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所谓禁誓是禁止杀生、妄语、偷盗、淫行、执持。(hi?sā-an?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注释〕
这五项是由耆那教教主规定的基本戒律,被称为「五大誓」。可与佛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相比较。值得注意的是本节与《瑜伽经》§2.30所说的瑜伽八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内容完全一致。
「执持」,主要指对财物的贪求、执着。有的耆那教经典把这一条表述为「戒私财」,佛教翻译作「无所得」。即对任何财物都毫不留恋,一无所求。
§7.2
依据部分地(实行这些禁誓)及完全地(实行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别)。(de?a-sarvato '?u-mahati.)
〔注释〕
出家人必须完全地、严格地遵守这些禁誓,这称为「大禁誓」。在家人却只须部分地、不太严格地遵守它们,这称为「小禁誓」。详见§7.14、§7.15等节。
§7.3
为使这些(禁誓)确立,对该五项各有五种修习。(tat-sthairyārtha? bhāvanā? pa?ca pa?ca.)
〔注释〕
空衣派刊本在本节之下具体列举了每项的五种修习的内容,并把它们列为正文,但其内容与§9.2~§9.9有若干重复之处。
(§7.4)保护语;保护意;(注意步行的)规矩;注意拿、放(物体)的规矩;饮食(须)看过之後(再吃),(上述五种)是(对禁止杀生的)五(种修习)。(vā?-manogupti-iryā-ādānanik?epa?asamity-ālokitapānabhojanāni pa?ca.)
(§7.5)舍弃忿;舍弃贪;舍弃怖;舍弃笑;以及说话符合教义等是(对禁止妄语的)五(种修习)。(krodha-lobha-bhirutva-hāsya-pratyākhyānāny anvici-bhā?a?a? ca pa?ca.)
(§7.6)居於空寂处;离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对方的场所;清净的行乞;不与共同修法者争论,是(对禁止偷盗的)五(种修习法)。(?u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a-bhaik?ya?uddhi-sadharmāvisa?vādā? pa?ca.)
〔注释〕
「不偷盗」亦即「戒不与取」。所谓「戒不与取」是指不能拿非别人给与的东西。耆那教从来认为「不与取」是与僧侣不经主人允许,即在人家投宿有关的,故此,在这里也把「不偷盗」这一戒律的遵守与僧侣的居住条件联系在一起考虑。可参见耆那教经典《阿耶罗》(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关论述。
(§7.7)舍弃(下列活动):听可能引起对女人爱慕之情的故事;看她的摄人心意的身体;回忆过去的快乐;(饮用)使人快乐的、壮阳的饮料;装饰自己的身体,(这些)是(对禁止淫行的)五(种修习)。(strirāgakathā?rava?a-tanmanoharā?ganirik?a?a-purvaratānusmara?a-v??ye??arasa-sva?ari-rasa?skāra-tyāgā? pa?ca.)
(§7.8)无论好、坏,舍弃对(五)根的对境的爱憎,(此)是(对禁止执持的)五(种修习)。(manoj?āmanoj?a-indriyavi?aya-rāgadve?a-varjanāni pa?ca.)
〔注释〕
「五根的对境」,即色、声、香、味、触,也就是客观外界的一切事物。
§7.4
(犯)杀生等(禁誓)时,要对观(由此会引起的)今生及来世的(种种)不幸与耻辱。(hi?sādi?v ihāmutra ca-apāya-avadya-dar?anam.)
§7.5
或者(应对观违犯杀生等五项禁誓本身,比其产生的後果)更苦。(duhkha? eva vā.)
§7.6
或者(应该)分别以慈爱、欢喜、悲悯、正真,(对待)众生、高德者、有恼者、粗野者。(maitri-pramoda-kāru?ya-mādhyasthāni sattva-gu?ādhika-kli?yamāna-avineye?u.)
〔注释〕
本节与佛教主张的「慈、悲、喜、舍」四无量心,及《瑜伽经》§1.33讲的「以慈爱对观乐境、以悲悯对观苦境、以欢喜对观福境、以舍弃对观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渊源关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词作「avinaye?u」,意义不变。
§7.7
且为了厌世求法与离欲,(应对观)世界与身体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 ca sa?vega-vairāgyārtham.)
〔注释〕
「厌世求法」。梵文原词为sa?vega,《翻译名义集》把该词译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该词意义有所不同。据乌玛斯伐蒂原注:「sa?vega,即畏惧轮回,认识到插手世间事务及执持的过失而厌恶它们,尊重法,对奉法者、听法及见奉法者时具欢喜心,并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译作「厌世求法」。
§7.8
所谓杀害,即以放纵的(身、语、意的)作为去夺去(其它众生的)生命。(pramatta-yogāt prā?a-vyaparopa?a? hi?sā.)
§7.9
所谓虚伪,即说不真实的话。(asad-adhidhānam an?tam.)
§7.10
所谓偷盗,即不与取。(adattādāna? steyam.)
§7.11
所谓非梵行,即交合。(maithunam abrahma.)
§7.12
所谓执持,即欲求。(murchā parigraha?.)
〔注释〕
§7.8至§7.12解释五大戒。
「欲求」( murchā),佛教译作「昏」、「迷」,在此指欲望。「执持」(parigraha),亦可译作「摄受」、「护持」,本指不违犯对比丘可持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对内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参见§7.24。
§7.13
所谓禁誓者即无刺之人。(ni??alyo vrati.)
〔注释〕
据原注,所谓「刺」(?alyo),有欺、欲念、邪见等三种。遵守五种禁誓的人必然没有上述三种刺。
§7.14
(禁誓者分两种):在家与出家。(agāry-anagāra? ca.)
§7.15
在家者行小禁誓。(a?uvrato 'gāri.)
〔注释〕
小禁誓,亦即部分禁誓,指只遵守部分禁誓即可。参见§7.2。
§7.16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为在家禁誓者,即限制自己行动的)方位与场所,远离无意义的毁伤,(每日定时)反省冥想,遵行斋日的斋戒,节制饮食及其它享用,与客僧分享食物。(dig-de?a-anarthada??avirati-sāmāyika-pau?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atithisa?vibhāga-vratasa?panna? ca.)
〔注释〕
本节论述的这些俱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应尽的义务。所谓「其它享用」,指饮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adha」作「pro?adha」;另外,在「paribhoga」之後还有「parimā?a」一词。
§7.17
(在家禁誓者并可)委身於因死才告终的苦行。(māra?āntiki? sa?lekhanā? jo?itā.)
〔注释〕
「因死才告终的苦行」( sa?lekhanā),指绝食精进,直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脱。这是耆那教认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lekhanā」作「sa?lekhanā」。在佛教中,该词意为「减用物」、「持戒」,说明两者之间的某种联系,值得注意。
§7.18
疑惑、欲望、迟疑、对其它观点的称誉与赞叹等是对正见的违背。(?a?kā-kā?k?ā-vicikitsā-anyad???ipra?a?sā-sa?stavā? samyagd???er aticārā?.)
〔注释〕
这儿的「疑惑、欲望、迟疑」,是指对耆那教理论的疑惑,以及抱着一些不切实际的世俗的欲望,对实行耆那教的教规、教法有所迟疑。这儿的「其它观点」,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学派别的观点。
§7.19
对禁誓与戒顺次各有(如下)五种(违背)。(vrata-sile?u pa?ca pa?ca yathā kramam.)
〔注释〕
这儿的「禁誓」,指§7.1讲的五大誓。这儿的「戒」,指的是§7.16讲的七种戒律。
§7.20
缚、杀、剥皮、加给的负荷过度、尅扣饮食。(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a-annapānanirodh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杀生禁誓的五种违背。
§7.21
谬误的教言、公开说秘话、伪证、违背诺言、暴露秘密。(mithyopade?a-rahasyābhyākhyāna-ku?alekhakriyā-nyāsāpahāra-sākāramantrabhedā?.)
〔注释〕
「秘话」(rahasya),特指男女间的事。
本节论述对妄言禁誓的五种违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rahasyābhyākhyāna」写作「rahobhyākhyāna」。
§7.22
教唆盗窃、受理赃品、违背皇家禁令(私下买卖)、计量上的不正当行为、赎卖假货。(stenaprayoga-tadāh?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hi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upakavyavahār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偷盗禁誓的五种违背。
§7.23
给其它人做媒、与已婚妇人私通、与未婚的妇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过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a-itvaraparig?hita-aparig?hitagamana-ana?gakri?a-tivrakāmābhinive?a?.)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淫行禁誓的五种违背。
§7.24
过份地拥有田地家屋、金银、家财谷物、男女奴婢、珠宝。(k?etravāstu-hira?yasuvar?a-dhanadhānya-dāsidāsa-kupya-pramā?ātikram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执持禁誓的五种违背。
「珠宝」,原词为kupya,指金银之外的其它金属。有的研究者把该词解释为手镯、鼻饰等各种首饰。佛经中常把该词译为「宝藏」。故在此译作「珠宝」。
§7.25
超越上、下、横(各方)的限度,随意扩大地域的范围,失去(对传统法规的记忆)。(urdhva-adhas-tiryagvyatikrama-k?etrav?ddhi-sm?tyantardhānāni.)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方位戒律的五种违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用「antarādhāna」表示句末的「失去」一词。
§7.26
从界限外喊人来;把人送往界限外;与界限外通话;在界限外以记号使人知;把物品抛往界限外。(ānayana-pre?yaprayoga-?abda-rupānupāta-pudgalak?ep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场所戒律的五种违背。
§7.27
粗野低下的谈笑;卑猥的举动;饶舌;处事无谋;过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asamik?yādhikara?a-upabho-gādhikatvāni.)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无意义的毁伤的戒律的五种违背。
「皆用」,原意见§2.4的注释,此处意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将「皆用」改作「无用的饮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paribhoga-anarthakyāni)。
§7.28
(在冥想时用身、语、业三种)行为作恶;不热心;对传统法规记忆不熟。(yogadu?pra?idhāna-anādara-sm?tyanupasthāpanāni.)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种违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词作「anupasthānāni」。
§7.29
不挑选、不打扫场所而排泄;拿、放(东西);使用卧具;不热心;对传统法规记忆不熟。(apratyavek?itāpra-mārjitotsarga-ādānanik?epa-sa?stāropakrama?a-anādara-sm?tyanupasthāpanāni.)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斋戒戒律的五种违背。
§7.28所说的「对传统法规记忆不熟」,指的是关於反省冥想的传统法规。§7.29所说的「对传统法规记忆不熟」,则是指对斋戒戒律的传统法规。
§7.30吃活东西;吃与它有关系的东西;吃与它相混合的东西;饮酒;吃没煮好的食物。(sacitta-sa?baddha-sa?mi?ra-abhi?ava-du?pakvāhār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饮食戒律的五种违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将「sa?baddha」写作「sambandha」。
§7.31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东西上;在(食物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东西;(把当一家之主的义务)委托给他人;嫉妒(另外的施舍者);在适当的时候不施食。(sacittanik?epa-pidhāna-paravyapade?a-mātsarya-kālātikramā?.)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6所述的供养客人(客僧)戒律的五种违背。
本节所谓的「当一家之主的义务」,即供养客人(客僧)。所谓「委托给他人」,即本人拒绝对客人(客僧)进行供养、施舍,把上门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将「pidhāna」写作「apidhāna」。
§7.32
对生的追求;对死的追求;对朋友的爱着;对欢乐的追忆;(对未来)起欲念。(jivita-mara?ā?a?sā-mitrānurāga-sukhānubandha-nidānakara?āni.)
〔注释〕
本节论述的是对§7.17所述的因死才告终的苦行的五种违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节最後一词为「nidānāni」。
§7.33
所谓施与即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把自己的东西施舍出去。(anugrahārtha? svasyātisargo dānam.)
§7.34
这些施与因方式、施舍品、施舍者、接受者的不同而产生差别。(vidhi-dravya-dāt?pātra-vi?e?āt tad-vi?e?a?.)
〔注释〕
耆那教认为不同的施舍产生不同的功德。所谓不同的施舍,指方式不同:即用什麽方式施舍;施舍品不同:施舍品是贵重物还是一般物;施舍者不同:施舍者的身份;接受者不同:是一般人,或耆那教僧侣等。佛教也有类似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