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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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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们已经知道了社会自杀率随各种因素有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自杀率与之对应并且用数字来表示。

我们可以先假设个人自杀的原因有两种。

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有时候来自家庭的不幸或者受伤害的自尊,有时候他们受饥饿病痛的折磨,亦或者他们因为一些道德上的过错而自责,等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个人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社会自杀率,因为社会自杀率波动极大,而在作为个人自杀直接原因的几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它们不是之后行动的决定性原因。这些组合有时在深思熟虑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意味着它们的有效性。实际上,作为反思意识的人类深思熟虑,只是单纯的形式,除了证实出于意识所不知道的原因已经做出的某种决定外没有其他目的。

此外,因为长期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导致自杀的情况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的时候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在家里不开心,有的人刚结束了一段令他苦恼的婚姻。在有的情况里,一个士兵因为一个他并没有犯的错误而被惩罚,而诉诸自杀;在另外一个情况里,一个罪犯选择自杀而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惩罚。生活中最变幻无常甚至最矛盾的事件也可以成为自杀的理由。这说明它们都不是自杀的具体原因。我们能不能至少把这些因果关系归结于大家都知道的特点里去呢?但是事实上有吗?我们只能说原因常常涉及失望、悲伤,但是不能确定这些因素要到什么程度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有的人生活中没有任何不幸,但是却了结了自己的生命,有的人生命中荆棘遍布,却顽强而生。而且,我们也见证了那些遭受苦难的人往往不会诉诸自杀。而是那些生活在优越条件中的人会去做的事情。即使有时候自杀者是因为个人情况而做出这个选择,这种情况也是很少见的,不能作为解释社会自杀率的原因。

因此,就算那些非常在乎个人影响的人也不会去在意这些外部因素,而是注重自杀者的个人气质,即他们的生物构造以及这些构造所属的肉体状况。因此,自杀可以被看作一种特定的气质的产物,一种受到同样因素影响的神经衰弱的情况。然而我们目前还没有找到神经衰弱和社会自杀率之间的任何直接、有规律的联系。两者有时候还会呈现反比,当一者在最低值时,另一者则在最高值。在被认为对神经系统影响很大的外界条件中,如种族、气候、温度等,我们更没有找到任何他们与自杀率的既定关系。显然,在特定条件下,神经病患者可以表现出自杀倾向,但他们并不是非自杀不可,自然因素不足以决定他的本性。

当我们不去考虑个人因社会的性质去自杀的原因时,所得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自杀与生物学方面以及人体情况越是模糊和不确定,它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有直接且确定的关系。最终我们直面真正的规律,使我们可以尝试着对自杀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因此社会原因确切地解释了这些不同的巧合,人们往往把巧合归结于物质原因,而且愿意看到证据。女子的自杀率比男子少很多,是因为他们比男子少参加很多社会活动,因此她们感受不到如此强烈的影响,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对于老人和小孩儿也是一样的,虽然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最后,从1—7月,自杀率有所上升再下降是因为社会活动也经历了同样的季节变化。因此,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自然也是同样的节奏,上半年更是;自杀就是这些后果之一。

所有事实只能总结出一个结论: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方面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的都是社会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确切的集中力量来推动人们去自杀。第一眼看去,自杀者的行为似乎只表现了他的个性,实际上是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与延伸。

这就解释了我们在本书开头所提出的问题:说每个人类社会对自杀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并不仅仅是个比喻,这个说法是基于事物的本质的。每个社会群体都确实有一种自杀的集体倾向,是这个群体固有的,也是个人倾向的由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造成这类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或反常等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忧郁、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厌倦等倾向都是潮流引起的。整个社会群体的倾向,影响了个人,导致他们去自杀。个人经历,总被认为直接导致自杀的直接原因,只能将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归因于对社会的反应。为了解释自杀者自我了结的原因往往是与之最近的周围环境:因为他很悲伤,所以觉得生活也是忧伤的。自然,他的忧伤从某种意义上来自外部,但不是生命中的某种事故,而是其他组成部分之群体。因此,没有哪一件事不能成为自杀的原因。一切都取决于引起自杀的原因作用与个人的强度。

除此之外,社会自杀率的本身稳定性就足以证明这个结论的正确性。尽管从方法上来说,将这个问题拖延到了现在,但事实上这个问题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当凯特莱提示哲学家注意一些社会现象具有惊奇的规律性、周期性重复出现时,他认为可以用他的普通人理论来说明。并且这种理论一直对这种令人注意的特性有着唯一系统的解释。在他看来,每个社会都有一个明确的模式,大多数人在一定程度上尊崇于这个模式,只有少数人在动乱影响下会背向这种模式。例如大多数法国人身上表现出的某些共同的体格和精神特征,却并不以同样的程度和方式表现在意大利或者德国人身上,反之亦然。因为这些特征的普遍性,由其滋生的行为也是最多的,组成了绝大多数。相反,由不同特征决定的行为则像这些特征本身一样极其少见。同时,尽管这种一般特征并不是永久不变,但是比起个体的变化则是慢了很多,因为一个社会的变化要比个体更难。稳定性自然会影响这些人的特有行为。只要这些属性不改变,这些行为的质和量也不会改变,同时,这些行为方式也是最常用的导致这种稳定性必然成为统计资料所涉及的人类活动表现形式的普遍规律。事实上,统计学家是将一定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同类行为进行统计的。因此,既然多数人不会改变,社会的一般模式就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因为社会一般类型不易发生变化,所以统计的结果在长时间内也必然保持相同。至于那些因为特殊个性或个别偶然事故引起的,确实没有同样的规律性,因此,稳定性也不是绝对的。但这些行为是例外,因此不变的是规律,变化的是例外的。

凯特莱将这种一般人称作普通人,因为他们差不多是个别人的算数平均值。比如说把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身高取得之后,除以被测的人数,所得到的结果就相当接近于一般的身高了。人们不得不接受多多少少程度上来说,高个子和矮个子的人数是基本相等的。他们互相就抵消了,对平均数没有影响。[1]

理论看起来是很简单。但是首先,这种理论要能够使人们懂得普通人如何表现在个人的一般性中,才能被看作一种揭示。而且一般人要在个人变化不变时,才能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个人。如果认为一般人与种族类型是一个概念,那么这个就不再是问题了。因为种族的构成除个人起源以外,影响人的变化不一样。种族构成要素体现在个人,也仅仅局限于个人。所以我们可以设想种族的构成要素影响个人构成,甚至成为个人构成要素的基础。不过,如果要这种解释适应于揭示自杀,就必须导致个人自杀的倾向完全来自种族影响,可是我们了解。事实并非如此。

那么可否认为,社会环境的一般情况因对多数人来说相同,几乎以相同方式影响个人,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人们具有相同的表现?但是共同的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组成了社会的基本环境。这些如果能影响个人,就必须以某种独立与个人的方式存在;这就类似于我们曾经提到的解决方法。因为个人的倾向来源于人们默认的集体自杀倾向,所以全部的问题在于知道这种集体倾向有什么组成和如何起作用。

然而,无论哪种方式来阐释普通人的一般性,这种设想都不能说明社会自杀率的重复规律性。事实上,从定义上来说,类型里包含的特点在大部分人中都有。然而,自杀却是少数人的行为。在自杀率很高的国家中,每百万居民至多也只有300或400个。普通人的自卫能力让他们不会自杀。但是如果自杀的倾向是极少的,反常态的,那么自杀就与普通人没有关系,因此即使对它有很深的了解,也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一个社会为什么自杀人数相对稳定,以及为什么有人会自杀。凯特莱的理论到最根本是根据一种不实际的看法。他一直认为,肯定只有在人类活动最一般的表现形式中才会体现出稳定性,然而稳定性也会以相同的程度存在于社会领域的少数现象里。他因为使人们懂得了怎样才能严格地理解非例外现象的不变性,所以他就认为解决了所有问题。但是例外的例子中,本身有其不变性,而且不低于其他任何不变性。人都是要死的,任何生命都是这样,所以不可能不毁灭。相反,很少有人会自杀。在多数人生命中,没有力量可以促使他们倾向于自杀。但是自杀率却比一般死亡率还要稳定,因此,在某种特点的扩散或持久之间,并没有凯特莱认定的严格一致性。

而且,他自己验证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根据其原理,为了测算普通人某种特点的强度,应当把社会内表现这种特点的行为总数除以能产生这种行为的个人数。因此,在法国这种国家,一百万个居民中自杀人数长期不超过150人次,自杀倾向平均强度150/1 000 000=0.000 15。在英国,这个数字是80人次,比率仅为0.000 08。普通个人倾向就有这么大。但是这两个数字几乎等于零。这样微弱的倾向不会引起自杀行为,所以可被认为不存在,没有足够的能力引起自杀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在这种社会里,自杀的存在不是这种倾向导致的一般性行为。

这种估测还是被无限扩大了。凯特莱只是武断地认为普通人对自杀有一定的依赖才会做出这种估测,并且不是根据普通人的表现,而是少数人来估计的。这是用反常来推算正常。凯特莱以为只要指出反常有时发生,有时不发生,互相抵消作用,就可以避免反对意见了。但是,只要人们不同程度具有某些特点,才可以达到互相抵消的,比如之前说的身高。事实上,特别高的和矮的人数量基本相等,因此最普通的身高也就计算出来了。但是,如果讨论到一种性质上就有例外的情况,如自杀倾向,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种情况下,凯特莱的方法只能认为把平均值以外的某种因素加入普通情况中,但是这种因素在其中分布的个人数目大大超过了它应该有的数目。误差虽然不大,但是确实存在。

实际上,凯特莱推算出来的比例只是一个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人在一年内的自杀可能性。那如果10万人中一年有15人自杀,那就可以得出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自杀概率是10万分之15。但是这不能用来说明自杀的平均倾向,也不能用来证明倾向的存在性。100个人里的自杀人数,并不代表其余人也可能自杀,而且一点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性质与强度。[2]

由此可见,个人的普通性理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我们再来回顾这个问题。自杀者分布在世界各地,这极少数人,每个人都有单独完成的行为,不知道其他人也在这么做。然而,只要社会还是稳定,自杀人数也没有变化。因此,所有这些人的表现虽然彼此独立于他人,但是实际上却有某种原因或一些结果。不然怎么揭示所有这些彼此互不相知的人愿意在每年做出相同的行为呢?一般情况下,这些个人意愿互不影响,也不做协调配合,但是却像是在执行统一命令一样。因此,在他们所处的共同环境中,有某种力量让他们都倾向于同一方向。决定了自杀人数的多少。然而,这种表现力量的结果并不随机体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仅仅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改变,而这种力量是集体的。换句话来说,每个民族都有一定的自杀倾向,决定了自杀人数。

从这种观点看来,自杀率的不变性就再也不令人惊讶,他的特性也没什么不可思议。因为每个社会都有它固定不变的气息,由于自杀倾向来源于群体,所以不可避免,而自杀的倾向则因群体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每个群体中,自杀的倾向却明显多年不变。自杀倾向是社会存在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在集体或个人身体上,存在感是具有不变性的,最根本的。由此产生的结果也是同样个性而且稳定的。这种稳定性超过了一般死亡率之稳定性。因为气温、气候和地理环境的一些影响,总之,决定公众健康的各种条件,比起民族的气息更易发生变化。

然而,有一种假设与前面的稍有不同,吸引了一些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假设私人生活中那些特别被看错自杀决定性原因的时间每年以相同的比例规律地重新出现,不就可以了吗?有的人说,[3]每年几乎有相同多的人因为婚姻不幸、破产、希望落空和贫困等原因自杀。因此,同样多的人出于相同条件是,自然也有同样多的人决心摆脱他们的处境。没有必要想象这些人在某种力量驱使下去自杀,只要假设他们面对同样的状况做出了同样的决定罢了。

但是我们知道,尽管这些常常发生在自杀以前。实际却不是自杀的原因。再说,如果不是倾向于自杀的话,生活没有必然引起自杀的不幸状况。因此,这些情况重复出现不能解释自杀的规律性。而且尽管有某些影响,但是只是回避了问题而不是解决了它。因为还需要说明为什么每年按照每个国家特有的规律同样重复。稳定的社会不可能会有很多破碎的家庭以及经济破产。如果每个社会没有明确的趋势来用力量去引导人们从事商业工业冒险,就不能解释相同时间在同一民族中按照固定的比例有规律重复,而在不同民族中比例却不同。然而这几乎没有不同形式来排除我们的假设。[4]

我们要正确理解上面使用过的术语之含义。

一般我们在谈到集体倾向时,只把这些术语看作比喻或者说话的方式,除了表示一定数量个别之间的平均值,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我们不把这种倾向看作真实或者某些特殊意识的力量。然而,这就是这种倾向或激情的本质,也就是自杀统计数据明确表示的东西。一个社会里的人每年都在发生变化,只要社会本身不变,自杀人数却保持不变。巴黎的人口更新速度很快,自杀的人数比例却保持不变。尽管军队的官兵几年内就会全部变化,但是其自杀率变化却十分慢。在所有国家里,一年中,集体的生活都按同样的节奏在变化,从1—7月逐渐增加然后减少。尽管欧洲不同社会的成员是不同的普通人,但各地自杀人数却以相同的规律随着季节逐月变化。相同的,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尽管人们的情绪不同,已婚者与丧偶的人自杀倾向却完全相同,这是由于丧偶者的精神与婚姻所固有的精神之间都是相同的。由此,决定一个社会或其一部分自杀人数多少的原因必然与个人无关,因为无论对于个人的作用如何,原因强度都是相同的。有人会觉得同样的生活产生的结果都是相同的。是的,但是生活是一方面,其稳定性更是重要。即使生活保持不变,过这种生活的人却是在变化,生活就没有了绝对的能力。

有人曾认为,只要指出连续性本身是个人行为,因而为了分析个人的目的,不需要将个人生活考虑进来,认为社会现象有了某种预见性,就可以避免这种结果了。事实上有人说过:“任何一种社会事物、语言、宗教形式、手艺、艺术手法、法律或者道德标准,都是由父母、老师、朋友等个人口口相传的。”

自然如果问题只是让人们将思想感情传给后代。使它们不至于消失,那么这种解释也是可以充分肯定的。但是,如同自杀和道德统计向我们提供的各种一般行为一样,行为的传播也是特殊的,是不可能简单阐述清楚的。事实上,这种传播不仅大大影响行为,而且要影响人数。每年都有人自杀,且人数基本同上年一样。自杀精神状态不会毫无根据地传播,而是传播给同样数量下必须采取这种行动的,要非常注意这点。怎么可能只涉及某些个体呢?多数人是不会直接受到影响的。今天的人没有从昨天的人得知自杀消息,但是环境不变的状况下,自杀人数是正好一样的。

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每个自杀者都是有前人的启蒙以及指导,而且是他们的精神继承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想,社会自杀率可以通过个人之间保持不变。因为如果总数不能整体传下去,那么必定从单位个体一个个传下去。因此,每一个自杀者必定从某位前人那里得到了自杀的倾向,行为都是前一次的重复。但是却没有事实让人们相信。正如前面证实的,一种行为引起后续的行为完全是例外。而且为什么是有规律的呢?为什么要用一年才会出现这种类似行为呢?最后,为什么只会复制出一件呢?因为每个模式只能被重复一次,否则总数就会变化。我们不需要更详尽地探讨这种假设。但是,如果撇开假设,每年自杀人数相等不是因为后来引起的,那么自杀人数的相等只能因为某种非个人原因造成。

因此,应该严格地使用这些术语。集体的倾向有它自身存在原因,是一种自然力。尽管是从另一些途径,同时也从外部作用于人。我们能够肯定其现实性不亚于后者。当发现死亡数量年年变化时,我们可以解释为气候、气温和土壤,总之,取决于一定的物质力量,与个人无关,所以当人在变化时,死亡数量却不变。因此,像自杀这样的道德行为不仅相同且重复性也是很大的。不过由于力量来源于精神,是个人以外,除了社会的力量没有其他。但是其现实性是最重要的,可以被看作类似于化学物理等能量一样。完全是特殊的,不是语言上的尸体。衡量比较就要像对待电流光线一样。因此社会行为是客观的基本命题,曾经在另一部著作[5]中提出的作为社会学方法的原则命题,在道德统计学中,尤其是自杀统计中找到了新的、特别的问题的证明。虽然与常识背道而驰,受到过质疑。由于必须改变固有的思想体系以了解新的事物,然而社会学之所以存在,是用来研究维持新世界的,不同于其他科学探讨内容。如果世界不是具体的事物,它就没有任何意义。

正因为遭遇传统偏见,所以设想引起了反对意见。

这种设想首先意味着集体思想倾向与个人思想不属于一个性质,集体的具有个人所没有的特点。然而有的人则认为社会只有个人,这可能吗?照这么说来,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世界应该就是一样的,因为细胞也是完全由无生命的原子构成的。同样,社会除了个人的力量,没有其他作用力。只有个人构成的新的精神,才会有他自己的思维和感官。产生社会行为的基本特性可能萌芽在个人精神中。但是社会行为只会在和某种特性一起中才表现出来,因为只有这时候才会发生。然而联合本身也是一种新事物。当某些意识不是单独的,而是集合或结合的,世界就会有了变化。因此,这种变化引起的自然现象,产生了新的情况,某种现象自然出现,这些现象并不存在于构成其的要素中。

否定这个命题的唯一办法是,承认整体在质量上是其他的综合,结果是产生结果原因的总和。这就可以重新否定任何变化或者变化不可解释。然而有的人支持这种极端论点,但是只有两条奇怪的理由。第一,“社会学中我们对组成个人意识以及复合体的全部有了较深的认识”;第二,通过双重内省,“我们清楚了解如果个人被分开,社会就不存在了”。[6]

第一种说法是对当代心理学的大胆否认。今天,一致承认,精神生活是不能直接认可的,相反,这种情况中有一些深刻的内涵不能被直觉识破,我们只能按外部世界的科学来认识那些迂回和复杂的方法来接近。意识的性质因此在未来中还会有一些不解之谜。第二种看法,仅仅是武断的。作者在他私人的见解中可以确定,社会中除了一些来自个人的东西,没有任何真实的东西,但是为了证明这种看法,却没有证据,因此也不可能讨论。用这种感觉来反对大多数人是容易的,大多数人不是把社会想象成由单一成员本性向外膨胀时自发地采取的形式,而是把社会想象成限制他们和他们所抵抗的敌对势力!而且,能够说我们通过这种不寻常的直觉可以让我们了解社会的组成部分,即个人,和所组成的复合物,即社会吗?如果我们真正地睁开眼睛,我们就能看出社会的规律,那么社会学也就没有用了,至少说是太简单了。遗憾的是,事实清楚地证实了,意识是多么无能。如果没有外部的提示,意识它的本身也不会想到每年以同样的数量带来人口现象的必然性。何况,意识也没有能力只靠自身的力量来发现这些原因。

但是,我们把社会和个人分开来,绝不是说没有精神生活。相反,生活基本上是由各种原因构成的。不过集体的表象和个人的表象属于不同的性质。我们看不到社会学成为心理学有什么不合适,如果我们仔细地观察,社会心理学也有单独的规律,而这些规律不属于个人心理学。一个例子就可以将我们的想法变得清楚。通常,人们是认为宗教的起源是由于神秘和可怕的存在给有意识的人留下让人害怕或者敬畏的印象;从这个观点中,宗教看起来只是由单独的思想状况和个人感情简单的发展出现的。但是,这种过分简单化的解释和事实并没有联系。只要我们说明了在只有非常低级的社会生活的动物王国中,真实的群居生活始终是最基本的,宗教从来都是只存在有组织的地方,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而变化,才会有无可非议的结论说,只有成群的人才会有宗教思想。如果个人仅仅只知道他自己和物质的世界,他就绝不会想象出可以无限超越他和他周围的能力。甚至与他有关的巨大自然力也不能让他产生这样的想法,因为原始的个人和现在的个人一样,他不会知道这些力量控制的范围;相反,他以为他在一些条件下能够随意地支配这种力量。[7]科学让他知道,他和这些力量相比是很渺小的。这种让他尊敬和成为他崇拜的对象的力量就是社会,上帝也不过是这种力量的实体形式。总的来说,宗教是信条的体系,社会通过这种体系意识到自身的存在,也就是集体存在的所特有的思维方式。因此,要是个人的意识不能联合起来,就不会有众多的精神状态,这些精神状态产生的联合,又和个人的精神相结合。人们尽可能详细地分析一个人的本性,但却不可能发现出什么东西来解释从精神中产生图腾、崇拜的信仰和独特的宗教仪式是怎样形成和发展的,自然的崇拜是怎样产生的,自然崇拜本身是怎样在这里变成了耶和华的宗教意识,在另一方又变成了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多神教。不过,我们要阐述的是,之所以肯定社会和个人的差别,是因为这种看法不仅仅适用于宗教,而且适用于法律、道德、关税、政治机构、教育实践等,用于所有集体生活中。[8]另一种反对意见在最初看到的时候显得更重要,我们不仅仅承认社会精神状态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还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处于个人的精神状态之外的。我们甚至不怕比较这种外在性与物质力量的。但是,有人提出反对,既然在社会中没有除了个人外的东西,那在个人之外对他们而言怎么可能有其他任何东西?

如果这种反对是有依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面临一种自相矛盾。我们不能忽略已经被证明了的东西。因为一些人每年自杀,并不会形成一个自杀群体,他们并没有彼此沟通过,稳定的自杀者的人数只能是由于一个共同的原因引起的影响,仍然占主导地位的个人参与。这些将分布在地球表面上的许多个别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力量,也必然存在于每一个人之外。如果,它真的不可能是这样的,那么这个问题将会是不能解决的。但这个情况不可能自己是表面现象。

首先,社会并不是真的只由个人构成的,它还包括一些物质方面的东西,在共同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行为有时迄今为止物质化成为外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确定的建筑类型是一种社会现象;然后这种类型表现在具体的房屋和各种建筑物上,房屋建成后,就独立于个体。通信、交通道路、工作生产和私人生活中所用到的仪表和机器也是这样,表明在历史上的任何时刻的技术状况和书面语言状况,等等。因此,在物质生活中,具体和固定的生活是存在,而且在从外部影响着我们。

在我们之前,被建造的通信渠道在活动中将给予我们确定的方向,这要取决于他们是否使我们与一个或另一个国家之间有联系。一个儿童的爱好是他经过前几代人遗留下来的风俗与纪念物所接触而来形成的。有时,这些纪念物被遗忘几个世纪后甚至消失后,而他们的民族也灭绝后,这些纪念物重新出现,又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开始着新的存在。这就是被称之为“复兴”的具有独特的现象特点。这在文艺复兴时期是一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社会生活沉淀在一些特殊的事物中长期潜伏很久之后又重新活跃,而且改变那些没有参与社会生活形成中的人的智慧和道德。毫无疑问,那些人可以不接受再次活跃的意识的影响,它也不可能再次活跃起来;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产生影响,那么这些个体中的思想意识和感觉将会完全不同。

同样的评论也适用于明确的公式中教条的信仰或戒律,如果这些信条或戒律在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则中存在下来的话。当然,无论这些公式教条编写得多么好,要是他们不付诸实践,那么都会变得毫无意义。但是,这些公式即便是毫无意义,它们也是社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这些公式有自身特有的行为方式。法律关系并不都是相同的,这要看它是否被写进法律。在有成文法律的地方,法律更多的是固定的但不灵活;比较统一也比较死板。法律不会完全适应于各个不同的情况,反而是比较反对革新的措施。因此法律的具体形式不是简单的语句的结合,而是能够起到作用的真实事物,因为不存在这些能够起到有效作用的事物,就不会产生结果。然后,不仅这些真实事物是外在于个人的意识,而且这种外在性也就是这些真实事物的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真实的事物不在个人所涉及的范围中,所以个人更难以使得它适应环境,而且这种同样的原因也使对变化更加有抵抗作用。

当然,并不是整个社会意识都达到这样的外在化和物质化。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审美观都被一个国家的著作所启发;也不是所有道德都会有明确的规则。它绝大部分是分散着的。有一种自由自在的集体生活;各种潮流来回流动,以无数的形式交叉混合,而且正因为这些潮流一直处于运动状态,所以不会以一种客观的形式固定下来。今天,忧伤悲哀的情绪笼罩于社会,而明天,欢快的心情又可以让人振奋起来。一个时间段,整个团体都倾向于个人主义,而另一个时间段,博爱又会在社会中占据优势。昨天,人们都倾向于世界主义,今天,爱国主义又占据了上风。所有思绪、这些变迁和重新变迁都经常发生,并没有因为刻板或变化的法律和道德规则的约束。况且,这些规则只是表现它们是其组成部分的隐蔽生活;它们在这种生活中冒出,但是不代替这种生活。这些规则都是由实际的生活情绪总结而出,但是仅仅是作为它们的外衣。这些公式并不会引起任何的共鸣,如果它们不符合分散在社会中的具体感觉和印象的话。因此,尽管将这些公式归因于一种现实,但我们不想把他们看成整个道德现实的全部。这是标记着某种事物,而不是当作多余的附属现象;人们知道标志在整个智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也仅仅是将它看作一种标志。[9]

但是因为这种生活并没有完全达到固执不变的程度,所以就不可能与我们上面所阐明的规则一样有相同的特点。这种生活外在于每个单独的普通个人。例如,国难当头引起爱国情绪的高涨。由此而产生一种集体的冲动,整个社会由于这种冲动而提出一条公理:个人利益,甚至是平时最受尊重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这条原则不仅被宣布为一种愿望,而且在必要时要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在这种时刻,你观察一下普通的个人吧!你就可以在其中的许多人身上发现类似这种精神状态的但大大缩小了的东西。甚至在战争期间,准备这样自发地完全牺牲自己的人也很少。因此,在构成民族大群体的所有个人的意识中,对于任何个人的意识来说,集体意识几乎都是外在的,因为每个人的意识都只包含其中的一小部分。

甚至在最稳定最基本的精神感情中,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例如,任何社会一般都尊重人的生命,尊重的程度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且可以根据杀人犯所受到的惩罚的相对严重程度来衡量。[10]另一方面,普通人不是没有这种感情,只是强烈的程度要比社会差得多,表现的方式也不同。为了了解这种差距,只要比较一下我们个人在看到杀人犯或凶杀时所产生的感情和一群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产生的感情就行了。我们都知道他们会被引向什么极端,如果没有任何阻拦的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愤怒是集体的。然而,在社会感受这些凶杀的方式和这些凶杀影响个人的方式之间,任何时候都有这种差别;因此,这些凶杀伤害个人感情的方式和伤害社会感情的方式也有这种差别。社会的愤怒是这样一种能量,往往只有采取极端措施才能得到发泄。对我们来说,如果被害者是一位陌生人或者是一位与己无关的人,如果罪犯并不生活在我们周围,因此对我们个人没有威胁,那么尽管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但我们不会感到真正有必要进行报复。我们不会采取任何步骤去发现罪犯,我们甚至对告发罪犯有反感。只有在舆论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对这种事情感到震惊时,情况才有所变化。于是我们便变得比较严格、比较积极。但舆论是通过我们的嘴说出来的,我们是在集体的压力下而不是作为个人采取行动的。

社会状态和个人反应之间的差距往往更大。在上述实例中,集体的感情在变成个人的感情时,至少在大多数人身上保持着相当强的力量来反对那些伤害它的行为;对人血的恐惧今天深深地扎根于大多数人的意识中,这就防止了杀人念头的产生。但是,简单的侵吞挪用和悄悄的、不用暴力的欺诈根本不会引起我们同样的反感。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把想发不义之财的欲望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人不是很多。这倒不是因为教育没有培养某种对不公正行为的反感。但是,这种含糊、不坚定和总是准备妥协的感情与社会打击各种形式的抢劫时那种明确、毫无保留和毫不迟疑的谴责是多么不同啊!而对其他许多更没有在普通人心目中扎下根来的义务,例如我们有义务对公共开发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不偷税漏税、不设法逃避兵役、忠实地履行我们的合同等,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在所有这些方面,如果道德观念只得到一般意识中所包含的动摇不定的感情的保证,那么它就特别不稳定。

因此,像多次发生的那样,把一个集体类型的社会与构成社会的一般类型的个人混为一谈,这是一种根本性的错误。一般人的道德观念是很淡薄的。只有那些最基本的准则才以某种力量铭刻在他们的心目中,而且这些准则也远不像在集体类型即整个社会中那么明确和有权威性。这种混为一谈正是凯特莱所犯的错误,使道德的产生成为一个无法理解的问题。因为既然个人的道德观念一般说来如此淡薄,如果道德只是表现个人的一般气质,那么怎么可能形成一种超过这种程度的道德呢?没有奇迹,伟大是不可能产生于渺小的。如果共同的意识只不过是最一般的意识,那么它就不可能超过一般的水平。那社会力求灌输给它的成员并要求他们尊重的这些崇高而显然是强制性的规则又从何而来呢?各种宗教和后来的许多哲学认为,道德只能从上帝那里获得它的全部实在性,这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个人意识所包含的那种不明显和很不完整的道德雏形不可能被看作道德的原型。更恰当地说,这种道德雏形是一种不精确和粗糙的复制品,它的原型必定存在于个人以外的什么地方。因此,人们的想象往往过于简单化地认为原型在上帝那里。科学当然不会停留在这种设想上,甚至不应该有这种设想。[11]不过,如果撇开这种设想,那么除了让道德成为得不到解释的无稽之谈,或者使它成为一系列社会状态,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道德不是来自经验世界中的什么东西,就是来自社会。它只能存在于某种意识中;如果不是存在于个人的意识中,就是存在于群体的意识中。但是应该承认,群体的意识远远不会和一般的意识相混淆,而且从各方面超出一般的意识。

因此,观察证实了假设。一方面,统计数据的规律性意味着有一些外在于个人的集体倾向;另一方面,在许多重要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直接观察到这种外在性。而且,对于任何承认个人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异质性的人来说,这种外在性一点也不奇怪。事实上,按照定义,社会状态只能从外部影响每个人,因为社会状态不是来自我们个人的素质;由于社会状态是由外在于我们的因素构成的,所以表现为与我们本身不同的另一种事物。当然,只要我们成为群体的一分子,和群体生活在一起,我们就会受到群体的影响;相反,由于我们有截然不同于群体的个性,所以我们不服从群体的制约,并且设法避开群体。但是由于没有人不同时过着这种双重生活,所以每一个人都同时受到一种双重运动的推动。我们被引向社会方向,同时我们又按照我们的本性行事。因此,社会中的其他人影响我们,遏制我们的离心倾向,而我们则竭力影响其他人,以便抵消他们的影响。我们自己受到我们对其他人所施加的压力。两种力量相对峙。一种力量来自集体,力求征服个人;另一种力量来自个人,并且排斥前一种力量。第一种力量确实要比第二种力量强大得多,因为第一种力量是所有个人力量的联合;但是,由于这种力量也像个人的力量一样遭到抵制,所以有一部分消耗在各种形式的斗争中,对我们的影响就变形和消弱了。当这种力量十分强大时,当这种力量产生影响的环境经常出现时,这种力量还可以给个人的素质打上很深的烙印,产生某种相当活跃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一旦形成,便会和本能的自发性一道起作用;这便是最基本的道德观念的情况。但是,大多数社会思潮不是太弱就是过分间歇地与我们有联系,所以不能在我们的心中扎下根来。它们的影响是肤浅的,因此它们几乎完全停留在外部。由此可见,估量任何一种集体类型因素的方法,不是衡量它在个人意识中的大小并计算其平均值,而是应该计算其总值。这种估量方法所得出的结果还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情况,因为这样只能得到减去它在个体化时的全部损耗的社会感情。

因此,认为我们的设想是烦琐哲学,指责这种设想把某种说不清的新的重要原则当作社会现象的基础,未免有点轻率。我们之所以拒绝承认社会现象的基础不是个人的意识,是因为社会现象的基础是所有个人意识联合起来形成的。这种基础既不是实体的也不是本体的,因为它只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但是它仍像构成它的成分一样真实,因为这些成分不是以另一种方式构成的,它们也是复合的。事实上,今天人们都知道,我是由许多没有我的意识结合而成的,而每一种基本意识又是无意识的生命单位的产物,就像每一个生命单位本身是由无生命的粒子组合而成一样。因此,如果心理学家和生物学家有理由认为他们所研究的现象是有充分根据的,只因为这些现象与低一级的因素联合在一起有关,那么在社会学中为什么会是另一种情况呢?只有那些没有放弃生命力和灵魂的假设的人才会认为这种根据是不充分的。因此,毫不奇怪,人们曾经认为应该对这种命题感到气愤:[12]一种信仰或一种社会实践可以独立于个人的表现而存在。在那里,我们当然不是想说社会可以没有个人而存在,人们可能不会怀疑我们会相信这种明显的无稽之谈。但是我们认为:1.由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群体是不同于单独的个人的实体;2.集体的心理状态产生于群体的本性并存在于群体之中,然后影响个人本身并在个人身上以一种新的形式形成一种完全内在的存在。

此外,这种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方式使人想起,当代动物学家倾向于认为个人与人种或种族也有类似的关系。理论很简单,按照这种理论,人种只不过是在时间中永远存在和在空间中普遍存在的个人。这种理论现在越来越被抛弃。实际上,这种理论与这样的事实相抵触:一个孤立的主体所发生的变异只有在非常罕见的、也许是不能肯定的情况下才变成特殊的变异。[13]种族的特点只有在整个种族中发生变化时才会在个人身上发生变化。因此,种族有某种现实性,由此产生出它在个人身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绝不是个人表现形式的普遍化。当然,我们不能认为这些学说已经最终得到证明。但是我们只需要使人明白,我们的社会学设想不是从另一个研究范畴中借来的,然而与那些最实证的科学也不是没有相似之处。

现在我们把这些观点用在自杀问题上,我们在本章开头做出的解答就会更加明确。典型的道德无不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一定程度的反常在不同的社会中按不同比例的组合。因为社会生活既意味着个人有一定的个性,又意味着个人准备放弃这种个性,如果社会有此要求的话,还意味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进步的思想。因此,没有一个民族不同时存在着这三种思潮,这些思潮把人引向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方向。当这三种思潮互相克制时,道德因素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念头侵袭的均衡状态。但当其中之一的强度超过其余两种一定程度时,由于那些已经说过的原因,它便在个体化时成为自杀的诱因。

当然,这种思潮越强,就有更多的受它影响相当深的人去自杀,反之亦然。但是这种强度本身只能取决于以下三种原因:1.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本性;2.个人联合的方式,即社会组织的性质;3.打乱集体生活的运转而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结构的暂时性事件,例如民族危机和经济危机等。至于个性,只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个性才能起作用。因为那些纯属个人的或只有少数人才有的个性都淹没在大量的其他个性中;而且由于这些个性彼此不同,所以在形成集体现象的过程中互相中和、互相抵消。因此,只有人类的普遍特点才能产生某种影响。然而,这些特点几乎是不变的,即使能变,至少一个民族可能延续的几百年时间是不够的。因此,只有社会环境才能决定自杀人数的变化,因为只有社会环境才是可变的。这就是为什么只要社会不变,自杀的人数也保持不变的原因。这种稳定性并非由于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不知为什么存在于一定数量的个人身上,而这些个人又不知什么原因把这种精神状态传给同样数量的仿效者。而是因为产生并保持这种稳定性的非个人原因是相同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来改变社会单位聚集在一起的方式和它们的一致性。这些社会单位的作用和反作用是相同的,因此,表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也不会变化。

不过,这些思潮中的一种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占如此大的优势,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罕见的。这种思潮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找到有利于它发展的特殊条件,达到这样的强度。特别能刺激这种思潮的是某种社会条件、某种职业、某种宗教信仰。这就说明了自杀的两重性。当人们从自杀的外在表现来考虑时,往往只看到一系列独立的事件,因为自杀是在不同地点发生的,彼此没有明显的关系。然而,所有特殊情况的总和有它的统一性和它的特殊性,因为社会自杀率是每一种集体个性的特殊标志。这就是说,尽管容易发生自杀的特殊环境各不相同,以各种方式分散在整个国土上,然而,它们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就像同一个有机体的各种器官一样。因此,每一种特殊环境中的状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状态;某种倾向达到的致病程度与这种倾向在整个社会机体中的强度有密切的关系。利他主义在军队中是强是弱要看它在平民百姓中的情况;在新教地区,理性的个人主义更加发达,自杀的人更多,因为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余地方已经比较突出;如此等等。一切都是互相联系的。

但是,除了精神病之外,尽管没有什么个人状态可以被看成自杀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看来某种集体感情也不能影响个人,如果他们坚决抵制的话。因此,只要我们没有说明,在自杀的趋势发展的时候和地方,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容易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人们就可以认为上述解释不完整。

但是,假定这种巧合确实始终是必然的,一种集体倾向不能不顾任何先有的天赋以大力强加于个人,那么这种协调一致就是自行实现的,因为引起社会潮流的种种原因同时也影响个人,使他们的情绪适合于服从集体行动。这两类因素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它们甚至取决于同一个原因并表现这种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互相结合和互相适应的缘故。产生反常倾向和利己主义倾向的超级文明也有使神经系统变得过分脆弱的作用,因此神经系统甚至不能坚定地致力于一个明确的目标,更不能忍受任何纪律,更容易受暴怒和过分抑郁的影响。相反,原始人的过分利他主义所包含的低级文明却发展了一种有利于克己的冷漠性格。总之,由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个人,所以它在同样的程度上按照它的形象来塑造他们。因此,它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缺少的,因为可以说它亲手准备了这种材料。

现在我们可以更精确地想象个人因素在自杀的发生中起什么作用了。在同样的精神环境中,例如在同一种信仰中,或者在同一个部队中,或者在同一种职业中,某些个人受到影响而另一些则没有,至少一般地说,这无疑是因为大自然和各种事件所造成的前者的心理素质对自杀的趋势缺乏抵抗力。但是,这些条件之所以能促使这些人体现这种趋势,并不是因为这种趋势的特点和强度取决于这些条件,也不是因为在每年有这么多自杀者的群体中有这么多神经病患者。神经病只不过使后者更挡不住前者的诱惑。这就是临床医生和社会学家的观点大不相同的缘由。前者历来只面对一些个别的、彼此孤立的情况。他往往认为,自杀者不是神经病患者就是酗酒者,而且用这两种精神变态之一来解释自杀。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是有道理的,因为一个人之所以自杀而不是他的邻居自杀,经常是出于这种原因。但是,一般地说,有一些人的自杀并非出于这种原因,尤其是每个社会在一定的时间里有一定数量的人自杀,更不是出于这种原因。只观察个人的人必然看不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存在于个人之外。要发现这种原因,就必须超越个别的自杀者,看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统一行动的。有人会反对说,如果没有足够多的神经衰弱者,社会原因就不可能产生它们的全部影响。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没有不同形式的神经衰弱者给自杀提供超出它所需要的候补者。只有某些人受到影响,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就是那些由于某些情况更接近悲观的潮流、因而更完全地受到这种潮流影响的人。

但是,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既然每年都有同样数量的自杀者,这就是说这种趋势并不是一下子影响所有它能够和应该影响的人。它在第二年要影响的人从现在起就已经存在;也是从现在起,他们大部分都已参与集体生活,因此已经处于它的影响下。那么它为什么暂时不影响他们呢?我们知道,这种趋势发挥它的全部影响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因为正像各个季节里社会活动的条件不相同,所以它在一年的不同时间里也在改变强度和方向。只有在一年的周期完成时,使它发生变化的各种环境才完全组合起来。但是,既然根据假设下一年只是重复上一年的情况,引起同样的组合,那么为什么第一年不能全部完成呢?用句俗话来说,为什么社会对它的债务只能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呢?

我们认为,说明这种延迟性的是时间影响自杀倾向的方式。时间是辅助性因素,但又是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从青年到壮年,自杀的倾向其实是不间断的[14],而且在生命终结时往往比在生命开始时强10倍。因此,促使一个人去自杀的集体力量只是一点一点地影响他。在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他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得更容易受集体力量的影响,这大概是因为需要多次重复的经验才能使他感到利己主义的生活或无止境的名利欲的空虚。这就是自杀者只能一批接一批地相继结束他们的生命的缘故。

* * *

[1]尤其是在他的这两部著作中:《论人及其官能的发展或社会物理学论文集》,共二卷,巴黎,1835年;《论社会制度及其规律》,巴黎,1848年。尽管凯特莱是第一个试图科学地解释这种规律性的人,但他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到这种规律性的人。道德统计学的真正奠基人是絮斯米尔希牧师,见他的著作:《从人的生、死和繁衍角度证明人类性别变化中神的安排》,共三卷,1742年。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参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一部分;德罗比施:《道德统计学和人类的意志自由》,莱比锡,1867年(尤其是第1—58页);迈尔:《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性》,慕尼黑,1877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90页后。

[2]这些理由再一次证明,种族不能说明社会自杀率。实际上,种族类型也是一种属的类型,只包括大多数个人的共同特点。相反,自杀是一种例外的行为。因此,种族没有任何东西能引起自杀;否则,自杀就会有一种实际上并没有的普遍性。是不是可以说,尽管构成种族的任何因素实际上不可能被看成自杀的充分原因,然而,种族按其性质来说可以使人们或多或少地容易受自杀原因的影响呢?但是,尽管事实证实了这种假设,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至少应该承认,种族类型是一种作用很小的因素,因为它的假设的影响不能表现在几乎全部情况中,而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明显地表现出来。总之,种族不能说明为什么在同一种族的100万人中,每年至多有100—200人自杀。

[3]这其实是德罗比施在他的著作中所阐述的见解。

[4]这种论点不仅适用于自杀,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明显。这种论点以不同的形式同样适用于犯罪。实际上,罪犯和自杀者一样是一种特殊的人,因此,不是普通人的本性能够解释犯罪活动的。但是这和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尽管缔结婚姻的倾向要比杀人或自杀的倾向更普遍。在生命的每一个时期,结婚的人和同年龄的独身者相比只是少数。在法国,从25—30岁,即在结婚率最高的时期,每1 000名男子和1 000名女子中每年只有176名男子和135名女子结婚(1877—1881年)。因此,如果结婚的倾向——不要和喜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混为一谈——只是在一小部分人中才有足够的力量得到满足,那么就不是这种倾向在普通人中的强度能解释某一特定时刻的结婚率。实际情况是,就像在涉及自杀一样,统计数字所表示的不是个人情绪的强度,而是导致婚姻的集体力量的强度。

[5]我们说在迫不得已时是因为,问题的主要方面不能这样来解决。事实上,如果要解释这种连续性,重要的不仅是使人看到一个时期的习惯后来何以不被忘记,而且要使人看到这些习惯何以保留着它们的权威性,并且继续起作用。新的一代可能单纯通过个人之间的传授知道他们先辈的所作所为,他们并不因此也要这样做。那么是谁来强迫他们这样做的呢?是对习俗和祖先的权威的尊重吗?但是,这种连续性的原因不再是作为思想或行为载体的个人,而是这种完美的集体精神状态,这种集体精神状态在这样的民族中使祖先成为特别受尊重的对象。而且这种精神状态使个人敬服。就像自杀的倾向一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按照个人服从传统的不同程度,这种精神状态也有一定的强度。

[6]塔尔德:《社会学基础》,载于《国际社会学研究所年鉴》,第222页。

[7]见弗雷泽:《金枝》,第9页后。

[8]为了避免任何不确切的解释,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我们并不因此而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条界线。联合并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也不是一下子就产生影响的;它需要有时间做到这一点,因此,有些时候现实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我们是不间断地从一类行为过渡到另一类行为的,但是这不是对这些行为不加区别的理由。否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不同的东西,至少人们会以为没有不同的类别,进化是连续不断的。

但是,另一种反对意见乍看起来可能更重要。我们不仅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个人的精神状态之外。我们甚至不怕比较这种外在性和物质力量的外在性。但是,有人说,既然在社会中除了个人什么也没有,那么在个人之外怎么可能有某种东西呢?

[9]我们认为,在这样解释以后,人们就再也不能指责我们想在社会学中用外部代替内部了。我们从外表出发,因为它是唯一可以直接看到的,但这是为了达到内部。这种过程当然是复杂的,但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我们不愿使研究不是针对我们想要研究的那类行为,而是针对个人感觉的话。

[10]要知道在一种社会里这种尊重的感情是否比在另一种社会里更强烈,不应该仅仅考虑镇压措施的内在暴力,而且应该考虑这种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位置。今天和前几个世纪一样,谋杀罪只被判处死刑。但是今天,单纯的死刑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因为它是极刑,而在从前,死刑可能是加重的惩罚。既然这种加重的惩罚不适用于普通的谋杀罪,所以普通的谋杀罪是较轻的惩罚的对象。

[11]物理学不必讨论对物质世界的创造者上帝的信仰,同样,道德学也不必讨论把上帝看作道德的创造者的教义。这个问题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必赞同任何解答。我们要关心的只是那些间接的原因。

[12]见塔尔德的著作,第212页。

[13]德拉热:《原生质的结构》;魏斯曼:《遗传》。

[14]不过,我们要指出,只有利他主义自杀十分罕见的欧洲社会才是这样不间断地存在。也许利他主义的自杀不是不间断地存在,而是可能在一个人最热心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壮年期达到顶点。这种自杀与杀人的关系证明了这种假设,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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