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目的——所有不同制度都自命合法——什么是政治合法性——5世纪时所有政治制度的并存——个人、财产和制度状态的不稳定性——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物质方面的,即持续不断的侵略;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的,即蛮族特有的个人主义的自私情感——文明的萌芽来自秩序的必要性、对罗马帝国的回忆、基督教教会以及蛮族——蛮族、城市、西班牙教会、查理曼大帝和阿尔弗雷德大帝的政治组织尝试——日耳曼人和阿拉伯人的入侵停止——封建制度开始
我已经向你们指出了欧洲文明的基本要素,回溯至它们的诞生之初,即罗马帝国覆灭之际。我已经尽力让你们预先了解它们的多样性、它们的持续斗争,让你们看到,它们当中没有一个能够成功统治社会,或至少如此彻底地统治它以至于能奴役或驱逐其他要素。我们已经看到,这是欧洲文明的显著性质。我们现在要研究它开始时的历史,这个时代通常被称为野蛮时代。
这个时代第一眼看去,我们不可能不对一个事实留下深刻印象,它看起来似乎与我们前面刚说过的正好相反。如果你们考察一下那些关于现代欧洲渊源的公认说法,你们将发现,我们文明的各个要素——君主政治、神权政治、贵族政治以及民主政治的原则,统统宣称欧洲社会最初属于它,只是因为敌对原则的篡权才丧失了独家统治权。参考一下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著作和说法,你将发现,所有致力于描述或解释我们欧洲起源的理论,都坚持欧洲文明诸要素中的某一个的独家统治。
有一个封建主义学派,其中最有名的是m.布兰维里耶,他宣称,在罗马帝国覆灭后,拥有所有权力的是征服者民族、后来形成的贵族群体;欧洲社会是它的领地,国王和人民从它那里夺走了这块领地;贵族政治组织是欧洲初始和真实的形式。
除了这一学派,你们还能发现君主主义学派,如杜博斯长老(1),他坚持说,正好相反,欧洲社会属于王室。他们说,日耳曼国王们继承了罗马皇帝的所有权力;他们甚至是被高卢人以及其他古代民族邀请来的;只有他们的统治是合法的;贵族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从君主们那里侵占来的。
第三个出场的学派是自由派、共和派、民主派,或随便你怎么称呼。请教下马布里长老(2),根据他的说法,从5世纪起,社会的统治权就被移交给了自治机构,给了自由人社团,给了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贵族们和国王们通过掠夺初始自由发展壮大了自己,虽然初始自由在他们的攻击下沉没了,但在他们之前是它在统治。
除了这些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主张外,还出现了教会的神权政治主张。它坚称,凭借它的宗旨、它的神圣头衔,社会属于它;只有它有权统治它;只有它是欧洲世界的合法女王,这是它凭借自己为文明和真理付出的努力赢得的。
看看我们现在处于什么困境!我们自以为已经论证了欧洲文明组成要素中没有一个曾经独家统治过它的历史,这些要素曾经存在于持续靠拢、混合、斗争和妥协的状态中。然而,我们刚迈出第一步就遇到了完全相反的观点,说即使在婴幼时期,在野蛮欧洲内部,也是这些要素中的一个独家占有了社会。而且,不仅是在一个国家中,而是在欧洲所有国家中,在略微不同的形式下,在不同时期,我们文明的各个原则都曾经提出了这些不可调和的主张。到处都能遇到我们刚才描述过的各种历史学派。
这是非常重要的——不是它本身有多重要,而是因为它揭示了其他一些在我们的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事实。这些完全对立的主张同时出现,宣称在现代欧洲的初始阶段独家掌握大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个重要事实。第一个是政治合法性的原则和思想观念,这种思想观念在欧洲文明进程中曾经发挥了重大作用。第二个是野蛮欧洲——我们当前特别关注的这个时期——的真正的、特别的性质。
我将尽力论证这两个事实,根据我刚才描述的初始主张之间的斗争来依次推导它们。
欧洲文明的不同组成要素——神权政治、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要素,当它们希望成为第一个拥有欧洲社会的元素时,它们到底在宣称什么?它们不正是宣称自己是唯一合法的吗?政治合法性显然是一项基于历史、基于持续时间的权利。时间上的领先常被用来作为这种权利的来源,作为权力合法性的证据。请注意观察,这种主张并不是任何一个理论独有的,不是我们的文明中的某一个要素独有的,而是无处不在的。在现代,我们习惯于认为合法性思想仅仅存在于一种制度中,即君主政治中,在这方面我们犯错了,它在所有制度中都能找到。你刚才已经看到,我们文明的所有要素都同等强烈地渴望占有它。如果我们研究稍晚一点的欧洲历史,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社会形式和政府都一样拥有自己的合法性。意大利和瑞士的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圣马力诺共和国,和欧洲最大的君主制国家一样,都曾经宣称自己是合法的,并被看作是合法的。和后者一样,前者把自己的合法性主张建立在制度的久远上,建立在它们的政治制度的历史领先和持续上。
如果离开欧洲,把注意力投向其他时代和其他国家,也能处处见到这种政治合法性观念。在任何地方你都会看到,它依附在政府的某个部分、某个机构、某种形式或准则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里,都找不到某部分社会制度、某部分国家权力不把这种基于悠久历史的合法性归到自己身上,并被人承认。
这个原则是什么?它的组成要素是什么?它是怎么进入欧洲文明的?
在所有权力的起源中,我说的是毫无例外的所有,我们都能看到武力。我的意思不是武力独自创立了它们,也不是说,在权力的起源中,除了武力外,它们即使没有其他资格也能得以建立。其他资格显然必不可少。权力的建立是某种社会权宜之计的结果,是或多或少参考了社会状况、习俗和舆论后的结果。但是,人们不可能不感觉到,不管它们的性质和形式如何,世间所有权力的起源都曾被武力染指。
然而谁也不会提到这一起源。所有权力——不管是什么权力,都拒绝提及它,谁也不肯承认自己是武力的产物。一种不可抗拒的本能在警告政府,武力并不带来权利,如果它们的来源是武力,它们的权利从来无法得到确立。正因为如此,当我们回顾早期历史,发现各种制度和权力在沦为武力的牺牲品时都会大声呼喊:“我在这一切之前早已存在,我凭借其他资格早已存在。在你们发现我陷入这种暴力和斗争状态之前社会属于我。我是合法的,但其他人争夺并攫取了我的权利。”
单单这个事实就已经证明,武力观念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是另有完全不同的事物。所有这些制度如此正式地否认武力,这究竟说明了什么呢?它们本身在宣称,存在另一种合法性,它是其他合法性的真正基础,这种合法性由理性、正义和公理组成,这才是它们希望挂靠的起源。正是因为它们不想被看作是武力的产物,所以它们才宣称自己凭借其悠久历史获得了另一种不同资格。因此,政治合法性的第一个特征就是拒绝承认武力是权力的来源,而将权力与一种道德观念、精神力量联系起来,与关于公理、正义和理性的思想联系起来。这就是产生了政治合法性原则的第一个基本要素。它借助于古老的历史和漫长的存在,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在武力主导了所有政府、所有社会的诞生后,时代不停向前发展。它改变了武力的作品,纠正了它们。它通过这个事实来纠正它们:社会持续存在且由人类构成。人的内心具有某种关于秩序、正义和理性的观念,某种将其发扬光大、引入至他所生活的周围环境的渴望。它不断致力于这一工作。如果它所处的社会状况持续下去,它的努力总会产生一定结果。人将理性、道德和合法性带入了它所在的世界。
除了人的努力之外,根据一条不可能被人弄错的天意法则、一条类似于管理自然世界的法则,世上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秩序、理性和正义,这是社会延续绝对必需的。单凭它的延续这一事实我们就可以断定,社会不是完全荒谬的、无情的、邪恶的,它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唯一能给社会带来生命的理性、真理和正义等要素。并且,如果社会向前发展,如果它变得越来越活跃、越来越强大,如果社会状况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是因为它在时间的作用下聚集了越来越多的理性、正义和公理;因为环境按照真正的合法性在一步一步地调节自己。
就这样,政治合法性思想渗入了世界,从世界渗入了人类大脑。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它的基础和初始起源是道德上的合法性,是正义、理性和真理,以及后来时间的认可。时间的认可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理性已经渗入事实,真正的合法性已经被引入外部世界。在我们即将研究的这个时代,我们将发现武力和谬误在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民主政治和教会自己的摇篮上盘旋。你们到处都能看到武力和谬误在时间的作用下,一点点地改变自己,公理和真理占领了它们在文明中的位置。正是在公理和真理被引入社会状况的这一过程中,政治合法性的思想逐步发展出来了。它就是这样在现代文明中得到建立的。
因此,在不同时期,当人们试图将这种思想作为绝对权力的旗号时,这就背离了它的真实起源。它绝对不是绝对权力的旗号,只有在公理和正义的名义下,它才渗入了世界,在世界上扎根。它不是独家的,不属于特定个体,在公理得到发展的任何地方它都会兴起。政治合法性既依附于权力,也依附于自由;既依附于公共职能赖以发挥的形式,也依附于个体权利。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将在完全对立的制度中见到它:不仅在君主制度中,同样在封建制度中、在佛兰德斯和日耳曼的自治城市制度中、在意大利各个共和国中。它覆盖了现代文明中的各种组成要素,在开始研究现代文明史之前必须深入理解它。
从我在开头提到的各种并存主张中能清楚地看到第二个事实,它是所谓的野蛮时代的真实性质。欧洲文明的所有要素都宣称自己当时拥有欧洲,但实际上,它们谁也没有赢得统治地位。如果一种社会形式统治了世界,辨认它并不难。在10世纪,我们将毫不犹豫地承认封建制度的统治地位;在17世纪,我们将毫不犹豫地肯定君主政治制度占据优势;如果我们看看佛兰德斯的自治城市、意大利诸共和国,我们将立刻宣布民主政治原则的获胜。如果社会中确实有一种占支配地位的原则,人们是不可能弄错它的。
不同制度在欧洲文明中均占有一席之地,为谁在它的初期占据统治地位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因此,这证明它们都是共存的,没有任何一个占有足够普遍、足够确定的统治地位,足以使社会采用它的形式和名称。
因此,这就是野蛮时代的性质。它是所有要素的混合、所有制度的幼年、一种普遍的混乱,甚至其中的冲突都不是永久的或系统化的。通过研究这个时期社会状态的所有方面,我可以向你们指出,在任何地方也无法发现单个事实或单个原则接近普遍或确立状态。我将把自己限定在两个基本点:个体的状况和制度的状况。这足以描绘整个社会了。
在这个时期,产生了四个阶级:1.自由人,也就是说那些不依赖任何上级、任何庇护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完全自由地管理自己的生活,不对任何人负有义务的人。2.附庸、封臣、亲兵等,最初由于扈从—首领的关系,后来由于封臣-封建主的关系,依附于他人,由于获赠土地或其他馈赠,他们有义务提供服务。3.自由民(被解放的奴隶)。4.奴隶。
但这些不同阶级是固定的吗?人被划分至一个阶级中后会待在那里不动吗?不同阶级的关系中存在什么规则性和永久性吗?绝非如此。你们常常看到有些自由人离开自己的位置,服务其他人,从他那里获得馈赠或别的什么,从而进入附庸阶级;你还能看到有一些自由人沦落至奴隶阶级。在其他地方,能看到有些附庸努力摆脱自己的庇护人,再次获得独立,再次进入自由人阶级。在任何地方你们都能看到运动,看到从一个阶级到另一个阶级的持续流动,看到阶级关系中的不确定性、普遍的不稳定性,没有一个人停留在自己的位置,没有一个位置保持原封不动。
地产的状况也是如此。你们知道它们被区分为自由地(完全自由的)和封地(受制于对上级的特定义务)。为了在第二类地产上建立一个精确、明确的制度,人们付出了多大努力。据说,封地最初仅限于特定年数,后来变成终生的,最后变成了可世袭的。完全是徒劳!所有这些期限都毫无秩序地同时并存。我们在同一时刻能见到固定期限封地、终生封地和可以世袭的封地;同一块土地事实上在几年内经历了这些不同状态。土地的状态并不比个人的状态稳定多少。在所有方面,我们都能感受到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艰难转变,从人际关系到人和资产的组合关系或不动产关系的艰难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一切都是混杂的、本地化的、杂乱无序的。
在制度中我们也发现同样的不稳定性、同样的混乱。三种制度体系并存:君主制度、贵族制度——人及土地的相互依赖,以及自由制度——也就是说,自由人集体协商大会。这些制度谁也没有拥有社会,谁也没有支配其他制度。自由制度虽然存在,但应该参加大会的人很少参会。领主管辖权的实施也并不规范多少。君主制度是这些制度中最简单、最容易决定的,也没有固定的性质;有些君主是选举产生的,有些是继承的;有时候儿子继承父亲,有时候从家族中选举出来,有时候简单地从远房亲戚甚至是外人中选举出来。你在任何制度中找不到什么是一成不变的,和社会状况一样,所有制度都同时并存,相互混杂,并在持续变化中。
在国家层面,也到处是同样的起伏波动:国家起起落落、分分合合。没有边界,没有政府,没有远隔的民族,有的只是各种情形、原则、事实、种族和语言的大杂烩。这就是野蛮欧洲的模样。
这个独特时期的边界在哪里?它的起源很清楚,开始于罗马帝国的覆灭。但它是什么时候结束的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研究这一社会状况应该归咎于什么、造成这种野蛮的原因是什么。
我觉得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物质方面的,来自外部,存在于各种事件的发展历程中;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的,源自内部,源自人本身。
物质原因是持续不断地外部入侵。我们千万不要以为蛮族入侵在第5世纪就结束了。千万不要认为,既然罗马覆灭了,我们应该在它的废墟上立刻发现蛮族国家,或者这一运动已经到达终点。在罗马帝国覆灭后,这一运动延续了很久。关于这一点的证据十分明显。
看看法兰克国王们,即使是第一批国王,他们也不断呼吁越过莱茵河作战。克洛塔尔和达戈贝尔(3)不断发起针对日耳曼的远征,与占据了莱茵河右岸的图林根人、丹麦人和撒克逊人作战。为什么?因为这些民族希望越过莱茵河,分享从罗马帝国掠夺来的战利品。在大约相同时期,居住在高卢的法兰克人,主要是东法兰克人或奥斯达拉西亚法兰克人,为什么要大举入侵意大利呢?他们攻击瑞士,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这是为什么?因为他们受到东北方向的新人口的挤压。他们的远征不仅仅是一种掠夺侵略,更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在自己的定居地受到打搅,只好远走他乡去碰运气。一个新的日耳曼民族出现在舞台上,在意大利成立了伦巴第王国。在高卢,法兰克王朝更替,加洛林王朝替代了墨洛温王朝。现在,说实话,大家都承认这一王朝更替实际上是法兰克人对高卢的一次新入侵,是东法兰克人替代西法兰克人的一次民族迁移。变革结束了,第二个民族现在变成了统治者。查理曼大帝对撒克逊人再次发动了墨洛温国王们曾经对图林根人做过的事。他不断发起对莱茵河对岸民族的战争。是谁促成了这一切?是挤压日耳曼人的奥博德莱特人、威尔兹人、索拉布人、波西米亚人以及整个斯拉夫民族,从6世纪到9世纪,他们迫使日耳曼民族向西方迁移。在所有地方,来自东北方向的入侵运动持续不止,决定了各种重大事件的发展。
在南方也出现同样性质的运动:穆斯林阿拉伯人出现了。在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沿着莱茵河和多瑙河挤压的同时,阿拉伯人在地中海沿岸开始了他们的远征和征服。
阿拉伯人的入侵有一个特别的性质,即征服精神和迫使改变宗教的精神是统一的。入侵是为了征服一片土地并传播一种信仰。这种运动与日耳曼人的大不相同。在基督教世界中,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是泾渭分明的。传播教义的愿望与征服的欲望不会并存于同一个人。日耳曼人转变信仰后,保留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情感和爱好;尘世的欲望和兴趣继续统治着他们。相反,阿拉伯人既是征服者,又是传道士。对他们来说,刀剑的力量和言语的力量掌握在同一双手中。这个性质决定了穆斯林文明在后来的不幸转向。这个文明几乎固有的专横正是起源于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结合,起源于精神权威和物质权威的混淆。我认为这就是这个文明处处陷入停滞状态的原因。但这一事实最初并没有显露出来,相反,它为阿拉伯人的入侵增加了无穷力量。凭借道德热情和思想,它很快获得了一种日耳曼人入侵所缺乏的辉煌和伟大;它显示出了更多的活力和热情,极其不同地影响了人类的思想。
这就是5—9世纪期间欧洲所处的状态。它在南方受到穆斯林的挤压,在北方受到日耳曼和斯拉夫部落的挤压,对于这两大入侵,欧洲内部除了陷入持续动荡外几乎不可能做出任何其他反应。人口不断转移,一批逼走另一批。无法确立任何具有明确性质的事物。所有方面都再次徘徊不前。无疑,在这方面不同国家有所差异:日耳曼是这一运动的焦点,混乱程度比欧洲其他部分更高;法国的动荡程度高于意大利。但是在任何一个地方,社会都无法安顿下来或调节自己。由于与野蛮状态兴起同样的原因,野蛮状态在所有方面继续延续。
关于来自事件发展历程的物质原因就说到这里。现在,我要谈谈精神原因,它源自人的内部状态,一样的强大。
不管外部事件如何发展,归根到底,创造世界的是人自己。世界的规范程度和进步程度与人的思想、情感和性情、道德和智力是成比例的。有形的社会状况取决于人的内部状况。
人类需要什么才能创建一个多少算得上持久和规范的社会?他们应该拥有一定数量的、足够开阔的思想,足以适合这个社会、适用于它的需要和关联,这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些思想应该是更多数量的社会成员共同的,这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他们应当对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具有一定统治力。
显然,如果人类没有超越自我存在的思想,如果他们的智力见识局限于他们自我,如果他们屈服于自己的情欲和意志的骚动,如果他们没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观念和情感作为团结他们的纽带,显然,我要说,他们之间不可能有社会出现,并且,对于他可能加入的任何社团,每个人必将成为动荡和瓦解的根源。
任何地方,如果个人喜好几乎完全占据支配地位,如果人除了自己外丝毫不考虑他人、他的思想局限于自己、除了自己的欲望外他不服从任何其他东西,对他来说,社会(我说的是多少有点广泛性和持久性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我们正在研究的那个时代,欧洲征服者的精神状况就是这样子。上一讲中我曾经提到,我们要感激日耳曼人带来了对个人自由和人的个性的强烈情感。但在极端的野蛮和无知状态中,这种情感变成了一种极度残忍无情、完全不顾社会的自私自利。5—8世纪期间日耳曼人的情况就是这样。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欲望、自己的意愿:他们怎么能心甘情愿地接受一种哪怕是类似于社会的状态?人们曾经试图强迫他们进入社会,他们自己也曾经尝试这样做。但由于一些鲁莽行为、激情爆发、才智缺乏,他们很快就放弃了。社会不断地努力成形,又不断地被人的行为破坏,由于缺乏它能够生存的唯一精神条件而夭折。
以上就是野蛮状态的两个决定性原因。只要这两个原因继续存在,野蛮状态就会继续存在。让我们看看它们最后究竟是如何结束的、在何时结束的。
欧洲努力摆脱这种状况。即使人由于自己的错误而陷入这种状况,他的天性也不会乐意一直呆在里面。不管他有多粗野、多无知,不管他多么关心自己的利益和欲望,在他内心深处总有一个声音、一个本能在告诉他,他是为更好事物而生的、他有其他的力量、有另一个命运。在混乱当中,对秩序和进步的热爱萦绕着他、困扰着他。即使在最残忍的自私自利的束缚下,对正义、远见和发展的需要依然激荡着他。他觉得自己被迫去改变这个物质世界、社会和他自己。他努力去做了,虽然并不知道驱策他的需求的本质。尽管完全无法适应文明,并且一旦了解其法则后就立刻厌恶它,但蛮族人依然渴望文明。
并且,相当多的罗马文明残余依然存在。帝国的威名、对那个伟大辉煌的社会的回忆,还在激荡着人们的记忆,尤其是那些城镇的长老、主教、牧师以及所有那些发源自罗马世界的人。
在蛮族人或他们的野蛮祖先当中,许多人曾经目睹过帝国的辉煌。他们曾经在它的军队中服役,曾经征服过它。罗马文明的场景和名字曾对他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们感觉到强烈的愿望,要去模仿、复制或保存它的一些东西。这是驱策他们摆脱这种我曾描述过的野蛮状态的另一个理由。
还有第三个理由,所有人都想到过,我说的是基督教教会。教会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社会,拥有自己的原则、规则和戒律,并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愿望,要去扩展自己的影响力,要去征服它的征服者。在这个时代的基督徒中,在基督教教士阶层中,有些人曾经深思过所有的道德和政治问题,对所有问题持有坚定的观点和热烈的情感,以及将其发扬光大的迫切愿望。从来没有哪个社会能像5世纪和10世纪之间的基督教教会那样,付出如此多的努力来影响周围世界,在它之上打下自己的烙印。如果我们研究它的专门历史,我们将看到它所做的一切。在它被野蛮攻击的所有方面,它都反过来攻击野蛮,希望能驯服它、教化它。
最后,还有第四个文明的原因,它无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但却一样真实,这就是伟人的出现。没有人能说清楚一位伟人为什么出现在某个时代、他为世界的发展增加了什么,这是天意的秘密,但这一事实的确定性并不因此而减少。世上有这么一些人,他们目睹混乱和社会停滞,感到震惊和厌恶。他的理智大为震动,就像看到了不应该存在的事情,被一种不可抗拒的愿望占据了,想要改变它,为眼前这个世界带来一些多少有点普遍、正规和持久的规则。这是一种可怕的、往往是专横的力量,由于人性弱点而犯下了千万种罪过、千万种错误。然而,这又是一种伟大的、有益的力量,因为它借助个人之手给人类一个向前的有力推动,使其前进一大步。
在5—9世纪期间,这些不同原因和力量带来了旨在使欧洲社会摆脱野蛮状态的各种尝试。
第一种尝试,虽然成效甚微,但不容忽视,因为它源自蛮族自己,这就是蛮族法律的起草:在6—8世纪期间,几乎所有蛮族民族都有了成文法律。在这之前它们都是不成文的。蛮族人过去一直仅仅受习俗的约束,直到他们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定居下来。我们可以看到勃艮第人、萨立安人、里普利亚法兰克人、哥特人、伦巴第人、撒克逊人、弗里逊人、巴伐利亚人、阿勒曼尼人等民族的法律。这显然是文明的开端、一种将社会置于普遍和正规的原则之下的尝试。这一尝试取得的成功不可能很大,它所编写的是一个不复存在的社会的法律,是蛮族人在罗马领土定居之前的社会状态的法律,是他们从漫游生活变为定居生活、从游牧战士变成业主之前的社会状态的法律。我们固然能在不少地方看到一些关于蛮族所征服的土地的条款,关于他们与这个国家的原始住民之间的关系的条款,但这些法律中大部分的基础是古代的生活模式、古代日耳曼的状况。它们不适应新的社会,在社会发展历程中仅仅占据微不足道的地位。
同时,在意大利和南部高卢出现了另一种尝试。罗马社会在这里并不像其他地方那样消失殆尽,在城市中依然保存有一些秩序和活力。在这里文明试图东山再起。例如,看一下在狄奥多里克统治下的意大利东哥特王国。我们看到,即使处于蛮族国王和民族的统治下,自治城市制度可以说一边喘息着一边影响着事件的一般进程。罗马社会影响了哥特人,在一定程度上在他们身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在南部高卢也能看到同样事实。正是在6世纪初,图卢兹的一位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下令收集罗马法律,为他的罗马臣民出版了一部名为《法规汇编》的法典。
在西班牙,试图复兴文明是另一股力量——即教会力量。在西班牙占统治地位的是托莱多议会,它替代了古代的日耳曼议会——由武士组成的议会。虽然知名世俗人士也参加这一议会,但拥有统治权的是主教们。看看西哥特人的法律,你将看出它不是一部蛮族法律。它显然是由当时的哲学家——教士们编撰的。它含有大量一般思想和理论——完全不同于蛮族习俗的理论。你知道,蛮族人的法律是一种个人法——也就是说,同一部法律仅仅适用于同一种族内的人。罗马法统治罗马人、法兰克法统治法兰克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法律,虽然他们统一在同一政府下、居住在同一领土上。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法制度,与此相反的是固定在领土上的真正法律。西哥特人的法律不是个人的,而是固定在领土上的。所有西班牙居民,不管是西哥特人还是罗马人,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继续研究,你们将发现更明显的哲学痕迹。在蛮族人中间,根据其相对地位,人有确定的价值。蛮族人、罗马人、自由人、封臣等他们的价格是不同的,有一份他们生命的价目表。在西哥特法律中,人人价值平等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了。看看诉讼制度,你将发现,文明社会可能采取的做法如目击证人、对存疑之事的合理调查,取代了证明无罪的誓言或司法决斗。总之,整个西哥特法律具有明智、体系化和社会化的性质。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那些主导了托莱多议会、极大影响国家政府的同一教士阶层的努力。
因此,在西班牙,在阿拉伯人入侵之前,试图复兴文明的是神权政治原则。
在法国,同样的尝试由另一股力量开展,它来自伟人,最重要的来自查理曼大帝。研究一下他在各方面的统治,你们将看到他的根本思想是想方设法教化他的子民。首先让我们考察他的战争。他常年南征北战,从埃布罗河打到易北河、威悉河。你能相信这些都仅仅是任性的征伐、完全由征服欲引发的吗?绝非如此!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他所做的这一切都能得到圆满解释,或在他的计划中有很多外交或战略技巧,但是他按照一个重要需要来行动——遏制野蛮的强烈愿望。他在整个统治期间忙于遏制两大入侵——南方的穆斯林入侵和北方的日耳曼人及斯拉夫人入侵。这就是查理曼大帝统治的军事性质,他针对撒克逊人的远征没有其他别的原因和目的。
如果从他的战争转移到他的内部统治上,你们将发现同样性质的事实——在他统治的所有国家的行政管理中尝试引入秩序和统一。我不希望使用“王国”或“邦国”这两个词,因为它们表达了过于正规的概念,暗示了一些与查理曼大帝当时所统治的社会很不协调的想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一片广袤疆土的主人,看到所有事物都是一团混乱、粗野不堪,他肯定会觉得愤慨,渴望改变这种可怕状况。他最初采取了钦差大臣的方式,派遣钦差大臣到国家的不同地方去,以便他们能观察情况并加以改造,或向他报告情况。后来他采取了全体大会的方法,与前任们相比,他更有规律地召开这种大会。他要求国家中所有重要人物都参加这种大会。它们并非自由大会,跟我们熟悉的那种协商大会一点也不像,它仅仅是查理曼大帝用来了解事实、在他的混乱人口中引入秩序和统一的手段。
无论从什么视角来研究查理曼大帝的统治,你们总能在其中找到同样的性质,也就是对抗野蛮状态的斗争、文明的精神。这还表现在他热心地建立学校、青睐有学之士、偏爱神学影响力,还表现在所有他觉得应当去做的事,无论考虑的是整个社会还是个人。
后来,在英国,阿尔弗雷德大帝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同样的尝试。
就这样,我请大家注意的、旨在终止野蛮状态的不同原因,在5—9世纪期间,都在欧洲的某个地区发挥了作用。
然而没有一个取得成功。查理曼大帝无法建立他的伟大帝国,以及他渴望在帝国中确立的政治制度。在西班牙,在确立神权政治原则方面教会也没能取得更多成功。在意大利和高卢南部,虽然罗马文明常常试图东山再起,但直到后来,在10世纪快结束时,它才真正恢复了一点活力。在那之前所有试图终结野蛮的尝试都证明是失败的。它们高估了人类的先进程度。虽然形式不同,但它们所渴望的都是一种更加广泛或更加正规的社会,而不是一个与当时的权力分布和人类思想发展状况相兼容的社会。然而它们也绝非毫无用处。到9世纪开始时,再无人谈论伟大的查理曼帝国或光荣的托莱多议会,但野蛮状态也同样走到了自己的尽头——出现了两个重要结果。
1.北方和南方的入侵运动得到遏制:查理曼帝国解体后,在莱茵河右岸建立的各个国家为那些持续向西奋力前进的部落们设置了强大的障碍。诺曼人无可争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在这一时期之前,如果我们忽略涌向英国的那些部落,海上入侵活动还不是非常明显。直到9世纪期间它才变得经常和普遍。这是因为陆路入侵已经变得极其困难,社会在这方面已经获得稳固和确定的边界。那些无法回头的漫游人口被迫改变方向,在海上继续他们的漫游生活。无论诺曼人的远征在西边干了什么坏事,它们远没有陆路入侵那么致命,对新生社会的干扰远没有那么普遍。
在南方出现了同样的事。阿拉伯人盘踞在西班牙,他们和基督徒之间的战争仍在继续,但已经不再导致人口迁移了。撒拉森(4)匪帮依然不时骚扰地中海沿岸,但伊斯兰教的伟大进军显然已经停止。
2.在这个时期,我们看到,在整个欧洲内部漫游生活自然而然地停止了。人口安顿下来了,财产固定下来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再听从暴力或命运的摆布而变化不定了。人的内心和精神状况开始变化。和生活一样,人的思想和情感获得了固定性。人们把注意力聚焦到他所居住的地方、他在此发展的关系,聚焦到开始有望遗留给孩子的土地、有朝一日可以称为城堡的住所,聚焦到外地人和奴隶的简陋聚集地——有朝一日将变成一个村庄。可以说,按照人的思想和智慧的发展程度,各种小社会、小国家四处建立起来了。在这些社会之间,一种社会契约逐渐建立起来了。这种社会契约萌芽于野蛮时代的习俗,是一种并不消灭个人独立性的联邦契约。一方面,每个有分量的人扎根于自己的领土中,只和家人及仆人们在一起;另一方面,在这些分布在大陆中的好战业主们中间,一种服务和权利的层级结构逐渐建立起来了。这是什么?是从野蛮状态内部明确兴起的封建制度。在我们文明的不同要素中,日耳曼要素首先获胜,这是很自然的。它拥有力量,它征服了欧洲。欧洲从它那里将获得最早的社会形式和组织。这就是所发生的一切。封建制度、它的特征以及它在欧洲历史中扮演的角色,将是我下一讲的内容。并且,在这个获胜的封建制度内部,我们将不时遇到我们文明的其他组成要素——君主、教会、城市自治机构。我们将轻而易举地预见到,它们命中注定不会沉没在封建形式之下;它们将被其吸收,一边对抗着它,一边等待着胜利依序降临到自己头上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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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译者注:杜博斯(dubois)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天主教神甫和艺术理论家。
(2) 中译者注:加布里埃尔·博诺·德·马布里(gabriel bonnot de mably),有时候也被称为马布里长老,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政治家、理论家和历史学家,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
(3) 中译者注:克洛塔尔是法兰克墨德温王朝的国王,558—561年在位。达戈贝尔是他的后人,629—639年在位。
(4) 中译者注:撒拉森人是西方人对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的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