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发展,我们已在前面依着有关其经济条件或经济基础的田制税法去说明它,但在田制税法关联着官僚内部经济利益的配分,而经济利益的配分,又关联着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田税制法方面既不复能维持均田制租庸调法,而采行以资产为课税对象的两税法,由是而有“丁随粮行”的一条鞭法,乃至“永不加赋”的“丁银摊入地粮”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显然不能再袭用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种新的经济体制,是须得有种种能与其作有机适应的社会制度来配合的。由隋唐开创的科举制,正好是在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现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结果。这里暂不忙解述科举制如何创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且先看看所谓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渐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
九品官人制创行于曹魏,乃由秦汉所施行的郡国举荐方式转化而来。汉代选用人材途径,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国等机关有辟举,在郡国还得定期举荐。选贤与能,原是各种选举方式的共同目标。而贤能的鉴别,又是它们的共同困难。然在世家、望族以及与其结托的门生、故吏等等特殊社会关系尚未显著发展以前,其困难还不过是选举客观标准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发现,植党营私、钻营奔竞的流弊无法避免;而等到长期的官僚统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们的后裔,逐渐依种种社会经济便利,造成特权势力者了,他们无论在中央乃至在郡国,都隐然成为必须征召举荐的对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无疑是考虑到此种既成事实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设大中正,于郡县设中正,将所管辖区内人士,无论已仕未仕,悉入品状(品指德行,状指才能及治绩),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为登用黜陟的张本。将全州、全郡县人士加以品状,绝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办到,而上述特殊社会势力者或大家名门的存在,亦不允许他们作任何客观的评定,于是品状云云,就完全以门第高低为准了。所谓“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唐书·柳冲传》)。“尚姓”无异是贵族社会世禄世官的复活,而与秦汉选贤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在整个专制官僚统治上,会发生许多不利的影响。
首先,在专制官僚社会,原来是用刑赏为维持统治的两大利器。专制帝王对臣下的权威和臣下对于他的服从,完全是靠着这两个把柄。所谓“圣人之治也……必须赏罚”;所谓“赏厚则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韩非子·六反》)。说明离开了或失去了赏罚的运用权力,就等于说是降低或削除了专制帝王乃至官僚们维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晋经宋、齐、梁、陈,推行到隋及唐初,愈来愈成为变相世袭制。凡百官族姓为备中正选报稽考而特意编修的家谱家状,已经无异是他们子孙世代为公为卿所依据的张本。他们生而有做官的特权,且由家世决定了做官的等第,已显然是赏不可劝了;再加他们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拥有我们在前面第七编中所述及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应的政治权力,又差不多是罚不易加了。专制君主的赏罚权力被限制、被剥夺,正好与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应,但那却非中央集权政治形态所能容允。
而且,选贤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贤者在职”的理想的实现程度,确也能测定那种政治场面的休咎与吉凶。但所谓贤者与能者,并不是在政治过程以外“预定生产”出来的,他们必得是在有所劝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环境下,居定思危、励图上进的结果。如高门大族子孙世世为官,他们上进的志向、殚精竭虑以求治绩表现的努力自然就没有了。所以由魏晋以还,在宋齐梁陈诸朝,“高门大族,门户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进,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则希荣切而宣力勤,便于驱策,不觉倚之为心膂”注61。
又况那些靠家世、靠门第的官爷们,不但因为“安流平进”、“不邀恩宠”,有的还为了“风流相尚”,谈论或研究一些与治道无关,甚至反乎治道的东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后,《老》、《庄》、《周易》已开始成为清谈资料;其间五经经义虽亦被谈到,但谈论或研究旨趣,非为有益于治平修省,乃在于清逸兴致。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晋代有山涛、阮籍、嵇康、向秀、刘伶、阮咸、王戎,即所谓竹林七贤,均尚“无为”贵“自然”;南朝更变本加厉,举朝上下,皆习于三玄(《老》、《庄》、《周易》),兼重佛义。末流所届,至由“无为”、“齐物”论旨,引出非名分、非纲常、非礼教的“危险思想”。在当时篡夺相寻的变乱情形下,认真讲起纲常名教,特别是君主大义来,在时君听来,既未必投机,而在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们自己,实也有些难于启齿。但不谈也就罢了,由谈“自然”支离演变到反纲常名教,那就根本同专制官僚社会“立国精神”相抵触,所以,一到统一局面稍有头绪,这流弊就急需予以矫正。
最后,官僚社会的融通性或韧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让一般所谓“下品”或“寒人”,也有上达的展望;而当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文化传播接触较为频繁,有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机会的场合,更须把封锁的仕途开放一些,藉以冲淡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更须把统制思想与统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与治化的统一功能。
所有这些方面的现实考虑,说明了变相世袭的九品官人制,不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且尤不适于那种统治的高度发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内,对于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办法做去,而照应着经济、文化的现实进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袭用秦汉那样比较缺乏组织系统的官人法式。
科举制应时产生了。
二
隋在长期分立局面之后,完成统一大业,在用人行政方面,自有许多不能不重新来过,自行拿出适应新局势的办法。然因当时世族大姓势力还过于强盛,而隋之创业,又是成于北方族姓关系最称根深蒂固的关中、关东一带,所以文帝开皇间“虽有秀才之科,而上本无求才之意,下亦无能应诏之人,间有一二,则反讶之,且嫉之矣”(《文献通考·选举考一》)。炀帝大业中乃大改选举制,创进士科,以考试为选举标准。更大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征辟远近儒生。但为时不久,社稷沦亡。一切举士新规,只有期之于继起的王朝。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文献通考·选举考二》)。
开科取士体制,至唐始大致完备;而我们在此所当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规定的如何详密,而是它对于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补强作用。
考试大别为学馆生徒试、乡员试和诏试,除后者为间一举行者外,其余两者为取士重要途径,而整个科举制对于官僚政治所曲尽的功能,亦存于此两者之相互补充与相互制约。
唐代开设了许多种类和性质不同的学校。除各州县分别设有学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学二馆:二馆为弘文馆、崇文馆,有所收生徒为皇族及最大显贵子弟,等第最高;六学为国子、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前三者分别为二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学之所,而后三者则分别为八品以下、低级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学之所。学校的等级分得如此严格,而所学科别,又分别按照“身分”需要,互为区别:七品以上,经典为重,八品以下,技术为重。学校教育及所习性质不同,显然会先天限制入学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对于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曾由几种形式上的平等规制将它冲淡了,朦糊了。
庶人、皇族国戚子弟同样有入学机会,那不是非常平等么?此其一;凡属学馆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经过考试,此其二;就是不入学馆,亦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此其三。最后一点,非常重要,如其没有这种规定,前面两项形式平等,都没有什么意义,而用科举制打破门阀垄断仕途的目的,亦将无法实现。所以,到了天宝十二年,虽一度“敕天下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但至十四年,又“复乡贡”。我们由此知道,唐代的科举学校并行制度,从表面上看来,任何人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入学校就似乎成为不必要了,但除乡贡试毕竟多一些转折,没有生徒试那样直接外,就应试者讲,虽然不入学校也行,学校将因此减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会讲,却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贵胄们把持仕途的局面改过来,叫他们的公子王孙和卑贱的庶人一同考试,那显然是不容易办到的。学校在这场合就无疑在起着“蒸馏”或“滤清”的作用;而且,学校所设科目,因受教者社会地位,有深有浅,有通有专,那不仅可藉以昌明经学,训练专门人材,而对未入学校人士,亦将因此发生学习上的示范影响和思想统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开放,决不是基于什么平等或民主的观念,到了唐代那个历史阶段,要完成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是不能不采行一种比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实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环境中,太宗践祚之初,虽颇思在各方面不过于重视关东旧族传统,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临源二公主降士族,婚于当时大姓崔、卢,犹以为难,而慨然谓:“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耶?”注62门阀相互结托,形成莫大社会势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们牵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别士庶;接着中宗、玄宗、代宗、宪宗、文宗等朝,皆有类似性质的选述。谱学与依品官人有关,至唐代而反特别兴盛,无怪唐代四百余宰辅中,大姓崔氏占三十二,杨氏、杜氏各占十一,卢氏十,郑氏八,其他属薛、柳、武、苏等氏者,复共达数十人。他们把持朝政,自难免不垄断仕途。所以为庶人下品“网开一面”的科举,名额极受限制;而考试及第的人,又不一定可以直接入仕。于是,奔竞请托,百弊丛生。“开元以后,四海晏清,士耻不以文章达。其应诏而举者,多至二千人,少不减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献通考·选举考二》)当时“王公大人,巍然于上,以先达自居,不复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骑蹇驴,未到门百步辄下马,奉币刺再拜以谒于典客者,投其所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问,则再如前之所为者,名之曰‘温卷’;如是而又不问,则有执贽于马前自赞曰:某人上谒者。嗟呼,风俗之弊,至此极矣!此不独为士者可鄙,其时之治乱盖可知矣”(同上)。
科举限制愈严,竞争愈烈,而其对思想统制,亦愈易就范;对上级官僚,亦愈易卑躬屈节表示忠诚。士之“可鄙”与否,满可不问,官僚的统治,却显然由此注入了“新血液”。可是,在那些考试不第而又请托不遂的人士,尽管脑子里充满了“纲常名教”,不得“犯上作乱”,但一有发泄不平的机会,他们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唐末王仙芝、黄巢即由屡举进士被摈,愤极而起义;此外,如李山甫、李振等皆因屡举进士不第,图谋报复,故由黄巢暴动至朱温柄政,所有旧时世家大姓,非遭杀害,即被贬黜。千年来门胄高第,几一扫而空。彼等个人仇怨之伸雪,实体现着“寒人”、“下品”长期横受门阀压迫侮辱之社会的历史的反抗。
然而,这不是科举制引起了唐祚的覆亡,而是唐代顽强的门阀势力,妨阻了科举制缓和作用的发挥,或者说,唐代施行的不彻底的、狭隘的科举规制,仍不够适应当时已经活跃而发达起来了的政治的、文化的场面。
三
如其说,科举制是中国后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它自然不会随着唐祚的覆亡而衰落下去,反之,妨阻着科举的门阀势力在唐末所蒙受的致命打击,却无异为此后科举制的发展除去了一个障碍。
在宋元明清诸代,我们已讲到那是中国大土地所有制或中国型庄园制经济特别发达的阶段。那些大地主或庄园主,虽然有不少是由豪族、大姓所转化过来,与所谓中世门阀还保持一些历史的联系,但他们的社会性格,却显然变得更为流动,就政治上说,就是更接近官僚的场面,而那些以商业、高利贷业起家,在当时流动经济上,日益增加其社会重要性的地主们,当然也更希望仕途能为他们的子弟敞开。所以,唐代创建的科举制,以及伴随着科举制而产生的其他官人举士方式,就为这些朝代所继承并从多方面予以扩大和充实而变得更系统化了。
比如,就科举与学校的关系方面讲,我们已明瞭唐代把学校与科举相辅而行,首在使贵胄对庶人保持某种区别,次在对有思想训练和学科重点方面为一般提供示范的途径。宋代科举,大体虽沿唐旧,但曾一度在王安石秉政时代,把学校看为养士之所,于是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升至上舍生,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可是,安石去职,“寓试于学”办法即废。直至明代,又使“学校诸材以待科举”;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这一来,学校就变成了科举的必经阶段,就变成了官僚养成所。但进学校需要相当费用,而在学校所习学科,又同时可以在校外习得,结局,学校自然要失掉存在的价值,而把举士重点移向科举了。
科举在唐代本分有进士、明经等等科别,而对每一科别所要求通解的科目,又依其将来入仕需要,分出必修、选修;此外,更设定各种技术性科别,如书算等,以待低级吏员和庶人。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唐以后各王朝,对此变来变去,似乎还退步了。宋代对考试科目,前后多所改变,而对于经义、策论、诗赋的抉择,曾在新旧派间卷起极激烈的论争。最后折衷办理,将进士分为诗赋、经义两科。元代又把诗赋、经义并作一科,而于通考两者之外,又加入一项策论。乡试、会试同。明清两代大体一样。
为了使应试者答论不离题太远,特别于经义考试的文体格式,曲加限制,是谓制义;制义规定文字须逐段相对,又名八股。八股起于明,而更严于清。科举试演变到以经义为主体,而经义的阐述又被拘束于八股的文体中,就体制上说,是愈来愈简单划一了,就思想统制上说,是愈来愈严密,愈走进牛角尖了。但我们这里且不忙讲它的利弊,先且看看伴着科举制而发生的其他官人方法。
一切都须经过科举始得入仕,那无怪我们的历史家如钱穆先生一流,把科举作为中国社会平等的表征。即无贵、无贱、无贫、无富都须经过考试,考试不因富贵而保证其不失败,亦不因贫贱而阻碍其成功。但我们把贫贱先天限制着出身的较深一层的道理丢开不讲,史书上曾非常明白的告诉我们,官人举士之法,历代并不限于科举。宋代对于科选异常重视,且于科举制度之改革,贡献尤多,但“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注63。官从这些方面杂滥取得的多了,而从科举入仕的就少了。其他不讲,仅恩荫一项,就多到了异常可怕的程度。依宋任子制:一人入仕,其子孙亲族,俱可得官,官愈大,所荫愈多。甚有荫及本宗以外之异姓,荫及门客、医生的。高宗时,中书舍人赵思诚曾力言恩荫妨碍仕途之弊,谓“孤寒之士,留在选部,皆侍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调者矣”(《文献通考·选举考七》)。明清两代在形式上,虽惩宋之弊,把恩荫的方式变和缓了,但明初荐举盛行,此后亦杂流并用,清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特别是捐纳一项,明有纳粟监之例,清自嘉道以后,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恩荫既行,不仅为变相世袭之赓续,且还推恩于贵者之亲故;而捐纳之设,又无异为富者大开方便之门。我们历史家讴歌之“平等的社会”,原来如此!
然而,为补救科举制偏颇所施行的恩荫与捐纳,即有弊窦,究不能以此为科举病。我们且进一步看看科举考试施行过程中所表现之“平等”。清代以异族入主中国,特别需要利用圣人之言的经典,利用统制思想与仕途的科举制,利用热衷科举或利禄的知识份子,而达成其统治的目的。而为认真做出一点成效来,曾在顺治十年的上谕中,对当时神圣的科举取士内幕,揭示出了这样的一幅污浊景象:“国家崇儒重道,各地设立学宫。今士子读书,各治一经,选为生员,岁试科试,入学肄业,朝廷复其身,有司接以礼;培养教化,贡明礼,举孝廉,成进士,何其重也,朕临御以来,各处提学官,每令部院考试而后用之,盖重视此学员也!比来各府州县生员,有不通文义;倡优隶卒本身及子弟,厕身学宫,甚者出入衙门,交结官府,霸占土地,武断乡曲。国家养贤之地,竟为此辈藏垢纳污之所。又提学官未出都门,在京各官开单属托,既到地方,提学官又采访乡绅子弟、亲戚,曲意逢迎。甚至贿赂公行,照等定价;督学之门,竟同商贾;正案之外,另有续案,续案之外,又有寄学,并不报部入册。以致白丁豪富,冒滥衣巾,孤寒饱学,终身淹抑……种种情弊,深可痛恨!”(《东华录》[顺治十年])
这段话不但告诉了我们:仕何事?还告诉了我们:士如何才能入仕?
四
然而,我们如其从这些方面来评论科举制的流弊,那就同流俗历史家昌言科举制的“平等”优点一样,太失之支离了。
一个把专制君主顶在头上,还需要各种封建势力来支撑场面的官僚社会,它如何能允许真正选贤任能的考试制度!它又如何能允许全国的用人大权都交给旁人去执行!专制君主及其大臣们施行统治,没有用人的特殊权力,没有任意拔擢人的特殊权力,就根本无法取得臣下的拥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全凭考试,他们就不会对上峰表示特殊恩遇,这与以前经九品官人法“安流平进”的人士,不肯“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一样。所以,任一施行科举制的王朝,都必得为专制君主保留亲自钦定的制举方式,必得为其他大官僚保留诠选、选授、衡鉴一类的拔用方式,所有这些,再加前述的荫补、捐纳,不但会影响到科举的名额,并会多方限制已录取待任用及已录用待升迁者的做官机会。——一面昌言科举取士,一面又用种种方式抵消科举取士的作用,不是非常矛盾么?
然而更矛盾的却在科举考试内容与科举制宣扬的选拔人材的目的,完全不相符合。如其说科举及与其伴行的学校,在为了养成或鉴定从政文官,则学校所习、科考所试,应针对其从政所需。笼统的经义,特别是以特种文字格式讲经载道的八股,可以说是与实际政治毫无关系,而抒情言性、吟花弄月的诗赋更是相去十万八千里。这种离奇现象的解释,真如有些人所说,是由于当时君主大臣们,都相信“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经通一切皆通么?不是的。清康熙颁贴各地学宫圣谕十六条中,有两条答复了这种疑问,即:“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
如其我们不否认科举制也希望能达到选贤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却在使人的思想拘囚于一定范式中;在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标上;在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朦糊智识水准逐渐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种族或阶级意识。如其说,它对于前一目的的达成,过于有限,但对于后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确不算小了:试想,纲常教义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后,不是重复成为我国的正统思想么?社会进步了,文化也逐渐开展,一般“居仁由义”、吟诗作赋的有识人士,不是日益熏心于利禄,而不复以国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为念么?统治者是异族,他们就忠于异族(虽然其间也有少数不仕异族的坚贞人士),统治者是同族,他们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义,本来由儒家的政治哲学立下了“坚实”基础,但其充分发挥,却是由于科举制。
科举制像从外部为中国官僚社会作了支撑的大杠杆,虽然它同时又当作一种配合物成为中国整个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