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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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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扬智周撰

显扬至自宗所许者。引此证彼,瑜伽亦自宗也。只两论之中各别,摄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别,今时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释者,释彼各别随自等也,即与前会古今三释而无异也。前第一释中,但取自性差别为宗,今此但取诠自性差别。上言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许。第二,以别对总。总者,总五蕴中,且取声为宗,若言若义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许。第三释中,同前取不相离性。

正与此同者,瑜伽说宗名为各别摄受,此名随自乐,为随自与各别义一种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离性,名之为宗,同此论也。又前古今同异中,第三与此同。此文总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义故,则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许。于中三释,在中一数中容得,故言总也。

如种生芽能别起用者,如一切种子,但为持自体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门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证理门中释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种子有别起芽茎等用也,名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萨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尔。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观能生于本法,持业为称。

境界义者,即是诠宗言及道理义。能立敌论者,智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业二释。了因之故为了因,即依主释。以言当体能照显宗,名为了因。言即是了,持业为名。由此立者,言明净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义者,本立者言为能立因,上今取敌者智为了因,能立言应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义了因者至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者。即是义中,亦显依主、持业两释,亦由已上是持业也。

如前二因,于义所立者,言义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显所立宗义,名于义等。论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义。

次释名者。总有四解也。如文自彰。问:前二如常,后二因义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后二释证,思之可知。

说所因时者,因是所以义,故名所因。云至后当知者,至说证时,方知宗也。

虽依建立顺益等义者,虽者,不定义。建立顺益义者,并是因异名也。既总名因,何故分为主了?即有果不同。陈成生了者,敌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敌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类有别者,智生智了为一类,言生言了为一类,义生义了为一类。

体异便成立敌二智者,此意立敌二智,虽俱是智,而各异故,不可合为一体。言义等四,约义分四,据体唯二,故上文云约体成四。

由此应言至望义有六者,即此数文意结差别中次前两行文也。得果分两者,即前有果不同是,余者可解。此与前标次第不同标类,此先出体,余者皆同。从此与前标次第不同,前先标类,此先说体,余者皆同也。

言义二了因至亦为智了果者。问:为智了因,理即无违,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却缘言义,能缘为因,所缘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为炎为因?炎得生已,返照于炷,炷即果,炎为因也。

以言望于义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义二生,亦能、所由。义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义生,互为因果,非是宗。

为果亦成因,余五果者,显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称自相,望差别通因果也。但是此文,余记无能立因。能立言,显能立义得为因果,不取宗义。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疏宽者,则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义,二了并是敌者智境,故言疏宽。即由敌者智但能照显,故名疏相。

言果亲狭者,即敌智是。言生家果亲能生得,故言亲;唯得生敌智,故言狭。或释外难。外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义了。立智亦远生敌智,何故立智名不云智了,别约敌智作智了名?为有斯难,此文生答。文言:疏:于言义者,是

智境疏宽者,智者敌境,即宗果及余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为宽。即敌等智,不能生于所立宗果,但照显故,名之为疏。唯敌者智,是言生果,故名为疏也。能立之言,能生敌智,故得亲名。或智境中,余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审。

立智隔于言义等者,此释了因不立有四。敌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释生因无四所因。准此释中,结文合言但三,不增不减之言相从故来,文中无有不灭义故。或释外难,难云:言义非了因,了因故名义了。立智亦远生于敌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为有斯难,故此文生。

顺果义别者,三生了名相顺,故言顺果义别。

立者,义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义了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敌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论言:能生敌智,是言家一用;敌解立言,名为言用。故言二用。义二可知。今义合言开,智成四重。或言义名二用,审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敌证者,智亦缘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阙一相者。此证意云,不共不定,阙第二相。彼论既言一向离故,明知相者得是向义。此因通向,宗因异处,故得向名。云面也边也者,面者方面,边者边畔,三义有别,名为三面,三处皆有,名为三边,三边有故,异遍无,是第三相,故异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义多,能诠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诠义相而是多,故能诠,从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师亦许因遍宗法性,即与此同。

今此唯依证了因者,即敌智能证其因,此共下难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别及因,是有法下别义也。

此无有失者,但言宗,前后二陈皆容得,故上疏文于别亦转。

或有宗声唯诠于法者,此举例释。总声既于别法得转,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余二亦然者,即是同异喻也。

以宗之法者,则因是成,即宗法成后陈也。此意将因遍有法,然我能别,不将因遍后陈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诤,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门难云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门,牒外人难。陈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难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烟至成于法耶者。此并一外人指事为难也。

彼论者,即理门也。

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者,疏释可知。有云:无同品喻,便成不定之过。此师意说:将有法烟而以为因,总含一切烟尽,更无有法而有其因,可为同品、异品;异品之上亦无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烟之下,必有火体,是此烟故;余虽有烟,非此烟故。

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泛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释。此释外难。外难意云:火之与烟,俱是有法。陈那量云:山处有火,以现相故。此则还是以有法烟成有法火。为有此难,故此文生。

二、俱极成者,则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难,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说言远见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亦是有法成于有法,岂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为因,因定无依,容有不共。如言声无常,如声为因,可有不共?他若别指,还无不共。更思

皆有他随一所依不成过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于能别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无生故者。问:此唯大乘经部等立可俱不成,萨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两俱不成?彼宗皆许灭待因生,正量灭待因生,两因有宗灭待因生故。答:有宗灭相虽待因生,灭至现在,灭若灭时,小灭灭大灭,大灭灭小灭,不由生灭方灭也,故亦无违。问:正量如何?答:今且释正量灭相于因生方灭,今言一切皆两俱过分,一切应捡。

即不能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问: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总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后陈但名法宗。

能成于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别也。云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结。

如萨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离有法而无别体,可名为因;若离有法而别有体,设遍宗法,亦非是因。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举此量以证前义。命根有法,不相应收。业者是思,思与命根别。然命业灭故,灭以有业,因遍有法。命以别体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义相开,即名为法。亦如山处与烟体别,理门所成,正量摄故。为此前解。宗法性者,义性之性,非体性性。何以故?有别体者,因不即是宗。

非无无体是,非有体非者,此意但义相关带即名因,不论无体即是,有体即非,是故言非有体非。非无体是者,外道立论所依因,佛法不许即无体也。

余无体两俱一分一种者,即与前有体而一种也。此两俱过,但分有体无体,所以但为二句。以是两俱,不分自他及其随一,所以但二。

四种一分随一分不成者,谓即有体自随一,有体他随一,无体自随一,无体他随一,即为四也。余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两俱有体一分句作法,余十一约准而已。即将此句与后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种所依不成者,有体两俱全分为一,无体两俱全分为一,有体自全分、有体他全分为二,无体自全分、无体他全分为二,总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说者,其因所成法,我虽说一切法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门也。

意之所许者,亦许为宗,但违顺己。若不许违顺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别因,故知因中有此过,正宗亦得互相显。

若全同有法至便无同品者。瓶与声体别,声上所作击发,瓶下所作杖纶放不得,何为同品喻?故言便无同品。

亦无异喻者,设许有瓶体,瓶体上亦有苦、无我,道理与有法声上同,故言无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声无常,无常虽他不许,我无我道理立敌俱许,故言一分相符。

唯举所陈者,即是言中所陈也。

以余意所许至略而不说者,即论略也。

然论多说至宗之法故者,只是类是宗品类,名为同品;因是宗法与法相似,名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举例释。诸相言遍于法,第二言同,岂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难: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云同,乃同于法。

不别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释有余,广如篡叙。

不欲以宗成因义故等者,此意说云,欲显以因成其宗义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显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门论云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难意云:如何别所作因遍别宗法,后同于喻?与瓶等上所作性别者,即此别宗。他宗难意:声、瓶二处所作别,或所作因至别处转者,即此别宗,兼简声与瓶各别,故言别也。

若不说异,云何此因说名宗法者,此意你难,若不说所作因异,何故此因说名宗法,不说同喻上法?

故;一、总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处俱转。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为其中,其中总摄声瓶所作、别声所作,遍是宗法。

若别异说者至举喻成宗者。今观此文,以释外难。外难意云:别说声上所作为因,斯有何过,而言相似,不说异名?此依初释而以为难,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难意;下之两句,正释彼疑。

又别异说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释外难。难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难;上之三句,释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释二难。此总意云:因若不许贯于二处,瓶、声二处但各别说者,举难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门文。

彼复难言者,是理门牒外难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无常,及所成立,敌其许,故名通也。岂由喻遍至方成宗义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云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释同喻,因虽不遍,而亦得成。于异品有至不遍为失者。此释外难。难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间所简,简当相过。言同定有,当相无过。第七、九句,由第三相过,故无有失也。云理门论云至于异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异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类者。此之一句,释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颂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门,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将第一因配总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云结由九因者,非也。

胜论立内声无常勤勇者,此即无过;若立一切声,外声即非勤勇。

于同有及二者,于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余如疏显。

是法自相相违至摄余不尽者。此意九句之中相违,因但名法自相相违,余法差别及有法差别等,九句中无,故言不尽。

此有决定相违等者,今助一释,亦违自教,理门论中说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陈那所立,岂可外道亦同许耶?若不同许,因何须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云他前依九句难故,今故简者,即彼量中亦复不唯相违,决定宗中亦有自所别不成等过。故知前量随内外道立,皆宗有过。

不具三相,他智不决故者。问:三相之中阙何相耶?答:虽立论言具显三相,敌于三相皆起,犹预三相阙也。又敌者,智于三相上起皆不决,亦得名为三相俱不决。又相二种:一、义;二、智。初阙义相,后阙智相。

此因成相违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简,唯第三句中摄简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对有过句亦名小分。问: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独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虽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约第二相句论,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摄也。

不同同品体类解者,此意同品必须与所立相似,随体有无,一一相似。然所立有体异喻,无问有体无体,但与所立别,即名异喻。

此中容品至岂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异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两品,故名第三。问:设有第三品,复有何过?答:即有一法,非同异过,即第三法,成为不定。

便无彼过者,若但所立无,即名异品无,即中容品过也。

若别异者至无有决定正因者。此意难古师,汝若异于宗,即名异品;因亦异于宗,应是异品。难意,如是宗法异,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审。

若异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别者,此意异喻。若但异于有法,声名异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与所立声是无实,应名异品。同法者,即是瓶上无常也,此即是虽同含异也。

若异于法主皆应名同者,此意说云,所立相似名之为同者,敌者不许所立无常之法有,于有法亦异法,虚空亦不许于有法有,二俱不许,故应名同。此即难异全同。

此但异者,由此明异,喻唯举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无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处,宗必定随;异喻无宗之处,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无过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为自;异喻非同,故名为他。

当句之中,虽无其过,他句有过者,今此正明异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应如前一一分别者,自句、他句无过,即名正因,余随过立名。

喻宽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乐等宽,故言品。举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云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义等者,释伏难也。外难云:异喻无体得成,同且应尔?答:如疏可知审。

上来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谓不陈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陈,唯阙三支。阙三支者,谓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义故非体者,因、义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别取二者,若别取异,对宗有法因应是等,准今但随应于正异品上说宗异也。

三、立皆阙,三、皆不阙者。问:此一种两句,与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别?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体异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种两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数可知。

不阙不定者,三支虽具,他智不生,还同似立,故云不定。问:少义阙中,不阙无过,何故今此不阙不定?答:有体阙中,体唯是有,义又不阙,故俱不阙,而非是过。今者此问,体不无故,得不阙名;不废体上,义有过失,故俱名不定。

有体阙者,复有二种者:一者、因三相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为能立。问:少相、少义,二阙何别?答:少相但是阙因;三相、少义,阙三相即是因。同异二喻,虽陈其言,无因等义,同喻即是,俱不成过。余如次可知也。

有阙初相非后二者,如数论师对声论师,立声是无常,眼所见因,色为同喻,空为异喻。此阙初相有后二相,俱不成过。

有阙后二非初相者,如声生论立声为常,对萨婆多所作性,因空为同喻,瓶等为异法,自相相违过。

有阙初相亦后二者,如声论师立声为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喻,色为异喻,亦是不成过。三俱不阙,义可知也。一种两句者,三阙、三不阙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阙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阙乃至三合阙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阙,或三皆阙,随应有前不成等过。

若因一至亦有三种四句者,且初四句云有阙因非后一,即四不成。有阙后二非初一者,如立声常无质碍因,瓶为同喻,空为异喻,同俱不成,异俱不遣。三、俱阙者,如胜论立声为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因品,色为异品。三、俱不阙,文相可知。余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异喻俱不遣等者。问:何故少相阙中,初名不成,后二名不定,及以相违?今此义少阙中,后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过?答:因同以之,上阙其因相,下废得有所立之宗。异喻准知,为此但名不定、相违。若阙喻者,二俱无,二俱不立,方名阙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过等者,此释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对彼有者,方名阙能立,可无第七。俱言能立过,能立三总阙,何非是阙过?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摄之尽者。此答意云:因亲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顺成,无即不尔。理门论意,说亲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说于五有初相故。四种不成,即阙初相,所以不说。决定相违,三相皆阙,故亦不说。问:此五不定不能成宗,与四不成而有何异,即说之也?答:由余相过,不相顺成宗,非初相失,故不为例。同异喻因,后二相望成宗。疏故标违、顺不俱,而彰顺即正因,违即四相违。四相违者,后二相过故。

同异成宗疏远,故但标其顺违者。疏远者,为隔因故;顺者,虽多正因,略说二八;违者,虽有四相违,略说有一法自相相违也。

各自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当相为四句,故言各自为句。

及三对阙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无,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因,以瓶等为因喻。此动勇因,内声上有,外声上无,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两俱,一分不成。问:所立无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过,非第二相初句。虽后喻上有,彼所立体,非第二相之初句。余皆准知,不作此释。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过也。又如立声,常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见因既无,名非定有。此是第九过,因有法无,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声皆是常勤勇发因,空为因喻,喻有所立,无能立因,过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对余二相各四句者,即后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对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对后二相,各作四句也。审又如立声无常,眼所见因,空为同喻,亦是此句,过亦可知。余句相对,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对三相者,即是三相中当相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随无至绮互为句者,即因三相相对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释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对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虽具至名相违决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过,随其所应,名相违决定;二、敌知不起立,敌互不相许,亦名相违。

合有四十五种四句者,四十可知。余五种者,即同异喻。初标释中,各自相对,成两四句。又次上疏云有体阙等三相对,明有三种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种,乃至一种两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释中,细寻可见也。审一种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对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数但有三。

一种两句者,体阙等中三句俱阙,三俱不阙两句是也。法师云:若以有体、无体双作,合有九十四种四句。今者略助释,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种四句,以有余中有二种故。三句、两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问释初者,此意说:云何不问初相?何不释初相?合为言也。

答:因于有无,说宗司异者,此意有因之处,必是宗同品,无则异品。

故于宗因同异不定者,此意前不问初相意,因、宗各一无滥,不问后二。何故?问不定故。问由一即异,同异不定,故须别问。因于有无,说宗同异者,此明宗同异。因于宗有,名宗同;因于宗无,名异也。宗成顺违,说因同异者,此明因同异。谓宗、因俱有,同异滥故,须简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于因名之为宗法。此因又不是总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于法也。无滥,故不简之。审此问二,体相成显故者,此意说云:问中问同异体,答中举同异之相,显成二喻。亦有本云相互成显故,答以二相互成显喻故。虽作此释,理即恐不然。观下答文,初正出喻体,后别指法,故不可说以相成体及以相互显也。或可字错,应是未字,此二体相以未显故,故须问也。思之。

二者至故须徴释者。此意说云,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为宗,即前论云极成有法,是简别说。

若与所立总宗相似者,即正所诤。总宗者,宗有法上一切义也。

若聚有于宾主至即名同品者。意云,若有一聚法,与歒所诤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别之所别宗者,后陈别他宗,故言之所别宗。云同品亦尔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无常及瓶不相离性以为体性,不别取瓶及无常也。

彼若不许声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论人宗因,无者释得成异之所以也。此意总云,彼既不许声有无我,许声以外有无我处,皆为异品,以无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许有等者,立者自许,敌者不许,对彼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许声以外,余有无我处,皆为同品,虽非言显意之许,故得名所立。为此得有四相违也。

有、有法差别相违者,为如立声无常、无我,声即是差别义,前陈别诤,故名有法差别也。

过如前说者,有法与瓶既不相似,应一切皆无同,品别难异,令同者是。

龟毛无彼至亦名无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体性,应是无常。云若常若常宗有,亦入异品等。此意若立有体常宗,龟毛无体,故入异品;若立无体常宗,龟毛亦无体,故入同品。

缘向若息等者。且二师本计,生师元无,显师本有。生师从缘生已后,恒常不灭,故显师从有缘显。声性本有,故名为常。缘息不闻,二师同许。此之二师,声复不闻者,但为向息故不闻,非声体无,名为不闻。问:何者是缘向声耶?答:如人在瓶边,打瓶中响,以声为缘。响声为人系,故瓶有响。内声亦尔。生显二师俱显,因唯系发音响,此音响能发于声。此音向息,声则不闻。音响若不息,声可闻也。

此二师皆有一分一切内外异性等者,且声生中有其二类:一、执内外声皆常;二、执内声常,外声无常。此复有二类:一者、执内声常,其体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执内声是常,其体是多,一一法上有一声体,如萨婆多无为体有多。故此二类俱不执外一分无常声是一是多,俱执内声为一多故。声显师中亦有四类:一、准声生无别,二、师总有八类执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计内外声常,其体是一;二、计内外声是常,其体有多;三、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一;四、计内声是常,外声无常,其体是多。生既有四,类显应然,故合成八也。问:所作对生,其义无诤;勤对声显,理乃有违。且外声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内声为无常已,即将此为喻而成外也。审宗法非遍,两俱不成者,敌者、立者皆不许勤勇因,得成外声是无常,故云两俱也。此合是两俱一分不成。疏家略无立、敌,其许一分外声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余遍者,以勤勇因成声无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电为同喻,瓶有电无,故无遍也。言余遍者,初、后相遍也。

无记谓欲胜解等者,如人乐欲种植等事,虽加精进,但名无记,余类思审。

为如自宗道谛者,即此道谛,是无漏道谛所摄等,应是四智等审。

宽因、狭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无常狭宗,亦得成无我宽宗;若举所量性宽因,唯成得无我宽宗,不成得无常狭宗;若也将所作狭因成得无我宽宗,即取瓶、空双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虽无异喻,因无滥故云。

因明入正理论疏前记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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