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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作企业及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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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分类 。二、 信用 和 储蓄贷款合作社 。人民银行(舒尔采—德里奇)。赖法伊岑信用合作社。赖法伊岑原则。中央组织。俄国的小额信用。三、 消费合作社 。英国消费合作社的历史。罗契台尔原则。俄国和其他国家的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的一般评价。四、 农业合作组织 。农业合作社的各种类型。乳品合作社。西方和俄国的农业合作社。五、 生产的、劳动的 和 辅助生产的组合 。俄国日用品生产组合。西方生产组合。组合生存的条件。俄国和西方的劳动组合。六、 合作化和政党

一、 合作社的定义及其分类

资本主义企业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但是,在现代生活中,还存在追逐另外目的和遵循其他原则的完全是另一类型的企业即合作企业。什么是合作企业?这是由若干自愿联合起来的人员形成的经济企业 ,追逐的目的不是获取投资的最大利润,而是借助于它的经济经营,扩大自己成员的劳动收入,或者减少自己成员用于消费需要的支出 。

合作企业既截然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组织,又不同于强制性的社会经济组织。例如,国家和市政机关在广大的范围内实行的经济绝非以追逐最大利润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又与合作企业没有区别。但是国家或城市经济具有强制性质,而合作企业与此相反,始终是建立在有关人员自愿协调的基础上。因此,合作企业的特点有:1.目的在于扩大自己成员的劳动收入或减少用于消费需要的支出;2.自愿组建;3.公共经营。

合作企业能够包括一切可能的经营活动形式,而且按照每种特点,建立特殊的形式。因此,出现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合作企业),它的分类如下:

因此,可以将以上九种基本类型合作社加以区别如下:

(1) 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

(2) 消费合作社;

(3)房屋建筑合作社;

(4)采购合作社;

(5)销售合作社;

(6)加工合作社;

(7)辅助生产组合;

(8) 劳动组合;

(9) 生产组合。

在实践中,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采购合作社、销售加工合作社具有更大的作用。三种生产合作社(组合)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下面将评述所有这些合作社的特点。

二、 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

德国是以向小生产者、而不是向大私有者提供贷款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的故乡。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几乎同时产生了这样两种机关,并且得到迅速的发展。其中一种机关(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舒尔采—德里奇,另一种机关(信用合作社)的倡导者是赖法伊岑。

舒尔采—德里奇信用合作社主要指的是向城市小商人和手工业者提供贷款。每个小资本家和生产者的贷款能力都很小,但是在相互团结负责的条件下,它们这样或那样的团体却具有充分的贷款能力。舒尔采—德里奇“人民银行”就是债务人联盟,其中每个人都为另一个人担保,并且通过相互负责的办法以代替每个债务人财产保障不足。这种“人民”银行的固定资本,是由银行成员交付的股份(数目不大)形成,而这些成员又把吸收到银行的资本进行放款,正像主要通过存款的方式把资本吸到一般商业银行一样。

由于这些银行要求交付一定数量的股份(计股息),并且只能拥有一定资本的人们(哪怕资本数额不大)才能办到,所以,这些银行要受到资本主义变种的危险,也就是说,在顺利的条件下,“人民”银行很容易变为一般的资本主义银行,近年来,许多舒尔采“人民银行”已经发生了这种变化。

大量进行小额贷款的机关是在德国按赖法伊岑倡议所建立的信用合作社,它的主要任务在于为农民群众组织贷款。它与舒尔采—德里奇银行基本区别在于其股份规模非常小,甚至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这些合作社贷款能力的唯一保障,是其成员们根据合作社义务所承担的相互责任。

赖法伊岑型的信用合作社从现代经济制度的观点来看完全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机关。这些机关的创建者赖法伊岑对其活动曾提出过许多原则,后来都被其继承人当做珍宝来看待。这些原则中重要的是:

1.各个成员对合作社义务承担无限的责任;2.在“地方化”的原则即合作社活动限制的原则上,地区的界限很狭窄;3.禁止合作社成员同时参加数个合作社;4.原则上不接受股份,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所允许的;5.禁止给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固定薪水(会计人员例外)。

这些原则中的第二、第四和第五项原则似乎像与赖法伊岑组织进行激烈斗争的舒尔采及其追随者所宣称的那种经济谬论一样。例如,地区化原则要求合作社不能超越狭窄地区(通常指某一农村)的框子。但是,根据现代经济制度的普遍规则来看,扩大企业,就是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看来,用较小的规模限制企业也就是限制了发挥其经济作用。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为什么不能扩大企业的规模呢?

原则上不接受股份资本,看来更是难以理解的。不论何种企业,况且以向自己的成员提供资本为任务的贷款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资本,怎能站住脚呢?又用什么向自己的成员贷款呢?

最后,拒收劳务付款似乎更加荒谬。所有现代经济都是建立在私人利益之上的,以劳动不需补偿的原则为重点的经济组织更是如此。建立在这种原则基础上的企业,是否能不仅打算赢利,而且又图暂短的存在呢?

实践表明,不仅能够做到,而且正是这种组织才能适应农民经济条件的要求。上述每一项原则,都是牢固地建立在赖法伊岑合作社所指望的那种社会环境的特点之上的。

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则,乃是这种合作组织中存在不拥有资本的人们所导致的必然的后果。这种组织同资本主义一般企业一样,不能以自己的资本保证本身义务的履行。它采用自己成员之间的连环保来填补资本的不足。

“地方化”的原则,指对最贫困的成员提供贷款作为合作社的主要任务,这些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财产,被普通的信贷机关认为是无贷款能力的人。对债权人来说,是什么代替了债务人财产保证的不足呢?只有对债务人的个人信用,这种信用是建立在最熟悉他们身份及其经济活动的全部细节的关系之上。在这种与债务人密切往来当中,债权人对自己贷款,就像对有坚实财产保证的贷款一样安心理得。在某一村庄里,每个人相互间都最了解,而且知道谁值得信任。此外,不向同村的人提供监督相互活动的任何劳动。所以,涉及一个村的信用合作社可以完全自行处理自己的业务,因为,这种合作社向自己的成员提供的贷款,完全可从每个成员自己的特点出发,而不以它的财产保障为基础进行办理。但是,如果仅仅合作社超过了一定的界限,那么合作社将失掉成员相互间的个人密切往来的优越性,当开立信用贷款时,势必就得履行像其他所有信用机关所采用的原则,即根据该贷款人的财产支付能力办理贷款业务。

第三项,赖法伊岑原则也是根据整个合作社组织所赖以建立的个人因素而产生的。一个人参加几个合作社就可逃脱每个合作社的监督。

第四项,说原则是信用组织作为财产支付能力很弱的人们的合作社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导致的结果。如果合作社拥有股份资本,那么它只能为交付股份的人员开户,而不会为较贫困的那部分人开户。这种合作社就会向合作社存款的成员进行贷款。当然,开办业务,总是需要资本,哪怕是小额资本。但是,合作社的这种困难可通过外借资本的办法应付过去。合作社借到资本后便开展自己的活动,吸收存款,然后用合作社的利润来抵敷开办业务时的债务。因此,合作社在最初没有任何自己的资本情况下,同样也能像其他任何一个资本主义银行一样稳固。

最后一条赖法伊岑原则也是从农民信用合作社的特点中产生的。这项原则同样是建立在个人的信用之上。主办这种业务的人们参加合作社的目的不是为了得到好处,而只是想给自己的成员带来利益。他们不取得货币报酬,但得到的是与担任的社会职务紧密结合的尊重和名誉。然而,由于合作社的规模微乎其微,而且在它的活动中,全然不存在官僚主义,所以合作社的管理所耗费的劳动最少,这样带来的损失不会太大,而且一般人也能承受。

赖法伊岑类型的信用合作社,最能够适应于农村生活的条件。每一个合作社在经济上无论怎样软弱无力,但合作社却仍是一股巨大的力量,而且地方的和全国组织将联成一体。这种广泛的组织包含单个的合作社,它是单个合作社天然的和必不可少的补充。因此,仅仅有数十个成员的最微小的信用合作社,也能得到全国合作社组织的强有力的支援。

赖法伊岑信用合作社远非只从事一种信贷业务,而是力争在经济生活的各方面都能对其成员给予帮助。例如,合作社组织联合采购农村经济所需要的物品,出售合作社成员的劳动产品,组织联合使用机械设备,采取措施以推广农业知识,等等。

每一个信用合作社都会遇到因合作社内部缺乏资本供求平衡所带来的不便。在其狭窄的经营区域内,在一定的季节里,存款极为过剩,在当地找不到广泛的出路;但是在另外的季节里,又缺乏资本,不能满足当地对贷款的要求。另外,每个合作社只能吸收当地的资本,其规模就不可能扩大。由于每个合作社存在这些弱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所谓的“中央信用局”,它把一定地区的数以千计的合作社联结起来,与上述弱点进行斗争。中央信用局有能力做到:把一些合作社过剩的资本发放到某些资本不足的合作社。同时,由于中央信用局是比较大的信贷机关,所以它能扩大信用合作社和广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并且能从这种市场把雄厚的资本吸收到合作社里来。同样,近年来,德国中央信用局也被1902年建业的帝国农业合作银行合并在一起。到1913年,该家银行停业。

所有这些组织完全是由合作社本身组建的,也没有得到国家的任何支持,而大多数合作社原则上反对,或确切些说反对过这种支持。近年来,在这方面发生了变化,合作社机构越来越多地准备接受国家的援助,德国就表示愿意接受它们的要求。在1895年,普鲁士政府建立了“普鲁士中央合作信用局”,拥有逐步达到7500万马克的资本。该信用局的活动非常广泛,目前大多数信用合作社与信用局发生来往。

在俄国,也存在各种小额信贷机构。我们“储蓄贷款合作社 ”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舒尔采人民银行类型的机构,它的历史早在六十年代就开始了。“储蓄贷款合作社”,最初与俄国人的最殷切的希望联系在一起,但是辜负了人们的希望,这并不奇怪,因为就其类型来看,储蓄贷款合作社不大适应农民经济条件。储蓄贷款合作社因要求股份而不向普通农民开放,因此,在普遍贫困和小资产阶级的作用甚微小的情况下,俄国没能推广它。不过,由于它的股份比较少,可以不同时而部分支付,所以,这些合作社与赖法伊岑类型区别不大。

很久以后,俄国出现了“信用合作社”(纯属赖法伊岑类型),近年来其数量增加得很快。这种类型的机构是在俄国1895年关于信用合作社新宪法公布后产生的。这种合作社在开办业务初始,就从国家银行借款作为必需的资本,而且它的活动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合作社接受存款并发放给自己的成员以短期贷款。

这些机构与纯赖法伊岑类型的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要成员承担无限的责任(每一个成员通常按合作社的义务,只承担为每一成员发放的最大贷款额的数倍的责任),并在实践中,对所选择的负责人不按无偿劳动的原则对待。其次,俄国的农民合作社也不遵循“地方化”的原则,大大超出农民合作社的规定范围。在德国,一个赖法伊岑合作社平均至少拥有100个成员,而俄国却在450个成员以上。原因在于:俄国合作社数量比较少,自然每一个合作社都要在更为广泛的地区开展自己的活动。因此,它就丧失了德国合作社那种贷款交易独立自主的优越性。

近年来,在俄国某些地区,农民合作社广泛流行,并且成为向农村高利贷进行斗争的非常有效的手段。一个中等的农民可用它所发放的贷款去实现各种各样的目的,如购买牲畜、生产工具、租赁土地、购买土地等等。农民合作社除了为自己直接的使命外,作为农民自救组织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方面,这种合作社也像其他形式的合作机构一样,对俄国农民具有巨大的教育意义。

到1914年1月1日,俄国拥有12789个信用和储蓄贷款合作社,资产达到62100万卢布和800万成员。它自有资本金额相当大,达到8320万卢布。

俄国的信用合作社(也像西方的一样),是一种小额信贷机构,最适宜于农村。但是,孤立的信用合作社并不能充分开展自己的活动。在德国,这类机构联成一体,成为中央信用局和帝国联盟。俄国也是需要这样做。近来产生的信用合作社联盟表明:俄国已经开始明显地感到有必要把各个合作社联合起来。

信用合作社联盟应当发展成为类似于德国中央信用局那样的机构。此外,还需要建立一种把全国小额信贷合作机构联合起来的中央组织。第一个全苏合作联盟表示反对用国家金库的资产建立中央帝国合作银行,担心用国家监督排挤掉合作社贷款。原则上不应当有什么理由反对国家对合作化事业的援助,但是,须注意到俄国存在着占统治地位的官僚主义制度,不能不同情联盟的忧虑,即国家金库的援助将是用高价买到的,也就是说,俄国合作社机构现在所享有的那部分活动自由将被缩小。而且,国家银行现在打算把信用合作社变为自己所隶属的机构之一。假如这种打算实现了,那么俄国的年轻的合作社贷款事业被染上办公室职员们的那种呆板习气,只能全部垮台。所以,不能不赞同俄国合作社联盟的方针,始终坚持合作社运动最需的一点即消除政府的监督。

在1912年,莫斯科建立了“莫斯科人民银行”,力争成为全帝国中央合作社贷款机构。

三、 消费合作社

购买消费品、然后将其转卖给自己成员们的消费者联盟,称为消费合作社。通常在购买商人们的消费品时,购买者要向商人付出(超出商人自己的商品劳动耗费价值)高价,消费者合作社力求使消费者保存这笔多付出的钱。它的组成部分如下:一部分人通过交付股份形成一定的资本,并用其购买消费品和设立向合作社成员出售这些消费品的场所,这种企业对消费者非常有利。

在英国,消费合作社是根据著名的英国社会主义的奠基者罗伯特·欧文的倡议建立起来的。这些消费合作社最初建立于上一世纪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英国已拥有数以百计的消费合作社。但是,这些最初建立的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并没有保持下去,而在三十年代后期,几乎全部垮台。合作社迅速崩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这项事业是新事物,而另一方面则在于第一批消费合作社缺乏内部安排。

合作社运动的新纪元开始于1844年,即从英国北部小城市罗契台尔由28个工人按新原则建立消费合作社开始。创建者称为“忠实的罗契台尔奠基者合作社”,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成为后来的消费者合作社的榜样。这种合作社的章程基础是,它采取新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命名为“罗契台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1)所有成员,不论其拥有多少股份,权力一律平等,每个成员应该只有一票表决权;2)股票数额很少,甚至贫困的市民也有可能得到;3)商品出售仅用现金,不予赊卖;4)所出售的商品价格接近于市场水平即采用平均利润加采购价格;5)按每一个成员购买额的比例分配利润。

上述第一、第二两项原则,赋予消费合作社以民主的性质。由于推行第三和第四项原则,所以,年终合作社拥有大量的余钱,将其按成员购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可见,合作社成员获取好处,不是从消费合作社店铺购买低廉商品(通常这种店铺出售的商品价格与一般公道的商品价格一样)中实现,而是从营业年度结束所分配到的金额中实现的。因此,合作社的职能作用不仅是作为一个店铺,而且还作为一个储蓄所,因为,所谓合作社的利润实质上不是别的,而是合作社成员在一年当中从小额购买额中所累计起来的储蓄钱。这些存款是合作社成员全然不知不觉积累出来的,因为每一个成员都是按普通市场价格购买商品,因而它就没受到任何损失。

第五项原则即分配余钱遵循独特的制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假如按照它们所交付的股份比例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分配余钱的话,那么合作社不可避免地要具有企图获取最大利润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合作社企业越兴旺,股份产生的收入越大,则股东们就越倾向于少吸收新的享有同等权利的成员参加合作社。

因此,出现的趋势不仅限制了股东的数量,而且也限制了合作社的业务开展。相反,在按照每一个成员购买额的比例在成员之间分配余钱时(况且股份的普通利息从余额中计算),不仅每一成员关心尽可能多地购买合作社的商品,而且所有的成员们都关心增加成员的数量,因为合作社成员越多,则合作社每一成员所得到的余钱就越多。

这种消费合作社组织应付实际需要的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每一成员在满足自己当前需要又不受到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到大量存款(在英国,为此一个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年平均可以得到约4—5英镑),而且能避免商品伪造和低劣的危险,这在普通的店铺里,会使购买者受到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在为贫困购买者开设的店铺里)。

目前,大不列颠全部工人消费合作社都是按罗契台尔原则建立起来的。到1912年,在大不列颠,其数量已达到1520个,拥有2876872个成员,股份资本达5700万英镑,成员之间分配的纯利润达1300万英镑。消费合作社在这一年的周转额计为122885411英镑。四分之一以上的大不列颠的公民因此而享受到参加消费合作社的益处,在合作店铺里,可购到一切可能的日用消费品,如不仅有食品杂货和零星商品,而且还有肉、乳、青菜、面包、衣服、煤炭、家具和器皿,等等。

大不列颠消费合作社分布在两个中心的周围。两个批发采购(一个为英格兰,另一个为苏格兰)合作社是它们的经济中心,而“合作联盟”(产生于1869年)则是宣传合作思想为宗旨的精神中心。这种联盟每年举行合作社代表大会,力争使合作运动不致蜕化和脱离自己遥远的崇高目的。至于谈到批发采购合作社,则它是强有力的经营组织,是消费合作的自然补充,排除批发商的中介作用,如同消费合作社排除零售商人的中介作用一样。

消费合作社不仅能够在向外采购所需要的商品,而且还能在自己的作坊里制造产品。因此,就产生了消费合作社的生产部门,在合作运动发达的国家里,近年来越来越发挥最大的作用。

但是,不应该把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同另外一种生产组织即生产组合混起来。后者没有雇佣操作,而工人就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而消费合作社的工厂则是完全靠雇佣劳动操作的企业,并且利润为其主人消费合作社所得。因此,消费合作社作为业主的身份出现,当然不同的一点在于,消费合作社不会滥用自己业主的地位,它作为普通资本家却要更多地顾及到工人们的利益。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具有充分的生命力,并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当时的生产组合却勉强地维持生存。

比利时的消费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类型,它和政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社会主义政党在其经济组织中找到了强有力的支柱,消费合作社在其中起着主要的作用。

至于谈到俄国的情况,俄国的消费合作社建立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末,俄国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已达到25万人。但是,这个比较可观的数字并不证明俄国的合作运动有力量,因为在俄国的消费合作社中,当时大多数隶属于工厂经营的合作社,几乎不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实际上,这不是自由的合作社,而是另外一种类型的组织即在某种程度上变为工厂的店铺。仅在1905年后,随着俄国社会团体的共同发展,俄国各种形式的合作运动才开始迅猛地发展起来,其中包括城市和乡村的消费合作社。到1913年1月1日为止,根据农村储蓄贷款合作社彼得格勒分部第三处的统计资料,俄国已有8790个消费合作社。这些消费合作社的成员数量约达150万人。大部分消费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农村合作社之所以得到迅速的发展,原因是:在商人们的利润水平相当高的情形下,即使是管理不善的消费合作社也能成功地与商人们进行竞争。而且,由于商品运往农村要课以非常高的利润息金,所以,几乎没有什么经验的农民也能在消费合作社里收回足以发展合作社的利润,这是毫无疑问的事。

1905年后,俄国合作运动的发展,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全面地表现出来。不仅出现数以百计的新型合作社,而且旧式的合作社也贯彻新的精神。在许多工厂,工人们有效地把持消费店铺,进而把这些微不足道的合作社变为有实际能力的合作社。特别是,由于持续的工业危机所造成的粮谷和其他消费品猛烈涨价,过分地影响了工人们的开支,所以,1907年合作运动更为发展。

目前,几乎谁也不会否认,消费合作社对工人阶级来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消费合作社的成员年平均所得的那几个英镑,已经远远不是略微增加工人一般生活开支的情况了,尤其是再补充一点的话,由于存在消费合作社,工人们得到的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消费合作社对商品价格的间接影响也是很重要的。在商品竞争发展比较差的地方,这种间接影响可能更甚,促使零售价格大幅度下降,例如在俄国,农村店铺的价格就有时下降,在附近开设消费合作社后,价格要百分之数十地下降。因此,不仅是合作社的成员,而且所有的居民都会从消费合作社得到收益,而商人们从居民们那里所得到的“贡品”就大量地减少了。

其次,在消费合作社中,建立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另外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对于现代经济制度普遍进步是很重要的。消费合作社直接排除资本主义的交换,而用有利于消费者的有计划的交换组织来代替资本主义经济自然的交换机制。这一点使现代经济制度贯彻一种有利于居民的、自觉地控制社会经济过程的原则。消费合作社的业主不是资本家,而是广泛的社会集团,而且消费合作社的目的不是用所耗费的资本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是在每个成员为消费需要消耗自己的收入时,使他们尽可能有大量的存款。因此,消费合作社的收入不是利润,因为它是消费者积蓄的存款,不是所耗费的资本换来的利润。

消费合作社在改革交换时,并不满足于这一点,还企图改革本身的生产,也就是说,它以企业主的身份,在排挤掉商人资本家之后,还企图排挤掉工厂资本家。尽管消费合作社是这样一个徒具形式的业主,就像一切其他的企业主一样,但是,异常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形下,业主却并不是与工人异己的资本家,而是合作社,它的成员恰恰就是工人自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集体的工人就是每个工人的业主,就像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情形一样。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消费合作社是一个非常强大的组织,比如在英格兰,它拥有四分之一的居民和每年掌握数以千万计的英镑流通额。因此,我们面前出现了在资本主义旧世界内部以不可抑制的力量向前发展的新的经济世界,这个世界是建立在根本上否定旧世界的原理基础上的。

在这些新的经济组织里,无产者获得了一种经济教育,不经过这种教育,无产者永远不会完成建立未来制度的神圣任务。将来,工人要独立地掌握异常复杂的和庞大的经济机制,为此,工人应当具有高水平的经营本领、经济进取心和核算精神。如果工人为资本家雇佣劳动,那么他不可能得到这些素质。合作教育必须给工人以这种培养,伟大的合作化历史事业就包括了这一点。

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形式本质上的区别是,这是无产阶级合作的唯一形式。在交换范畴中,其他合作社就是为小生产者的利益服务的,向他们提供生产资料,或者组织加工和出售小生产的产品。无产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不是自己劳动产品的主人,因而也就不需要上述类型的合作社。他的所有财产就是消费品。因而,他仅仅作为消费者、消费品购买者,才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

恰恰这一点赋予消费合作社以特殊的重要性。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生产竞争和居民的无产阶级化。鉴于这一点,无产阶级的合作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大。因此,消费合作社的巨大成就促使许多社会主义者产生一种想法,即消费合作就应当把所有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加以解决,看来这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目前消费合作社已经成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的力量了。难道消费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就不能做到逐渐地把整个国民经济都包括进来?也就是使消费合作社手里集中全部社会的生产资料,并因此资本主义世界逐渐地和悄悄地变为新的世界,合作的世界和社会主义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统治者将不是资本家,而是工人。

然而,不论这种幻想多么自然,它却是一种虚幻。消费合作社是一股巨大的经济力量,但是它毕竟有自己特定的界限。

但是,这些界限来自消费合作社本身的特性。消费合作社的力量及其在与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斗争中占主要优势是在于它是一种永远有着得到保障的市场 。消费合作社不需要寻找购买者,因为正是这些消费者组成了消费合作社。由此应当看到,在消费合作社的帮助下工人们之所以手里掌握生产资料,仅是因为他们充当着市场上的购买者的缘故。但是,一般说来,消费品,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消费品只是市场上的部分商品。除了消费品之外,消费合作社还生产不列入民用的生产资料。路轨、铁路附属品、船舶和其他等等,这些都不是工人们要购买的,也就是说,这些物品的生产都不是消费合作社所组织的,但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来说,其特点却正是逐渐扩大构成生产资料的那部分社会产品,并缩小构成消费品的那部分社会产品。

诚然,其他类型的合作社正是为生产资料的需求而建立的,这就是把小生产者联合起来的合作社,例如,农民采购合作社,等等。但是,在现代技术的条件下,小生产只有在农业经济中才能得到顺利发展,资本主义大生产往往在工业中占上风。所以,采购合作的范畴在很大的程度上自然就不包括广泛的、主要是其作用日益增长的工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部分。资本主义世界占支配地位的生产,目前是铁路工业(近年还有棉织工业)。在这一方面,我们看到了资本的过分聚集即握有数十亿卢布资本的企业。工人消费合作社完全无力掌握这些现代资本的主要支柱。消费合作社完全是另外一种范围,就其国民经济作用来看,是非常狭窄的,也就是国民消费的范畴。

而且,这还不是全部居民的消费,而仅是其局部的即主要是工人阶级阶层和次要的资产者阶层的消费。无产者的低层之所以不能成为消费合作社可靠的顾客,是因为他们不是可靠的市场。工资低下的无产者需要过半游荡的生活,并且不能把自己和消费合作社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无产者是十分无援和贫困的。同时,消费合作社就需要现金出售,而无产者惯于赊购。相反,合作社上层有产者阶级是合作社需要的富有者。消费合作社却不能满足富有人们的阔绰的要求,因为消费合作社是为广大消费者开设的。对富有者来说,不需要合作化。因此,消费合作化即便其最为发达的时期,也只能涉及部分日用消费。

最后一点,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相当一部分社会劳动耗费在出口商品的生产上。例如,英国相当一部分棉织产品运往国外。不论英国消费合作社多么发达,它也能找到以世界为市场的这部分英国产品的销路。

当然,在合作化发展的一定程度上,最后一点障碍并不是无法克服的。合作化可以超出某些国家界限,把各个国家的合作社联系起来。例如,英国消费合作社就直接与丹麦的乳品合作社有往来关系,而丹麦的农民不经过任何资本主义贸易的中介,直接向英国销费合作社组织内的工人们提供牛奶。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不论是输入国,或输出国,需要有非常发达的合作社;然而这种情形是罕见的。向没有合作社的文化落后的国家输出商品,自然是超出了消费合作化的影响范畴。

这样一来,非常清楚:消费合作化不论怎样发展,正如其他合作化形式一样,都不能够摧毁资本主义世界的堡垒。但是,也非常清楚,合作化却提供了钱财并组织了获得新制度胜利的力量,没有合作化,这种胜利在相当的程度上是不可靠的。

四、农业合作组织

农业经济合作社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是主要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但是,此外,农业合作化还表现在其他一系列的组织中。采购合作社、销售和加工合作社在农业经济中多半都有份。

特别是农业加工 合作社别有风趣。它需要与生产组合 加以严格区别。在生产组合中,企业属于其从事劳动的工人。相反,在加工合作社里,生产则是用雇佣劳动进行的,而且企业的主人是一批小生产者,他们经营企业,为自己的某些产品加工,费用由大家共同负担。这种类型的企业以及最为广泛的形式可算为油脂加工合作社 了。

丹麦是当代油脂合作社类型的古典式的国家。在丹麦,1882年由斯蒂林—安德森创建了首批油脂业合作社。这批合作社立即引起公众的注意,在翌年又有一些新的油脂合作社建立起来。之后,这种新式企业的发展速度异常之快,每年都有数十家企业出现,之后就是上百家企业出现。到1913年,丹麦拥有1177家油脂合作社,其成员达到156000人。这些企业的周转金在这一年达到32600万马克。

油脂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如下:油脂合作社属于一伙农民,也有属于较大的户主。用于建立油脂合作社的费用通常是由发达的小额信贷合作企业提供的。油脂合作社的主人们有义务用自己的产业向油脂合作社供应牛奶。同时油脂合作社所使用的牛奶按其质量进行严格核算。这种办法所收集起来的牛奶,在有经验的技师管理之下,在合作社里通过其他雇佣工人们的协助加工成为油脂,然后予以销售。所获得赢利额在合作社的户主之间按每一户主提供的牛奶数量,有比例地进行分配(当然首先要抵敷一切支出之后)。

在丹麦,当时每一个油脂合作社都是完全自主的,通过一系列的组织同全国其他油脂合作社发生联系,共同形成一个严整的和互相有联系的全国性的整体。丹麦油脂合作社的发展结果是,大大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制造油脂的全部过程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并且油脂的质量不断得到改进,以至于丹麦的油脂就其美质来说,可列为世界市场的头等产品。油脂的个体生产似乎完全无力与合作社的生产进行竞争,而且,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丹麦制造的油脂,属于绝大部分是中层和低层农民参加的油脂合作社制造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其他国家里的乳制品合作社也迅猛地发展起来。

其他样式的加工合作社有:葡萄酒业合作社、淀粉磨制业合作社、合作磨坊、酿酒厂,等等。

采购 和销售 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使农业生产者摆脱商人们的剥削。在各个国家里,采购合作化,作为相当广泛的合作化,得到了特殊的发展。

这些合作社之间都联成地方的和国家的联合会。德国的销售合作社较之丹麦的,其作用不是很大,因为丹麦拥有一系列大型国立组织来销售各种农业产品。

在德国南部(以及在其他国家里,例如,在瑞士),近年来农民中间联合使用农业机器的合作社(农业生产 和副业组合 )得到了相当的普及。一伙农民合力购买机器,并且每一个成员可以轮流利用机器。这样一来,农民们有可能使用(小农经济来看很贵)比较昂贵的机器,例如,蒸汽脱粒机以及播种机和收割机,等等。

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一般比德国的要慢。然而,法国共有4千多个所谓的农业辛迪加即各种性质的合作组织。酿酒业、园艺业、果园业、烟草业和其他的辛迪加,其追逐的目的在于合力购买所需要的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获取所需要的资料,利用贷款,等等。近年来,法国大力发展加工业合作社,如酿酒业合作社、橄榄油生产者合作社,制糖业、淀粉和酿酒合作工厂,等等。

意大利农村的合作社运动非常奇异。它令人感兴趣的不是自己的规模,而是它企图建立在实践中很少成功的合作社形式。这一运动力图(成功地)解决组合生产的极端困难的任务。在这一方面,意大利内尔伊米利—亚勒佐省的各种合作社尤为突出。雷焦—艾米利亚的合作化运动是在社会主义者的直接影响之下发展起来的,原因是它有独特的性质。在该省份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中间,近年来出现的租赁合作社特别令人注意。这些合作社是在1900—1901年期间,意大利农村广泛的罢工运动失败之后建立起来的。罢工引起大量的失业,于是农民的社会主义组织为了给其成员们寻找工作,决定着手集体耕种土地。在1901年,工厂里建立了第一批由471户组成的这种合作社。它租赁了4个庄园,并且非常顺利地操办自己的事业。全部农业劳动由推选出来的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合作社的经验表明,完全可以大量租赁土地。在意大利,有30多个这种共同耕种土地的租赁合作社。

近年来,俄国也开始推广农业合作化。俄国首次试图建立干酪制造业合作社,是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之初,当时韦列夏金和其他一些人在某些公用机构和地方自治局的支持之下,在特维尔、雅罗斯拉夫、诺夫哥罗德和其他省建立了一整套合作社(所谓的租赁干酪制造业合作社,尽管这种名称并不十分确切,因为它不是生产合作社、生产组合,而是加工合作社,如同西欧组建的乳制品合作社)。然而,这些尝试都没有取得成效,仅仅对俄国油脂业和干酪制造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况且,其中这种事业的有些领导者,最后变成了大的资本主义企业主。这种失败最大的特点在于,它表明居民们的首创精神对整个合作化取得胜利是多么需要啊。当时,俄国农民还不善于支持知识分子向其提出的新的经济组织,而知识分子的一再努力,对填补这一重要缺陷似乎都无济于事。

可以想一想,俄国农村为什么完全不善于接受新的合作化形式。知识分子和地方自治局对合作化开始冷淡起来,而且在这一方面知识界合作事业的朋友们所搞的某些尝试(例如,h.b.列维茨基建立农业组合的尝试)照旧归于失败。但是,俄国的农村略微觉醒起来,农村中逐渐地出现了像西欧那种类型的强大的合作化运动。

令人特别感兴趣的是,西伯利亚像丹麦那种类型的油脂合作社,迅速发展起来。到1910年,西伯利亚已拥有1337个合作社。在西伯利亚,正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合作化生产的发展显著提高了技术水平。尽管西伯利亚的油脂远远赶不上丹麦的,但这并非是遥远的事,并且由于合作化的结果,已在国际世界市场上占有稳固的地位。

据统计,约有半数的西伯利亚油脂是合作油脂业生产的。它经受过与个体的资本主义油脂业的严峻斗争,并在斗争中成为胜利者。在西伯利亚许多地区,合作社排挤个体工厂的过程“几乎已经结束,而且几乎全部个体油脂业都没有经受住合作浪潮的强大袭击,或者停办事务,或者转移到合作化的手中”。 [47] 西伯利亚合作油脂业的成功在颇大的程度上取决于:西伯利亚油脂合作社得到了在1902年出现的“建立西西伯利亚合作油脂业合作社的特殊组织”的援助。到1907年末,建立了“西伯利亚油脂业组合联合会”,其成员包括400个组合。该联合会在1911—1912年期间,其商品周转额达到2100万卢布。

情况是变化无常的:不久以前,俄国油脂合作社变成了资本主义的油脂业。目前,资本主义油脂业又经受不住合作油脂业的竞争。

但是,不仅西伯利亚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得比较突出,而且在1905年俄国农村基本上行动起来以后,其他地方也开始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即油脂合作社(北方各省),消费协会,信用合作社,小型农业协会(履行采购和销售合作社的职能,有时还履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职能)。总之,不容置疑,虽然俄国合作化运动的发展面临着不利的政治条件,因而俄国甚至同一性质的合作机关也完全没有联合起来,而且,在这一方面,与西方通过国家联合会互相联系起来的合作相关相比,则是一种奇特的相反情形,然而俄国的合作化注定会引起像西方合作化已经起到的那种巨大的创造性作用。

五、 生产的、劳动的和辅助生产的组合

合作社在生产范畴中的特征是,一伙工人独立地实施生产过程,或者共同利用生产资料。生产和劳动 组合的工人们形成自治的集团,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联结为一个经济整体。辅助生产 组合是在下述情形下产生的,即一伙工人进行个体生产,但却共同利用某些生产资料(例如,数个铁匠,自费劳动,但是却有共同的打铁坊,或者数个陶器匠有共同的熔铁炉,等等)。

在某个手工业中,出现生产 组合的一般条件是,一方面该手工业在技术条件上需要大规模地生产;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的必要费用为数不多。手工业的技术越简单,资本主义工业在该手工业中越不发达,在该手工业中越需要把若干工人劳动力联合起来,则组合就越容易出现。在拥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的国家里,资本主义企业很少允许组合的存在。相反,在文化较落后的一些国家里,组合才能广泛流行。俄国就属于这类国家之列。

例如,在俄国北方省,狩猎业的组合迄今仍然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北方省的狩猎组合一般有4—10人参加,其中每一个人都必须向组合提供一定数量的食物和火枪。捕获的野物在狩猎者之间平均分摊。在捕鱼业中,组合同样广泛流行。狩猎和捕鱼业的组合有时则是一伙人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纯属于临时性的联合,一旦这个目的达到,就散伙;有时却是长期的和稳定的经济组织。在捕鱼业组合里,一般有推选出来的领导者,即通常比组合成员获得较多份额捕猎物的组长。有时,这种组合完全不用雇佣工人,至于在其他情况下,则按季节对外雇佣工人。所谓的白海和北冰洋手工业流动者的捕鱼业组合是最典型。它没有自己的捕鱼工具,而是从企业主那里取得它,还给业主时,则付出一定份额的狩猎物作为资本的补偿。

a. a.尼古拉耶夫所描述的普斯科夫湖的捕鱼业组合令人特别感兴趣。在每一个组合里(被考察过的组合数量达到100个)有4—5户参加,有12个工人以上,参加者提供给组合所必需的资本的份额不等(主要是大鱼网)。在所得到的猎取物中,一部分用于资本的酬金,按组合每一个成员股份比例办理;一部分用于劳动报酬,按相等的份额在组合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组合组长是被推选出来的领导者,并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利,组长的威信完全建立在其丰富经验和业务知识上。 [48]

在采矿工业中,组合同样得到相当的发展,原因是在采矿工业中缺乏原料费,同时,需要很多人合作才能取得事业的成功。在乌拉尔有采金组合;在俄国许多地方建立采石组合,各种矿石开采组合;在顿河边区有采煤组合,等等。在某些手工业中的家庭手工业中间,非常广泛地建立了辅助生产组合(采矿、锻造、温床和擀毡洗濯组合,等等)。

俄国的古老组合完全类似于原始氏族存在的那种经营组织。还建立过西方一度曾把这种联合会同彻底改造欧洲社会制度的希望交织在一起的“生产联合会”,这种联合会是在当代社会运动直接影响之下产生的。

在1848年,巴黎无产者暂时掌握政权的革命之后,法国曾极力试图广泛建立这种生产联合会。临时政府曾拨款300万法郎用于建立生产联合会,数年后就出现了数百个这种联合会,其中有56个合作社得到了政府的借款。但是,到五十年代初,联合会的绝大部分都垮台了。

为了对生产合作社生存条件进行评价,首先必须严格地把生产组合和劳动组合区分开。生产组合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应当生产用于销售的产品,因为现代经济具有交换的性质。它是独立的经营企业,它的主人是一伙工人,共同掌握生产资料和用共同的劳动所制造出来的产品。为市场销售的生产组合服从于所有的市场规律。它同其他一切企业一样,要与别的企业进行竞争,而在这种竞争中,强者得胜。

作为独立的企业,这里非常重要的是,生产组合不仅在生产 上,而且在采购 和销售 上,都是合作组织。生产组合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它有效地管理生产过程,而且非常重要地还取决于它成功地采购其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销售自己的产品。生产组合的收入在颇重要的程度上取决于其领导者善于采购在价格上尽可能低的必需产品和销售在价格上尽可能高的产品。

可见,生产组合比仅仅在生产范畴里合作化更为重要一些,因为这种组合是全面合作化的典型,它把一伙工人们联结成为一个经营整体,全面地面向市场。由此也产生了特殊 的困难,这些困难正是这种合作化典型所碰到的。

在生产组合里,不存在雇佣劳动。它的成员不仅应当用自己的力量组织生产过程,而且还组织企业的全部营业部分。但是,如果说在组织生产上工人们是完全得心应手的因素,因为生产过程必然是他们最熟悉的,那么对企业的营业部分来说,却绝不能也这样说。一个普通的工人不掌握任何有关他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条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成就首先决定于对市场的全面了解以及适应市场需要的本领。企业活动很少有因循守旧的特点,并且需要具备特殊的知识和才能,而这一切远非所有的体力劳动者能成功地完成的。

生产组合尽管与手工业或家庭手工业相比是一种大型的企业,但是比资本主义企业来说,它通常却是一种小型的企业。形成组合的工人们不具有资本,一般来说,也就不能够建立大型的企业。但是,小型的工业企业超不过大型的企业。所以,除了构成组合的工人们没有商业经验之外,组合由于其规模不大,所以比与能竞争的资本主义企业也是软弱无力的。

但是,生产组合软弱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同其他种类的合作社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原则上否定雇佣劳动。在其他全部合作社中,合作社的业务是在雇佣工人的帮助下进行的。正因为这样,合作社才能够把最有用的劳力吸收到这些业务中来。相反,在生产合作社中却不存在雇佣劳动。许多人认为这一点正是组合超出其他类型合作社的根本长处所在。但是,对这一点不仅不能说是无争议的,而且有可能很快发生分歧的看法。从一般的社会主义思想观点来看,不可能有理由否定雇佣劳动,因为即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并不是生产产品的主人,而是社会的从属代表,它用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的工资。只有希望停止把人附属于社会的无政府主义思想,才根本上否定雇佣劳动。如果还指的是现代经济制度的条件的话,那么否定雇佣劳动的原则,势必被认为是极端不合理的和无法实现的经济要求。由于这种否定,生产组合在选择最优秀劳力方面就把自己束缚住了,并且,与自由选择对其目的最有用的劳力的其他一切经济企业比较,就陷于了最困难的境地。正因为如此,生产组合从根本上比其他一切合作社弱,因为它在最主要的选择最优秀的劳力方面被限制住了。

由于这些原因,生产组合仅在个别情况下才能取得成就。要取得成就,就需要有非常特殊的条件,首先是加入组合的工人们要具有特殊的素质,即工人们不仅应当是一般意义上的好工人,而且还应当具备(尽可能其中某些人们)组织企业和安排其商品生产部分的天才。但是,仅有一些企业主的天才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组合的参与者们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平即自然献身的准备(不是说一般的忠诚),因为在取得成就之前,需要长年能忍受甚至失败和损失。

然而,这些还是不够的,因为除了个人的天才外,为取得成就还需要工人们用各种办法从自己存款中或者从别处借贷交付足够的资本。

这些条件在有些地方能够达到,但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仅仅在罕见的情况下,生产组合才能在争取自己生存的斗争中站住脚。在建立成百个组合中,被保存下来的单位不多。但是,就是这些幸存的组合在自己的发展道路上,仍然遇到新的特殊的障碍,总是使其纯劳动的类型失去原意。

问题在于:生产组合也像其他为市场而生产的所有企业一样,应当使自己的生产规模适应市场的需要。但是,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市场,是一个不稳定的数值,即市场需求时而紧缩,时而增长。因而,每个资本主义企业也时而减少、时而增加本企业的工人数量。组合却不能减少本组合的成员数量,因为,所有的工人都是企业的具有平等权利的主人。另一方面,组合也不能把其临时需要的工人作为补充成员吸收进来。总之,组合在吸收新成员中不得不非常拘谨行事,因为只有中等水平以上的工人才能够成为组合的有用成员,而把不具备组合需要的工人吸收到组合里来,意味着葬送了组合的一切事业。

摆脱这种境地,只有一个办法即在补充成员的同时,组合必得还有雇佣工人,对待他们,原则上同其他任何资本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因此,有成就的组合注定必须改变自己的纯劳动的类型,甚至于不顾及组合成员的愿望。

但是,已获得成就的组合成员必然成为非常特殊的人们,坚决主张保持组合成为纯粹的劳动类型。在有成就的组合里,组合成员的收入应当超出一般的工资水平,这正是组合成就的表现之处。在按照与老成员平等的条件吸收新成员时,老成员必然要放弃其多年来用心血和意志力所取得的部分收入,这有利于对组合尚未有任何贡献的新成员。打算依靠这种自我牺牲的精神以保持远离现实的劳动原则,显然是不允许的。

我们事实上看到,一切有成就的组合,都在某种程度上向雇佣劳动前进,因而在某种部分上已经是资本主义企业。某些取得成就的组合,最终都变为一般的资本主义企业,仅用雇佣劳动经营,因为组合原有的劳动成员开始成为资本主义企业的入股者,而且因为无用而放弃依靠个人的劳动参加生产。

其实,四十年代末,法国产生的某些生产合作社的命运也曾如此。这些合作社曾因其创始人具有杰出的品质而取得了成就,并发展成为巨大的企业,但却属于纯资本主义类型。例如,在当代产生的法国光学用具生产者合作社,一直保存到现在,并拥有上百万的周转金,但却是一般的资本主义公司。

可见,生产组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界中处于二者必择其一的窘境,或者灭亡(这是一般命运),或者变为某种资本主义类型的企业。西方生产组合的实际状况,完全验证了这个普遍的理论结果。生产组合很少,其数量明显没有增多,在这一方面,与其他合作社的迅猛发展相比,呈现出截然相反的情形。

生产 组合就其本来的含义应当严格区别于劳动 组合。生产组合就掌握生产资料和产品。组合就像资本主义企业一样,在市场销售该产品。相反,劳动组合出卖的不是产品,而是自己的劳务。劳动组合的成员为报酬金而劳动,如同其他工人一样,但是不同之点在于:它与雇主的关系却是不能分割的一伙人,共同取得报酬金,酌情分配,并且或多或少地自行组织生产过程。当时,正像在生产组合里一样,合作的原则本身涉及该企业经济生活的全部领域,而在劳动组合里,仅仅是劳动过程和劳动出卖过程建立在合作原则上。

劳动组合就其过分的朴素性质来说,为自己的生存所遇到的困难,比生产组合要少得多。劳动组合不仅在文化不很发达的国家能够取得成就,就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也能取得成就。工人们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从雇主那里得到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能够避开购买生产资料的困难任务。工人们不是作为销售产品的独立生产者身份而出现的,首先不承担非他们所固有的贸易作用。另一方面,工人们在自行组织劳动过程时,更多关心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劳动组合比简单的雇佣工人能更多地生产东西。所以,劳动组合能成功地与其他劳动报酬形式进行竞争。

在俄国,劳动组合得到广泛的推行。俄国劳动组合普遍形式之一,就是各种建筑组合。这个手工业合作社受益是很大的,而生产工具又极为简单。建筑组合就是根据这一点得到了推广。建筑组合雇佣经营,但所得到报酬可在自己的成员之间自由分配并自由组织劳动过程。在农村建筑业中,究竟有多少推行组合形式,难以说清,但是农村房屋的相当一部分是由木工组合建筑的。这种组合是由组合的领导者雇来的工人主持的,他担当组织组合和承揽活计。他是被推选出来的组合头目,但不是组合的主人。木工组合成员的数目非常不稳定,通常在一个组合里有4至5个人,多到10人。一般来说,多半是不大的组合。在小的组合里,全体成员的所得一样。在比较大的组合里,报酬按劳动技能分配,例如,组合成员所得到的钱分给“三种人”即分为三等,按6、5、4,或6、4、3的比例进行;有时,第四等工人即(初铸工)也掺和到里去分钱。领班人有时也没有特殊报酬,偶尔得到不多的额外报酬。

除了建筑业外,俄国各种挖土业、疏通河流和开辟道路等等的劳动组合,以及伐木和木材流送、各种货物的装卸等业的劳动组合,都得到普遍的推广。

至于谈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组合,虽然我们没有多少关于它被推广的统计资料,但是,无论如何,它也比生产组合普遍得多,而且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最近,这种劳动组合又有进一步发展。

在意大利,最老的挖土业组合建立于1883年。到1889年,它拥有2127个成员,在本世纪初,其成员已达3000人。在米兰,建立于1887年的砌石工组合,发展到1902年,拥有869个成员。它的工作主要是按市政机关的指示进行。在意大利,这种类型的组合总数(砌石工、挖土工、装卸工、大车和小车工,等等),到1902年已达454个,其成员超过了63000人。 [49]

在法国,情况亦如此,越来越多地推广把市政工作队移交给独立的工人组合管理的风俗。在巴黎和法国其他城市,砌石工、铺路工和挖土工合作社都承担市政工作队的大量工作。

但是,最为普遍运用这种制度的新西兰,“在1891年,诸如大部分铁路、公路、桥梁和房屋等等,都是国家利用类似这种组合进行建筑的。维多利亚和澳大利亚其他某些国家,虽然也同样运用了这种制度,不过在某种程度上情况稍差一些罢了”。 [50]

在英国,劳动组合以某些生产部门(特别是矿业)采用的“合作工资制度”的名义而闻名。所谓的“工人参加分红制度”与劳动组合有些相似,它受到英国某些合作社的热烈拥护。这种制度的特点如下:企业属于形式上与一般股份公司没有任何区别的合作社,此外,股票的票面价格尽量采用小额。但是,实际上的股票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在企业从事劳动的工人,而且有时全部属于工人。在后种情况下,企业实际上是属于工人们的,并且它是一种生产组合。但这是罕见的情况,因为按分红原则建立的工人企业,一般仅属于部分工人、部分(常常是大部分)各种人员和合作机关。通常,消费合作社通过按分红原则购买企业股票的途径,变为了这些企业的部分主人。这类企业最重要的特点是,其工人们有权参与企业管理,同时还有一份利润分配权。在主持这种企业的管理委员会中,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不是股东推选出来的,而是由在该企业从事劳动的工人们推选出来的。大部分列入英国统计报告中的生产合作社,就是按分红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

假如按分红原则建立的企业股票很少属于该企业的工人,或者根本就不属于他们,那么,这种企业就不是生产组合,它具有一定的、与劳动组合相似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不是事业的主人,不以企业主人的资格行事,但是,由于它们多少参加了该企业生产过程的组织和利润分配,所以它们又区别于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些普通的雇佣工人。这一点使分红接近于劳动组合的特点。

在合作化运动的活动家们对一些原则问题的争议中,关于生产合作化问题的争议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实际上是一个深刻而又原则的分歧。有一些合作化者是工人生产合作社的热烈拥护者,认为它是合作化的高级形式;而另一些人则对这种合作社持否定的态度。坚持第一种观点是最老的一些合作化者,如法国的傅立叶,英国的戈利奥克及其学派,德国的舒尔采—德里奇。俄国同样存在大量的合作化运动的同情者,认为生产组合是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不久以前,那种认为组合是医治好现代社会制度的全部社会弊病的手段的看法在俄国社会舆论中占统治地位。

这些醉心于组合的理论倾向曾对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俄国,各种社会集团都积极促进生产组合的建立和发展。在西方工人阶级内部,过去和现在一直存在着赞同组合的强大潮流。在英国,有一段时间(特别是在失业期间,工人从资本主义企业主那里得不到工作时)这种潮流表现为:很多企图不从外界得到任何援助(除各种工人组织、主要是工人联合会的支持外),由工人自己建立生产合作社。现在赞同生产合作社的学派主要表现为:工人们建立分红原则的工业企业。在法国二月革命时代,社会政权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之下支持组合的活动。在德国赞同生产组合的学派不是那样强有力,但是德国也还有一些工人集团,此时彼时地试图建立组合,如1908年最后那次失业,充分地表达了这种企图。

至于俄国,直到最近我们的工人群众的特点是觉悟不高,而且醉心于组合需要有教养的团体即知识分子作为自己的媒介。在这种吸引的影响下,于六十年代,有些地方自治局采取大量的不同措施和计划来发展组合。特别是俄国最先进地方自治局之一特维尔地方自治局在这一方面行动得力,建立了许多制钉工人、制鞋靴工人和焦油工等组合。这些试图遭到了失败,引起了知识分子对组合产生了一定的冷漠感情。但是,到九十年代,在俄国知识分子中间,又兴起了建立组合兴趣的浪潮(沙德林组合,h.b.列维茨基组合,等等)。最后,在最近几年里,我们看到了赞同组合的非常强大的新潮流,这一次不是出现在知识界,而是工人们中间。在1905年发生大批失业的影响下,很多工人试图用自己的力量,通过建立组合来援救自己的灾难,像这类组合为数不少。在彼得堡一地方,工人们就建立了数十个组合 [51] 。

尽管组合的思想有这样的生命力,但是西方大多数合作化运动的活动家们,就其原则依据来看,却对工人的生产合作社持不赞成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俄国也存在着深刻的原则分歧,分歧表现在各种社会理想的基本原理上。当代合作化运动存在工人是主人的两类对立生产企业,一种类型(生产组合),生产企业属于在企业里从事劳动的工人;另一种类型(消费合作社的生产部门),在企业里从事劳动的工人是雇佣工人,就像在资本主义企业里劳动的工人一样,但是企业的主人不是资本家,而是组成消费合作社的一伙工人。那么应当偏重于哪一种类型呢?这是社会理想的问题。在第一种类型中,每一伙工人是独立自主的经营集团,它与工人阶级其他群众不发生关系。如果生产组合在经济制度中占据优势,那么,社会经济就会由许多互不相关的个别的经营单位组成,它们也会像现代资本主义企业一样,相互间发生斗争。生产组合会给构成组合的工人集团以广泛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要以工人阶级解体为代价来换取的,即工人阶级分到许多带有不同利益,甚至对立利益的个别集团中。相反,在消费合作社生产企业里,在该企业从事劳动的工人集团却是广大工人集体的附属工具并且因而丧失在自己劳动组织里的自由,但是这样能换回工人们整体的团结和它们的利益的一致。无政府社会主义的追随者们必然赞同生产组合,而集权社会主义的追随者们则必然赞同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

在分红原则上建立的并属于消费合作社的企业,则是这两种类型企业的折中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的主人是广大的工人集体,但是,在该企业从事劳动的工人享有组织生产过程和参与管理企业的自由。

六、 合作化和政党

关于合作化运动与政党的关系问题,在合作化活动家中间,引起重大的分歧。英国、德国、瑞士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化者,根本不主张合作社和政治组织之间存在任何联系。他们的口号是,合作化运动在政治关系上完全中立。相反,在比利时(有一部分在法国和意大利)合作社却归附于各种政治组织。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很大的原则意义。在英国,合作化的政治中立地位乃是英国直到目前没有存在合作运动赖以归附的政党所导致的自然结果,因为英国独立的工人政党现在刚刚诞生。在德国,合作化原则上的政治中立地位是担心政府反无产阶级合作化而采取镇压措施所迫使接受的,因为合作社如果与工人阶级政党联合在一起,那么,政府会千方百计地干涉这种成就。但是,在德国,尽管合作化运动原则上否定政治,但是仍然涂上了政治色彩,例如,消费合作社没有像英国那样形成一个国立的整体组织,而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国立组织:舒尔采—德里奇建立的“德国合作社全国联合会”和由多少近似于社会民主党员组成的“德国消费合作社中央联合会”。

总之,在剧烈的政治斗争和在工人中存在享有声望的工人独立政党的条件下,合作化保持政治中立地位是困难的,尽管政治中立的立场有利于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因为这种立场可促使建立更大的合作化联盟。

在哥本哈根举行的最后一次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上,经过长时间的辩论之后,代表大会对这个问题做出如下的决议:

“代表大会邀请党员和工会会员为合作社的活动成员,并且按社会主义精神参加本社的活动以制止合作社变为涣散工人阶级团结和纪律的组织。社会主义者—合作化者必须在自己的合作社里关心:1.利润不准仅在成员中间分配,应形成基金,使消费合作社及其联合会或者批发采购合作社有可能进一步发展自己的生产和关心自己的成员教育和资助;2.工资和劳动条件根据同工会的协商确定;3.工作安排要规范,采购商品要斟酌考虑在某一生产部门从事劳动的工人劳动条件。对政治或工会运动的直接支持,必须得到每个国家合作社组织决议的允许。代表大会继续认定:为了工人阶级及其与资本主义斗争的利益,必须做到:工人运动的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政治的、工会的和合作社的)要更加密切,但也不能以此破坏其中每种关系的独立性。”

这项决议是社会主义范围内各种潮流之间的仲裁协议,也可算为这个实际问题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参考书目

西方的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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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吕格尔:《各国的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1892年。

汉奇克:《德国的手工业者生产合作社》,1894年。

奥本海默:《搬迁合作社》,1896年。

Б.韦伯:《英国的合作社运动》,译自英文,1905年。

俄国的合作社:

卡拉乔夫:《古俄罗斯和现代俄国的组合》,1864年。

谢尔宾:《俄罗斯南部组合的概论》,1880年。

a.伊萨耶夫:《俄国的组合》,1881年;《关于发展组合生产的措施》,18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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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合事业的丰富材料,见《圣彼得堡分会关于农村借款、存款和信用合作社的报告》和《合作化通报》。

消费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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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吕格尔:《各国的营利和经济合作社》,1892年。

“德国消费合作社中央联合会”年度报告中有各国合作化状况的资料和合作化的论文。

对消费合作化理论同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有:

f.施陶丁格尔:《消费合作社》,19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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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泽罗夫:《消费者合作社》,1900年,第2版。

普罗科波维奇:《俄国的合作运动》,1913年。

b.托托米安茨:《消费合作社》,1913年,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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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的指示,见a. b.梅尔库洛夫和m.Л.海辛的《怎样组织和办理消费合作社》一书,1910年;《合作化教程》,沙尼亚夫斯基大学第2版,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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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齐费罗夫:《德国和法国的农业合作化》,1906年。

c.博罗达耶夫斯基:《小额信用汇编》,1910年,第2版;《德国农业合作化》,1908年;《合作化教程》,沙尼亚夫斯基大学第2版,1913年。

农业合作化:

罗基尼:《农业联合会》,安济米罗夫译,1907年。

安齐费罗夫:《德国和法国的农业合作化》,1906年。

沃龙佐夫:《俄国社会组合的开端》。

波特列索夫:《组合的长篇史诗》(关于俄国知识分子的探讨,1906年)。

b.托托米安茨:《俄国农村的合作化》,1912年。

* * *

[1] a. a.巴拉克申:《西伯利亚油脂业合作化》,全俄第一届合作代表会议丛刊,第401页。

[2] a.尼古拉耶夫:《合作化的理论与实践》,第1卷,第177页。

[3] a.尼古拉耶夫:《合作化的理论与实践》,第1卷,第177页。

[4] b.托托米安茨:《意大利的组合》,载《无产者联合会》,1907年,第16—17期。

[5] Б.П.托尔加舍夫和k.c.列依捷斯曾对彼得堡的组合进行过考察和描述(见《合作化通报》,1909年,第2期)。其中谈到,组合远远没有发展起来,在捍卫自己生存的斗争中,很少有成功的希望。关于莫斯科的组合情况,见Л.t.科瓦列夫斯基撰写的小册子:《合作化与组合》,1908年版。在文献中,唯一出名的范例,即生存很长时间的广泛工业组合,就是巴甫洛夫斯克制刀工组合。见该组合创始人,a.γ.施坦格在第一届全俄合作社代表会议关于该组合的报告(载于《第一届全俄合作社代表会议文献》,1908年版,第441页及以后)。关于俄国社会“组合起源”的历史,沃龙佐夫先生曾在他的《组合起源》为题的著作里以及a.波特列索夫在其论文集《对俄国知识分子的探讨》的“组合长篇史诗”一文中作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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