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人郑某,幼明旷能文。娶会稽陆氏女,亦姿媚明爽,伉俪绸缪。郑尝于枕席间曰:“吾二人相欢至矣,即我脱不幸,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对曰:“方期百年偕老,何不祥如是。”
凡十年生二男,而郑生疾病,对父母复申前言,陆氏但俯首悲泣。郑竟死。未数月而媒妁来,陆氏相与周旋。舅姑责之,不听。才释服,尽移其资,适苏州曾工曹。成婚方七日,曾生奉漕檄考试他郡。行信宿,陆氏晚步厅前,有急足拜于厅前,称郑官人有书。陆取视,外题“示陆氏”三字,宛然前夫手迹也。急足忽不见。
启缄读之,其辞云,
“十年结发夫妻,一生祭祀之主,
朝连暮以同欢,资有金而共聚。
忽大幻以长往,慕他人而轻许,
遗弃我之田畴,移积蓄于别户。
不恤我之二子,不念我之双亲,
义不足以为人妇,慈不足以为人母。
吾已诉诸上苍,行理对于冥府。”
陆氏叹恨不怿,三日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