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
历史上所谓的“巴比伦”就是指两河流域——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中下游的平原地带。两河流域一名源自希腊名词“mesopotamia”,原意为“河中间的地方”,后乃用以概括了两河流域的全部平原地区。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在古代是各成水系分流入海的。“tigris”与“euphrates”是拉丁文的写法,当地人最古的写法是“diglath”与“ephrat”。这两条大河在古代泛滥成灾,因而给予古代巴比伦居民以极为深刻的印象。
这些印象经过世代的传说,乃逐渐集中形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故事流传下来。今日在世界大部地区中都普遍流传着洪荒时代全人类曾遭遇过一次大洪水的故事,实际上那只是巴比伦的洪水故事。世界上四大河流文化,除埃及以外都有关于古代时期的洪水传说。在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巴比伦都有着不同的洪水故事流传下来。这些洪水的传说并不是人们凭空虚构的,它确实是根据古代时期这些大河流域所经常发生的洪水灾害事实,以及这些地区人的古代祖先长期与洪水作斗争的经验,或是特别严重的一次水灾所造成的深刻影响而产生的,两河流域所有的古城今日已大部被发掘出来,在这些城市的遗址上还可以清晰地看出被洪水淹没的痕迹。由此,足证“洪水”问题的确是人类早期社会中一件对人影响重大的事件。但巴比伦的洪水故事在今日世界中所以能比其他两个地区的洪水故事更为突出的流行,以致于人们不觉察到这只是属于巴比伦地区的原因,这就是因为巴比伦的洪水故事后来为犹太人抄袭了去,与犹太教的宗教内容联系起来,成为犹太教《圣经》的一个组成部分。后又经由犹太教为基督教所采用,随着信仰基督教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这个传说也就散布到了全世界,使原来源出于巴比伦的洪水故事也在全世界之内流传起来。
传说在公元前四〇〇〇年左右两河流域已出现了许多城市,每城又各自为一个小国,并传说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前不久,在两河中下游之间有一个大城名其市(kish)。其他有名城市见于传说的还有邬尔(ur)、邬鲁克(uruk)、拉戛施(lagash)、拉尔撒(larsa)、邬玛(umma)、埃利都(eridu)与尼浦(nippur)。这些传说中的城市都已被发掘出来。
根据地下发掘材料及古代巴比伦的文字记载,知道两河流域中下游地方很早就已分划为南、北两区。在南区——两河下游地方活动的人自称为苏摩人(sumer),故古巴比伦时亦称此区为苏摩。苏摩人的文字、语言与后世各种族之文字、语言皆无联系,其外表形貌也很特异,因此至今还不能判断他们到底是属于哪一人种。在北区——两河中游地方活动的是一种闪人(shem)。由于北区最早强大的城市名阿卡德(akkad),故后亦称此区为阿卡德。
苏摩地区是两河流域最早的政治经济中心。
二、苏摩时代(公元前二九〇〇—公元前二四〇〇年)
在我们知道苏摩人的历史的时候,苏摩地区的文化已发展到相当高度,其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农业手工业与商业都已相当发达。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前的时候,苏摩人不仅是开始,而是相当普遍地使用牛耕了。到了今日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有比苏摩更早使用牛耕的地区。用兽力耕田代表着农业技术上的一个大进步,也是农业生产力相当高的一种表现,并且在此时苏摩地区已出现了许多专门培植蔬菜、水果的菜圃和果圃。蔬菜、水果的种植已成为独立的园艺,这也是农业技术发展很高的另一表现。
为了充分利用两河流域的水源,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苏摩地方在此时已修建起了大规模的人工灌溉工程,依自然的区域划分,各自组成为一个大的灌溉系统,以调剂河水泛滥时期及以后的水量。在两河流域,地方水利和农业生产有极密切的关系,因这里的土质为一种胶性极大的肥沃土壤,极利于农业生产,但在无水干旱的时候,这种土壤却会变得坚硬如石并发生龟裂,农作物将枯死,故必须经常保持一定的湿度。可是河水和雨水的来去与有无却和当地农业生产的需要不一致,所以必须用人力来和自然作斗争,防止它的灾害并利用它来服务于农业生产。在这里,到了每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这一时期中,才是多雨的季节。这时雨水非常充足,但两河的水位却并不因此上升;三月至九月之间则是两河泛滥的季节,此时必须积极地治水,即防洪和储水,因为一进入十月后,河水即完全退尽,而此时又是干旱无雨之时。可是十月却正值农作物生长的季节,所以必须在十月以前储存一定的水量以备用。故人工灌溉系统的建立与组织大规模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这也是当时国家机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在手工业方面,原始社会时代所旧有的编织、纺织、制造陶器与红铜器等手工业仍继续发展,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左右时还没有出现其他新的手工业。但过了二百年后(公元前二七〇〇年左右),青铜出现了。由于两河流域缺少锡矿,故最初青铜器的制造量还很少。到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左右,两河流域对外的交通扩大了,多瑙河中下游地区出产的锡开始大量输入,青铜器至此时始较大规模的制造。
两河中下游地方没有山,因此缺乏建筑用的石料与木料,所以在建筑方面只有神庙和王宫的建筑才能用一些从远方交换来的石料和木料,一般建筑都是用土砖(日晒砖)。制造土砖也是一项重要的手工业。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以后,两河流域地方的商业已相当发达,对外进行交通与交易的区域已很扩大,就其对外的输入与输出看来,两河流域主要从各地输入手工业的原料。其中如自阿拉伯半岛阿曼地方和亚美尼亚输入红铜;自多瑙河中下游地方输入锡;自小亚细亚、叙利亚及依兰地方输入金银;自叙利亚、阿拉伯半岛及伊朗高原输入毛绒;自埃及和阿拉伯输入木棉。此外,还自印度输入各种颜料与香料。
这些原料输入后,经过加工制造,做成各种成品后再向外输出,主要是向两河流域附近一带的许多文化较低的部族输出。输出品主要包括有精锐的青铜武器,图案美观的布与陶器、脂粉、加工的皮货、装饰品及各种家具、用具等。由此可以看出其商业性质:双方不是对等的商品交换。同时也可以看出此时两河流域的经济发展是较其附近各地区为高的。
苏摩时代的巴比伦还未能统一,仍是许多小国割据的局面,这些小国各以一个大城为其国家之经济与政治中心,各国皆有世袭之王。在理论上,王并不是以他实际的政治地位来统治国家,而是以一种宗教上的名义来统治国家。根据其宗教上的说法,各城都有一个城神,国家所属的全部土地都为城神所有,但城神不能直接管理其土地与人民,因此特别委派一个人代他全权处理一切,这个人就是王。神将全国土地全部租佃与王,王再将土地分配给人民耕种。王代神统治和管理着全国的土地与人民,故王的另一称号是“城神的佃户”。从这里也可看出王是由原始社会的巫人演变出来的,因此还保留着一些巫人的色彩。
土地在理论上虽然是属于神的,但实际上全部土地分为二部分,其中相当大一部分土地是庙产,也就是直接受王控制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由王及其手下人直接经营,分配农民耕种。从事耕种庙产的农民不能随意脱离土地,其收获的全部都要缴给神庙,他的口粮则由神发放。所以他们的实际身份等于奴隶。另外一部分土地不与神庙发生直接关系,多掌握在小农手中,这些小农在平原地带则经营农业,在近山地带则经营畜牧业。当时还没有固定的税收制度,这些自由农民和牧民每年都要自发地向神贡献。这种贡献从表面看乃是一种社会习惯,但实际等于一种法律,没有人敢破例不贡献,因为当时神权的统治是很强固的。此外王与其手下的教士又大量的制造与发展宗教迷信,诱使农民和牧人自愿地拿出收获物的大部分。这些农牧民的生活比前一种“农民”的生活则稍好。由于这些尚且占有生产资料的自由农、牧民的大量存在,以及王对他们的榨取在名义上不得不使用“神”的名义,而还不能使用直接的政治强力来使其提供剩余劳动,可以说这个时期巴比伦的社会还不过是刚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即奴隶社会的最初期。
神庙除占有大量的土地外,还设有许多大手工作坊,这些手工作坊由教士直接管理,也就是由王直接受理。在其中工作的人大部分是奴隶。不过也有少数被迫在内工作的自由人,而其生活、地位实际也与奴隶相差无几。
当时各城皆有自定的统一的度量衡制度,由各城的王划一规定,在王的手工作坊中统一制造,这是王剥削其人民的另一种办法。
在苏摩时代,各城之间的战争很频繁。战争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争夺土地,亦即争夺剥削的来源;一是争夺水源,在河水泛滥或天气干旱之时,上下游的国家间往往因放水、截水而发生冲突。各城之间的战争有时是双方单独进行的,有时也采取联合形式。但混战的结果始终没有统一的局面出现。
三、阿卡德时代(公元前二四〇〇—公元前二二〇〇年)
关于北区阿卡德人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以前的历史至今还不能了解,但可推想,其时两河流域中游是比较落后的地区,当苏摩地区已有国家出现之时,阿卡德地区仍处在氏族社会阶段。至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不久,由于不断地吸取了苏摩地区的高度文化及进步的生产技术,因而能够加速其自身的发展过程,更迅速地建立起了国家。同时它的发展又带动了邻近的各个地区。
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后,阿卡德城已强大起来。
阿卡德的第一名王为沙鲁金(sharrukin,或称撒尔根sargon i,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他征服了阿卡德地方的许多城市,使之成为自己的附庸国。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后他已能控制阿卡德地区的大部了。其首都建在底格里斯河东岸的埃施努那(eshnunna)。之后,他开始向南发展,侵入了苏摩地区。苏摩地区的各小国曾联合起来抵抗这些北方来的“野蛮人”,但结果还是被沙鲁金打败,臣服于阿卡德。由于当时生产水平很低,各区之间的交通联系还很困难,因此,沙鲁金虽然征服了两河下游的全部地区,但并不能统一管理,所以沙鲁金仍维持苏摩各城原有的独立政治机构,仅令各城提出其剥削人民所得之一部分入贡阿卡德。
此后,沙鲁金时代的阿卡德还曾向两河流域以外的地区发展:向东南征服了依蓝(elam);向西南,打下了叙利亚地方的许多城市。其攻占叙利亚的动机,主要是为找寻矿产与开辟商业路线。沙鲁金死后,公元前二三〇〇年左右在位的阿卡德王那蓝辛(naram-sin)仍继承着沙鲁金的政策,继续向西发展,曾自叙利亚渡海攻占了基浦娄岛(cyprus)。因此岛是地中海东部富有红铜矿的地方。后希腊且以此岛之名称作为铜的名称,今日欧洲各国文字中之“铜”字亦多来源于此。
阿卡德虽很快即强大起来,但其失败亦非常迅速。其失败的原因尚不可知,仅知到公元前二二〇〇年后两河流域地方即陷入混乱局面。
四、混乱时代(公元前二二〇〇—公元前一九〇〇年)
在这段时期,两河流域局面非常混乱,历史事实也纷乱不清,各城之间彼此混战,敌友关系时常变换。同时边疆以外的许多部族也开始侵入两河流域,从西北方山地下来的部族占领了两河中游地方;另外从东北地方也有许多部族进入了两河下游的苏摩地方。
至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前不久,苏摩地方各城开始联合起来反抗这些外来势力。其中曾有数城先后成为苏摩各城反抗外来势力的联合组织的领导者,但其反抗皆未成功。最后到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巴比伦城起来担任领导反抗时才成功。
巴比伦(babilu,babylon)位置于幼发拉底河下游苏摩与阿卡德交界处,是属于阿卡德人的一个城市,在它领导苏摩各城成功地驱逐了苏摩地区的外族之后,又向北进攻,将阿卡德地区的外族一并驱逐了出去,同时在驱逐外族的过程中也统一了两河流域,结束了三百年间的混乱局面,建立起巴比伦帝国。
五、古巴比伦帝国(公元前一八九三—公元前一五九四年)
古巴比伦帝国之极盛时代为名王汉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一七九一—公元前一七四九年)在位之时,当时帝国曾颁布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从此法典中可清楚的了解到帝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之情况。
在政治方面,此时,帝国已开始实施“流官”制度,以前各城的管理者——世袭的教士都已取消。这种统治方法的实施表现着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各地方官吏皆由帝国最高统治者——皇帝派遣,所有官吏都得服从皇帝的指挥和调动。这些官吏已不全是教士或旧贵族出身的人了,其中有些是平民。这是一种典型的流官制度,而这种流官制度的出现反映着奴隶社会范畴之内社会上的一种重要变化,它与过去分散着由教士来进行个别统治的分裂时代有显著的区别。首先,这是因为此时帝国的社会生产已大大地发展了,两河流域已可以组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的经济单位,以前只限在各城自己区域之内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已逐渐转变为在大帝国范围之内来进行的商业活动,各城之间的商业交往愈益重要起来。从而,交通商路发展起来,出现了全国性的交通网。只有在这种条件之下,帝国的统一才有可靠的经济基础,帝国的统一才能巩固。
《汉穆拉比法典》共二百八十二条,除其中一部分已模糊不能辨识外,有二百五十五条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归纳法典原文之内容可知当时巴比伦社会经济各方面情况如下:
一、财产权方面
当时巴比伦的土地仍分为两类,一类是王有土地,一类是个人私有土地。王有土地由王直接支配,王自己保留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农民耕种。这些农民的身份很不清楚,不像奴隶,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奴隶。另一部分王有土地则由王颁赐给帝国的官吏,作为他们的俸禄。这些取得土地的官吏除为政府服务外,还有服军役的义务。但他们对土地没有出卖或转让的权利,只能享用土地上的收益。在其离职或本人死亡之时,土地仍由王收回,另赐他人。个人私有土地的数量比王有土地稍多,这类土地可以随意买卖或转让。当时已有一定的税收制度,这些私有土地皆须向王纳税。由当时租佃制度之普遍可以看出这些土地多系集中在大地主手中。
从这一点上又可以看出此时直接生产者已大多不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在古巴比伦帝国时代奴隶制度虽始终未深度发展,但阶级分化已较苏摩时代深刻化了,帝国的国家组织就是这个已经形成了的剥削阶级的工具。这个阶级的财产私有权被确定并受到保护,也就是剥削制度被牢固地确立了。法典就是适应这个要求而产生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租佃制度尽可能地保护着地主的权益。土地的租额非常高,一般为土地上全年收获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果园的租额更高,须交全年收获量的三分之二给园主。而且不论年成好坏,农民一定要按契约订定的数额纳租。
帝国的商业相当发达,流动资本相当多,商人与地主皆放高利贷。贷款利息从间接方面看出高达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并且高利贷行为为法律所保障。法典中规定:当债户无力还债务时,债主可以拘押债户之家人,强迫其还债。人质在被押期中死亡时,如系自然原因致死,债主不负责任,如因被虐待而致死,则债主须抵偿。抵偿办法视人质之身份而有所不同。如人质为债户之子,则以债主之子抵偿,如人质为债户之奴隶,则债主仅赔偿奴隶之主人三分之一“迈那”(mina)白银,同时勾清其所欠之债务。另方面,当债户无力偿还债务时,也可将自己的妻、儿送至债主家中为债奴,债奴要无偿的为债主服劳役三年以抵债,第四年即可恢复自由。如债户以其奴婢为债奴,则债主或令其劳动三年以抵债,也可将其出卖,以卖奴所得之价款抵债,但若此债奴为其原主人生育子女,则债主不得将其出卖。
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从盗窃罪中也可看出,法典规定:盗窃神庙与王宫财产(指金银一类的财物)者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亦处死刑。盗窃神庙及王宫之牛、羊、驴、猪或舟船者须三十倍赔偿。如盗窃者贫穷无力赔偿三十倍时,则十倍偿之;如还不能偿,则处以死刑。抢劫他人财物者,一律处死刑。如抢劫者逃走,无法捕捉到案时,则发生劫案所在地的城邑及此城之城守负责赔偿失主的全部损失。如被劫者本人亦被杀死,凶手逃窜无法捕捉到案时,则此城邑与其城守须负责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趁火打劫者,被人发现后,可以当场将其投入火中烧死。
同时,法律保障奴隶制度,法典规定:诱惑王宫或贫人(在法典中贫人与富贵者对称,这可能是奴隶主阶级中的两个不同阶层)的奴隶出门(城门)者,处以死刑。窝藏王宫或贫人的逃奴者,处以死刑。捉住逃奴后送交其主人者,主人须酬以白银两歇克(shekel)。如所捉获之逃奴不肯说出其主人之姓名与住址时,捉获逃奴者应负责将其送往王宫,以便由政府找寻此奴隶之主人;如不将其送至王宫,则以窝藏逃奴论罪。
二、对自由人与奴隶的保护方面
法律对本国的自由人加以保护。法典规定:拐带自由人的子女者,处以死刑。这一条法令是针对奴隶社会特有的现象订定的,在法典的全部条文中只有四条是关于买卖奴隶的规定,其中有两条所说明的买卖对象都是外国人,由此可见巴比伦的奴隶多是外国人。至于上述的本国的债奴则显然与其他国家之债奴身份不同,也和本国的外籍的奴隶身份不同。这种债奴只在三年期限之中有奴隶身份,三年过后即可恢复自由,并且法律规定对一般债奴不得烙火印。故债奴只是一种追债的方法,不能将其视为奴隶制度的一部分,从这里也可看出本国籍的奴隶很少。
法律规定了奴隶可能得到的待遇。法典中有数条条文规定了自由人和女奴隶所生的子女算是自由人。法典中有一条条文规定了王宫或贫人的男奴隶如与一个富贵者的女子结婚,其所生的子女也算是自由人。从这点可以推想:王宫或贫人的男奴隶如与一个贫人的女子结婚,则其所生的子女必然算作奴隶,不过,男奴隶既然可与富贵者的女子结婚,那么无论男女奴隶一般都是有家庭生活的了。
法典中明确地规定了主人与奴隶的关系。主人对奴隶没有生杀之权。如果一个奴隶否认其主人时,则主人必须在法庭上提出证明并经过判决此人确是他的奴隶后,才可处罚这个奴隶,最重的处罚是割去他的耳朵。
三、关于自由劳动与奴隶劳动方面
法典对各种雇佣工人的工资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中有十几条是直接说明农牧雇工制度的,对农田之长工,牛牧、羊牧等的工资都有清楚的规定。如雇用一个长工,其一年的工资为大麦八斤(gur),一个牧人的一年工资为大麦六斤,足证当时雇佣农牧工人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典中最长的一条就是关于手工业工人的工资的规定,对泥瓦匠、木匠、成衣匠……的工资皆有详细的规定,并对专门技术人员,如医生、兽医等的待遇有所说明,如兽医给一头牛治病,治愈后牛主人须酬予六分之一歇克(shekel,为一种银币)的医治费;医生为人接骨,其手术费为五歇克。由此可见在手工业方面雇工制度也是很普遍的。
关于奴隶劳动生产问题,法典完全没有提到,推论其原因可能是认为奴隶劳动是当然的事,由奴隶主人自己规定即可。不过,条文中屡次提到“贫人的奴隶”,由这里可以看出当时奴隶数目相当的多,奴隶制度非常普遍。但结合以上在农业、手工业方面的雇工制度的普遍情况看来,奴隶大多是在家中服役的,特别王宫和富贵者奴隶,主要不是用在生产上,贫人的奴隶则可能是用在生产上。
法典中屡次提到王宫的奴隶,但从未涉及神庙的奴隶,而结合其他方面的材料知道在神庙中也有奴隶。但在王与神庙所直接控制的土地上是否使用奴隶劳动,则还不能清楚的看出。不过,法典中曾提及这样一个问题:即王将土地颁赐给某人作为其俸禄时,这块土地即由某人自己经营,同时并规定了如若某人不能或不善经营,以致土地荒废时又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由此可见专门在王的土地上从事耕种的奴隶是不多的,因为从上面例子看出由于王在赐土地时并不同时赐与奴隶,也就是在原来的土地上并无奴隶,所以才有受赐土地的人因需自己经营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因此可以说在王与神庙所有的这土地上可能使用一些奴隶劳动,但绝不是完全在使用奴隶劳动。
总之,就以上各方面的情况看来,可知奴隶制度在此时虽已很普遍,但并没有深度的发展。奴隶劳动在生产上不占重要地位,并且奴隶主要是外族人,他们多是购买来的。因此,当时奴隶的数不会很多,一定比自由人少。从而可以推断:当时巴比伦还是处在奴隶社会的低级阶段,即家长奴隶制社会。奴隶制度并未发展到很高阶段。
四、家庭关系方面
法律上承认一夫一妻制,但同时在法典中又规定了妻子不生育时,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或再娶一妻。妻子犯奸时则处死刑(法典中未规定男子犯奸时如何处罚)。父或夫有权将其妻子儿女作为债务的抵押品。由这些方面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制度是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
五、刑法方面
法典中一般刑法方面的规定都是依据报复主义原则来制订的,充分表现了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始社会传下来的简单的复仇主义精神,如损伤了别人的左手时,法庭就要同样将被告的左手损伤。但是在阶级社会中,在报复主义的原则下必然还要有附加的阶级上的歧异待遇。因此,在法律上自由人伤害奴隶与奴隶伤害自由人所受到的处分就有差别。犯盗窃罪的贫人,在其无力赔偿法律所规定的罚金时,也就要被处以死刑。
法典中规定了犯以下几种罪的人处死刑:拐带人口者死罪,这是针对奴隶社会的特殊情况,对自由人的一种保障;抢劫者死罪,这是保护私人财产的;强奸者死罪;亲属内乱与临阵脱逃者死罪,这是保护现有的社会制度的;酒中掺假者死罪。从死罪的规定中最可看出当时社会上的几个重要方面。
在一般的法律制裁之外,巴比伦还行使着神断法。某几种案件,特别是有关巫术与诬告的案件一定用神断,其他法庭不能判断的案件也多由神断来解决。
从氏族社会到封建社会早期时候,世界各地都有神断法。一般常用的方法是水断法或火断法。巴比伦则是用水断法。把人捆起来投到水池中和河里,下沉者有罪,浮起来无罪。
这种神断法特别为教士所提倡,因用神断法可以提高神权,而提高神权自然是有利于教士阶级的统治的。这是神断法有助于阶级统治的一面,除此以外则纯粹是由于迷信。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世界上最大的法典之一,由上述的法典的各方面内容,并参考当时与其他方面的比较零散的材料,将其综合起来研究,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当时巴比伦的土地相当集中,王及其左右之人控制着很大一部分土地。(二)私有财产制度已很普遍,公有财产的痕迹已完全消失。法律具体而又有效地保护了私有财产。(三)巴比伦当时为奴隶社会,不过系处在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家长奴隶制社会。一般说来,家长奴隶制这一阶段的奴隶制度在对奴隶的压迫方面要缓和些,而在对奴隶的待遇方面,巴比伦又比有些家长奴隶制的奴隶国家好一些。
六、巴比伦的文艺、学术与宗教
巴比伦的文字最早为一种象形文字,每一个象形符号即表示一个单字。后由于在泥砖上刻写之故,符号的象形成分日益淡薄,字体也日趋简化,渐变成为一种楔形体,到苏摩时代,这种文字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体系,即所谓楔形文字。阿卡德征服苏摩后亦接受了这种文字,以之书写出阿卡德语。此时楔形文字已逐渐走向拼音,开始以几个楔形符号的组合来表示一个新的单字,并且个别的符号及其组合还表示出了各个音节。但迄至古巴比伦帝国灭亡为止,它始终未能变成完整的拼音文字,仍保留着几百个符号。
自阿卡德时代起,巴比伦开始有两种语言、文字并行,即苏摩与阿卡德的。由于苏摩人后来在政治上始终未占重要地位,故渐同化于阿卡德人,苏摩地方也逐渐改用了阿卡德语。不过阿卡德人接受了苏摩人的全部宗教,因此,苏摩语仍继续作为宗教上使用的语言得以保存下来。巴比伦人在政治上、商业上、文学上和日常生活上则完全使用阿卡德语。
古代巴比伦的文学作品今日已发现了一部分,其中包括有史诗、宗教诗及箴言。
史诗的内容主要是巴比伦古代的神话传说和英雄故事。如关于天地开辟和洪水的神话,传说中最大的英雄基尔戛蔑施(cilgamesh)的故事等。在史诗中,基尔戛蔑施被赋予了人所想望的各种奇才异能,建立了许多丰功伟绩,他的故事后来影响到希腊的神话,希腊神话中的英雄赫拉克力(heracles)的故事大部是从基尔戛蔑施的故事中抄袭来的。宗教诗中最重要的,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忏悔诗。箴言即格言成语,这种体裁最先出现于巴比伦,它表现了各阶层中人对事物的一种看法,其中有些是代表劳动人民的,也有些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后来这些史诗中的各种神话传说、忏悔诗的主要思想和内容以及这些格言成语几乎全部为犹太人所接受或抄袭了去,构成了犹太教《圣经》的一个组成部分,后又收入于基督教《圣经》中,以致对后世西方世界的社会文化思想发生了重大的影响。
古代巴比伦的宗教可说是原始时代的巫术系统化发展的结果。在原始时代,人还不能控制利用自然,对自然的威力感到无法抗拒之时,就产生了一种对自然的恐惧情绪,于是就在自己的想象中创造了各种自然神的形象。但是由于自然与生产的密不可分的关系,使人又不得不时时刻刻与自然作斗争,于是便企图以各种方法来祈求或制服甚至欺骗自然神,使之能发生有利于人民的作用,这种方法就是巫术。这种巫术逐渐发展并且日益系统化,而最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信仰。这就是巴比伦人所信奉的宗教。因此,在巴比伦的宗教中最重要的神祇都是与人关系最密切的自然神,如天神、风神、土神、生殖神和日、月神。同时其中还普遍存在着许多对自然的恐惧情绪。如巴比伦人认为梦是吉凶的预兆,是神对个人的指示,特别是王的梦,往往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因此有许多教士专门负责占梦。自然界的某些异常的现象,如日食月食等也都被认为是代表国家的祥瑞和灾异,而对之有一套完整的解释。此外,巴比伦人有一种认为宇宙之间充满了恶神的观念,这种观念也是源起于对自然的这种恐惧情绪。
在巴比伦的宗教信仰中有一种生死循环的观念,这种生死循环的观念又是与农业生产有密切联系的。在开始有农业之初,人对谷物的冬死春生现象不能理解,认为必然有一种力量在后面支持着这种变化,因此把农业生产神秘化起来,从而出现了种种传说,后且加入了许多神祇,成为一套完整的神话故事。这一神话故事在长期流传的过程中又逐渐集中在闼穆兹(tammuz,男神)与伊施坦(ishtar,女神)两神身上,巴比伦在每年的一定时期都要举行纪念这两种神的盛大的祭祀节日,这也反应出了巴比伦人对农业的重视及其与农业生产关系之密切。
巴比伦的宗教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一点是它的罪恶观念。当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人还处在崇拜自然神的阶段时,巴比伦已更进一步地发展出了宗教的理论。巴比伦的教士已制造出一种罪恶观念来作为他们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这种罪恶观念就是令人相信各人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犯了罪——得罪了神,因而遭受到各种痛苦,而受到了神的惩罚。这时,人必须虔诚地忏悔自己的罪恶,以求得神的宽恕。这种罪恶观念麻醉人心的地方就在于人自己是根本无法判自己是否犯了罪的,而自己只要是有痛苦,就可以被解释为这是神的降罚,也就是犯了罪。人既然不能避免痛苦,因而也就永远无力摆脱神的控制。
这种罪恶观念最便利于教士麻痹和统治人心。其危害性仅次于印度的轮回说。而就其在后世历史上的长期影响来讲,罪恶观念比轮回说的影响更为深广,因这种思想后来也为犹太人所接受,成为了犹太教的核心思想。之后又经由犹太教传予了基督教,随基督教之较印度宗教更广泛的传播,这种思想也就比轮回说有了更大规模的发展。
在巴比伦,宗教统治是与政治统治密切结合的。宗教不仅是一个统治力量,而且宗教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统治机构,神庙占有相当大量的生产资料——土地。同时神庙又是一个金融机构,其剥削人民所得的大量物资变成为贷放高利贷的资金,神庙并设有各种手工作坊,且雇有商人为其经销商品,收购原料。国家教育亦为神庙所垄断,神庙兼有学校作用,教士兼任教师,专门训练培养一批“知识分子”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巴比伦还曾发展了自然科学——主要是数学和天文学。在世界各古国中,巴比伦的自然科学对世界的贡献和影响特别大。
由于丈量土地和兴建水利设施需要数学知识,巴比伦人很早就精通几何学和四则。巴比伦的数学制度是六进位制(十二进位制)。从巴比伦的数学符号中没有十倍数“百”“千”等,而六的倍数直到几千几万都有符号来记录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六进位制在巴比伦非常流行,十进位制虽也同时被使用着,但并不普遍。
当时巴比伦的历法已有了很高的发展。历法的发展是密切与实际结合着的,特别是与农业有密切关系,因进行农业生产必须注意季节变化,及时播种、收割。人们从长期观察自然的经验中,掌握了一定的季节规律,乃逐渐订出了一种制度,这就是历法的最初来源。在历法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纯阴历,因人最先注意到月的盈亏,掌握了月的周期,并以月的几个周期来配合农业生产上的几个阶段,于是最早发现了十二个月的周期大约相当于农业活动的一个大周期,是为纯阴历。但在不久后又发现了十二月的周期并不能很准确地配合农业活动的一大周期,因为农业活动的一大周期是和以太阳为准的一个年周有关的,而十二个月并不就等于一个太阳的年周,因此又以太阳的年周为准,仍保留月的制度,而有了置闰的办法,是为阴阳合历。最初是每隔三年一闰,后又经修正,始改为现在的置闰办法。就历法之发展过程讲,中国的历法与巴比伦的历法完全相同,今日中国的所谓阴历实即经过不断修正后的阴阳合历。
此后,巴比伦又发明了七日为一小周期的制度。每至一周的第七日则减少工作,主要举行宗教礼拜,故称之为安息日。后此制度又为犹太人所接受,更与犹太教内容密切结合起来,成为一种固定的生活制度,经由基督教而传至全世界。继此分周制度之后,巴比伦人又将一日划分为几段。最初不过是结合农民日常的生活将每日分为几个阶段,后始将每日分为相等的十二段—十二时。再后更将每时分为两个小时,即每日合二十四小时。每小时又分为六十分。当时巴比伦且曾发明了一种计时的工具。这种巴比伦的划分日时的制度经由希腊、罗马,而一直流存到今天。
较巴比伦稍晚,中国亦曾独立发展出了这种制度,并创造了用水、土来计时的工具。
由于巴比伦人很早就在波斯湾上航行,夜间靠观测星位来定航行方向,于是就从观察星座上发展出了天文学。不过,这种早期的天文学还包含有很深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因为巴比伦人认为星都是神,认为星位的转移可以影响到人类世界,其后又以之与人的命运相联系起来,认为一个人降生时的星位将决定其一生的命运。当时,天文学家的任务就是替国家或个人来观察星相。所以,这时的天文学家实际也可说是星相学。后来这种星相学也被希腊、罗马人接受了去,经由他们而传至全欧洲。
巴比伦的医学也是迷信与科学的混合产物。根据当时医书上的记载,当时医学分为三科:内科、外科与驱鬼科。而其中最主要的一科是驱鬼科,因为从原始时代起,人们就认为疾病都是恶鬼附于人体所致,故以巫术驱鬼是治疗疾病的主要方法。其次才是内科、外科。当时巴比伦的内科、外科很有科学价值。内科主要是以药物治疗,药物有矿石、动物、草木三类。医生用药的方法则多是凭长期疗病经验积累起来的知识。外科在当时也已发展很高,因据当时医书上记载,巴比伦的外科医生已能作割肢手术。
七、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后巴比伦的概况
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后古巴比伦帝国开始混乱并逐渐走向衰亡。此后巴比伦这块地方在古代世界中虽仍旧占据重要地位,也曾建立起了许多大帝国,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外来势力建立起来的。当地人自己在这里建立国家反而是例外的情形,并且即使能建立起来,其统治时间也很短促。因此,可以这样说,公元前一七四〇年以后的巴比伦已完全处于外来种族统治之下。
外来势力逐次征服了这个地区后,不仅在政治上不断的发生变动,即王朝的更替,而且还不断的引起了这个地区中种族与语言上的根本变化。因为征服者往往大量屠杀本地居民并将余下的大部变为奴隶,之后使自己定居下来,于是当地居民的种族成分的比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征服者的语言也就迅速的代替了被征服者的语言,使得巴比伦地方逐渐地完全失去了它原来的面貌。
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后,古巴比伦帝国开始分裂,内部形成割据局面。其中维持最长久的一个割据势力是两河下游近波斯湾地方的一个国家,它在这里维持了近四百年(公元前一七四〇—公元前一三七〇年)的偏安局面。同时外来势力也开始侵入了两河流域。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左右自波斯湾地方侵入的卡西人(kassi)征服古巴比伦帝国的一部地区。巴比伦的旧王朝仍保有一部分土地,与卡西人并存了一百五十年,约在公元前一五九四年才完全灭亡。关于卡西人的历史我们知道得很不清楚,只知道他们统治巴比伦地方约六百年,并且经由他们将马传入了两河流域地方。公元前一一五〇年左右卡西人建立的王朝覆亡,其覆亡的原因及经过亦皆不能详知。
公元前一一四六年巴比伦当地人那布库督乌苏(nabukudurusur),或称尼布甲尼撒一世(nebuchadnezzar i,公元前一一四六—公元前一一三二年)统一了巴比伦的大部地区。此后,来自南方沙漠地带的游牧民族—亚兰米人(aramaeus)在公元前一一〇〇—公元前九〇〇年间先后不断地侵入到巴比伦。这些亚兰米人到后逐渐定居下来,两河流域地方在其影响下,在语言和种族方面很快地发生了根本变化,亚兰米语和亚兰米人成为两河流域地方的基本语言和人口。不过,在亚兰米人侵入后,巴比伦仍是处在混乱局面之下,并没有一个新的统一王朝出现。
公元前九〇〇年后的巴比伦开始进入巴比伦历史上的亚述时代。亚述人(asshur)本是巴比伦北部两河上游地方的边民,在巴比伦文化影响下建立了国家,当卡西人统治巴比伦之时已时常与亚述发生冲突,亚兰米人侵扰巴比伦时,亚述也时常乘机进犯巴比伦的边境地区。后其势力日强,终于在公元前九〇〇年左右征服了亚兰米人并占领了整个巴比伦。公元前七二九年亚述王底格里斯皮利色三世(tiglath-pileser芋)正式在巴比伦城即位,亚述统治巴比伦地方前后约三百年(公元前九〇〇—公元前六二五年),其统治手段异常残酷,巴比伦地方的人民曾不断起义反抗这些外族暴君。到公元前七世纪晚期巴比伦各地人民联合起来终于推翻了亚述的统治,并以领导起义的迦勒底人(kaldi)为主建立了新巴比伦帝国(公元前六二五—公元前五三八年)。
新巴比伦帝国于公元前五三八年为波斯所亡。巴比伦地方此后乃成为波斯帝国之一省。至公元前三三二年波斯为马其顿王亚历山大征服后,巴比伦地方又成为亚历山大帝国的一部分(公元前三三二—公元前三二三年)。
亚历山大死后,帝国分裂,亚洲西部地方,包括巴比伦在内为亚历山大部将西路科(seleucus)所统治,建立了一个新国家,中国史书称之为“条支”(公元前三一二—公元前一七一年)。在原来波斯地方也出现了一个新的势力,中国在汉时称之为“安息”。安息强大后,自条支手中夺去了两河流域地区,在前后的四百年(公元前一七—公元二二六年)间统治了这块地方。后安息又为波斯之萨珊(sassan)王朝所亡。自公元二二六年直至六四一年止,巴比伦地方始终是波斯帝国的一部分。
总之,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后的二千四百年间,巴比伦地方经过几番的种族征服与王朝的更迭,其间只有极少时间是在当地人的统治之下,主要是受着外族所建立的长期或短期的王朝所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