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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祖训,一卷,明洪武二年,命中书编次。

其目十有三。一《祖训首章》,一《持守》,一《严祭祀》,一《谨出入》,一《慎国政》,一《礼仪》,一《法律》,一《内令》,一《内官》,一《职制》,一《兵卫》,一《营缮》,一《供用》。

至六年五月书成,太祖自为序,复命宋濂序之。

此本佚濂序,惟太祖之序载篇首。序称“开导后人,立为家法。大书揭于西庑,朝夕亲览,以求至当。首尾六年,凡七誊录稿,至今方定。命翰林编辑成书,礼部刊印”云云。然则诸词臣仅缮录排纂而已,其文词悉太祖御撰也。

其中多言亲藩体制,大抵惩前代之失,欲兼用封建郡县以相牵制。故亲王与方镇各掌兵,王不得与民事,官吏亦不得预王府事;尤谆谆以奸臣壅蔽离间为虑,所以防之者甚至。如云:“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见天子,私下傅致其罪而遇不幸者,其长史司并护卫移文五军都督府,索取奸臣,族灭其家。”又云:“如朝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或领正兵讨平。”然则靖难之事,肇衅于此;高煦、宸濠遂接踵效尤。是亦矫枉过直,作法于凉之弊矣。

皇甫录《明记略》云:“《祖训》所以教戒后世者甚备,独无委任阉人之禁,世以为怪。或云本有此条,因版在司礼监削去耳。然《永乐大典》所载,亦与此本相同,则似非后来削去。录所云云,盖以意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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