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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汉代政治(公元前202—公元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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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官制

汉的官制全承秦旧,同时又是此后历代官制的基础。汉代是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共同行使宰相的职权,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政务,参预中央政府的行政决策,并负责具体的执行。丞相居百官之首,俸禄最高,掌佐天子,助理万机,金印紫绶,秩俸万石。太尉是朝中仅次于丞相的官职,地位与丞相同,专掌武事,为最高的武官职位,金印紫绶,秩俸万石。御史大夫主要行使副丞相的职权,是丞相的助理,对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公卿的一切行政活动进行监察,三公中地位最低,银印青绶,秩俸中二千石。

九卿是指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九个机构。太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由秦郎中令演化而来,主管宫廷内的警卫事务,但是实际的权力不只于此。卫尉掌宫门卫屯兵,是一个武职,是皇帝的禁卫司令。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及牲畜事务。廷尉主管刑法和监狱以及审判案件。大鸿胪,原称为典客,主管外交。宗正主管皇家的宗室事务。大司农主管全国的赋税钱财。少府主管皇室的财钱和皇帝的衣食住行等各项事务,以及山海池泽之税。九卿的秩俸都是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东汉制度,除名词外,与西汉并无多少差异。官俸都是半钱半谷。这或者是由战国时传下来的,与春秋以下只食谷或食田的制度不同。

官制的形式虽少变化,政治实权的所在却常有转移。普通的倾向,皇帝总是喜欢用私人或地位较低的人,以致理论上地位高的人反倒权势削减,甚至完全无事可做。例如西汉宣帝、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先后担任中书令,地位不高,但朝政实由他们把持。位居三公的人仅仅享受一种荣誉罢了。这也是后代普遍的现象。

二 兵制

战国时代短的期间或者曾行全民皆兵的制度,汉初在理论上仍行征兵制。据董仲舒说:“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在乡间当差称“更卒”,在中央当差称“正卒”。这些正卒恐怕就是保卫京师宫殿以及各官署的卫士。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民众,都要服兵役。这种种力役与兵役总称为“更”。

但实际上很多人不愿当兵,国家只得承认代役的半征兵制。即富人出钱给贫穷的人,让其代服兵役,即“践更”。此制汉初还能勉强实行,武帝以下就不得不另外募兵。春秋时代是上等社会全体当兵,当兵是贵族的荣誉和权利。战国时代除了少数以三寸舌为生的文人外,是全体人民当兵。现在上等社会不服兵役而将全部卫国的责任移到贫民,甚至无赖流民的肩上。这不能不说是武备的衰退。

东汉初郡国的半征兵不能再继续维持,由光武帝正式取消。此外武帝时即盛行屯田,也是一种募兵制。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在西北置武威、酒泉二郡,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又分两郡地,加置张掖、敦煌二郡,徙民六十万为屯田。职业兵从此就成为固定的现象。

三 汉初所谓“封建”问题与外戚之患

项羽灭后,刘邦分封功臣,异姓功臣而封王者有八国:张耳、吴芮、彭越、黥布、臧荼、卢绾与两韩信。但不过六年间,刘邦以种种的借口将其诛灭,封国不保,连军功最高的韩信也夷三族。异姓封王,并非出于汉室本心,高帝的杀戮功臣可说是秦亡后群雄争逐的最后一幕。同姓子弟分王天下才是汉鉴于秦未封土而亡所行的真正“封建”制度。后来吕氏之乱的平定,某种程度上是同姓诸王的功劳;所以这个不合时代潮流的制度也可说完成了一件重要的使命。

但文帝以下同姓的“封建”也渐消灭。文帝采用贾谊的建议,将齐国、赵国分割成小块;景帝用晁错的计策,削弱吴、楚;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办法,颁布推恩令,使诸侯王可以将土地分封子弟。自此以后,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为三。所谓郡国制实际与秦的郡县制并无分别。后世的朝代虽往往有做同样的“封建”试验的,但最后的结果总是与汉代同样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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