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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八陆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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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募编练陆军,以选募为征兵基础。具详练兵处募兵制略及近日部文。皖省自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督练公所详经巡抚恩铭酌定征兵章程,于省城及庐州设总局二,于宁国、徽州、凤阳、颍州设分局四。总局三十二年十二月开办,分局三十三年正月开办,限三月初十先撤分局。公所详文。计皖北征得一千二百名,皖南征得四百六十八名,是年六月标统详文。其有分局查验合格,取有甘保各结不及到省者,由地方官于撤局后十日内移送总征兵局,汇齐申送。撤局后不收。仍调回征兵各官,派管新兵,编拨入伍。综计征兵经费实支京平银六千五百三十四两二钱一分三厘,新兵分编区队小口粮实支京平银五千四百六十六两三钱八分零八毫,均由支应局拨给。此第一次征兵之情形。据三十二、三年公所卷。三十四年二月,以增补炮营两队、工辎二队,于步队两标内挑选,各营悬额待补,详经巡抚冯煦变通办理,暂由各标营官兵保送选补。旋据第一标统带详请点验,合格者仅九十八名,殊难足额。以上据二、四月督办处卷。又由督办处札委两标统带等充征兵官,专就皖北颍州、庐州设总局二,于涡阳、颍上、寿州、凤阳设分局四。五月十一日开局,限五月底征齐。计共征得一千七百四十五名,实支经费京平银五千四百零五两二钱五分一厘,由支应局拨给。其征兵人员川资旅费及新兵小口粮等项,仍照上年成案办理,此第二次征兵之办法。以上据四、七两月督办处卷。所有两次征兵员司及局所,分别图表如左。

第一次皖南北征兵总分局员司编制表据三十二年公所卷

局所

员司总局二各一分局四统计总征兵官2各一无各一副征兵官4各一4执事官2无文案2各四无征兵员8各二16经理员44排长无16弁目无40军医48司书生816护兵1616合计50120170

第二次皖北征兵总分局员司编制表据三十二年督办处卷

局所

员司总局二分局四统计正征兵官2无副征兵官2无征兵员44征兵弁812续表

书记官2无副军需官2无司书生44正目2016号兵4无护兵2012大夫44合计7252124

据上两表,编制微有异同。其委标统充正征兵官及官弁、目兵等项,仍派陆军供职之人,不另支薪饷,则前后无异。据三十四年四月督办处卷。

第一次征兵总分局管区统系图

上图皖南总局附安庆府属,分局二,附徽宁池太四府、广德直隶州。皖北总局附滁和二属,分局二,附凤颍二府、六泗二直隶州。据三十二年公所卷。

第二次征兵总分局管区统系图

庐州总局寿州附:凤台、六安

附:庐江、舒城、定远

凤阳附:怀远

颍州总局颍上附:霍邱

附:太和

涡阳附:亳州、蒙城

上图专就皖北设局,因皖北民风刚健,习勤耐劳,颇合军人资格。至总分局管区先后札文小异,兹从后札。据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督办处札。

再将征兵格式及征兵总章、局章节录如左。

征兵格式十条

一、专选良家子弟循分安业者。凡街市游民、衙署差役、老营散兵及曾经犯过之人,概不收录。

二、性质良善,行为端谨。凡武断乡曲、凌犯族戚及性情浮荡、不守行检者,概不收录。

三、体魄壮实,堪习劳苦。凡有虚疾、隐疾者,不录。

四、身体须四尺八寸。不及者不录。

五、目力须了见十密达外楷书。不能见及短视者,不录。

六、手力须握力表三十度。不及者不录。

七、肺气须达肺气筒二千度。不能者不录。

八、年龄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不合者不录。

九、多识字义、兼解文理者为上,粗识字义者为次。如不识字义,资质又愚鲁,不堪造就者,不录。

十、除按格征选外,严细查察,毋使莠民会匪杂入,致坏兵格。

以上格式颁发各州县,由总、分局照格查验,填注存案。据三十二年公所卷。

征兵总章七条据光绪三十二年督练公所卷

一、宗旨。遵照陆军定章,招集土著,通饬地方官,选集良家子弟,取保核实,录送当兵,俾人人有根核可按,一洗浮游滥充之积习。二、兵格。性质善、体魄强、文字优为上格,性质善、体魄强、粗识文字为次格。若性质不善,徒有体魄、文字,概不录用。格式详前。三、征兵额。皖省按照定章,应练一镇一协,目下经费支绌,遵照变通制略,暂练混成一协,为第一期办法。兹就常备各营挑选步兵一标,炮兵一队,军乐半队。现惟需征补步兵三营,马兵一营,炮兵二队、工辎各一队,以足混成一协之数。四、征兵区。皖省南北延长,若以一镇一协,并期举办,则左淮右江,可分三大区。今所征不过二千人,不必分区,应择南北冲要之地设局。五、征兵局。立征兵总局二,为皖南北之总枢,均隶督练公所。各州县重要之区,或距总局过远,应设分局数处,尤应设于乡间民气忠朴之处,免近城市,易杂莠民。六、征兵办法。(一)重在招集土著,为将来实行征兵之准备。但风气未开,不尚强迫,听其自愿。(二)订明赏罚,申明约束,如入伍后不守军纪及逃亡者,责成地方官及保人限期交出,按军律惩办。(三)各征兵官会同地方官,招集绅董,详询风俗民情。(四)各地方官应补助征兵官,先期知照绅董庄长,出示晓谕,以便保送。尤宜禁书差需索及恶棍煽惑阻挠。(五)各乡绅董庄长应劝导良民应征,凡应征者,是否土著及有无过犯,当禀明地方官长,毋隐。(六)凡应征者填明住址、籍贯、年貌,由地方殷实户口保结,经官核验确切,出结送征兵局。考验合格者,即留局给发火食,汇册移本地方官存案。(七)凡征兵一切事宜,详请抚院于定期前一月通饬各地方官,知悉其责任所在,以免疏忽干处。七、赏罚。(一)各地方能照料周、考验确,绅董庄长能劝良善,合格者多,均详请分别奖励。(二)地方官有纵胥吏地保等借端勒索,及保送不实、缉逃期满不获者;绅董庄长有惑众沮止及滥保游民溃勇入伍者,查出分别罚惩。(三)各征兵官所征皆能合格,布置妥洽者,分别奖励。如多不合格者,骚扰地方致坏军纪者,查明即予严惩不贷。

征兵局章程据三十三年开办卷。内有与总章同意者从省,节录如左。

第十条各分局征集人数至一排以上,即派员送总局,由总局验收后,即陆续派员送省,由督练公所派员点验,分编入伍。

第十三条南北总局各设总征兵官一员,以标统或督练公所帮办充当。副征兵官二员,以教练官及公所提调充当。执事官一员,以标营执事官充当。文案一员,以标营书记官充当。经理官二员,由公所选员委充。征兵员四员,以督队官、队官充。并军医二员、司书生四员、护兵八名。

第十四条每分局副征兵官一员,以各营管带充,或以教练官兼充。征兵员四员,以督队官、队官充。经理委员一员、排长四员、弁目十名、军医两员、司书生四员、护兵四名。

第十五条征兵官员人等,皆派陆军供职之人,不必另支薪饷〈按,军官、军佐皆按陆军饷章六成开支〉。至川资旅费,援照支应局详定防营出差章程,稍事变通。计每程,皖北总征兵官银二两四钱,副征兵官银二两,执事、文案、经理官至排长各一两,军医、司书生各四钱,弁目、护兵有马者各给银二钱,无马者各给银一钱,所有舟车栈费在内〈据院批详议核准〉。

第十六条征兵每日小口粮银一钱,川资则由水路到省者酌给,由陆[路]到省者免给。

以上系三十二、三年征兵定章。按,三十一年巡抚诚勋奏称委员赴皖北照章征兵,惟并无开办章程卷宗可据,无从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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