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在劳动分工一旦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所需要的东西,仅有极小部分源自他自己的劳动,而他需要的大部分东西须源自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或要看他能够买得起多少劳动。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一个拥有它,但不自己消耗它,而愿意用它去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等于他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每一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想要得到这件物品的人实际上付出的费用,乃是为获得它而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到并想处置此物或想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自己省去的并强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买到的或用货物换来的物品,都是用劳动买来的东西,就像我们用自己的辛苦得来的一样。那种货币或那些货物确实让我们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含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最初用来购买一切货物的定价。用来最初购得世间一切财富的,不是黄金或白银,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拥有它并愿用它去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恰恰等于它让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正如霍布斯所说:财富就是权力。然而,获得或继承大笔财产的人,未必就能获得或继承民政或军政权。他的财产或许可以给他提供获得这两种权力的手段,但仅有财产未必就能给他政权。财产能够直接给他的是购买力,即对当时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支配权。他的财产的多少与这种支配权的大小成正比;或者说,财产的多少与他所能购买或支配的他人的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的数量成正比。一件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总是精确地等于这件物品给其所有者提供的劳动支配权。
尽管劳动是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商品的价值通常不是按劳动估量的。要确定两种不同劳动之间的比例,往往很困难。仅靠两种不同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往往是不能确定这一比例的。不同工作的难易和所运用的精巧程度,同样须考虑进去。一个小时的困难工作比一个小时的容易工作也许包含更大的劳动量;与普通的职业相比,需要花十年时间才能学到的技艺,一个小时的工作比普通行业中技艺的一个月的劳动量,可能还要多。但是,很难找到精确衡量这种困难程度或精巧程度的尺度。当然,在交换不同种类劳动的不同产品时,通常都会考虑劳动的困难程度和精巧程度。但是,在进行交换时,不是用准确尺度来衡量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按照日常买卖的大致而不是精确计算来调整的等价交换。
由于每种商品频繁地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交换,即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相比较,所以,它更自然地采用某种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它所购得的劳动量去衡量其交换价值。多数人对于用一种商品的数量表示的东西比用一种劳动量表示的东西更容易理解。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后者是抽象的概念。虽然抽象概念能被充分理解,但它不是那样明显和自然的。
但是,当物物交换停止,货币成为商业的普遍媒介时,每件特定商品更频繁地同货币而不是任何其他商品进行交换。屠户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带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去换面包或啤酒,而是把牛肉或羊肉拿到市场去换取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买面包或啤酒。他出售牛羊肉得到的货币量,决定着他后来能够购买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因此,对他来说,更自然与明显的是,用货币的数量,即他用肉直接换来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他的牛羊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其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即是说屠夫的肉每磅值三便士或四便士,而不是三磅或四磅面包,或三夸脱或四夸脱淡啤酒。所以,每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地用货币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能交换得到的劳动量或其他商品的数量去衡量的。
可是,像任何其他商品一样,金和银的价值是变化的,有时高,有时低;有时容易买到,有时难以买到。某一特定数量的金和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或交换到的商品量,往往取决于交易发生时已发现的金矿和银矿储量大小。十六世纪在美洲发现了大量的金银矿,这一发现使金银的价值在欧洲几乎降至原价的三分之一左右。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山运送到市场时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进入市场后,这些金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这次变革在金银价值方面是非常巨大的,但却不是历史上唯一一次。作为一种度量单位,应该是固定和精确的。但是比如一步之长,两臂合抱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用它们作为测量方法,本身就是不精确的。自身价值不断变化的商品,也不能成为衡量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但是劳动另当别论,等量的劳动,无论何时何地,对劳动者来说拥有同等的价值。如果劳动者在健康、力量和精神状态以及技巧和熟练程度等方面总是处于一般状态,那么在劳动时,总是必然付出相等数量的安逸、自由与幸福。无论他所得到回报的货物数量是多少,他所支付的价格必定总是相同的。当然,虽然他的劳动所能购得的货物数量,有时多,有时少,但是,变动的只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购买这些货物的所付出的劳动价值。不论何时何地,凡是难于找到或需花费大量劳动才能获得的东西,必然价格昂贵;凡是容易找到或只需花费少量劳动就能获得的东西,其价格必然便宜。所以,只有自身价值从不变化的劳动,才是随时随地可用来衡量与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和真实标准。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可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虽然等量劳动总有等量价值,但在雇用劳动者的人看来,它的价值却时高时低。他有时用较大量的货物,有时用较少量的货物,去购买同等数量的劳动。对他来说,劳动的价格同其他一切货物一样是不断变化的。在他看来,劳动似乎有时昂贵,有时便宜。但实际上,在前一场合,货物便宜;在后一场合,货物昂贵了。
所以,从普通的意义上来看,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具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其真实价格,就是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而名义价格,就是劳动报酬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劳动者的贫富、劳动报酬的高低,不与他的劳动的名义价格成比例,而与其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
就商品与劳动而言,其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有时在实践中也有大量用途。同一真实价格往往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同一名义价格的价值,却往往因金银价值变动而产生巨大差异。因此,假如一个人要以永久租佃为条件售卖地产,如果他真要使地租的价值永久不变,那就不能把地租定为特定数额的货币。如果把地租定为特定数额的货币,其价值难免发生以下两种变化:第一,因同一面额铸币中不同时代所含的金银数量的不同而产生的价值变化;第二,因同等数量的金银在不同时代具有相同的价值而产生的变化。
君主和国家常设想通过减少铸币内所含的纯金属的数量让他们获取暂时利益,但很少有人设想增加这种数量的好处。我相信,各国铸币内所包含的纯金属数量几乎都在不断减少,从未有任何增加,所以,这种变化几乎总是在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美洲矿山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人们普遍认为,金银的价值还会逐渐下降,而且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下降(但我认为这没有确定论据)。按照这种推测,即使地租不是用特定数量的某种面额的货币去规定的(如多少英镑),而是用多少盎司的纯银或某种标准白银来规定的,这种变化更有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
用谷物规定的地租比用货币规定的地租能更好地保持地租的价值,即使在铸币面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地方。伊丽莎白第十八年规定,国内各大学的地租的三分之二用货币支付,其余三分之一必须用谷物,或实物,或按当时最近市场上的谷价折合成货币支付。由谷物折合货币的部分,只占三分之一。但是到现在——按布勒克斯顿博士的话说——这三分之一的地租已经两倍于其余的三分之二了。照此计算,各大学的货币地租,几乎已经降至原有价值的四分之一,或原来所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了。但是,自腓力普和玛利王朝以来,英国铸币的面额几乎或根本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同一数量的镑、先令或便士,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由此可见,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下跌,完全是由银价的下跌引起的。
如果银价在下跌,同时铸币内所含的纯银量也在减少时,货币地租的损失就会更大。苏格兰铸币的含银量的变动比英格兰的要大得多,而法国又比苏格兰大得多。所以,法国和苏格兰原本很有价值的地租,到现在几乎一文不值。
在两个相隔久远的时代里,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金银或其他货物,更可能购买等量的劳动。所以,在两个相隔久远的时代里,等量的谷物更可能保持几乎相等的真实价值,能让其所有者购买或支配他人几乎等量的劳动。换言之,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其他商品更可能购买或支配等量的劳动,因为,即便是等量的谷物也不可能购买或支配绝对等量的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正如我在后面的章节要说明的那样,在不同场合是大不相同的。在一个进步社会,劳动者所享有的生活资料比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要丰富,而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比一个倒退的社会丰富。在一定时间内,谷物以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将会与它当时所能购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成比例。所以,用谷物计算地租,只受一定数量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化的影响。而用其他商品计算的地租,不但要受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买的劳动量的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要受一定数量的该商品所能购买的谷物数量变动的影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从一个世纪到另一个世纪来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化要小得多,但就一年一年来说,却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大得多。正如我在后面的章节说明的那样,劳动的货币价格并不随谷物的货币价格而逐年波动,它似乎不与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相适应,而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相适应。我在后面的章节要说明,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受白银的价值,受向市场供应白银的矿山出产量,以及将特定数量的白银运送到市场所需的劳动量消费的谷物的数量支配。尽管白银的价值在不同世纪变化很大,但在半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各年中,它的价值往往不会有太大变动,或者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所以,谷物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在很长的时间内有可能维持不变或几乎不变。只要社会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不会发生变化。不过,谷物的暂时或偶然价格却经常出现今年比去年高一倍,例如,从每夸特二十五先令涨到每夸特五十先令。但当谷价涨至每夸特五十先令时,谷物地租的名义价值和真实价值就要比以前高出一倍,或者说可以支配两倍的劳动量或更大数量的其他商品,但在这些波动中,劳动货币价格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仍保持不变。
由此可见,劳动才是唯一衡量价值的普遍和精确尺度。换言之,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用来比较不同商品价值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劳动。我们不能用白银的数量去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时代的真实价值,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去衡量其不同年份的真实价值。但是,我们可以用劳动量非常精准地衡量不同商品在不同世纪或不同地区的真实价值。就不同时代而言,谷物是比白银更合适的衡量尺度,因为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然而,就不同年份而言,由于等量的白银比等量的谷物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所以白银是比谷物更好的衡量尺度。
区分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确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有用,但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任何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成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售任何商品得到货币越多,它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得到的货币越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就越小。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乃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精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它才是这样。
在相距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比例,而从一地往另一地贩运货物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或者说,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花的白银与出售商品换回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半盎司白银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可支配的还要大。因此,对在两地出售同一种商品的人来说,在广州售价为半盎司的商品,也许比在伦敦售价为一盎司的商品更有价值。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司的白银购买的某种商品,在伦敦以一盎司的价格出售,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好像伦敦和广州的银价完全相同一样。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一盎司白银能够支配更大劳动量或更大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并不重要。在伦敦,一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总是半盎司的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的两倍,这正是他想要的。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适当,最终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都受其支配,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其名义价格而不是真实价格,是不足为怪的。
但是,在这本书中,有时比较不同时间与地点的某种特定商品的不同真实价值,或它在不同场合赋予它的所有人对他人劳动的支配力,是有益的。此时,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出售某种特定商品所得不同数量的白银,而是这些白银能够购买的不同劳动量。但是,要确切了解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劳动时价,是很难的,因为很少有地方经常记录谷物的时价。但对于谷物的时价,人们一般都比较清楚地知道,历史学家和作家们也常注意到。所以,一般来说,谷物的时价虽然并不总是与劳动的时价保持相同比例的涨落,但因为二者总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涨落,所以我们应该对此感到心满意足。我在下面要做几个这种比较。
在产业进步的过程中,各商业国发现了将几种金属铸成货币所带来的便利:大额付款用金币;一般数额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其他金属铸币。在这三种金属中,人们往往选定其中的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这种金属,往往也是最早作为商业媒介的金属。如果没有其他金属货币可用,他们就会将这种金属当作主要流通货币,即使后来需求已经改变,但是人们往往仍旧使用。
据说,罗马人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前的五年里才开始铸造银币,在此之前只使用铜币。所以,铜似乎一直是罗马帝国所采用的价值尺度。在罗马,全部账簿的记录和不动产价值的计算,似乎都是用阿斯(as)或塞斯特蒂(sestertii)计算。阿斯是一种铜币的名称,而塞斯特蒂表示两个半阿斯。所以,尽管塞斯特蒂阿斯最初是一种银币,但它的价值却是用铜来衡量的。在罗马,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了别人很多铜。
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北方民族,自他们定居起,就开始使用银币,且在之后多年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只有银币;直到爱德华三世时代,才有了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之后,才有铜币。所以,在英格兰——我相信,在近代欧洲各国——但在大不列颠,直到爱德华三世的时代才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以,我相信,人们出于相同的理由,在英格兰以及所有其他现代各国采用白银记录账簿,计算所有货物以及所有财产的价值。当想要表示一个人的财产数量时,我们很少提及金几尼的数量,而只是提及多少磅纯银。
我认为,各国最初采用的法定支付货币只能用被特别看成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在英格兰,黄金铸成金币后很长一段时间不被看成法定货币。金币与银币价值的比例不是由法律或公告规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假如债务人主动提出用金币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按照他和他的债务人同意的金价计算方式偿债。铜现在不是法定货币,只用来兑换小额银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们逐渐更加熟悉多种金属铸币的使用,因此更加了解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这才发现确定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比例的便利,并用法律予以确定,比如,怎样重量和纯度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或用作偿还同等数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这种状态下,在这一法定比例持续有效期间,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了。
然而,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化,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变得或至少似乎变得不仅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如果一几尼的法定价值降至二十一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一切用银币表示的账目和几乎所有债务,大部分可以像以前那样用等量的银币偿还,但所需的金币数量就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先令时,所需的金币数要大些;当一几尼高于二十二先令时,所需的金币数要小些。在这种情况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乎更不易于变化。黄金的价值好像取决于它所交换的白银数量,而白银的价值好像并不取决于它所换取的黄金的数量。但这种差异完全是因为人们习惯用银币而不是金币去记账以及表示不同大小数额的习惯。例如,德拉蒙先生的一张面额为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的期票,在其法定比例发生变化之后,仍可像以前那样以相同的方式用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的银币支付。在这种变化发生之后,会像以前那样用相同数量的金币但完全不同数量的银币支付。就这张期票的支付而言,黄金的价值似乎比银币变化得更少。这时,就好像白银的价值是用黄金来衡量,而白银不能用来衡量黄金的价值。假如用这种方式记账以及表示期票和其他债务的习惯应该变得普遍的话,那么黄金而不是白银会被看成价值的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
事实上,在不同金属铸币的各自价值的法定比例持续不变期间,最珍贵金属的价值便支配整个铸币的价值。十二枚铜便士以常衡(十六盎司为一磅)计,含半磅的铜,但由于不是品质最好的铜,所以在未被铸成铜币之前,几乎不值七便士的银币。可是,由于法律规定十二枚这样的便士可兑换一先令,于是它在市场上被看成价值一先令,并可随时兑换成一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颠最近的金币改革之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部分金币,与大部分的银币相比,其金的含量和纯度很少下跌至标准重量之下。可是,磨损的二十一先令的银币仍被视为等同无大损耗的一几尼金币。最近,由于法律规定,英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使金币也像别国通用铸币那样接近标准重量,官署要依据重量计算,否则不得收受金币。在这个法令有效期间,金币的重量会与标准非常接近。但是银币仍然处于磨损剥蚀严重的状态,不过到了市场上,磨损的银币二十一先令,仍然被认为值优良的一几尼金币。
很显然,金币改革抬高了能与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金条和银条的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是由像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相同的原因造成的。这些金属因各种海路和陆路事故的经常损失,因滑动和金属镀层,细带和修饰,铸币磨损的不断损耗,在没有自己的金银矿的所有国家,需要持续的进口以弥补这种损失和损耗。我认为,进口商们像其他所有商人一样,会竭尽全力让其偶然的进口符合他们所判断的可能是眼前的需求。然而,虽然他们很注意,但仍然有进口量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当进口的金条或银条超出需要时,他们有时愿意低于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出售一部分,而不是冒着承受风险的麻烦。另一方面,当进口的金条或银条低于需要时,他们就高于这个价格出售。但在所有波动情况下,金条或银条的市场价格在数年里保持稳定与持续的状态,或者是或多或少低于这一价格: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稳定与持续的高于或低于这一价格,受到铸币状态时某种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当时使得更高或更低价值的铸币的数量超出了它应包含金条或银条的精确数量。这种影响之所以稳定与持续是与造成这种稳定与持续的原因成比例的。
在任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任一特定国家的货币,是否或多或少是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符合它的标准,也就是说,要看铸币所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是否准确符合它应当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例如,在英格兰,如果四十四个半几尼恰好包含一英镑重的标准金,即十一盎司纯金和一盎司合金,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在任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都可成为货物实际价值的精准尺度。然而,假若磨损与消耗使得四十四个半几尼的标准金含量低于一英镑,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则这种价值尺度就会像其他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准确。由于恰好符合其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所以商人们尽可能用这种方式去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不是按照度量衡应有的标准,而是凭自己的一般经验所发现的实际的那种度量衡标准去调整。由于在铸币过程中出现了相似的混乱,货物价格也同样不是按铸币应当包含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经验所发现的实际含量来作调整。
应当指出的是,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我所理解的总是指这些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不考虑铸币的名称。例如,我把爱德华一世时的六先令八便士视为当今一英镑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的判断,它包含相同数量的纯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