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爻象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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爻象第十二

爻分于卦,卦之象即爻之象。卦由爻变,爻之象亦卦之变象也。《说卦》广象,半为卦变言之。名隶于卦,而重实在爻。六十四卦,《彖》、《象》要皆以象之交易变易反易而互变其义,以定其辞。变之所在,即象之所在。所谓“辞也者,各指其所之”是也。变不同,象亦不同。或一爻变,或二爻变,或三爻变。三爻变者,则为对象。以一卦全变,本体之象已不见,所谓伏也。若二爻或一爻变,则变其半而存其半,京氏所以有半象之说也。向来讲《易》者莫明京氏半象之义,往往置之不论。焦理堂氏《易通释》宗虞仲翔氏之说者也,乃驳其半象,不遗余力。谓“坎之半即巽之半,坤之半即艮之半”云云,而不知京说之正谓“坎半即巽半,坤半即艮半”耳。孔子《杂卦》,“震起艮止,巽伏兑见”,即发明离坎变化,乃震艮巽兑起止伏见之作用。《虞注》:“小畜密云不雨,谓坎象半见。”即指巽为坎之半耳。惟半象二字,在可解不可解之间。与其谓之半象,不如名之曰爻象为简当而易晓也。一卦六爻,本有风雷山泽水火之爻位。与八卦之正位,有其位即有其象。故仅知卦象,而不明爻象,仍未能尽象义之蕴也。

爻象有正变之分,亦与卦同。如本卦不变,而分爻取象者,则以其位之上下而象异。如震为足,正象也,爻分震之初则为趾。乾为首,正象也,爻分乾之上则为颠,为额,或为项。而六子分乾坤之爻者,亦得推此义以取象。如艮为乾之上爻,亦有首之象。离得坤之中爻,亦取腹象。此不变之变,即广象之义也。

其因本卦已变,而爻即随其变而易其象,则必以其时其位之不同,而各异其义,即各异其象。如离为目,正象也,因变巽而为多白眼。艮为山,正象也,因反为震,而变为陵。巽为鸡,正象也,因反为兑,而称鹤。其余变化,各以类求,未可指数也。

一卦六爻,初爻为足为趾;二爻为胫,为股;三四为心,为腹;上五为首,为面。比例甚多,更论爻而不论卦,可谓专以爻位取象,为爻象之本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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