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譊、妘刑殺人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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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十月癸酉,佐競曰:[士五(伍)譊刑人(?)市舍【……】]【……】□□定(?)曰:[譊歠(飲)宗妘,亡【……】][□□不可起,怒,以刀刑(?),棄刀【……】]不(?)得。診、問。鞫:[譊刑審,妘殺疑。]九月丙寅,丞相、史如論令贖舂。倉人【……】九月丙辰,隷臣哀詣隷臣喜,告盗殺人。問,喜辤(辭)如告。鞫、審。已卯,丞相、史如論磔【……】【……】

译文:

(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二一九年)十月癸酉(初一),佐競(呈報)說:[士伍譊,在市官的旅館中砍斫人□【……】]【……】□□定說:[譊給宗人妘喝,逃亡【……】][ □□站不起来,憤怒,用刀砍斫,丢下刀【……】]不得。勘驗、查詢。審理(結果):[譊之砍斫確鑿無疑,妘之殺(人)不能確定。]九月丙寅(二十九日),丞相、史如判决並命令妘贖舂。倉人【……】(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二二七年)九月丙辰(初三),隷臣哀将隷臣喜押送到官府,並控告爲搶劫殺人罪。查詢(結果),喜供述如同控告。審理,确鑿無疑。(九月)已卯(二十六日),丞相和史如判處並磔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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