官進世子講學事目:
一,每日平明時,世子坐堂,貳師以下,輪次進講經史三張或二張,講至十遍,午後又十遍或五遍,且溫古,至申乃罷。一,每日世子擧動,入番爲頭內官及司鑰,告于書筵及敬承府,不告則臺諫請罪。一,敬承府上直一員,入宿宮門內,司鑰必就告,然後開閉。一,宿衛之法,宜在左右前後。宜令敬承府、宿衛司各一員,就西北墻外,更日宿衛。一,宮墻淺短,宜改築高厚,以嚴瞻視。
代言司以行幸日逼未啓。
○召世子左輔德權遇等曰:「明朝世子進闕門,依各司例,隨班祇送,入見中宮,還邸勤學改行,然後予亦見之。」
9月10日
○丙戌,上詣仁德宮告行。
○命召成石璘、趙英茂就職。司憲府劾石璘、英茂,不以罪人孫興宗奴婢屬公也。
○故光祿少卿李文命子茂昌、少卿呂貴眞姪幹等赴京師。
○以慶尙道沃州、報令、黃澗、永同、靑山,移隷忠淸道。
9月11日
○丁亥,幸忠淸道儒城溫井。世子率百官祇送于敦化[24]門外。上曰:「丘陵坑坎,皆有神,宜日祀之。」侍女上妓八人隨駕。每日曉頭,祭名山大川。
○大司憲尹向,劾執義金孝孫、掌令兪勉。向與二人不協,託以孝孫曾爲政府舍人,罪人黃居正妻之奴婢不屬公;勉爲禮賓少尹時,有失錯而劾之。
○日本大內殿,遣使來獻土物。
9月15日
○辛卯,免路旁田租。上慮軍士之踏損也。
○蓴城鎭兵馬使李澄辭,以大護軍金仲鈞代之。
○命停忠淸、全羅道築城。政府上言:「全羅、忠淸道內築城之所,凡十三。今大駕巡臨,中國無變,請姑停役。」從之。
○遣內侍,祭鎭州胎靈山神。
9月16日
○壬辰,遣內侍,祭文義壤城之神。
○命忠淸、慶尙、全羅道,抄送驅軍。上聞任實縣地禽獸之多,欲巡幸也。慶尙、忠淸道各一千名,全羅道二千名,本月二十四日,期會錦州南濟院,各齎十日糧。全羅道則才人禾尺及各鎭番上軍官與番下侍衛軍,盡數抄送。
9月17日
○癸巳,駕次公州儒城溫井。
○遣內侍,祭荊角津神。
○左政丞河崙等,詣成均館饋諸生,命題賦詩,且相食堂之基。
9月18日
○甲午,遣內侍,祭雞龍山之神。
○賜侍從諸臣及軍士六日糧米豆有差。下至吏典僕隷,皆賜之。
○完山父老前典書崔𥫃等九人,來謁行宮。
9月19日
○乙未,上王幸衿州、南陽放鷹,乃還。
○刑曹上奴婢啓本:
一,決後仍執奴婢,依決立案給之。其中當決訟時,或稱身病出使,濫記花名相訟者,兩邊中分何如?一,越官據執奴婢,據執明白,且使孫及傳繼明文端的者,元告處給之;兩邊明文未得分析者,依相訟奴婢例中分何如?一,逃亡奴婢,同宗使孫及收養侍養等相訟者,竝中分何如?一,容隱奴婢,容隱情狀明白,且傳繼明文端的者,元告處給之;同宗使孫及收養侍養等相訟者,竝中分何如?
皆從之。
9月20日
○丙申,李天祐復命啓曰:「安州城,在一道之中,宜修廣之。」仍進鷹二連。
○知議政府事朴子靑,詣行在問安,啓曰:「左政丞河崙曰:『臣嘗爲全羅道觀察使,任實等處,備嘗知之。山高水險,草木深密,請上毋馳馬。』」上曰:「不欲馳馬,但觀獵耳。」趙英茂及扈從諸卿,復請寢任實之行曰:「今蒐狩,非其時與地也。且令民刈楚以蒐之,史必書之,後世以爲如何?」上曰:「火而田之,古有之矣。今使民刈楚,予實愧焉。隋煬帝開渠,冬月剪綵爲花。予之刈楚,與隋何異!」又曰:「卿等請罷此行,明日當還,其供億可及乎?」政府以爲當問監司。監司許遲曰:「臣曾聞車駕將向全羅,故供億皆備于南州。若更辦于北道,則難及矣。」金汝知逢迎上意,亦曰:「其他供億之備,容或易備,帳幕已輸于珍州,不及移設矣。」上謂政府曰:「古之賢主,聞諫而止者多矣。今予雖非本心,敢不勉從?如監司未及供億何?」遂向任實。初,趙英茂等上言曰:「臣等聞將幸任實,以爲未可也。初以上體未寧,有此溫井之行,若遂幸任實以畋,則人將曰:『非爲溫湯,實爲遊畋也。』何以示信於民乎?且任實,山川險阻,馳騁畋獵,恐有顚蹶之慮。臣等又聞先遣人於任實,講武馳馬之場,芟去草木而焚之,焚林而畋,先聖所戒,恐貽後世之譏。」上曰:「任實之行,今猶未定,然人言隔二日程,麋鹿成群,駐馬觀獵,無如此處,欲往觀之耳。若芟焚草木,予未之知也。」英茂等上言曰:「幸蓴城,親垂睿鑑,定漕渠疏鑿之便否,遂畋傍郡以還,人無間言,史冊有光矣。前朝忠烈王,幸金海府,爲餞金侍中方慶東征之行也,不可謂之無名。今任實之行,有何名也?」上曰:「今當無事時,國主一出遊畋,何害!」
○命司譯院舍人林義,押送廣東海南衛崖州人劉官保妻等二名于遼東。官保等嘗爲倭擄,棄於海島,庇仁縣人,見而收來,忠淸道觀察使以報也。
○司憲府上疏。疏曰:
政府受敎:「癸巳九月初一日已前相訟奴婢,竝令中分決給。」簡詞訟伸冤抑之方,莫此爲善,但刑曹都官受敎條件內,似有未盡者。一,已呈所志內,限年呈未呈未分析者頗多,亦令中分。臣等竊謂,限年呈未呈之際,爲淺近而易知。中分之法,實出於簡詞訟之至慮;限年之禁,已載於聖祖之令典。若倂限年未呈,亦令中分,則非惟更改成憲,適足以煩訟也。乞將限年呈未呈,精加分辨,如式施行。其有情涉曖[25]昧[26]者,以限年未呈,勿許中分,庶不悖於立法之本意。一,九月初一日以前,呈所志,全不現身對論者,竝許中分。臣等竊謂,各執所見,交訟于官,辛勤歲月者,得蒙中分可也。其在丙戌年親着以後,今年九月以前,全不現身對論者,或有自反不縮,元告而莫肯現身,被告而不敢對論;或有密窺事機,當前月二十日以後遽然呈狀。若此之輩,或已無心,或乘機務得,非可矜之事也。勿許擧論,以絶徼[27]倖,以簡詞訟。臣等又竊自念,中分之法,雖曰無問是非,然僞造文契者,奸惡殊甚,非賞善罰惡之道也。乞將僞造官文私券,而情見事白,文案已成者,悉令坐罪,勿許中分。
從之。唯九月初一日以前呈狀,全不現身對論者,依都官受敎施行。
9月22日
○戊戌,駕發溫井,次于全羅道珍州猿山坪。上望見太祖胎山曰:「奉祀胎室,雖無舊儀,宜倣所過山川之禮祀之。」遣內侍,祭太祖胎室。賜侍從諸臣軍士四日糧有差,三道驅軍,咸會于此。
○全羅道都觀察使趙源、完山府尹辛克恭、判南原府事邊頤等,謁見于行宮。
9月24日
○庚子,射狼一鹿一。
○賜兵曹判書李叔蕃廐馬一匹。
9月25日
○辛丑,遣中官獻禽于誠妃殿、上王殿,仍賜政府。
○遣內侍祭龍潭縣龍淵及珠㻭山神。上聞完山府將以結綵儺禮迎駕,命罷之。
9月26日
○壬寅,遣使祭馬耳山神。
9月27日
○癸卯,駕次任實縣烏原驛南郊。自月望以後,每朝陰霧,氣候異常,及是日,朝霧四塞,咫尺之間,不辨人馬,山路險隘,誤相蹈藉。上爲之按轡登高原,俟輜重畢發而後乃行。
○完山將校李末沖有武才。李君實先到任實,察畋所,時末沖能幹其事。君實薦于上,上曰:「完山,故鄕也。令免鄕役,以充衛士。」
9月28日
○甲辰,命放慶尙、忠淸道驅軍。傳旨曰:「歷觀蓴堤,初志也。今人馬俱困,欲從直道還京,宿次宜改分置。若蓴堤之事,則待來春未爲晩也,宜罷其役。」
9月29日
○乙巳,賜全羅道兵馬都節制使馬天牧、水軍都節制使洪有龍馬各一匹。
○尙州道兵馬都節制使曺備衡,遣人進馬一匹。
○命戶曹判書朴信就職。初,信於六月二十八日吹角時,坐本曹,將所騎馬,請治于司僕寺,借騎廐馬詣闕。上知之,命左右曰:「勿露,予當處之。」尋罷司僕官洪理等職。至是事覺,司諫院劾之,故有是命。司諫院又上疏請罪,命勿論。
冬十月
10月1日
○丁未朔,駕次完山城東防墻,完山父老及鄕校生等,奉迎道左,各獻歌謠,上式而過之。
○遣人獻禽于宗廟。上自珠㻭山至此,射鹿凡十四。
○遣中官賜酒肉于芳幹。上嘗欲入完山府謁太祖眞,以芳幹在此,故不果。
○左政丞河崙等,上豐海、忠淸、江原道米穀收納事宜。啓曰:「豐海道祿轉米,宜收入其官,以充軍餼;廣興倉頒祿,當用軍資監陳米。且忠淸、江原兩道之粟,每於氷凍前上納,緣此禾未熟而驟加銍艾,是積年之弊。乞依他道例,待春初轉納,以除民瘼。」從之。
10月2日
○戊申,遣領恭安府事李枝,祭太祖眞殿,又遣中官金壽澄,祭完山城隍之神。
○李稷復命啓曰:「氷凍難以築城」,卽命罷役。
○命放驅軍。發完山及旁郡軍二千人,驅乾止山,所獲唯獐七八也。
○賜趙源、馬天牧、洪有龍叚絹各一匹,又賜衣于辛克恭及觀察使經歷柳濱、節制使經歷柳翼之等。趙源、柳濱,皆拙於布置,行宮供具,率多有闕。上知其然,亦不之責也。
10月4日
○庚戌,遣中官,賜芳幹鷹二連。
10月5日
○辛亥,遣內侍,祭雞龍山神及熊津之神。
10月6日
○壬子,賜忠淸道都觀察使許遲、都節制使李之實等叚絹各一匹。
10月7日
○癸丑,世子使書筵官,請奉迎中途,不聽。大駕南巡以後,世子欲畢所讀《大學衍義》,以見於上,日讀五張或七八張,孜孜不怠。侍學官與朝官,皆喜而歎曰:「世子以英邁之資,自昔如此,則此書何待六年而畢乎!」
10月9日
○乙卯,賜龍駒人李帖木兒米五石。帖木兒年八十六歲,見於道傍以訴田,命戶曹給之,又賜米。憐其老也。
10月10日
○丙辰,駕次廣州東亭,射鹿二,命代言趙末生,馳薦于宗廟。上嘗曰:「在全羅雖薦所獲禽獸,路遠肉味皆變,欲驅廣州山,更薦之矣。」
○杖廣州判官盧尙信八十,罷職。尙信以差使員,修治道途,炭川橋摧陷,廐馬三匹墮水,一匹卽死。
○命禁楊根、砥平、橫川等處私獵。
10月11日
○丁巳,賜京畿都觀察使李殷、判廣州牧事黃祿叚絹各一匹。
○遣內侍,祭廣州城隍之神。
○上王殿遣中官設享。
○賀千秋使趙秩,回自京師啓曰:「金山達達,使其妹朝貢,獻馬千匹。」
○世子贈前恭安府尹薛偁衣。偁詣東宮白曰:「願邸下勤於學問,起敬起孝,毋動上怒。」世子感之,賜衣,遂接見。
10月12日
○戊午,還宮。政府請迎謁曰:「南行閱月,迎于道次,心切望焉。」命止之曰:「一月爲風日所暴,形容黎黑,不可相接也。」且命禁百官郊迎。行幸凡三十三日。
○禁東郊私放鷹。
○命自今十月望祭,兼薦橘柚。
10月13日
○己未,火星入太微。
10月14日
○庚申,命吉州都安撫使,進海東靑。
○日本大內殿,使送客人,來獻土物。
○放濟州所進馬于珍島古邑。
○司諫院請憲府之罪。
10月15日
○辛酉,改各道各官之號。上謂河崙曰:「全州今改爲完山府,而尙稱全羅道;慶州今改爲雞林府,而尙稱慶尙道,宜改之。」崙曰:「不獨此也,東西北面,亦宜改號。」上曰:「然。」遂以完山復稱全州,雞林復稱慶州,以西北面爲平安道,東北面爲永吉道。以平壤、安州、永興、吉州,皆界首官也。又以各道單府官改都護府,監務改縣監。凡郡縣號帶州字者,皆改以山字川字,寧州改寧山,衿州改衿川,其例也。
10月16日
○壬戌,大風以雨。
○罷大護軍朴去非職。憲司請去非無故打人之罪,命只罷職。以功臣錫命之子也。憲司復上疏以爲:「去非罪重,只罷其職,有違罰惡之義,乞依律施行。」不聽。
○下大司憲尹向、執義金孝孫、掌令兪勉、持平徐省、知司諫院事安耋、獻納全直、正言禹承範、崔孟良等于巡禁司。先是,向爲雞林道節制使,接見罪人朴蔓,潛許鋪馬,歸覲于留後司。今爲大司憲孝孫等欲劾問之,省密[28]覘孝孫、兪勉之志,阿附於向,陰嗾託辭,先劾之。向織爲罪名,劾孝孫、兪勉。孝孫等,又與耋等,言其故,耋等以罪人給馬事劾向,以無罪同官問備事,劾掌務掌令崔士剛。向上實封訴云:「安耋等常往孝孫、兪勉之家,私相朋比以陷臣。豈意明時有此朋黨?」省亦上實封,陳諫官往來孝孫等私第,私相朋比之罪,蓋援向也。禮度監監察孫寬,以衙朝入殿庭,使書吏言於正言禹承範等曰:「大司憲已上書自訴,諫院宜退。」承範厲聲叱之曰:「臺長上書,謀免己罪。汝監察,安能進退我哉?」上曰:「禁臺諫風聞公事及相訪于私第久矣。何乃私相朋比,以干邦憲?」遂下獄,仍下諫院疏及尹向、徐省實封,憑考訊問。向之給馬事推考文案,曾入臺庫,巡禁司欲憑考,向密與孫寬謀,竊其文書,事覺。右獻納魚變甲,以圓議不順,被本院之劾。
○右政丞趙英茂,以病辭職,從之。
○刑曹請泥城節制使金宇罪:「宇率軍士,獵于異土,且以官中人蔘,貿易上國之物,以資私用;其父未死,而求賻紙燭于諸郡。請罪之。」命勿論,以功臣也。刑曹又請:「金孝廉任慈州,以衙內奴婢,於所管令史順州人金呂海戶養蠶,且以呂海定爲百戶,其奸貪不廉甚矣。」命下巡禁司,依律科罪。
○刑曹都官,上奴婢決絶條畫:
一,財主一而許與傳得者數多,有只稱一二人名字呈狀,欲專得財主奴婢者,唯於所稱一二人中分何如?一,中分時,已將兩邊元追呈親着現訟人數,中分之,若已得奴婢,元告邊則以其元追呈內人數分給宜矣。在前使喚者,一於所志中無著名,竝皆奪取未便,請勿論著名有無,亦令分給,數少使喚者,毋令加給。一,財主一而傳得者數多,一人爲元告,務欲專得者,中分時,以數多傳得奴婢,各各中分,給元告一人何如?且將數多傳得人,合爲一邊,以兩邊人數分給何如?一,兩邊自中和論分執者,聽之何如?一,已分揀奴婢老弱,執籌中分,其中累年使喚者,或乳母或婢妾及所生,竝皆執籌中分,相爲離散,不合人情。若此者仍舊,以他年歲相等者,充給何如?一,以奴妻良賤相訟所生奴婢,已皆中分,若一人子息中有訴良者,其他一二子息,有爲他人奴妻所産,而從父役使者,竝欲從賤,而或從良,或屬司宰水軍,然以奴妻所産子息,竝中分何如?
下議政府議得:「六條內一款,財主一而傳得者數多,一人以元告竝中分,則元告所得甚多。一家父母及衆子合爲一邊,則被告一家所得多矣。被告中一般兄弟一般收養侍養,合爲一邊,一家父母及衆子,無的實傳繼者,合爲一邊,宜相準分給。其餘五條,皆可。」上皆從之,唯奴之良妻所生,依在前決絶例施行。
10月17日
○癸亥,遣刑曹判書崔龍蘇、漢城府尹金謙如京師。賀正也。
10月18日
○甲子,上詣仁德宮,告還也。
○濟州兵船一艘颶沒。以護送敬差官也,逢倭相戰颶沒,溺死者六人。
○臺省不署檢校工曹參議朴賁兼成均司成告身。賁以母曾見黜於父,擅自短喪,對妓妾,故臺省議之。賁上書訴云:「臣但依禮文,何敢薄於母乎?」上亦非之,然大臣薦之,故復除其職。
10月19日
○乙丑,以海豊郡德水縣,屬留後司。從政府之請也。
○釋徐省囚。
10月20日
○丙寅,下副留後安純、前府尹朴習于巡禁司。以安耋所告也。耋曰:「向給馬朴蔓之事,純與我言曰:『我爲監司時,有此事,事亦干於我。』習亦言之,非臣等所誣罔。」蓋習,孝孫之妹夫也,故陰嗾之。巡禁司上言:「孝孫、安耋、全直、禹承範、崔孟良等,訪于私第,私相朋比,罪當杖百。」命皆贖之。朴習以親戚減三等,杖七十,命原之,以元從功臣也。
○移種柑橘數百株于全羅道海傍諸郡。遣上林苑別監金用,往濟州移之。
10月21日
○丁卯,命大護軍李君實,行視楊根、砥平、洪川、橫川。以覘禽獸之多少也。
○議政府啓行楮貨法。啓曰:「中國寶鈔,薄而柔軟,齎持貿易者,或爲一皺,或爲二皺,或至三四皺,或匿於袖裏,或藏於靴,不以齎持爲難,雖至破缺,亦相貿易。但以新舊論價有差,及其全不可用,然後納官換受。今國朝楮貨,厚而勁,小有皺者不用,小軟小缺,亦皆不用。人以齎持行使爲難,至有糊貼補缺,以獲重罪。自今公私行使楮貨,皆令有皺,不拘皺數,雖至柔軟破缺,亦許行使。若値納官,官吏不得點退;全破不用者,所掌官皆許易給;官吏點退者及私不行使者,許人陳告。依《大明鈔法律》,民間買賣及諸色課程,竝聽收受,違者杖一百。」從之。
○命政府議憲府上疏:
一,奴婢之訟,奸詐之徒,務爲貪得,告訴無際,惟我聖上,灼知是弊,許令當時得決者給之。伏望殿下,令攸司,竝於時得決者給之。一,生民之始,未有尊卑之分。伏望殿下,體生民之化,將限年呈狀良賤相訟迨今未決者,勿論前決有無,悉屬司宰水軍。
右二條,依九月初一日以前受敎施行。
一,官有大小,才有長短,故人不稱任,官廢其職,則未見其能濟也。苟其才長且能者,陞諸大郡,以示爲官擇人之意,其短且不能者,任之小縣,不悖於用人不求備之意矣。如此則人稱其職任,無不修矣。
右條,如憲府所申施行。
一,漢城府,掌都城五部,視事素煩,今又移刑曹所訟,而郞官之額,不加於古。罷尹一位,添置郞官,分掌聽斷,則吏擧其職,訟自無滯矣。
右條,以各司職閑者,兼判官一、兼參軍二差下。從之。
○司諫院上書,條陳奴婢事宜:
一,兩邊皆無官決,事可東可西者,中分。一邊曾得官決,一邊無官決濫訟者,以時得官決使用者給之。一,奸猾之徒,飾詐相訟,情僞現露,自知其非,累年不現者,得與中分,則奸猾之幸也。至五年終不現身相訟者,勿許中分。一,收養,卽同己子,雖無傳繼奴婢,全給,侍養則差分,曾有著令。今不辨收養、侍養,亦許中分,殊失永爲遵守之法,願差等分給。一,中分奴婢數少,則以未産所生充給,然得奴婢者,或稱物故,或稱無産,則後日爭訟之端,始起於此。未産所生,勿幷充給。一,奸貪之輩,務得爲要,逃亡奴婢,招引隱匿,或藉文案,以爲己有,理宜分辨。九月初一日前後勿論,許令受治。一,僞造文字,情迹已著者,幷爲中分,則奸詐之幸,正直者之不幸,勿許中分。一,無子息人奴婢,依前限四寸分給,限外濫訟者,勿許竝分,一依遵守之法。一,僥倖之徒,冒濫呈狀後,不告彼邊,彼邊不知,全不相訟者,勿許中分。
下政府擬議。河崙等議得:「上項八條內,僞造文字,情迹已著者,勿許中分,以懲奸詐之條,依諫院所申。無子息人奴婢,限四寸分給,限外幷分之條,一般四寸呈狀身故者,子孫幷給。其餘六條,擧行未便。」柳廷顯、韓尙敬、沈溫等議得:「右八條內,僥倖之徒冒濫呈狀後不告彼邊,彼邊不知,全不相訟者,勿許中分之條,依諫院所申施行。」從之。
10月22日
○戊辰,罷趙英茂爲月漢山府院君,柳亮文城府院君。以南在爲右政丞,李天祐議政府贊成事,李叔蕃、朴訔參贊議政府事,柳廷顯兵曹判書,韓尙敬吏曹判書,趙涓知議政府事,朴子靑右軍都摠制,成發道刑曹判書,崔龍蘇工曹判書,沈溫司憲府大司憲,李原永吉道都巡問察理使,崔迤平安道都巡問察理使,尹坤慶州安東道兵馬都節制使,李從茂永吉道都安撫使,金承霔平安道都安撫使。陞濟州都安撫使尹臨資。初,上召河崙、李叔蕃曰:「今趙英茂有疾日久,誰可代者?予觀《宋史》,爲宰相者,或罷或除,殆無虛歲。予則以爲宰相者,實難其人。太祖之相,唯趙浚、金士衡耳。今有李稷,宜代其任。至于世子之時,豈可無相?且稷與左相有親戚之嫌,今則未可也。唯南在在焉。然在凡事,刦於勇爲,爲之乃何?」崙對曰:「凡事不卽勇爲者,英茂尤甚。臣等欲行一事,則固止之,故行事甚難。」上笑曰:「趙公直故也。」崙曰:「古有卜相,何如?」上曰:「凡占,惟先蔽志,我志之斷,卽天地宗廟之卜也。」
○京畿馬山道丞改靑坡,金谷道丞改重林,豐海道七站改洞仙寶山道。加置京畿靑郊道、慶尙金泉道驛丞。
○命復四品以上官敎法。命曰:「朝謝之法,古史無之,宜復四品以上官敎之法。」初,安省、李天祐、李之崇、柳廷顯告身,爲臺省所不署,故有是命。
○河崙、李叔蕃密復于上曰:「桓王之妾子孫,開國之初,驟至大官。自今其子孫,雖有功勞,但賞以田民錢帛,勿任顯秩。」上令代言李灌,備書于內藏《宗親錄》。
○命還給金音告身。司憲府請勿還給,不聽。河崙子久,娶音女,故有是命。
10月23日
○己巳,暖如春氣。
○釋尹向、安純,罷其職。巡禁司訊問時,純曰:「非我所言。」與耋相詰不報,故得免,其實則純言之。向給馬之事,其迹已著,上特寬之,幷徐省只罷其職。
10月24日
○庚午,上奉迎上王,設宴于廣延樓,極歡夜罷。上謂汝知曰:「我昆弟雖多,今日在此,唯我與上王耳。父母之靈,祇自知爾,卿其往迎上王以來。」
○通事宣存義,回自京師,收崔浩之骨而來。命曰:「今後赴京使臣,易換象毛,以充國用,永爲常例。」
○命永吉道都巡問使,進堆困鷹子。
10月26日
○壬申,暖如春氣,夜大風。
10月27日
○癸酉,陰雨大風。
10月28日
○甲戌,免東北面吉州月課軍器。以蟲損尤甚故也。
10月29日
○乙亥,上奉上王,畋于楊州天寶山、海龍山。初,上召李叔蕃曰:「前日上王謂予曰:『請同日觀獵。』今將如何?」叔番對曰:「南巡未久,無乃亟乎?」上曰:「不可食言,其將何以?」叔蕃曰:「然則獵於近郊可也。」遂定海龍山之行。上慮政府臺諫以爲言,秘之。
10月30日
○丙子,駕留楓川,射鹿三狐一。
○遣內侍別監,祭海龍山神。
十一月
11月1日
○丁丑朔,遣中官獻禽于誠妃殿。且賜趙英茂,以英茂疾病也。
11月2日
○戊寅,還宮。奉上王設宴于松溪院,盡歡夜還。兀良哈李都乙赤亦侍從,因醉以刃剌蓋陪一人。
11月3日
○己卯,恭安府尹致仕唐誠卒。誠,浙江明州人。元季,避兵東來,初爲征東行省掾[29]史,行省罷,以中郞將爲司平巡衛府評事。通曉律令,遇事敢言。時,當國者惡成石璘不附己,誣以罪下獄,掖兵馬都統使崔瑩,將置極刑,誠言罪不至死,瑩不聽。誠固爭不能得,遂取律文投地,謂瑩曰:「都統先律文而生乎?抑律文先都統而出乎?都統乃何以一己之見,而捨律文乎?」瑩以誠勁[30]直不怒,我太祖亦營救石璘,乃得減死。累官至判典農寺事,代李元弼掌事大吏文。及太祖卽位,歷戶禮刑工四曹典書。嘗[31]訟奴婢于辨定都監,不勝,揚言于朝曰:「今此都監,非辨定,乃不定也。」坐此免官。未幾,以檢校判漢城府事,提調文書應奉司。歲辛巳,上旣受誥命,誠面啓曰:「向者國銜稱權署國事,今只稱國王,名正辭簡,甚好。」因伏地請曰:「小臣頭銜,亦欲除檢校二字。」上笑,改除開城副留後,再遷恭安府尹。己丑,以本官致仕,命給全俸終身。誠性勤謹,年踰七十,精力不衰,凡遇事大文字,必親審覆,鮮有差誤,上委信之,賜鄕密陽。卒年七十七。上悼甚,遣中官以弔,賜賻米豆各四十石、紙百五十卷,給棺槨,賜祭,中宮亦賜祭。石璘以詩哭之曰:「學兼文吏兩精强,有益東邦孰可方!都統律文先後語,此生難報死難忘。」
○女眞子弟四十二人來,賜米豆人各五石。
○監察鄭其等九人上書。書曰:「近日臺長皆被劾,監察孫寬,使監察黃敬敦、朴箋,擅開臺庫。請下攸司,鞫問其由。」卽令憲府治之。其等上書,在前月十八日矣。代言司金汝知,陰庇寬輩,不卽啓達。
11月4日
○庚辰,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法令紛更,古人所戒,朝作暮更,下民何觀!庶官告身,署經臺諫,所以奬節義礪廉恥也。不用鈇鉞,而人自懼,轉移人心,裨補治化,莫此爲急。臺諫請行蒙允,行之數月,遽致更變,深爲未便。署謝之法,亦有可議,立賢無方,聖賢所訓。苟其賢也,雖甕牖繩樞之微,必能濟於事;苟不肖也,雖衣冠閥閱之美,何益於國哉!今之署謝,或昧此義,遂使美法,不克行之。臣等願一品以下署謝之法,勿令變更,其於評論之際,重其才行,輕其世系,則重賢之道、勵士之方,庶爲兩得矣。
上覽之曰:「朝作暮更,固可羞也。然告身之法,舊史所無,官敎之法,太祖令典,不可改也。勿復言之。」朝罷,謂金汝知曰:「令臺諫勿以私情行事。前朝臺諫,皆附大臣,以行己志,予所親見者也。近日臺諫,互相朋比,未免其罪,無乃有愧乎?」
○司憲府上疏。疏略曰:
吾東方,自王氏統合以來,官無大小,皆待告身署經臺諫,其或系出有累者,行有不潔者,必滯告身以懲之。是故人各飭礪,務尙節操,鞏固維持,幾五百年。惟我太祖,應運開國,立經陳紀,無非子孫萬世慮,唯告身署經臺諫,止於五品,厥後有議,行於四品。是則國初一時之權,非持守萬世之計也。自是以來,人心日弛,及受官敎,則或有指臺諫而笑之者矣。今我殿下,灼知是弊,自今年四月,始行告身之舊法,庶幾人心有所禁防也,不一年而又變。伏望殿下,復告身之舊法,皆署經於臺諫。
不聽。
○命罷科田五分之收,議政府以爲未可。上曰:「向聞上國有變,故命收五分之一,以備軍食。今玆無變,糧餉亦足,何必取寒士之涓埃,以助公室乎?若有變,則雖全收,固無害也。」
○初置洪原縣監。從永吉道都巡問使李原之報也。
○禮曹上書陳祀典數條:
一,謹按唐《禮樂志》,古先帝王,竝列中祀。國朝先農、先蠶、文宣王,列於中祀,檀君、箕子、前朝太祖,宜陞中祀。一,宗廟奉祀,止於五室,乃以前朝之主,祀至八位,似未合禮。太祖以下七位內,顯宗克逐遼賊,以除民害;恭愍王能事大明,以安民生,有功於東方,義當幷祀,其餘五位,許令革除。一,謹按校書館祝板式,於檀君、箕子稱國王,前朝太祖稱朝鮮國王,似不合理。許於檀君、箕子稱朝鮮國王。境內山川稱國王;望祭北郊,稱朝鮮國王,亦不合理。許於北郊,亦稱國王。馬祖祝稱朝鮮國王,先牧祝稱國王。先牧亦非境內之神,許依馬祖之例。
又上言:「司僕寺以巫覡祭馬神,淫祀也。請自今祀馬祖馬步、馬社、先牧之神,令司僕官受香以祭。」又啓:「大朝會殿下出入,通贊喝鞠躬平身。今後每衙日及凡朝會,亦依此例。」竝從之。
11月5日
○辛巳,司憲府上書。書曰:
任土作貢,古今令典。禹別九州,厥貢惟錯,蓋因方土所宜而取之。惟我國朝,隨土收貢,其制尙矣,惟東西二界,曩在前朝,累經兵亂,州郡騷然,田疇荒穢,移民入鎭,以供守禦,姑爲日耕之法,寬其收租,以裕民生,貢賦之法,未遑修擧。盛朝開國,休養生息二十餘年,旣庶旣富,田野日闢,經界旣正,修貢奉上,正在此時。其巡問摠戎之官,多收土産,曾不輸貢于朝,但充營中之費,國無其益。乞依各道例,將土宜之物,參酌定額,以爲常貢。
下政府議之,皆以爲可。命將在前收齊數,除其道不得已經費外,竝皆輸納于京。
○日本薩摩州源佑鎭,使人來獻土物。
○賜明通寺盲人等米三十石。
○命置象于全羅道海島。兵曹判書柳廷顯進言曰:「日本國所獻馴象,旣非上之所玩,亦無益於國,觸害二人。若以法論,則殺人者當殺,又一年所供芻豆,幾至數百石。請倣驅犀象之事[32],置于全羅海島。」上笑而從之。
11月6日
○壬午,引見議政府諸卿及星山府院君李稷,議增廣京城東西二隅便否也。右政丞南在進言曰:「當戊寅定社之時,殿下曲加救護,肉臣旣骨,今又命爲右相,義則君臣,恩同父子。但爲臣之職,當直言極諫,然則恐傷恩。」上曰:「宗社之靈,陰誘予衷,故用卿作相耳。直言則有官守,卿不必然。」對曰:「爲相,安敢默默苟祿!且體元,人主之職;調元,宰相之事。臣未知何以調之?」上笑之。河崙上言:「曾爲沙門,得僧職者還俗,則無仕進之所。乞除檢校之職,兼以濟生院惠民局職事,降於本職六級,以給其祿。」從之。
○命禁楊根、原州、橫川等處私獵。
○申嚴中分之法。議政府啓:「兩邊中分限當奴婢,奸貪之徒,甘心時執役使,不從敎旨,不卽執籌中分者頗多。今後元隻不執籌者,其奴婢,竝皆屬公。」又命中分之法,勿論人數,只於兩邊中分。
11月8日
○甲申,上王請迎上于仁德宮,置酒極歡。
11月9日
○乙酉,晩霧,咫尺未辨人。
○建州衛千戶金希珠,使人獻土物。一岐州上萬戶大郞古羅,遣其子貴生獻土宜,請貴生授職。
○下砥平縣監安餘慶于巡禁司。巡禁司按問餘慶養國馬不謹,以致瘦瘠之罪以聞,命除徒三年,只贖杖一百。
11月10日
○丙戌,氣如春。
○政府啓號牌事宜。政府因漢城府呈啓曰:「今號牌,東班則至于九品,不書年歲容貌,西班則自僉摠制,至于副司正,皆書之,似爲未便。西班四品以上,乞依東班例。」從之。
○以漢平君趙涓兼判司僕寺事,吳致善奉禮郞。致善乃故將軍金德生之女壻也。德生嘗從潛邸,射虎有功。今用致善,以是功也。
11月11日
○丁亥,命各司決奴婢訟。議政府啓:「刑曹及都官,員少訟多,定日內未及決了。乞依在前辨定監例,分送各司,使其行首,分定各房掌決絶,具由移文都官,立案成給,如有誤決者,依敎行首及房掌論罪。」從之。各司分送,凡二千一百餘道。
○定各道各官鄕校奴婢之數。江原道都觀察使啓曰:「外方各官鄕校奴婢,留守官二十戶,大都護府牧官十五戶,都護府十戶,知官七戶,縣令縣監五戶式定額外,奴婢皆移屬無奴婢鄕校,充其額數。」從之。
○定各品農舍欄園步數。卒參贊崔有慶妻李氏告狀政府曰:「亡夫葬所,卜于龍駒縣前將軍金召南農舍之傍。柩至,召南止之。」政府議啓:
一品以下至于庶人,墳墓場栍,皆有定制,農舍欄園,尙無定制,以致富强者廣占山野,以爲柴地,使貧乏之人,不得居焉,以至達官葬事,亦不得占地,相爲爭訟,官吏不之禁。乞一品農舍欄園方百步,每品降十步,以至于庶人方十步,以爲定制,使不得濫執相訟。
從之。
○刑曹上奴婢決絶事宜。啓曰:「相訟奴婢,一皆中分,此簡詞訟伸冤抑之意也。然今該官將兩邊文契,使孫宗派限年呈未呈,一一分揀中分,則詞訟益繁,弊復如前。除決後仍執者及於前決立案,以限年未呈論決者外,九月初一日以前呈狀相訟者,勿問是非,竝兩邊中分,以絶詞訟,以伸冤抑。良賤事,已依憲府啓聞,限年呈狀,迨今未決者,勿論前決有無,悉屬司宰監矣。丁丑戊寅年以後,今癸巳九月初一日以前,呈狀稱逃亡訴訟者及限年呈未呈,造飾良籍,不明訴良者,頗多。乞將此輩,竝屬司宰監。」政府議得:「九月初一日以前呈狀相訟公私奴婢,則依臺諫刑曹及都官受敎條件決絶。初一日以前呈狀良賤相訟良賤籍俱不明者,依乙酉年敎旨,限今年十二月,皆屬司宰監。」從之。司憲府上疏曰:
今奴婢公私處中分,則恐將有互相容匿之弊。請將私賤籍明白者從賤,不明則公處,雖無文籍,竝屬公。
從之。政府啓:「司宰監水軍實數九百十一名,請以其監二員與都官郞廳同坐,將元屬文籍,細推從來接處。」從之。
○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臣等謹按,《書》有《說命》、《微子》、《蔡仲》《之命》等篇。後世命官制辭,其源蓋出於此,前朝盛時,亦行此法。乞依古制,凡於除授,二品以上,敍其德行制辭命之;三品以下,署經臺諫。
下議政府議之,宜如諫院所啓,不聽。
○議政府啓禁刑日法。啓曰:「蒙下旨,令刑曹考禁刑日不治事古制。刑曹報:『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爲禁刑日不治事,然無明文,止於律文,有禁刑日,而決罰罪人者笞四十。』又令禮曹稽《文獻通考》云:『宋太祖開寶九年,旬休日不視事。太宗卽位,旬休日復視事。』其後又詔:『自今內外百司,除舊制給暇外,每月旬休、上巳、重午、重陽,竝休務一日,三司、開封府,事關急速,不在此限。』又云:『齊戒日,不判署刑殺文書。』又云:『每歲立春至秋分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暇日,皆停死刑。』本府以此考之,前朝以來,三暇日與宋旬休日同然云,事關急速,不在此限,則三暇日,似不必强用,自今許令決事。出納官三暇及六衙日朝會後,皆赴本司治事,唯刑曹,漢城府、巡禁司,於齊戒日暇日,不得行考訊決罰。除在前禁刑日外,上項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不得行死刑。」
11月12日
○戊子,司憲府上疏。疏曰:
臣等聞治國之道,莫大於正風俗,化民之方,惟在於惇孝悌。方今制禮樂興學校,風俗不可謂不正也,孝悌不可謂不惇也。然其民生繁夥,未易變化,間有忿怨於奴婢之冒得,構釁於錢財之濫用,親戚反爲仇讎,或有沒身而怨不釋者,此孝悌之所以不惇,而風俗之所當先正者也。乞其相訟者,雖非期親,若屬九族,除事干社稷外,無問是非,一依律文內干名犯義之例,先以不孝不悌,斷其罪,然後方許受治,則庶回孝悌之本,而風俗亦由是而正矣。
下政府議得:「疏意與永樂十年十二月日敎旨,大意相同,宜以在前敎旨施行。今後凡有請行事件,先考在前奉行敎旨,有則擧行,無則申請,以爲恒式。」從之。
○司諫院上疏。疏曰:
伏覩政府受敎,節該:「世家子弟,或有犯罪,永奪其田,一朝陷於貧乏。乞除家産沒官,永不敍用外,所犯照依律文,以行決罰,勿奪其田,已行收奪者,亦令還給。」臣等竊惟,家産沒官者,卽是謀反大逆謀叛等罪,世不常有,其餘重犯,情法不宥者,名例甚多,犯人相繼。苟行姑息,勿奪其田,則是惡人之幸,甚非所以懲惡戒後之道。且槪稱科田,則安有犯重罪收職牒,而身無存沒,尙食其田之理乎?圻內之田有限,新來從仕者日衆,苟使罪惡,世食其田,新來從仕者,何從而受田,淑慝何從而別乎?竊念我太祖革前朝私田之弊,垂永世經界之法。誠宜固守,勿令或改,今觀此法,似乖成憲。依太祖之制,犯杖以上罪,收職牒者,未奪其田,以懲爲惡。
從之。
○日本宇久殿,使人來獻土物。
○永吉道永興府龍神堂前大川灘水,絶而復流。水於卯時絶流四百餘尺,至辰末復流。
11月14日
○庚寅,司諫院上疏,下議政府議之:
一,世祿,王者之所以待士,不可不均也。我國家革前朝私田之弊,設圻內科田之法,自公卿大夫至于士,竝受土田,此法文王仕者世祿之美意也。然掌之者,不體聖意,乃以公平正大之法,反爲厚薄先後之計,故仕宦累歲,終不得一頃之田者,間或有之,誠爲未便。願自今,分田之時,令臺諫一員,更相交坐,計其前受多少,考其仕進前後,使不相濫,則多受者不敢窺伺,未受者始蒙聖澤也。
右條,政府議得:「曾令臺諫給田,行之有年。臺諫每日坐給田司,與常員無異,故罷之,只令司憲府,考其每日給田各品姓名,其中有不當給而給者,便行論劾。厥後憲府不行久矣,宜令擧行。」
其二,唐太宗曰:「百姓乂安,則此乃朕之甲兵。」有子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若能使民安且富,則兵食焉有不足者哉?我國重糧餉之儲,憂耗損之弊,以軍資陳穀,換民新穀。夫民之常情,暑雨祁寒,猶且怨咨。況終歲勤勞,望賴秋成,而反違其欲,以舊易新乎?且義倉之法,春散冬斂,出納得宜,而民皆知惠,當其斂之,猶以爲病。矧以新舊,强民相換,烏得無怨?程子曰:「生民之理有窮,則聖王之法可改。」伏望殿下,革除此法,以副民望。
右條,政府議得:「漢、楚相距,勝敗未定五載之間,韓信獻計,以舊粟易新粟,卒成帝業。況以數十年之蓄,昧於新舊相換之計,則先入者,皆腐而無用矣。且其相換之粟,不必備其國用,亦爲慮其民食。雖民之至愚者,亦知終利於己矣,豈必怨咨之甚哉?自來年爲始,春夏分給,秋冬換納。」上從政府之議。
○忠淸道竹山中猛船一艘,遭風敗沒於唐津浦,溺死者二十四名。上曰:「掌船者不審風水,致令敗沒,宜推鞫科罪。」
○命囚義州人金毛珍、蔡貴珍于巡禁司。平安道都巡問使報曰:「毛珍等造妖言曰:『今年八月,見八九歲山童于石城下,童曰:「十二月十七日二十四日,有兵亂。」』」命囚巡禁司。毛珍等辭服曰:「吾還歸山谷,當見山童,聞其說也。」命巡禁司司直玄仲仁,率毛珍往義州,質其言,果妄則囚之。且命曰:「此人罪雖重,宜給襦衣,勿令凍死。」仲仁復命曰:「毛珍之言果虛,故囚于安州。」
○前判江陵大都護府事金自粹卒。
11月15日
○辛卯,置京城修補都監,以星山府院君李稷爲都提調,朴子靑、金漢老等十二人爲提調。
○下王庥子巨乙吾未于巡禁司。初,金汝知啓曰:「前朝王氏苗裔,國令所不蓄。有公州人李密冲者,以私書通于臣曰:『前朝王庥娶密冲妹爲妾,有子曰巨乙吾未。今當號牌,將何以哉?』臣於初九日受其書,因先祖母忌,不卽以聞,恐人知之而火其書。」上曰:「雖有苗裔,豈有可疑之理乎?然不從國令容匿者,非矣。」命遣巡禁司大護軍趙賚[33]于公州執來,令議政府刑曹臺諫各一員,同巡禁司治之。庥,前朝王氏之裔。庥以公州人李密冲之妹爲妾,生子曰巨乙吾未。其母甚微無知,故得避甲戌之誅,匿居密冲之戶。密冲,汝知伴人也。嘗通書於汝知,汝知得書,經五日乃聞。又有言庥之子二,亡命爲僧,名性雲、性如。於是,逮捕庥之妻權氏及姊夫前副留後禹洪富與其二子、庥之壻李韻、李伯黎、庥兄之壻尹殷、二僧之師安分,皆加考訊,不得其實。捕二僧問之,皆云:「我乃庥之祖母鄭氏奴也。」問安分,答之亦然。又有言壽延君王珪之子,亦有生存者,捕珪之妻金氏與其壻郭存中問之,亦虛言也。壓膝密冲,鞫問至再,亦無異辭。巨乙吾未亦言庥之二子,更無有也。辭連二十有四人。訊問官請下汝知于獄,與巨乙吾未對辨,且問淹延不啓焚書之故,上不許,謂汝知曰:「此不緊事也,然在臣職,宜卽告之。國人必以汝爲非,可歸家以待。」臺諫刑曹劾汝知,又令守直,仍上疏曰:
凡變故妖孼,隨所見聞,奔走申達,人臣之職也。況朝夕侍從之臣乎?汝知於今月初八日,得見密冲書,不卽申聞,延留數日,固已可疑,及臺諫推納其書,托以毁裂,竟不之納,其文所載之辭,尤可疑也。況巨乙吾未者,年今二十,密冲來往汝知之家,亦有年矣。乃因號牌之令,通書議其稱姓如何,豈嘗不知而遽有此議乎?且汝知農舍,密近巨乙吾未之居,其知之久近,未可知也。伏望下攸司,鞫問其由。
不從,命除守直。巡禁司啓李密冲納招曰:「王庥嫡子一人爲僧,居于忠州,今不知其所之。」下議政府,移文各道,諸山僧人內,年四十以下十五以上者,從來祖系,備悉推考以報。
11月16日
○壬辰,氣暖如春。
○上不豫凡三日。命代言司曰:「予手尙未平復,難於執圭。於冬至向闕拜如何?」左副代言趙末生曰:「宜以時服行之。」
11月18日
○甲午,下司憲監察孫寬、黃敬敦、朴箋于巡禁司,依律收贖;罷皇甫仁、鄭其、蔡知止、安思敬職。司憲府上疏曰:
臺庫所藏文書,關係匪輕。監察孫寬、黃敬敦、朴箋等,聽被劾臺長所通之語,擅自開閉,私相比附。又監察皇甫仁之上直也,巡禁司移文於府,乃推朴蔓文字輸送也,仁不告課,擅開臺庫。監察鄭其等以孫寬等,擅自開庫爲非,告于代言及本府,今巡禁司移文至府,反不取旨,以監察蔡知止、安思敬,分臺開閉,有違責孫寬之意。知止、思敬亦聽監察分臺,擅開臺庫。右人等罪,惟上所裁。
上從之。監察辛淑淸等四人上書曰:「臣等旣與鄭其等同議,願罷臣等之職。」下吏曹。
11月19日
○乙未,刑曹、臺諫,交章請金汝知之罪。疏曰:
前朝餘孼巨乙吾未,亡命公州之地,苟逭天誅,二十年矣。臣等前日,論請金汝知知情端由,未蒙兪允,惶恐之至。臣等竊惟,汝知欲掩其罪,飾詐非一。初以初七日得見密冲之書啓聞,後乃以初八日更啓,其詐一也。劾問答通曰:「初八日得書,至初九日開見。」今見密冲供狀,以其書授汝知之奴,具言書中之意,則其奴必先言其由,安有待翌日開見之理?其詐二也。汝知又言:「不欲人知,卽刻裂毁。」此凡有見識者所不爲,其謂汝知爲之乎?其書必有難言之事,托以裂毁,其詐三也。又言遺忘未啓。此豈遺忘之事耶?其詐四也。又言:「月初九日,因其忌祭,與兄弟會于母家,見密冲書。」却言恐洩卽裂,其詐五也。聞此等事,登時啓聞,愚夫愚婦之所知,今乃稽留,其詐六也。密冲供狀內:「汝知農舍,密近巨乙吾未之居,奴婢相往,傍人無不知之者。」是則汝知之奴,豈獨不知以告其主乎?且汝知近因扈從,拜掃先墳,巨乙吾未繼父吳仁永,言於汝知曰:「欲於歲抄,率迷惑兒上京謁見。」繼有此書,汝知之知其有素,明矣。以此等之事觀之,其運謀變詐,莫窺涯涘。雖無他證,其情已露,請收告身,鞫問其由。
臺諫刑曹復交章曰:
今巡禁司所推吳仁永供辭,合於臣等前日所申。仁永嘗隨汝知之父濤,出入其門久矣,豈不告之?汝知不曾申聞,其罪大矣。請收告身鞫問。
不聽。
11月20日
○丙申,冬至。氣暖無氷。
○上邀上王于廣延樓下,設宴極歡。
11月21日
○丁酉,對馬島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
○命慶尙、全羅道進黑漆箱。慶尙道一百,全羅道七十,內竹外皮。俟正朝以進。
○命禮曹,考前代帝王待前朝君王子孫之法以聞。上謂群臣曰:「歷代帝王,易姓受命,剪除前代之子孫,予於史典,未之見也。」禮曹參議李之剛對曰:「臣等承命,稽諸三代、漢、唐、宋,皆保全之。剪除者,唯五胡五季之君耳。」上曰:「當取法唐、虞三代之盛,何足論五季衰世之事耶?太祖開國之初,前朝之後,不得保全者,本非太祖之意。一二大臣以爲,今當草創,人心未定,宜去其裔,以一衆志。予少也,不識古典,未能請寢其議,至今爲恨。」吏曹判書韓尙敬進曰:「國初,臣爲知申事,得聞是事,實非太祖之本意。臺諫上疏請除,太祖不從,一二奸臣,啓以利害,太祖不得已而從之耳。」上曰:「予欲保全,意已定矣。」玉川君劉敞曰:「臣亦與聞是事,甚非太祖之意。今日上有是命,實我國祚萬世延長之兆也。」上曰:「今王庥之子,本無罪,不當就死。唯匿不告官者,可以議罪。」命代言趙末生,往巡禁司,保放巨乙吾未及其母與妻子。巡禁司及政府、臺諫、刑曹請曰:「此非小事,而今未畢,不宜速放。」命曰:「如有可問之事,其三寸叔李密冲及辭連人禹洪富等在焉。」上又謂群臣曰:「前朝之後,雖有十人,吾無嫌焉。今巨乙吾未者,置而不論,則知情不首者,亦免矣。」
○免鏡城李大豆所耕田租。從永吉道都巡問使李原之報也。吾都里建州衛千戶金希珠狀告:「歲在辛卯,吉州移來,土著耕田,乞免租。」亦從之。
○議政府請詰全羅道水軍都節制使洪有龍罪,從之。有龍數被倭寇,一不追捕故也。
○政府又啓:「平安道都巡問使報:『道內州縣倉庫,近因平壤築城,不得營造,雨漏火災,誠可慮也。』請除築城,營建倉庫。」命曰:「除城子不得已修築外,宜從其請。」
11月22日
○戊戌,議政府議上司宰監啓目:
一,本監專掌舟楫,中外船隻,宜盡知數,無時考察。自今京畿及外方公處船,令各道監司,每寅申巳亥年季月內,差使審檢,依式成籍,送納本監。
右條公處船,皆著火印字號,次第幷刻,成籍上納;私處船,幷著火印字號及船主小名具錄,各別成籍上納;船隻,還準受,以備參考。
一,兵船、漕運船、水站船、公處捉魚船等一應公船,或欲破取,或欲改造,則須報監司,傳報政府,以待行移。擅自改破者及擅賣者,依律論罪。
右條,如啓目施行。不堪破取改造,必須和賣船隻,亦於監司呈報,毋致朽毁。
一,各處無時新造船,不拘年限,所掌官卽報監司,依式火印刻號,傳報政府,移文本監,續書于籍。
右條,如啓目施行。
一,都城地濱大江,船楫之用甚多。慶尙道歲貢,只哨嗎船十隻,小有舟楫之用,則必奪私船以供之。自今上幸亭子船二隻、哨嗎船二十隻、小居刀船十隻、平底船八十隻,定貢額,分定各道,每當戊癸兩年農隙之時,堅實造作,上納本監,點考火印,續書于籍。
右條,忠淸、江原、豐海道平底船各十隻,慶尙道全數,全羅道哨嗎船十隻式,如啓目施行。
一,魚梁水梁,專屬本監,收稅國用,載在《六典》。近因考課廢弛,中外公家巨室,各占捉魚,及其收稅之時,多方托故,不卽納稅。自今各處魚梁箭主、水梁船主,雖係公家及巨室,所在官嚴加考察,竝徵其稅,以實國用,違者從重論罪。
右條,如啓目施行。
一,各道各官魚梁水梁所産魚物及魚水梁上中品,四標箭主、船主、小名接處,令兩界及各道監司,分揀成籍上送。其兩界船稅、箭稅,姑從前例,或上納或和賣,以便國用,其餘各道船稅、箭稅,依已定數,趁節收斂,卽報如前。
右條,來二月內,推考呈報事行移。
一,本監祭祀宴享所用生鮮出處,亦當爲慮。自今於各道歲貢網子,酌量定體,江魚大小,隨時捕得。又於江邊,鑿池三所,其一所供祭祀,二所供宴享何如?
右條,來春更報。
一,各處魚梁水梁新出魚物,理合最先供上。今後安山、仁川魚梁各二所,俱以上品定體,令其官,趁節結箭所捕魚物,隨卽給狀上納。豐海、全羅、忠淸各道水梁所産,令所在官,亦以最先捕者,給狀傳遞上納;進上前私處先到者,箭主船主,所在官從重論罪。一,諸處祭享魚物,今後直納典祀寺,以致精潔何如?
右二條,竝如啓目施行。
11月23日
○己亥,身良水軍,還屬司宰監。議政府據刑曹都官呈啓曰:「曾受敎旨內,身良水軍陳告者賞錢,其水軍,還屬司宰監,官吏未解還屬二字之意,不能擧行。乞將在前避役從賤屬公水軍及陳告各人處賞給水軍,竝皆推刷,還屬司宰監,陳告者賞錢。」從之。
11月24日
○庚子,命議政府,巡訪都城增築基址。
○命摠制柳殷之、大護軍李君實等,往審原州、橫川等處講武場。
○日本回禮官朴礎復命。
○濟州人生員高得宗進馬三匹,賜米豆三十五石。
○宗貞茂弟宗右馬多茂世及和田浦萬戶,兵衛時兵衛沙衛門,使人獻禮物。
11月26日
○壬寅,命儲平安、永吉兩道軍資。兩道境連上國,而軍資乏少,每年以豊海道租稅,輸平安道;江原道租稅,輸永吉道,永爲恒式。
○平安道都巡問使崔迤,上書請減田租。書略曰:
古之一日耕,稅納七斗,今依他道例量田,則一石也。前年雖減十分之二,還上徵斂,民不堪苦。請今年更減其稅。
李叔蕃進言曰:「隨損給損,已有著令。今平安道禾穀,雖不實,隨他例給損而已,何請減稅乎?」上然之。
○命釋王巨乙吾未,罷知申事金汝知職。巨乙吾未之獄,逮捕囚繫者甚衆,箠楚亂下,累日不得其情。上召見巡禁司、政府、臺諫、刑曹問事官等曰:「時方祁寒,滯獄誠不忍也。宜卽放王巨乙吾未,又速決連繫者。」且曰:「僧性如,乃有其父,非王庥之子明矣。予嘗考史編,歷代帝王,易姓受命,或封其後,致不絶祀,或加爵命,以旌其賢,未有殄滅之無遺者也。雖於衰世,容或有之,非人君好生之德,固無足取。予當保全王氏之裔。」僉曰:「僧性如等事,請須覈實辨正。」上曰:「不然。巨乙吾未雖王庥之子,予不欲加罪,二僧雖實爲嫡子,又何罪之?」李叔蕃曰:「上敎眞萬世帝王之模範也。」上曰:「此獄久矣,政府大臣,何無一言及之,若越人視秦人之肥瘠?」群臣羞愧。刑曹、臺諫,請誅王巨乙吾未,上不從曰:「自古帝王,非一姓與天地相爲終始,皆由祖父積德以興,及其子孫,滅德以亡。若李氏有道,則雖百王氏存,何憂之有!不爾,雖非王氏,其無受命而興起者乎?況國初王氏之除,實非太祖之本意乎?宜勿更言。」下旨政府曰:「今後王氏之裔,或自現,或爲人見告者,竝聽自願居處,以安其生。」巡禁司啓:「王巨乙吾未,知情藏匿吳仁永等四人,罪當斬;知情不首禹洪富等二十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上曰:「巨乙吾未,猶且放免,況其他乎?然不懲之,則後有大事,亦不告矣,可各減二等。金汝知,雖不卽啓聞,終乃自首,宜只罷職。」乃以李灌代汝知爲知申事。
11月29日
○乙巳,賜永吉道都巡問使李原叚絹各一匹。以進海東靑也。
○三省交章,請誅王巨乙吾未,不聽。疏曰:
臣等竊謂,制治於未亂,慮患於未然者,古今爲國之道也。恭惟太祖,當王氏覆滅之際,不刑一人,而應天革命,欲保前朝之後,從願安置,好生之德至矣,顧乃包藏禍心,潛圖不軌,卜覡占數。大小臣僚,請正其罪,以致天討,自取之也。苟有餘孼,人得而告之,豈意如王庥之子巨乙吾未者,尙伏於村庄,而藏匿不告者乎?此臣等所以拊心驚駭,而不能自已者也。夫變生於所忽,理勢之必然,不可以巨乙吾未,爲机上之肉而置之也。今且辭連在獄者,幾至六十,其人雖微,實是禍階。今若不置於法,安知後日之患,不有甚於今日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置之於法。
三省又疏請汝知之罪,上曰:「旣已免職,宜勿更論。」
十二月
12月1日
○丙午朔,三省復交章,請誅王巨乙吾未,不許。疏曰:
王巨乙吾未,混作編民,久稽天誅。臣等前日累次請罪,今蒙敎旨,特令原免,又其隱匿知情者,亦從末減。臣等竊念,無賴不逞之徒,無世無之,國家禍變之來,亦難前知。儻有幸災乘釁,結黨竊發,或因誑惑,逃奔他境,以構釁端,誠爲可慮。又蒙敎旨:「殲夷前代之後,古無此事。」臣等以爲,古今殊致,時勢異宜。堯、舜揖讓,湯、武征伐,皇帝王霸,各因時勢,以救其弊。豈可泥古,不諧於今?況我國家,一區壤土,豈中國之廣,氷炭相容之比乎?且變生於忽,事起於微,古今之通患。觀今日辭連繫獄之煩,則後日之害人生釁,蓋可知已。殿下終惜一人之命,獨不念莫大之衆乎?伏望殿下,體太祖不得已剪除之意,置之於法,宗社幸甚。
上曰:「三省臣僚,皆識事理者也。革命之後,猶恐苗裔之存,盡殲無遺,此庸君之所爲,予何忍之?卿等不將順予美,而何屑屑於此乎?王氏遺種,無罪而就誅,予心以爲不可。今已定矣,勿復進言。」三省復請金汝知之罪,不從。
○巡禁司啓:「前朝益城君子孫有無,問於金英富、任腆、金哲、申加究之、龍安等,其狀供皆曰:『未知。』」命皆釋之。巡禁司又啓:「前朝王氏之後,知情不首者李實等二十一人,囚于處仁縣,藥婢囚于振威縣。」命減二等施行。又啓:「李於仇知稱巨伊豆之姓爲王。」命釋巨伊豆,按於仇知之罪,減二等施行。又啓:「李宜山以王陽貴子巨伊豆生沒推考事在囚。」命釋之。又啓:「王巨乙吾未匿藏者巨乙金,罪當斬。」命減二等。又啓:「王巨乙吾未,變姓名爲李陽,其妻兄加勿,以不知告之。」命減二等。前少監洪義忠,杖一百,流于鏡城,加役三年;前朝懷原君妻盧氏,杖九十,徒二年半收贖,乃誣告前朝壽延君子生存故也。
○中外大小臣民,始佩號牌。各道人口,因號牌加現者日衆。上慮擾民,傳旨曰:「號牌之令已行,民無匿名者。若以號牌之數差役,則民必駭惑,依舊以所耕多少差定。」
○遣通信官檢校工曹參議朴賁于日本。令慶尙道都觀察使,給付虎豹皮十張、松子十石。
12月2日
○丁未,木稼如雪。南山雲霧如春氣,暮大風。命召司憲府、刑曹、巡禁司漢城府掌務,傳旨曰:「今天氣不順,凡獄囚,須令速決,毋使淹滯。」
○下擊鼓者四百三十餘人于巡禁司。前月十八日,以誤決擊鼓者三百餘人及二十七日,以丙戌年親着不及擊鼓者一百三十餘人。傳旨曰:「中分之法已成,此人等欲輕毁成法,不可不懲,宜按律施行。」
12月3日
○戊申,改神武侍衛司爲忠武。
12月4日
○己酉,漢江渡一船沒于江中,船中人四十餘,其得生者但十餘。
12月6日
○辛亥,以金漢老爲藝文館大提學兼判義勇巡禁司事,金南秀知議政府事兼判司僕寺事,韓珪知議政府事兼判軍器監事,權弘判恭安府事,呂稱、崔龍蘇左軍都摠制,尹向工曹判書,金學知典農判官兼漢城判官,鄭克從、元滉奉禮郞兼漢城參軍。漢城府兼官自此始。
○兀良哈千戶八人,來獻土物。
12月8日
○癸丑,幸東郊觀放鷹。
○司憲府請前判事宋千祐罪:「千祐於奴婢相訟時,托以賂贈權門,欺誑八旬老父,多取金銀布帛。請收告身,鞫問其由。」從之。
○申號牌法。命司憲府曰:「大小人員無號牌者,除啓聞,依前受敎,以制書有違論。」
○忠淸道都觀察使報:「今號牌成給時,加現人共一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名。請倂給號牌。」從之。
12月9日
○甲寅,下檢校參議金藻于巡禁司,翌日釋之。以劑臘藥不精且緩也。
○命永吉道都巡問使,更進松鶻。上曰:「日者所進松鶻,唯一,恐其有故也。」
12月11日
○丙辰,幸東郊觀放鷹。
12月12日
○丁巳,雨。上與諸卿議曰:「今《大明律》,若大逆等事則已矣,其餘未合於我朝《六典》者多矣。以我太祖《六典》及《續六典》行之,若何?」
○兀良哈千戶加乙多等四人及日本九州節度使使送十人等來獻土物。
○宥鏡城付處金光美、機張朴輶、河東柳文義、安東廉致庸、唐津金孝廉。又命還給金久冏、廉致庸、梁汝恭、朴輶、柳文義等告身。
○議政府上各司奴婢免貢役之法。啓曰:「各司奴婢內,子息三口以上立役納貢者,其父母之年,雖未滿六十六歲,聽免其役。父母老病,其子息五六口以上立役納貢者,其中一口,免役養親何如?」從之。
12月13日
○戊午,陰雨。夜,大雨雷電。
○命議政府,議犯罪籍沒者妻邊奴婢沒官可否。議政府議啓:「謀反大逆條云:『母女、妻妾、子孫、兄弟、姊妹、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産竝入官。』奴婢則不幷論。本國罪人妻妾,幷屬各司爲婢,然各司元屬奴婢,亦有使喚奴婢者。請免妻邊奴婢沒官何如?奴婢有同財物,幷皆屬公何如?」命依前例施行。
○令各道上滯獄。下旨曰:「外方各道疑罪滯獄者,令其道監司,具辭報于政府,政府以聞,永爲恒式。」
12月14日
○己未,氣暖如春。上召見政府、六曹曰:「今此天變,實予之咎。予深自思之,人君之過,不過聲色、貨利、甘酒、嗜音、峻宇、彫墻耳。有聲則必聞乎外,予實無之,惟色雖不可絶,然人所不知,而暗私者實無之,此天所鑑知。予於貨利,雖在微時,尙不留心。今爲國君而爲之乎?若甘酒嗜音,予患酒困,故不好也,唯於獻壽上王之時則有之。峻宇彫墻,亦予所無。往者作慶會樓,其制似侈,然非予之本意,欲以待上國使臣耳。今觀宰相,皆謹愼無有肆傲者。予實愚昧,未知致變之由。夫天之示戒,雖由君上之失道,百司庶府,亦代天工者也。曩者遇災,求言於各品,無可採者。卿等各謹乃職,其悉言之。」兵曹[34]判書柳廷顯進言曰:「殿下恐懼天譴,斯民之福也。今外方築城,民極疲困,冬暖非常,至春乃寒,則恐致疾疫,民多死傷,增築京城,宜姑寢之,以慰民望。」上曰:「予亦熟計矣,不若姑停之爲愈也。」仍下旨政府,令及調發之前,速移文罷之,唯政丞河崙,心不然之。廷顯又進言曰:「謹天戒,在勵精圖治。願日謹一日,親決萬機。」上曰:「有錢穀、軍器、威儀,各司宜謹坐更、禁火,違者,當直官吏,重罪之。」
○對馬島宗貞茂使人還。
12月15日
○庚申,命謹救蝕之法。上曰:「今後日月蝕或密雲或夜蝕,不必覘其所食而後乃救,須當書雲觀所定之時,而伐鼓救食,庶合克謹天戒之意矣。」是日,有月蝕,故有是命。
○賜襦衣一襲于朴礎。礎爲全羅道水軍都萬戶兼知海珍郡事,拜辭也。
12月16日
○辛酉,命議政府皆就職。先是,臺諫以天變,上疏論:「議政府,權柄太重,使誠心奉國,公耳忘私,國耳忘家者,處之可也。如或不然,其爲誤國,不旣多乎?請罷政府機務,歸於六曹。」上以其書示政府,政府退而不仕,故有是命。河崙詣闕,請從臺諫之言,不從。前此,大司憲沈溫,言於上曰:「政府領百官摠庶務,多行非法。若以臣言爲未信,則以政府日日行事文案驗之,則了然可知矣。」蓋惡崙專權獨斷,無所避嫌也。臺諫俱上疏,請罷政府,其略曰:「論道經邦,爕理陰陽,政府之職也。今親決細務,其於論道,未之聞也。請倣古制,政府則置三公,令六曹各供其職。」不從。政府又避嫌不出。上命曰:「毋嫌就職。」政府俱進曰:「臺諫之言,上遵古法,且從時王之制,不可不從。」上曰:「乙酉年間有此議,甚不可行。予若以爲可,則當於昨日朝啓,面議可否以定,其不議者,予所不欲也。」憲府劾政府吏房錄事,以今月十六日衙朝,遲晩分發,致令堂上三嚴後詣闕故也。臺諫復上疏論政府弄權病國之弊,且引中國罷中書省,專任六部之事,上曰:「革政府後,萬一有故,則誰可代庶務者?近日雷雨之變,由於政府不得其人所致,則爲政府者,皆非其人歟?古有諫臣直言:『烹弘羊,天乃雨。』爾等何不指其人乎?高皇帝,實古今天下之英主,雖無中書可也,予則猥劣,不可無政府也。況應對上國使臣,尤爲難也。」六曹啓曰:「使臣接待,禮曹之任,可無廢事。」上意然之,猶未顯言革之也。時河崙弄權受賂,尤多於臧獲,往往有賣官之譏,臺諫之論,意蓋在此。
○賜大護軍平道全衣二襲。道全請還本國掃墳,故賜衣遣之。
12月18日
○癸亥,上詣仁德宮設宴極歡。
○宥洪州付處陳鋪。
12月19日
○甲子,賜通事張有信衣一襲,仍命承政院曰:「今後出使人及有功人賜與所需紬綿布綃子表裏及三節衣服各十餘件,預備置于院中。」
○刑曹上止訟之限。啓曰:「相訟奴婢,分送各司,定朔決折,尙有不現身對隻者。今月二十日以後,始現身相訟者,勿許聽斷。」從之。蓋欲止訟也。
○議政府啓採金銀法。啓曰:「各官守令鄕吏等,雖知金銀石在處,匿不以告,或有告者,脅沮之,甚至箠撻。宜令各道監司遣首領官,同採訪使求之,如有不告而後覺者,以敎旨不從論;自告者,重賞勸後。」從之。以張有信爲採訪使,巡行各道,訪求金銀石産處。
12月21日
○丙寅,平安道義州地震。
○領議政府事成石璘辭。辭曰:「臣以老耄,長於百官,常恐不稱其職。今也臺諫,請罷政府,其言甚當。願免臣職。」右政丞南在亦辭曰:「自臣居相位以來,冬候如春,木稼如雪,大雨雷電,天災屢見,爕理之職,豈宜臣身?」皆不允。召政府諸卿,重諭之曰:「毋嫌臺諫之言,往就厥職。」河崙上言:「近日上親詣山陵,臣亦呈辭,則凡事恐有陵遲之弊。若非此故,臣必呈辭矣。」上亦貌然之。
○給田三十結于興敎寺。從上王之請也。
○分遣敬差官於各道。憂天變而咨訪也。京畿成均司藝李陽明,忠淸道司成柳穎,慶尙道濟用監崔洵,全羅道前都事柳升,江原、永吉道前府使張允和,豐海、平安道前府使曹致。外方各道,獄囚淹滯,民間積弊,不無致傷和氣。重囚無贓證,强刑致怨者、疑獄經年未斷者、輕囚累月未決者、徒年限盡未放者,於各官守令推覈。大小軍民官,貪汚不法,重斂害民,不遵條令者、品官鄕吏作弊侵民者,訪問推考。二品以上,則首領官及判官鎭撫,三品,當身監囚啓聞,四品以下,照律直斷後啓聞。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軍民各戶苦樂有無,亦皆訪問。
12月22日
○丁卯,上詣健元陵,行別祭。
○永吉道濬源殿及八陵,令都巡問使與近境三品以上守令行祭,從政府之啓也。上曰:「齊陵,有名日別祭,除留後行香,遣宗親行祭,宗親有故,則遣大臣,以爲恒式。」
○司憲府上疏。疏略曰:
謹按《續六典》一款,公處奴婢,或因兵禍,或因盜竊,無的實舊籍,不宜以私賤,一例論決。公處奴婢訴良者,良籍明白,則從良,良籍不明,則雖無古籍,役使已久者,不動決屬。今決事官,依中分敎旨,公處奴婢,亦令中分。若以私賤例,文契有無、眞僞勿論中分,則公處奴婢殆盡。況一根奴婢,一公一私,互相逃避,實爲未便。願私賤籍明白,則從正決絶,賤籍不明,則公處雖無文契,仍屬公,勿令中分。
從之,唯辛巳年形止案開坐施行奴婢,及其年已後投屬者,從正決絶。
12月23日
○戊辰,骨看兀狄哈、女眞共三人,來獻土物。議政府啓:「骨看兀狄哈男女三百餘人,來至鏡城地。脫若飢饉,恐必成群寇竊。請人各米五斗,男女幷布一匹題給何如?」從之。
12月24日
○己巳,全州臨川寺石佛汗。
○日本一岐州源良喜,使送七人,來獻土物。
○司憲府上疏。疏曰:
祖父母父母未分奴婢,前後妻妾子息貪得爲要,無明文事,互稱妾産,淹延日月,決訟無際。此妻妾分揀事,在前京外官已分揀者,依曾降敎旨決給;祖父母父母嫡妾分揀有明文者,從明文決給;無明文互稱妻妾者,限朔內姑中分決給。
從之。
12月27日
○壬申,上率百官,詣文昭殿行別祭。先是,每正朝,上親祭文昭殿後,行向闕禮,又謁上王殿。至是,上問禮官曰:「一日行三四禮,甚倥傯也。正朝祭則使大臣攝行,予於臘月之季,親行文昭殿祭何如?」禮曹判書黃喜等曰:「上敎甚然。」是以有此祭。
○上王詣健元陵行祭。
○以左司諫崔卜麟爲檢校工曹參議。初,司憲府劾卜麟,以進退權門,又犯朝令,行女壻李禹興新屬行首之禮也。卜麟,乃河崙同鄕人,其爲司諫,崙薦之也。憲府疏請卜麟奔競權門之罪,疏留中。至是授檢校參議,蓋老之也。
12月28日
○癸酉,下大護軍權軺于巡禁司。初,全羅道水軍都節制使洪有龍,招聚各官娼妓,肆其淫行,不治軍事,命軺爲體覆使,推劾有龍之罪。有龍訴云:「軺抑取供狀,仍囚鎭撫。」故有是命。
○司憲府疏請前監務金雍罪。疏略曰:
雍以親之屍,置諸烈焰之中,又經三年,淹延不葬,甚非人子之心。請下攸司,依律施行。
從之。
12月29日
○甲戌,議政府啓六曹事宜:「六曹所掌事務,依永樂六年正月初三日本府受敎內,遵守施行。依前例行移事,每於季月,開寫數目,呈于本府,以憑考察。各人訴訟事,各司受理不明,則呈司憲府糾理,憲司有淹延失誤,乃呈本府考覈以聞。」從之。
○軍器監設火藥于殿庭逐疫,年例也。乃令兀良哈與倭使觀之。及火矢交發,皆驚懼奔走,或有燒其衣者。
12月30日
○乙亥,司憲府上疏。疏曰:
奴婢定朔決絶,息詞訟之意;中分決絶,均使喚之術也。今月二十八日前已決絶外,元隻未現者、限年呈未呈分揀、曾入各官文書未覓、多般緣故未決奴婢及因執爲要,不現身者,竝皆中分,納官文券[35],竝皆燒焚。元隻俱不現身者所志及定朔內不告狀奴婢,來甲午年正月初一日以後亂雜爭訟者,重論不許受治。
下政府議聞:
一,今月二十八日前已決絶外,元隻中未現者奴婢,竝中分事,有前決外事,依本府已曾受敎施行。一,除限年呈未呈分揀,竝中分事、限年前事,依《六典》勿擧論,限年呈未呈分揀不得之事,竝屬公。一,各官文書未覓、多般緣故未決奴婢,竝中分事,依憲府所申施行。一,奴婢因執爲要,不現身者,竝中分事,依本府受敎施行。一,納官文書,竝皆燒焚事,公私奴婢官文成給後燒焚。一,元隻俱不現身者、定朔內不告狀事、來甲午年正月初一日以後亂雜爭訟者,重論不許受治事,九月初一日以前呈狀元隻俱不現身者,依憲府所申聽斷,時得者不動,以絶爭訟。九月初一日,固非中分定朔接狀之期也。是日以前未呈事,更定朔接狀,從正決絶何如?
從之,唯曾入各官文書未覓事、時使喚人不動事、九月初一日以前未呈事,依憲府所申,不許受治。
○又上疏曰:
以戊寅年接狀以後情涉曖昧者之奴婢,專屬公家,似爲未便。請或分給兩處,或決給時使喚者,令各司限今月晦日畢決。
從之。
○是年冬,世子、諸大君、公主獻壽,奏歌詩。忠寧大君問詩意於上甚悉,上嘉之,謂世子曰:「將佐汝斷決大事者也。」世子對曰:「固賢也。」上嘗謂大君曰:「汝無所事,安享而已。」於是,書畫花石琴瑟凡戲玩之物,無不具,故大君於藝無不精。世子因學琴瑟於大君,怡然無間,上深喜其和也。
○書筵官作屛風,抄畫《孝行錄》,仍書李齊賢贊及權近註於其上。旣成,世子使大君解之,大君卽解之,曲盡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