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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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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蜀守讞:大夫犬乘私馬一匹,無傳,謀令大夫武窬舍,上造熊馬傳著其馬識物,弗身更,疑罪。.廷報:犬與武共為偽書也。

译文:

蜀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大夫犬有私马一匹,但无马传。他出谋使大夫武潜入上造熊的房内,盗取其马传。犬自己没有动手,也是由武改写偷来的马传。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犬与武共同伪造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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