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之阶级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阶级,可分为三,每级中又分三小级,如下:
(甲)上级 藏语名拉布
(1)藏语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级也,君主、皇族、活佛达赖喇嘛属之。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级也,摄政者、寻常达赖喇嘛、大臣,议员、顾问官、博学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属之。
(3)拉布楷达马 即上下级也,书记官及稍下之喇嘛与僧人属之。
(乙)中级 藏语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级也,数世之巨富、原地主及旧族与老人之曾独力捐资以助国者属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级也,书记,家执事、侍从、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属之。
(3)丁楷达马 即中下级也,军人、农人、佃客属之。
(丙)下级藏语曰达马
(1)达马拉布 即下上级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属之。
(2)达马丁 即下中级也,无定居者、有妾而无妇者,自甘乞丐者,穷民及无赖者属之。
(3)达麦达马 即下下级也,屠人,清道者、经理死人者,铁工、金工等属之。
二、婚姻
论西藏之婚姻制度,则其阶级之严,犹逊印度,富女可嫁贫夫,贫女可妻贵族。惟皇室及阀阅之家,其女通例不适下级人民,苟不得相当之偶,固宁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级皆同。所异者惟饮宴时之资有丰啬耳。结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说于女家,如得允诺,则夫家即送酒及币等礼物于女家。女家财固辞,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执箕帚。媒则盛称新郎之善;女家则言若不蒙见弃,愿缔朱陈,请商之亲友,即报命也。数日后,许配之言,乃由媒以达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赠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缔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约五十瓦,钱约六百卢比于女家之老辈及戚友,亦每人各赠巾一方。婚姻之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归宁。三日后,乃遣其归,并与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宝绒毡木器及杯盘等用具,又银约五十两,女伴一,凡女之亲友及邻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钱赠之归。
成婚后五日,新妇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对神行小祈祷。第六日,新妇即躬亲家事。是时,新妇之弟或戚常伴之。过七日,乃离去。
成婚三月后,女家乃与友人及仆偕食物来婿家,求纵其女归家省视,婿则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乃偕妇归岳家,并携衣物,酒食以为赠,至岳家住一月乃归。归时岳家亦赠其女及婿以衣服,珠玉等物。
若贫家之嫁娶,购礼仪甚简。至婚姻年龄,藏中殊无定限,通常婚嫁之年为由十五至二十五,而女常长于男。
藏中离婚之法律与习惯,颇可研究。今详述如下。若男子毫无靠过,愿与其妇偕老,而妇决欲与其夫离,则妇应按其夫娶彼时所出财礼之数加二倍赔偿,以为毁婚之罚,名曰离婚罚金,或无罪罚金。婚约消灭之时,藏律定此项罚金,妇人常出十八金屑;合一百三十五卢比,男子当出三金斯兰,合一百八十卢比。属与斯兰皆藏币名,反之,若妇实无过,而愿与失偕老,惟夫则决欲与其无罪之妻分离,则夫应给其妻十二金屑,屑乃藏语,十二金屑合九十卢比,以为离婚罚金,或曰事奉工价。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离婚日,每日夜备用麦六磅计算,其夫又当归其妇以嫁装之值,妇则携其亲夫所赠之珠宝去之。惟不取其夫所赐者,妇复不要求得此项罚金。若离婚时而有子女,则男归父而女归母。若夫为富人,则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财产之一份与此离婚妻,以为其女衣食之资。反之而妻为富户,亦当有所给与于其夫,以为其子衣食之资。又两家订定婚约时,苟一为贵族之男,而一为平民之女,曾有明言夫妇应患难相安,乐欢与共者,当其离婚时,则其财产可按二人之真情与罪状并其匹配时彼此互赠礼物之数,而分享之。若离婚出于二人之愿意,则裁判官可不问二人之罪状何如,而为之均分其财产。若奴仆之婚事,则其分合,一听命于其主人。设有一仆娶一妇,在主人之心,以为此妇必能事奉其夫。乃此妇竟无用,则其被弃时,应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而听主人为其夫另纳新妇。
西藏法律,禁同族人与在七世中之血族联婚。此律现已为藏人所蔑视,彼等恒与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订婚。就中如婆波斯。(potos)康伯(kfamta)二种人,其婚制尤为紊乱,兄弟可娶其姊妹,侄甥可娶其叔婶或舅母。普通藏人于同父异母之兄弟姊妹,可以互相嫁娶,又可娶其继母及婶。
藏中有兄弟数人共娶一妇以为妻,以便共守祖先之遗业而不分。此俗由康斯地( kfams)传来,其地至今犹盛行此制度。游、张二地之藏人,近亦仿行此俗,惟尚未普及耳。诸弟如与表兄永久同居,则诸弟可永久视表兄之妻为共妻。如彼等与其长兄分居,则彼等不能更向长兄索资财,因彼等应得之份,已尽于此妻分内,而此妇仍得留为长兄法律上之正妻。又父或叔与其子或侄共妻,藏中虽间有之,然常极希之事。
三、丧葬
藏人以为人之脉动与呼吸俱停止,犹不足以为生命灭绝之证,彼等以为人之灵魂,虽当其人已死之后,尚存留于身三日。故其人甫死.而即移之出瘗者,是乃罪恶之举也。现时西藏与蒙古凡人死,皆当停其尸于家三日,此三日中,戚友皆来吊,并祝死者来生之幸福。至第四晨,乃将死者及移尸者之运命占算之。又请一喇嘛,为行葬礼。喇嘛則作法,使死者魂魄由脑之一裂罅出。苟不得行此葬礼,则死者魂魄将失其大道,而入于永劫所,或地狱之门。当是时,喇嘛独留于死者旁,一切门窗皆闭,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然后人乃可入室。丧家因喇嘛任此庄严之事,乃以牛羊及金钱以为酬。其酬之厚薄,则视死者家计丰啬以为断。
当柩未离家之前,用一星士推占死者亲友之生辰。苟有人与死者生辰同一星辰,则其身将有大不幸,此等人即不得侍从葬事情,而星士则因此而得赐与焉。是时用布将尸紧束置于舁床,向吉祥之方位而停于屋隅。近于死者之头,则燃五牛脂灯。环之以帘,于此帘中,则死者常嗜之饮食并一灯俱备焉。诘朝,枢乃出发于葬地,当柩出发时,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礼。以二人携酒茶及食品随其柩,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则掷一钱于舁床上,而缓随其后。当其前行时,其右手乃击一手鼓,而左手则鸣铃。苟柩未至葬所,而中辍于地,则其事为大不祥。如不幸而遇此等事,则即于其地重新再为整理。拉萨之邻,有二葬地,一曰伐邦卡,二曰西拉夏。凡殡于伐邦卡者,则付三唐喀(西藏钱名)于此地寺僧,以为茶敬。殡于西拉夏者,则付一唐喀于守墓之人。每一墓地,皆有一大石碑,于其上刻死者之服饰,尸则置于下方。司此事之喇嘛,乃将尸截为无数片段,第一片则掷饲最大或最老之鹰,余则饲他鹰。死尸毕碎后,又将其骨与脑相和以饲鹰。既乃用一新瓷杯盛牛酪与麦粉燃之,以为香,以送死者之灵。司葬事者乃净其手,略离墓地而晨餐。日中乃归。由死者死对,四十九日间,皆当供献酒食,并燃麦粉牛酪松屑以为香。
至第四十九日,则凡属死者之衣履,冠带、钱币等物,皆净之以水,而送于喇嘛,以为死者祈福。喇嘛则登坛作法,为死者驱除邪神饿鬼,俾勿扰死者冥间之安居。
死者死后第七日,则颂祷者为之祈死后之冥福,而一切施济,如谷食,金银等物皆以奉之僧人。此等举动,每值第七日、皆当举行至四十九日大宴喇嘛后乃止。若死者之衣物,则以送于寺僧,而其财产,则遵死者之遗嘱,赠于高僧;或有令闻之喇嘛。藏中遗嘱之制,其由来亦甚远,富人每以其财产遗嘱赐其子或其友,又留一纸以为其身后事宜之费用。
碎尸者,藏人自以为最慈善之举动,而最高之道德也。苟死者之尸,为群鹰所乐噬,则死者即为善人;反之,而鹰之来噬者殊少,且犬亦不近之,则其人即为大罪恶者。凡孕妇、无出妇及疯人之尸皆裹以革囊,而投之于漳浦河。(西藏大河)藏谚云: “生子而不育者,白石女也,生女而不育者,半石女也,子女俱不生者,黑石女也。”此类妇女及疯人之尸皆极不净,不当葬于乡土境内,乃置之于最远之山谷,或蒙以马牛皮而掷之河。
活佛喇嘛之尸,则不用鸟葬而用火焚,其灰与骨,则宝藏之于器。他如贤俊之徒,系从佛教流派而出者,则存其焚余于金银铜器中。其保存之法,亦如埃及木乃伊术。将藏此焚余玄器,供于神位,如佛像然。活佛,喇嘛死时,必言其死后当再降生于何时何地何家,并言此家为何种人及其姓名,嘱其友朋于共死后,致尽敬礼,以贺共来生之幸福。大勒河(totai)与大什河(tashi)二地喇嘛之死,则一切公事私事或商务市业,皆为之停止七日,妇女则禁装饰,男则禁服新衣,各三十日。寻常喇嘛与僧人遇此等事,则悲哀七日,不得剃头,当有事时,亦不得戴冠。各种人民,皆不得娱乐宴会戏剧及一切嬉游之事。如此举国尽哀之重大丧礼,仅限于此二大教主。其他寺院僧人或家长之死,财哀礼仅限于其亲近之僧人及友朋。又富贵人当其亲之丧时,不得举行婚礼并为远方之旅行。西京之佛教徒,其死也,尸则以火焚之。在火葬后第四日,以一喇嘛为行洗礼,即将其遗骸骨烬收起,葬尸之地,则以水净之,然后遗骸则盛之于铁器中,骨烬则抛之山溪中。喇嘛与要人之骨烬,刚细碎之后,以粘土和之,盛于贮像器中。此贮骨烬之器,刚以置之庄严之地,如寺庙或山谷等处。至七日葬礼俱毕后,乃大招戚友宴饮,而此地亦有请僧人为死者驱逐邪魔之俗。
四、医药
藏医于痘疹之术,知识甚属有限,其种痘一依中国医生所用之法。其法选壮健儿童之痘疹稍轻,择其痘浆最良者,和以樟脑或冰片,用一管吹入患者之鼻中。惟选择痘浆时,当格外注意,并详为试验,乃不至贻误。水痘甚平和;故种痘者多用之。
犬癫症或恐水病于西藏、蒙古、中国最多。其症情何如,恒据犬之色以为断,或据其人受犬所伤之时日以为衡。此类医药,颇为有效。其法,用一吮毒器,器类印度土放血杯以吸出患者所受之毒,更于伤处放出其血。若患者当受伤之次日,即求医者诊治,则医者仅以火灸伤处,并贴以牛酪、郁金、含毒扁桃核及麝香等物制成之膏药,即愈。
在下康波(kangbo)坡波(pofo)白马客约(pemakyod)及南藏之各处山地,并勒帕尔( nepal)西京(sikkim)及布丹(buwtan)等地,常有一种鹅喉症之流行。考此症之源,系因主人常饮石灰质水所致。此症为藏医所能辨认者有六种,各种有各种之灸治法。其法,于耳后之头静脉放血出,又取患处隆起之筋肉并家传之秘药,和以野牛或羊之干喉,干鱼,盐类胡椒,螺壳末等物,焚于药炼之器中,症即愈。
蛇蛟证于西藏高处殊少见,惟于低地如张坡谷( tsanqo)等处,则蛇最多。蛇蛟症之治法,亦同于犬癫症,紧束一绳子伤处,以放血杯放其血,然后以牛乳洗伤处。用以洗之乳,牛乳固可,若驼乳则最为神效。因亚细亚高原居人,尝信蛇,苟咬骆驼,则蛇立即死,而驼仍无伤故也。若人被伤之后,苟不发极热之感觉,则火灸治疗法,在所必用。受此症者,治内之药,如益智、麝香、胡椒及其他土药,亦所当服。在白马客纳之野人,当其受此患时,常不惮截去其伤处之筋肉,然后以麝香及熊胆敷置伤处,而紧束之,以俟其愈。又拉诺( lalo)人常食蛇而弃其首尾,以为有毒。
当丙田正二月时,拉萨府常举行祈祷之聚会,四方来者极众。是时每起一种传染病,人民咸受其殃,若治之不得当,则病者不出十日即死,然病能支持十三日,则痊好犹有可望。此等症,藏医以土药治之,恒有奇效。
于拉萨西格泽( shigatse)及其他西藏城镇及寺院,有一最危险之症,人得之即死者,则疯瘫是也。此症为藏医所能辨识者凡五种。据其言此症之发现,恒在成运之月之初四、初八、十一、十五,十八,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等日,凡人年逾六十而得此症之任一种,鲜有能再生者。若患者为此症中不甚危险之一种,则尚可乞灵于药物。
癞病为亚细亚高原流行之病。此症称谓不同,或曰蛇病,或曰腐蚀病。此病之原,土人每以为邪神故意祸人之所致。故亚细亚高原之民,常于门前插有符咒之旗,以咀此症之来。又此病之原,每由起居、饮食之不适宜所致。藏医辨其类共有十八种。医治之法,不外祈祷此症之神或服本地之丸药。
浮肿症高亚细亚虽少,然在西藏东南境则颇多。此因食不滋养之物,或运动后饮水过多,或卧于潮湿之地致身体受寒,因之而消化减少,敬病由此生焉。此症共有十二种,大别之为热液肿,或冷液肿。此症之治法,藏人以骨灰为最良之药,他如葡萄,肉桂,铁酸、化物、柘榴、石灰等物亦用之,
胃弱症(即消化不良)于西藏最多,为藏医所辩别者共四十三种。
齿痛症于西藏人亦为通常之病,盖因天气过于严寒。而水泉太冷之故。在张塘远地之居民,每于三十岁以前齿即脱落。五、戏术及游嬉并节假日
藏人之玩具,亦有数种,有所谓多眼戏者,状如象棋,又有骰,系用以掷者。此等嬉戏。虽宗教中人,亦许为之。他如角力、射箭,马上掷球等游戏,惟人民得为之,嘲嘛则不许也。喇嘛而欲为此等游戏并跳舞、唱歌,则仅限于新年、假日。
仲夏时,藏中人民及贵族,皆盛张帐幕,为唱歌,跳舞,野游等戏,以共相娱乐,数日乃止,八月则有中秋节,历时七日,或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此时喇嘛与人民群相娱乐,并为跳舞、斗技等游戏。此节凡北方佛教国皆有之。藏人于七月两月之时,沿河岸张以帐,男女共洽其中,以为此乃清净礼也。
在十二月之后,本月则有喇嘛跳舞于各寺院,以为足以驱逐邪魔。有时,九月初四,初六及二十二,皆为节日,因九月二十二日为佛降生日故也。
当西历六月之初,以至七月中旬,凡喇嘛皆退居于僧庙。在此时期中,彼等不得妄自出庙,并为娱戏之事。此俗名曰雅拉斯意,即夏日居留也。
夫勒与大喜二处,喇嘛之生日即为假日,其满三岁或二十五岁,四十九岁、六十一岁、七十三岁、八十五岁等时,则为大节日。藏人对于日月蚀,其宗教之礼仪,一如印度。
大喇嘛之厨所,乃一黄色大建筑,位于其宫之东。其烹煮器,皆饰以金银及宝石,约值二万卢比。又此等器,皆以坚金为之。又其所食之嫠牛,人民对之,皆当致敬。
当新年将近时,则有五喇嘛为大喇嘛备糕点并美食。彼等之口,即喇嘛常蔽原丝数层,如此庶为大喇嘛所备之食物,不为呼吸气所污。穴多坎,村中常有造面食、糕点者二三百人,以供吏喇嘛人民之需。每值新年,藏人无论贫富,皆有所预备,如中国然。
月之三十日,谓为新年之晚,各家器具及装饰皆重新洁治,各种供物皆备具于家中正庭,凡墙柱门楣等皆以稀乳水净之,门上则画有莲花及兽爪形,土人以为可以永保吉祥。夜间则通城灯烛辉煌,如此者凡三夜乃止。
新年日,土人谓为帝之新年,于此时大喇嘛则受朝贺,执政大臣则致礼喇嘛以祝其幸福,并送以酒及食物。喇嘛受而尝之,先酒而后食。乃鸣喇叭,达赖喇嘛乃登位,各官及僧正皆依次而坐。先食茶,次食牛乳与糖炙之蕃薯。食讫,诸人皆向喇嘛致祝,并献一礼巾,约长八尺。喇嘛则温语抚慰,众人并答以吉祥语。
新年时,跳舞之人,遍于街衢或各人家。彼等皆戴一假面.状类黑鬼。颚下饬以松白之髭。当各家晨宴时,彼等则往跳舞,或言吉祥事。午后,各家复均有宴事,男女宾客与宴者,皆当跳舞。跳舞时先女次男,继则男女合跳。新年之酒宴止于第三日正午,是日各寺院僧人皆聚于觉康地,听大喇嘛讲道说法。由此三日以至月之二十四日,彼等常有一大祈祷之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