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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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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山始记于宋僧神解,共三十三目。今志中注出,存其旧也。

一是山相传有三十六奇,省志、府志诸书所载各异,数又不备,今从《道山纪略》。

一闽山、钟山为是山之支,其依山诸胜迹,例得志。

一私祠、淫祀不志。

一名胜古迹,年代有考者,先后条列之,无考则从其见名之始。名见于《唐志》,在唐后,名见于《宋志》,在宋后,其未尝见名者,志于卷末。

一寺观定以创建之年代,其无考者列于末;祠庙则从神之先后。神生于唐,志在唐,神生于宋,志在宋,不以立庙早晚论;若恒宿天神则首列之。

一石刻先碑后碣,无考者为“疑刻”。

一碑刻已没,无文可录者,存其名于“石刻”志下,注“今亡”。碑刻已没,有文可录者,下注“今亡,文见某志”。

一是志从宋倪守约《赤松山志》例,志人物。

一有第宅园亭在山麓,其人可传者,入《人物》,“流寓”附。

一宸翰谨录卷首。

一是山艺文甚多,今约存之。

一艺文从府志例,夹注于诸志之下,不另卷,以便览者。

一志中遇宦闽者,俱注明字某、某地人。入《名宦》,则注“入府志名宦传”,使游其地不忘其人。

一志中遇“闽产”,俱注爵里,著述于下,已入《人物》者,旁注“详人物”。

一志中有旁注“见石刻”三字者,互见《石刻》。

一石刻有阉勒姓名、僧颂功德者,概不志。

一山前山后略绘二图,余不悉具。

一红雨山房为纂志之所,《志》成志之,不忘其朔。

一纂志人刻石,例得自志,艺文例得自收。

一志中引用诸书,或采其文,或存其事,不能备载书名。

一是志分十卷,卷首志宸翰,次名胜,次古迹,次寺观,次祠庙,次第宅园亭,次石刻,次人物,次仙释,终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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