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并不是仅仅用不公正的力量来吸引个人活动和情感。它还是控制他们的力量。演绎这些活动的规则和社会自杀率有关。
一
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对自杀倾向有负面影响。
维也纳1873年的金融危机在1874年达到巅峰状态,自杀人数急剧上增。从1872年的141人,涨到1873年的153人以及1874年的216人。1874年比1872年的自杀率上涨了53%,比1873年上涨了41%[1]。这场灾难是造成自杀率上增的唯一原因,因为当危机最为严重时,或者说1874年的前四个月,它是导致了这种上涨的特殊主要原因。1871年的1月1日—4月30日有48人自杀,1872年同期44人,1873年同期43人;1874年同期达到73人。增加了70%[2]。同时期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frankfurt-on-main)爆发的金融危机在当地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在1874年以前,平均每年有22人自杀;1874年有32人,或者说多了45%。
人们不能忘记1882年冬天发生在巴黎证券交易所(paris bourse)的股票崩溃。它不仅影响了整个巴黎,更是轰动了整个法国。1874—1886年自杀率平均每年仅上升2%;1882年是7%。更重要的是,自杀率在一年的不同时间段内不均匀的波动,主要发生在前三个月和股票暴跌的时刻。在前三个月内,总共上涨了59%。这个上涨如此明显是由于它是在非比寻常的情况下产生的,且这个上升不仅出现在1881年,而且在1883年就消失不见,虽然在1883年自杀现象比先前的时间多一些:
1881年 1882年 1883年
每年合计 6 741 7 213(加7%) 7 267
头3个月 1 589 1 770(加11%) 1 604
这种关系不仅存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中,而且是一种规律。破产的数量是能充分反映情况的敏感的晴雨表,折射了经济生活的变动。当它们在某些时间内突然暴涨,一些严重的干扰突然出现。1845—1869年有三次不同症状的突然上升。而同时期内破产数的年增长率是3.2%,这个比例在1847年为26%,1854年为37%,1861年为20%。在这三个时间段内,人们也观察到又一个平常的自杀数量的增加。然而,这24年里年平均上涨率是2%,1847年是17%,1854年是8%,1861年是9%。
但是这些危机靠什么产生影响呢?是因为他们通过波动公众财富增加了贫穷吗?还是由于生活变得难了人们就更轻易的放弃生命呢?这种解释简单诱人,且与流行的自杀观点相符合;但却与事实相反。
实际上,如果自愿行为的自杀增加是因为生活变得越发困难,由于生活舒适度提高,自杀理应相应地减少。现如今,虽然当大多数必要的食物的价钱都过分上涨,自杀现象也一样,但相反情况,若物价下跌,自杀现象却没有跌下平均水平。在普鲁士,1850年的谷物价格降到了1848—1881年间最低点,每50千克6.91马克;然而,这个时间的自杀人数为1 527人,1849年是1 736人,或者说增加了13%,虽然小麦价格持续走低,但1851、1852、1853年自杀人数却持续上增。1858—1859年又再次下跌;但自杀人数却从1857年的2 038人增加到1858年的2 126人,1859年达到2 146人。1863—1866年,小麦价格从1861年的11.04马克逐渐下跌到1864年的7.95马克,而且在这个时间价格一直保持平稳;然而,在此期间,自杀人数却增加了17%(1862年2 112人,1866年2 485人)[3];同样的情况在巴伐利亚州也可见。根据迈耶(mayr)[4]作的1835—1861年的曲线图,黑麦价格在1857—1858年和1858—1859年最低;而自杀现象在1857年仅有286人,在1858年上涨到329人,1859年上涨到387人。同样的情况早已在1848—1850年发生过;在那个时候,巴伐利亚的谷物价格跟欧洲其他国家一样低廉。然而,除了我们曾提及的由于政治变动引起的暂时的降低,自杀率保持在同样的水平。在1847年有217人,1848年仍有215人,1849年一度跌到189人,在1850年,它再次上升,达到250人。
如果说贫困的加剧很少使自杀的人数上涨,那么是一个国家突然繁荣昌盛起来的幸运机遇对自杀的影响也和经济灾难完全一样。
1870年,维克多·伊曼纽尔(victor emmanuel)的罗马被征服,最终奠定了意大利统一的基础,对这个国家来说是一场革新运动的起点,使他成为欧洲强国之一。贸易和工业从中得到极大的刺激,从而产生了惊人的迅猛改变。然而在1876年,4 459台总马力为54 000的蒸汽锅炉机足以满足工业生产的需要,而1887年有9 983台总马力167 000的蒸汽锅炉机是1876年的三倍多。当然,同时期的生产量也同比增长[5]。同样贸易也保持了同样增长;不仅商船和交通交际都得到发展和提高,且运载的客人和货物都翻倍了[6]。由于劳动强度普遍增大,工资也随之上升(据估计,1873—1889年上涨了35%),工人的物质舒适度有所提高,尤其是此时的面包价格下降更是减轻了他们的负担[7]。最后,根据伯蒂奥(bodio)的计算,1875—1880年的私有财产平均为45.5亿,1880—1885年为510亿,1885—1890年为545亿[8]。
然而,在经济复苏的此时年均自杀数却同样在增长。1866—1870年,自杀人数基本保持不变;1871—1877年自杀人数却上涨了36%。如下:
1864—1870年 29 1874年 37
1871年 31 1875年 34
1872年 33 1876年 36.5
1873年 36 1877年 40.6
1877年以后,自杀人数持续上增。在1877年,自杀总人数达到1 139;1889年1 463人,增加了28%。
在普鲁士同样的现象发生了两次。1866年,普鲁士第一次增扩国土。它吞并了几个重要的省,同时还成了北部同盟的领头羊。但伴随这种增长的荣誉和增大的力量而来的是自杀人数的突然上增。1850—1860年间平均每年每百万人中有123人自杀。在1866—1870年的5年间,自杀人数尽管在1870年有所下降,平均每年自杀人数仍然达到133人。战胜后的第一年1867年,自杀人数达到自1816年以来最高的一年(每5 432名居民中,有1人自杀,但在1864年时,每8 379人有1人自杀)。
战争后的1870年,好事连连。德国在普鲁士的霸权之下得到完全统一,人民得到大量战争赔偿,工商业大步发展。但自杀人数上升从未如此之快。1875—1886年,增加了90%,从3 278人增加到6 212人。
世界博览会取得的巨大成功,被看作有利社会存在的大事。博览会刺激了经济,给国家带来财富,增加了社会繁荣,尤其是博览会举办国。然而,博览会很可能最终却以自杀人数大增而告终。1878年博览会看起来的确是这样。这是1874—1886年自杀人数增加最多的一年,增加了8%,比1882年股票暴跌那年都高。这几乎证明了博览会是造成自杀人数激增的原因。这是因为在博览会的6个月期间,自杀人数准确来说就上涨了86%。
1889年,并没有在法国发生同样的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布朗热危机对自杀率上增的抑制作用中和了博览会的负面影响。当然,在巴黎,政治激情在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但却发生了和1878年一样的情况。博览会的7个月内,自杀率上增了10%,确切地说是9.66%,在其余的几个月里的自杀人数少于1888年以及1890年同期。
1888年 1889年 1890年
博览会的7个月 517 567 540
其余5个月 319 311 356
要不是布朗热危机的影响,自杀人数的上增很可能会更高。
事实证明,经济危机产生的副作用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会加剧自杀倾向,相反,它通常会减少人们的自杀倾向。在爱尔兰的农民过着可怜的生活,而他们的自杀人数却很少。窘困的卡拉布利亚地区几乎没有自杀的存在;西班牙自杀的人数只有法国的十分之一。贫困甚至可以看作对自杀的保护。在法国,有独立收入养活自己的人越多,自杀的人也就越多。
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1878—1887年) 每千人中的经济自立人士(1886年)
48—43(5个省) 127
38—31(6个省) 73
30—24(6个省) 69
23—18(15个省) 59
17—13(18个省) 49
12—82(26个省) 49
7—3(10个省) 42
如果工业危机和经济危机增加了自杀的人数,这并不是因为这些危机造成了人民生活贫困,这是由于经济过于繁荣人民的自杀率也会攀升;这正由于他们本身就是危机,即,打破了正常的社会秩序[9]。每次打破平衡,即便它实现了较高的舒适度、提高了人民活力,都伴随着冲动的自发性自杀。无论何时在社会秩序中发生了多种大的变革,不论是否有意外的灾难或由于突然的发展,人们都倾向于自我毁灭,即自杀。这怎么可能呢?被认为是提高人们生活的事物如何会使人从中分离呢?为了得到答案,我们需要做好准备。
二
除非能够以个人的方式充分满足他的需要,否则没有人可以幸福或是活下来。换言之,如果他的需求大于能够保证拥有的,甚至只是一些不同种类的东西,他们不断受阻,只能痛苦地生活着。没有痛苦产生的前进是不可能再继续保持向前的。未得到满足的倾向会消退,活下去的欲望也仅仅是其他倾向导致的结果,其他倾向渐减时生存欲望也必定随之减弱。
在动物的世界中,至少在正常条件下,自动地、无意识地建立起了这种平衡,因为动物纯粹依靠物质条件。动物的所有机能需要都来自物质和能量的供应,以保持生命的延续,这些物质和能量应当定期更新,被等值等量物所代替;新的替代物跟之前的一样使用,当动物用自己的食物资源填满肚子时,它感到十分满足,不再要求更多。它的思想不够发达,不能用来想象除了与生俱来的生理需要以外的东西。另一方面随着每个器官本身要求的工作取决于重要的能量的一般状态和机能平衡的需要,这种使用反过来靠替代物来规范,因而这种平衡是自动的。一者受到的限制,另一者也受到限制;两者都是存在的基本构造之一,因而不能超越这些限制的生物机体。
人并不是这样的,因为他大部分的需要并不依赖于他的身体或至少不是同样程度的依赖。严格说来,维持人类生命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供应是可以估算的,虽然这并不比前一个例子更为精准,但留下了足够宽广的空间自由组合自己的意愿;除了满足与生俱来的本性所需的必不可少的最小值,人们觉醒的思想却想要得到更好的条件,似乎渴求实现自我价值。然而这种欲念,迟早会到一个他们无法超越的限度。但是怎样合适地去决定人类渴求的幸福、舒适或是享受的度呢?对于这些欲念,人类无论是生理或是心理都没有为它们建造合适的度。个人生命的运作并没有要求他们在一个点停止,而非在另一个点停下来;证据是他们自从历史的起点就不断增加,得到越来越完整的满意生活,且平均健康水平没有下降。究竟要怎样以不同的生活条件,职业、服务的相对重要性来构建不同的他们?不同的时刻、不同的社会阶级的人都感到同等满意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而所有人的人性是从本质上来说基本都一样。因而不是人的本性可以为我们必不可缺的需要制定多变的极限。目前为止由于他们单独取决于个体,因而他们不受限制。不论有什么外部力量的作用,我们的感情本身就是贪得无厌的深渊。
但是如果没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限制这种欲念的发展,它只能成为本身的痛苦的来源。无限的欲望从定义上来说就是不知足,因而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病态的标志。由于欲望无止境,他们不间歇地、肆无忌惮地超出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他们的欲火不能被浇灭。不可遏制的欲望成为不断更新的折磨。确实,有人断言,人类活动自然而然地在超越原本的限度,不断设立自己难以达到的目标。但是这样悬而未决的状态是如何与精神生活达成一致,却摒弃了生理需求?人们都乐于扮演,前进和发挥自己的作用,证明自己的努力并不是徒劳的,即便是他在走路,他也是在前进,在提高。然而,一个人没有目标的行走他不会有任何长进,但当他的目标是无穷尽的妄想时,结果也一样。由于我们之间的距离始终是相同的,无论我们选择了什么样的路,我们仍然可能没有从起点做出任何移动或进步。即便我们一瞥过去被时光和距离掩埋的骄傲,也只会给我们带来幻象中的满意,因为剩下的路并非成比例的减少了。追求所谓的难达到的目标必定是带给自己永久的忧愁。当然,人们有任何理由不这样期望,因为不合理的梦想也有它的美处。这可能会支撑他一段时间,但不可能一次又一次无限期地让他撑过所有失望。由于他永远不可能到达站得住脚的地方,或是靠近自己的理想,那么未来比过去能提供给他更多什么呢?因此,一个人拥有越多,就想要得更多,因为伴随满足而来的是刺激了更大的欲望而非仅局限于满足需求。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视作理所当然的吗?首先,必须是在忽视其无用条件下。其次,由于这个乐趣是可以被感知的,常常半掩了随之而来的痛苦和不安,这样无终止的运动始终至少必须是容易的、无妨碍的。但是若是这种运动受到阻碍,那就只剩下不安和这种不安所带来的苦恼了。但是如果从来都没遇到不能克服的障碍,这将是一个奇迹。我们的生命线在这种条件下十分细弱,在任何时刻都有可能断开。
为了达到其他目的,首先被控制欲念。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与身体器官步骤一致,让人们感到满意。但是由于个人没有限制欲望的方法,这必须由超出的外部力量来完成。这种管制的力量必须如机体满足生理需求一样满足精神需求。这意味着这种力量只能是道德层面上的。觉醒的意识打断了动物静止的平衡存在状态;因而只有意识才能提供重建它的方法。物质的约束是无效的;生化效用不能改变心之所向。迄今为止,生理机制不能自动地约束欲望,他们只会在自身意识到该有所节制的时候才会停下来。如果人们感觉超出原本的限制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绝不可能同意限制欲望。但是由于上文给出的缘由,他们不能合理地为自己分配这个度。这样他们就必须从自己尊重的权威来受到这种限制,这样就自然屈服于这种权威。直接或整体的,或通过它的机构之一起作用,社会可以单独扮演这个节制的角色;因为它是唯一高出个人的精神力量,也是个人能接受的权威。社会本身就有必要的、能规范法律的能力;为欲望设置不可能跨越的界限最后,它还可以以共同利益的名义,对不同层级的人民公务员估算和提供回报。
实际上,在历史的每个时刻都对社会的道德意识、不同社会公益服务的不同价值、劳动者职业对应的理应的舒适度和回报有不同的看法。在公众眼中,不同的功能有不同的等级,根据他们的等级有其对应的幸福指数。例如根据被现有观念接受的想法,一名劳动者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努力工作被看作生存的上限,与此对应的是他的下限,除非他自暴自弃,他不允许自己低于这个下限。城市和农村的劳动者上下限不同,家庭仆人和临时工的上下限也不同,银行职员和官员上下限也不同,等等。正如有钱的人过着一种穷人的生活,人们会指责他,同样,若是他过着一种过度奢华精致的生活,人们也会如此。勤俭者可能徒劳抗议;一个人如果肆意进行完全不必要的消费总是会激起公愤的,这似乎只有在精神受到干扰时,人们对这种情况的愤怒才不会如此明显[10]。因而,存在真正的法律,虽然它不一定以法律的形式存在,但相对精确地规定每个社会阶层的人能合法力求达到的最大限度的富裕。然而,这样一个规模的建立不可能不改变任何东西。它随公众财富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也随社会道德意识的变化而变化。以增长改变或集合收入的减少和在社会的道德想法中出现的变化。因此一段时间内的奢华生活并不代表在另一个时期也如此;因而一个阶层长久的富裕只可能是他们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是例外,最终,一切回归正常,回归公正。在这种压力下,每个人在他的范围含糊地意识到他的富裕生活能达到的极限,因而他也不想奢求更多了。至少他尊重规章制度,顺从集体权威,即,他有教健康的精神道德,就会感到要求太多是不合时宜的。因此,他的欲念设置了终点和目标。事实上,这种限定不是僵化、完全不变的。经济理想为每个阶层的人都制定了一定的限度,在这个限度内,人们的欲望可以自由组合。但这并不是无边界的。这项相对限制和它带来的适度调控,一方面刺激人们使他们努力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使他们对自己的命运感到满意;这种普遍的满意带给人们平静、幸福向上、生活愉悦,既造就了健康的社会,也造就了健康的个人。大致来讲,每个人至少与自身条件一致,仅渴望他能合法得到的东西作为对他的工作的正常奖赏。再说,这并不会给他带来不固定性。他可能试图将美丽带到他的生活中;但是他在这方向的尝试可能失败,却并没有使他绝望。在他喜欢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同时,他并不会把他所有欲望放在他所缺少的东西上,他所渴望得到的东西,在他的意愿里可能是很少的,但同时,他并不缺少这些东西。他有这些基本的必需品。他平衡的幸福是安稳的,因为这种安稳是固定的,突然的灾祸并不能使他仓皇失措。
但是无论何人认识到公众意识中建立的功能等级的公平与否,如果他不能合理看到这些功能的分布,他都不能改变什么。如果劳动者不相信他有他自己的空间,那么他就不会与他的社会职位和谐统一。如果他觉得占有另一种事物是合理的,那么他不会满足他已经拥有的。因而,仅靠社会公众意识来规范社会状况的平均需求是不够的,需要另一个更精确的规则,必须用条件向个人开放的固定方法。没有社会不存在这样的规则。它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从前它将出身视作社会分类的专用准则;今天这种准则只坚持另一种天生的不平等,既产生与遗产和功绩的不平等。
但是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形式,它的客观目的是不变的。在任何地方,也仅有可能作为一种被上级权威强加给个人的限制,也就是说,集合权威的力量,这种规章制度才有可能被建立。他通常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要求一部分或另一部分的人做出牺牲,更通常的是,要求他们都做出牺牲,这种规章制度才能建立起来。
确实有人设想如果人的经济条件不再由等级制度决定,那么这种精神压力将不复存在。如果废除遗产继承,争论仍在,如果每个人在同等条件状况下开始生活,在十全十美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激烈的斗争,没人会认为结果不公平。每个人都会本能地觉得这一切是理所当然的。
事实如此,越靠近绝对公平的理想,社会的约束越不必要。但这仅仅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自然天赋的遗产将会永远存在。智力、味觉、科学、艺术、文学或者工业生产能力,勇气和手工灵巧度是每个人诞生那一刻收到的礼物,正如财富继承人继承他的资产或者从前的贵族封号和爵位一样。因而还有一种精神上的准则,使得那些天资不好的人接受他们命中注定的劣势地位。难道应该要求人人平等、不给那些更有作为的人应有的奖赏吗?但这样的话,就需要更强有力的束缚,使后者接受与平庸的人和无能的人几乎相同的待遇。
但是正如上文提及的约束一样,这条纪律只可能对臣服于它的人起作用。当其仅仅被风俗习惯和武力支撑着时,和睦和和谐仅是假象;其实已经潜伏了不安和不满的情绪;表面上已经满足了的欲望也蠢蠢欲动。在罗马和希腊,当位于贵族和平民的老机构之下的信仰被动摇时也发生这种情况,在当代社会中,对贵族的另眼相待开始失去他们的原来的优势时,也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这种状态的剧变是例外的;只有当社会遇上某种异常的危机时才会发生。在正常情况下,大多数人认为集体秩序是合理的。因此,当我们说一个权威有必要将这个秩序强加给个人时,我们肯定不是指暴力是建立它的唯一手段。由于这个规则是用来限制个人欲望的,它必须来自一种支配个人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必须是通过使人生敬而不是使人害怕来支配人类的。
人类活动可以从所有束缚中被释放的说法并不是真的。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享受这样的特权。任何存在都是宇宙的一部分,与宇宙的其他事物都有关系;它不仅根据自身本质和方法来表现自己,也根据其他事物来表现自己,因而这些事物理所当然地限制或管制它。在这点上矿物和会思考的人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程度和形式方面有所不同了。人的独有的特点是他接受的束缚不是物质上的而是道德上的;也就是说,是社会给予的。他不是被暴力强加给他的物质环境所控制的,而是被超乎他自己的良知、他感觉到的优越性所控制的。因为更大、更好的存在部分超出了身体,他逃避了身体的束缚,但臣服于社会。
但是当社会被某些痛苦的危机中断或通过和平但是突如其来的社会变革时,它一时之间无法震住这种影响;从那里就会出现我们上面指出了的自杀曲线的突然上升。
确实,在经济灾难的情况下,一些如解密的事情的发生,把某些人丢到比先前更低的状态下。随后他们必须降低他们的要求,束缚他们的需要,学会更多自我控制。社会影响的所有优势正如他们所担心的一样失去;他们的道德教育必须重新开始。但是社会不能使他们瞬间适应这个新生活和教他们练习他们并不习惯的自我抑制。这样他们不被适应强加于他们的环境,而前路更是无法忍受的;因此他们所承受的痛苦使他们甚至在还未进行任何努力和尝试之前就放弃了生命。
如果危机的来源是力量和财富的突然的增长,其结果也是一样。然而事实上,由于生活条件的更改,规范需求的标准也不再保持原状;因为这种标准是随着社会资源的变化而变化的,因为这种标准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决定每一类生产者所得的份额的。社会分配比例的标准被打乱;然而新标准又不能立即出台。公众良知将人和事情重新归类需要一定的时间。只要由此失控的社会力量没有恢复平衡,他们各自的价值是未知,因此所有规则都会暂缺一段时间。人们不知道可能和不可能之间的界限,在公平和不公平之间的界限,合法要求和希望或是那些不适中的欲念的界限。因此,渴望没有约束。如果动乱意义重大,它就会影响不同职业分配的基本原则。由于对社会各个部分的关系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说明这些关系的观点也必须随之改变。例如,从危机中获利的阶级不会像之前一样顺从命运的安排,另一方面,这种阶级的好运引来他们周边的人和比他们低等的人的嫉妒。没被公众意识控制的欲望就会失去方向感,再也认不出适合他们的限度。再说,他们同时抓住一种比在公众生活中强度更大的自然兴奋状态。随着成功的增加,欲望也在不断增加。在传统规则失去了他们的权威的时刻,提供越丰厚的奖赏,越刺激人的欲望,使他们变得更急躁和更没有控制的耐心。解除管制或混乱的进一步强化,各种欲望在最需要得到加强的时候反而只能得到较少的约束。
不过他们的过分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由于没有暂停的警告,过分的雄心始终会超过已经获得的结果,无论结果是如何出乎意料。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让它满足,而这种烦躁不安会永不停息地保持下去。最重要的是,由于是为了一个难达到的目标而奋进,这种努力只会留下过程本身而不会有其他什么乐趣,如果这也算是乐趣的话,一旦参与者被中断了这种过程,他最终只会两手空空。与此同时,由于受到的控制越少,比赛规模越来越大,这种斗争渐渐变得更激烈和更让人痛苦。所有等级的人都在竞争,因为任何被建立的分类都不再长久存在。生产力变低时,人们会越努力。在这样的条件下活下去的愿望怎样才不会变弱?
贫困国家的不寻常的免疫力给出这个回答。贫穷抵御自杀,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约束。不管一个人怎样行动,欲望在某种程度上不得不取决于资源;实际所有物是追求的部分参考标准。这样一个人拥有得更少,他就很少会不着边际地尝试扩大他的需求。缺少力量以及适度的强迫性,使人们习惯于它,如果没有人有奢侈品,就没有什么能够激起人们的嫉妒。
另一方面,财富的力量带来的欺骗使我们相信我们仅能依赖于自己。财富在减少我们对各种东西的抵抗时,还暗示我们可以无限获得这些东西的可能性。一个人感受到越少的限制,就有越多无法忍受的限制出现。因此,有如此多宗教详细讲述贫穷的优势和精神价值并非是没有理由的。实际上这是教人们学会自我约束的最好的地方。贫穷在不断强迫我们自律的同时,还让我们淡定地接受集体规则,而财富在提升个人的同时,很可能引起反抗这种不道德的精神来源。这当然不是人类不应改善其物质条件的理由。但是在不断上涨的繁荣中存在的道德危险不是无法挽救的,它应当被铭记。
三
除了如上示例,如果混乱没有出现在在间歇冲刺和严重的危机中,它可能使社会自杀率随时间的变动而波动,但是它不会是固定的、持续不变的因素。然而在一个人的社会生活范围内——贸易和工业范围——是处于慢性的状态中。有一整个世纪的经济进展,都主要集中在从所有规则释放劳资关系。直到最近,道德系统力量的作用造就了这条纪律。
首先,工人和雇主对宗教的影响感觉一样,穷人和富人对宗教的影响感觉也一样。它安慰前者,通过告知他们社会秩序的幸运本质使他们学会满足自己的命运,每个阶层的分配都是由上帝亲自指定的,同时使他们希望今生的不公正可以在来世得到公正的补偿。它掌控后者,提醒人们世间的利益不是所有人的命运,他们应当从属于其他或是更高的利益,因此他们不应该没有规则或手段去追求这种利益。世俗的权力通过对经济职能行使最高权力,通过使经济职能保持相对从属的地位来限制经济职能的扩大。最终,商业世界内恰当调整从业群体的薪水,产品和生产本身的价格,间接地维护了部分需要建立在社会环境的力量之下的平均收入水平。然而,我们并不是说以这种机构为模型。显然,没有大变化的社会存在是不完美的。我们强调的是其存在,其有作用的影响的事实,在今天,没有什么能够取代它的位置。
实际上,宗教失去了大部分力量。政府的作用不是规范经济生活,而是成为其工具和仆人。正统的经济学家和极端社会主义者这最对立的两者,团结起来将政府的作用或多或少地缩减为在各种社会功能中的被动的中间者。前者希望政府仅仅扮演个人契约的守护者;后者教给社会集体记账的任务,也就是说,记录消费者的需求,将这些需求传送给生产者,清查收入总数,以及根据一个固定方式来进行分配。但是他们都拒绝承认政府有资格使其他机构服从于它,让他们朝着主要的目标方向聚集。双方都宣称他们的唯一目标或是主要目标是达到工业繁荣;这正是经济唯物主义教条的内涵,也是这两者明显对立的基础。由于这些理论只是解释观念的状态,因而工业不再被看作超越它的目标的手段,而是变成了个人和社会的最高目标。但是工业激起的欲望可以摆脱任何限制他们的权威,通过使他们感到满意,对幸福的崇拜被置于人类所有理想之上,对他们的约束似乎是一种亵渎。由于此原因,甚至工业界本身通过同业公会对各种欲望,实施了的纯功利主义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功的保持下去。最终,欲望的释放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几乎无限扩大的市场而变得更加强烈。只要生产者可以仅仅在他的邻近获得利润,可能获得的有限制的利润就不可能过分刺激他的野心。由于他可能假想几乎整个世界都是他的客户,在这样无限宽广的前景面前,欲望怎愿接受和他们以前一样的限制?
这就是这部分社会发生动荡并扩大到其他部分的根源。因为在这里,危机和混乱是持续的;因而也可以说,是正常的。从梯子的顶端到梯子的底部,贪欲被唤醒,也不知道在哪里找到最后的立足之处。由于其目标远远超出他能触及的范围,因而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使它平静下来。现实与发烧的梦想相比似乎没有价值;因而现实被抛弃,因而机遇也是一样,在它要转变为现实时被抛弃。渴望因新奇、陌生的乐趣,道不明的感觉而生,一旦这些新事物被了解后,就失去了原来的味道。从此以后一个人没有力量忍受哪怕是最少的对立面。所有狂热一旦减弱,人们就会意识到,这种折腾是多么无用,积累起来的所有新鲜感没有构成坚实的幸福基础,让我们得以支撑过最难熬的日子。聪明人懂得享受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而不会经常用其他成果来替代他们,并能够在困难的日子里从中看到生活的希望。但是人始终把他的所有希望寄托在未来上,眼睛盯着未来过活,在他的过去却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来安慰他现在所承受的苦难,因为对他来说,过去只是一系列急于越过的阶段。他总是想在远处寻找他一直错过的幸福,这种期望蒙蔽了他的双眼。现在他在他的路上停止前行了;从现在起在他的视线上没有什么东西逗留在身后或身前。更重要的是,形单影只足以带来幻灭,因为他最终不能逃避无边追寻的一无所获。
我们可能甚至怀疑这种精神状态不是造成经济灾难的主要原因,以致现如今,自杀现象频繁。在一个人服从一条健康完善的纪律的社会里,他会更欣然地接受机遇的波动或打击。由于他习惯了不适和约束,他用于承受更多不适的必要努力相对很少。但是当每个约束本身是可恶的时候,进一步的约束看起来怎会是可以忍受的呢?对生活极度的不耐烦的人反而没有放弃生命的倾向。当他除了超越已经达到的点以外没有其他目的时,那对抛在其后的他是多么大的痛苦啊!现在这种极度缺少的组织美化了我们的经济状况,给所有冒险打开了大门。由于想象渴望获得新奇,不受控制,因而它随机地摸索。只待他们变得更具有破坏力时,挫折必定会增加风险,因此增大危机。
这些性情是与生俱来的,社会只能学着接受,习惯认为他们是正常的。永不知足是人类一代一代永不停歇传承的本性,他们经常朝着一个不确定的目标,不休不息地前进。无穷的渴望每天都以一个明显的道德标志重复出现,而这种欲望只能在规则缺失的不受控制的意识中产生。最残忍和最快进展的教条成为一篇描述信心的文章。但是其他理论似乎同那些赞扬不稳定性的优势平行,这种赞扬总是掌控人们诞生的境遇,宣告生命的邪恶,用一些假话来吸引人,声称他在悲伤中度过比在愉快中度过更丰富。由于这种搅乱在经济界中影响最大,因而受害者最多。
工业和商业在所有职业中的自杀者人数最多(见表25)。这两种职业的自杀人数几乎与自由职业者一样,有时甚至超过;他们甚至还超过了农业,因为农业古老的约束力仍然是它影响最大,且商业热并没有如此渗透。在这里是回忆经济次序的一般宪法的最好之处。在工业自杀案例中,雇主和劳动者被明显区分开,因为前者受社会混乱影响更大,这样分歧也就更大。占大部分比例有办法独立的人(每百万的720)足够显示越有钱的人遭受的苦难也越多。任何加强从属关系的举动都会减轻这种状态的影响。至少在地平线的低等人被那些在他们之上的人限制,也因为这个理由他们的愿望更适度。那些还有向上空间的人如果没有力量限制他们,几乎不可避免迷失在其中。因此,混乱是我们的现代社会在自杀中的一种固有和特定的因素;是每年自杀队伍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这样我们得出一种新的自杀类型。它的独立性使它与其他自杀类型不一样,它不是依靠个人接触社会的方式而是根据社会如何来规范他们来区分的。自我主义的自杀是由于人在生活中再也找不到一个存在的基础;利他主义的自杀,却是因为存在的基础对他来说超出生命之外。第三类自杀,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是由于人类活动缺少管制以及他所承受的苦难。根据最后一类自杀的起源和性质,我们将其命名为“反常的自杀”。显然,这类型的自杀和自我主义的自杀有一定关联。
续表
1如果统计数字把若干自由职业区别开来的话,我们便以自杀率最高的统计数字作为基准点。
21826—1880年,经济界收到的影响似乎并不大[见《1880年汇报》(compte-rendu of 1880);但是各种职业的统计数字为基准点]。
3只有作家才达到这个数字。
他们都是起源于个人在社会的不充实存在。但两者缺少的范围却不尽相同。在自我主义的自杀案例缺少真正的集体活动,因此使后者丧失了目的和意义。在无目的的自杀中,个人的基本欲求缺少社会的影响,因使他们不受控制。因此,尽管他们之间有关系,彼此却相互独立。
我们可以为社会提供一切我们社会性的一面,但却无法控制我们的欲望;一个人可能反常但并不自私自利,反之亦然。这两种类型的自杀者因此不来自同一个社会环境;一个主要来之知识领域的工作者,即脑力劳动者领域,另一者,主要来自工商业领域。
四
但是经济动乱不是引起自杀的唯一动乱。
在寡妇生活中的自杀,早先我们已经提及这是由于由丈夫或者妻子任意一方的死亡引起的家庭生活关系的失调造成的[11]。一个家庭灾难的发生必然会影响活下来的一方。他不能适应新环境,他发现自己在这个新环境内很难抗拒自杀。
但是另一种无目的的自杀的变体更应该引起密切的注意,因为他们都是慢性的,能说明婚姻的性质和作用。
在《国际人口年鉴》(annales de demographi einternationale)(1882年9月),贝迪永发表了一项关于离婚的重大研究,在这项研究中他给出以下建议:在整个欧洲自杀数量随着离婚和分居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如果不同的国家从这个双重的观点比较,这种平行是明显的(见表25)。不仅仅是平均数之间的关系明显,但唯独信息不规则却很重要的国家是荷兰,这个国家的自杀案不像离婚一样频繁。
表25 欧洲各国离婚率和自杀率的比较
平均每年每1 000人离异率 每百万居民自杀人数
离婚和分居很少的国家
挪威 0.54(1875—1880年) 73
俄国 1.6(1871—1877年) 30
英格兰和威尔士 1.3(1871—1879年) 68
苏格兰 2.1(1871—1881年) —
意大利 3.05(1871—1873年) 31
芬兰 3.9(1875—1879年) 30.8
平均数 2.07 46.5
离婚和分居不多的国家
巴伐利亚 5.0(1881年) 90.5
比利时 5.1(1871—1880年) 68.5
荷兰 6.0(1871—1880年) 35.5
瑞典 6.4(1871—1880年) 81
巴登 6.5(1874—1879年) 156.6
法国 7.5(1871—1879年) 150
符腾堡 8.4(1876—1878年) 162.4
普鲁士 — 133
平均数 6.4 109.6
离婚和分居很多的国家
萨克森王国 26.9(1876—1880年) 299
丹麦 38(1871—1880年) 258
瑞士 47(1876—1880年) 216
平均数 37.3 257
如果我们不比较不同国家而是比较一个国家的不同省份,这条规律还能被更有力地证实。显然,在瑞士这两个系列的现象的一致令人震惊(见表26)。新教教徒州离婚情况最多,自杀案例也最多。从这两点来看,混合州其次,天主教州居第三位。在每个团体中都有相同的一致性出现。在天主教州中索洛图恩州(solothurn)和内阿彭策尔州(inner appenzell)离婚率很高;同样,这两地的自杀率也很高。弗里堡(freiburg),虽然是法语天主教区,离婚率和自杀率也十分高。在德语新教教徒州中没有任何地区有沙夫豪森(schaffhausen)那么多的离婚案例;沙夫豪森(schaffhausen)也在高自杀率的名单上占有名次。最终,混合州,除了阿格(argau)这个例外以外,在两方面都以同样的方法分类。
如果在法国各地区做相同的比较,会得出相同的结果。
表26 瑞士各州离婚与自杀人数比较
在法国各省之间进行比较,得出的结果也是如此。根据他们的自杀死亡率的重要性将他们分成了八类,我们发现据此的分类与参照离婚或分居率的排序一样:
每百万人的自杀人数 每千个婚姻中平均离异和分居数
第一组(5省) 小于50 2.6
第二组(18省) 51—75 2.9
第三组(15省) 76—100 5.0
第四组(19省) 101—150 5.4
第五组(10省) 151—200 7.5
第六组(9省) 201—250 8.2
第七组(4省) 251—300 10.0
第八组(4省) 300以上 12.4
让我们尝试解释这种关系。
贝迪永的总结性解释仅作为参照。根据作者所述,自杀人数和离婚人数的成同比例平行变化是因为两个都取决于相同的因素:平衡性要么大要么小。他说,实际上,一个国家的离婚情况越多,就包含了越多有矛盾的夫妻。后者的新成员很多都是生命不寻常、个性不好、或智力低下,他们的性情里本来就有自杀倾向。因而这种平行的比例关系是注定的,不是因为离婚本身对自杀的影响,却是因为这两个现象源于一个相似的原因,以不同方式表达了这个类似的原因的事实。但这种与有精神缺陷的离婚的关系的判定是很武断且没有任何证据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瑞士的不稳定有意大利的15倍之多,是法国的6—7倍,然而在这些国家中,第一个国家的离婚率是第二个国家的15倍,是第三个国家的7倍。更重要的是,就目前自杀情况看来,我们知道个人情况的影响占多大比例了。此外,那些接踵而来的资料也将显示这种理论的不足。我们必须寻求这种不寻常的关系的原因,不是在人体生理特性中寻找而是在离婚固有的本质中寻找。鉴于我们的首次建议我们可以假设:在我们有必要数据的所有国家其中,离过婚的自杀者比其他人多很多。
因此,离婚者自杀率是已婚者自杀率的3—4倍,虽然更年轻(在法国的40岁相对于46岁),甚至比守寡者的自杀率都要高,尽管守寡者在老年时期会有一个自杀加剧期。解释是什么?毫无疑问,离婚带来的精神和物质条件的改变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部分原因。但这并不能充分解释这个问题。守寡的确是和离婚完全一样的一种变动;通常守寡甚至有更让人不愉快的后果,由于妻子和丈夫都不想守寡,而离婚通常是同时解脱了双方。离异的人相比于守寡者,只有一半的人认为他们的年龄应当自杀,比其他任何地方的人都要频繁,甚至比有些国家多两倍。这种加剧,用一个系数代表是介于2.5—4,他们不以任何方式依靠他们多变的处境。让我们参考上文建立的说法,找出这种事实的原因。在第二编的第三个章节中,我们看到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寡居的人的自杀倾向是已婚者相应的自杀倾向的参照物。
当后者高度被保护时,前者免疫力较低,当然,这个免疫力仍然很大,以及最受婚姻庇护的一方在守寡生活中也一样。简而言之,婚姻关系以一方去世而解散时,它对活下的一方的自杀倾向有部分倾向[12]。然而同样的现象不会发生在不是由死亡引起的婚姻中断中,如一次司法的婚姻中断,但引起的离异人士的加剧不是离婚的结果,而是离婚结束了婚姻。这与婚姻社会的某些质量必定相关,即便是夫妻双方分居也仍然存在的影响。如果他们有如此强烈的自杀倾向,这是因为正是受了他们共同生活的影响,当他们还在一起时就有了这种自杀倾向。
如此种种,可解释离异和自杀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离婚很普遍的地方,婚姻和离异的特殊影响必定是有必要广泛分布的;因为它不限制家庭,要求他们必须预备合法分居。如果它在他们中到达其最大强度,必须也在另外的人中被找到,或其他的大部分人中,虽然程度较小。因为当自杀案例很多时,那里也会有很多自杀未遂者,正如病态不增长时,死亡率也不会增长,因而无论什么地方,只要那里有很多离异家庭,那么那里必然有许多家庭或多或少将要离异。实际离婚数量不能上涨,相应地,没有自杀倾向的家庭不会在同样程度地发展或是趋于一般,因而,这两种现象自然而然地朝同一个大致方向变化了。[13][14]
表27 离婚之于已婚人士的罹患免疫力的影响
不仅仅这个假设与我们上文证实的所有都吻合,它也很可能是直接证据。事实上,如果它证据充足,在离异率高的国家已婚人士自杀免疫力低于那些离异率低的国家的已婚者自杀免疫力。这是事实的最后的结果,至少目前如从上面的表27所示。意大利,一个离婚率未知的天主教国家,也是一个丈夫的免疫力系数最高的国家;在法国较少,而法国是离异较为频繁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与其他离异情况普遍的国家相比,法国的离异现象正在减少[15]。
我们无法获取奥尔登堡大公国的离异数量。然而,考虑到它是一个新教教徒国家,离婚可能频率较高,由于少部分的天主教也十分多,因而并未过分夸大它的离异率。从这个观点来看大致应该是同巴登和普鲁士是一样的类别。现在,从丈夫的免疫力的观点来看他们也是同一类;15岁以上每10 000名未婚男士每年52人自杀,15岁以上每100 000名已婚男士每年有66人自杀。因而后者的免疫力系数是0.79,与离婚是少见或未知的天主教国家大相径庭。法国允许我们做一次观察,以确认给出的说法的真实性,得到的数据越多结果就越精准。塞纳地区的离婚现象比这个国家的其余地区都要频繁。1885年公布的离婚比例为每10 000个家庭有23.99个离婚,而法国所有地区的平均数仅仅为5.65。我们仅需要指的是从表22看来,塞纳省内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一定比其他省份都要低。在20—25年间,它仅有一次达到了3;甚至这个数字是否准确是不确定的,由于这个结果是来自少部分案例的计算,这个地方这个年龄的丈夫每人每年难得有超过一次的自杀。从30年后,免疫力系数不超过2,且通常低于2,60—70岁时这个系数甚至低于整数。平均数是1.73。相反,在一些地区免疫力系数大于3;平均数是2.88,或高于塞纳省1.66倍。这更证明了,离婚普遍的地域自杀倾向高与任何有机体质无关,尤其是对于那些不稳定的人。因为如果这是真正原因,它会影响未婚和已婚的人。现在后者实际上是受影响居多的。因此,邪恶的起源无疑还有待寻找,正如我们猜想的那样,要么在婚姻生活的特殊性里,要么在家庭生活的特殊性中寻找。这有待我们在最后两个假设之间做出选择。丈夫较低的免疫力是由于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还是婚姻社会的影响?家庭斗志低下或夫妻关系并不是它本应有的样子吗?使前一个解释变得不可能的第一事实是,在离异率高、自杀率也高的地方,家庭密度也很高。
现在我们知道家庭密集的地方,家庭精神通常也会很强。有理由相信,这种现象的原因应在婚姻的本质中寻找。实际上,如果家庭构成无咎可追,在离异率高的地区的妻子自杀倾向高于那些离异率低的地区的妻子;因为她们受到家庭环境的负影响同丈夫一样。反过来也一样。已婚女士的免疫力系数成同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下跌同比增长,或同离婚率一样成比例,反之亦然。
婚姻关系越容易断开,同丈夫相比,妻子更占优势(见表28)。二者系数倒置也是不寻常的。在没有离婚的国家,妻子较丈夫不受保护;但是在意大利的妻子的自卑大于法国妻子,在法国,婚姻关系总是很容易就破裂了。相反,无论在什么地方,一旦离婚(巴登)丈夫受保护少于妻子,后者的优势通常随着离婚率的增加而增加。
表28 离婚对已婚女士免疫力的影响
正如上一个例子所示,奥尔登堡大公国从这点上来看,与德国其他自杀率的平均频繁度一样。
每百万未婚女士有203人自杀,每百万已婚女士有156人自杀;因此后者的免疫力系数为1.3,高出丈夫的0.79。第一个数字是第二个数字的1.64倍,大致与普鲁士的数据一致。将塞纳跟其他法国地区作比较惊人地证实了这一规律。在离异率较低的省份,已婚女士的平均系数仅仅是1.49;因此仅是丈夫的平均系数的一般,即丈夫的平均系数为2.88。塞纳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男人的免疫力数仅仅是1.56,如果我们省略掉20—25年期间的不确定的数字,这个系数甚至为1.44;女人的免疫力是1.79。因此这里的女人的处境比男人相比与其他地区好两倍。比较普鲁士不同省份也可获得相同的结果。
如果把普鲁士不同的州加以比较,我们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
所有第一团体的免疫力系数都大大高于第二个团体的免疫力系数,第三个团体免疫力系数最底。
唯一异常是黑森大公国,也不知为何,已婚女士的免疫力很高即便当地离异率很低[16]。尽管同时有这么多证据,让我们来进行最后的查证。并非选择比较丈夫和妻子的免疫力,让我们来寻找不同国家的不同婚姻在自杀倾向上如何分别影响双方。这个比较形成表29的主题,似乎是这样的,在离异率未被统计或刚统计的国家中,已婚女士的自杀率高于未婚女士的自杀率。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对丈夫有利,而非妻子,在意大利,妻子的不利地位较法国更明显。事实上已婚女士超出未婚女士的平均自杀率,在这两个国家中前者是二者的两倍。那些离异现象普遍的人反过来也一样。婚姻对女子比对男子更有利;在普鲁士女人获得的比巴登更多,萨克森的女人获得的比普鲁士的女人更多。在离异最多的国家的女人受益也最大。
表29 欧洲各国每类婚姻状况中的两性自杀率
续表
相应,紧接着的法律也许可以被认为是无可争议的。从自杀的角度来看,尽管离婚相当普遍,但婚姻对妻子更为有利,相反对丈夫则是离婚比结婚更为有利。
从这个命题来看,有两种结果出现。
其一,只有丈夫在离婚频繁的社会组织里促进了自杀率可察觉的上升,相反,妻子在这种社会组织里更不会自杀。因此,如果离婚仅仅能够随着妇女道德处境的提高而提高,那么这与据推测的家庭关系的不利状态会加剧自杀倾向联系不上,因为这样一种加剧应该发生在妻子和丈夫的案例中而实际上没有。家庭士气的降低不可能在两性上有这样相反的效果,它不可能既使母亲受益又严重折磨父亲。结果,我们所正研究的现象的缘由建立于婚姻状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在家庭构建的基础之上。当然,婚姻非常有可能以相反的方式影响丈夫和妻子。因为尽管他们作为父母有相同的目的,但作为伙伴,他们的利益是不同的而且经常是冲突的,因此在某些特定社会,一些婚姻制度的特质可能恰好使一方获利而使另一方受害。上面的这些东西倾向于揭示这就是对于离婚的情况。
其二,由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必须舍弃这种假设,即这种离婚和自杀紧密相连的不幸的婚姻状态简直是由更频繁的家庭争端导致的,因为没有此类缘由能够增加妇女的免疫性。如果某个地方离婚很普遍,那么自杀的数量实在是在于婚姻争端,妻子应该同丈夫遭受同样多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什么能够负担她额外的免疫性。这种假设更不可主张,因为离婚通常是由妻子向丈夫提出(在法国,60%的离婚和83%的分居是由妻子向丈夫提出的)[17]。相应的,家庭内部矛盾通常是由丈夫导致的。然而,这怎么也不会使人明了原因何在,在频繁离婚的国家,丈夫具有更高的频繁性杀死自己,因为他导致了妻子更多伤害。妻子却更少情况会自杀是因为她的丈夫使自己遭受更多伤害。也尚未证明婚姻意见不合的数量同离婚数量以同样的程度增加[18]。
如果我们舍弃这种假设,就只有一种可能存在。离婚制度通过其自身对婚姻的影响导致自杀。
毕竟,什么是婚姻?性关系的规定,包括不仅是身体的本能涉及的性爱,而且是这种由文明逐渐嫁接于身体欲望基础之上的各种感觉,因为在我们中间爱是一种精神上而不是机体上的实施。一个男人看向一个女人,不仅仅是看到性冲动的满足。尽管这种自然的倾向已经成为所有性爱发展的根源,但它已变得极其复杂,带有大量的且各式各样的、审美的和道德的感觉,今天仅仅是整个复杂过程中最微小的元素被赋予生命。在这些智力元素的影响之下,它自身已经部分脱离于身体本性的束缚,且呈现出一种像是智力性的东西。道德的原因和身体的需要推进爱情。因此,它不再具有惯常的自动的周期性,正如在动物身上所展示的那样。一个心理上的冲动有可能在任何时候唤醒它,它也不是季节性的。但恰恰是由于这些多样化的倾向,因此它改变了,不是直接取决于器官需要,社会规则成为必要。既然社会组织没办法限制他们,则社会必须对他们予以限制。这就是婚姻的功能。它完整地规定了激情的生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比其他任何婚姻制度更严格。因为通过强迫一个男人将自己永远地拴在同一个女人身上,这就分配了一个极其明确的对爱欲的目标,限制了欲望的范围。
这个决定就是形成道德平衡状态的原因,在这种状态下丈夫受益。除了那些被允许的他不能够去寻求其他满足,为了不违背他的义务,他把自己的欲望限制在这些允许的范围之内。他服从的这些有用的原则使他在自己的境况中找到幸福,通过做这些限制给他提供了方式。除此之外,如果他的激情保证不丢失,那么固定的目标也不会有负于他,义务是对等的。尽管他的乐事受到限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肯定形成了他精神上的基础。未婚男人的境遇是不同的,因为他有权利在任何场合当意愿引导他这么做时与人形成牵连关系,他向往一切但又对什么都不满意。这种病态的对无极限的欲望通常也伴随着反常的欲望。就像我们良知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样随时准备着质问这种行为,正如缪塞(musset)[19]所描述的那样,它非常频繁地呈现了一种性的形式。当一个人不再接受检查,他也就变得不能够自查。除了经历过的玩乐之外一个人感知且欲望其他的方式,如果一个人几乎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玩乐范围,他便梦想不可能的事情[20];他渴望不存在的事物。怎样才能使这些感觉不被没有止境的追求恶化呢?对他们来说,要想达到那种状态,一个人连无限增长的爱的经历都不需要,他只需要过淫荡者的生活。平凡的单身汉对单调的生存感到满足。新的希望不断醒来,结果却是被欺骗,留下疲倦和希望破灭的踪迹于脑后。那么,怎样才能使欲望固定下来,尤其是由于欲望能否始终对一个人保持它的吸引力是不确定的?再者这种反常也是两面性的。正如一个人没有使自己形成明确的天赋一样,他对任何事情都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未来的不确定性加上他自身的无定性由此导致了他频繁的改变。这种结果简直就是反常、焦虑和不满的状态,在此状态之下必然使自杀的可能性增加。
现在的离婚暗示了婚姻法规的弱态。尤其是在法律和习惯允许大量行使的地方,存在的情况是,婚姻除了是它自身的虚弱的幻影以外什么也不是;它是婚姻的下等形式。它不可能同等程度地产生有用的效果。它对欲望的限制被弱化了;既然它更易遭到打扰和超越,则它更少控制激情,激情也倾向于反叛。它不那么乐意接受被指定的限度。道德的平静是丈夫的优势,但这种平静却很少;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由不安取代了,这种不安使得男人不满足于他现有的东西。除此之外,由于他对目前的享有不是完全肯定的,他更少倾向于把自己固定在目前的状态;一根链条若是能够在一端或另一端被随时弄断,那么一个人不可能被这根链条牢牢限制。当感觉脚下地面不安全时,一个人会情不自禁地观察自身所处位置的周围环境。因此,在离婚强烈缓和了婚姻的国家,已婚男人的免疫性必然更弱。由于在这种体制下,他与未婚男子相似,他无可避免地会丢失自己的某些优势。结果,整体自杀的数量上升了[21]。
但这种离婚的结果对于一个男人很奇特,却不会影响妻子。女人的性需求精神特征层面的更少,因为,普遍来说,她的精神生活发育不全。这些需要与机体器官的需求联系得更为紧密,使得妇女们服从而不是主导它们,最终在它们中找到一种有效的限制。作为一种较男人更本能的生物,女人必须得服从本能去寻找宁静与和平。因此她不需要像婚姻这样的严格的社会规则,尤其不需要像一夫一妻制这样的规则。即使有时候它很有用,但这样的一个规则也有它的不便。通过永久性地固定婚姻状态,它不顾结果地阻止了所有撤退。通过限制范围,它关闭了所有出口,甚至阻碍立法方面的希望。男人自己毋庸置疑地在这种永远不变中受害;但对他来说,这种不幸大大被他在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弥补了。而且,习俗赋予他某些特权,允许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制度的严格性。对女人却没有这样的弥补或救济。
一夫一妻制对她来说是需要毫无条件地严格遵守的义务,另一方面,婚姻并不在同一程度上对限制她的欲望有用,这是自然受到限制的,因为教她满足于她的境遇;但如果婚姻变得无可忍受,规定又阻止她改变婚姻。因此这种规定对她来说是一种没有任何好处的限制。结果,每件使规则更具灵活性和更柔和的事情仅能够使妻子的处境更好。因此,离婚保护了她,并且她也频繁地求助于离婚。
因此,由离婚制度导致的婚姻混乱的状态解释了离婚和自杀的平衡发展。相应地,丈夫的自杀增加了存在大量离婚的国家的自愿死亡的数量,也形成了一个反常自杀的分支。它们不是由于在这些团体中存在更多的糟糕丈夫或糟糕妻子,即不是由于有更多的不幸福的家庭的结果。它们是源于一种被称为suigeneris的道德结构,这种结构是由于一种婚姻规定的弱化引起的。这种由婚姻建立起来的结构,通过使它存续而产生了不同寻常的对自杀的趋势,这在离婚男人身上得以表现出来。但是我们不是说这种规定的衰弱是通过离婚的法律设立凭空捏造的。离婚只有在出于对一种处于既存状态的习俗的尊重才被允许。如果公众良知尚未逐渐断定婚姻纽带的不稳定性是不合理的,那么没有立法者会曾想到使婚姻关系中断更简单些。即使没有被写进法律,婚姻混乱仍因此有可能存在于公众意见。另一方面,只有当它呈现出一种法律的形式,才能使它创造所有可能的结果。只要婚姻法没有修改,它至少大量地限制激情。毕竟,它通过斥责来反对混乱鉴赏的增加。那就是为什么混乱叫作混乱,并且只有在它成为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才能够产生易于识别的效果。
然而这种解释算得上既是在离婚和自杀中间所遵守的平衡[22],又是由丈夫和妻子的免疫性呈现出的反向变化,这可以由其他几个事实证明:
只有在离婚有行使的地方才存在真正的婚姻不稳定性,因为它独自就可完全割断婚姻,然而分居仅仅部分地中止某些效果且不会赋予夫妻双方各自的自由。那么,如果这种特殊的混乱真正增加自杀趋势,离婚的人将比那些仅仅是分居的人有一个更高的自然倾向自杀。事实上,这是在这个问题上仅有的为我们所知的文件的要旨。根据勒古瓦的统计[23],在1847—1856这个时期的撒克逊,每年平均在一百万个离婚者中有1 400人自杀,而在一百万个分居者中仅有176人自杀。后者的比例甚至低于前者中丈夫自杀的比例(318人)。
如果未婚人士严重的自杀倾向部分是与长期存在的性关系反常相关,那么只要当他们的性感觉被最大程度激起的时候,他们所遭受的恶化肯定是最可察觉的。事实上,未婚人士的自杀率在20—45岁年龄之间增长得比之后更快,在这期间是四倍于其他年龄,然而从45岁到年龄的最大值(80岁以后),自杀率仅仅会翻一倍。但是在女性中却没有这样的增长情况;未婚女性的自杀率甚至在20—45岁时候不会翻倍,但仅仅在106—171岁时候会上升(见表11)。因此,性周期并不影响女性自杀率的增加。这就是我们所应该料想的,正如我们所承认的那样,妇女对这种反常的形式并不是很敏感。
最终,刚提出的理论解释了几个建立于本书第三章的事实且随之帮助证实了它。
在那一章我们看到,在法国,婚姻自身会不受家庭影响地给男人1.5的保存系数。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系数意味着什么,它代表一个男人从婚姻施之于他的管制性影响,从婚姻强加于他意愿上的适度性,以及从随之而来的道德的健康上获得的优势。但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就自杀而言在同一个国家一个已婚妇女的情况相反地会因此弄得更糟糕,除非孩子的出生会为她改变这种病态的婚姻效果。我们已经陈述了原因。不是由于那个男人是天生的缺德自私的种,在家庭中的角色就是使他的同伴受伤。但在法国,直到目前,婚姻仍不会因为离婚而动摇,这种不具有灵活性的强加于妇女身上的规定是一种沉重的,毫无利益可言的轭。通常来说,现在我们有两性对立的根据,这种对立中婚姻阻止了双方平等地受益。他们的利益是相对的[24],一方需要限制而另一方却需要自由。
更进一步说,它确实好像是在生命中的某一特定时间,尽管可能是由于不同的原因,男人和女人以相同的方式同样地被婚姻影响了。正如我们所展示的那样,如果非常年轻的丈夫比同样年龄的未婚男人更高频率地杀掉他们自己,这毫无疑问是由于他们的激情在那段期间太过猛烈,以及对服从如此严苛的规则太过自信所致。相应地,这个规则对他们来说看起来是不可忍受的障碍,他们的欲望因这个障碍而破灭。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只有当年龄使一个男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且让他感觉到规则的必要性的时候,婚姻才产生它所有有意的效果[25]。
最终,同样是在第三章我们发现有的情况下婚姻对妻子而不是对丈夫有利,两性中的不同点总是当相反情况是正确的时候会更少[26]。这就表明,即使是在那些婚姻状态完全对女性有利的社会中,对女性的帮助只较男性更少,而在其中,男性由此受益更多。如果婚姻对女性不利而不是她能够从中获益,则女性会从婚姻中遭受更多伤害。这是因为她对婚姻的需要更少。这就是刚才提出的理论的假设。之前得到的结果和在当前这章产生的结果由此相互结合相互核查。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与目前的对婚姻的看法和婚姻的角色不同的结论。它应该是为妻子而建立,帮助她的虚弱对抗男性的反复无常。尤其的,为了提高和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情况,一夫一妻制通常作为男人一夫多妻制本性的牺牲的代表。实际上,无论是什么历史根据使得他接受这种限制,他仍然由此受益更多。他因此放弃的自由恰恰能够成为一种对他的折磨的根源。女性没有同样的理由放弃它,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通过遵循同样的规则,是女人遭受了牺牲[27]。
* * *
[1]迪尔凯姆错误地给出了51%的数据。——编者注
[2]1874年比1873年高。——编者注
[3]斯达克:《普鲁士的违法与犯罪》(verbrechenund vergehen in preussen),柏林,1884年,第55页。
[4]《社会生活的规律性》(die gesetzmässigkeitim gesellschaftsleben),第345页。
[5]见弗尔纳萨里·迪·韦尔切(fornasaridi verce):《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la criminal itaelevi cende economiched'italia),都灵,1894年,77—83页。
[6]《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108—117页。
[7]《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86—104页。
[8]1885—1890年增幅减小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
[9]为了证明幸福指数越高自杀现象就越少,人们试图证明,贫困的逃生阀打开移民越多时,自杀现象越少(见勒古瓦的著作,第257—259页)。但这种现象中两者不成正比而成反比的也很多。1876—1890年的意大利移民人数从每10万居民76人增加到每10万居民335人,1887—1889年的数据甚至超过了这个数据。与此同时,自杀人数的增加并没有停止。
[10]实际上,这仅仅是道德上的限制,法律难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我们不认为有建立奢侈禁令法的可能和必要。
[11]见本书第二编第三章。
[12]见本书第二编第三章。
[13]我们采用这个遥远时代的数字是因为那时不存在离婚。而且,1884年恢复离婚的法律似乎至今还没有对男性已婚人士的自杀人数产生明显的影响;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系数比较小;离婚越多的国家,男性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就越小。
[14]就萨克森而言,我们只有上述引自厄廷根的比例数;这些数字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已经足够了。我们在勒古瓦的著作中(第171页)还可以找到其他资料。证明在萨克森已婚人士的自杀率高于单身人士。事实上,勒古瓦本人对此结果也感到很震惊。
[15]如果我们只从这点来对比这些国家,是因为这些数据结合丈夫和妻子在一起来考量的,接下来我们将说明将二者分开来计算是多么重要。但我们不应该从这个表中得出普鲁士、巴登、萨克森的已婚男士自杀率当真高于未婚男士。我们必须考虑要分开考量年龄对免疫力系数和对自杀的影响。现如今,未婚男子的平均年龄在25—30岁,与40—45岁的已婚男子相比自杀率低了一半,后者甚至身在离婚率高的国家免疫力较高。为了能够说那里的免疫力等于零,已婚者——不考虑年龄的自杀率就应该比未婚者的自杀率高两倍;但事实并非如此。况且,不考虑年龄丝毫不影响我们得出的结论。因为各国已婚男士的平均年龄差不多,只差两三岁;另一方面,年龄影响自杀的规律到处都是一样的。因此,不考虑这个因素的作用,我们便大大降低了免疫力系数的绝对值。但是,由于我们是按比例降低的,所以我们没有改变这些系数的相对值,而对我们来说,相对值才是最重要的。因为我们并不力求按绝对值来评价每个国家已婚男子的免疫力,而是力求按免疫力的大小来区别这些国家。至于我们如此简化的理由,首先是为了避免不必要地使问题复杂化,同时也因为我们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有必要的素材来准确地计算年龄的作用。
[16]由于找不到每年的离婚数据,我们不得不根据已知等级的离婚数量将这些州分类。
[17]勒瓦瑟:《法国的人口》,第2卷,第92页。参见贝迪永:《国际人口年鉴》,1880年,第460页。在萨克森,丈夫提出要求和妻子提出要求几乎同样多。
[18]贝迪永:《国际人口年鉴》,1882年,第275页后。
[19]见《罗拉》(rolla)以及《纳姆纳》(namouna)中唐璜(don juan)的形象。
[20]见歌德著作中浮士德(faust)的独白。
[21]在离婚没有缓和婚姻的地方,有可能遭到抗辩说,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义务有可能导致厌恶。如果这种义务的道德特征不再被感知到,上面这种结果当然就会出现。事实上真正有重大关系的是不但规定应该存在,而且这种规定应该从良知上被接受。要不然的话,由于这种规则不再具有道德权威性,而仅仅是由于权力惯性使之继续存在,它就不能够起任何有用的作用。没有完成什么使命却使得规则自身受损。
[22]既然妻子的免疫性更强,丈夫的免疫性更弱,且没办法弥补,这看起来好像很奇怪。但是由于妻子在整个自杀数量上所占的比例相当轻,女性自杀的减少总体上是不易察觉的,且这种减少的数量不会平衡男性自杀的增加数量。因此,离婚与总体数量上自杀的增加有极其密切的联系。
[23]勒古瓦的著作,第171页。
[24]见本书第二编第三章。
[25]更可能的是婚姻自身在30岁以后产生了一种避孕的效果。事实上,到那个年龄,已婚无子男人会和已婚有子男人在数量上行使同样多的自杀,从20—25岁,均有6.6次,从25—30岁,前者有33次,后者有34次。当然,在这期间有孩子的婚姻比无孩子的婚姻更为普遍。后者婚姻中丈夫自杀的倾向肯定有几次与带有孩子的丈夫同样强烈,或者在强度上非常接近于未婚男子的自杀。不幸的是,我们仅能够在这个主题上形成假设,因为,由于人口普查没有给出每个年龄下没有孩子的丈夫的人口数量,与有孩子的丈夫相区别,我们不能够分别计算出每个人生阶段的自杀比例。我们仅仅能够提供纯粹的数量,就像我们从司法部获取的1889—1891年的数据那样。我们将它们复制在本书结尾的一个特殊的表格中。这种在人口普查中的缺失是最遗憾的。
[26]见本书第二编第三章。
[27]上面的考虑表明有一种类型的自杀是反常自杀的反面,正如自利的自杀和利他的自杀是相反的一样。它是源于过多的规定导致的自杀,这种压制性的规定使激情残酷地被停止未来无情地遭到阻断。它是非常年轻的丈夫的自杀,是已婚无子的女性的自杀。因此,为了完整,我们应该建立第四种自杀类型。但它只有如此少的当代重要性,除了已经提到的之外,例子也很难找到,老是絮叨看起来也没有用。然而这可以说是有历史的兴趣。难道奴隶的自杀,据说在某些情况下相当频繁[见科尔:《克雷奥尔地方罪行》(lecrimeen payscreoles),第48页],不属于这种类型,或者所有由过度的身体或是道德的独裁导致的自杀不属于这种类型?为了引出一个规则僵化的本性,相反对于刚才用到的这个表达“反常”,我们可以叫它宿命论的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