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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义蕴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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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州开元寺道邑撰

瑜伽第五说有七种等者:一、无常法是因,无有常法能为法因,即此刹那灭。二、又虽无常法为无常法因,然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三、又虽与他性为因,及与后念自性为因,然已生未灭,方能为因。此二义中,所言与他性为因,即此果俱有义;言与后念自性为因,即此恒随转义。四、然得余缘,方能为因。五、然成变异,方能为因。此之二义,即当此论待众缘也。六、必与功能相应,即当此论性决定义。七、然必相称相顺,即当此论引自果也。

即简别尽者。问:简无为及心、心所,如何言尽?答:色法外种,亦具六义,如疏自说:不相应法假无体,更不须遮;或随色、心,亦已遮讫。

如莲华根等者,莲根虽是现行所摄,以望华茎假名种子,故说果俱有。问:如何外种有恒随转?答:望一期说,前后相续亦名恒转。

亦显大众等至无取无与者。此有二解。一云:设许大众等说缘起无为种子者,理亦不可。无为之法,无转变故,无取与故。此解非也。二云:此显大众等立缘起支无为不成,以缘起支有转变故,有取与故。故如缘起支无为,非是无为,以无为法无取与故。问:大众等为说缘起支即是无为,若为缘起别有无为?答:彼师缘起是有为法,非即无为。然缘起支有无常生灭之理,是常是一,说名无为。由此无为,令缘起支有隔别也。若尔,即大众等无取与用,亦无转变,如何显彼非是无为?答:彼师无为,能令缘起诸支隔别有转变故,显彼非是无为也。问:本明种子,因何显彼缘起非无为耶?答:由种子有刹那生灭义故,遮简无为。所以傍显大众部等缘起支,既有生灭,便有作用,亦应遮简非是无为。若尔,即大乘无为亦有作用,一切贤圣皆由无为有差别故。答:此难不尔。我宗无为,体无变异,但由能证深浅不同,故诸贤圣位有差别。汝云无为,能令缘起有转变故,有隔别故,何得为例?

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以诸教说无为是诸法本,故说种。如法华云:虽一地所生,一雨所润,而诸草木生长各异是也。所言一地即是真如,既能生长名为种子,此乃非也。彼以三乘理性同,譬如一地行性异,故生长不同,不说无为有生灭故。

由此无性至不名种子者。果俱有即名种子,无性第七与所熏果现俱时有应名种子,故此简之。要所生果其体显现,能生之因可名种子,无性第七所熏之种其性沉隐,故彼第七不名种子。问:若尔,即一切能熏识之果皆沉隐,何故唯简无性第七?答:余能熏识不但阙此果显现义,亦阙恒随转义,无性第七不阙恒随转,故唯此简。

现有唯在因者。问:既果俱有,如何现有不在果耶?答:有二解:一云、现果不定,因常有故;二云、如龟毛等相,虽与见分同一种子,毕竟不生,其种定有,故说现有唯因也。

即因在生至不相违者,此说一法而有二时,同居现在,故亦不相违,果俱有也。此说因在生,果在灭者,意说生已而方灭,因前而果后也。次下疏云因在灭,果在生者,意说灭时引果,生时酬因故也。问:何故此疏上下明其因果、生灭、前后不同?答:疏主意说胜军接因、果,故互举之,令学者易悟耳。即是前法生时与后灭并,后法生时与前灭俱。此即答因、果之义也。

若尔,种望种至为料简者,若胜军师以种现前后各一刹那,同居现在,名为果俱有者,即种子前后亦然,应名果俱有,何为料简?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又何故此论自料简云:非如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

即有二趣并生之妨者,若许灭生同一世者,且如人趣欲终,灭相居前;天趣欲临,生相居后。二趣既同现在,故有并生之妨。他皆效此。

见分缘于见者,自证缘见也。俱是能缘,并名为见。下云因果,即非因缘摄者,见分为因,自证为果也。

都无因缘至生果故者,如第一种同时既能生第二种,有何因由不许第二同念之中更生第三种等耶?种望类亦应尔者,现行一念必无二现并生,种望于种应非二种俱起。

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者?若种生种不许同时,如何本有与抟生种得俱时耶?

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者,此说增本有种,能生后念。自类一抟生,此二种俱同生见道,故无同念生、抟生失。后念之中,唯本有、抟生同时而有,非因缘故,亦无违也。问:抟生、自类俱本有生,何故抟生独能新熏?答:由世第一法为缘增力,方得生故。

谓一、本有者,自类种也;二、本有所生者,即抟生也,前念本有之所生故。

前解即至体用俱增义者,前立抟生种子,即与体用俱增义同也。

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者,种谓生现之种,有种谓生种有后种,故名为有,故二别也。

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等者,若以第七有转变故,有易脱故,不名种子。即善恶业种,生果有限,亦是转变易脱,应不名为恒随转种也。既说恒随,应非受尽。

遮萨婆多至为同类因者,俱舍但以善五蕴为同类因,不望余性,应检婆沙正理。

遍行因等是异性果者,俱舍以苦谛下七法,谓五见、痴、疑,集谛下四法,谓二取、痴、疑,合二谛下十一随眠,为遍行因体。此十一法,遍与自地自界五部诸法而为因故。身、边二见,唯无记性,而与五部不善为因,故通异性果也。俱有因得士用等果,士用果宽,故通异性,如俱舍叙。

此阙何义者,此问:第八现识阙何义故,不名种子?答云:阙果俱有,不能熏故。若尔,无性第七既能熏种,具六义故。解云:如疏。

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者,此有说云:若无种,作善得善趣,不作失善趣,皆有过故,俱无内种,如何有得失耶?或应作善而失趣,不作而得果,以无种故,便与圣教成相违也。此未必然,今解释外种也。谓有作而不得,谓种而不苗,苗而不秀等也。亦有不作而得,谓如稊稗似谷草,不种而秀,亦如炭生苣胜等是也。由斯外种非实种子,故以内法为彼实种。天地空等,皆准此知。

天亲解略,无性释广者,世亲唯望枯丧,名为引因,不通化生,故略也;无性望名色等,亦不简枯丧,遍四生,故广也。

无性但至因为近远者,彼既云生现识等,故知约已润位也。

亦遮识类至此同于后者,此遮善染同下三性释,彼云:异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转还灭应不得成。又言:应不与二俱作所依等。故彼唯取无覆无记。

若尔,空等无为如何等者,若以假法先无更何须简者,即空等无为亦是假法,如何论中简无为耶?若言论简真如无为,真如非无记,第二已简,更何须简?若简非择灭无为亦是假法,同于生等亦不论依,故知生等依他中简。若尔,空等既假,依他已简,更说坚密何为?答:生等有为假,空等无为假,故遮各别亦不相违。言第一说善者,依他摄假为第一解。

无明熏真如等者,古师说真如受熏为诸法种,此遮无为,故简非也。问:何故唯说无明熏耶?答:且约染说,非余不熏,隐覆真如无明胜故。

即成一种生二芽过者,若二俱持,即有二种,应云多种生一芽过。疏意以两处所持俱心种,故云一种;生芽各(色、心)异,故云二芽。

若尔,本识至受熏等者,若以诸不相应即色心故,如色心等不能受熏,第八生等即第八故能受熏。

唯业所感至无胜用故者。此异熟心,由名言及业二种所生,便无胜用,故非能熏。问:若二种所生,即非能熏,本新二种,同生一现,此所生现,应非能熏?答:虽有二种,俱是名言因缘种故,不可为例。若尔,见道无漏现行,亦本有名言种,及有漏闻熏增上种生,此无漏智,应非能熏?答:此无漏现,虽二种生,二种胜用,俱不阙故,亦是能熏。又俱是名言,不同业种,夫藉业力者,皆非强感,故不能熏。

如邪见等至有异故者,如断善邪见,虽在当地言唯一品,复见断于中亦有品类粗细差别。又设当地唯一品者,九地之中粗细异故,虽同第九亦有增减。

问曰:既尔,至一时顿断者。问:既言顿断,即是有性,何得以此例于无性?答:既俱增减,故得相例。又虽有性,见道已前与彼同故。

问曰:若尔,至断第七者,既许第七亦有九品,应不还果,亦断欲界第七烦恼?

答曰:不然。至所知障等者,如一地中所断之障,尚通三界,何妨顿断第七通三界耶?何要例同不还、离欲亦断?

由此义故至前解方成者,此由前理,第七既有九品故有增减,有增减故无性第七亦是能熏。言成前解者,成前两解,非唯第一说有九品成第二解,今日为增成第一解。

若为相分熏,何法为碍者,论言:转识心所有胜用,故是能熏。余色及异熟心等,虽无胜用,为相分熏,亦有何法为障碍也?又解:七转识等,虽是能缘中薰,若相分薰,亦无妨碍。以第六识能缘一切心心所,此且说有胜用,不妨亦得相分薰也。

何分为能薰等者,唯自证分变为相故,相见俱依自证起故。问:见分既有二种势用,四义不阙,何不能薰?答:虽具四义,依他生故,无别种故,非自体故。又解:阙强盛胜用,由他转变,非能起他故。若许见能薰,所薰例应尔。

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等者。问:论云: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即是以现望种,以种望现。何疏说本种望现,现望新种耶?又能薰生种,能熏即是现行。后说种起现行,如何俱时有二现行?答:论之与疏,但是先后不同。论说种起现行,即是本种生现,不说新种生现,故不相违。亦无同念二现之妨。又设据新种生现,亦无妨。但取因果俱之义,不取三法同时义也。前解为正。

非大乘中至是因缘等者。小乘除能作因,余之五因,虽现行法,皆是因缘。小望大生,大望本法,并是因缘俱行也。今者,大乘种现相望,与彼义别,因果俱有,即与彼同,故云如也。问:若不许现行为因缘者,何故摄论许此义耶?答:疏解云即是本识等者,彼以本识与现七识相望为因缘,即以本识所持之种与现为因,故此同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者,境依心有,心为所依,故先问行相。此依转变次第,先心后境,唯识之义。故问中依义,答中依颂,故先境后心,所望别也。

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者,了别是识之见分,行于境相也。言类体亦然者,自证既以见分为境,亦名行相。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前解行字皆平声,此解去声,以无分别智不能分别无行解故,故今除之。

五十三说执受有二者,初云若识依执者,此约依持,名执受义。谓识所托,同安危事,执为境故。二云以此为依,能生诸受者,此约生觉受义。谓五根等,以识为依,方生五识,名觉受也。由第八识,五根不坏,故名执受。

不相离四大所发之声者,此声未离咽喉,在骨肉间,名不离内四大内也。言不异大极微者,声与内四大极微既同一处,故云不异。意云:四大既是第八执受,声之极微既不相离,故亦执受。

缘名及相,犹如毛轮者,第八所缘,依他虚幻,故云如毛轮也。下释中有四义:初解是狭,色、味、香、触,非名、相摄;八应不缘,或根、所等也。

不尔,心至彼所缘者,相谓四蕴,若以声为名,而以四蕴名,名即心心所相应之法,而是第八所缘。

自身及资具者,外器名资具,余皆自身摄。

护法等至而熏种生者,染无记心自能执故,见分薰种名执习气;善无覆心自不能执,被他执心相分熏种故,三性心种皆名妄执习气。

若不尔者至有力能执故者。此对安慧云:若不如我前之三释,汝但言八识皆有执故。由此显扬等说阿赖耶识缘遍计习气者,前之七识是能熏故。可如所说,一切色法既不起执,又不能熏,即第八识相分之中便无种子。若相分中有色等种本,识应不缘,以显扬等不说非忘执种故。

既尔,第八应亦能熏者,许有执故,如前七识。问:色等种子既非妄执习气,护法如何会彼论耶?答:如前三释,随义应通。若依初解,执心执故,名执习气。若第二解,染心等缘可名执种,善心等熏但名遍计种。若第三解,但约染法语,即色等种,非执习气。

安慧等说,至此文为证者,安慧证意云:赖耶所缘八识种子,皆名遍计所执习气,故知所生八识现行,皆能遍计。若八识现行果中,有不能执,何故能生因种,独名妄执习气?由此理故,此师以显扬等文,证有漏八识,皆能遍计。

今此师意等者,此安慧释相,名分别习气,皆名遍计。谓八识等自证分种,复生现行,似能所诠。相分现者,说为相,名似能缘;见分现者,说为分别。此皆所执,非有似有,此无别种,故以自证分种为能生因缘,即以此种名相,名分别习气。

或名与相至别有种者。此解不以自证分种为名相种,即是名相别有假种。问:第八为缘种不?若言缘者,即是相分,便为假法,如何言自证种是实有耶?答:有二种。一云此解虽是实有,以能见分既非实有,作相缘时不得种也,实体但得假相。二云自证之种既是相分,亦是假有,他许假种生实现故。此解为正。

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等者,此说种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广大心等,犹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种子即是广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无记,不违本识,非如善等违无记故,非如假法违实识故,故瑜伽说本识缘广大功能也。复解:但随现行名为广大,非种子体,故与此别。

种有三品者,谓上、中、下品,而第八缘无差别故。

即己体故者,摄所持种,同能持识,故云即体,体用、因果非一异故。

若断未断,随增减缘等者,未断为增,已断名减。

此中有量者,他身五境非自执受,许是外故,如外器。若生名变至缘无漏等者,谓种子第八生前七识,七识熏种皆名生变;因中无漏种生第六,第七二识缘无漏熏种,并名生变。

即根种等具二变义者,谓缘执也。外器唯缘,七识唯生,第八种识之所生故。

其一切识或有或无者,无分别智无相分故。

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者,瑜伽约行相相似,名为同一所缘,故知影像得名行相。

然唯初解至不同一行相者,准下两释,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一云:本质是一,相分各异,名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二云:相分相似,名同所缘;见分各异,名不同一行相。若唯以行、见名行相,即第八俱五数。但成后解,便无前义,以第八心、心所本质各异,非同一故。除第八识,余心、心所有本质影像者,皆成两解。故须双取见、相二分,俱名行相,疏之意也。

依他二分至情计二分者。此解似字,似彼所执,实能所执,名之为似。下据似小乘,故名之为似。

然佛地至三诤者,复有三师:第一师无相分,第二师有相分,第三师若根本智缘即无相分,若后得智即有相分。

识离于境,有何体用者,此清辨师强违中道,立唯境义,心若无境,必不起故。

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等者,此清辨师牒中道救也。汝护法若云有实缘作用,故知有见分者,即同外道执我及自在天等,故非释子。又诸教中不许执有实作用故,故我今者违汝中道,且立唯境。

又大众至自缘等者。彼宗虽是见分缘见,与大乘宗自证缘见,其义可稍同。此中不破,故云初对十九部,唯除正量也。又云自缘体者,则不如是者。此约大众见自缘见,大乘则不如是。此中应破,故次前云除大众正量也。

以缘自体至所缘及事者,并是叙大众部义。

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者,此云相状,不是相分识、受、想等自体之上,有了别、领纳等相状各别也。

能行于相至即相分者。谓大乘自证分上,有似所缘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见分行于此相,故名行相。或可疏错,应云所行即相分也。

以不曾为相分缘故等者,若如色等,过去为相分缘故,今可能忆;已灭心、心所之见分,先不曾为相分缘,如何后能忆?我说先曾自证缘,故今能忆。

此中有行相至名为相似者。此明见相分中,有说有行相非一,即此论中云所缘相似者,是小乘行相也。既言相似,即是非一。有见分非一者,即此论及瑜伽云行相各异故,此大乘行相也。次会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者。此会瑜伽,彼据相分总青,故名为同一所缘。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者,会此论也。据见分各别,所缘相分亦非是一,故云所缘相似。或见者,现也。所现相分各各异故,名为相似。前解为正,后亦可通。

然有六师等者,因明疏引理门论有六,古师释诸量差别,如彼破之。

现量为比果至问答亦然者,见分比量,以现为果,自证现量,应比为果?答:比量缘共相,现量以为果,现量证自体,不以比为果,前以比非与现相对,今但现比相对,故与前别。

外内难、缘缚难等者,见分是外,以内为果;自证是内,以外为果。答:意同前解。缘缚难者,见分缘相,名为相缚;自证缘见,应名见缚。下云如五识境缚者,五识见分唯现,仍名相缚;自证唯现,何妨见缚?又云为是烦恼染污相故者,此释五识缚之所以。言如末那章者,有云未作此章,或云此论解第七处名末那章,即六证中第六证是也,或云摄论有末那章,虽有类释,未可准凭,应捡彼论。

为色等难,皆应准思者。难云:见分缘外,相从名外;见缘于色,相从名色。且齐解云:理亦可然。相分是色,从识名识;见分是识,何妨从色名色?问:相分依识变,从依得名识;见分非色变,如何得名色?答:相由心变,从心名识;见由境生,从境名色。又不齐解:色碍以非碍,不可从色名为色。若尔,亦应相外见非外,不得从外名为外。答:所缘非必色,不可从境外为色;相分唯是外,相从可名外。二解俱得,取舍随情。

即以自证至缘彼种故者。自证实非相分,以种不离自证,见缘种相时,以自证为相分缘也。见分既得,以所缘自证为果,第三第四更互缘故,得互为果也。

得得非得等者,小得大得及所得法,如何三法更不立第四?心法应然,此但例令三法同也。又有云大得得所得亦得小得,故合见分亦缘自证,何劳第四者,亦有此理,应捡俱舍小乘大乘得得小得文生等准知。

彼但成就至无量相违者,得成就无现比等量相违也。有云:若以得等例于心法,有多相违名为无量者,不然。

虽缘真如,真如非外等者,此释伏难。若不得见分通缘内外,故非第三果者,缘真如时,见唯现量,又不缘外,此见应为第三果故。此解云:缘真如见,虽不缘外,以见分有缘外之用,故亦不得缘第三也。又如别钞,若尔内心至此义如量者,难云:见分是外,不为内果;自证是内,应非外果。解:此如前释,现量为比果等难同也。前释云:比非量等,不证自体,不得为现果。此亦如是,见通比非外,非内果;自证唯现量,内可为外果。见分解非解殊者,不执名解,执名非解。又以悟迷为解非解,此等并同初难。

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等者,见缘于相,相因见果,可有差别。自证缘见,俱是能依,俱是心法,因果即无差别。余皆准知。

三、和合生识者,根、境、见分也。问:见缘自证,应云自证生见,如何今说见生自证?见为自证境故,说见生识。亦不应言至是不善故者,亦不应言遍四分心俱是不善,以自证分知不善心即应是善。既是善心,应是正智,非邪恶故。

又用二故者,谓知他心智,自证亦自知心,故有二用,应非一心。

有因法自相相违者,本量云:心应自缘性,能照故如灯。作相违云:心不自缘性,能照故如灯。

然他界缘等者,以此解前诸难。今缘他界等,皆约见分,不约自证。若约自证,即缘自界有为有漏,故有前诸难;若约见分,皆无过失。此解心若自缘已下难。疏云又以坚执名非量者,解初之三难,准义可知。

一共中共,至一趣用等者,诸识同变,以得共名,诸趣共用,复名为共。问:如山有木石,一人取以为舍,余人所以不能用,何得名为共受用耶?答:彼人未摄属己,随何人取,即便能用,名共中共,若已摄属己,为房舍等,即共中不共也。问:如一人受用木石等时,为用自所变者,为用他所变者,若用自变,共义不成,若用他变,何名唯识?答:唯用自所变者。若尔,何名为共?答:彼人所用木石,设时离山等处,未磨灭来,诸趣第八,共所变故,何非名共?又所作房舍,余趣余方,缘合之时,即能受用,故名为共。

由此四大至以果假故。涩滑等所造是假,四大等能造是实。今言造者,假名为造,非实造也。不可实因而造假果,故地水增时,假名造涩滑也。

五十四说至相顺生等者,此说有对色等,同在一处,此等色性,而非无碍,何故色根能共受用?以色等诸共变时,各各随顺,而不相违,诸识变时,相顺生故。

与明相违者,此说暗与明相违也。多人共变木等,自他不相碍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自变木等相碍者,如心上暗与明相违。

然净妙土至如极乐等者。此他受用净土,其中乃有声闻异生者,彼但见化而不能变实净土也。若圣力加,或大愿力,变亦无失。问:此实净土不共等四句之中,何句所摄?答:本唯佛及菩萨受用,或圣力加,余亦能用,即不中共共也。如自依处、他受用等。

亦在此界至有漏净土者,菩萨第八变故,是有漏也。言外法异生亦不应变者,谓他界外异生,不能变此界有漏净土也。此界四善根等,虽是异生,可能变之。此有漏净土,名相净土;诸佛所变无漏净土,名体净土。或应为外法,误为诸字。

由此即无至先器成过者。既有当生,即无器成无变之过。

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者,此方三禅等,未成有情故。前师意说,此界现居,及此界当生者变,故作是难。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后十九劫成有情。世间若坏劫,先以十九劫坏有情,后一劫坏器。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等者,凡夫亦必定往,此等既不依持,变之何益?

如大梵变及孤地狱者,如梵王下界时,佛别变为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处,欲界同变,名为共;自所变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狱在山中,欲界器色,虽复同变,一类有情,见于地狱,亦是共中不共也。问:梵王下来,变欲器不?若言不变,如何言共?若言变者,异界异地,如何能变?答:此由通力,变之无失。

对法第五至业种随故者。虽生无色,既未离欲,由有能感欲界器色业种,随彼第八识变此种故,名变下器,实无现行相分器也。

若言缘种至正义也者,前二师自证缘种,见分受熏,故相分中无种子也。言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者,此护法师会瑜伽五十一文,彼说无色第八识不缘下外器相也。言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等者,此前二师会瑜伽文也。此师无色实缘下器,疏有二解:初云以无色界无身故,隐下器色不论,但言缘种;二云约自证说,不言缘外器。寻文可解,此同护月。

不尔,便无四分之义者,见缘自证,若不变相,即是亲证,便为量果,何劳第四为三果耶?

系据缚义至差别义者。有说:缚者,即相应所缘也。法体之上,有此二缚差别义,故三界别。问:种子之上,有何缚义?答:缘之故,且名为缚。如无漏离二缚故,即非界系。又解:系是属义,诸有漏法,法尔系属,有差别故。由此种子,不随识系,不可相例。

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者?答:此同前,烦恼是扰乱义,不可随识非烦恼性,是体类义故可同无记;又若随现行即名烦恼,若随识性可非烦恼。

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必要利根,方能缘下见舍利弗入涅槃等。问:雨泪等色即是定果,何要圣者有此果耶?答:地前菩萨不生无色,利物少故;自余凡夫无胜定果。故瑜伽说:圣者得灭定,变此果色,饶益有情。入地菩萨决定不生无色,故唯利根、不还等也。问:岂要灭定方变果耶?答:非要灭定。疏引意者,但是不还等生彼入灭,理非愚法,即是利根,故能起此胜定果色。此意总说下界第八变彼身器相见别系同缘种

不尔,本识至应非有情者。若令本识所变,亦随心者,即天眼耳。此界身得,既无上界本识可随,即无执持,便应坏烂,亦非有情,要依本识,名有情故。问:不随于心,相见别系,当能执持,许有情摄,何故令随下界第八,即云烂坏非有情耶?答:若异界系,是因缘变,有实用故,可许执持,名有情摄。若令随心,即分别变,便同七识,既不执持,故应烂坏非有情也。

若一身中至有增减过者。二界身俱变故,识外别有异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坏烂,故是减也。或有解云:众生有十八界。若下,第八、不持天眼、耳根,即十八界外更有余界。此即唯增,而言减者,文难成也。前解为正。

难一师云等者。此难下,有根身中第一师也。此缘他法,但似彼根下,此师救也。

于不缘心等由此无妨者,若无实用许变他根,变心无用,第八应缘;今既不许变他根亦变心,即无违妨。

色界系鼻舌依处等者,此师意说,依处与根,定不相离,为用依处,故亦变根。色界鼻舌二根,必无发识之用为依处,故变二根。如无色界,以无根故,依处亦无,由此根定不相离,故须变也。色界虽具五根,彼无二识,显故偏说。

庄严身故等者,一、庄严依处,二、为受用依处,故变根也。

今此颂引彼长行文者,应为此论,错为颂字。

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者,色界根依可相随逐,欲界不尔,见身死者余骸在故,眼根枯陷依处在故,如何前说由用依处亦变似根?

此则不尔,故不为例者,色界变依处,为庄严故。要变根者,变他依处,但为受用,不为庄严,今如何须变根?故知不可以色界鼻、舌等例。下展转难,寻文可知。

如生色界至如何会释者。前师云:色界为受用依处,故变二根。彼若无根,依定非有者。下会意云:色界二根,是自身有情故变,可说根无依,亦无变他依处。既非自分有情,何要变他根有?

或借识起者,谓身在上三静虑,借初寻伺,起初静虑,眼耳身识,变上三识,名为异地,此唯二识,非第八也。法威力者,由持经故,净肉眼,见三千界,上至有顶,所有色等。问:此见上界,而下第八,不变眼等五识,以何为质?答:此托彼界有情,第八所变,以为质也。

又大菩萨为五境者,如变鱼米等,可得五尘。此既由通,即上界系,令下地生,皆得见也。

不由定力至下界起者,谓于下界得无色定,不能起彼无色界根,彼无根故,非如通力起上眼耳。问:既云无色诸天,佛边听法,令他得见,如何第八不变彼身?答:但由定力令他见身,即是器摄,非变身也。若据依止,以无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据积聚,亦可名身,以可见故。

八地已去至无差别者,此说所变二果无差别,不言能变无别,即是慧与定异故。

由此故知至有本质等者,既相离者,第八不缘,即眼识等,缘上下时,据无本质。问:既违下文,理应有质,此托谁耶?答:托他第八所变为质,如前已明。

余地器至瑜伽五十四者,彼论云:若威德定所行境,犹如变化,彼果彼境,及彼相应识等境色,是实物有。既云实物,故明第八不缘假也。问:法处色亦五识境,如何唯在法处摄耶?答:第六引生,且随意变,故在法处。若尔,如五根等,亦唯意缘应法处?答:不可为例,根境别故,非意引故。

虽缘无漏,遂不相似者,如八地菩萨变鱼、米等,无漏心引,唯是无漏;而第八不缘,仍是有漏,故不相似。问:何故第八不缘无漏?答:第八变者,皆有实用。若是有漏,变鱼、米等可无实用;若变无漏,破坏有漏,故为不可。

又解:以至处有用故者,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门明第八识变通定等色,第一正解变漏无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识?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质等。下说何故尔耶?前解天眼耳识有质无质,故次应明相见同系别系也。言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说以初禅三识缘二禅等色,相分随见亦初禅系。今言三识即眼耳身识,疏中二解,后解为正。有漏五识,必须杖质,既是性境,不可随心。前解且据非必有质,故不正也。问:眼耳得离,境可能缘,依上色身,识合中取,如何上缘?答:下缘身识,不取离借,识依上根,何妨依彼境?问:三识缘上境,托谁为质?有云:托自第八所变为质,以同界故,粗细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粗细既别,何必依持?又准正义,唯言自他第八识变,不言自界,故第四禅第八所变各异,理不应言托自第八,托他可尔。

又净土中变五尘者,准三十七,唯有四尘;若据净土林声说法,即是实声,故通五尘。

以彼香等生因阙故者,等取味也。以无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阙也。问:何故彼无加行因?答:一、由无鼻、舌二识,二、由无香、味种子,三、由无能造四大,故无加行之心,由此定果无香、味也。疏云:又无用故者,上二界中无段食故,不须香、味。

若十地至蜜多声闻者,此有胜力不同凡等,故皆能变色无色界香及味也。问:俱是广慧声闻,何故无色界者不能变香味耶?答:无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又依体通变根等不者。通力所引天眼耳根,皆有实用,能发于识。前来屡明,非此所说。今之所问,定所变作,唯变于尘。依体而论,亦能通变根不。由次上所说,定唯起尘。诸教论云:定变身器。欲明所变诸根不实,故此门中寄问徴也。

设复变作似而非真者。问:若依定力所变根等,似而非真,如何论云法处色?答:从种生故,可名实色;不能发识,故似非真。

是平等心者,此释共立之所以。由离我执,心无高下,故身万亿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即定心,故由定果变身共立。

亦令互相见者,说尔:无色唯定果,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见。

等取华色华香者,华既非坚,所有色香亦暂时也。

亦应不不缘等流色者,虽外器等皆名等流,此中意取华色、华香等速灭故。

此中有难,如理应思者。难云:种与现行非定异,种随现法收;现与种子非定殊,现应随种法处摄。答:有云:种子因果俱是现,可随现法收。若尔,现行因果俱是种,应当随种摄。若云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不可随种摄者,即彼伏种子,不生于现,如何随现?又以因果俱现,故种随现。自类之种,因果俱种,复如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现答也。应正解云:现行易了别,种子随于现,种子相沉隐,不可现随种。

极略极迥色者,析根尘等实色为极略,析光影等假色为极迥。

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者,此第六不与五俱,强分别生所缘根等,亦遍计摄。若定心等,虽亦犹缘根尘,此非遍计色摄。

以总从别者,法处名总,余处名别。以暗从明者,第八名暗,细难知故;六识名明,粗易了故。

如十一切处观者,即十遍处观也,谓观青、黄、赤、白,地、水、火、风,并空、识二也。

初随因缘至五八等者,此等五识同时心所,亦不取第八五数。言随分别变至七识等者,六七心所并第八五数,唯定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五数既不随实种,故知八俱五数,不入因缘变中。

问:触等所变至为例亦尔等者,此唯问第二解。第二解中,前之七识俱无实用,故难五识所变色等应无碍用。答亦如之。

若瑜伽至不违此文者。瑜伽释家既许触等与本识同,即不违前无质碍难。问:彼论既说同识变,所变根种不能发识生现行等,如何名变?答:彼论且约依他相分,从实种故说为实,不言所变亦能发也。

顺下第三等者,前之二解,俱不说五数变有实用,顺下所例王门也。

若第六,报心至或有用者。问:报心亦缘心、心所法,变五根等,岂有用耶?答:此同定心,通于二变。今言有用,且约缘色等说。不尔,八俱五数,应有实用,亦报心故。

如定心缘十八界等者,唯缘实五尘,因缘变根,及心心所等,皆无实用,并分别变。无分别智,证实真如,亦因缘变。问:如菩萨定力变地,金等为何变耶?若因缘变,应从实金种生,云何变地?若言分别变者,金等应无实用。答:此因缘变,有实用故。若尔,所变金等,为何种生?答:如托色界地等为境,而变金者,即以色界业果色种为增上缘,复以上界随能引定地定果色种为亲因缘,而生金等。第八地已上,菩萨所变,定唯无漏,余定果色,或通有漏。既从实种所生,故有实用,成因缘变。如瑜伽说:胜定力故,先起大种,后造色生。故唯实也。

返显八俱,具有二变者:一、念之中,心王因缘变,触等分别变,少同定心,心、心王所,俱通二种。

此解本是前问等者,意说此中解无为不相应者,根本是前问中心、心所等之所等也。

见分取于相应心故等,此结前解;自证复能缘见故者,结后解;但约见分同一所缘者,会后解中违。

其六、七识至可应分别者,有漏位中,第七无用,六亦通用、无用;第六之中,比量无用,现可通有用、无用;现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无用,缘色等有用,缘根心等无用,报心通用、无用,理准可知。

如瑜伽论至缘狭小境等者,彼论云:于欲界中缘狭小执受境,于色界缘广大执受境,于无色界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于无所有处缘微细执受境,于非想非非想处缘极微细执受境也。

空、识无边处至执受境等者。问:缘无量境,唯约种说;缘狭小等,唯缘种耶?答:无色无身器,可唯约种明;欲、色有器身,种现通为境。问:瑜伽既云缘狭小执受境乃至无量执受境,今疏所明初等小千界明外器,岂外器等名执受耶?答:有二说:一云、疏主意明内身,因明外器,身、器大小必相随故;二云、瑜伽所言执受境者,亦粗外器领以为境,故名执,非要依持生觉受义。执通二义,如前疏明。二释无违,前为正

此亦所立至无不定过者,若对经部上座,亦是指例;若对萨婆多,远以比量成;若无想等,不入宗中,灭定比量,便有不定过耳。

成唯识论义蕴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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