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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学变得流行起来。10年前,这门学科还鲜为人知、缺乏认可,而如今被人们广泛运用。新兴学科的数目不断增加,公众为之喜爱有加,充满期待。然而,我们应该承认,时下流行的理论,不足以配得上其刊物发行数量及其所引发的公众兴趣。解决问题的过程即是科学发展的过程。发现未知的法则是一种进步;增加新的案例,优化提出问题的方法,即使没有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进步。社会学正处在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哲学思路综合的阶段,希望涉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把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方面。在各个主题下,提供从社会学视角方向的解读,确实极易满足公众好奇心,但是不能做到完全客观。只做简单研究和轻信直觉,不足以发现复杂现实的统领法则,也难以证实宏大而唐突的概况性结论。以往的研究仅仅做到了偶尔说明支持假设的案例,可说明并不等于证明。此外,研究多个事件,却无一完全深入,仅能找到零星随性搜集的材料,让人不得不对其研究结果产生怀疑。纯社会学作品,对仅探讨某一特定方面问题的人来说没有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并非归属于某一特定方向的研究领域,并且欠缺权威性的论证。

当然,对社会学的未来充满信心的人,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社会学将退化到缺乏认可的状态,这是崇尚理性的人不愿看到的。如果现实朝着上述方向发展,哪怕只是短暂的时间,都会让人类承受痛苦并且退步。当然也不必沉溺在以前不完善的结论中,灰心丧气。所以要加倍努力,不向暂时的失败屈服。人们不必对新兴科学过分苛责,其尚在探索和试错的阶段,如果注意到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失败。那么,社会学应该宣扬其研究目标,改变其往常类似新形式哲理文学的弊病,发掘自身内涵,满足公众期望。社会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社会事实形而上学的反映,必须严格明确研究事实存在的条件,遵循已有的定义,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研究,离不开历史学、民族学和统计学的辅助。可是,这些学科的研究结论可能不能真正触及研究对象。由于研究对象复杂多变,即使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仔细定义,也可能漏掉多个其他未知领域的知识。但只要研究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即使事实性材料并不完整,或者研究方法过于狭隘,也都会为今后的继续研究积累正确经验。作者不能依据自身人格特点来定义某些客观概念。只有概念在不带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才能被更多人采纳和运用。概念具有可传递性,带来了科学研究发展的条件——科学研究的可传递性。

根据这种精神,本书以自杀为主题展开研究构想。在我们的教学生涯中,涉及过很多主题,之所以选择“自杀”来深入研究,是因为很少有研究主题像自杀这样能被精确定义的。尽管划定研究范围需要下一番功夫,但“自杀”是很合适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自杀,比任何辩证争论都更能显示其学科魅力。在研究过程中,社会学的学科力量得以彰显。当然,很可能我们犯了不止一处错误,或者在归纳过程中,夸大了所观察到的现象的作用。但至少我们努力用尽可能多的论证检验每一个命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做到在每一个案例中,区分推论解释与案例。因此,读者可以毫无困惑地批判论证过程中所做的解释是否有根据。

而且,即使在特定的研究领域里,人们也可以拥有广阔的视野和概括的能力。相反,如果没有出错,我们建立的许多关于婚姻、丧偶、家庭生活、宗教社会的命题,比普通伦理家的理论更有意义。当前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调现象,我们的研究对其成因以及缓解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种普遍现象绝不可能凭借大致解释就草草收场。其有可能是特定原因所致,只有通过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些原因,并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表达。这样理解自杀是准确的,正如当下我们看到的许多自杀现象,自杀是我们压抑的集体情感的表达方式。了解自杀能帮助我们了解欧洲的一些社会现象。

最后,本书以特定形式具体阐述了一些被其他学者提出、被我们十分详细检验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1]。其中一个问题非常重要,有必要在此先提醒读者。所述方法体系本身,曾经形式复杂多变,但是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我们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建立在将社会事实当作具体物体来看待、当作个体的外部环境来看待的基本准则上。我们没有更多要争论的准则,没有其他更具有基础意义的准则。社会学的建立,必须拥有完全属于学科本身的研究对象。必须研究不属于其他科学分支的客观现实。但是如果个体意识外部不再存在客观现实,个体意识将缺乏可被观察的物质基础。那么,没有别的选择,唯一能被观察的主体是个体的心理状态。可是,这是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从心理学视角看待婚姻、家庭和宗教等的本质问题,可能包含以下能满足人需要的机制:父母对儿女的爱,儿女对父母的爱,性欲和所谓宗教本能。所述机制本身的形式复杂多变,这并不重要。无非是对个人本质大体特点的某一方面,发表肤浅偶发性的看法,没有特别研究价值。当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类如何显露自己情绪,这个问题偶尔会激发人们的兴趣。但所有情绪的外显并不是完整的,无须过分重视。我们确实不必着眼于情绪的某些方面,而应更多关注情绪产生的最初根源,即情绪不完全反射的根源。有种观点是,在个体心理结构下开展社会学研究。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为这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质上却剥夺了社会学唯一合适的研究主体。如果只有个体,社会不再存在。没有社会,何谈社会学?此外,这种观点丝毫不是社会学保持抽象普遍性研究宗旨的理由。如果人们只认为社会生活形式是虚假存在的,那其以何种形式定义怎会重要呢?

本书的字里行间,很容易让人有这样一种印象:个体更多由道德的现实性,即所谓集体现实决定,而不是个体本身决定,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比例的人自杀,自杀率比其人口死亡率更具有恒定性,并且随着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每一天、每一个月、每一年的不同时段,自杀率不同;同样婚姻、离异、家庭、宗教、军队也影响着自杀率,并遵循一定准则。已有数据表明了其中一些影响关系,所以很难再说上述因素和自杀率没有关系。因为自杀行为是个体独立的决定,其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真实、积极的力量。但如果个体处在各种力量交合之中,自杀念头将多少受之束缚。这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一样,研究具体的、实在的现实,因此社会学研究可以是客观的,而且必须是客观的。[2]

最后,必须感谢我们以前的两位学生的大力协助。他们分别是波尔多高等小学(école primaire supérieure at bordeaux)的教师费朗(n. ferrand)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先生。费朗先生编制了本书中的所有地图;莫斯先生通过独自研究26000个自杀案例,根据这些自杀者的年龄、性别、经济条件和有无子女的情况进行分类,协助我们整理制成具有重要意义的表21和表22。

这些表格来源于司法局,但并没有出现在年度报告中,而是好心的司法统计局(the ministry of justice)局长塔尔德先生为我们提供。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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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2]《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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