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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集录》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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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温教授的《中国古代籍帐集录》,在《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十九之四(1971年3月)发表。这篇文章,非常重要,长达二百二十页。前三十页是引论,简明扼要。内容包括中国古代籍帐之研究,中国户籍制度之起源,汉代之户籍(举汉简为例),晋、南朝之户籍,十六国之户籍,北朝之户籍,唐代之户籍制度(依法令每一岁一造计帐,诸户三年一造。籍帐是户籍计帐之合称),遗存地域及遗存状态,籍帐之外型(这里提到开元天宝各自记载下端的“空”字,是“以下余白之意”,是不错的,不过也许应该补充一句,这样可以防止非法的增改)。差科簿与附录,最后是录文解说。特别说明本稿决非完备,有若干件没有机会核对原本,有若干件因为没有得到照像,未能收入。另外有若干与户口、田土有关的文书,因为篇幅的限制,只可留待他日再介绍。这些补充的说明,足见池田教授治学态度之谨严。实则这篇文章所收的敦煌籍帐十五种,西州籍帐四十九种,另外附录簿籍(我这里籍字用的是广义,不限于户籍)七种,已经可以算是洋洋大观了。现在把《籍帐集录》的目次抄录如下:

敦煌籍帐

1.西凉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建初十二年(416年)籍

2.西魏瓜州效谷郡?大统十三年(547年)计帐?

3.唐沙州燉煌县龙勒乡(7世纪后期)籍

4.周沙州燉煌县效谷乡大足元年(701年)籍

5.唐沙州燉煌县平康乡先天二年(713年)籍

6.唐沙州燉煌县慈惠乡开元四年(716年)籍(草案)

7.唐沙州燉煌县悬泉乡开元十年(722年)籍(草案)

8.唐沙州燉煌县莫高乡开元十年(722年)籍(草案)

9.唐沙州燉煌县(开元年代)籍(草案)

10.唐沙州燉煌县(开元年代)籍

11.唐沙州燉煌县(开元年代)籍

12.唐燉煌郡燉煌县神沙乡天宝三载(744年)籍

13.唐燉煌郡燉煌县效谷乡天宝六载(747年)籍

14.唐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747年)籍

15.唐沙州燉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769年)手实

西州籍帐

1.唐西州高昌县(7世纪后期)籍

2.唐西州(7世纪后期)籍

3.周西州天授三年(692年)?籍

4.周西州大足元年(701年)?籍

5.周西州大足元年(701年)?籍

6.周西州武后时代(689—705年)籍

7.周西州武后时代(689—705年)籍

8.周西州武后时代(689—705年)籍

9.西州高昌县顺义乡(武后时代?)籍

10.西州高昌县(7世纪末期?)籍

11.西州高昌县(7世纪末期?)籍

12.唐西州柳中县高宁乡开元四年(716年)籍

13.西州(7世纪末期—8世纪初期)籍

14.西州(7世纪末期—8世纪初期)籍

15.唐西州高昌县开元十年(722年)籍

16.唐西州开元十三年(725年)籍

17.唐西州开元十三年(725年)籍

18.唐西州开元十六年(728年)籍

19.唐西州高昌县顺义乡开元年间籍

20.唐西州高昌县(开元年代?)籍

21.唐西州高昌县(开元年代?)籍

22.唐西州高昌县(开元年代?)籍

23.唐西州柳中县高宁乡(开元年代?)籍

24.唐西州柳中县(开元年代?)籍

25.唐西州(开元年代?)籍

26.唐西州(开元年代?)籍

27.唐西州(开元年代?)籍

28.唐西州高昌县?(8世纪前、中期?)籍

29.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0.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1.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2.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3.唐西州(8世纪前期?)籍

34.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5.唐西州(8世纪前期?)籍

36.唐西州(8世纪前、中期?)籍

37.唐西州(8世纪前期?)籍

38.唐西州(8世纪前期?)籍

39.唐西州(8世纪前期?)籍

40.唐交河郡天宝九载(750年)籍

41.唐交河郡柳中县?天宝年代(747—748年)籍

42.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3.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4.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5.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6.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7.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8.唐交河郡(天宝年代)籍

49.唐交河郡至德二载(757年)?户口帐

户籍附录

晋(4世纪?)楼兰户口簿稿

差科簿

1.唐开元年代?西州交河县名山乡差科簿

2.唐天宝年代(c750)燉煌郡燉煌县差科簿(悬泉?、慈惠、从化、燉煌?、寿昌诸乡)

3.唐天宝年代(c750)燉煌郡燉煌县差科簿

4.唐天宝年代(c750)沙州燉煌县差科簿稿

附录

唐天宝年代(c750)?燉煌县名簿

唐(8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榖簿

今年年初,我收到池田寄赠的两篇单印本,其中有一篇就是《籍帐集录》。我匆匆读过之后,写了一封谢信给他。原文如下:

池田教授史席:

目前奉到惠寄大作《盛唐之集贤院》及《中国古代籍帐集录》两篇,拜读甚佩!两作俱甚精到。《集贤院》一篇,全用汉文,斐然成章,殊为难得。《籍帐》一文,搜罗美富,校印尤精。其中较难辨议之字,多改今体(如“猎师”、“斗门”等),尤便初学。“乘二人”之乘,借作剩,甚是。(鄙人旧疑为“傔”,旋已自知其误)此说最初似由曾我部教授提出。实则日本古文书亦有以乘为剩者,不足异也。

籍帐集录,自然无法求全。如张大千氏等所得残碎及较完整之件,未刊布者,似尚不少。已刊布者,如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1954年)中所谓“唐西州浮逃户残籍”,似宜附论。黄氏所得残纸八件,系由一鞋样中拆出。黄氏定为武周时物,可信。但认为“浮逃户名册”,则大有问题。按,其中有“有籍无田”、“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田籍同”、“旧主”等字样,又记有亩数与四至,鄙意当为田籍,非户籍也(自然与户口逃亡有大关系)。其图版三七有“二亩乘入令狐隆抱”,此乘字大约亦是剩字,入当是授予之意。此数片虽甚残缺,颇有意义,值得介绍也。

犹忆1957年,与足下在东京大学东洋史研究室初晤,转瞬已十余载,迄未再晤。然常于各学报拜读大作论文及述评等,具见勇猛精晋。校读古文书,心细如发,甚觉快慰。1968年8月在英国剑桥举行之唐史会,原拟参加,后以故未能前往,殊为遗憾。今得读《籍帐集录》一文,此憾可以稍补。谨再致谢!《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在美国不甚易得。再有大作抽样本,仍盼续寄也。

又此文中提及《食货半月刊》1936年之《唐户籍簿丛辑》。今《食货》已在台湾复刊,改为月刊。此函副本拟寄陶希圣先生,请为刊布。亦愿中国学人对大作善为利用也。

既请

教安        杨联陞拜启 1972年1月28日

这封谢信的原本同副本分别寄出后,自己觉得其中有语焉不详可能引起误解之处,又起草这篇介绍,以为补充。另外有原信里没有提到的几点,也顺便提出讨论。信里提到的“猎师”、“乘二人”,都见于大英博物馆所藏的斯坦因(stein)六一三号文书。也就是池田题写“西魏瓜州效谷郡?大统十三年(547年)计帐?”的那一件。这件文书,非常重要。最先整理研究发表的,是东京大学的山本达郎教授(山本教授是池田的老师,经济财政史并非他的本行。他写这篇研究时,颇得池田之助)。文章发表在《东洋学报》三十七卷二号及三号,题为《敦煌发现计帐样文书残简——大英博物馆所藏スタィン将来文书六一三号》。山本教授假定这件文书是“计帐”,这个说法曾得到仁井田陞教授(已故)的支持。曾我部静雄教授则认为是“户籍”。池田在计帐之下加一问号,表示他也不敢决定。我个人现在比较倾向于曾我部教授的说法,至少我认为文书之a部(文书可分ab两部分)是户籍的可能比较大。这在大体上似乎也是西村元佑氏看法。(我在1962年初识西村时,他好像还在龙谷大学作讲师,现在是大阪经济大学教授)西村氏对于这件文书,有颇深入的研究,先有长文在《东洋史研究》二十卷一号及二号(昭和三十六年)发表。后来补订为他的大著《中国经济史研究》(均田制度篇)。西村教授这本书,长达八百余页,内容充实,值得郑重推荐。

“猎师”与“乘二人”,同见于文书b部近似差科簿的部分。我在《清华学报》新一卷一期发表的《与曾我部静雄教授论课役书》末一段附论敦煌词卷,我曾说“疑作傔二人”,后来自觉不可能,因为傔人亦属于杂任役。而三十二人定见,除去六丁兵三十人,正好剩二人。所以乘当借为剩。

我这段讨论,日本学人注意到的似乎不多。西村氏在发表他的研究时,也未提及。所以我在1961年看到他的长文后,给他写了一封短信,提醒他关于猎师二字,罗振玉的《增订碑别字》以及日本古文书,都有类似的写法。承他不弃,把我的解释,在《东洋史研究》二十卷三号作为补白发表,表示接受。而且在他后来的《中国经济史研究》里,提到不止一次。西村教授的虚心,甚可佩服。

不过,在这一页补白,西村教授还有一个小错误,就是他引用的《大日本古文书三》有太宰,他说是太宰师的异字。实则应作太宰帅(日本有太宰帅,太宰权帅)。读古文书,一点之差,就可以有相当大的不同。如佛教经典的古写本(中日相同),往往以ササ(两个草字头)为菩萨,而以两个草字头再加一点为菩提,卅卅是涅槃。这在专门研究的人,已经近于常识。

附带讨论一下簿籍二字在中国财政史经济史上用法的异同。在广义上,这两个字,都可以相当于英文的register。不过,我个人的印象,从秦汉到唐,簿字多用于与物质有关的簿书(也许因此有主簿一官)。籍则多指户籍、名籍(因此有籍贯一词),尤其是在狭义时,专指户籍(如黄籍白籍)。自然二者也有通用之例(见下)。另外籍字自先秦以降,就有一个用法,是广义之税,作动词时,指“取税(于)”;作名词时,指取税之事,或所取之税。这个用法,在《管子》(尤其是《轻重》诸篇)里,用例甚多。唐宋以后的古文家,也偶有类似的用法(“籍没”的籍又有不同)。簿字则似乎没有类似的用法。正是一个有趣味而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计帐的帐字,也值得研究,而且应该兼及中日韩三国的用法)。这里为篇幅所限,不能多举证,只提出一两点来讨论。

户籍二字,最早见于《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及《管子·禁藏第五十三》“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这在池田氏的引论中,都已提到,而且在田结之下,加注(田簿)。按通行所谓房玄龄注(实则大约是尹知章注)是“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则贫富不依訾限者可知也”。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田界”条,引《管子》,并云“(注):结要也。田要谓田簿”。(《中文大辞典》照抄)我猜想所谓注指安井衡的《管子纂诂》,原文是“结,要也,田要谓田簿。户籍亦登口数,就二者而考之,贫富可立辨也”。许维遹等的《管子集校》(1956年)不甚欣赏安井衡之书,在此处(八六一至八六二页)只引:

丁士涵云:“结”者约也(《公羊传》“古者不盟,结言而退”),《说文》“契,大约也”,《周礼》有“约剂”,《左》襄十二年传“使阴里结之”,结即士师之约剂也。又司约“治地之约次之”,注“地约谓经界所至,田策之比也”,即此所谓“田结”也。今用文书要约亦谓直结。

丁士涵是清儒。此说确是比较精密。但日本学人以田结为田簿,或可助证我的簿字多用于与物质有关的簿籍之说。(另外一个重要的词是“资簿”,至迟南朝已有,见《通典》一《食货》)附带提一下,“结”字在韩国,用为田亩单位,与产量及租税均有关,这里不及细论。

唐代称记田的帐簿为“簿”,还有更直接的证据。《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开元)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又“(大历二年)先是,州县职田公廨田,每岁六月以白簿上尚书省,覆实,至十月输送,则有黄籍,岁一易之。后不复簿上,惟授祖清望要官,而职卑者稽留不付,黄籍亦不复更矣。德宗即位,诏黄籍与白籍皆上有司”。看来黄籍比白籍更为正式,这与晋南朝户口的黄白籍的分别相似,白籍有临时性(此点论者已多)。德宗诏书的黄籍,是户籍(其中照理也包括关于户下田亩的记载)还是田籍,虽然不能确定,不过既然是“岁易之”,则多半是以田为主的帐簿。另外白居易《试进士策问》有“百官职田,盖古之稍食也。今稽其地籍,则田亦具存,计其户租,则数多散失”。田地亦称籍,是簿籍通用之佳例。

还有“廪籍”一词。晋代张华《大司农箴》有“家有庐井,王有廪籍”。汉简作“廪名籍”,有“卒家属禀(廪)名籍”之例甚多。池田引论已引数例。这想是因为廪给以户口为对象,所以用籍字。

这就引到池田最末一个附录“唐(8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榖簿”。这是一个罕见的文件。最初发表在《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年),列在户籍项下,题为《唐定与等户残卷》(萃文斋雒竹筠藏)。关于《敦煌资料》第一辑,池田在《东洋学报》第四十六卷第一号(1963年)有很长的评介,改正了很多错误。

这个残卷的形式是记户下人名,年岁。人名旁附大写字指“石”数。末后总计全户石数,并列明实际谷物。例如:

户索文端年四十六

妻康四十一

女大娘廿一

女乞德六

计贰拾壹石……

韩国磐在《历史研究》1962年第四期,有《根据敦煌和吐鲁番发现的文件谈有关唐代田制的几个问题》一文,谈及此卷,认为是营田户或屯田户交的租。他说:

从这个文件残卷来看,大体丁男交八石,丁妻交五石,次丁交七石,老丁交六石,成年婢与丁妻同,即幼年男女,亦分别交二石至三石。这个交纳数量,与唐代租庸调、户税、地税的规定均不符,是租额极重,一夫一妇之家得交十三石,口数多者交至四十或五十余石。这是甚么样的租呢?因为在骆元俊及后面石秀林户上盖有“河西支度营田使印”,故可推断这该是营田或屯田户所交的租。

池田不赞成此说,他指出残卷中有一岁的小儿(稚儿稚奴三石,稚女稚婢二石),七十八岁的老人(老男约六十一岁以上,六石)而且下及奴婢,都以年龄为准,分定数额。似可推定为食粮用的“谷类支给基准额”,而且这些数额,在大体上,相当于“年间消费基准额”。池田对此说法似乎颇具自信,因此改题为“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榖簿”,未附问号。

如果我们要支持韩国磐的说法,并非不可能。按后魏大统十二年,“李彪上表,请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为屯田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藏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则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通典》二)唐用大斗大斛,为以前通用的小斗小斛的三倍。六十斛在唐大斛为二十斛,如果一夫之田,指一夫一妇共同耕作,则二十斛与残卷一夫一妻合纳十三石(即斛)已甚相近。要再加上两三个小儿女,几乎恰好相当。在南朝宋元嘉中州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通典》四)十六已是成丁,十五至十三是次丁,课三十斛,相当于唐大斛十斛,与残卷之次丁七石,亦甚相近。

再看池田的说法,这里有一个关键,是平均食量与向来的廪给量问题。我曾有两篇文字,一是《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发表在《国学季刊》七卷一号(19?年。这一期的印行,正当抗战胜利之初,现在已不易得。我自己也没有。哈佛汉和图书馆所藏的一册近年也不见了)。一是《论东晋南朝县令俸禄的标准——陶潜不为五斗米折腰新释质疑》,发表在《东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号(1962年)。在第一文大体证明,汉以降大男廪给,每日约五、六升米(小石,汉代大石量粟小石量米,为五与三之比)。夏侯阳《算经》的兵“人日给米二升”是唐代大升,即古之六升。

在第二文,我的主要论点是“魏晋南朝,大体沿用汉制,县令年俸千石至六百石(石即斛),是法定标准,证据见下。六百石指的是粟(未舂),依照汉简及《九章算术》粟五米三比例,折成米(已舂)三百六十斛。若依汉代半钱半谷,每月米五十斛,正好每日五斗。所以五斗米应是汉以来低级县令的日俸(严格说是半俸标准)”。

这篇文章,又提及《历史研究》1957年第十期张志明与缪钺的讨论。张志明举出汉以前及汉至南北朝许多条记载,证明古人的饭量是一月吃米一石五至两石之间。南北朝时,一般人一天吃古小斗五升米左右。他举的最后一例是唐杜甫“日籴太仓五升米”,我想应该补充说明这是古小斗,而不是唐大斗,不及二升。

张志明的计算,大体可据。至少还可以另外补充两条证据。一是魏邓艾主张屯田淮南北“六七年间,可积三千万斛于淮上,此则十万之众五年之食也”。依此计算,兵食每年谷六十斛,相对于米三十六斛。另一条是《周氏冥通记》(此书以道藏本为佳,《丛书集成》据《秘册汇函》影印,错误甚多)卷四“何意顿取人三百斛谷”一事注云“计三百斛谷是百三十(联陞疑作百八十或百五十)斛米,平人六年食”。平人二字,大可注意,平人六年食三百斛谷,一年五十斛,较军人为少。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如果以唐人日食古五升米计,三百六十日为古十八石,折成唐大石,为六石。与池田之估计甚近。这里又涉及营田屯田的收获量与输纳量问题,多数情形,是官与屯兵屯民中分,或官六而军民四(特别是在官给耕牛的情形之下)。所以输纳量与耕者(包括家属)消费量之相近,正不足异。池田之说,亦非无理。究竟谁是谁非,似乎尚待研究。不过廪给多是按月发放,而且往往要有领取字据,这在汉代已是如此。这个唐代残卷,显然是以年计,也没有领收的证明,这是池田给榖簿说的一个难点。

附带讨论与唐代屯田营田有关的一段相当有趣的资料。《册府元龟》卷五百三(邦计部、屯田)云:

李承大历末为淮南淮西黜陟使,奏于楚州置尝(即常,避明讳)丰堰,以御海潮,屯田塉卤,岁收十倍。至德宗初,严郢为京兆尹,宰相杨炎不习边事,请于丰州屯田,发关辅人开陵阳渠,人颇苦之。郢尝从事朔方,晓其利害,乃具五城旧屯及募兵仓储等数奏曰:按旧屯沃饶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垦辟,不俟浚渠。其诸屯水利可种之田甚广,盖功力不及,因致荒废。今若发两京关辅人于丰州浚渠营田,徒扰兆庶,必无其利。臣不敢远引他事,请以内园植稻明之。且秦地膏腴,田称第一。其内园丁皆京兆人,于当处营田,月一替,其易可见。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内园使犹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计一丁岁当钱九十六千,米七斛二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岁终收获几何。臣计所得不补所费。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塞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运直至多。又每人须给钱六十三千,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人不免流散。是虚畿甸而无益军储,与天宝已前屯田事殊。臣虽至愚,不敢不熟计。惟当省察。疏奏不报郢。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记载。其中数字前后相符,应属可信。《新唐书》卷一四五《严郢传》记严郢奏文,则作:

即奏:旧屯肥饶地,今十不垦一,水田甚广,力不及而废。若发二京关辅民浚丰渠营田,扰而无利。请以内苑莳稻验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代,功甚易。又人给钱月八千,粮不在(内),然有司常募不能足,合府县共之。计一农岁钱九万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大抵岁僦丁三百,钱二千二百八十八万,米二千一百六十斛。臣恐终岁获不酬费,况二千里发人出塞而月一代乎。

显然是《新唐书》的作者把严郢的普通公文修改成为典雅精简的古文(这对于研究文体的人是一段大好资料)。不过其中的“米月七斛二斗”,如果月字不是衍字,恐怕是《新唐书》作者因为读了上文“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引起的误解。

《唐会要》卷八九记此事,文字近于《册府》,“且秦地膏腴”且作“其”,亦可。下文也作“然每人月给钱八千,粮食在外”。下文则作“计一丁岁当钱九百六十,米七斛二斗。计所僦丁三百,每岁合给钱二万八千八百贯,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九百六十与上下文不符,除非把上文改成月给钱八十,但与下文仍不符。又下文云:“又每岁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六百三十,亦似不合。不过米七斛二斗之上没有月字。可以助证《新唐书》之误。这七斛二斗应是一年的廪给,与我们上面的计算相近。可惜还不足以证成池田教授的解释。

本文匆匆草成,恐怕难免疏漏,希望以后再补正。

1972年2月17日

(原载《食货月刊》复刊第二卷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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