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州开元寺道邑撰
稽首圆明出尘障,无等大悲调御尊。
唯识妙理及能诠,信解证空诸贤圣,
我今略赞无师释,譬以微光助日明。
冀诸未兴启心源,因兹悟入于意旨。
令中根品舍小趣大者,此言中根,非谓中乘,即以执空之者名中根,在执有及中道之中也。又此渐悟之类,非决定小,又非顿悟,从小趣大,故名中根。此解为正。
于真谛理悟证有方等者,唯以真如名真谛,余皆名俗谛,净留染舍,又依他遍计无漏有漏,如次留舍。
又今此论爰引六经者。问:下引解脱阿含经,何但言六?答:意证此论第三时教,故不说诸小乘经也。若(难问)尔,即不合引楞伽。答:彼经既明唯识,故兼引之,不同小乘。
华严中说唯心等者,此中不以唯识唯心解于渐顿,但以深密空教(般若)后说,故名为渐。华严成佛初说,顿被大机,故名顿教。此据多分,名顿教也。问:华严既是佛初成道二七日,即说未度舍利弗等,何故入法界品有声闻耶?答:虽初成佛即说华严,度声闻时华严未毕,何妨半后得有声闻?又云:舍利弗等皆化声闻,非真实也。若尔,既非实声闻,便显华严唯是顿教,与疏相违,理为不可,故前解正。
非被独觉、声闻、无性等者。问:此论既是第三时普为发趣一切乘教,如何此说不被下机?答:此据唯识为宗,故唯被上。若据上下通文(论文),破我执说三科等,可被余乘,故不违也。
而就本缘名为佛说者,以佛本愿为本缘。
唯有无大定智悲者。问:佛既唯有三法,云何见色身等耶?答:此二众生善根所起,而就本缘称佛色身,犹如文义。又解云:诸佛色身,悲智所现,本愿缘故。若尔,文义应然,云何不说?答:名言戏论,色身不然,不可为例,二解俱得。然准下第十,前解为胜。
若依自识,有漏心现,即似无漏文义为体者。此有解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小离过也。似于无漏,名似无漏,非影质相似者。此解不然。地前虽未离过,岂可不能变似文义?若不许变,凡夫第六应不通缘十八界等。若言染不染别,故不相似,亦应碍非碍别,心不缘色,带相缘如,皆应不可。应正解云:但是有漏心变似佛教,皆名似无漏,不要离过也。问:此师既言佛不说法,便无本质,何得名似文义相应?答:此两义解。初云:虽不说,谓佛本愿强缘力故,众生变似文义。如实空华,虽无本质,虚妄强缘,心变似相。此亦应尔。二云:此言似无漏文义者,唯似无漏,有定等(智悲)故;不似文义,不说法故;文义之言,相从故也。此解难知。本意唯明教体,何因唯似无漏?
故大般若至汝亦不闻者,引证。问:此师义升摄喻经,如何会之?解云:此亦佛不说,众生自闻也。问:既佛不说,何故云已说如手中叶,未说如林中叶?答:此意云:我已为缘,众生闻者,犹如手叶;未为增上,众生未闻,共如林叶。此约已为增上,即名为说,非实说也。问:彼经云我不说法,即证不说;亦云汝亦不闻,应实不闻?答:不闻者,不闻佛说,不遮自识生也。
展转增上力二识成决定者,佛及众生互为增上,故言展转。二识成决定者,如来成悲决定,众生成智决定,由成悲故为众生说,由成智故解佛言教。又如来成决定说,众生成决定闻。又如来所说决定善,正依修之者亦决定善也。
言不说法是密意者,此会前师不说法教。问:密意如何?答:此有多释。一云:一切诸法,以如为体,真如绝言,故云不说。二云:三世诸佛,说法无别,我成佛来,所说之法,不异余佛,离彼更无,故云不说。三云:佛所说法,三性之中不说,遍计是有,故言不说法也。又云:法体本有,不由于说,故言不说,非不说也。末后一解,楞伽经意,前三般若等文。
性用别论至十处全者。此以色心实法为性,不相应等假法为用,蕴处界中各别处摄,故言别论。言色蕴摄十处全者,意显色蕴之上非无(有乎)。自余假法,瑜伽不言色摄彼名等,但言十处,故知即据性用别也。
对法论云:成所引声者,此文意证摄假从实,不言名等,但云引声,即摄假名随实声也。言成所引声者,成就无漏人所引之声也。或云:成者,实也,谓真实利益众生所引之教,名成所引声也。
我法唯善,汝唯无记者,此天亲论也。彼论意说,谓萨婆多等云:十五界唯名有漏,如来所说名句文既是无记,云何受持此法得福甚多?故世亲答云:汝小乘等十五界有漏名等是无记,我说世尊一切无漏,故所说法唯善性也。故彼颂云:是故一法宝,胜无量珍宝。此说我法有记,故持一偈胜无量宝施也。
法、词二无碍解等者。问:此文不说声名通善无漏,何以为证?答:解者,智也。缘声名智,既称无碍,必是无漏,相随于见,故声名等并通无漏。又无碍解,第九地得名善慧地,故声名等通无漏善。
谓余相续识差别故等者,能说能听,互为余也。相续即身所变文义,名差别识。
堕八时者,或云昼夜各四时,或云说华严八会时,或云八转声诠诸法时也,此皆未可。今准净三藏说,梵云一瑟咤,此云乐欲;若言頞瑟咤,此云八时。古德错翻名八时,应云乐欲,此解为正。
复言行时由先熏习连带解生等者,初言诸字即熏成种,言行字时连带诸字,亦于心上聚集而生,乃至后后字时皆相连带也。言有三心现者,诸行两字各有卒尔寻求,同故合说,更加决定故说三心,不尔应五。又唯行字现三心也。此解无妨,准相连带前解为善。
既于初字有卒尔心等者,此据连续而闻,不据新新而解,乃有七心。初闻诸字,有卒尔寻求二心。次闻行字,决定知诸,目一切行,唯有决定。次言无时,未知无之所无,复起寻求一心。次言常字,乃有三心,决定知无,目此常法,有决定心,知此无常,便起邪正,有染净心,相续未断,名等流心,故唯七心耳。
不尔教体至亦应如是者。若不依此性用别质而取,摄境从心,即应教体便成有漏及染、无记,以闻法者非必无漏及善心故。三宝真如,若随能变,应通不善,应唯有为。
即糅杂集、救俱舍论、破正理师者,集论之本,无著所制;集论之释,师子觉造。初首西方,本释别行,安慧糅之,合为一本。糅者,杂也,因以易名云杂集论。言救俱舍等者,世亲本于经部出家,后回向大已,为萨婆多造俱舍论,意用经部之义,密破有部之宗。有部觉已,众贤论师造俱舍雹论,安慧师乃救世亲之俱舍,破正理之雹论也。
分别不同科者,科文之大意,总有四种:一、分别不同科,二、义类相从科,三、以文从义科,四、以义从文科。今言分别不同者,护法等述已投诚,即言利乐有情,令法久住。安慧等序本师意,乃说此障得果。本师唯陈一意,未至具辨两能差别。言分别不同,二主无非意别,故今初分,即当分别不同科也。
起殷净心等者,此三句中,初句意业,次句身业,三业之中身最胜;后句语业,以言申诚故。
如律中说至在暗复远,以意业礼者,此据别体三宝。若同体者,周遍法界,无近远故。问:设约别体,佛及菩萨、阿罗汉等,天眼、天耳,远见、远闻,何故明暗?答:三解:一云、所敬佛僧,近远、明暗虽无差别,但能敬者,情为故耳;二云、今约所敬,通于凡、圣,未必一切皆天眼、耳;三云、且约住持,故作斯说。
三轮因者,身语意三业,能发三轮,故为因也。由身业能运神通,由语业能记说自他所知事,由意业思择故,能当来教诫他也。
于前唯识所遣清净者,遍计无礼由妄识变亦称唯识。问:遍计所遣如何言净?答:由遍计遣依他识净,合而言之名所遣净。
于前所断清净者。问:无漏有为,既是依他,何名所断?答:且据染说,不言净分,或净依他圆成摄故。
分,谓少分净等者。问:如来智周德圆,舍无常色,获得常色,可言满净即者。菩萨色身既唯有漏,如何得言分净即者?答:菩萨色身虽是有漏,五蕴之中,四通无漏,即名分净。非要五蕴皆通无漏也。又有解云:道共无表既是无漏,亦通色蕴。又解:菩萨既受变易生死,得胜舍劣,故五蕴身皆名清净者。初解为胜,后二不可。何者?且第二解者,无表既从所防所发以立色名,故非无漏。若望所依,无失也。第三非者,悲增顿悟,八地已前未得变易,应非分净摄。又疏解云:无垢名净。变易既是有漏,何名无垢?故知不可。问:证理之人,可称分净。世亲既是地前,何名分净?答:有二种净:一、证净,二、信净。世亲虽未说理,而能深信,故名分净。
唯识性者境,第七声是能差别者,第七啭声有二:一、依声,谓即根等;二、于声,谓即境等。识性真如,今当第二,故言境也。是能差别者,谓诸圣者,于此无为,证之深浅,阶降不同,是所差别,故真如为能差别。由斯般若经云: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也。问:何故所敬第四啭摄?答:第四为声,为由此人有德堪敬,故第四也。
稽首造此论,善逝体所生者,造此论者即弥勒也,善逝者佛报身也,体者即法身也,所生者即子也。言弥勒菩萨是佛报法二身所生之子,或是口腹所生也。教我等师者,世亲之师即是无著。
世亲虽是地前菩萨者。问:彼论自言佛圣弟子,而能造论。世亲虽信,既未得圣,如何造论?答:圣即弟子,要须得圣。圣之弟子,何妨地前?如言药叉天之众。问:若言圣之弟子,即能造论,何故瑜伽说见谛迹,方能造论?答:小乘造论,要见谛迹,大乘不尔。彼论通三乘言,故说见谛迹也。菩萨利根,何妨地前造论?
师资相因等者,若师资次第即法、佛、僧,若显说次第佛、法、僧,若修次第僧、法、佛也。
善逝善说至牟尼子者。此之三句,佛、法、僧宝,如次配之。言无畏无流者,谓佛能离怖畏,灭生死流,故能证理说教。又无畏者,无五怖畏。言无流者,离欲、有见、无明等四暴流也。
对法说云至无等妙法真圣众者。会者,契会真理。既言诸会,即通三乘也。问:若通三乘,何言无等?答:此说如来妙法,通被三乘,故言无等,非谓小乘名无等也。麟角善根僧种类故者。麟角独出无佛之世,虽无多众,是部行类,故僧中摄。此大乘解,若萨婆多麟角善根,法中所摄,未断无知,觉未圆故,非佛所摄,唯独出世,不得名僧,故法中摄。善根者,谓三无漏根。萨婆多过去有体,三根具有;大乘唯有后二,无所未知,可当知故。萨婆多计菩萨二根,亦法中摄,唯独出世,未成佛故。问:教理行果,何法摄耶?答:独觉三根,行果所摄;菩萨前二,行法所摄。
同相三宝者:真如觉性,法身佛宝;任持自性,名理法宝;一味无诤,理和僧宝。
二、所调能调善方便故者,所调谓众生,能调谓教法,佛于此二知机授药,名善方便。
四、财供养等者,菩萨地说有十种供养:一、现前,二、不现前,三、现前不现前,四、自供养,五、令他供养,六、俱供养,七、财敬,八、广大,九、无漏,十、正行供养。前九财供未以为喜,第十正行方欢喜故。
我即安慧,自指己身者。前言护法,此云安慧,盖影略耳。
四姓者,谓净行、王种、农夫、商贾。劣中妙者,或约根性,或约三界。在家等四者,在家、白衣、出家、苦行、非苦行。邪定等三者,有言邪定谓恶业,正定谓见谛等不定,余二可知。异生等四者,即异生、见谛、有学、无学。
十利者,瑜伽第三十五六中说,皆有自利利他。且纯自利中利者,谓诸菩萨耽著于定,弃舍思惟利众生事,名纯自利。纯利他者,谓诸菩萨已得自在神变力,说法诱令回求大乘,名纯利他。余九准此释。二共利者,谓诸菩萨将乐生首,于一切时,修施戒等,以为其因。兼发悲心,哀矜含识,总将持己,善拔济有情,令彼心求无上觉。上觉自他双益故,故名共利也。三利益种类利者,意说菩萨自行五相等事,自利益时,复能令他行斯五相,得其利益。令他所行得利益者,是菩萨自行利益之种类,故名利益种类自利利他。或可此是前二利益之种类,故名利益种类。或可菩萨所行自利利他,行非一故,名种类也。此中三释,无有胜劣,任情取舍。此言五相,谓无罪相等,彼文不能烦录。四安乐种类自利利他者,谓因乐等五,种类非一,俱能自利利他,故名安乐种类自利利他。五因摄利者,谓诸菩萨于众生所不加伤害等,是名菩萨寿量具足因;施光明衣等,是显色具足因;于诸众生舍离憍慢,是族姓因。如是等类名因摄利,更有广文不能烦写。六果摄利者,谓诸菩萨寿量具足,于长时无间积集善品,功德圆满不失正见,是名菩萨寿量具足果。若诸菩萨显色具足,大众爱敬咸共归仰,凡所发言无不随用,是名菩萨色身具足果。若诸菩萨族姓具足,大众尊贵供养称赞等,是名菩萨族姓具足。更有多果大意如是。七此世利者,若诸菩萨所有世间出世间,一切能得现法涅槃诸有为法,是名菩萨此世自利。又诸菩萨所化有情,由此获得现法利益,是名菩萨此世利他。八他世利者,若诸菩萨于现法中与忧苦俱,数数思择修习善因,是名菩萨修习后法自利利他。九不毕竟利者,谓于欲界财宝具足,及世间清净若因若果,是不毕竟自利利他。十毕竟利者,若诸烦恼一切永断,是名毕竟自利利他。
一、因乐至乐所发业者。问:乐所发业,应名乐果,何得名因?答:如得第三定者,定中之乐,能发于业,此业能感第三禅果。约此义故,业名因乐,非谓一切。如五欲乐所发之业,虽与乐俱,非乐因也。又为求乐果所造之业,皆名乐所发业,非要与乐受俱。此解稍宽。
有漏乐者,三界所系者。问:第三禅已下,有乐受故,可许有乐,已上无乐,如何言三界系乎?故次答云:调畅身心,皆名为乐,舍受亦能调畅,非唯乐受,故言非唯遍行受数中乐也。
无漏乐至是乐自性者。此取无漏乐受,名为自性。问:有漏乐受,何非自性?答:有漏之法,毕竟除断,非真实故,不名自性。设有漏调畅身、心,虽名为乐,非乐受故,亦非自性。故此唯取无漏乐受,名自性乐。又但是无漏之乐,皆名自性乐,以离有漏苦故。前解为正。今观疏意,云是乐自性者,此之一句,通结有漏。但以受数,名为自性,非要无漏也。疏:四、受断乐者。谓六识中无漏心、心所法,粗动劳虑,此等灭时,假名为乐。即以灭尽定二十二法种子,为此乐体。
又要具四缘,方应造论。如瑜伽论六十四者:第一、于古昔诸师,应离憍慢;二、于诸有情,当起大悲;三、于同法者,深生敬爱;四、不欲彰己有胜伎能。
虽三义别,二意造论者,谓利有情,令法久住也。
此上即是等者,此有多解:一云:此字之上,具有发端等之四义。二云:今造此三字,是此字已上,故言此上,即三字皆有发端等义也。三云:此字、上字皆有发端等义,正解此字、上字相从故来。四云:上字应为者字,误为上字。四解初胜,若准体例,上下叙论,皆有者字,末后为善。依清辨、般若灯论,以斯四义,唯释此字,故中二解非也。
或但不解无明名迷等者,前解约人,此解约法,无明邪见为法也。前迷谬者,即后迷谬之者。
先云人我至不该余趣者。问:旧云人我不通余趣,便有太狭之失。今言生执非情,是生而不执我,岂不太宽?答:五蕴身上发毛爪齿,虽是非情,亦执为我。既通非情,无太宽失。问:人执太狭,生复太宽,应言我执,何不取之?答:滥于法我,故不说也。又以理释,生即四生,此通诸趣,又不太宽也。
二者、担此至没三界故者。问:初言难断,可兼二障;后之三重,应无所知?答:并通无失也。二、云难越者。担烦恼故,难越分段;担所知故,难越变易。三、云押溺者。由烦恼故,押溺有情,通处四生;由所知障,押溺有情,唯处化生。四、云坠堕三界者。所知障感变易生死有漏之法,三界系故;又所知障为烦恼根本,故所知障皆通四生。
前四通取断诸二障者,此中正解第五,而言前四者,相对明也。言即根本沉下者,此明第五我、法二执,是诸惑本,微细难断,故名为重。
先离八品至方断我见者,如阿那含人断欲界俱生惑时,先断八品贪等,至第九品方断我见,此即根本未断时枝叶已断。第四地中我见亦尔者,第四地中观法无我,永伏我见更不现行,第五地断害伴,六地断羸劣,七、八、九地断微细随眠,此即断根本时枝叶犹在。故知但约见无学道,非余位也。
无有小障不依执生者。问:独头贪等,岂依执耶?答:此约第七中执,即六识贪六依而生也。
所知障中至殊无品类等者。问:此为问谁?若问护法,护法所知有多品类,障与执亦各不同,何故问言唯有法执,殊无品类?若问安慧,安慧障、执体无差别,如何答中言五识、法爱等是法执等流?答曰:此问两师并皆无过。若问护法,问以烦恼、所知各有一百二十八言无品类,不说法执言无品类也。若问安慧,理已极成,答亦通二。若护法答,不可唯言五识之法爱、恚是其茎叶,以第六中轻执、轻障亦茎叶故。答中言五识等者,即等六中轻执、轻障。若安慧答,五识中障虽即是执,粗细有别。第六识中有分别故,可为根本;五、八识中无分别故,即是枝条。今观疏意,唯安慧胜。问中既言所知障中唯有法执,殊无品类,不可以烦恼、所知二障品数齐等为无品类也。又此文正叙安慧。若问护法,理未然
由受尽时故得二无为者,由苦乐受灭得不动无为,由舍受灭得想受灭无为,不言忧喜者,苦乐摄故。
问:既尔至亦得无为者。得与不得,二俱有过。若言得者,何故经言三乘同坐解脱床,二乘不断所知,不证无为,便非解脱?若言不得者,断烦恼障,证生空理,即得无为(已上)。何故断所知障,证法空理,而言不得耶?今解:实得无为,为烦恼缚,胜三乘同断。且约烦恼,言同解脱,非谓所知亦须同断。故第十云:择灭有二:一、离缚得,二、灭障得。故断所知障,亦得无为。更有别义,至下当知。
修禅定时,受为胜障者,胜定障有二义:一、胜即定障。受能领受于境,障定强故,受得胜名,此下劣受,名为胜障。二、胜定之障也。如得初禅定,领受下劣,生爱味故,更不进修,即是第二禅等胜定之障也。前解为正。今说彼是彼分涅槃者,谓伏烦恼系时,离缚所得无为,名彼分,与彼真理稍相似故。或四静虑外道等,将为涅槃,故名彼分。
又二乘等,虽得二灭至非为不住者。言二乘等,虽得有余、无余,住此二涅槃中,非是不住二涅槃也。以无大悲般若,不得无住处涅槃,故言非为不住。由此二乘,但名解脱,非真。言以是假故者,约择灭说。言十地证如真,非解脱者。十地菩萨,有大悲般若故,可得名真。烦恼未尽故,名非解脱。问:二乘无余,既无身智,如何言住耶?答:无余涅槃,有余同得。身智灭时,涅槃方显。如无间缘,前念灭已,缘方显故。非谓身在,不得无余。
若大乘中至互显者。此说小乘等,名谬执我法;影显大乘清辨,名谬唯识。以清辨说我法皆空,不得言谬;彼说唯识亦无,故名谬也。亦解小分唯识,不可称迷。萨婆多比量宗言:我所说离心之境者,简汝所别不极成,大乘不许心外境故。因言许除毕竟无者,简不定过。问:彼既简过,此量应成?答:不然,且有决定相违过也。决定相违,改宗、法、因、喻。如声论对胜论立声为常,所闻性故,如声性。今立量云:汝离心境,应非离心。实有许除心、心所,无为不相应等是所知故,如龟毛等。此恐他作不定,故遮心等。设不简之,亦无此过,大乘不许无为等离心有故。又有解云:彼有有法自相相违过。量云:汝所许离心境,应非离心境,心境二法随一摄故,如心、心所者。此过若成,一切应然。即应数论对佛弟子云:汝声应非声,所作性故,如瓶。此即不尔,违自宗故,自语相违故。此既有过,故彼量成。此中且出二过,非无余也。
清辨量云:汝之内识至如汝心外境者,此有不定过,为如我心外境许所知故,证内识非有耶?为如识性真如许所知故,识实有耶?
依摄论第四,至立一意识者,问:既有一意识,如何言有眼耳等识耶?摄论自解云:彼彼依转,得彼彼名。此如何等?犹如意思业,在身处所,发动于身,则名身业;在语处所,发动于语,则名语业;与意相应,名为意业。此识亦尔,虽有一识,于眼根转,则名眼识;于耳根转,则名耳识等。又引颂曰:远行及独行,无身寐于窟,调此难调心,我说真梵志者,彼自释云:远行者,游历一切所识境故,名为远行。为证此义,复说独行,无第二故。无身者,无形质故。寐于窟者,居在内故。言调此者,于如是心,作自在故。难调心者,性𢤱悷故。彼更引教,不能具述。
有云一意识,但说前六识者,此西明师。
经部觉天等计者,此正叙觉天,兼说经部。准婆沙论百二十二,唯觉天无心所也。
经说三法和合名触者,既言和合是不实,余准皆假。化地部说缘俱有法者,心缘境时,亦缘心所,及此境上所有四相等,并能缘之也。
故作斯论者,此通结前师,今造此论,亦标后二。
虽知此心至不了妄故者。问:初言虽知此心虚妄显现,即是已了妄讫,何故复言若不知真,不了妄耶?答:初未达真,虽知虚妄,以有漏故,未能深了;证真已后,方能尽了,皆如幻事。故下论云:未真觉位,长处梦中,要至觉时,方能追觉也。
如是三分成立唯识者,有云:三分即相见自证。此解不然。诸师立分各各不同,何故独言三分?又复陈那不释此论,故知不可。
准瑜伽释摄论等,故有此判者,瑜伽有此三种相应,摄论十殊胜:初二境,次六行,后二果也。
由此灭道,或非世间者,灭道二谛,即第三俗。若对胜义,可名世间;约无对治,故非世间。
心与境冥,智与神会者。有解:初是后得智,现量智境,故名为冥。后是根本智,真如妙理,犹若神也。会即亲证。又初约心王证境,后约心所证境,即俱是根本也。更有别释,不劳烦述。
以八转声释世间等者,彼释六波罗蜜,世、出世间,皆通八转故。疏言等者,彼云:世间者,谓六波罗蜜是世间故,乃至依世间故,名为世间。出世间者,谓此六波罗蜜是出世间故,乃至依世间出故,名出世间。然此疏云是世间出故者,出字谬也。或疏意兼释出世间,故加出字。然者,略也。
此释顺下长行论文者,此二种假,皆在于说。故下论云:世间圣教,说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实有性。又云:如是诸相,若由假说,依何得成?故知随情施设,并由假说也。
若尔,真如非变,应非唯识者,此难意云:非识变,应非唯识。收答意云:相见说非我法识变,我法依相见识变名唯识,真如得唯名真如,非我法不离名唯识。
后后遂有相见分生者。问:此相见分无始先有,如何此说后后生耶?答:虽实未熏,前前已有,犹如说蕴从取而生,约义说故。
又第二解至义依于体者。言以无依有者,所执我法,无无实体;能执之情,其体不无。无体我法,依于妄情,故言以无依有。言义依体者,此圣教我法相见体上,有主宰义,即立为我;有作用义,即立为法。我法二义,依相见体,故言义依体也。
三、法转相依者,我法依二分,二分依识体。
思量即识准前释者,前释第八通二义,异熟即识熟随现行,今此第七思量现行,故但准前持业一义释也。
了别别境至然滥第七者。别五变第七,别缘第八,故有滥也。第八缘境,即同前六,非是别缘一法,故不滥第八。
依第二至不可言一多者,因果空门,俱不即不离故,不可言一多,真无别故。
三、滥有财,恐以异熟为思量了别境者。问:此既自他双举,为与依主何别?答:若以己(己法)从他所依而立名(自名),是依主也。若将他法为己物,是有财也。虽举自他,相各别故。又有财全隐自名,依主自他俱举。疏约前解,故有滥也。
四、滥邻近者。问:如四念住,全取念而不言慧,名为邻近。今此何故自他举耶?答:此实非邻近,少分相似,所以言滥。又邻近亦同有财,有其二说,自他双举,亦名邻近。若尔,与有财何别?答:随其两释,单双举双明。只是有财将他属己,邻近隐己从强,故二别也。
前唯有体,后亦通无者,此即第一体有无对。下之三对,如次可知。
今者相分,必有似无名无者,此会瑜伽,彼云无亦名法;今约相分,但是似无,非实无也。
意生者,随意识生。摩纳缚迦者,此云儒童,或云高下,于自高慢,于他卑下故。此等诸名,广如枢要及大论解。
世亲、金刚至约三世者。彼论颂云:差别相续体,不断至命住,后趣于异道,是我相四种。释曰:差别者,谓我相,见五阴差别,于一一阴要执我故。言相续体者,谓众生相,见身相续不断故。言不断至命住者,谓人相也,一报命根不断住时,名命相,即当此经所说人相。言后趣于异道者,谓寿者相,命根断灭,后生六道,名后趣于异道。此四相中,第一总通三世,后三如次过、现、未来。
二向不定者,即第二果向不定也,次超别故。且次第者,得初果已,断欲界俱生初品烦恼,乃至断第六品加行、无间二道已来,皆第二向。若超果者,谓先伏欲界俱生六、七、八品烦恼,入见道断,即以顺决择分及(见道)前十五心为第二果向。故瑜伽五十七云:未知当知根,得为三果向。即前三果也。准此,后二果向亦有超次,应名不定。以论中不说后二果,故不言之。若初果向决定,唯取决择及前十五心,故非不定。或可初向亦有不定,至有先伏欲界俱生五品惑等,及不伏者入见断时,多少不等,故亦不定。若准此解,疏云二向不名,即初二向也。论中云等,非唯等圣,亦合通凡。如经中说:天授、祠授,亦圣教我。
崇聚生因者,有二释:一云崇者,尊崇义,即一崇言,通蕴、处、界,皆可尊故。二云崇者,即积聚义,即唯属蕴,不在处、界。此解为胜。生者,即处也,此十二处皆生识故。因者,即界也,谓十八界通现及种,为诸法因。
十善巧等者,处非处即十力也,根谓信等,世谓二世,谛谓四谛,乘谓三乘。
故此但说近依他依者,故此颂中言识所变者,但说识之所变依他二分,为我法之近依也。若望真如,得为我法疏远依也。以真如与依他为依,依他方是我法依也。
此五种类者,即信、贪等也。有云:如第八识遍行起时,余识遍行未必起者。此说不然,无所以故。
论说唯二依他性者,即摄论也。问:何故言唯二,岂无余分耶?答:诸师共许唯见相故,或自证等见分摄故。
不尔,如何名他心智者?若不尔,唯除真智,余皆变相者,即他心智应不得成,以后得智不外取故,知他心智者必后得故。既不能亲取他心,故知必有相分。此意为下,即有一师后得无相,故作是说。
非有似有者,不同真如,故名非有;从缘生故,名为似有。
如大造色者,此意言大之与色各别有种,大种生时,傍令色种亦能生现。相、见二分虽不同种,自证生时,击彼相种亦令生起,故得说言转。似二分色非大种同,即言亦是大所造相,非识种起,何妨言识变?
似依他有二分体无者,此相见分似依他有,自性是无。言如自证分相貌似有者,如即似义,似自证有,体实非有。
如依手巾,变似于兔者。问:兔头即喻自证,如何此云变似?答:自证从种变生,故得言变;依他虚幻,故称似也。
无明支通三性者,无明既通三性,故知三性皆有执。问:岂有无明即有执耶?如第八识虽无无明,亦许执故。答:有无明必有执,有执不必有无明。无明无处尚得有执,何况有无明耶?问:护法如何释此缘起论文?答:相传有三释:一云:言无明支通三性者,约第七识中无明说,第七无明与前六识三性俱故。二云:约随转门,随萨婆多分位缘生无明支时,一切皆是无明故。三云:约所知障中无明说,故通三性也。此上三释,乍观可尔,道理俱违。所以者何?且初释云约第七无明通三性者,理未必然。彼论自言无明支通三性,岂第七俱是无明支耶?第二解云:随转门者,理亦不可。彼萨婆多无明支位无善心故,彼宗所计同性之心尚不并起,况三性耶?第三解云:所知障中无明者,亦为不可。无明住地既摄是染,亦不可与善心俱起。又所知障中无明非有支摄,故此三释俱为不可。若以理通,初解为胜。第七无明非正支摄,助支可通。下论云:正发业者唯分别,助者不定。故此无明亦有支摄。如说有漏,表与漏俱。由第七漏令诸善等得成有漏,故此无明得通三性。又第七无明,疏能发业,何非支?亦如八俱受、想,疏能起爱及名言故。且作斯会,道理犹难。缘起论者,世亲所造。护法既依世亲,总不相违,故作斯释。余之二解,烦不能会。
由识自体至或有执故者。此即安慧三分之中,唯自证分是能执也。
我执不依自证起故者,自证唯法执依,不具二故,所以不说。问:何故我执不依自证?答:自证但守自体,有轨持义,故得有法;不取外境,作受义隐,故不说我。
我名能见等者,此部计根等能见,觉知我非能见,以神我能证彼根等见,觉知诸法故,说为能见也。
世间圣教执说我法者,世间亦说圣教,唯说非执。
见变似能取亦相分摄者,如心缘心所变之心所亦相分摄,故此师我法唯依相分。
以护月师同时故叙者,护月不释唯识,护法同时,故因叙也。
世间凡夫但说似情等者。问:若似能执情,情既在内,其体不无,即是以内似内,以有似有,何故此师前解云以内似外,以有似无,即上下文自相乖反?答:今解约似能执情,前解约似情之所执我法,故不违也。问:论文自云诸识生时,变似我法,何故要似能执情耶?答:我法无体,不可言似,不可牛毛似龟毛故。
不许末那有法执者,论说末那四惑相应,谓我痴等,不言法痴法爱,故知无法执也。问:安慧何知余之七识皆有法执?答:诸论皆说三界虚妄心心所等,若无法执,何言虚妄?若尔,即第七识亦是虚妄,如何无法执耶?答:既有我执,故成虚妄。
八识生时,变似于法,六、七似我者,此文总谈,应言八识生时,除第七识,余之七识,变似于法,六、七二识,变似我也。
又解至我法之相者,此师意云:自证分上,别有依他似我法相,以为自证亲所缘境。若无此者,自证便无所缘,以见相分无实体故。问:准此即后解为胜,何故疏云后解难知?答:既有似我法相,又非二分所收,故难知也。问:此师前解,相见既无实体,一切根尘并遍计自证,缘何为境?亲疏所缘,并悉无故。答:有云:若以他自证分为疏所缘,此亦不然,五八识等不缘心故。又既无亲缘,疏亦不立,对谁为疏?然唯此师自证得缘假法,根尘等相,皆名似法许缘也。此师无不缘有,有得缘无也。若论相生假实,皆互相生义。自证生相,见实生假也;种子生自,证假生实也。第八相分,种是假变故。
第六、七识至变似我法者。问:五、八既不执,如何似我法?答:今言五、八识变似我法,不约执说,或似六、七妄情所执,或似主宰作用之义,故讲似也。又五、八相见,似六、七现,非以有执名似我法,故不相违。
觉爱论云者,以菩提流支,译二十唯识论,言觉爱论,无别觉爱也。
此对经部三释如前者,即指前我法分别熏习文中三师释也。
以下文至无安慧解等者,此约安慧前解,若据后解,亦有内识所变我法,即与难陀等同,下文亦有。
非如识性依他中实者,此师一切相分皆非实有,然是依他。虽是依他,非如见分依他中实,即许依他通假实也。问:龟毛等影像虚疏,可许非实,如何一切相分皆非实耶?答:一切相分皆体虚疏,名影像故。然龟毛等影像更虚疏,故举言之,非全是实。问:假法如无,非因缘故,如何相分是依他耶?答:假非因缘,乃护法义。此师假法亦作因缘,故是依他也。又依他者,依识变生,名曰依他,非是从种所生之依他也。若作此解,相分即非因缘,前解是本。
此即说有三分之义者,此解内境是实,疏亦胜义有者,即是说有三分家义。
若第二师唯有二分等者,即见及自证分也。言释此少别者,唯有相分,不入四胜义中,余之二分无,亦胜义有。
俗谛中,初至无可胜过者,更无下劣之法而过,此第一俗能胜过于彼也,非是更无胜此初俗。
其四真谛至非诸论有者。瑜伽虽有四俗,而无四真,彼但立一,非安立谛也。
以上略明至但难陀释者,此结我法分别已下文,唯明二分,故但难陀二分并是依他,故亦兼于护法。乍见略明颂上三句,似欲通结前文,前云相见俱依自证,故知不结于彼。又准合作二文科,愚夫已下总解三句,此云略明三句,即结愚夫已下文也。
心变似我至众同分摄者。问:心变似法,随质蕴收;即蕴计我,应随蕴摄?答:蕴体即法,实法随蕴收;蕴体非我,实我不随蕴。又解:即蕴计我,五蕴所摄;离蕴计我,随能计心,四蕴所摄。疏云:众同分摄者,以所计我无多差别,我相是假,众同分宽,故同分摄。若准独影,唯从见后解为胜。
众如一瞿声别目牛者,瞿声是总目于九义,谓方、兽、地、光、言、金、刚、眼、天、水。兽主亦然,兽是总称,具含诸兽别名,牛主当其一也。
如汝虚空者。问:数论虚空,五大所摄,即是转变无常常住之因,此便不转说。汝许如何不有能立不成?答:此有二解。一云:准下叙计中解,空大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故知彼宗别有空无为,二十五谛不摄,许是常住,故得为喻。彼宗二十五谛不摄空无为及时、方等,亦如蕴不摄虚空也。二云:喻既不成,应更成立。应立量云:汝虚空应是常,许无初后故,犹如神我。
又因喻至他比量故者。今此因喻,若约自许为量,此则不成常遍之因。虚空之喻,自不许故。若约他许作他比量,设不自许,不着许言,亦非是过。
别破外道,准义可知者,文言作业,偏对胜论;受果、解脱,通难二师。
且如同处不相离色等者,且如能造四大,及所造色,同在一处。又如成眼根,即有色香味触,及一眼根,一身根,并地大等,各多极微,更互相遍,及其诸根得时,各各有异。我体亦然,虽更互相遍,作业受果,无妨各异,如何即令相杂成一物耶?
有情共果,虽处无别等者。意云:山等共果,虽处无别,不可难言一受一切受,以非是一切我,处无别故。问:他若例云:诸有情我,虽处无别,亦非一受一切受,以非是有情共果,处无别故。此如何通?答:不可为例。有情共果,是所作受,不得一受一切受;我是能作受,故合一受一切受。
如众灯光,各有所属者,此他救云:我体虽遍,作业之时,各有所属。如一室内,有多盏灯,照一柱时,能发多影。灯光俱遍,发影不同;我体虽遍,作业各别。亦不可言灯光各别,一灯灭时,余尚遍故,以真一灯光有缺故。
前说三计,皆是此摄者。问:僧法以思为我,思即行蕴,如何言离蕴计耶?答:虽计思为我,而不立思为行蕴,故离蕴中收。问:如外道计二十句等,彼虽不立蕴名,自佛法谈之,仍名即蕴计我。今数论计思,何不谈彼名即蕴耶?答:二十句等,外道虽不立蕴,然实执色等蕴以为其我,故得谈彼名为即蕴。僧法虽复计思为我,然不执行蕴,故不为例。此解难知。既是计思,岂非行蕴?何不同于计色即蕴摄耶?又解云:数论我是即蕴计也。疏云前三师是离蕴者,约多分说,以有胜论,故成三计者,理亦不然。疏言前三皆是离蕴,故不可言从多为论也。今助一释,数论所计之思,是常是遍,是同虚空,即与行蕴中思相貌全别,故非即蕴计也。问:若尔,何故前说见分为我,疏中举数论为例?答:前据佛法实义,说彼思为见分,不约数论所执,故不违前。
瑜伽四计即彼后三者,如瑜伽六十五说:四计者:一者、计我即是诸蕴;二者、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三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而住异蕴、离蕴法中;四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亦不住于异于诸蕴、离蕴法中,而无有蕴,与一切蕴都不相应。
大乘一念,二俱得缘者,有质无质,皆得缘也。独无不生,萨婆多独无本质,心不生也。俱无得起者,经部师相质俱无,心得起故。问:萨婆多缘空华等,以何为质?答:缘空华时,杖彼实华,为本质也。问:经部师如何无境而心得起?答:如灭定等,虽有微细意识,心所及境,一切皆无,心得起故。此皆难解。六二缘经,如何会释?
犹如蕴性者,五蕴体性,无常非一,意取为此二喻,故言蕴性。问:此师计蕴为常无常?若计无常,岂可即蕴计我,我体是常,而蕴无常?若计是常,如何以蕴而为同喻?喻无所立,量不成故。答:有二解:一云彼计是常,今别以因喻量,云汝五蕴应非常一,积集性故,待众缘故,犹如瓶等。此量成已,方得为喻。二云彼计五蕴无常非一,即蕴之我体常一。宗计如此,不可责也。若无过失,何名妄计?破一比量,准此成立。
根及属色者,扶根尘名为属色,属于根故;亦有本作尘色,义虽不违,不如属色,尘滥外故。
然别有体非常无常者。问:若别有体,如何得言不即不离?复与大论第四计我何别?彼言不住蕴,亦非蕴外故。答:虽别有体,体与其蕴非即非离。彼论第四虽言即蕴,蕴与其体而即有异,故不同也。
应定说是蕴,不应说非蕴者。今兼破非我者,谓彼宗但计为我,不计为非我。既尔,即但应言即蕴,不应说离蕴。又解:如言蕴非蕴,蕴是正说,非蕴兼说。今言我非我,亦正破我,兼破非我。此并难知,不如直例。汝既不可说是有为无为,何得论其是我非我?有解:如别又量至故无过失者。此准义,灯但取我上有为无为义为喻,以我既不得说作有为无为,故其义亦不在有为无为也。意云:此为无为义不可说,即不在我非我聚中摄。汝我亦尔,何故即在我非我聚耶?问:此我上为有有为无为义不?答:于我上有不可说作有为无为义,非必即有有为无为义。意取此不可说义为喻,具二立故。若取自解有为无为为喻,恐阙能立,又违论文。论中自云不可说作有为无为,故解有非更有,和会妨难,如灯及别钞。
虽自性体至故不定过者。问:准因明他比量,得以他法为不定过。今他以自性为不定过,于理不违,何故疏断非共许故,无不定耶?答:疏意此是他中共比量故,不得唯他法为不定过。此亦不然,唯自比量,不得他法为不定。设是他中共,亦成不定也。有助解云:若以自性入宗中云:我及自性,应是转变无常,理则不违。此解虽善,便彰师之过也。
虽一有情至然说法界者。非一个有情而有此二十句执,若望法界,多有情可得有之。二十句者,五蕴各四。色蕴四者,谓色是我,我有色,色属我,我在色中住。初一是我,后三我所。色蕴既尔,余蕴准知。
言我执显非唯见等者,谓我见唯身见,别境慧摄。今言执者,谓通王所。问:诸处皆说见为能执,何故此说通心心所?答:执是着义,诸心心所,皆有执着,见是慧义,故不通摄。执我法中,见为其首,余处偏说,亦不相违。又深取名执,唯见得名,沉溺执着,余亦名执。问:若言余心心所皆有执,即安慧五八等执,应为正义?答:不然。今此意明我见俱时,心心所等,皆名为执,不说于余,故与安慧不相似也。
不称本质,至五识亦应有执者,五识不缘着外,故云不称。若尔,六七亲缘相分,何不名称?答:六七相分非我,而执为我,故名不称。既不缘着质,义即与不缘本质同故。
二、有间断至五取蕴相者。问:言识所变,此是何识?五取蕴相,复是何相?答:疏初解云:此中所言五取蕴相,或总或别者,是第六本质;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既云第六本质,故论言缘识所变五取蕴,即是第六意识缘第八识所变五取蕴相也。问:若尔,第八所变色可尔,余之四蕴,第八不缘,如何称变?既无变义,亦不得言五取蕴相。答:今言变者,非谓八缘从彼种子识生,四蕴现行,亦名第八所变,是因变故。问:变义可尔,四蕴既非第八影像,何名蕴相?答:如下论云:邪教所说蕴相、我相,是影像我相。今言相者,体义是五蕴之体相,非是第八相分名相也。又解:识所变者,除六,余七也。五取蕴相者,能、所缘相,俱名相也。以第六识缘彼诸识相见分等,计为我故。问:既通见分,即是能变,何名识所变耶?答:自证变故,种所生故。此二解中,后释为正。
第六本质至实亦有者,第六所缘唯言五取蕴相,不别言本质者,由第六所缘有多种法故,不可一一别言,非如第七唯缘一法,故彼举质也。
十地云远随现行故者,即同此论恒与身俱义;不作意缘故,即同任运而转义。
二、非初道断者,此约渐次声闻及菩萨说。若准超前二果不还者,欲界九品修惑,并见道断,非此所论也。
初简修道不相应惑者,谓即俱生、独头贪等。前言非世道伏者,简于此。此不与我见相应之惑,世道皆能伏之。
若顿悟者至伴已伏故者。此言顿悟,谓超前二果人见道已前,虽不能伏我见,而能伏彼伴类之惑,故此我见通见所断。问:前言非世道伏,即显不能伏彼我执俱时之惑,何故今说先伏伴耶?答:非要俱惑方名为伴,余修道惑亦名伴,故不相违也。
此中所说二乘执故者,此中说修道数数断者,即说二乘之执也。以二乘人修道数断,俱生我执故。亦有疏本作二我执字,即是此中六、七二我执也。第三句云细而难断,即是此中二识俱执。此说为正,不劳格也。
二、以行相而说者,生空断生执,行相相当故。
又解脱道至亦名为初者。此解脱道望修道,亦得名初见道,即初名初见。前无间见道之初,名初见道也。三心者,准法执说者,第二心方断法执,故我(执)名初也。
此并第八亦能受果者,此谓前六识有异熟,故能受果。
变易而非本中二说,即十八部中二师义也。初师立十六谛者,以五唯五大从我慢生,五唯入俱句故。后师五大从五唯生,五大生十一根故。五大及五唯量,是俱句摄。下之义别,即此二说。
勇尘闇者,有能生大等之功,故名为勇。从微至着,以细生粗,故类于尘。未生法时,相貌未显,义同于闇。余黄、赤等,皆傍翻如一。瞿声目于九法,因义明之,非此所要。
或名觉者,觉察知我所须,即便生故;思想于我,故名为想;渐滋长故,名为遍满;了别我法,故名智慧。
亦名转变者,从大转生,相状变故。亦名脂腻者,从大而生,后生五大,渐渐增盛,犹如脂腻,津液流溢,故名脂腻。
有说五唯总成五大等者,此师意说,一一大等皆五唯成,一一根等皆五大成也。
为用五唯至藉五大成者。神我为欲受用五唯,故须此十一根等,故藉五大而成诸根。此释有十一根及五大之所以也。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者。问:此十一根,何故生起次第如是?答:五知根是本,所以居首。五作业根,即彼根等,依彼建立,故次后明。由有十根,心平等根,方有所托,故最后说也。
如军林等者,谓四军:象、马、车、步,林谓竹树。
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谓金七十云自性能与诸法为生因是也。
若据三假相续收等者,相续、聚集、相待,名三假也。此五唯量,即是五尘。准第八卷解,亦聚集假。今言相续,亦约有为之法,此生灭相续也。
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者,彼宗色等即是五唯,五唯既由大慢等成,故五根等现量,得色等时亦得大慢。
宗言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得者。彼计大等,体是实有,是眼等现量得之。故此眼等,名为实境之现量也。彼宗现量至心平等根者。问:何故二十三谛,皆非现量所得?彼宗自许五根等是能现量,便非(现)所得,岂不相符?答:彼宗虽许根是能现量,亦是(所)现境。如心缘心,心亦许现(所)得。然五知根,不能自缘,是心平等境。心平等根,通缘自他。故此诸谛,皆现量得。又此皆是神我现量(得)也。又此智是神我现量也。又此但言大等诸法,未必全言二十三谛也。故除根等为宗,亦得前解为正。
彼计此处变为山水等者。问:大乘第八亦然,何不一处变山水时余处亦变耶?答:彼计自性能成诸法遍一切处,故为此难。大乘山等无始名言熏习种子所生,非第八成,故无此过。又变义各别,彼许自性转变成大等,自性既遍,故难合一切处皆应转变。大乘第八缘虑名变,变现之(能)缘,故不可难一处变时余皆变也。彼宗心等变时,亦非一切变故。
量云汝本至如所成相者。问:他宗体是常住,一切时有;相是转变,而或时无。今言体、相无差,此因应犯随一。又喻所成相者,他宗二十三法,有能、所成根、境差别,此相同喻,应俱不成?答:言无差别,以体与相不相离,相即是体故。此因、喻俱无过也。
前第一翻难相应三等者,即指前总别一,故应非一三文也,寻之可悉。
还应见三,如何见一等者,彼计萨埵等虽各三相,以和杂故,所以见一。今且以大等一相就本体难,言应见三相;次第二量,以大等一相就彼名三相难,故令见九。前量就体,后量就相,故二量别。
不应见一,如前见色者,前言应如未变,如何现见是一色等?今此亦然,既言各有三相,应见九相,如何见一?
又大等法至应无差别等者。问:佛诸根尘皆四大造等,应无差别,乃至一根得一切境等,相例亦然?答:虽根境等皆四大成,然各别有名言亲种,故有差别。又能成四大,体非常住,不同三德所成诸法,更有多缘,非如大等,故有别也。
大为因,慢为果者,但举大慢,余法相望,非无因果。问:自性望大,亦为因果,同不说首,而说唯言大慢等耶?答:今言意破,由三德所成,故无差别。自性即三德,故不明之,亦无过。
若有色、味、香、触名地者。问:准下文,可地有十四德,今者何故但说四耶?答:有二释:一云胜宗十八部中计各异故;二云此言四者,据总言之,下列十四,兼彰别德,故有别也。今助释云:若具论地德,乃有十四,今显体性唯四非余,余虽地德而非地体。今此四种亦德亦体,下文具明地德,故不相违。解地既然,余皆仿此。若是彼此至名时者。此意云:由实有一时性故,能令名言诠作彼时、此时、多时、少时,心缘亦尔。若无时体为因,即不能诠缘迟速时等,故知别有时体也。
若是觉苦至智相名我者,亲能和合九德。若无我者,九德不和合。九德不和合,不能起智。故以和合九德之因,名为我也。言九德者,觉乐、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也。
九德不和合至名意者。问:九德不和,何能起智?智既不起,意亦应无。答:和合九德,是我之功。意虽起智,而不能和合九德,名不和合。非谓九德相离,而能起智,名不和合。即是不能和合,但有起智之能,名为意也。又有余云:此意亦能疏和觉等,不同能我有亲和用,故云不和。非谓九德不和,能起智相。前解为正。
眼所取一依名色者,谓一极微之色,名一依也。问:今言眼所取,岂一极微名眼取耶?答:眼虽不取一微,而一微之色,即为眼所依功能也。今助解者,眼唯取色,不取声等,名为一依,非谓一极微色也,眼不取故。余皆准此。
微性等者。谓父母所生子微之上,立此量也。问:今此子微,望父母微,亦有相显形,如何说言最微名微?答:本父母微,圆量所摄,就所生中,此最微也。又约根所得境中,此最微故。问:微短二量,俱二微果,此二何别?答:微性对大立名,短性形长立称。问:大长二量,俱三微果已上立,复有何别?答:微果虽等,自有长而不大,亦有大而不长,故二别也。
一非一实至因名别性者。问:此与前数复有何别?答:前言一实即是一数,非一实者理二数等。今此即说一实与非一实异,故名别性。又如一水有多差别名一实,与火等别名非一实,俱名别性。问:若尔,与异句何别?答:彼取一实、非一实等异,此取诠缘之因,故不同也。
三、是离生至所生之离者。谓如树等被斫伐时,与空等离时,于中复能生一离体,故言所生之离。复有解云:如树被坏,初与空离,后归磨灭,复与空离,故言与空等离所生之离也。前解为本耳。
地水火三至名液性者。问:地火如何流注?答:如镕金时,地火二种,皆见流注。故此液性,通于地火之德也。现比智行至即智种子者。由现比行,方能数习。数习差别,即是念也。即能生念,故是念因。即智种子者。即以二智,为念种子。以生念故,现比二智,即名为行。
正智喜因者,谓正智相应喜是也。
先合后离之因名取业者,谓取物时,手与物合先,物与处离为后,此因名取。又解:物先与彼空等相合,由取为因,与空等离。
先合后离之因名行者,如人足等名,有质碍实,先与地合,后与地离,此因名行。无实行体,岂应然也?
但于实转异实之物者,此异即是能异实物也。问:表实遮德,实句立异;表德遮实,德应立异?答:德依实有,从本立异;不依德,德不立异。故不可例,更思。
地等色等,至根所取者,谓地等诸实物,名为实,色等诸德,总名为德,此即是总。一一实等,一一德等,名之为别。言互于彼不转者,如色是眼境,于耳不转,耳唯取声,于色不转,皆别俱分也。
四、不会无至于此合等者。如彼处人有有性及实德等,此处人亦然。二处之人不和合时,名不会无也。
一、多分别至五是一物者。问:既唯一物,何故十句论说皆有别、合、离德?答:空与色等有合、离故,时、方既有彼、此,故亦无违。
常无常门说五是常者。问:彼宗计意,既如二微之果,何得言常?答:意如二微,非二微成,故不违也。
因门中至香唯地有者,谓十句论中有因门也。火合为因者,由火与地合为因,地上所有色、味、香、触,皆是无常,由多极微之所作故。此中言地,意取二微果已上。言同类为因者,此色、味等,各自同类为因,不以他为因故。言从前同类为因生故者,疏释彼云:谓彼色、味、香、触,皆从前色、味、香、触为因生也。问:若尔,何故香唯无常,色、味、触三,亦是火合为因,同类生故?答:香唯粗地,唯所作故;余色、味、触,亦极微有,故通常、无常。
液性润重,至若常无常者。问:唯一极微不可言合,二微已上方得有合,如何合性亦通常耶?答:今说极微之上有能合性,非要合时方名为合。性是因,若极微等合,即是合果,便非合性,故不相违。
不会无有常无常等者,如觉乐等非地之德,与地不相应故,此无是常。如色香等是地之德,与地可相应故,此无即名无常。
重具德中水火德故者。今准十句论,明实具德多少中,说重是水火德故。水火既是现量得,故知所有之德亦是现境,如下自说水十四德、火十三德也。又解:重亦通非现量境,父母极微亦有重故。唯常无常门,重性既得通常,今此亦应通非现境。此解违疏,于理可然。
色味至并通二种者。谓色味等,若依地水等父母极微而立者,即非现境;依粗地,即现量得,故通二也。
德句准有能中说者,此说谓有能句不是自能生果,由实句等得果须故,得入常住能生果中。今德句中既有十法说通常住,得果之时亦是所须,故准有能亦入常生果也。
多实有中至现量所得者。多实有中,九句之内,五是现量,故得言多。谓业大有同异,全实德一分,举总句说,故言多现。
真如虚空为不定过者,真如既不离识,实非不定,恐他不解,故此遮之。下取常住不生果为因,亦即此同。据大乘自许真如虚空不离识,故以为因,非是嫌前因而取后耳。
今言常住即除觉等者。问:何故此中不简于意,许意常住不生果故,岂不相符?答:他宗之意,虽许常住而不生果,然非是心,正是所破,故不相符也。
同品亦非定是有性者,此偏据以意为喻也。今设以意为同喻,无质碍因,于此不转故。又解:今言同品非是有性者,若取觉等及意为同喻,无质碍因,于觉等有,于意即无。虽是同品意有性,而非同品定是有性。准第八因,此乃非过,以非心故,不入喻中。又宗言无常无碍,即以简意讫,故非同喻。
彼以假实地等俱名地等者,假地即彼极微所成粗地,有色德故,是眼所见。实地即坚,彼宗不立有假实地,佛法谈之,故有二也。
又言地等非别坚等者,此应为量。云实句地等,应非别德句坚等,以身根所得故,如坚等。言地等非见,不可说色离地等无者,此意说不可。难他之色,应离地无,眼所见故,如地。何以然者?大乘自宗,地异于色,便犯违宗。又地非眼所取,色即可见,眼所见因,于地不转,为喻不成不可也。文言虽总,意显别者,文虽总言,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意显无地与坚各别有性,无实水与湿各别有性。余皆准知。
业及大有至色等性故者。此说三皆色根取,然色等性唯大有俱分也。
即实句空至名空耳根者,若无空时,耳必不闻,故以空为耳根。领受声时,于身便起善恶作用。余根准此。问:耳根即空为体,应是常?答:耳虽即空,然是无常。亦如二十三谛,虽即自性,性是常,所成大等转变无常,此亦应尔。又空耳虽常,取境之用,而是无常。此解为正。
且十一德至一一简略者,眼根所取无碍色,应皆有碍,眼根取故。如地等色量既然,余数等十为量亦尔,故一根为十一量,余皆准知。
又因虽有他随一等者,今难余德等,因言非实摄故。德句坚等,大乘自许,即是地等。今言非实摄者,乃自随一也。疏云:他者,即是外道之他也。以宗是外道法,故指大乘为他。
有等等一体法者,唯和合句耳。
或遮决定相违说八句胜者,相违量云:我有性,离实等三有别自性。因云:许实德性故,如同异性。
非无之因至有性上有者。非无之因,非彼不许,于实等转。今言唯彼许者,简大乘也。
实等许至外无别等者,意言实之与有,其义无差别。实等非无,实等之外更无实。有亦非无,何须实外别立有。乍观之者,恐不能悉,故此录之。
然此有别而无总量者,若总为量,即不可以德业为喻。疏中三合,虽即是总量,文外意也。三合为量,应以和合等句为同喻也。唯除有句,不得为喻,他自许是实等性故。
若破十句,有不定失等者。若破六句,以大有和合,皆是一体法,非一之因,于彼不转,故非不定。若破十句,即有能等四句,皆体非一,故为不定。
今言七句至异实性故者。准异实性,因有不定过,为如德、业异实性故,七句有非实性?为如实句异实性故,七句无非实性耶?理但应言异实句故,即无此过。论中既云若离实等,不言异实等,故言性者,误加之也。
若不尔至犯相符过者,若不尔直例,而要令九法之上立非实性者,即德、业二句,他先许有有德、业性,即是非句性,故犯相符。文中但言句、德等,例亦应尔。
又性、体别故者,有句为性,实句为体,故唯举二。
然彼计无至故但破九者。问:彼宗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即应破八,何得言九?答:此据设执和合是现量义,故得成九,无说一句无设执文,不同和合不可相例。
虽是缘不至现量所得者,谓彼宗虽亦许有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之法,如龟毛觉等,然彼计非必现量心所得,以龟毛等比智生故。又有解云:以义字牵向下读,谓彼宗实等,约义而言,虽是缘不离识境心等所得,然非必现量所得,若离识实等,必现量得。故今破之,虽有二解,前解为正。
谓如意缘实时,藉我及合德等者。问:彼所许意,形如芥子,然不是心,何故此言如意缘实?答:彼宗计意,虽非是心,而是能缘。亦如计我,虽不是心,仍名现量得境,意亦应尔。今更解云:其实彼宗唯许觉等能缘,疏主以自义谈之故名意。若不尔者,意即是实,如何彼说意缘于实?又无处说意能缘故。
准此知境,六皆现量等者,能缘之智,既约设遮,现量者意,故说通六。准此知境,若据设遮,六皆现得。又云境据本计等者,十八部中,有本末也。
计时方者,此与胜论实句时方,同实有体,是一常遍,但能生义别,故此破之。
此吠陀论者,此有四种:一曰寿,谓养生缮性;二曰祠,谓祭祀祈祷;三曰平,谓礼仪、占卜、兵法、军陈;四曰术,谓异能、伎数、禁咒、医方、业也;五明四论,西方显德,因弗先之。
然声性至彼无同喻等者。彼计声性既不能诠,故下破中,彼不可用声性以为因,同喻与我为不定过也。
一、计常声如萨婆多等者。彼计一一法缘阙不生,皆有一非择灭无为,故引为例。问:大乘亦尔,何论有部?答:大乘非择灭假非实,有不同声;计萨婆多无为皆实,故偏引之。
今破一切小分,亦自破者。问:论云有执一切声皆是常,此中计声有全有分,唯计内者,应非此叙。为有此义,故疏解云:今破一切少分计者,亦自然而破也。或即全分、少分俱兼,名为一切;或言一切、少分、一切。
若破所发音声等者,此师计声,于中有三:一、音声,谓寻伺所发言语音响;二、能诠声,谓音响所发声是;三、声性,谓音响声之体性。初唯无常,后二是常。今破所发音声,即第二声也。若破第一,便犯相符。声显三种,准此可悉。
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等者,此虽言生一切有情,非不能生无常等法,故论言能生诸法也。问:此师四大生心法耶?若能生者,心应有碍,何得下难无方,言如心、心所?若不能生者,何故此云能生一切?答:有三解:一云:此师心、心所法别有无碍,清净四大所造,故心、心所亦得无碍。二云:除心法外,余根、尘等皆四大生。言能生一切等者,约多分说,由心、心所非四大生,便无质碍。下难无方,故引为喻。三云:彼计极微无差别,所生之法有碍、非碍,邪宗妄计,不足责也。虽有三解,末后为本。或复解云:顺世心法许有碍相,于理未详。又以佛法至此即破实者,彼计极微虽是圆德,若拟宜亦有方分,此约实破,非是设破。
子微今以量至互影显者。前文云既同因量者,即是量无别义。前文破前以是无别为因,此难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意明影显所以然也。
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者,此中三微而有二义:一云即子微名三微,父母及子以为三故,三微之果名三微果,即第七子(孙微)也。二云孙微为三微,亦第七子,以父子孙为次,孙第三故,三微即果,名三微果。二解俱得。
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者,疏既唯难父母极微,即许子微已上并成根境。依捡十句论,子微既非现得,即非根境。彼论说云:二十四德,几是现境?几非现境?色、味、香、触,或是现境,或非现境。云何现境?若依附大非一实,是名现境。云何非现境?谓若依附极微及二极微果,名非现境。准此,即以三微果等,方为眼境。疏中偏约顺世师义,亦不违彼文,以此论中合二宗故。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者,此且约色果而言;若据心果,即因碍果非碍。
一应无次行等者,二十唯识论曰:若无隔别所有青等眼所行境执为一物,应无渐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又应俱时于此于彼无至未至,一物一时理不应有得未得故。又一方处应不得有多象马等有间隙事,若处有一亦即有余,云何此彼可辩差别?又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彼与粗物同一处所量应等故。若谓由相此彼差别即成别物不由余义,则定应许此差别物展转分折成多极微。(已上全文)
又我等者,等二十三谛差别体相者。前云二十三谛无差别者,约体而说,俱自性故,所以不破。今此约相而说,二十三谛名有差别,举我等之,皆入所破,故二别也。
我但破汝至我即为定者,意云:我宗色等是虚幻法,体非真实,故不可言定有一异。问:大乘虽不立大有同异,色等诸法既非兔角,即体非无,色与色同,与声等异,即是同异。此望法体或一或异,四许之内必随一中,今既破他,良无自犯。答:法体虽有或同或异,而非执定,诸离言假,与名自遮,无说有异有同,故与余宗全悬别
等取自所依三大及余眼境者,三大者,除风;言及余眼境者,谓数、论、量等十一德,此皆眼境,并入宗中。
如共故至故非异者。此宜交错配之。应言如共故非异,即别法体故。非一不尔,此文难解。又解:他宗既不许非一非异,疏言非者,传误文矣,应为亦字。若作亦字,不须交错配之。
双无之言无所表故者,但言石女无儿,即知石女无女,何须更云无女?后无女言无所表也。今言非一,即是表异,何须复言非异?后非异之言无所表也。
●疏。卷第二。
境界有对等者。问:所缘、境界,此二何等别?答:所缘,谓心、心所。缘虑于境,境能拘碍;于心、心所,为境所拘碍。则唯七心界法界一分能缘虑者,名所缘有对。境界有对者,谓根及心、心所,于彼境界能有功能,或缘或照,名境界有对。宽、狭有异,故有差别。问:境界对中,心、心所法与所缘有对,复有何别耶?答:疏自解言: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名有所缘。合言执者,非谓遍计,但心、心所有缘虑用,得境亲缘,名之为执。此则所缘有对。若境界有对,根及识等于所取境,但有照了功能,即成境界有对;不缘余缘,自有境界有对。非所缘对但是所缘,必是境界有对,故二别也。准俱舍论,更有水、陆相对,昼、夜相对,各有四句。行相易知,思之。准作
经部极微十处摄者。问:此师极微唯意识得,何不同于大乘法处所摄?答:大乘极微唯意假想,故法处摄。经部用此成假,故十处摄。亦如大乘十八界种,唯第八境应法处摄。然随所生之现十八界摄,彼亦应尔。正理论中至别有色者。此即正理师许法处有实色,经部诤之。准此,疏云萨婆多极微以细从粗随色处者,即古萨婆多计也。若尔,何故此处不叙新师极微?答:彼与大乘虽假实异,然摄处同,故略不说。又萨婆多诤法处有实色,应有余色,谓无表等,何必诤彼极微?若正理师法处亦不许有实色,即与经部同,何须有诤?应捡方悉。
欲难不极成取成有对者,谓萨婆多极微所成有对粗色,识外有实,言不极成。经部许假,非不极成,故此不破。
能成极微至随一不成者。问:此因既犯随一,何假要以极微非实为因?但立量云汝外有对,实色定非实有,许有对故,如瓶盆等,此立量岂不成耶?何须更立不极成因?答:理虽实尔,若作此量,但破有部粗色不成,经萨两宗能成极微,犹许是实,意欲兼破粗细,故且举不极成因论之意也。
五根五境至无不定过者。问:此量既破经、萨两宗,若摄根境入于宗内,此对经部便有一分相符,何成能破?答:若对经部,但依论文;若对萨婆多,宗摄根境。又解:若对萨婆多摄入宗中,若对经部摄入喻中,各别为量,随应对二,故不相违。问:若对萨婆多摄根境者,此则兼破所成粗色,云何说此唯破能成?答:此文本意但破能成,为有过生,故须兼破。问:大乘根境既实,入宗有自违宗过,入喻有所立不成,何名正量?答:随入喻宗,须加许执,即无过失。问:萨婆多粗色实瓶,既粗色喻,应所立不成。答:彼宗粗色非皆是实,根等虽实,瓶衣垣堰是假。如俱舍说:
无为不相应至无不定者。意明此等皆名非色,设唯心等以为同喻,亦无不定。恐他不解,故此遮之。复有解云:他许不相应中和合体实可集成衣,故是不定者,理定不然。萨婆多师不立和合,经部许假如何集成衣等,故知但是虚说。又若他许成瓶衣等,今入喻中,即一分同喻阙无所立,便为自害。
二十唯识至不应成一者,彼论云:以一极微,六方分异,多分为体,云何成一?
二十颂云至应成六分者。此难萨婆多,且阿拏色七极微成,中一极微与六方极微合。若尔,即极微有六方分,何得无方?此属前文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方难。又云:若与六同处聚,应如极微者。若中间极微与六方极微同一处聚无差别者,即阿拏色应如极微,乃至粗色应知亦尔。即属此文微聚不异难也。应如极微者,一极微处若有六极微,应诸聚色如极微量,展转相望不过量故,即应聚色亦不可见。
俱舍云至皆应有分者。此即经部难萨婆多文。若中间极微与四方上下极微相触著者,即是极微许有方分。若萨婆多云我宗极微和合之时,但相资集,各各相去一邻虚地,乃至以杵撞钟,亦不相触者,即便难云:既许相资,即与六方极微冥合而住,亦有方分。故言触与不触,皆应有分。
二十颂云无应影障无者,意云:若极微方分无,即粗色应影障无。
二十颂云:聚不异无二者,谓若聚色不异极微者,应无影障二种。故彼论云:若聚色不异极微,影障应成,不属聚色也。
实于本识至作五尘相者。问:尘既有五,何故本识唯言色耶?答:五望本识,皆名色尘,俱色蕴故,以能变识唯一种故。或唯举色,影余四也。
观所缘至识上色功能等。谓第八识上种子有功能,能生缘色之识,名色功能,即以此种为五根也。如下第四卷自当解。
萨婆多师别有四大生等五因者,五因谓生、依、立、持、养也。问:为此五因,即是造根尘之因缘?为与四大,为造根尘之因缘?答:谓能造四大,与所造根尘,为其五因。非离四大之外,别有五因。
成实论师至是无常法者。此即经部之一师也。四尘造大,虽习先宗,然许无常,非同本计。此说灭坏,非转变故。
说假部通假实者。问:何故此师蕴门是实,处、界门假?答:此意说在处、界门,依缘积集,要藉多法,故是假有。若在蕴门,多义积集,蕴中虽有多法,一一极微,皆有无常、苦、空等义。又所积集,不要多法,故是实也。
二、解云根即种子至于中三说等者,准下,或取见分种子,或取相分种子,或通取见、相分种,故云三说。然难陀师只言五根即种子,此说六根,同文故来,非实尔也。
有以过去五识相分为五尘者,此陈那师义,以前念五识相分为后念质,故言过去。
触中所造假者,谓涩、滑等触是也。
对法第一云至及此种子者。彼论云:眼曾见色者,谓能持过去识受用义,以显界性;现见色者,谓能持现在识能受用义,以显界性。及此种子者,谓眼种子,或唯积集,为引当来眼根故;或已成熟,谓为生现在眼根故。此二种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也。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尔。此意云:曾见者,过去现行根;现见者,现在现行根。及此种子者,此二世根之种子。或唯积集引当来眼根者,即现在种子;或已成熟,谓为生现在眼根者,即过去种子。余文可知。
体实有至故不说者。此释所缘。论等说功能为根者,功能生识之义,大小共许,故彼论但举功能以显根体。以其根体,有部实,经部假,护法等有,难陀等无,彼此竞故,但举功能,不说根体。有云:此释不说种子为根所以。谓种子体,护法实,安慧假,大乘并有,小乘多无,彼此乖竞,故不说种子以为根也。如前解正。
唯种子者,陈那等义者,然准下第四卷,即是难陀师义,今说陈那,且据观所缘论解。
下,破所缘缘至复归正义者。下论云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见托彼生,带彼相故者,是第三、归正义也。论云然识变时下,乃是破有对色中大文第三、申正义。疏主以两节俱是第三、申正义,故合为文。于中复科第一、显识变所缘缘义者,即是此破所缘缘中第三、归正义文也。恐复不悉,故此辩之。总非十八部者。有云:除上座、大众二部,是根本部,故略不说。或云:除一说部及说出世部。何以然者?一说部计诸法但有假言说,说出世云世间法无皆实体,所缘缘者不要实体故。此二部无所缘缘义者,即并不然。疏自说云:大众、一说部等,今非一分,即在破中。何以除之?今应解言:疏主意随古人,唯说有十八部也。
故宗轮云至能了自性者,谓大众等心得自缘,引此为证。此等师意,凡圣之心俱得自缘,以出世部等说有漏心境体非真实故。此偏言圣者,举预流者初入圣故。此说心自缘者,说同念自缘。若缘余人及隔念者,大乘亦许。
又与能生识至为不定过者。设若正量部师立量云:我识外色定,是五识中随一亲所缘。缘因云:以能生识故同喻,犹如声等者。即以因缘、增上缘等,与彼作不定过。如疏可解。
若不遮心外至余识托之而变等者,此意云:今遮小乘识外法,为亲所缘缘;若遮疏者,即大乘自许第八为质,余识托之,便成自破耳。
今以为喻者,意取小分者,宗法既言设所缘、非缘,第二月上无设所缘,但有非缘一分宗法,故言少分。
以五识是至无所立失者。若所立量,即以和合于五识是有法,设所缘非缘为法,依此为宗,即同喻无有无所立失。若以和合为有法,以于五识设所缘非缘为法者,即同喻上无所立法。何以然者?以第二月唯意识得宗法,既言五识,故同喻上无所立也。
又以义减文至须除五字者。问:此正破经部和合之色是五识缘,今除五字,便难和合色非第六缘,既超本宗,何成善破?答:本意正难和合假色不得成缘,设对意识量成,非缘之义亦立。又今且以巧慧消释论文,故设除五,无违理失。
便无本质,亦非法性者,谓五识缘境,必杖本质,现量证境,得法自性,空华无质,故非五缘。
唯取五识一向缘实者,下有二解:五识缘实,既是正义,今依此释,即无不定。
然触处中,至四大分位者,以地大增名涩,水大增名滑,身根得时,但得四大,故与长等不同。
若说五识至此是识内者,设许五识缘长等者,亲所缘缘不离于心,故言识内,不同他宗亲取识外和合假色也。如缘命根等,引例可知。
色等虽有至是现量境者。谓如五识所缘五境,一一境上皆有多相,即色相、极微相、苦相、无常长短染净等相。于中色相、微相,可是五识现境,余非五识,故言一分。
和集如坚等者,坚即地也。意云:如地水等,虽是极微相,但能为缘,生眼等识,而眼识上无坚等相,故以为喻。问:今此坚等,即所和集,身识所缘,正是所破,合入宗中,何以为喻?答:此地水等,唯身识所得,若破身识境,即入宗中。今且破余四识境,坚等之上,有能所立,故且用为同喻。问:若破触境,以对身识,将何为喻?答:即以身根为喻。然所缘论,不能具举诸根为喻,但言坚等,坚等即是诸根性故。意举通喻,故言坚等,是彼论意。
四、识行相互通者,行谓行相。意云:非是缘粗行相之识,能缘细行相境。
问:眼缘心上至极微亦尔者,难意云:若缘相分,更不变相,遂同正量,直取前境;亦如萨婆多不变极微相,缘和合色,即是极微也。
顿现一相等者,疏引瑜伽第三者,彼论云:复次色聚中曾无极微生,若从自种生时,唯聚集生,或细、或中、或大,乃至分别假立以为极微。故知随细、中、大顿变,非如小乘积小成也。
前如忿等,后如悔等者,忿即是嗔,痴增名悔,悔非是痴,别有体故。
非如青等相待仍实者。问:长等、青等相待,既无差假,实云何别?答:长等相待,无短之时长必无;青等相形,无黄之时青亦有。问:青既不由黄,何得言相待?答:此但名言相待,非体相待,不同长等名体俱相待,故二别也。
然依他故可说为实者,假想折之变微相,故是依他。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者,彼论(取意)云:一由分别故,由分别觉慧,分折诸色至极边际,建立极微。二由差别故,此有十五种,谓根境各五,极微四大为四,法处实色为一,此等皆从粗色折至极微。三由独立故,谓事极微建立自相故。四由助伴故者,谓一地等极微处所,有余极微同聚一处,不相舍离,故名助伴。五由无分别故者,谓非彼极微更有余分,非聚性故。
此言瑜伽至与理相应者。言法相应称者,此总释瑜伽名。谓瑜伽者,即法相应之总称也。今分折粗色为极微,即是第三理相应也。有人解云:此言瑜伽境相应者,非也。若境相应,不违一切法之自性。今折一分而为极微,岂不违于法自性耶?今言理相应者,谓假析微,即世俗安立谛也。故知但取与理相应拆相之心,不违俗谛理故。
以极微体至而体有方者,更无分别,故体即分;仍有四方上下,故言有方。
非内天眼境者。问:天眼既无障外色,何故极微非境?答:虽见障外,不析极微,余三可析,故是法境。
前已破表色至破无表者,今此表色,即是色处一分,前已破有,对色处无讫,今更别破表色令无,故言更破无表也。
或应极微有别长形者,此更设遮圆极微上有别长形。
正量部彼计至俱舍论第十三者。彼成业论云:有说身表,行动为性。何名行动?谓转至余方。俱舍论云:有余部说,动名身表,以身动时,由业动故。此上叙正量部计也。下论自破云: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也。
有法之中,须言有为者,若不言有为,他亦自许无为,灭不待因,故犯相符。
彼住等虽待因至无不定失者。此文难解。住等虽非是灭,既不更生,即宗异喻,因于彼转,何非不定?今以义准,此文双断,前后二量,俱无不定也。前依论作量,云灭应非灭。既住非灭,设待因,即正同喻。故此云然非是灭者,即断前量,不得以住为不定也。
又不极成故非同喻者,此断菩萨地中比量亦无不定,大乘不许住相待因非因同喻,故不可以住等为不定也。问:准下十因中观待等因,皆言于生住成得。果中既尔,大乘之住既是待因,何得言不极成耶?答:如大地等依风轮住,但以风等为增上缘而非亲因,不同生灭他许待因复缘也。以十因等非皆亲故,不相违也。
破日出论者,西域记云:童受论师者,咀叉始罗国人也。日诵三万二千言,兼书三万二千字。其所制论,凡数十部,即经部末计也。当此之时,东有马鸣,南有提婆,西有龙猛,北有童受,号为四日照世。准此具言,童受制数十部论,有四论师。疏云童首造九百论,复云五大论师,未知何据耳。
一、为随顺小乘等说者。萨婆多等色声,体通善恶也。二、为表内心至简余香等。扶根诸尘等,一则不能表内心,二则不随心善恶,非等起故,所以简之。亦论然为因等者,第六心也。令识所变者,第八识也。表心者,亦第六也。
此能表了所欲说义者,前言表于心,亦能表彼身所作事;此言表所欲说义,亦得表于心,互相显也。
量云:语中云至如佛一念语者,大乘佛一念谓假表业,萨婆多是实,故今难之。若尔,他应难云:汝大乘佛一念声有假表业,除佛一念语,声应有假表。彼既不尔,此云何然?答:不然。诸佛得自在,一念成表业;余人不自在,一念非假表。若尔,他亦然。诸佛得自在,一念实表业;余人不自在,一念非实表。此例恒齐,何能破我?由此应云:以我非实表业。今但破汝,不可翻例。因明之法遮他为论,许是事故,离识和合是假。大乘识变故,以识变简经部故。萨婆多声识外是实故,似声言简。问:前明身表,具有诸师,可须总简语表。既唯有部,何依兼简余宗?答:但与大乘计别,即须简之,何论有无?
身勇身精进者,大众等计别有实无表色在内身中,能令身有勤勇进发,故此无表名身勇等。问:何故心勇等非无表摄?答:心所法中以有勤及行等,即是己立讫。又彼不能勤勇于色,故不立为无表色也。
曲现无依诸福业事等者。如施主远处,不见受施人,不见所施物,名现无依。至受用物时,即增长,由缘具故。言施主远处等者,释现无依福之义也。
阇梨作白至或无心故者。问:方得受戒,云何即得无心定耶?答:如那含沙弥,先得灭定正羯磨时,由先习力,一念心便入灭定,期心缘具,亦发无表。
若新旧合用至增上说者,此文双举体、用两增,下自断云用增为胜。
又简远近及与刹那者,远即审虑,近即决定。从第三思熏种已后,更有余思,名刹那思。由熏种已,相续现故,名为刹那,非是种用增时名刹那也。复有解云:初心有远近,加行名为远近,审决二思名为刹那,与第三思极相邻近,故前为本。
显扬论说至不现行法等者,身、语恶色,名不现行,彼唯依此建立色性。今此论云发身、语者,即依现行建立色性。次疏曾显扬文,有其二意:一、彼说决定得色名因,二、定、道合说。言决定得色名因者,诸律仪等,无有不止恶身、语者,故名决定;善身、语等,或时不发,不名决定。显扬约决定,故言依不现行之色性也。言定、道合说者,以定、道戒不发身、语,唯能止恶,故彼唯言不现行法。问:定、道二思,岂不能发善身、语耶?答:八地已上,菩萨能发;七地已前,或不能发故。又菩萨能发二乘,定必不尔。
定道不发业者,约二乘说,亦不相违。
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问:无漏道起,必与定俱,此现行思,为一为二?设尔何失?若言唯一,定道各有无表,如何一思立二无表?若有二者,如何一识有二思并?答:此但一思,何二并?若尔,如何定道两无表,何依一现思?答:定道若不同时,思体可言非一,道起必依于定,何假立二现思?定道二力,俱可防非,虽是一个现思,望二立于无表。若有漏定,须无此事,可唯定戒,无圣道故。
岂一现思亦表无表者,此却徴也。下有三解:初二不正,后一正义。第一解云:彼非是表,但名无表者,以彼现思不表他,故但无表。二云:虽发身语,而非表无表者,谈其思体,不能示他,故非表;能自知,故非无表。第三又望不同,通表无表者,能发身语表他,故名表;止身语恶,又不表他,故名无表。问:初之二解,云何不正?答:此意释前正语业,命现思为体。初之二解,并言非表,何名正语?故疏复云:不尔。八地已上,应无表业,故后正
大乘一支、二支等者,如大乘中,唯受一不杀戒等,亦发无表,不要具受五戒;萨婆多亦等。经部不然,要须具受,方发无表。
然今应说二无表者,即定散也。言何大所造者,瑜伽六十六中:问:世尊说有无见无对色,当言何等大种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欲界大种所造。若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诸法影像生起,当言色界大种所造。此言无见无对色者,即定道等无表色也。
又不恒续故者,此释发身语思不名无表所以。
以色例表假实相徴者,例云:身语名为色,即许实法收。身语得表名,应非假法摄。此等相例,思之可悉。
不相应简非色心等者,意云:相应者,相似义。不与色心碍虑相似,名不相应。问:若尔,无为等应名不相应?答:言行简也。(行)是迁流义,无为常住,故非相应行也。
其无为等至不定失者,言无为即色心实性无分别智之现量,得即是如,色心等现量可得,不是非如,故无不定。
非异色心至作用可得者。问:既以定非实有为宗,色、心、心所既是实有,即是异喻,因云非异色、心作用可得,于异品转,此因应有不定?答:有云色、心等体既不异色、心,即是正因,非是异喻,故无不定者,理必不然。若以色、心等体即是正因,论但应言非量异色、心、心所,何须后言作用可得?既尔,即有因法自相相违过量,云得、非得等定应实有,非异色、心及心所故,如色、心等。因中既无此过,故知意取不异色、心等有别得等作用为因,下可恶立异法而为因也。今为解者,宗中应言得、非得等非异色、心有实体、性。准下论云: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故此立宗应言非异色等。由此色、心不入异喻,故无不定。此难既非异色等有作用,故非异色等有实体无为之法。疏既自简非一向异,不可为过。
瑜伽思慧地有四种无者,于思慧地第十六有五无:一、未生无,谓未来诸行;二者、已灭无,谓过去诸行;三、互相无,谓诸余法由所余相若违离性、若非有性,或所余法与诸余法不和合性;四、胜义无,谓由世俗言说自性,假设言论所安立性;五、毕竟无,谓石女儿等。准此,即有五无。疏言四者,误也。或可更有别文,宜应思捡。
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者,因中言余,即得等之余,谓色心也。他许得等是实,故言余实。喻中言余,亦得等之余,别瓶盆自宗得等体是假故,故言余假。因不言许,随一不成者,意言许者,两宗共许实法,即色心是。若不言许,但言实法所不摄故,即有他随一不成,他许得等体是实故。
杂心说至无处摄故者。退,谓退失义也。若杂心名异生性者,即不摄退及不成就,故言狭也。若言非得,即异生性并退、不成,俱摄尽也。
又言异者,显别异义。非不离义者,他宗得等,俱异于色等,非离色等。今若难彼,但可言得等不异色心,非可言不离也。若言汝得等应不离色心者,即犯相符极成,故非以不离义破他也。
十无学法者,有云:正解脱者,谓胜解数,是支故,非无为者。比理不然,此明无学法,岂可无学无得涅槃耶?又彼二无学法,不入圣道支,故言支者成虚说。第十正智者,可取正体智、尽无生智等也。
即成就他身非情者。问:何故彼宗于他身非情不立得耶?答:彼计若于他身立实得者,即有多难趣杂乱之失。如人中得,亦得鬼、畜者,人应非人趣,亦成鬼、畜故。若于非情立得者,即情与非情,二俱成就,应无差别。
易界地等已舍之法,应永不生等者。问:未得之法,可有更得之义,难令不生,此即无妨。已失之法,如入见道地狱等身,毕竟不生。今难此等亦令不生,便有相符之失,如何难他?答:论文略也。应言未得及已失可更生之法,应永不生为宗,便无妨也。
彼皆许有俱生得者,彼宗三世法有三种得:过去有法后得,现在有法俱得,未来有法前得。他许前后二得不能为生起因,故今但言若俱生得为因起也。
前何须故后即无故者,前不离有情法,何论立得?诸可成者,不离有情故。后离有情法,汝自许无得故。又离有情,无法可得,故俱无用。
准下第二至为二说者下,第八、变他根中,一师(安慧)变他根,一师(护法)但变自根,于己非为用故。今言有受用者,名成就己身,即初师义也。
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者,此有二师:一云:俱约种子,望现行说。谓此种子,能生现行,名生缘。持彼生现功能,名摄受。种子被润,有势力故,名增盛之因。第二解云:生缘者,种子成就,显生现行之缘故。摄受者,现行成就,摄受漏无漏果故。增盛之因者,自在成就,由种为因,生胜法故。此之三种,俱说为得。准下解得,即说三种成就,后解为胜。若据通论,前解为善。应捡瑜伽,方为定量。
彼依有体及至名成、不成就者,对法既约离欲、不离欲说,意说种子体在及有能生用,俱名成;种子体无及害能生用,俱名不成。瑜伽但言未伏,故但明成(不明不成)。准彼(对法)文意,伏现行者,设种体在,可名不成。何以然者?唯言伏者,定不断种;若言离欲,通断种义。
生得善中,文亦略者,对法略而不说,任运一分威仪、工巧、无记为种子成就;其生得善,唯说成就,不言不成,故亦略也。
以在他界至生得善故者。此说生得善,亦通不成就。如在欲界,不起上界,生得善故,亦名不成就。彼对法唯说生得名成就,不言不成就者,即同瑜伽说,未为邪见损伏,但名成就,不说不成也。故云与瑜伽同。
此种成就至如瑜伽说者,彼论既云于引发缘势力自在假立为得,引发缘者即是种子,故知彼文但取种子为种子成就,不取现行也。
有体有用至名成不成者。此文通也。意说有体用名成,无体用名不成,有体无用,体成用不成也。
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者,由对法论云:未离欲染,此诸烦恼随烦恼,名为成就。恐成者亦取现行为种子成就,故此会之。彼论染法及生得善,约体约用名成,不成者亦不现行名种子成就也。
此依我见离欲断说者,谓有一师不还果,不断俱生我见种,一师许断。断者正义,故今取之。
若邪见伏至名不成者,如在欲界被邪见伏,当界生得善不成。设不被伏他上界等不生之地,亦名不成,必不能起他界生得善,故不同染及加行善等。
无记生得善至互相准者。无记生得善,准瑜伽文,虽言未被损伏,皆名成就;今约被损,亦名不成。彼文虽不说体,然准对法,亦可说之,故言影互相准。
二、属能得至通有、无漏者。彼宗有漏,六行伏惑,亦得择灭,故此择灭属有漏道。无漏准知。
如毕竟得至邪理不生者,如入见道已,三涂黄门等毕竟不生,佛身邪理亦是毕竟不生。此非择灭,但属所依。问:此等皆由道力而灭,何不属道?答:圣道本欲断惑,断惑之时,此等任运不生,非道正断,故不属道。又非有为,不属所得。
三、属种子至有种子在者。问:六行伏惑,亦暂不生,有种子在,何不属种而属道耶?答:道有胜力,故但属道。余缘阙法,无道可属,故属种子也。
所成就有三,所不成就亦尔者。问:得之所属,如前已明。非得既无所不成法,未知非得尔属于何?答:如诸异生不成就圣法,即是自在不成就,亦是现行不成,种用不成,现体不成。此之非得,既属能障惑种,准知圣不成就烦恼,即种子不成就。此之非得,合属能断之圣道种也。自余非得,准例应思。
不唯约能障上立者,有圣可障者,方名能障;若依能障立,无性非异生,彼无圣道可障故。
二乘断一分至俱句摄故者。此约回心者,诸已得生空智名圣性,未断分别所知障名凡性,故名俱句。问:如前论说,一异体同,俱不成故,如何凡圣返而许同依一身?答:前说一异,同依一体,以相违故,俱不得成。凡圣二性所依种异,故不违也。
无不生心要缘有故者,若无实同分,应不生心,如何得缘天趣、人趣?
唯俱舍正理师立法同分者,彼师唯依内五蕴等法立法同分,外色等法即不立之。
若等流色外非不有者,异熟之类名等流色。意难云:若业果同分可唯内有,等流同分何不通外?
又趣是趣向等者,古萨婆多不立法同分,故以趣向难之;正理师有法同分,故前以业果等难。故知今此唯难六足论师。
更有余难,准生为之者,设彼更救云:内法具诸蕴,趣类同故立同分;外法唯色,蕴无多同。类无同分者,应更难云:内法多蕴,许有生等;外法唯色,应无生等。若言因缘法故有外法,生等亦应色类同,故外法有同分。
若以造故名为色等者,此解失宗之意,正彼救词。汝既以能同名同分,理应救云: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无能造,四大非名色,同故名同分,同分无能同,同分无同分。汝不得作此救。故知不以造故名为色,四大是色无能造,但以相似名同分,同分相似有同分。
设欲翻其胜论者,胜论即胜论师有同句。汝今设若彼同句而为同分,尚自难知,以汝自许有同分故。或胜论者,即殊胜言论。设欲翻我难词,成汝胜辨,尚自难知,如前理故。然准俱舍经部师,亦以胜论师同句难故,前解应正。
不同小乘,至今则不然。若言因义,体即实;若相似义,即是假立。彼实此假,故云今则不然。
经部师等至便非彼趣者。谓经部命根是假,故萨婆多破云:汝无实命根,以何持身?若云以识持者,入无心时,将何法持?若言即以色持,入无色界地不同分心,及无漏心时,便非彼趣。有情不同分者,谓起异地心等,起无漏心,非界所摄,故无命根,便非彼趣。又云无假命所依等故者,既无色心,汝假命根,无所依处,色心非一,故言等也。我实命根,便无此失。
有情数为比量如下者,无心定应识不离身,有情摄故,如余有情,如下第四。
若言以暖识间断故者。问:本难命根不持,何故以暖识救?答:前难无心定中无命根故。救云:灭定等暖识间断,不能持身,故须实命。
又对经部师,眼等不能持者,谓经部救我灭定等,虽无实命,以眼等能持身种,故为难也。
四正断约已生未生善恶等者,谓依已生善法,说防护断,令善不失名防护,恶法不起名断;依未生善法,说修习断,令善法起名修习,无恶故名断;依已生恶法,说律仪断,有轨则故名律仪,诫恶不起名断;依未生恶法,说断断,恶未起已得断名,更令不起,复名为断断。问:此由慧,如何是精进耶?答:理实是慧,精进强故,从强立名,邻近释也。又断恶虽由前慧,增善必假精进,以恶从善,但名精进。又精进遍善,慧不定有,从遍立名,亦无违妨。
二十二根中命根无所属者,有云:十二处中无所属也。问:若命根若就实种,种随现行,应属意处;若论假名,即法处摄,何言无属?答:虽法处摄,此既假法,于实处中无所属故;种虽意摄,十二处中无种处故。又解云:无属者,此不相应色、心二中无定属故。若尔,既言无属,何知命根依种子耶?答:瑜伽论说以种子功能为命根故等者,此并不然。瑜伽意说二十二根中假法属实根,如男女属身根,三无漏属九根,故命根是假,无所属也。故知但约二十二根中无所属,不据三科以相摄也。
又是现行识所持故等者,六处即是现行,假根即是种子,种子是现识所持。从所持种,说能持现识住时业用,名为命根。现识复是命根种之所持体,非命根也。即解如前。
然功能至及心差别者,六处种同故功能体一,相见不同故色心差别。
取五根种即应有死者。问:设现行断,根种犹在,何名为死?答:根种既无生现功能,无持身之用,故应死也。无色既唯至应唯有色者。无色唯心,更无别法。无心应唯色,如何更有别法能碍于心?
我义心法通能厌等者,此下,初对更互难,后对相顺难,可知。
萨婆多至和合色假者。问:前言有部粗细俱实,何故今说和合假耶?答:彼宗自许瓶、盆、堤、塘等是和合假,唯意识得法处所收,如五根境,虽是和合,体即是实。故今言假,不违彼宗。
然俱舍云至有别法为碍者,有部亦以如堰江河喻无心定。彼意如堰江河,然所碍别心,与二定所缘亦殊,本不论其假实。
非久串习者,若如八地已上久串习者,随何界粗细心种,即为定体,如第七卷疏有二释。
二定加行门别对法第二、显扬第一等者。对法第二云:无想定,出离想作意为先,灭定超过有顶,止息想作意为先。显扬第一云:无想定者,观想如病如痈如箭,由此无想,即起出离想作意为先。灭尽定者,或入非想非非想处定,或入无想定,前加行先观真如为加行,方入灭定。若超自在者,随何地心,后观真如为加行入。若次第者,即有顶地,心观真如为加行入。
微微心种至故前解为胜者。后解取前明了心,招彼总报者,此心非极殊胜,又未即转为定,何容招彼总果?前解唯取末后微心,招彼总别,此心即转为定,故前解胜。
今解至得异熟名者,此解彼地六识中善染心灭,依此种子或本或新之上,建立无想假异熟也。若尔,此种既是善染,如何说言依异熟立?答:此种实非异熟,依真异熟摄用归体,亦名异熟。依此异熟建立无想,亦如许此无心唯依本识,无别而说依本识上立此无心也。虽作此解,理亦难许。更有别释,广如余抄也。恒行心心灭者,以善染等数数现起,名曰恒行,非谓第七。
又解至立此异熟者。此解唯依本有种立,以生得劣不能熏故。由无想定厌心力故,令此种子有五百劫等想受不行之力,依此分位假立无想。此种依真异熟,展转言之名无想异熟耳。
无想异熟通持业依士者,约生彼天无心之位,立假异熟,无想即异熟也。若因位定名无想果,从因称无想定之异熟也。
成唯识论义蕴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