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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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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配现象概述 。分配问题的特殊性。二、 国民收入的基本划分 。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萨伊关于生产性服务的理论。该理论的空洞性。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是非劳动收入的基础。剥削概念的剖析。边际效用派和马克思派对分配问题理解的错误。

一、 分配现象概述

收入范畴是特殊的历史的交换经济范畴之一。收入总是某种交换价值;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不存在收入范畴 [14] 。

在交换经济中,对每一种经济的收入和支出价值进行数量计算,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有通过这种计算,才能够弄清楚该种经济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总收入是指该种经济正常的,定期收回的全部收入的总价值 ,即作为相应经济过程的成果,全部归该种经济正常支配的总价值。纯收入则指补偿各种经营开支后归经营者支配的那部分价值 ,或者说,可用于经营者需要而无损于收入来源的那部分价值。经济活动的目的,是尽可能多地获得纯收入,而不是总收入,因为只有纯收入才是能满足主人需要的来源。

经济活动在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中表现出来,全部经济仅此而已,因为产品消费不是经济活动。因此,不妨认为,只要弄清楚生产和交换的因果依存关系,就足以了解收入现象了。而且事实上,在许多场合,情况确实如此。农民在自己的并且不是在抵押的土地上,不借助雇佣劳动而自力经营,他所得到的收入,完全取决于生产和销售其产品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除生产和交换学说之外,任何特殊收入学说,都没有立足之地。

因此,在经济科学中有特殊的分配 (或者说,资本主义社会各阶级收入学说)部分似乎令人难以理解。难道独立的分配问题可以与生产和交换问题并存吗?这就是非常重要的,而现代科学又没有认识到方法论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揭示分配现象的方法论实质。

首先,应当承认,分配问题远远不能包括各种社会收入。不妨以农民收入为例,很明显,农民收入范畴不能列入生产和交换的范围,这早已不是什么新问题了。一般说来,所有小独立生产者的收入,不是分配学说的研究对象,因为这些收入是建立在纯属这些生产者个人劳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之上的 。

这后一学说(分配学说)是在历史上形成的,只包括某些与其他社会收入有严格区别的收入,即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实质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三个主要阶级的收入:雇佣工人收入(工资)、资本家的收入(利润)和土地占有者的收入(地租) 。

分配部分就是仅仅与这三种社会收入有关的理论。至于其他社会阶级的收入,政治经济学就不列为特殊的研究对象,只是对这些收入的形成条件在生产和交换部分中顺便加以研究。要把一类社会收入列为特殊的研究对象,很显然,就必须有方法论根据。

实际上,上述三种社会收入与其他收入不同之点,首先在于这些收入在其产生过程中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和工资,用逻辑的语言说,构成了逻辑上的相关论。工资以利润为前提,而利润又以工资为前提;同样,地租也是以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为前提的。所有这三种国民收入,只不过是把一定条件下生产的社会产品分成三个部分而已。

上述三种社会收入之间的这种联系,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这个基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必须以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三个社会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联系为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两个特殊的阶级——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然而,没有生产资料,生产是不可能进行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使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相互间发生一定的联系,生产才有可能进行。从这种联系中也就自然地产生了相应的社会收入之间的联系。这些收入通过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结成一个解不开的纽结,所以要了解其中一种收入的形成规律,不弄清楚其他两种收入的形成规律,是不可能的。

政治经济学中分配(sui gencris)这个特殊的问题,就在于解释这种联系,而不能归结于任何其他联系。独立小生产者的收入,不包括在上述联系之内,因而在分配理论中就没有它的一席之地 [15] 。

这种联系被资本主义的交换关系弄得更加复杂了。资本家凭借自己的资本不仅参加生产过程,而且也参加交换过程;商业资本,也和生产资本一样,是消费者获得产品的必要条件。只要注意到这一点,就能确定:分配问题是指通过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条件而联系起来的社会各阶级收入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问题 [16] 。

然而,显而易见,不可能把分配视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领域以外的现象。分配现象不是独特的经济事实;而从某种观点来看,也如同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过程。资本主义生产要有雇佣劳动。而雇佣劳动是什么呢?就是以工资换取工人履行其劳动契约,换句话说,就是一定的分配关系。因此,资本主义生产,离开分配现象,就是不可思议的;同时,分配现象,就其特殊意义而言,离开资本主义经济,也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分配现象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过程的一个方面。究竟是一个什么方面呢?在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某些价值在产生和转移,而在不同意义上参加这一个过程的是三个社会阶级——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我们说生产和交换现象,指的是过程本身,我们说分配现象,指的是与过程参加者即上述三个阶级的利益有关的过程的最终结果。

二、 国民收入的基本划分

各种国民收入可分成截然不同的两类:来自劳动(工资)的收入和来自占有财产(利润和地租)的收入,或者说,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工人要获得生活资料,是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劳动收入方面来说,也不可能产生收入来源的问题。十分明显,没有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有经济过程。至于说非劳动收入,则是另一回事。非劳动收入的来源,远不是如此明显的。这种收入并不是经济过程的实质所要求的,它在社会基础上产生,是社会制度的历史交替特点的产物。

的确,可以认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和工人的收入一样,在生产过程中是必要的。对生产来说,土地和生产资料(资本)也和劳动一样是必要的。j.b.萨伊从这一点出发,创立了著名的“生产性服务”学说,力图证明非劳动收入在经济上的必要性。萨伊的证明极其简单,因而显得有说服力。生产三要素对生产来说都是同等必要的,其中每一个要素都归一个特殊的社会阶级所有,即劳动属于工人,资本属于资本家,土地属于土地占有者。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从总产品中拿出一部分来付给生产三要素(不论是劳动还是资本和土地)提供的生产性服务。为这种劳务所付的报酬就是有关社会阶级的收入:劳动服务的报酬为工人的收入,资本服务的报酬为资本家的利润,土地服务的报酬则为地租。利润和地租,也和工资一样,都是生产要素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必要报酬 [17] 。

这种推理是拙劣的诡辩,它来自逻辑学中所谓的“四名词”(quaternio terminorum),即前提和结论使用同一个术语表示不同含义。也就是说,前提中谈的是生产的要素——土地和资本,而在结论中谈的是社会阶级——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萨伊说得对,土地和资本(作为生产资料)也和劳动一样,对于生产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生产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同意萨伊的观点,认为资本和土地本身也具有生产力,那么,无论如何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来自土地和资本的收入必须属于非劳动者。须知,土地或机器如果归工人支配,其生产属性丝毫也不会消失。土地和资本的生产属性怎么能证实非劳动收入的必要性呢?得到非劳动收入的,不是资本和土地,而是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因为他们占有资本和土地;如果工人占有生产资料,则土地和资本也会对工人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因此,关于生产资料的“生产性服务”问题,同下述问题毫无共同之处:为什么从使用生产资料中受益的,不是直接支配生产资料的工人,而是不直接参加生产的人。

不论用什么原因来说明利润和地租的现象,都不得不承认这两种国民收入与劳动收入有着根本的区别:劳动收入来自生产过程本身,而非劳动收入来自社会,它可以、也可以不取决于社会的阶级构成。资本主义利润这种特殊的非劳动收入之所以能存在,只是由于工人不占有资本;地租这种特殊的非劳动收入之所以能存在,也只是由于工人失去土地。非劳动收入的存在,只有在除劳动阶级外,非劳动阶级也能得到社会产品份额的特殊社会条件下才有可能。

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非劳动收入,是现代经济制度所固有的社会不平等的明显表现。这种不平等在于社会一部分人为了其生存向社会另一部分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而得不到等值的劳动报酬。工人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即自己的身体。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则是自己的一点点资本,而不是他的身体。工人出卖其自身时,即确认自己是奴隶,而资本家购买他时,则确认自己是自由的,不需要劳动即可维持自己的生存。土地所有者的非劳动收入——地租情况也是如此。

尽管资本家的雇佣劳动与奴隶劳动,就其法律形式而言是截然对立的,但是这两种社会现象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又是相近的,因为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外部的需要,而不是内在的动机迫使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劳动;而这种外部条件又使另一个人可以不劳动即能维持生存。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和奴隶主和农奴制时期地主的收入一样,都来自外部的强制和暴力。诚然,在奴隶制度下,这种外部的强制形式是体罚即鞭笞,而在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体罚改为经济暴力即以饿死相威胁。然而,暴力并不因此就不再是暴力了。

既然承认非劳动收入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那就得承认靠劳动收入的阶级受非劳动阶级的剥削。

剥削概念是经济科学所固有的概念中有代表性的例子,在经济科学概念中存在和应有的因素相互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面,劳动剥削概念本身具有纯客观地确认劳动者阶级和非劳动者阶级经济上不平等的含义;另一方面,在这个概念中也夹杂着而且不能不夹杂着伦理因素,因为在说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关系是剥削关系时,我们总是把对这种关系的道德谴责同它联系起来。甚至可以说,恰恰在道德评价中也含有剥削概念最本质的东西。

剥削概念,我们并不总是在伦理意义上使用它的。就这个词的广义来说,剥削概念与在这个意义上利用什么来达到某种外部目的的概念截然不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经营铁路、兴办邮政、开采燃料等等。如果把这个概念移用到人上来,那么,我们则认为人剥削人是指一个人使用另一个人的人身 (个体),然而,这种使用是违反平等原则的。在劳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没有剥削。如果一个人给予另一个人的劳动报酬少于他所付出的劳动,那就会破坏人类个性的等值原则,我们所说的人剥削人,就是指道德上不可容忍的行为。

因此,人类个性的等值观念,便是劳动剥削学说不可排除的伦理因素。古代社会及其伟大代表都没有这种观念,因而古代最高尚的哲学家也看不出奴隶制度有什么可耻的和道德上不可容许的行为 [18] 。

但是,劳动剥削学说中的伦理因素,绝不会削弱这个学说对政治经济学的作用和意义。因为政治经济学不仅要解释存在的东西,而且要设定应有的东西;不仅要分析现存的国民经济体制,而且还要激发人们进行社会的创造;它不仅是不成熟的理论,而且是活生生的实践。这种两重性是任何社会学说都无法避免的,因为任何社会学说都在追求实际的以至伦理的目的,而不会囿于冷漠无情的客观科学的范围之内。重要的仅仅在于:第一,我们要如实地认识我们加进社会科学中的伦理观念(而不要把它们所没有的反映客观现实的意义强加给它们);第二,伦理观念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不是我们主观的和任意的理论体系,而是适用于每一个正常人的道德意识的必然结论。劳动剥削学说的基本伦理观念完全符合于这些要求,因为人类个性等值思想是普遍适用的我们现实理智的基准。

现代政治经济学甚至还没有意识到分配问题中所包括的方法论问题。在所有有关政治经济学的文章中,都有分配部分,但是,究竟什么是分配,经济学家对此通常都不去思考。这个问题就是提出来了,也根本得不到正确的解决。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倾向于把分配现象看做是价值现象。持这种观点的正是边际效用论者(维塞尔除外)。例如,这一学派最杰出的代表之一、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说道:“价值理论和团体分配理论,实际上是一个东西。” [19] 诚然这个观点看起来自然单纯,因而大有值得赞许之处。可是难道说工资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利润不是使用资本的价格、地租不是使用土地的价格吗?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现象是否只能是某些经济物品的交换现象呢?

这后一种关于分配现象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将在下面几章谈到分配论时详加说明。这里只要指出分配现象与交换现象的下述区别就够了。从上述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谓三种国民收入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密切相关,因此,其中一种收入,如果离开其他两种收入,都无法弄清楚,然而,把工资视为劳动力的价格、把利息视为使用资本的价格以及把地租视为使用土地的价格的方法,恰恰是忽视了这三种国民收入之间的联系。

此外,从一般的价格理论(边际效用论)的观点来了解利润是根本不可能的。这种理论认为,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由生产资料制造出来的消费品的价值决定的。但是,利润恰恰在于制造出来的产品价值不是等于、而是大于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那么,这种剩余的价值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边际效用论完全陷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用其观点又无法解决的困境,这是因为边际效用论从根本上忽视了交换双方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利润现象就是建立在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马克思学派把分配问题看做是一般的价值问题,也同样遇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困难,但却是另一种性质的困难。这就是说,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解释不了工资现象。如果说劳动创造价值,那么,为什么工人得到的不是他创造的全部产品,而只是一部分产品呢?要解释清楚这一点,就必须超出一般价值论的范围,提出一些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论都根本没有的社会因素。应当承认,马克思试图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工资论,如下文所述,是完全失败了。

因此,无论是边际效用论,还是劳动价值论,都不能充分解释分配现象。这种情况促使政治经济学出现一个新流派,其代表目前还只是一位经济学家——施托尔茨曼,他力图把价值问题归结为分配问题。施托尔茨曼认为,产品的价格不过是社会产品在不同社会阶级之间分配关系的表现。可见,施托尔茨曼把分配问题和价格问题混为一谈,尽管两者意义相反 [20] 。

然而,施托尔茨曼理论的根本错误就在于这一点。他不懂得分配关系具有完全历史的、暂存的性质,而价值却是任何经济所固有的,而不管经济的内部结构如何。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即使没有现代意义的分配关系,但价值却丝毫不会失去其意义。产品即使不用于交换,也会完全保留自己的社会价值。

如果说分配现象是经济的历史范畴,而价值是逻辑范畴,那么,十分明显,分配学说与一般价值论就应该有严格的根本区别。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两个不同的科学问题,如果把它们混同起来,那就是不懂得它们的认识论的实质。

在本教程中,试图提出一种原则上不同于一般价值论的分配理论。当然,不同社会阶级的收入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通过价格实现的,然而,价格只不过是更深刻的统治和被统治社会关系的表现,而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支配着社会收入的分配。

本教程所阐述的分配理论,与边际效用学派的分配理论毫无共同之处,在我看来,边际效用学派的分配理论已失去任何科学的意义。至于说马克思主义,我同它的分歧并没有所想象的那样大,我认为我的分配理论只不过是被改造了的和清除了一切不科学因素的马克思的理论。诚然,经过如此深刻的改造,后者已经无法纳入马克思的体系,但是,新旧理论的联系,在我看来,还是很明显的。也就是说,这种联系就在于:我的理论和马克思的理论都认为,社会各阶级的收入是某些社会阶级分占仅由工人阶级劳动创造的产品的结果,从我的观点来看,非劳动收入是有产阶级剥削失去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的结果。然而,马克思试图从根本站不住脚的绝对的劳动价值论出发,以极其人为的方法来证实这种剥削的存在。随后他又根据这个理论得出工资取决于最低生活资料的完全错误的理论。我用另一种方法证实剥削的存在,提出了另一种工资理论,这就是新旧理论的重要差别(且不谈其他方面)所在。

由于把分配问题看做是一般价值问题一样的特殊问题,我赞同李嘉图在他给麦克库洛赫的信中所表述的方法论要求:“归根结底,与地租、工资和利润有关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必须用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工人据以分配产品的比例来说明,而这些比例是任何价值学说都解释不了的。” [21] 然而,李嘉图本人在自己的分配学说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这种方法论的要求。

参考书目

m.杜冈—巴拉诺夫斯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学说》,1914年。

施托尔茨曼:《国民经济理论的社会范畴》,1906年;《国民经济的目的》,1908年。

* * *

[1] 毕歇尔谈道:“我们称之为收入的东西,在正常条件下,是交换的产物;在闭塞的家庭经济中,这是自给经济中产生的使用价值额,是主人所得的全部产品。但是,经济对天然意外情形的依赖使得储备积累愈感到必要,则收入与财产就愈难以分开。收入和财产成了一种分割不开的物质。”“甚之,在国民经济发展这一阶段,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收入’;例如拉丁语reditus这个词的含义,就是从地里所获得的全部产品。”毕歇尔:《国民经济的起源》,第130页。

[2] 当然,独立小生产者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他们之间生产资料的分配。但是,生产资料在不同的社会阶级之间的分配,是与社会收入分配问题根本不同的另一种性质的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中,生产资料的分配是以社会收入的分配为前提的。

[3] 从广义来说,分配问题包括了在经济来源的条件方面相互间有着内在联系的一切收入。例如,在前资本主义经济中,高利贷利息或商人利润都可能是分配学说的研究对象,因为高利贷利息和商人利润,如果不同其他社会阶级的收入联系起来,就不可能弄清楚。

[4] 参看j. b.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第7版,第67页等,以及《应用政治经济学全部教程》,1828—1829年,第4册,第64页。

[5] 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柏拉图的社会理想与现代社会主义理想作一番比较是大有裨益的。人们往往认为柏拉图是第一个现代社会主义的预言家。然而,这是最大的错误。诚然这位古代的伟大哲学家要求在其国家中将来消灭私有财产,但这仅限于社会的统治阶级。在这方面,柏拉图的国家根本不是现代的国家。现在,统治阶级拥有财产,被统治阶级没有财产,而柏拉图却想使统治阶级失去财产,被统治阶级占有财产。消灭私有财产对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来说,是使统治者成为最完美的国家维护者的手段,必须消灭他们的自私的感情、动机和利益,进而使他们成为“瘦弱的守护畜群的良犬”。然而,在柏拉图的国家里,除军人和执政者外,所有其他居民阶级都保留私有财产,在那里依然存在人剥削人,甚至还保存最野蛮的形式——奴隶制;只有希腊人不应成为奴隶;至于野蛮人,在柏拉图看来,他们当奴隶是战败者注定的命运。柏拉图的国家完全具有贵族的性质,与现代社会主义的理想有天壤之别。人们通常就是这样来看待柏拉图的,尽管佩尔曼反对这一点,但是他的反对意见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参看佩尔曼:《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史》,1910年,第133页及以下各页)。稍后,随着希腊社会制度的瓦解,古代思想的代表才慢慢接近人类平等的思想。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就是如此。这样一来,便有可能建立一种具有新的社会世界观与现代社会主义毫无二致的社会乌托邦。埃夫盖米尔和雅布尔的社会小说,就是现代社会主义奠基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的原型。

[6] j. b.克拉克:《财富的分配》,1908年,第24页(见中文版第18页)。

[7] 参看施托尔茨曼:《国民经济学理论的社会范畴》,1896年;及《国民经济的目的》,1908年。

[8] 大卫·李嘉图:《大卫·李嘉图致约翰·拉姆齐·麦克库洛赫的信》,1895年,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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