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要谈的是思辨,它常常是一种牵强的思辨,读者可以根据个人兴趣来决定考虑或者不予考虑。这种思辨也可以说是一种尝试,即出于好奇尝试去探究某种观点来看看它将导致什么结果。精神分析的思辨是以从潜意识的过程中获得的印象为出发点的,这种印象认为,意识可能不是心理过程的最普遍的属性,而仅仅是它们的一种特殊功能。用心理玄学的术语来说,意识是一个特殊体系的一种功能,这个体系被称为意识(cs.)。由意识产生的主要是对来自外部世界的兴奋的知觉和只能在心理器官内部产生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因此,我们就有可能给知觉—意识(pcpt.-cs.)系统指定一个空间位置。这个系统必须处在内部与外部的交界处,它必须朝向外部世界,而且必须包括其他一些神经系统。我们将会看到,这些假设中并没有任何大胆创新的东西,我们只不过采纳了大脑解剖学(cerebral anatomy)关于定位的观点,大脑解剖学把意识置于大脑皮质(cerebral cortex),也就是中枢器官(central organ)的最外面,包裹的那一层。从解剖学上讲,大脑解剖学没有必要考虑为什么应该把意识放在大脑的表面,而不是将其安放在它内部最深处的某个地方。也许我们在知觉—意识系统的例子中来解释这一情境将会更加成功。
意识并不是我们归之于意识体系的这些过程的唯一独特的特点。在从我们的精神分析经验中得到的印象的基础上,我们假设在其他系统发生的兴奋过程会在它们身后留下永久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构成了记忆的基础。于是,这些记忆痕迹,与是否有意识的这个事实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当留下这些记忆痕迹的过程是一个从未进入意识的过程时,这些痕迹通常是最强烈、最持久的。然而,我们发现,很难相信在知觉—意识系统里也留下兴奋的永久痕迹。如果它们始终保持有意识,那么很快它们就会对系统接受新的兴奋的能力进行限制。(1)另一方面,如果它们是潜意识的,那么我们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解释知觉—意识系统中潜意识过程的存在,不然这个系统的运行将伴随着意识的现象。这样我们只能说,通过假设将变为意识的过程归于一个特殊的系统,我们没有改变任何事情,也没有得到任何东西。尽管这个考虑并不完全有说服力,但它使得我们去猜想,变为意识的过程和记忆痕迹留下的过程在一个相同的系统中是不相容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兴奋的过程在意识系统中变成意识,却没有在身后留下永久的痕迹。但这种兴奋被传递到位于意识系统之下的一些系统中,而且正是在这些系统中留下了它的痕迹。在图解——包括在我的《梦的解析》(interpretation of dreams)的推测部分中,我用了同样的思路。必须牢记,我们对于意识的产生的其他一些来源知道得还不够,所以,当我们提出的主题产生的是意识而不是记忆痕迹时,这个主张值得慎重考虑,因为不管怎么说,它是在相当精确的术语中构建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意识系统就具有这样一个独特的特性(与在其他一些系统中发生的情况相反),即兴奋的过程不在其元素中留下永久的痕迹而是在变为意识的现象中发散出来。这一类相对于普遍规律的特例要求用只能适用于那个系统的一些因素来解释。这样一个在其他系统中不存在的因素,可能是意识系统的无遮掩的处境,就像处于外部世界一样。
让我们想象一个尽可能最简单结构的生物体,将它作为一种易受刺激的物质的一个未分化的囊(vesicle)。于是,它的朝向外部世界的表层从一开始就会分化,并将成为一个接受刺激的组织。胚胎学(embryology)在尽力重现发展历史的过程中,实际上向我们表明了中枢神经系统是由外胚胎层(ectoderm)发育而来的。大脑的灰质(the grey matter)仍然是生物体原始表层的派生物,而且可能遗传它的一些基本性能。因此,我们很容易设想,由于外部刺激对囊的表面的不断地刺激,它的一定深度的物质就会发生永久性的变化,因此兴奋的过程在这里和它们在更深层发生的过程是不同的。于是,将会形成一层外壳,它至少经过了刺激的完全的作用,因此,它可以代表接受刺激的可能最理想的状态,并且不能再发生任何改变。从意识系统的角度来说,它的元素在兴奋经过时不会发生进一步永久性的改变,因为在那一方面,它们已经发生了可能是最大程度的变化。然而,现在它们能够产生意识。对于这种物质和这个兴奋过程的变化的性质,可能形成了各种目前无法验证的观点。我们可能这样猜想,在从一个元素传递到另一个元素的过程中,兴奋必须克服一种抵抗,而正是这种抵抗的减少留下了兴奋的永久痕迹,也就是,一种促进作用。于是,在意识系统中,这一类从一种元素传递到另一种元素的抵抗将不再存在。这个描述可以与布诺伊尔对精神系统的元素中的静态的(或者约束的)能量与活动的能量之间的区别联系起来。(2)意识系统的这些元素不会携带受约束的能量,而只携带能自由释放的能量。然而,在表达自己对这些观点的看法时,最好是尽可能谨慎。不管怎么说,这种思辨帮助我们把意识的来源和意识系统的一些情形联系起来,也与必须归于在意识系统发生的兴奋过程的特性联系起来了。
但是,对于具有易于接受刺激的皮层的有生命的囊,我们有更多要说的。这个有生命的物质的一小部分是飘浮在拥有最巨大能量的外部世界中间的,而且如果它没有获得一个抵抗刺激的保护的话,它将会被那些能量产生的刺激杀死。它要求这种方式的保护:它的最外层的表层不再是有生命的物质,而是一定程度上变成无机的,因此就变成一种抵抗刺激的特殊包裹或薄膜来起作用。结果就是,外部世界的能量只有以自身原本强度的一小部分才能进入这个保护层之下的有生命的皮层中,而这些皮层就可以在保护下,接受被允许通过它们的一定数量的刺激。最外层,即保护层一直努力保护所有较深层的组织免于相似的命运——死亡,也就是说,除非保护层接受到的刺激强烈到自身被打破,不然它会一直发挥着保护作用。对于有生命的机体来说,防御刺激是一种比接受刺激更重要的功能。这个保护层是由自身储存能量的,而且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尽全力保护在自身中进行的那些特殊的能量转化形式免受在外部世界发挥影响的巨大能量的威胁,这一影响试图抵消它们从而造成破坏。接受刺激的主要目的是找到外部刺激的方向和性质,因此,只需从外部世界抽取少量样本,做一个小的抽样检查就足够了。在高度发达的有机体中,早前的囊的感受皮层早已进入了集体的深层组织中,尽管有一部分被遗留在了抵抗刺激的保护层之下的表面上。这些就是感觉器官,主要包括了接受刺激的某些特殊作用的器官,还包括了用以进一步防御过量刺激和排斥不合适刺激的特殊构造。它们的特点是,它们只处理极小数量的外部刺激,只接受外部世界的样品。或许可以把它们与触角做比较,触角一直在向外部世界做试探性的前进然后又缩回来。
对于这个观点,我暂时大胆地研究一个应得到最彻底论述的主题。由于某些精神分析的发现,今天我们可以开始讨论康德哲学(kantism)关于时间和空间是“思想的必要形式”的原理。我们已经了解到潜意识的心理过程其本身是“无时间性的”。这首先就意味着:它们不是按顺序排列的,时间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它们,时间的观点不适用于它们。这些都是潜意识心理过程的消极的特性,只有将这个过程与有意识的心理过程做对比,我们才能清楚地理解这些特性。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时间的抽象的观点似乎都是产生于知觉—意识系统的活动方式,并且与知觉—意识系统自身对这个活动方式的知觉相一致。这种功能形式可能形成了提供抵抗刺激的保护层的另一种方式。我知道这些论述听起来一定非常难以理解,但是我必须把这些论述限制在这些暗示以内。我们已经指出了有生命的囊是怎样具有保护层来抵抗外部世界的刺激的,在这之前我们也表明了那个保护层之下的皮层必须分化成接受外界刺激的器官。然而,这一后来成为意识系统的敏感的皮层,也接受内部的兴奋。这个系统位于外部与内部之间的位置,控制两个位置中兴奋的接受的状况之间的不同,这些都对意识系统的活动和整个心理器官的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朝向外部世界的是抵抗刺激的保护层,因为这个保护层,外部世界的兴奋的量对其刺激作用就减弱了。然而,朝向内部就不可能有这样一个保护层,深层皮层的兴奋直接传递到意识系统,并且不减少数量,因此它们就具有了能产生一系列愉快和不愉快情感的某些特点。然而,从它们的强度以及其他性质方面,如幅度上来说,这些来自内部的兴奋比那些来自外部世界的刺激更适合于这个系统的活动方式。事物的这种状态产生下面两个确定的结果:一是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在器官内部发生的情况的指数)支配着所有的外部刺激。二是人们采纳了一种特殊的方式,来处理会导致不愉快过分增加的任何内部的兴奋。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倾向于把这些内部兴奋看作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外部,因此就可以使得抵抗外部刺激的保护层发挥作用。这就是投射的来源,它注定在病理学过程的因果关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我觉得,以上所做的一些考虑已经使我们对唯乐原则的支配地位有了更好的理解,但是对于与支配地位相矛盾的那些例子,我们还没有清楚的解释。因此,让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我们把来自外部世界,强大到能打破保护层的兴奋,称为“创伤性”的兴奋。在我看来,“创伤”的这个概念必然暗示了这样一种联系,即与能有效抵抗刺激的屏障的一个缺口之间的联系。像外部的创伤这样的事件,必然会对有机体能量的功能造成大规模的干扰,会使得所有可能的防御措施发挥作用。同时,唯乐原则暂时不起作用。因此不再有任何防止心理器官免受大量刺激淹没的可能性,相反的,另一个问题产生了,即设法控制闯入的大量刺激,在精神意义上去约束它们以达到消除它们的目的。
因为肉体上的痛苦而产生的特殊的不愉快,可能就是这种保护层的某一区域被打破了的结果。于是,在连接中枢心理器官的神经外围部分组织中产生了一股持续的兴奋流,就像通常只能在器官(apparatus)内部产生的那种兴奋流。那么,我们将期待心理对这种入侵做出怎样的反应呢?心理从各个方面聚集精神能量,以便能为被打破的部分提供足够的高精神能量。因此引起了一场大规模的“反精神宣泄”(anticathexis),为了这种反精神宣泄,所有其他的精神系统都处在停顿状态,结果使其余的精神功能极大地瘫痪下来或者遭到了削弱。我们必须努力从这一类例子中得到教训,并把它们作为我们进行心理玄学思辨研究的基础。从刚才所举的这个例子来看,我们可以推断,一个其本身已具有高度精神能量的系统能够接纳一股附加的、新涌进来的能量流,并能够把它转变为静态的精神能量,也就是说,能够在精神上把它约束起来。这个系统本身具有的静态的精神能量越高,它的约束能力就越大;因而,也可以反过来说,它具有的精神能量越低,它接纳新的涌进能量的能力就越小,而且这种在抵抗刺激的保护层上的裂口所引起的后果也就越强烈。对于这种观点不能仅仅以这样的理由来反对:在裂口周围的精神能量的增加可以极简单地解释成刺激的大量涌进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心理器官就只是得到了其自身精神能量的增加,而所有其他系统的瘫痪性痛苦和停顿状态就都无法解释了。此外,那种由痛苦所造成的非常强烈的释放现象也没有影响我们的解释,因为它们是以一种反射的方式出现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在没有心理器官的干预下产生的。我们就心理玄学所做的所有讨论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都可以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对在精神系统的各元素中所发生的兴奋过程的性质缺乏了解,而且在做出任何有关这个主题的假设时,感到没有足够的依据。因此,我们一直是带着一个巨大的未知因素在进行运算的,而且被迫把这个未知因素纳入每一个新提出的公式之中。也许可以这样合理地假定:这个兴奋过程是由数量变化不同的能量来实行的,也还可能是这样:这种过程具有不止一种性质(例如在幅度方面的性质上)。我们已经将布诺伊尔的假设作为一种新的因素考虑进来了。他的假设是能量的贯注是以两种形式发生的,因此我们必须区分在精神系统及其元素中存在着的两种精神能量贯注(cathexis):一种是自由流动的精神能量贯注,它迫切地要求得到释放;另一种是静态的精神能量贯注。我们或许可以这样猜想,对涌进心理器官的能量进行约束,主要就是把这种能量从一种自由流动的状态转变成为一种静止的状态。
我想,我们暂且可以大胆地认为,普通的创伤性神经症产生的原因就是抵御刺激的保护层被大规模地打破了。这看来仿佛是在恢复古老而幼稚的休克理论(theory of shock),这个理论与后来的那个在心理学上更为雄心勃勃的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后一个理论并不将病因学的重要性归于机械的暴力,而是将之归于惊恐和生命受到的威胁。但是,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并非势不两立。精神分析理论关于创伤性神经症所提出的观点,即便从最粗陋的形式上来看,也与休克理论不同。休克理论认为,休克的本质是神经系统某些元素的分子结构甚至是组织结构受到了直接的破坏。而我们想要理解的却是,抵御刺激的保护层被打破以及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心理器官上所产生的影响。我们依然强调惊恐因素的重要性。它的产生是由于心理对焦虑缺乏任何准备,也包括最早受到刺激的系统缺乏高度精神能量贯注。由于那些系统的精神能量贯注太低,所以不能有效地把涌流进来的兴奋量约束住,从而保护层就越容易被打破。因此人们将会认识到,为对付焦虑而做的准备以及感受系统所具有的高度精神能量贯注,构成了防御刺激的保护层的最后一道防线。从许多创伤性的病例可以看出,那些毫无准备的系统和那些通过高度精神能量贯注而做好充分准备的系统之间的差别,对于决定最后的结果来说,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尽管当某种创伤的强度超过一定限度时,这个因素就不再显得这样重要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梦是以一种幻觉的方式来使人的愿望得到满足的。在唯乐原则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这一点已经成为梦的功能。但是,就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而言,就不是唯乐原则在起作用了,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如此频繁地使他们梦见受到创伤时的情景。我们宁愿假设,在这里,梦是在帮助他们执行另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必须在唯乐原则的支配作用甚至还未发生时就完成。这类梦通过形成那些患者以前所缺乏的、因而导致创伤性神经症发生的焦虑,努力以回顾的形式来控制刺激。因此这些研究使我们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心理器官有一种功能,它虽然不与唯乐原则相矛盾,但相对独立于唯乐原则,而且看起来比那种追求愉快避免不愉快的目的更为原始。
这似乎是个时机,我们可以第一次承认,梦是愿望的满足这一主题存在着一个例外。正如我已经反复并详细表明过的,焦虑性的梦不提供这样的例外。“惩罚性的梦”(punishment dreams)也不提供这样的例外,因为它们仅仅是通过对被禁止的愿望—满足施加适当的惩罚来取代这种满足。也就是说,惩罚性的梦满足了罪恶感的愿望,罪恶感是对被否定的冲动的反应。但是,不可能把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这样的梦也归为愿望的满足:在创伤性神经症中发生的梦,或者在使人回忆起童年时受到的精神创伤的精神分析中所做的梦。我们宁愿认为,这些梦是在服从于强迫性重复时产生的,尽管事实是,在做精神分析的时候,这种强迫是得到这样一种愿望(受“暗示”鼓励的)的支持的,即幻想已经忘记的和被压抑的东西。因此,这样看来,梦的功能,即通过满足烦扰的冲动的愿望来排除一切可能打扰妨碍睡眠的动机,并不是梦的原始的功能。只有在整个心理生活都已受到唯乐原则支配之后,梦才有可能执行这样的功能。如果存在着某种“超越唯乐原则”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得承认,在梦的目的是满足人的愿望这一情况发生之前还存在着某段时期。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否定了梦所具有的满足愿望的功能。不过,一旦这个普遍的原则被打破,另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即鉴于从精神上来约束创伤性的印象,这种梦是否服从强迫性重复,是否根本不会在精神分析的范围以外发生?对这个问题,只能有一个十分确定的肯定回答。
我在别处已经论证(3):“战争性神经症”(就这个术语不仅指这种病症发生时的环境而言)很可能就是已被自我中的冲突所加剧了的创伤性神经症。如果我们牢记精神分析研究一直强调的两个事实,便可以清楚地理解我在第二章第一段提过的那个事实:由创伤同时引起的肉体上的巨大损伤,会使神经症的发病机会减少。这两个事实是:一、应当把机械的刺激看作性兴奋的根源之一(4);二、如果痛苦的、发热性疾病久治不愈,就会对力比多(libido)的分布产生强大的影响。因而,一方面,由创伤带来的机械刺激将会使大量的性兴奋获得释放,然而由于缺乏对焦虑所做的准备,这种被解放了的大量的性兴奋又将造成一种创伤性的后果。但是在另一方面,那种同时在肉体上造成的损伤,又会通过唤起被损伤器官的一种自恋性的高度精神能量贯注来约束过度的兴奋量。(5)有一个早已为世人所知但力比多理论还没有充分加以利用的事实,即像忧郁症那样的在力比多分布上严重紊乱的病症,也会因并发器质疾病(organic illness)而暂时消失;而且还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种症状严重的早发性痴呆(dementia praecox)也能在这种状况下暂时得到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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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下来要讲的内容是完全建立在布诺伊尔在《癔症研究》(studies on hysteria)(布诺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中的观点的基础上的。
(2) 布诺伊尔和弗洛伊德,1895年。
(3) 参见我在《精神分析与战争性神经症》(psycho-analysis and the war neuroses)所做的导论。
(4) 参见我在别处《性学三论》(three essays)中对摇摆和火车旅行的评论。
(5) 参见我关于自恋症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