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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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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此合同缮写汉文三份,一存荐举者,一存受聘者,一存延聘者,以照信守。陆军小学堂聘定日教员合同与武备学堂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师范学堂聘定日教员西山荣九合同

第一条教授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教育史、教育制度、教授法、管理法、西史、历史、地理等科主任。

第二条教授时间每日共五小时。

第三条薪水每月龙洋一百六十圆,每年以十二个月计算,自贵讲师到任之月送起。

第四条贵讲师兼任讲席翻译,用汉语教授汉文、编讲义,每月加送薪水龙洋一百圆。

第五条贵讲师能通汉语,可免传译,故加送薪金。万一到任后内地学生初听不能明白,临时必须用助教传译,则每日时间应增为六小时,每月应于加送薪水内扣四十圆以为助教传译之费,至学生能直接听讲之时为断。

第六条第一次到华川资送日币一百圆。所定年限满后,回国川资送日币一百圆。

第七条贵讲师地位应遵守北京学部定章,隶属于本省提学使及本校监督、教务长之下。至任事权限及责任,惟在教授主任之学科。

第八条约定教授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若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必须先得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可临时休讲,仍于例休日应按缺少时间出席补讲。

第九条贵讲师因疾病及其他万不得已事故不能出席,延迟半月以上学课时,定须由贵讲师嘱托他人,由本校监督,教务长承认者代理。若贵讲师无嘱托之人,即由本校延聘他人代理亦可,但代理讲师薪水由贵讲师自行筹给,本校不另送。

第十条贵讲师应住宿校内,在校一应供给与本国讲师得受同一之款待。其余在任医药及一切零用均归自备。

第十一条贵讲师如携眷偕来,不得住居校内,须另自租屋舍,及器具饮食一应自备。

第十二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每年寒暑假休业时,贵讲师回国旅行,均可听便。但离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后,回任之日须在本校例假以前。至川资一切,悉由贵讲师自行筹备,本校不另送。

第十三条于约定教授学科时间,以本校监督、教务长得就约定主任学科时间随时增减分配。

第十四条于约定时间以内,如在校授业有余时间,本校监督随时得指定他校商请拨往授业。贵讲师定须出席,不另送修。如两校距离太远,由所请之校酌送舆费。

第十五条合同时间以外,如贵讲师欲兼任他处教授,必得本校监督、教务长之认可,乃能承应。

第十六条合同所定年限以内,本校自应处以对于一般讲师之敬礼。贵讲师自宜热心教务,期得最良之结果,两方均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七条两方如中途各有不测事变,虽在合同所定年限以内,万不得不离任时,除薪水以离任之月致送外,由本校辞退者,仍照合同年限满后回日本例,送川资日币一百圆。由讲师辞职者,不送川资。

第十八条合同年限以内,如贵讲师有不测事变,除薪水按月截止外,再加送一月薪水以为抚恤。

第十九条本合同限期自光绪三十三年正月起,至十二月止,共一年间。

中等工业学校聘定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支取龙洋一百圆。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币八十圆,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圆。如续定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退,则除应支回国川资外,另给三个月薪水。

第十三条该教员如实系患病自请告退,经监督允准,照第八条支领川资。其因别项事故告退,或因不遵契约及故违条规等事辞退者,则不给川资。

第十四条该教员如有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或病故等事,可察看情形酌加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薪水,以示体恤。

第十五条该教员在年限内不经本堂监督允许,不得别图他业,亦不得私自授课他处。

第十六条该教员到堂后以三年为限,满限后如彼此愿留,再行续订。

第十七条此合同共缮两份,一存该教员处,一存监督处。

中等工业学校聘订实习场机织实习指导师二官猪十郎合同

第一条该指导师受安徽工业学校之聘,任该学校机织实习指导之事。以下十六条与教员知念嘉贞合同同式,兹不备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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