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李斯特的关于英国对欧洲大陆盟国的金钱补助发生了这样一些影响的说法,看来也未尝没有一些事实依据。任何资本从一个国家移转到另一国家时(除非是富裕国家之间现有证券的单纯移转),归根到底,总是要以商品为主要形式来完成的。英国产品在国外的需求,有一个时期曾有非常大的增进,从而使我们的繁荣有了“飞跃”进展,这种现象很可能是由于英国资本家对外国政府给予了巨额贷款(尤其是在1850年到187o年间)。这样说来,英国支出的那些补助金,根据所发生的作用而言,或者也可以认为是对英国生产者发给的一种“奖励金”,就象李斯特所说的那样。但这种补助金完全是给予从军者的赠品,而随后给予那些不履行偿债义务的或破产的国家的贷款,其性质也是如此(虽然不是出于自愿的),这类赠品以后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受到李斯特埋怨的那类“奖励金”,即使能使英国工业家获得一时的利益,却使英国国家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表现在国债的累增上)。由于上述贷款关系,英国工业近来有了一时的“飞跃”进展,但是英国的国外证券持有人所付的代价也是同样沉重的。
附录二
关于国家在公众同意下对个人在各个行动中的自由的干预,已故法官拜尔斯先生曾就中举出了一些例子,现转录如次:国家为防御外来侵略,预作准备。
它办理与外国订立条约事宜。
它维持国内和平与秩序。
它规定并贯彻执行婚姻制度,因此是家庭关系、家庭责任、家庭感情和家庭教育的基础。
它制定并保护财产所有权。
它管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它规定由公路经过或使用公路的那些地区承担修理公路责任。
它责成各州各县建造并修理当地桥梁。
它维持备口岸和港湾。
它办理国家海岸线的测量与照明工作。
它铸造货币并禁止对这一专利权的干犯。
它管理凭票付款期票的签发。
它规定统一的计量制度,并禁止任何其他计量制度的使用。
它担任道过邮政传递消息的工作。
它凭了专利法与版权法,采用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利的形式,对创造才能的努力给予奖励。
它对不论哪一种取得专利权的发现或发明,要求作出公开的详细说明,从而防止秘诀不肯公开或随着发明人的死亡而泯没的流弊。
它对于法人团体取得财产时加以约束。
它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禁止无数种有害于公众的事物,并随时设法去除。
它通过检疫规章,防止传染病流入。
它负责管理城市清洁工作。
它规定出租草辆的卓费并管理驾驶员。
它防止天花传染并推行预防注射。
它管理破产者财产的分配事宜。
它设法维持贫困者的生活。
它宣布冻结财产到身后二十一年以上的一切企图均属无效,从而禁止永久占有行为。
它虽然承认宗教自由,但国内应当有确定的信仰和崇拜,使大众的德性和幸福可以有所支持与指导,它对于这一点也并非完全不顾。
以上是政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的干预。但还有一类干预,为的是对无能的或无经验的个人进行保护,举例如次:它规定未成年人不受契约拘束,从而保护他们的身体和财产;它保护已婚妇人;保护身心不健全的人;多方面保护残废的贫困劳动者。
它禁止实物工资制度。
它限制矿井及工厂雇用妇女和儿童。
它对典当业进行管制,压制高利贷,并对赎取手续给予方便。
它禁止使用不正当的计量制,象在前面所已经说到的,对违反者并加以惩罚;并禁止贩卖有碍健康的食品;禁止在咖啡、烟草、鼻烟、啤酒、茶叶、可可、巧克力与胡椒中搀假。
它为防上欺诈,规定关于执行遗嘱的程式。
如果金钱契约附有处罚条款而立约的一方无力如期偿还欠款,国家禁止实行此项罚则。
一个买主,当他购买金银制品时,对制品所合金银是真是伪以及成色是否准确,他是无法识别的;这时国家就对他起了帮助作用,规定这类制品须附有公务人员的检验标记。
某人买进洒花一袋。他未必能打开来亲自检查质量是否均一,是否与所说的相符。这时国家就出来干预,规定在标志或包装方面如有诈伪,应受处分。
律师送来一张账单,但收费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公道,当事人是无法辨别的;这时国家就出来干预,设立专员管理,他对于浮收滥报等情况不但有权可以纠正,而且可以处罚。
国家规定医务人员与律师必须受过专门教育。
以上不过是就国家对个人自由进行干预的方式方法举几个例子;为了社会的利益,这些几乎是一切政府都认为应当干预的。
所谓政府干预,它的意义究竟是什么?
这只是整个社会智力与权力对于某一点的集中行动;为了全体的利益,出于共同的愿望,确定某些是应当做的,某些是不应当做的,———位律师(已故法官拜尔斯先生):《关于自由贸易诡辩的探讨》,187o年。
附录三
李斯特竭力反对对谷物与其他农产品征收保护关税的意见,认为这类措施对于象德国这样的一个国家并没有任何利益;他的这种态度是很容易理解的。当他写作的时候(1841年),德国农产不但足以充分供应它本国人民的需要,而且长时期以来就经常有很大余额可以输出到别的国家。当时欧洲并没有一个别的国家能够将这类产品有利地运销德国;至于距离较远的国家,由于当时运费高昂,海洋轮运事业尚未建立,要将这类产品运销德国就更加谈不到了。
关于农产品的自由输入,作为一个纯粹政策问题,是否应予赞同姑且不论,不过季斯特把他的这一论点说成是一种普遍原则,而他所依据的显然只是他本国当时的情况,这一点跟他的国家经济学一般理论所依据的其他一些论点却很难认为是一致的。这个论点,就它本身来说,作为对英国当前问题的一种解决办法,也不能认为是确切无疑的。英国在当前情况下如果实行衣产品无限制输入政策,势必使国内很大部分的土地陷于荒芜,使这部分土地耕作者失去他们的原有工作,使国家在食物方面将大部分有赖于国外的供应;至于对本国农产加以适当保护的政策,则可使国内土地的耕种得以继续维持,并大大减低国家在食物方面对国外输入的依赖程度;那么究竟是自由输入政策还是保护政策能最有效地促进国家利益,就大有商讨余地了。从他的论点不如说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某一政策对某一国家可能是有利的,对处于完全不同情况的另一国家则可能有害,尤其是对处于国家历史某一阶段的人民可能有利,在另一时期就可能是不利的;现在德国政府似乎就抱有这样的见解,关于农产品输入,它近来已经恢复了保护政策。
有些人似乎赞成适度的保护政策,把它当作一种相互之间的保证,使本国勤劳的生产者,在自己市场上可以同不属于那个国家的生产者的竞争势力相对抗,还有些人赞成这个政策,是把所征收的保护关税,看成是要求外国生产竞争者对征税国家岁入所提供的一种捐献,以此作为允许他在这个国家的国内市场同它本国生产者相竞争的条件,它的本国生产者在税务上是有许多负担的,而作为一个外商,除上述捐献外,是没有这类负担的。值得注意的是亚当·斯密本人对于在后一目的下征收保护关税也表示赞同。认为国外输入产品在税务上的负担如果的确较轻于同类的国内产品,就应当实行这样的政策。(《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4部分,第2章。)
如果本书作者上述的那些见解施之于工业可以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他似乎并没有清楚地举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他所承认的那种最主要的生产事业(所使用的资本,参加的人数,比任何别的生产事业还要大,还要多人为了事业的顺利经营需要保护时,就不应当受到与工业同样的适当保护。
但是关于保护关税原则,全面的或单独施之于工业的,不论是否赞同,我们根据亚当·斯密的学理似乎可以得出两点推论,而这两点似乎李斯特也并不否认。第一,如果为了国家利益,认为本国农业在本国市场对国外农业有处于自由竞争地位的必要,那么,那些特殊地或过分地压迫着本国农业的种种税收,不论是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就应当一概蠲免。第二,我们由各国输入商品时,这些国家有的对于我们运往的商品加以限制,有的则不加限制;如果处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就有理由对前一类国家输入的商品征收差别关稅。
附录四
许多人认为,近几年来英国的实际情况足以驳倒李斯特在这一点上的理论。根据纪录,英国输入超过输出的价额,由1869年的五千八百万镑增加到1883年的一亿二千一百万镑。
这种情况对国家福利所发生的影响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因此也就是说,李斯特的论断在大体上究竟是对还是不对,要得出准确结论,主要由于两种需要考虑的事实而感到困难。第一,英国直到几年以前,甚至在现在,仍然保有投放在国外的大量资本,由此滋生的股利或利息,如果不重新在国外投入作为资本,就势必要使英国输入纪录增长。第二,我们关于英国工业品在国内的生产或消费没有统计数字,关于农业生产也只有不完全的统计。因此关于英国目前的巨额入超,它所体现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只是原有资本项下每年所得的利息,在多大程度上是国外劳动产品在自己市场上代替了本国劳动产品,简直无法加以严格确定。
上述两个因素中前一因素如果可以证明是存在的,那么就这一点而言,经过这样解释的入超是特殊的,是不正常的,同时也证明与李斯特的主张的一般真实性并没有什么抵触。
但即使这一点是确实的(虽然事实上很难相信是这样),即认为我们的利润较少的入超部分,全部是出于国外投资的收益,这项收益是用输入商品方式到达我们这里的,那么这样输入的这类收益的直接影响,如果是侵夺或降低了本国生产的话,将使国家受到损失,任何说成是由于入超而使国家获得的利益,也将由此大大抵消。
假定全国在国外各种备式的投资总计达十亿镑,每年可以有五千万镑收入,这项利润如果不在国外重新投作资本,无疑即将以输入商品方式到达我们这里,渗入整个社会,这种商品如果主要是各种货物或产品,就势必侵夺本国生产事业,我们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害者。
如果流到我们这里的这类利润,在形式上只是我们不能生产的一些产品或工业上需要的原料,或者还可以认为是国家的利益;但是如果在形式上是食品或其他在本国可以生产的物品,结果只是把本国生产者的主顾转移给国外生产者,那么即使就眼前来说,是否有利也有疑问,若从前途着想,看来对社会是绝对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