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公 《穀梁》隱、桓爲遠世,定、哀爲立世,從莊至昭爲一世,在立、遠之間,因有伯也。故從莊至昭詞多同,小有升降而已。 疏 《魯世家》:莊公名同,桓公子。
元年 《年表》:「周莊王四年,齊襄公五年,晉緡公十四年,宋莊公十八年,陳莊公七年,燕桓公五年,衛黔牟四年,蔡哀公二年,鄭厲公八年,子儀元年,曹莊九年,杞靖十一年,秦武五年,楚武四十八年。」
春,王正月。
繼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桓薨于齊難,與内弑不同,然其事相類,故師叚以爲説。 繼弑君不言即位之爲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解在桓元年。
三月,夫人孫于齊。 《春秋》奔爲討賊,明此方當屏之于齊,不宜受其歸也。孫同薨例日,不日,惡也,又以明未歸。
孫之爲言猶孫也, 據「公孫于齊」,下書「公在」,若退孫不自當者然。 諱奔也。 言奔,内逐之也。 疏 奔與殺爲討賊詞。于此言奔,明得逐之也。變文不諱,此諱者,有尊親之異。 接練時, 《禮》:「十三月而練。」當至四月乃練,故曰接,猶未至練也。 録母之變, 録猶録囚,變謂大故,弑君之罪也,謂討母弑也。奔則爲討者,緩追逸賊,親親之義。 疏 討賊爲嗣君首事,練時期斷,可以出討。練則當于四月,非首事之義,若一春無事,嫌正月首時,故因接練時討之,本未至魯,以孫言者,起討之,故孫邾同也。昭奔言孫,討夫人亦言孫,美惡不嫌同文也。 始人之也。 人謂貶,絶其屬,如路人,即不稱姜氏是也。始謂首事以明法,父尊母親,討母以報父仇,不以親害尊也。莊知有母,不知有父,絶屬以明其討母,絀私恩,申大義也。 不言氏姓, 據孫邾猶言氏姓,言夫人無氏姓,非夫人也。 貶之也。 劉子云:「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 疏 《春秋》罪重者,絶骨肉之屬,離人倫之親,「至賤乎賤者也」。故有大故,不奉天命者,皆絶其天倫,「用致夫人」,「曰文無天」是也。殺二子言姜,弑夫不言姜氏者,弑夫罪重殺子也。 人之于天也, 君子畏天命。 以道受命; 傳曰:「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爲道 注 ?」 于人也, 君子畏大人,畏君也。 以言受命。 傳曰:「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言,何以爲人?」又曰:「君之 注 所存者,命也。」 疏 人,君也。言,命也。《春秋》重命,以君尊之也。 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也。 《春秋》貴命以治臣,而本天以治天子。臣奉命于君,君奉命于天。天爲君之主,道爲命。 疏 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稱天王謂爲天臣,明當承天也。稱天子,謂天之子,當順天也。王至尊,以天臨之,如臣子之禮,故傳曰「雖天子,必有尊也」。「天子朝日」,用朝禮如臣子禮。絶者,如王言出、宋稱公、蒲社災是也。傳曰「文無天」,亦以天治之也。 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 《左氏》:「不稱姜氏,絶不爲親,禮也。」與《傳》同。不用命者,皆以人絶之,謂以君命討之也。 疏 傳曰:「桓無王也。」人絶以君討之,不順君命之人以王命討之。夫人不受命,不言反言孫,以王法討之,得絶其屬,不念母也。 臣子大受命。 天子爲天之臣,子當守道以奉天命。諸侯爲天子之臣子,當奉言以順王命,受命不背于道。言大者,《春秋》貴命,義莫大於此。 疏 董子《順命》篇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其于人,以言受命。不若于道者,天絶之;不若于言者,人絶之。」「臣子大受命」,「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諸所受命,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于天亦可。天子不能奉天之命,則廢而稱公,王者之後是也。公侯不能奉天子之命,則名絶而不得就位,衛侯朔是也。子不奉父命,則有伯討之罪,衛世子蒯聵是也。臣不奉君命,雖善以叛,言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是也。」「妻不奉夫之命,則絶,夫不言及是也。曰:不奉天者,其罪如此。」按:傳義孤證,董子説最明,故附焉。
夏,單伯逆王姬。 逆,《左氏》作送,形近易誤。然天子大夫爲監於魯,作「逆」者,從至京師之辭也。作「送」者,從天子召而使之從京師至魯之辭也。義實相通。
單伯者何? 據天子卿有單子,又稱字。 吾大夫 據與内臣同事吾君。稱我,下辭。 之命乎天子者也。 魯見四監者,單伯、夷伯、祭伯、祭叔是也。傳于祭叔又云「天子之内臣」,所謂天子内臣,卽吾大夫命于天子之變文也。《王制》:「天子使其大夫爲三監,監于方伯之國,國三人。」「其禄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 疏 《公羊》同。魯爲方伯,天子命單伯爲監,食邑。或單父與? 命大夫,故不名也。 傳曰:「天子大夫不名。」按:王臣無論矣,在外則祭仲、原仲、女叔皆此例。自漢以後,此説甚微。 疏 天子大夫不名。諸侯大夫命于天子者名、氏並見,命于其君者名而不氏,爲三等。 其不言如,何也? 據逆于京師當如,疑以天子召而使之,故不言。 其義不可受于京師也。 據臣魯當言如,爲義不可受。不言如,便 注 如私行,非莊公所使,亦以拒邪命。 其義不可受于京師,何也? 據天子嫁女,禮得使諸侯爲主,爲主則必先逆。 曰:躬君弑 注 于齊,疏 俞樾説:「躬君當作君躬,誤倒。」 使之主婚姻, 班氏云:「王者嫁女,必使同姓諸侯主之者,婚禮貴和 注 ,不可相答,爲傷君臣之義,亦欲使女不以天子尊乘諸侯也。」「必使同姓者,以其同宗共祖,可以主親也。故使攝父事。不使同姓卿主之者,謂天子卿不使列土諸侯,尊加諸侯,爲威厭不得舒也。不使同姓諸侯就京師主之者,諸侯親迎入京師,當朝天子,爲禮不兼。《春秋》『築王姬之館于外』,明不往京師也。」 與齊爲禮, 婚姻乃嘉禮,新有父讎,未出喪,使與仇人爲禮,非正也。齊侯内通女弟,外殺人君,法所當誅,不討,失道一;爲婚,失道二;使魯主,失道三也。 其義固不可受也。 《春秋》貴義不貴惠,信道不信邪。周使魯主昏,邪命也。以義言之,當拒而不受。故不言如,使如天子大夫自私行逆王姬,以辟莊公逆也。
秋,築王姬之館于外。 于外當地。不地而曰外,非外也。非外而曰外,諱與齊爲禮。外王姬,不受邪命也。不言如言于外,不言齊侯來逆,皆拒邪命,使魯若不與其事者然。
築,禮也。 據本事,築于内。 于外, 據主昏不能在外築。 非禮也。 據變其實而託于外,知非典禮之正。 築之爲禮,何也? 據變以合正,諸侯館不須築也。 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 公門謂廟寢門。出,親迎出車。嫁于諸侯,必受女于諸侯,禮也。諸侯嫁女大夫,則不出公門。 於廟則已尊, 《禮》:天子適諸侯,舍于廟。若在廟,則以天子禮待王姬,失之過尊,非禮也。《公羊》作路寢。 於寢則已卑, 寢,《公羊》作小寢,諸侯所居。諸侯嫁女於敵國,女自寢門出,親迎者于寢相授。若王姬於寢出,則禮如内女;天子女禮制異,以諸侯禮待之,過於卑,不可也。 爲之築, 則不由廟寢出。 節矣。 班氏云:「改築必於城郭之内。」節謂尊不嫌于天子,卑不嫌于内女,有節度也。 疏 按:以上同《公羊》。 築之外, 據失禮,變宜得正。 變之正也。 《左傳》爲外禮也。變者,異於常禮,正謂得禮意也。 疏 魯莊忘仇,親與狩郎,無緣此時能築於外。又有告廟親迎之禮,不能于野外行之。《春秋》因其失正,託言于外,使齊、魯不相交接,若王姬過竟,魯備館舍者然。變接内之實事,以求報仇之正道。孔子曰「因其事而加王心」,此之謂也。 築之外,變之爲正,何也? 據變而得正。所變宜得禮,築外失禮,故兼舉以爲問。 仇讐之人, 齊侯也。 非所以接婚姻也。 魯主婚。接,接内,謂齊侯來接公。 衰麻, 公在大祥内,未出喪。 非所以接冠 注 冕也。 冠冕,諸侯冕而親迎也。 疏 當時,築于内,莊親與齊侯相接行禮。仇讐爲婚媾,衰麻對冠冕,大恥深惡,不可以言。王姬至魯,外當有館,因此託義,使若未嘗至國,言「于外」,所以避莊公與齊接也。按:以上同《左氏》。《公羊》、《左氏》各言一節,《傳》乃全言之。凡三傳説禮不同者,多爲此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 據内已避公,外王姬可言逆于外。 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也。 齊侯實來,來則接内。雖館在外,必有婚姻之禮。且于外託辭,諱莫如深,故再没其文也。 疏 《春秋》已見不再見,仇事數見者,公已數與齊接,辟使若不見,故隨事起義,不一言也。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疏 《陳世家》:「莊公七年卒,少弟杵臼立,是爲宣公。」
諸侯日卒,正也。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王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大夫一命。」 疏 魯爲方伯,例得七錫,死而追錫,是於七命錫外,再加命也。獨王者,與國辭同。《春秋》尊王不目周而曰王,如王人、王正月是也。舉國在諸侯,爲狄之。在王,爲貶之。追錫罪人,以求婚於齊,失孝子心,亂先王之制,大惡,故去天也。王,莊王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 諸侯初立,朝王還圭,天子使其襲爵,命之以服,此正也。若有加,天子進爵慶賞,亦必在朝覲巡狩之時親受于王,天子不使人往錫也。 錫命,非正也。 《王制》曰:「爵人於朝,與衆 注 共之。」 疏 禮當受命於朝,來錫則輕髦王爵,天子失尊,與下聘同譏也。 生服之,死行之, 生服謂及身受錫,行謂葬墳墓如所命級。 禮也。 《王制》:「喪從死 注 者。」 疏 《禮》:「喪從死者,祭從生者。」 注 《中庸》「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明葬從死者也。斯禮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時蓋錫命加葬桓公也。 生不服,死追錫之, 桓公惡人,生不錫之,死乃因欲婚于齊追錫,惡人。 疏 生爲方伯,得服七命。已死,追錫之,是過七命矣。越制求悦于諸侯。 不正甚矣。 班氏云:「大夫功成未封而死,不得追錫爵之,以其未當股肱也。 注 《春秋穀梁傳》 注 曰:『追錫死者,非禮也。』」《王制》曰:「葬從死者,祭從生者」,「所以追 注 養繼孝」。許慎引傳説:「追錫死者,非禮也。死者功可追錫,如有罪又可追討。」案:甚之者,越七命,一也;來錫,二也;追錫,三也;桓罪人,四也;求婚,五也。故《春秋》去天以絶之也。 疏 案:《左傳》有追討之制,罪大惡極,生逃憲典,死得加刑,如戮崔子之棺是也。桓公惡人,當在追刑之例,傳但言追討,此意在言外也。至于小惡,由生而定,已死則從鬼道,王法不更加,故伐喪經所不許。
王姬歸于齊。
爲之中者,歸之也。 據尊同言歸,從魯辭,與内女同也。 疏 歸如專行辭。絶齊侯,不使來逆,言歸。明魯主婚,起與齊侯爲禮。且明錫命爲釋齊、魯仇,制人子與仇人禮,棄先王命,褒罪人,違道而行,故去天也。
齊師遷紀、郱、 、郚。
紀, 據繫三國。 國也。 據下「大去」。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不復見矣。 疏 遷而不地者,不復見,此遷而復見者,不使小人加君子。紀從此遷,從者四年而後畢。四年言大去,因國人從紀侯,故曰紀侯。紀侯實于此已去紀,蓋遷于鄣。 郱、 據在紀下 上。 、 據會 。郚, 據城郚。 國也。 據 、郚分見,知爲國。三國皆小國,同紀而遷,齊一時滅四國,累言,爲紀侯殺恥。此據人遷皆不地。或曰: 又一師説。《公羊》以爲取紀邑,與《傳》二説皆不同。 遷紀于郱、 、郚。 傳曰:「地者,邢復見也。」遷紀於三邑,不成爲國,故以三邑見。 疏 據下紀見言大去,故以爲地也。不言于者,分紀民于三邑,恐其得民爲亂,無專地,故不言于。凡言地者皆自遷,國家未失,此國家分散,又爲人所遷,故不言以起之也。
二年
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月葬,正例。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帥師不言如,以爲私行,惡專兵也。此帥師起慶父弑也。 疏 莊公時年十五,慶父又小于莊公,以弱弟將兵,以起下弑君之禍。慶父凡三見經。
國而曰伐。 據伐,國辭。 於餘丘, 《公羊》有「口繫邾婁」之説,一本又有無於字者。在《公羊》當爲「口繫邾婁」,於聲邾婁之誤。 邾之邑也。 據大夫九伐皆屬邾。《春秋》進邾,故邾邑可不繫國。 其曰伐,何也? 據疾火攻乃有國辭。 公子貴矣, 親則公弟,貴則大夫,所謂將貴也。翬伐宋,不稱公子,此稱公子者,時慶父幼,禮不責童子。 師重矣, 師衆稱師。 而敵人之邑, 謂伐邑不繫國。 疏 公伐皆言國,不以公敵邑也。 公子病矣。 獨言邑,病公子也。 疏 《春秋》伐邑得言國者,邑繫於國,重其伐,故 注 目國也。此不目國,變文以病公子也。慶父,莊公弟,則慶父弱矣。弱而主兵,故以敵人邑,不言國。 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 大夫國體,貶大夫,所以貶諸侯。譏公子,則病及公矣。 疏 弱弟不教以禮,寵異,使主兵。用兵不報仇,而以伐邑,其後卒有弑逆之禍。弑非一朝一夕之故,故于此不言邾,以譏之也。 其一曰: 《公羊》「曷爲國之?君存焉爾」,與《傳》同。秦以前,《傳》與《公羊》不分。 疏 《穀梁》五家,皆在漢以後。此亦先師説,與《公羊》同。 君在 謂公在師中也。 疏 隱十年翬帥師伐宋,公在師,不言公,知此亦公在不言也。慶父幼,故知公在也。不出公,兼辟不復仇。 而重之也。 重,故言伐也。《公羊》:「曷爲國之?君存焉爾。」 疏 翬曰伐宋,此不目國。翬事上下有公,此不出公文,故于伐起地邑者,以慶父專兵,言伐以起公在。翬、慶父皆弑,專兵,有無君之心。以公在,不言公。舊説君謂邾子。邾子,傳不言君。
秋,七月,齊王姬卒。 不日者,非内女也,故月,以明親疏之義,内女卒皆日。由魯嫁,爲之服大功。傳曰:「以吾爲之變,卒之也。」
爲之主者,卒之也。 外女不卒。魯主婚,有父兄之道,故得卒之。 疏 《檀弓》曰:「齊穀王姬之喪,魯莊公爲之服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檀弓》後説以爲襄母,非新逆者。蓋二世娶周,皆魯爲主。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禚。 禚,《公羊》作郜,内邑也。夫人歸,未至魯,駐于禚,故齊侯來會之。經以夫人爲從内至此者,託辭也。 疏 婦人無外事,踰竟皆言國,齊、莒、邾是也。不地外國地内地,以起不踰竟之義。公大夫在國乃地國,非國踰竟皆地地。《禮》曰:男子志在四方,故不同女子也。月者,謹始也,惡惡疾其始。
婦人既嫁,不踰竟, 據踰竟皆地國。言嫁踰竟者,禮不内娶,必出疆以遠别也。 踰竟,非正也。 劉子云:「婦人之禮,有閨門之脩,而無竟外之志」,「非有大故,不出夫 注 家」。班氏云:「婦人不踰竟而弔者」,「所以防淫佚也」。《雜記》曰:婦人越疆而弔,非禮也。而有三年之喪,君與夫人俱往。 疏 大故,謂出也。《穀梁》夫人無歸甯之義,所以防淫佚,絶禍亂也。 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 據諸侯、大夫會以修事,辟公不言,言會公在。言會饗,會饗猶可言也。 饗,甚矣。 饗甚于會。 疏 元年,迎夫人至禚,不歸魯。畢喪之後,齊侯至禚而會之。不言至,絶之也。前討言孫,此如在内辭。前孫無姓氏,使如二人。然此未踰竟,傳統言婦人例,故言踰竟,不爲此事出。
乙酉,宋公馮卒。 此不日者也。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 疏 《宋世家》:「十九年,莊公卒 注 子湣公捷立。」
三年
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 劉子云:朔奔齊,「天子更立衛君」,齊會魯伐之。月者,惡之。 疏 不卒者,非世卿也,魯爲世卿,乃卒。翬、柔經不卒者,皆以非世卿。故臧氏世卿不卒,至辰乃卒。故以爲桓、莊不卒大夫也。
溺者何也? 據不氏,疑微者。 疏 《公羊》以爲未命大夫。 公子溺也。 據下伐衛,會諸侯,知此以惡事貶。 疏 《公羊》與《傳》小異。知柔微者,以盟折,無貶義。 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翬以與弑貶。 惡其會仇讐而伐同姓, 同姓,親也。與仇伐之,加常二等。 疏 《左氏》云「疾之也」,與《傳》同。 故貶而名之也。 貶公子,所以貶公也。會仇,伐天子所立同姓之國,貶公也。齊師者,齊侯也。不言齊侯,不使内與仇讐接也。故終齊襄,不與内接也。惟夫人出會言齊侯,起同罪。
夏,四月,葬宋莊公。
月葬,故也。 爲捷與弑。大國例日,不日者,危其弑。
五月,葬桓王。 劉子云:「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還 注 ,素服稱天而諡之。」班氏云:「崩薨别號,至葬 注 則同,何也?時臣子葬君父,安厝之義,貴賤同。葬之爲言下藏之也。所以入地何?人生於陰,含陽光,死則入地,歸所藏也。」月者,危改葬也。 疏 桓,諡也。「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卒事乎加之」,諸侯、天子同也。天王諡桓、莊、僖,三代與魯同。
傳曰: 傳,舊傳文説,與《公羊》同。 改葬也。 據崩在七年前。 疏 鄭君云:「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則「改葬」。按:改牛言改,葬不言改者,葬事牛物,言葬可知。再蒸不言再,又雩言又,明非雩也。 改葬之禮緦, 因魯君爲之服,志之也。 疏 鄭君云:「緦者,臣也,子也,妻也」 注 ,「三月而除之」。 舉下,緬也。 據天王崩,天王在上,舉上也。此葬在上,王在下,舉天下而葬一人,故曰舉下也。 疏 舉下與舉上對文,上下謂君臣之辭也。舉,謂《春秋》舉其君臣之辭也。 注 緬,緦字誤衍者。舊説訓邈,以舉下爲説緦,非也。 或曰: 説與《左氏》同。 卻尸以求諸侯。 此謂緩喪,非改葬也。《左氏》云:「緩也。」 疏 諸侯不奔也。傳曰:「魯人曰:『固吾君也,親之者也。』」時諸侯不至,嗣王欲求諸侯,遷延至七年乃葬,直書其事而惡見,不待貶絶也。 天子志崩不志葬, 以下釋志天子葬通例。 必其時也。 九月而葬,禮無所屈。 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 劉子引傳曰:「天子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在,不必其時也。」諸侯當同來奔喪,有定制,無遲早之疑。 志葬,故也, 志葬非正。 危不得葬也。 月者,危之甚。 曰:疏 此釋王三不志崩之傳,傳無所繫,故附録于此。 近不失崩, 近謂入莊世,爲近代。 疏 傳以隱、桓爲遠,故有傳疑之事。至近,則聞見確,天王崩又大事,天下所知,不能謂失于聞見也。 不志崩, 據莊公十二年,莊王不志崩;莊十七年,僖王崩不志;文十四年,頃王崩不志,皆在近世也。與諸侯皆志卒例不同。 失天下也。 據諸侯失國不葬,諸侯以不葬爲例。天王不志葬,故以不志崩爲例也。志葬,危之,如諸侯之日、月葬。不志崩,則同諸侯之不葬也。失天下,如諸侯失國,故不志崩也。失天下謂權下移,起二伯興,政在諸侯,天子失天下,傳曰「天絶之」是也。 疏 《春秋》以隱、桓爲權在天子,莊以後權在諸侯。天子失權,而後諸侯乃得專之。失權始於桓王,而盛于莊王,故桓志葬,而莊、僖不志葬也。 獨陰不生, 陰猶母也。 疏 以下釋稱天子、天王之例。《公羊》無,此《傳》、董子《繁露》有之。 獨陽不生, 陽猶父也。 獨天不生, 天謂感生帝。 三合然後生。 謂感生必因于人,修己吞珠而生禹,簡狄感乙卵而生契,姜嫄履跡而生稷,三代之興,莫不由之。人雖由父母而生,必感天氣。惟受命有符,則其象昭著耳。三合者,言帝王有父而生也。 故曰:母之子也可, 卑賤屬于其父母,如任叔子、「杞伯姬來,朝其子」是也。不曰父者,感生之義重子母,故謂聖人無父而生也。 天之子也可, 尊取尊稱。經言天子,是。班氏云:「王者,父天母地,爲天之子也。」 疏 《御覽》引《保乾圖》云:「天子,至尊也。精神與天地通,血氣含五帝精,天愛之,子之也。」 尊者取尊稱焉, 謂稱天子也。 疏 《易乾鑿度》云:「天子繼天理物,致一統,各得其宜,父天母地,以養萬民 注 ,至尊之號也。」《感精符》云:「人主日月同明,四時共信,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宋均云:「父天,圜丘之祭也;母地,方澤之祭也。」 卑者取卑稱焉。 卑者亦有父天之義者,天,父之天也。無天而生,未之有也。天者,萬物之主也。傳言此者,釋王稱天子爲天之子也。 其曰王者, 據王,天子正稱。經天子一見,傳皆言天子。 民之所歸往也。 《荀子》云:「天下歸之謂之王。」 疏 此謂王爲爵稱,爲天臣也。不言天爲天子,王繫天不疑。《春秋》朝廷之治義以掩恩,著其君臣而微其父子,故不稱天子。一見示例,明臣子同也。尊者之稱天子,以下至五等爵、子、字、名、氏。「其無德于天地之間者,州國人民 注 ,甚者不得繫國邑。皆絶骨肉之屬,離人倫,謂之閽盜而已。無名姓號氏于天地之間,至賤乎賤者也。」
秋,紀季以酅入于齊。 以字繫紀者,存紀。兄終弟及之詞,譏專地也。字而入,起以酅事齊也。 疏 一説:字爲附庸。字者三十里,如儀父是也。與天子大夫不同者,天子大夫繫采,此繫國,與稱弟同,故與天子大夫不名有别。
酅, 據紀已遷。 紀之邑也。 據繫紀言以。 疏 古者諸侯封地皆有采邑,國滅則子孫守之,以奉其先君之祀,示不絶賢者後。酅,紀之采邑。公四十里,侯三十里,伯、子、男二十里,然則酅三十里也。 入于齊者, 據以地不言入。 疏 以地皆言奔。 以酅事齊也。 《公羊》引魯子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言入者,初非齊臣,言入起事齊。 疏 伏生云:「齊人滅紀,紀季以酅爲齊附庸。」按:奔絶於本國,入如反國辭,知以酅事齊也。蓋紀侯使其弟,如微子事,以存宗廟之祀。 入者, 據下言「紀侯大去」。于此可言奔,以存紀也。 内弗受也。 不許專地,故言入。 疏 弗,内辭也。《春秋》惡專地,許叔復國,紀季存紀,衆人所許,而《春秋》拒之。若曰天子在上,事雖善如此,猶不許專地,則易地、專地之罪明矣。以地者貶。此稱字,貴之也。貴之,許之也。言入不許,而稱字許之,以正其義也。《春秋》之法,大夫不專地,公子無去國之義,君子不辟外難。紀季犯此三者,盜地,以下敵上,棄君以辟禍,而貴之者曰賢者不爲,是故託于紀季以見紀季之弗爲也。紀季弗爲,而紀侯使之也。
冬,公次于郎。 《左氏》云:「凡師一宿爲舍,再宿爲信,過信爲次。」
次,止也。 據次俟,知止也。 有畏也, 用兵不進,是畏敵逗遛耳。 欲救紀而不能也。 據次俟,知兵事。紀已遷,猶言救者,欲復其國。不言救紀,不敢訟言救紀,且事終未成。出公者,此與齊仇用兵也。下諱公言師者,與齊同好和,故辟言公也。
四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于祝丘。 祝丘,内地。月者,甚之,因饗而月。
饗,甚矣。 承會加甚。 饗齊侯, 禮:男女不相饗。 所以病齊侯也。 會饗公皆在,目夫人,辟公也。公不言饗,包于會。夫人饗,盡其實以譏之。以大國侯與夫人爲禮,病辱也。 疏 饗禮即鄉飲酒禮,《儀禮》爲卿相饗禮,此則諸侯相饗,所謂有公在也。
三月,紀伯姬卒。 傳例:婦人不踰夫。此卒伯姬者,明紀侯得卒者也。得卒而不卒,明失國不卒也。内女卒而不葬,此葬者,起失國不葬也。爲一見例。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 據列國夫人不卒。 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 據適大夫不卒。 以吾爲之變, 變爲服也。服,大功。有服則書卒。 卒之也。 禮:姑姊妹、女子子在室期,出嫁大功。諸侯絶旁期,尊得壓不服。惟許嫁 注 諸侯,則尊同。尊同,則出嫁服大功,郯伯姬是也。許嫁諸侯,在室卒,則服期,伯姬以下是也。此統爲内女卒發例,非爲紀伯姬卒也。内女卒例日,此月者,失國,且與日葬起。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于垂。 遇者,前已見齊、宋、衛。此再見陳、鄭者,以見内州國乃言遇也。齊爲二伯,魯、衛、陳、鄭爲四方伯,故言遇。此如宋、衛、陳、鄭災,凡記災之國乃言遇也。 疏 遇者,志相得。外遇不書。書者,起齊彊,不能救紀。鄭伯者,子舋弟嬰也。
紀侯大去其國。 經言大去,一見例。傳以爲賢紀侯,《公羊》以爲爲襄公諱。案:九世復仇之説,非常可駭,董子亦以紀侯有賢行。傳説爲長。 疏 《齊世家》:「襄公八年,伐紀,紀遷去其都邑。」
大去者, 據出奔不言大。 不遺一人之辭也。 據言出奔,君出而已。此言大,是盡去之辭。 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後畢也。 元年遷紀,紀民不忍其君,相率從之,至此乃畢,得民心,是紀侯賢也。《孟子》曰:太王辟狄,「邑于岐山之下。邠人曰:『仁人也,不可失也。』從之者如歸市。」蓋同此也。 紀侯賢,而齊侯滅之。 傳曰:「得衆則是賢也。」以言大去知賢。《春秋》貴得衆,故賢之。 不言滅 據遷後言滅。 而曰大去其國者, 凡出奔者繫之國,絶於本國,而言所在之國。此不言所去之地,而乃繫于本國,使如太王辟狄,自去其故地而别營新居,其本國實未亡也。不曰紀而曰其國,已滅之辭,其猶存紀也。 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春秋》以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況以不肖治賢乎?君子宜有國,小人宜亡國,以小人滅君子,是反常也。《春秋》撥亂反正,不使小人加君子,而使如君子辟小人者,是翦亂助正也。不嫌失誅齊者,前言遷,已明亡,而不加滅辭,愈深齊惡,未爲失討也。 疏 《公羊》以爲爲襄公諱。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目齊侯者,紀伯姬無主,齊、紀同姓,齊得主之。又禮:寓公夫婦得食于所寓之君。葬,臣子事,目齊侯,病齊侯也。
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 據列國夫人不書葬。 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 傳曰:「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 疏 據葬宋共姬,知隱也。夫人之義不踰君,葬共姬,先葬共公,葬紀伯姬,不先葬紀侯,是踰君也。不嫌踰者,葬共姬,賢也,妻賢而夫亦賢,故先葬共公。葬伯姬,失國也。失國君不葬,若葬,則非失國,故不葬紀侯也。夫人不踰君,葬伯姬,則紀侯得葬也。不葬以決其失國,葬伯姬以起其可葬。蓋欲存紀,故葬伯姬以抑齊。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于郜。 于此出公,以譏公也。于其重者,一譏而已。
齊人者, 據夫人會饗目齊侯。 齊侯也。 不没公,知齊侯。 其曰人,何也? 據救災言衆。以衆言,非貶。 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 外貶稱人,内無稱人之例。不出公,又爲諱,無以明貶,故爲貶公及之例,貶公敵以貶公。凡公會盟交接,非小國大夫,貶伉。凡言人者,皆貶外以貶公也。 疏 《公羊》:「諱與仇狩也。」 何爲卑公也? 據冬狩無貶道。 不復仇 仇強我弱,時勢未可輕舉。諸侯以宗社爲重,不共戴天之仇,經許諸侯不急于報復。 而怨不釋,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國君宗社爲重,雖不勤兵而其故常存,不能釋怨而相爲禮,如同狩之事。 刺釋怨也。 外無報仇之事,内忘不共戴天之志,相與田獵,遨翔竟内,失子臣之道,故刺之也。自元年至此辟公,狩乃見者,狩事重。餘不復言者,一譏已明也。
五年
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 如齊,踰竟也。言師,公在也。公在不言公,諱也。公同夫人如齊,約伐衛也。
師而曰如, 據師在齊下。如亦爲師出。 衆也。 據京師言如。衆所聚如城邑,故師言如。傳曰:「公大夫在師言師。」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禮也。 《穀梁》説:諸侯夫人父母已没,不歸寧,大夫妻亦同,傳曰「不使得歸之意」是也。
秋,郳黎來來朝。疏 此言郳黎來,如隱元年之言邾儀父也。儀父由字稱子,黎來由名稱子,一卒正,一附庸,相比見義也。《春秋》附庸常敘。小邾,十九國之最小者,曷爲于此焉敘?敘一郳,以明中國之附庸皆在也。五年以後,乃敘荆。中國既見附庸,外州乃言方伯,先中國,後夷狄之義,《春秋》中外之分也。此言黎來,復言小邾子者,既升邾爲卒正,乃明附庸之義也。
郳, 據下言小邾,不言郳。 國也。 此言朝目郳,則是國辭。附庸雖小得名國。 黎來, 名也。附庸字者三十里,在名例者二十里。邾初見字,進之爲卒正。此初見名,進之爲附庸以相起。 微國之君, 微謂附庸也。傳:「邾之上古微。」 未爵命者也。 邾以字進卒正,此以名進附庸,後皆稱子。邾之子,卒正,統三國,故賦于魯四百乘;郳之子,附庸,從三十里例。雖同稱子,而大小懸殊。小邾以繫邾,敘末,明附庸。序會則不得不言子也。 疏 《左氏》云:「名,未王命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劉子云:「朔奔齊,天子更立衛君。朔帥五國兵伐天子所立,王命遂壞。」 疏 《魯世家》:「五年冬,伐衛,納衛惠公。」
是齊侯、宋公也, 以公言會。言齊、宋者,舉大國以包小國。 其曰人,何也? 據譏釋怨已見,兼及三國也。 人諸侯,所以人公也。 人,貶之也。傳:「卑公之敵,以卑公也。」 其人公,何也? 據兼貶五國。 逆天王之命也。 《世家》所謂逆王命也。天子立黔牟,五國伐天子所立,故曰逆命。逆天王命,惡,得貶也。不言天子,命從王也。 疏 《左氏》:「冬,伐衛,納惠公也。」
六年
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公羊》以子突爲貴,繫之人。 疏 《衛世家》:「衛君黔牟立八年,齊襄帥諸侯,奉 注 王命,共伐衛,納惠公,誅左右公子。衛君黔牟奔于周。」
王人, 據稱人又名。 卑者也。 據石尚。士稱名,不名者,下士也,故曰卑。 稱名, 據洮盟稱人不名,傳曰:「人不如名。」 貴之也, 據例稱人,稱名貴于人。《春秋》善其事,必舉貴而名之。 善救衛也。 據貴之名,善也。 救者善, 據救舉突不名。 則伐者不正矣。 據伐人,四國也。善者,小美。王失政,不能庇所立,救又無功,故言善。不正大惡,逆天子命,當奪爵放逐。不言戰,不使諸侯敵王師。不言敗,諱王師敗于諸侯。
夏,六月,衛侯朔入于衛。 月者,謹之。月出月入。逆王命,謹之甚。 疏 《衛世家》:「惠公復立。惠公立三年出亡,亡八年復入,與前通凡十三 注 年矣。」
其不言伐衛納朔,何也? 據上言伐齊納子糾,上伐下入,是納也。 不逆天王之命也。 逆王命,大惡。伐可言,納不可言者,内已有君,更立君之辭,不言納,使若朔自入其國,則惡事殺矣。 入者,内弗受也。 據入皆惡也。《公羊》:「篡辭也。」 何用弗受也? 據衛侯歸言歸。反國内不得拒。 爲以王命絶之也。 絶之,謂絶其國,衛人不以爲君。凡入 注 皆絶,歸者不絶,如至家,故婦人謂嫁曰歸。 朔之名, 據諸侯入,不名者多。 惡也。 其入,逐天子所立,與他人不同,以申天王之命于天下。 朔入逆, 入又名也。 則出順矣。 朔出,更立君,黔牟爲天子所立,天子得廢置諸侯,與他入國不同。故于入名,以起黔牟正也。 朔出入名, 據諸出入不皆名。 以王命絶之也。 出逆天子召,入逐天子所立,其事遂諱不見經,故兩名以起之。絶者不世,故不葬也。
秋,公至自伐衛。疏 《公羊》以致會、致伐爲説,以致伐爲不敢勝天子意,亦同《傳》;然上無地會之文,自當致伐,傳義爲長。
惡事不致, 致者,告廟致成也。所事惡,不可以告周公,故不致以諱之。其事于會夷狄、會大夫之外别爲一例也。如伐齊不致、侵宋不致是也。 此其致,何也? 據侵宋不致,致則目其事,故不致也。 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據師經四時不致,則嫌公伐已歸,朔自入衛;于秋致公,則六月入衛,公成其事也。
螟。 劉子云:「先是衛侯朔出奔齊,齊侯會諸侯納朔,許諸侯賂。齊人歸衛寶,魯受之,貪利應也。」
冬,齊人來歸衛寶。疏 自此以後,八年不記衛事。
以齊首之, 據取郜鼎,内自取。《公羊》云:「衛人歸之也。」 分惡於齊也。 目惡以外也。 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 朔奔齊,齊主兵,故使如下齊,齊轉致于我,實則衛自歸,不由齊來。 疏 《公羊》:「讓乎我也。」「齊侯曰:『此非寡人之力,魯侯之力也。』」與《傳》同。 惡戰 謂伐衛也。 則殺矣。 首惡于齊,則惡從末減。取鼎魯主兵,故内爲主,此齊主兵,故首齊,緣情定罪也。不言使,傳曰:「内與同,不言使也。」
七年
春,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防。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公會而主夫人,以有辟也。董子云:「《春秋》書事,時詭其實 注 ,以有辟也。」
夏,四月,辛卯,昔,恒星不見。 劉子云:「常星二十八宿者,人君之象也;衆星,萬民之象也。列宿不見,象諸侯微也;衆星隕墜,民失其所也。夜中者,爲中國也。不及地而復,象齊桓起而救存之也。嚮無 注 恒公 注 ,星遂隕至地,中國其永絶矣。」
恒星者, 據隕不言恒。 經星也。 劉子云:「孔子曰:古者聖王既臨天下,必變四時,定律曆,攷天文,揆時變,登靈臺以望氣氛。故堯曰:『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厥中,四海困窮。』《書》曰:『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璿璣,謂北辰勾陳樞星也,以其斗柄之所指二十八宿爲吉凶禍福。天文列宿盈縮之占,各以類爲驗。夫占變之道,二而已矣。二者,陰陽之數也。故《易》曰:『一陰一陽之謂道。』道也者,物之動莫不出道也。是故發于一,成于二,備于三,周于四,行于五。是故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察變之動,莫著乎五星。天之五星,運氣于五行。其初猶發于陰陽,而化極萬一千五百二十。所謂二十八宿者,東方曰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曰斗、牛、須女、危、虚、營室、東壁,西方奎、婁、胃、昴、畢、參、觜,南方曰東井、輿鬼、柳、七星、張、翼、軫。所謂宿者,日月五星之所宿也。其在宿運外内 注 者,以宫名别。其根荄皆發于地,而華見于天。」 日入至于星出,謂之昔。 據下出夜中言星不見,知星出爲昔。昔與夕通也。 不見者, 據弗,内辭;不,外辭。 可以見也。 言不者,反常之辭。恒星常見,此夜獨不見,反常,故曰不見。 疏 《左氏》云:「恒星不見,夜明也。」
夜中,星隕如雨。 劉子云:「夜中者,言不得終性命,中道敗也。或曰象其畔也,言當中道畔上也。天垂象以示下,將欲人君防惡遠非,慎卑省微,以自安全。如人君有賢明之才,畏天威命,若高宗謀祖己,成王泣《金縢》,改過修正,立信布德,存亡繼絶,修廢舉逸,下學上達,裁十一之税,復三日之役,節用儉服,以惠百姓,則諸侯懷德,士民歸仁,災消而福興矣。遂莫肯改悟,法則古人,而各行其私意,終于君臣乖離,上下相怨。自是以後,齊、宋之君弑,譚、遂、邢、衛之國滅,宿遷于宋,蔡獲于楚,晉相弑殺,五世乃定,此其效也。」 疏 《左氏》云:「星隕如雨,與雨偕也。」杜氏讀如爲而。星隕與雨,並不足志;偕,同也,謂星隕同于雨雪、雨螽之雨。
其隕也如雨, 雨、隕本是二例。今言隕矣,又言雨,言隕是其本義,兼言雨,所謂「與雨偕也」。 是夜中與? 據隕不見于上,疑不見即隕非二時。 《春秋》著以傳著, 著,信之大者,書日中、夜中是也。 疑以傳疑。 如陳侯鮑以二 注 日卒,著者于一日一夜之中分定時刻,疑者則合十數日爲一,書詳略疑著,各有所取。 中之幾也, 日中則昃,月中則移。幾,微也。中爲時少。 而曰夜中, 與紀日中同。 著焉爾。 因其隕時,月正中,如日之中,其事明著,故言中。日中言日,月中言夜,夜猶月也。昔由日星定,夜中由月定。 何用見其中也? 據葬言日中。禮:日中乃葬,故見日中。記異不須夜中,書異已見,無取記時也。 失變 失當爲天,形之誤。 而録其時, 一夜二異,有先後之别,故著其時,如雨志疏數日之是也。 疏 變謂恒星不見,失變謂星見也。星反不言,紀其異,不記其正也。昔時,星不見,夜中,星反而隕。星由不見而反,由反而隕,一夜異數改,不録其時,則其實不顯,故記時也。再大變,曰記其時,别再也。 則夜中矣。 録夜以别於昔,一夜再記變也。 其不曰恒星之隕,何也? 據言隕者不見於上,恒星不見,正其例也。 我知恒星之不見, 當時衆星見,而恒星不見,觀其部位,目之所見,則知不見惟恒星。 而不知其隕也。 恒星雖反舍,而衆星飛流,不能必惟恒星隕,列星不隕。不言恒,傳疑也。 我見 注 其隕 據言星,是見其隕。 而接于地者, 據雨、隕皆見于下。 則是雨説也。 謂經可言雨星,不必言星隕如雨也。 著于上, 未隕于地之先,空中先見其物,雪、雹、螽之類是也。 見于下, 接於地。 謂之雨; 經之言如雨者,正以見上。 著于下, 凡雨、隕皆接于地。宋言隕石,即隕後言。此言隕星,即方隕時言,實皆著下。 不見于上, 據隕石不見上。 疏 石、霜言隕,于空中不見石與霜,雪、螽、雹則天上可見。 謂之隕。 此隕因包恒星而言,故謂之隕。上言不見,但言雨,嫌衆星隕而恒星反不隕。 豈雨説哉? 經之言隕,正以起不見。上言不見,則不可獨言雨也。然二者之分又繫于地,發于地爲雨,雨螽是也。降于天爲隕,隕星是也。或天或地,其辭不可同也。
秋,大水。 劉子云:「莊母文姜與兄齊襄公淫,共弑桓公,莊釋父仇,復 注 娶齊女,未入,先與之淫,一年再出,會于道逆亂,臣下 注 賤之之 注 應也。」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水災常有,小者不志,必高下皆災乃志,故水皆言大也。
無麥、苗。疏 《左氏》:「無麥、苗,不害嘉穀也。」《論語》:「苗而不秀,秀而不實。」謂水災苗壞,尚可更種,于穀無害,故曰不害嘉穀。
麥、苗 據「大無麥禾」,于無禾及無麥。 同時也。 《公羊傳》:「待無麥,然後書無苗。」苗者,稚禾也。苗生在麥熟之先,一受水災,先無禾,而後無麥,同時皆盡,故書二災。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于穀。 劉子云:「一年再出,會于道。」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八年
春,王正月,師次于郎,以俟陳人、蔡人。 傳:「公、大夫在師曰師。」言師者,諱公也。 疏 《公羊》云:「其言俟何?託不得 注 已也。」何君以陳、蔡爲滅郕出,《傳》以爲伐我,小異。月者,爲下治兵。
次,止也。 據言俟。 俟,待也。 據言次。聞陳、蔡將至,勒兵于郎以待之。因習戰,而陳、蔡懼也。 疏 次不言俟,言俟者,因陳、蔡不至,美而著之也。
甲午,治兵。 治兵、田事不日,日者,著其美也。 疏 外事用剛日,内事用柔日。日者,内大事。
出曰治兵, 《公羊》作祠兵。傳曰:「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釋天》:「出爲治兵,尚威武也。」 疏 孫炎云:「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皆用田獵而選車徒。 習戰也。 《大司馬》:「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 入曰振旅, 《釋天》:「入曰振旅,反尊卑也。」孫炎曰:「入則尊老在前,復常儀 注 也。」 習戰也。 《大司馬》:「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鼖 注 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 注 ,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 治兵爲秋田所習。今師次于郎,以待陳、蔡之師,陳、蔡懼而不至。 疏 《公羊》:與陳、蔡同爲圍郕,《傳》以爲伐我。經無明文,疑本意伐我,因我有備,又同齊圍郕,二傳各就始終一面言。 兵事以嚴終, 嚴,戒嚴也。陳、蔡合兵遠來,當有大戰,故曰兵事。今因魯内外戒嚴,無隙可乘,二 注 國罷去,戰事未行,因此而罷,故曰嚴終。 故曰善陳者不戰,此之謂也。 兵有先聲,不示人以隙,彼將畏而自止。 善爲國者不師, 劉子云:「上古之時,其民敦樸,三皇教而不誅。無師而威。故善爲國者不師,三皇之德也。」 疏 班氏云:「舜修百僚,咎繇作士,命以『蠻夷猾夏,寇賊姦宄』,而刑無所用,所謂善師不陳者也。」 善師者不陳, 劉子云:「至于五帝,有師旅之備而無用,故善師者不陳,五帝之謂也。」 善陳者不戰, 劉子云:「湯伐桀,文王伐崇,武王伐紂,皆陳而不戰,故曰善陳者不戰,三王之謂也。」 疏 班氏云:「湯、武征伐 注 ,陳師誓衆,放禽桀、紂,所謂善陳不戰者也。」 善戰者不死, 劉子云:「夏后之伐有扈,殷高宗之討鬼方,周宣王之征獯鬻,兵不血刃,皆仁聖之惠、時化之風也。至齊桓侵蔡而蔡潰,伐楚而楚服,而強楚以致包茅之貢于周,北伐山戎,使奉朝覲,三 注 存亡,一繼絶,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衣裳之會十有一,未 注 嘗有大戰,亦不血刃。至晉文,設虎皮之威,陳曳柴之僞,以敵楚師,以安中國,故曰善戰者不死,晉文之謂也。」 疏 班氏云:「齊桓南服彊楚,使貢周室,北伐山戎,爲燕開路,存亡繼絶,功爲伯首,所謂善戰不敗者也。」死,班作敗。 善死者不亡。 劉子云:「楚昭王遭闔閭之禍,國滅,昭王出亡,父老迎而笑之,昭王曰:『寡人不仁,不能守社稷,父老反笑,何無憂?寡人且從此 注 入海矣。』父老曰:『有君若此,其賢也。』及申包胥請救,哭秦廷七日,秦君憐而救之。秦、楚同心,遂走吴師,昭王反國。故曰善死 注 者不亡,楚王之謂也。是故自晉文以下至戰國而暴兵始衆,於是以強并弱,以大吞小。故強國攻取,弱國備守,合縱連横,羣相攻伐。故戰則稱孫吴,守則言墨翟。觀乎秦漢,世之爲兵者,可略覩矣。」 注 疏 班氏云:「楚昭王遭闔閭之禍,國滅出亡,父老送之。王曰:『父老反矣!何患無君?』父老曰:『君若是,其賢也。』相與從之。或奔走赴秦,號哭請救,秦人憐之,爲之出兵。二國竝力,遂去吴師,昭王返國,所謂善敗不亡者也。」劉子説見《御覽》所引《新序》 注 。
夏,師及齊師圍郕, 此次郎之師也。
郕降于齊師。 魯因陳、蔡兵求救于齊,二國不至,移兵圍郕。
其曰降于齊師何? 據齊人降鄣,此言郕降。 不使齊師加威于郕也。 郕,同姓國。齊侯仇讐而小人者,不使加于郕。桓賢而鄣邑,故得言降也。降者,爲齊屬國踰七十一年。「郕伯來奔」,言伯,猶未失地也。 疏 《公羊》云:不言降魯師,避之也。與《傳》各明一義。
秋,師還。 事已畢矣。言師還者,辟公降郕以輔仇人。 疏 《公羊》、《左氏》以還爲善辭,與《傳》例小異。
還者, 據致言至。 事未畢也, 據言還自晉,下又致也。 遯也。 臨陳而逃,不終其事也。言還者,與仇讎降同姓,大惡,不可言,故託言還以避其事,爲公諱也。還在降後,已成之辭,不辟當言至自降郕也。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弑其君諸兒。 劉子云:「齊公孫無知有寵于先君,襄公絀之,無知帥怨恨之徒攻襄公于田所」,「遂弑之」。 疏 諸兒,仇也。《春秋》之義,不追錫,不伐喪。其人已死,不遷怒于後人。未弑以前,辟齊、魯不相接,從報仇起義。既弑已後,不再從報仇言者,不追戮也。
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 據無知,公孫也。 弑而代之也。 嫌不以爲君,故大夫不名。
九年
春,齊人殺無知。疏 《齊世家》:「桓公元年春,齊君無知游于雍林。雍林人常怨無知,及其往游,雍林人襲殺無知。」
無知之挈,失嫌也。 再傳爲已踰年,且大國。 稱人以殺大夫, 大國稱公,其卿非大夫也。以大夫言者,自我言之,所謂「號從中國」也。 疏 無知立已踰年矣。以大夫言者,不許其得立之辭也。 殺有罪也。 前以國氏狀其爲亂之志,此去國,絶其繫屬之名。
公及齊大夫盟于暨。 此見大國大夫不名之始。曹殺大夫不名,傳:「無命大夫也。」大國殺大夫不名者,亦以其非命大夫也。二伯比于天子之公,其卿比于天子之卿,故不得言大夫。此雖經因無君乃不言名氏,亦因其本有此例。至于方伯之國,則全經無不稱名氏之例矣。 疏 《齊世家》:「十二年,初,襄公使連稱、管至父戍葵丘,瓜時而往,及瓜而代。往戍一歲,卒瓜時而公弗爲發代。或爲請代,公弗許。故此二人怒,因公孫無知謀作亂。連稱有從妹在公宫,無寵,使之間襄公,曰:『事成,以女爲無知夫人。』冬十有二月,襄公游姑棼,遂獵沛丘。見彘,從者曰彭生。公怒,射之,彘人立而啼。公懼,墜車傷足,失屨,反而鞭主屨者茀三百。茀出宫。而無知、連稱、管至父等聞公傷,乃遂率其衆襲宫,逢主屨茀,茀曰:『且無入驚宫,驚宫未易入也。』無知弗信,茀示之創,乃信之。待宫外,令茀先入。茀先入,即匿襄公户間。良久,無知等恐,遂入宫。茀反與宫中及公之幸臣攻無知等,不勝,皆死。無知入宫,求公不得。或見人足于户間,發視,乃襄公,遂弑之,而無知自立爲齊君。」
公不及大夫。 謂大國大夫稱名氏者,大國大夫尊與公近。傳曰:「可以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凡會大國大夫,不出公也。 大夫不名, 宋大夫不名,爲祖諱。曹大夫不名,無大夫。此宜有名。 無君也。 《左氏》:「公及齊大夫盟于暨,齊無君也。」與《傳》同。無君,故公不没,辭窮,無嫌也。盟爲納糾,故不名大夫以起之。無君,齊急于立君,譏緩納也。 疏 《公羊》云:「公曷爲與大夫盟?齊無君也。」《傳》兼二事言之。無君謂一年無二君,先君已薨,薨年臣名皆統于先君也。踰年爲新君年,無君,故不名也。 盟,納子糾也。 據目大夫,無君。 不日, 據公盟大夫亦例日。 其盟渝也。 定盟,乃立小白。 當齊無君,制在公矣。 齊大夫無君,求納于君而盟,其權專在公,欲立糾,齊不得拒也。 當可納而不納, 傳曰:「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 疏 立國之道,首重專謀,知者審幾,不失時勢。齊殺無知而迎公子糾,當即時奉子糾還齊,乃不知乘時,坐失機會,使小白乘間先入,得以奪正,使子糾不保首領,國奪師敗,爲世大笑,失立國之要。 故惡内也。 此謂不諱敗也。
夏,公伐齊,納糾。 納者,内弗受也。名者,以公臨之,君前臣名也。殺言子,明當立,故以子言,與鄭世子忽同。
當可納而不納, 齊人來逆糾,當于盟暨納之。 齊變而後伐, 《公羊》伐而言納者,猶不能納也。小白乘間以入,機會失矣,乃以伐納之。 故乾時之戰不諱敗, 外公也。外公同外。 惡内也。 不從復仇言者,納糾非以尋仇,仇人已死,義已明,于其生,不再見義。
齊小白入于齊。疏 《齊世家》:「雍林人告齊大夫:『無知弑襄公自立,臣謹行誅。唯大夫更立公子之當立者,唯命是聽。』初,襄公之醉殺魯桓公,通其夫人,殺誅數不當,淫于婦人,數欺大臣,羣弟恐禍及,故次弟糾奔魯。其母魯女也。管仲、召忽傅之。次弟小白奔莒,鮑叔傅之。小白母,衛女也,有寵于僖公。小白自少好善大夫高傒。及雍林人殺無知,議立君,高、國先陰召小白于莒。魯聞無知死,亦發兵送公子糾,而使管仲别將兵遮莒道,射中小白帶鈎。小白佯死,管仲使人馳報魯。魯送糾者行益遲,六日至齊,則小白已入,高傒立之,是爲桓公。」
大夫出奔反, 歸而得國,從大夫例者,時未成君。 以好曰歸, 據蔡季歸,歸爲易辭,未失其家之意。 以惡曰入。 據許叔入,入爲難辭,内有拒之之義。此言入,惡之。 齊公孫無知弑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 稱公子,同非世子。糾以兄,宜立,傳:「兄弟天倫也。」 出亡。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于魯。 傳謂可納也。 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 傳謂變也。劉子云:「鮑叔謂桓公曰:『公子糾在上位而不讓,非仁也。』」 又殺之于魯, 取子糾殺之是也。 故曰「齊小白入于齊」, 傳曰:「以不正入虚國,故稱嫌焉爾。」 惡之也。 劉子云:「管仲傅糾,鮑叔傅小白。無知弑襄公,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迎糾于魯。公子糾與小白争入,管仲射小白,中其帶鉤,小白佯死,遂先入,是爲桓公。」 疏 「齊桓不受先君之命,不宜爲君而立,罪亦重矣。然知恐懼,舉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洗也,遂以爲君而朝諸侯焉。」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葬者,賊已討。七月乃葬者,因桓入乃葬,主桓也。 疏 日爲大國正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 傳云:「不諱敗,惡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内諱也。」《公羊》以不諱敗爲伐敗,以爲復仇。按:此本爲一見例,故二傳説不同。納糾不得爲復仇,則本傳爲長。傳又曰不言其人者,據及而不言其人,以吾敗也。據言敗績凡言及,皆從此。爲敗不言及之者,以來戰不言及,據此不諱言及也。來戰尤諱之深,疑戰不諱及,但不言敗,辱淺也。 疏 《齊世家》:「桓公之中鈎,佯死以誤管仲,已而載温車中馳行,亦有高、國内應,故得先入立,發兵拒魯。秋,與魯戰于乾時,魯敗。」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傳曰:「又殺之于魯。」《荀子》云:「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 注 言羞稱五伯。是何也?」「齊桓,五伯之盛,前事則殺兄而争國,内行則姑姊妹之不嫁者七人」,「外事則詐邾,襲莒,竝國三十五」。月者謹之,惡内也。言子,明以兄得立。 疏 《齊世家》:「齊兵掩絶魯歸道。齊遺魯書曰:『子糾兄弟,弗忍誅,請魯自殺之。召忽、管仲,仇也,請得而甘心醢之。不然,將圍魯。』魯人患之,遂殺子糾于笙瀆。」
外 注 不言取,言取,病内也。 據外惟邑言取,此人言取,明内不能拒而殺之。内不拒之,爲内恥。 取,易辭也, 内取于人,託于易,取之爲無拒。 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云爾。 實魯自殺,託言齊取其子糾而殺之。齊人自取,以易辭言之,所以辟内殺也。蓋齊殺之愈易,則辟之愈遠,若不干于内者。然則内方欲納糾,乃不能拒齊取,則内辱大矣。 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 若晉納蒯聵,吴封慶封之比。難死皆不受誅,小邑猶能蒙庇之。 以千乘之魯 《魯頌》:「公車千乘。」《明堂位》:封魯,「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七當爲四。千乘者,方伯閒 注 田之入,方三百一十六里,一州惟方伯有千乘。《孟子》曰:「千乘之國,百乘之家。」《王制》:「諸侯有功者,取于閒田以禄之。」 而不能存子糾, 内懼齊,殺之魯。 以公爲病矣。 釋經不地魯,而言齊取也。言魯殺,則嫌别故殺。言齊取,不能庇糾之罪明矣。若辟内乃殺,深著其畏齊也。
冬,浚洙。 洙,水名,在魯北竟,適齊道也。
浚洙者, 浚一見例,不知與城、築異同。 深洙也。 《公羊》:「深之也。」深洙,以淘沙淤通道也。著之因便守禦,禁厲揭者。 著力不足也。 設防具者,不能戰也。下乃勝,見師無常勢也。失機不進,轉福爲禍,反功爲敗,皆自取。
十年
春,王正月,公敗齊師于長勺。
不日, 據來戰日。 疑戰也。 據未有定日。 疑戰而曰敗, 據外疑戰不言敗。 勝内也。 内戰喜其勝,雖疑言勝也。傳曰:「成敗之也。」疑,詐譎。
二月,公侵宋。 不致者,惡事不致也。
侵時, 小事例時。 此其月,何也? 據無所謹。 乃深其怨于齊。 敗長勺。 又退侵宋以衆其敵, 此屬詞之教也。齊、宋皆大國,尤危。 惡之, 失謀國交鄰之道。 故謹而月之。 起下齊、宋之師。
三月,宋人遷宿。 宿,内邑,宿男所食。遷者,宋報前役,伐我而取之也。不言侵伐,宋不言伐我,使宿主之,若無與于内,諱之也。遷,滅也。宿不日者,會盟國滅乃日,宿不能同盟,月而已。
遷, 據爲人遷與自遷異。 亡辭也。 據不地不復見亡也。 其不地, 據邢、衛、許地。 宿不復見也。 已滅亡,不復見也,賊不復見殺也。不言滅,爲内諱之。 疏 遷者,遷其民人,但食采邑,如今西人滅國事,故言遷。已誅其君而壞社稷,則言滅而已。 遷者, 此釋自遷出地者,亦惟衛、蔡、許三國。 猶未失其國家以往者也。 自遷者,保其國家,遷其都城,非亡也。往猶遷也。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于郎。 不言伐者,宋于我無伐文。言齊伐,當言鄙,此已深入。月者,公結怨二大國,謹之,與侵宋月同。
次, 據内言次于郎。 止也, 據内外同。 畏我也。 次郎者,圍郎也。内次次于内地,此外次,于内非次也。非次而曰次,起公結怨大國,志在深入。雖圍郎,猶幸未深入。託于畏我而止。目郎者,起圍。言次,諱之,以起深入。
公敗宋師于乘丘。 獨敗宋者,齊不與戰。 疏 公子偃因宋師不整,先犯之,敗宋師,齊師還。事詳《左氏》。
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内也。疏 再發傳者,齊強于宋,疑異例,故再傳以立義。
秋,九月,荆敗蔡師于莘,以蔡侯獻武歸。 荆至此乃見者,齊桓已立,故見之。初見以獲蔡侯者,蔡侯 注 後遷于州來,以夷狄治夷狄也。不日,釋蔡侯之獲也。《春秋》夷蔡,以其亡同中國之心也。 疏 《楚世家》:「楚文王六年,伐蔡,獲蔡哀侯以歸,已而釋之。楚強,陵江漢 注 間小國,小國皆畏之。」
荆者, 據九州國,舉國不舉州。傳曰:「州舉之也。」《春秋》九州,外州見荆、徐、梁以起揚州,内四州州名不見,但見外州,中國、夷狄之分也。八伯中四侯、二伯、二子,説詳《王制疏證》中。 楚也。 楚爲荆州伯,舉州定其爲州伯,後乃僭爲盟主。楚、吴皆爲方伯,由荆可以推揚也。劉子云:「漢南曰荆州。」 何爲謂之荆? 據衛、陳、鄭,内四州方伯不舉州。 狄之也。 狄之者,本非狄而狄之也。《春秋》中外之分自此始,以上皆中國,如《詩》《風》以下,乃治外,先中國後夷狄之大例。 疏 《春秋》著録,以詳者爲尊,略者爲賤。一州二百一十國,言州,疏達荒忽之詞,中國舉國,夷狄舉州,州不如國,知夷狄詞。楚本南蠻,《春秋》收復南服,以中國待之,故舉州狄之,必中國然後言狄,真夷狄則不言狄。内夷狄狄之,不入五等,入七等之例。真夷狄不入七等,進之乃氏子。能用中國,則中國之,用夏變夷之道也。 何爲狄之? 據荆在九州,爲侯綏,非要荒。 聖人立,必後至。 若桓召陵之盟,周公天下已平,猶膺楚也。其俗強悍,喜于爲亂,爲四夷寇,故後諸夷乃來服。 天子弱,必先叛。 謂周室多禍。 疏 楚先稱王,先四夷爲亂,叛中國。因其地風俗強悍,重狄之。《地理志》:「楚地,翼、軫之分野也。今之南郡、江夏、零陵、桂陽、武陵、長沙及漢中、汝南郡,盡楚分也。周武王時,封文武 注 先師鬻熊之曾孫熊繹於荆蠻,爲楚子,居丹陽。」「《春秋元命苞》:『軫星散爲荆州,分爲楚國。荆之爲言強也』,『其氣急 注 悍也』。亦曰警 注 也,言南蠻數爲寇逆 注 ,其 注 人有道後服,無道先叛 注 ,常警備也。」《晉書·地理志》引。 故曰荆, 言荆州,舉外州之名,以别于内州。 狄之也。 狄之,謂如要荒,夷狄待之也。《春秋》于外州四國,楚最大,後攝盟主,故以州先見。《春秋》于内州託見西戎、北狄而不見南蠻者,以南服遠隔于楚、吴,故不見其名也。司馬遷云:楚、吴,周初小國,至春秋而始大。荆、揚本《禹貢》九州地。周衰,而楚、吴蠶食諸侯,以成大國。《春秋》建土,以中國狹隘,乃立收復外州之制。以楚、吴爲方伯,不以真夷狄待之。託于王者初立,以德綏服,用夏變夷,楚、吴皆襲籍于成周而歸化也。中國與戎狄近,不收戎狄而收南服者,以畫井開方,東、北、西三面地已盡,而南方地廣,故推擴于南,以成《禹貢》之制。今嶺南、閩、浙、滇、黔悉爲内地,皆《春秋》立楚、吴爲方伯,收南服之意也。《春秋》不見真夷狄,舊解誤以楚、吴爲夷狄。 蔡侯何以名也? 據晉執衛、曹不名。 絶之也。 據諸侯不生名,名如已死。 疏 誅君子不得立爲絶。哀侯留楚九年,卒不書卒,初絶之也。不記蔡事者,亦絶之也。 何爲絶之? 據莒、衛不絶。 獲也。 據夷狄不言執、獲,敗而言以歸,是獲也。韓之戰,晉侯不名者,言獲已見。此爲諱獲,故出名也。 中國不言敗, 不以夷狄敗中國 注 。 此其言敗,何也? 據大夷敗小夷言敗,疑狄蔡。 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 中國不以楚及之,言戰、敗惟外州國有之。傳言此者,謂蔡爲中國,後爲夷狄。一國介居中外之間,若果全以中國待蔡,則不當以荆敗之矣。 疏 楚爲大夷,于中國國無及戰者,雖屢争鄭,而楚無及鄭戰之文,惟陳、蔡有之,言滅、言入、言執,不一而足。以二國有夷狄辭,故楚得及之也。據不言敗,當言蔡侯及荆戰于莘,蔡師敗績,以蔡侯歸,則是蔡侯見獲之跡甚明也。 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 言敗,有蔡侯不在師意,如二事;以蔡侯歸,非由戰獲也。 以歸, 據晉人執衛 注 侯,言執以歸。 猶愈乎執也。 據彼言執衛侯以歸,此言以蔡侯歸以易執。辟言執以者,從其所使,較執爲善辭。中國言執,夷狄雖大,不言執,辟中國也。 疏 《蔡世家》:「哀侯十一年,初,哀侯娶陳,息侯亦娶陳。息夫人將歸,過蔡,蔡侯不敬。息侯怒,請楚文王:『來伐我,我求救于蔡,蔡必來,楚因擊之,可以有功。』楚文王從之,虜蔡哀侯以歸。哀侯留九年,死于楚。凡立二十年卒。蔡人立其子肸,是爲繆侯。」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譚,齊屬國。齊欲伯,譚不從,滅之。不名者,微國也。不言出者,國已滅。月者,亦微國也。 疏 《齊世家》:「桓公二年,伐譚,譚子奔莒。初,桓公亡時,過譚,譚子無禮,故伐之。」
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于 。 ,紀遷之邑,近齊。不致者,惡事也。
内事不言戰,舉其大者 注 。其日, 據敗齊師于長勺,不日。 成敗之也, 疑戰不日。此日者,大其事,以正戰許之,因萬獲也。 宋萬之獲也。 劉子云:「長萬以勇力聞。萬與魯戰,師敗,爲魯所獲,囚之宫中,數月 注 ,歸之宋。」 疏 《宋世家》:「魯生虜宋南宫 注 萬。宋人請萬,萬歸宋。」按:《左氏》以爲在乘丘之役,有小異。
秋,宋大水。 劉子云:宋愍公驕慢,睹災不改,而明年與其臣萬博戲,婦人在側,矜而駡萬,萬弑君之應。
外災不書, 據外州國通不記災。 此何以書? 内州得記災,又有大小數例。 王者之後也。 劉子云:「二王之後不攷功,有誅無絶。」班氏説:「王者所以存二王之後何也?所以尊先王,通天下之三統也。明天下非一家之有,敬謹謙讓之至也。故封之百里,使得服其正色,行其禮樂,以事先祖。」書災始此者,尊宋也。 疏 《春秋》内州方伯以上得記災,蔡不記災,遷州來,外之也。宋三記,一爲王後,一爲故宋,餘一記見例。因王後一記此災,非王後有災必志也。記災、記卒皆始宋,爲尊冠諸侯。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明内外同也。 疏 《宋世家》:「宋大水,魯使臧文仲往弔水。閔公自罪曰:『寡人以不能 注 事鬼神,政不修,故水。』臧文仲善此言。此言乃公子子魚教閔公也。」
冬,王姬歸于齊。 書者,起前歸内爲主,因前辟公,嫌不明。王姬不字者,尊之不與内女同,故不字也。字者以相别。 其志, 據外嫁女不志。 過我也。 據不逆築,知過我。過我不志者多矣!此言因過而可志以見義,不過則不能志,非凡過必志。在筆削之例,非説特書之旨。凡言筆削例類如此。
十有二年 莊王崩,不志。王事,一使一葬。 疏 《周本紀》:「子莊王佗立。莊王四年,周公黑肩欲弑莊王而立王子克。辛伯告王,王殺周公。王子克奔燕。十五年,莊王崩,子胡齊立。」
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國而曰歸, 據伯姬歸于地紀,嫁于諸侯曰歸。 此邑也, 據以酅。 其曰歸,何也? 據嫁于大夫言來逆,不言歸大夫采也。 吾女也。失國, 元年遷紀。 喜其得所,故言歸焉爾。 禮:女夫死無主,兄弟弗爲之主,以夫之黨爲主。叔姬反魯,久,欲歸酅,桓公立,卒申其志,《春秋》許之。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弑其君捷 注 。 賊已討,不葬者,失德不葬也。捷失君道,故致弑。
宋萬, 以國氏,未知爲嫌爲微。 宋之卑者也。 據奔氏國,嫌則挈。此不挈,知卑,非嫌也。卑謂未命大夫也。 卑者以國氏。 據鄭詹始終以國氏也。卑者不氏,上繫國,以國爲氏。 及其大夫仇牧, 劉子云:「宋閔公博,婦人在側,謂萬曰:『魯君孰與寡人美?』萬曰:『魯侯美。天下諸侯,惟魯君美耳,宜其爲君也。』閔公矜婦人,妒,因言曰:『爾魯之囚虜,爾何知?』萬怒,遂 注 。搏,閔公之頰齒落于口,絶吭而死,仇牧聞君死,趨而遇萬于門,攜劍而叱之。萬臂擊仇牧而殺之,齒著于門闔。仇牧可謂不畏強禦矣,趨君之難,顧不旋踵。」 疏 《宋世家》:「萬因殺太宰華督,乃更立公子游爲君。諸公子奔簫,公子禦説奔亳。萬弟牛將兵圍亳。」 以尊及卑也。 弑時先弑君,然後及大夫。 仇牧,閑也。 死在君後,詞與孔父同者,以死衛其君,許之,故以弑及之,不言殺也。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 嫌挈,不挈,卑者也。此殺也,其以奔言者,宋萬卑者,奔則氏國也,與猛殺而以卒言同。月者,謹賊出。 疏 《宋世家》:「冬,蕭及宋之諸公 注 子共擊殺南宫牛,弑宋新君游,而立湣公弟禦説,是爲桓公。宋萬奔陳。宋人請以賂陳。陳人使婦人飲之醇酒,以革裹之,歸宋。宋醢萬也。」
十有三年
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 外會參國以此始。此中國會,以齊主之,何爲序蔡?蔡由内而遷外,間于中外,故可序也。未遷以前爲何?州伯仍屬徐也。中國可以主春秋,故言同盟無蔡也。 疏 蔡序陳下,桓伯,蔡一會于此而已。小國獨序邾者,起以補紀缺,爲卒正也。有天王喪,不譏會盟者,爲事也。惟祭禮乃譏。
是齊侯、宋公也。 據言齊侯,知下非卑者。桓會盟皆諸侯,大夫尚不專盟會。 其曰人,何也? 據人,疑貶宋公。 始疑之。 之謂齊侯,因下有伐宋事,故疑之。下不言公,再疑。 何疑焉? 據地伐乃疑,會其道不疑。 桓非受命之伯也, 凡三傳單稱伯者,皆二伯。《王制》曰:「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 疏 桓由外自強,非天子命之伯。天子命之,當稱公,不以侯在宋公上矣。按:受命伯謂受上公爵,命于周,爲二伯也。古二伯皆天子三公爲之。《左傳》説:齊、晉爲伯,天子亦有錫命。然以外諸侯受命爲之,終爲變例。蓋《春秋》乃託之齊、晉,齊在東,爲東伯;晉在西,爲西伯也。 將以事授之者 注 也。 《孟子》: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丘竊取之矣。 疏 因其有尊周之功,託之爲伯,舉諸侯而授之,以歸其統馭也。《春秋》所記,多孔子歸之二伯者,十二公以隱、桓爲遠,定、哀爲立。遠爲臨天下,立爲臨一家。莊、閔、僖、文、宣、成、襄、昭八世爲近世,爲臨一國。莊、閔、僖,齊伯也。文、宣、成、襄、昭,晉伯也。隱、桓,伯之將起,故以爲遠世。定、哀,伯之將終,故以爲立世。近八世,百八十年爲一世者,因紀伯功,故年多也。 曰可矣乎?未乎? 因功授以諸侯,而齊旋有伐宋之事,是伐同會也。託于疑之,必其仁信昭著,然後乃許之,故辟不出宋公,以辟伐同會之嫌也。 舉人, 據不稱爵。 衆之辭也。 衆謂天下同疑。傳曰「救災以衆」,舉人。此舉人,天下國人同疑之,非但其君。其人諸侯,何也?因其人宋,不可不人諸侯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
遂, 據不日。夏陽邑,言滅。 國也。 據下殲遂,知國。 其不日,微國也。 傳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衛國,傳或以卑國,謂不能同盟會者,當是卒正國。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于柯。疏 説詳劉子。《左氏》但云「及齊平」,解經而不記事。劉歆嘗用要盟説此事,先秦以前諸書皆同,《左》不能易也。
曹劌之盟也, 《荀子》云:「桓公劫于魯莊。」劉子云:「昔齊桓公與魯莊公爲柯之盟,魯大夫曹劌謂莊公曰:『齊之侵魯,至于城下,城壞壓竟,君不圖與?』莊公曰:『嘻,寡人之生則不如死矣。』曹劌曰:『然則君請當其君,臣請當其臣。』及會,兩君就壇,兩相相揖。」按:壇,會必築壇,相會于壇上。兩相,管仲、曹劌也。「曹劌手劍拔刀而進,迫桓公于壇上,曰:『城壞壓竟,君不圖與?』管仲曰:『然則君何求?』曰:『願求汶陽田。』管仲謂桓公曰:『君其許之!』桓公許之。曹劌請盟,桓公遂與之盟。已盟,提劍而去。左右曰:『要盟可倍,曹劌可讎,請倍盟而討曹劌。』管仲曰:『要盟可負,而君不負;劌可仇,而君不仇,信義著于天下矣!』遂不倍。天下諸侯翕然而歸之,爲鄄之會、幽之盟,諸侯莫不至。爲陽穀之會、貫澤之盟,諸侯皆來。南伐彊 注 楚,以致菁茅之貢;北伐山戎,爲燕開路。三存亡國,一繼絶世,尊事周室,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功次三王,爲五伯長,本信起乎柯之盟也。」 疏 晉文伐原起本信,不書,惡文也。 信齊侯也。 據不日,大信辭。 桓盟雖内與,不日, 據謹外盟猶日,内盟無不日也。 信也。 據大事日。渝盟如不盟,本不信也;大信亦盟如不盟,本信也。惟信盟謹日。不致者,惡事也。
十有四年
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齊人,辟齊侯也。齊桓中國用兵皆稱人,爲齊桓諱。伐宋,故疑之。
夏,單伯會伐宋。 三監不侵伐,此何以言侵伐?明齊桓初伯,復古制也。天子使三大夫居間田,爲方伯監。凡方伯政事,皆三監守之,強幹弱枝,征伐自天子出也。天子失政,則方伯、私臣得奪盟者權與兵事,監者不得與争。此征伐所以自諸侯出也。桓公初伯,亟明此制,收監者之權,反之天子,此伯之大義也。以下不言大夫專兵、伐國、會諸侯矣。
會, 據外爲主。 事之成也。 師已至宋,單伯後至,故不列序而言會。 疏 《左氏》言「以内爲主」,本傳云「會者,外爲主焉爾」。
秋,七月,荆入蔡。 荆再見,皆爲蔡事者,夷蔡,以夷狄治夷狄也。《春秋》中外四伯,中爲齊、晉,外爲楚、吴,雖有隆 注 殺,而時勢相等。故入莊世,内升齊功,即外録楚禍。桓方得齊,楚即敗蔡;齊方會北杏,楚即入蔡。而諸侯内外從黨之分亦嚴焉。宋爲大國,服從中國。方伯之國,惟衛篤從中國,蔡從夷狄,劃然可分。外如陳、鄭,從違不一,功過相敵,隨事褒之而已。 疏 蔡從此二十四年不見經,略之也。不記災,不言聘,外之也。不專記事,皆附見,亦略之也。月者謹。
荆者, 楚莊世五見,皆稱荆。 楚也。 自僖元年以後皆稱楚矣。 其曰荆,何也?州舉之也。 謂其地在《禹貢》荆州也。前傳云狄之,此云州舉,荆在九州,本非四裔,因其難化,故分中外。故凡外州國,三目州也。中國以國爲狄,夷狄以州爲狄,其例相同。 州不如國, 稱州不如稱楚。《王制》「一州二百一十 注 國」,州略而國詳。中國之附庸皆稱國,外州之大國亦舉州,此内外之大防,亦七等之通例也。 疏 《春秋》詳貴略賤,但舉州忽略言之,賤之至也,故不如國。 國不如名, 名上有脱文,《公羊》云:「國不若氏,氏不若人。」當據以相補。按:以上州、國、氏、人,皆夷狄稱號之進退。人、名以下,乃王臣稱謂之貴賤,各不相通。蓋國君之辭,自稱人而止,無名、字之例。王臣以人、名、字、子見,亦無國、州之例 注 。氏如赤狄潞、英氏、甲氏,人如下稱楚人是也。 名不如字。 《公羊》云:「人不如名,名不如字,字不如子。」此大夫貴賤稱號之例。如天子卿稱子,大夫稱字,元士稱名,微者稱人是也。傳文有脱誤,當據《公羊》補正。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于鄄。 衛已絶,爲桓紀之,八年一見。鄭厲復位不書者,略之也。
復 因下而衍。 同會也。 《春秋》外會參國以上,始於北杏,至此而再,故曰復同會。言桓伯會諸侯之始也。傳以桓同盟爲尊周,以桓會無外州國相嫌,至于晉盟,乃以外楚言之。不言盟者,信未著,不言以爲桓諱也。 疏 「桓用賢相之能,用大國之資,即位五年,不能致一 注 諸侯。于柯之會,見其大信,一年而近國之君畢 注 至,鄄、幽之會是也 注 。其後二十年之間,尚未能大會諸侯也。至于救邢、衛之事,見存亡繼絶之義,而明年遠國之君畢至,貫澤、陽穀之會是也。故曰:近者不以言召,遠者不以勢使,此其效也。」
十有五年 《年表》:「鄭厲元年。」 疏 《鄭世家》:「子嬰十二年,祭仲死。十四年,故鄭亡厲公突在櫟者 注 使人誘劫鄭大夫甫瑕,要以求入。瑕曰:『舍我,我爲君殺鄭子而入君。』厲公與盟,乃舍之。六月甲子,瑕殺鄭子及其二子而迎厲公突,突自櫟復入即位。初,内蛇與外蛇鬬於鄭南門中,内蛇死。居六年,厲公果復入。入而讓其伯父原曰:『我亡國外居,伯父無意入我,亦甚矣!』原曰:『事君無二心,人臣之職也。原知罪矣!』遂自殺。厲公于是謂甫瑕曰:『子之事君有二心矣!』遂誅之。瑕曰:『重德不報,誠然哉!』厲公突 注 後元年,桓公始霸。」
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于鄄。
復同會也 桓大會三也,且以同會起同盟也。 疏 衣裳會:北杏一,二鄄,三此。三大會爲桓會之始,故言之。獨言此三者,類不過三。
夏,夫人姜氏如齊。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禮也。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在齊上,齊下宋也。伯者必先有下人之志,而後人爲之下,梁丘亦是也。獨宋乃得先者,大宋也。宋公敘侯上,尊卑之舊序,無所嫌也。
鄭人侵宋。 宋、鄭同會于鄄,有侵事者,桓伯未盛也。
冬,十月。
十有六年
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討伐宋也。鄭從齊,故下荆伐鄭,復爲幽之會。
秋,荆伐鄭。 伐其從齊也。 疏 鄭受楚禍次于蔡,故次見。鄭受楚禍烈矣!經多爲之諱。不如蔡者,不以夷狄治中國也。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于幽。 《春秋》二伯會盟始此,言同也。齊在宋上,升齊爲伯,内公在外公上也。陳、衛、鄭,三方伯也。陳在上,王者後,次宋也。鄭在下,伯次侯也。伯爲方伯者,畿内諸侯稱字也。許初爲鄭屬國,許稱男者,伯子男一也,言男以别内外。蔡亦方伯,專心事楚,不書,外之也。曹以下爲魯屬,魯爲青 注 州伯,一州之正、帥、長皆統于魯。《春秋》内魯,敘魯屬國,外小國則不書。許男在曹上者,許以一國見,序在杞下,則内外不分也。内得序七卒正,曹、莒、邾、滕、薛、杞,故卒葬之。小邾不卒葬者,邾附庸,殺之也。滑惟此一序,不序者也,序者,起晉在也。不言晉者,《春秋》方欲伯齊,不使晉見也。滑近晉,《春秋》不以屬晉者,二伯古制,在内不統卒正,故齊、晉、宋皆無屬國也。桓初爲五伯首,《春秋》之例,同姓爲上,晉復爲伯,不可以序晉上,故不見之。于此言滑,方授東伯,即起西伯也。滑稱伯,與邢侯相起。屬國皆侯,爲卒正者,不見侯而稱伯,辟方伯侯也。間稱侯者,明其實也。滑序曹下,從伯爵。衣裳之會,一也。衛自此九年乃不專敘,略之也。
同者, 據盟貫不言同。 有同也, 據同爲伯辭。言同則有所指。《公羊》:同,同欲也。 疏 按:言同者,兼以分制中外。凡言同,皆中國國,故蔡在不言同也。文以下,同盟無陳。此何以有陳?文以後,間用外陳之例。陳記災言聘,因中國也。 同尊周也。 尊周外楚,爲《春秋》二大綱。桓伯時楚未大盛,故以尊周言之,晉伯以能攘楚,從其重者言之。實則尊周者未嘗不外楚,外楚亦即所以尊周也。劉子云:「春秋之時,天子微弱,諸侯力 注 政,皆畔不朝,
衆暴寡,強劫弱,南夷與北狄交侵,中國不絶若線。桓公于是三存 注 亡國,一繼絶世,救 注 中國,攘夷狄,卒脅荆蠻,以尊周室,伯諸侯。」 疏 據推齊、晉主會言同者,同起伯辭。齊言同二,晉言同十三。齊言尊周,晉言外楚,二伯升降之序。 不言公, 據言會下序小國。 外内寮一疑之也。 外宋也,内公也。同盟,信辭。公與齊盟,而後要盟,是伐同盟,故内不言公,疑之。 疏 寮,舊説以爲同寮,謂宋與魯。
邾子克卒。 莊世不卒小國,此卒者,明由方伯所壓之卒正進爲見經之卒正也。《春秋》内六卒正列盟會,邾初稱字,後列北杏稱子,因前稱字,卒之以明其進也。
其曰子, 據上字儀父。 進之也。 列會北杏,明爲見經卒正也。《王制》一州七卒正,見經共六者,一壓于方伯,故不見邾。初爲方伯所壓之卒正,紀亡,因移邾以備六卒正,故得同盟會,得卒葬。卒正例稱伯、子者,明進之也,非實卒正也。始卒,故不日,不日,故不葬,略之也。
十有七年 天王僖王崩,不志。僖王事不見經。 疏 《周本紀》:「僖王三年,齊桓公始霸。五年,僖王崩,子惠王立。」
春,齊人執鄭詹。 《春秋》惟大國乃以執見,齊、晉、宋、楚是也,方伯以下無之。
人者, 據執或目君。 衆辭也。 據衛人立晉。 以人執, 據執祭仲,人爲貶。 與之辭也。 據與討賊同。不稱齊侯爲伯討者,詹,卑者,愛齊侯,故不目;《春秋》以人執諸侯,以諸侯執大夫,以尊治卑,以衆治寡之義也。齊侯大尊,鄭詹大卑,變文起例,故稱人爲與辭。 鄭詹, 據宛貶。 鄭之卑者。 據來不氏,知非貶。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 據獲萬不書。有大夫國,卑者不見也。 以其逃來,志之也。 據内以接内。記未命大夫。 逃來則何志焉? 據取郜鼎不言宋取于郜。 將有其末,不得不録其本也。 此紀事本末也。人與物不同辭。鄭詹,鄭之佞人,不録其執,則逃不明,無以起佞人也。卑者來,亦不因佞志之。 鄭詹,鄭之佞人也。 據人執、逃來,知有罪。卑者書執來,志佞也。《論語》:「放鄭聲,遠佞人。」 疏 《左氏》云:「鄭不朝也。」當是因詹巧佞,鼓惑鄭伯,故桓公討而執之。
夏,齊人殲于遂。疏 《地理志》泰山郡蛇 注 丘下云:「隧鄉,故隧國。《春秋》曰:『齊人殲 注 于隧』也。」
殲者, 據與敗同辭。 盡也。 據字訓,《爾雅》,「殲,盡也。」 然則何爲不言遂人盡齊人也 注 ? 據「邾子戕鄫子」,以戕者加之。「王師敗績于貿戎」,文乃同此。 無遂之辭也。 無遂者,遂已滅。如言遂人殲齊人,是遂未亡之辭。遂已亡,不能先言遂人。 無遂則何爲言遂? 據亡國當地邑,遂已亡,不應再見。 其猶存遂也。 存謂本亡也而存之。《春秋》存中國,存陳,内存公。經意本不存遂,其言遂者,猶有存之意焉。 存遂奈何? 問其事實。 曰:齊人滅遂, 上十三年事。 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 《左傳》:「夏,遂因氏、頜氏、工婁氏、須遂氏饗齊戍,醉而殺之,齊人殲焉。」此《傳》但言因氏,舉其爲首戍。按:三傳經有明文之事,莫不相同。即此事甚小,而三傳所同也。言「遂因氏」 注 ,《左》同,知三傳原不求異。 齊人殲焉。 遂亡已久,故家舊族能爲國復讐。雖不濟于亡,《春秋》嘉其事,存之,謂遂猶有人也。 此謂狎敵也。 傳曰:「不狎敵,不邇怒 注 。」 疏 故以自殲爲文,與棄師、梁亡同也。
秋,鄭詹自齊逃來。 卑者來不志,志者,謹以佞。逃來不志,志,譏内受罪人也。
逃義曰逃。 言逃者,譏内之爲逋逃藪也。有罪見執于伯國,宜待罪聽放,所逃之國亦不得受罪人。言逃絶之,亦放佞之意。
冬,多麋。 劉子云:「麋色青,近青祥也。麋之爲言迷也,蓋牝 注 獸之淫者也。莊公取齊女,其象先見,天戒若曰:勿取齊女,淫而迷國。莊不寤,遂取之。夫人既入,淫于二叔,終皆誅死,幾亡社稷。」 疏 班氏云:「諸侯射麋,示遠迷惑人也。麋之言迷也。」
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劉子云:「夜食者,陰因日明之衰而奪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齊桓將奪其威,專會諸侯而行伯道。其後遂九會諸侯,天子使世子會之,此其應也。」
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 據日食記見,目治也。夜食,食在地,不可見。 曰:王者朝日, 《玉藻》曰:天子玄冕而朝日于東門之外,諸侯皮弁以聽朔于太廟。 疏 此謂頒朔禮也。天子不朝朔,朔由天子定也。朔日,天子于東門外朝日,明法天也。退而頒朔于天下。因朝日,見日體有吐狀外壤,知其夜食之也。 故雖爲天子,必有尊也。 謂以天爲君也。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言朝,以臣事君之辭也。 貴爲諸侯,必有長也。 謂以天子爲天也。王以天法頒朔,諸侯受朔而布之,是以天子爲天也。 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 朝日,即《玉藻》「朝日于東門之外」,朝朔,即《玉藻》「聽朔于太廟」也。諸侯受治于天子,天子受治于天,故傳曰:「爲天下主者,天也。」《春秋》以魯年繫周正,即天子頒朔于諸侯,聽朔于太廟之義也。 疏 此亦所以見記日食之意。
夏,公追戎于濟西。 《王制》「西方曰戎」,戎不在東,在東非戎。「戎伐凡伯于楚丘」,戎爲衛,以此推之,則戎者曹也。何以知爲曹?以下定,曰濟西田也。曹爲同姓卒正首,故經不言魯、曹侵伐之事。不致者,在内也。
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 據下 注 言齊侵。至莊世,一國辭得言伐也。 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于我也。 齊可言侵,戎不可言伐。言追,使如過竟,公怒追之,不以伐我,所以成公美也。 疏 《左氏》:「不言其來,諱之也。」 于濟西者, 據地下 注 。濟西,舉水名。 大之也。 據守于河陽大天王。 何大焉? 下不大,此獨言大之。 爲公之追之也。 公追,故大。其酅不大者,此追戎,彼追齊。齊,大國;戎,外夷。以公追之,故舉大。追齊不可舉大也。
秋,有蜮。 劉子云:「蜮生南越,越地多婦人,同川而浴,淫女爲主,亂氣所生,故聖人名之曰蜮。蜮猶惑 注 也。」「時莊公娶齊之淫女,蜮至。天戒若曰:勿取齊女,當生篡殺之禍。莊不寤,遂取之。入後淫二叔,二叔以死,兩子見弑,夫人 注 亦誅。」
一有一亡曰有。 據蜮南越生,一猶或也。 蜮,射人者也。 劉子云:「蜮在水旁,能射人,射人有處 注 ,甚者至死。南方謂之短狐,近射妖,死亡之象也。
冬,十月。
十有九年疏 《蔡世家》:「楚虜蔡侯以歸。哀侯留楚九年,死于楚。凡立二十年卒。蔡人立其子肸,是爲穆侯。」自獻武獲以後不記蔡事者,絶之也;不志卒者,亦絶之也。從獲至齊桓伐蔡乃記蔡,二十七年乃記蔡事。
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 劉子云:「《春秋》之辭有相反者,既曰大夫無遂事,又曰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專之可也。此二者各止其科,不轉移也。不生事者,謂平生常經 注 也。專之可也,謂救患除危也。公子結擅生事,《春秋》不譏,以爲救莊公危也;公子遂擅生事,《春秋》譏之,以爲僖公無危事也。故君危而不專救,是不忠也;君無危而擅生事,是不臣也。《春秋》無通義,此之謂也。」
媵,淺事也,不志。 大事非常者乃志。 此其志,何也? 據内媵不書,當言如陳,不志媵事。 辟要盟也。 要盟,生事邀盟也。辟者,所以免結之罪也。 疏 結以媵至鄄,逢齊、宋來伐魯,生事要而盟之。大夫以君命出疆,例言如而不繫事。以常例言之,結事當云公子結如陳,遂及齊侯、宋公盟于鄄,則是結生事要盟迹顯著,妄生事,如公子遂也。《春秋》以莊公有危,許結生事,故言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盟,則結要盟之迹不著。言遂以著其遂事之實,言媵以辟乎要盟之名。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故許生事而辟之;然終有專制之罪,故特言遂以明其意。 何以見其辟要盟也? 據遂命不辟。 媵,禮之輕者 注 也。 媵,婚姻之小事,例不志。 盟,國之重 注 也。 盟事大,故以日志。雖微者盟猶志。 以輕事遂乎國重, 據凡言遂,皆以重遂輕,如以京師遂晉是也。事論重輕,如魯命結往陳。以二事論,自當以重者爲主,不能爲輕者出而遂重事也。 無説。 别無所解,則明辟其要盟。不然,則書如陳遂及盟,則結有要盟之罪以輕遂重,反若爲盟出。媵爲遂者,所以免其專命之罪。 其曰陳人之婦, 據陳侯乃媵,當言侯夫人。 略之也。 據言人、言婦略以起意,不在陳事,辟下要盟耳。 其不日, 内大夫盟例日。 數渝, 數猶速,秋盟而冬渝。 惡之也。 柯盟不日起本信,此不日,惡渝。各爲一事,成人之美也。因渝盟,故幽盟内疑之也。鄄,陳地也。陳侯亦在盟。
夫人姜氏如莒。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疏 再發傳者,莒異國。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 言伐鄙者,齊在魯西北,邾在魯南,莒在魯東。宋人、陳人不言伐我,言西鄙者,從齊言之。
其曰鄙, 據哀以上伐我者皆言鄙。 遠之也。 據鄙爲邊鄙,《左傳》所謂疆埸之事,故郎不言鄙,以其近也。 其遠之何也? 據定、哀以上師入近皆不言伐,伐皆鄙。 不以難邇我國也。 伐我恥辱,故遠言鄙,爲内諱。傳曰:「有臨天下之言焉,有臨一國之言焉,有臨一家之言焉。」 疏 臨天下謂隱、桓不言伐也,臨一國謂莊至昭言伐鄙,臨一家謂定、哀言伐我。《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内本國,外諸夏,一國言;内諸夏,外夷狄,天下言也。
二十年
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再如,故月。詳録夫人之踰竟,所以譏内也。
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疏 再發傳者,因其月,疑不同。
夏,齊大災。 劉子云:外災「不因 注 其宫館者,略之也。」「齊桓好色,聽女口,以妾爲妻,嫡庶屢更,故致大災。桓公不寤,及 注 死,嫡庶分争,九月不得葬。」 疏 齊一紀災,大國也,伯,故次宋。
其志, 據大國得紀災,不同中國、夷狄。然齊災多矣,何以獨于此志? 以甚也。 因甚而特于此志以起例。 疏 《五行志》、《公羊》以大災爲大疫。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我。疏 我,二傳作戎。莊世伐我當言鄙。戎者何?我也。諱其伐我,故託言之。
二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此不正,其日之何也?不正前見也。 疏 《鄭世家》:「厲公卒,子文公捷立。厲公初立四年,亡居櫟,居櫟十七 注 年,復入,立七年,與 注 亡凡二十八年。」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婦人弗目也。 再傳者,疑夫人有罪,當如夷薨言地。此與夫人薨于夷相起。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月者緩。方伯正例日。
二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肆大眚。 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甸粟而納之三宫」。
肆,失也。疏 失讀爲受,謂受眚故也。受,篆似失。 眚,災也。疏 甸師「喪事代王受眚災」,鄭君云:「粢盛者,祭祀之主也。今遭大喪,若曰此黍 注 稷不馨,鬼神不饗 注 ,使鬼神不逞于王。既殯,大祝作禱辭授甸人,使以禱藉田之神。受眚災,弭後殃。」 災,紀也。 紀,喪紀也。 失,故也。疏 故讀如祝。大祝大喪「言甸人讀禱」,鄭君云:「甸人受喪事,代王 注 受眚災,大祝爲禱詞語之,使以禱藉田之神也。」 爲嫌天子之葬也。 天子葬乃用此禮。今不曰受眚災曰肆大眚者,辟其名也。主書者,禮:公族有罪,刑之于甸師。文姜與弑當誅,今乃禮葬,故言甸師之事,以起失刑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小君, 據葬我君不言小。 非君也。 據小邾言小,與邾别。《孟子》曰:「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言小,非君也。 其曰君,何也? 妻統于夫,言及,有尊卑之别。《春秋》所以别嫌明疑,當絶正其義。 以其爲公配, 夫人爲公敵體,承宗廟,繼萬世,主内治,爲公配也。 可以言小君也。 配公,不可與臣子同辭,得言君也。言此,故禮必親迎。《論語》:「邦君之妻,君稱之曰夫人,夫人自稱曰小童;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曰寡小君,異邦人稱之亦曰君夫人。」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 殺公子必言大夫,言公子而不言大夫,非大夫也。不日,世子也。 疏 《陳世家》:「二十一 注 年,宣公有嬖妾生子款,欲立之,乃殺其太子禦寇。」陳、蔡、鄭、楚言殺公子公孫無不氏大夫者,惟盜殺乃不言。
言公子而不言大夫, 據方伯國殺公子當言大夫。 疏 陳不正,見公子,皆有所起。禦寇,世子。招,弑者。留,招所立。過,招黨。 公子未命爲大夫也。 言非命大夫也。禦寇爲世子,公子不命不見經,以此見非公子,乃太子也。 疏 下書陳世子款,此如稱世子,是陳有二世子也。諸侯盟會,非世子不得書。此爲辟兩世子以稱公子。不言大夫,以起爲世子。《左傳》作殺太子,與《世家》同。 其曰公子,何也? 據莒無大夫,乃不言大夫而互目公子。此例不同。 公子之重視大夫, 此以親敵尊也。 疏 公子,親也。大夫,尊也。公子雖不命,《春秋》以親親之義,推而重之,與命大夫比,故公子與大夫同以名氏見,此親親之道。故禦寇不言大夫,得見次國大夫尊,公子亦與之同尊也。 命以視 注 公子。 此以尊敵親也。大夫命于天子,以名氏見,亦如公子以氏見,此尊尊之義。傳言所書之故也。此一見例,起世子也。 疏 莒殺意恢,不言大夫;曹殺大夫,不言名氏,互以相起。次國大夫與小國尊卑不同,公子亦與小國異也。一本作「命以執公子」。
夏,五月。 以五月首時者,文姜方葬,又謀取齊女,再有女禍,故不繫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于防。 日者,起公盟。又公與齊交至,因此爲信辭也。不致,在内也。
不言公,高傒伉也。 齊卿見經者,高氏、國氏、崔氏、慶氏、欒氏、陳氏,共六族。國、高爲正卿,與《春秋》相終始。所紀外四族,一卿、三大夫,齊得晉之半,詳晉略齊也。
冬,公如齊納幣。 劉子云:「莊釋父仇,取齊女。」
納幣,大夫之事也。 據公子遂納幣不譏。《士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使者將事,唯親迎乃親事焉。 禮有納采, 《士昏禮》:「納采用鴈。」鄭君云:「將欲與彼爲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采擇之禮。納采而用鴈者,取其順陰陽往來。」 有問名, 《士昏禮》:「賓執鴈,請問名。」鄭君云:「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 有納徵, 《士昏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鄭君云:「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昏。」 疏 按:不言納吉,卜吉乃納徵,納徵可包納吉。 有告期, 《士昏禮》:「請期用鴈。主人辭,賓許,告期。」鄭君云:「主人辭者,陽倡陰和,期日宜夫家來也。夫家 注 必先卜之者,得吉,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 四者備而後娶, 禮備,然復親迎。 禮也。 以士禮推合,諸侯亦如此禮。 公之親納幣,非禮也, 劉子云:「公取齊女,未入,先與之淫。」 疏 親納幣者,譏公淫也。公淫不可言,譏納幣而已。 故譏之。 納幣,禮使人。公雖如齊,亦當使大夫代行。因淫,乃目公;不起淫,當目大夫。
二十有三年
春,公至自齊。 桓會不致,此如桓會致者,危公淫也。
祭叔來聘。 祭叔與祭伯、祭仲同爲監大夫,王臣稱祭公,以字行之,伯、仲、叔皆監也。閒田居一州之中,方百里者九,三監國主方百里者三,以外諸侯爲方伯統之,與方伯本國别自爲政。方伯本國大夫不得干與方伯事,三監亦不與方伯本國事與天子事。今來聘,是爲監而兼爲天子行也。 疏 惠王不見天王稱,惟此及王人會。
其不言使,何也? 據祭伯無聘文,此聘不言使。 天子之内臣也。 女叔,傳曰:「天子之命大夫也。」《公羊》單伯,傳曰:「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夷伯,傳云:「魯大夫也。」内臣謂天子大夫,爲魯監也。内謂魯,不曰天子之内臣。 疏 稱字大夫,常文當云天子之大夫。四選皆内臣,不得大夫獨稱之。聘有君命,亦不得以外交爲聘。 不正其外交, 天子大夫,禮得爲行人,適諸侯。然既爲監大夫,則又兼臣屬于魯,聘魯當别使人,不得因其適魯之便兼此聘差。天子大夫可外使,監大夫則不可使,并不可 注 使别國。 故不與使也。 凡聘皆言使,不言使,奪其使也。本使而奪其使,明監大夫不得奉使也。
夏,公如齊觀社。 劉子云:「天子大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 注 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物莫善于木,故樹木也。」 疏 《墨子》:「燕有祖,齊有社,宋有桑林,楚有雲夢,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
常事曰視,非常曰觀。觀,無事之辭也。 非有禮典、故事。 以是爲尸女也。 劉子云:「哀姜者,齊侯之女,莊公之夫人也。初,哀姜未入時,公數入齊,與哀姜淫。」 無事不出竟。 劉子云:天子、諸侯分土而治,天子無事不得出圻内,諸侯無事不得至封外,故出則有告祭之事。
公至自齊。 惡事不致。此致者,因在齊,故致以危之也。
公如往時, 如出疆、侵伐、昏禮、朝、會盟,皆同也。 正也。 出疆得禮,例時。 疏 此非禮時者,言觀,惡事。惡事不致,致則危之,謹女禍。 致月,故也。 致月謹之者,故也,如往月,亦故也。此互言之耳。 如往月、致月,有懼焉爾。 自莊世以下,例往來皆月,危之甚。 疏 隱、桓以上不致,致則爲變。入莊世,致爲常事,又以月起其變。常則來往皆時,夷狄往皆月,危之也。
荆人來聘。 荆人聘,起公貳于楚。 疏 荆前三見皆惡事,直稱荆,此爲善事,乃稱人。入僖世,則稱楚矣。
善累 累,積也。 而後進之。 據善狄救齊。 疏 伐衛救齊,善累而後進之,稱狄人。 其曰人,何也? 據荆前無善事,夷狄聘一事,未累而遂進人之。 舉道不待再。 據來聘者皆進。大國舉貴,小國舉名,聘道也。道爲大美,善爲小節。善累後進,舉道不待再,大小異也。能聘,用夏變夷,崇德化兵争也。
公及齊侯遇于穀。 上言荆來聘,此言遇齊侯,明公篤于中國而外夷狄也。
及者, 據在内言會。 内爲志焉爾。 言公急于求齊和。 遇者, 據或言會。 志相得也。 非記災之國不言遇,言遇者皆中國,故以相得言之。言内相得,從此不疑也。有伯以後,不言遇。
蕭叔朝公。 朝不可在外,聘則有在外者。蕭,宋封附庸也。言朝者亦魯。《春秋》不以王後爲方伯,故于魯言朝。蕭已滅,食采三十里,故稱字。後楚滅蕭,則並采邑亦廢,蕭遂專爲宋邑,無食采之人矣。此非卒正,不記來朝,記者,爲譏外朝也。凡卒正以下例不記朝。朝皆有起,卒正常朝不記,記皆有起也。
微國之君, 故言朝也。附庸與屬國言朝。 未爵命者。 微國,附庸也。字者,三十里。 疏 《地理志》沛郡蕭下云:「故蕭叔國,宋别封附庸也。」 其不言來, 據邾子來,會在外言來。 於外也。 據曹伯來朝,在内也。 朝於廟, 據來接内,在廟。 正也。 《春秋》禮,朝聘于廟,不可自專,歸功先人,示不敢當,故言來朝,不目公也。 于外, 據不言來,又目公。 非正也。 據會在外言來,朝在外不言來,明朝在外,《春秋》所不許。 疏 後蕭屬宋者,附庸爲所食之閒田,不得自有其國,如宿、穀皆目爲内邑是也。
秋,丹桓宫楹。 劉子云:「莊公飾宗廟,刻桷丹楹,以夸夫人。」
禮:天子丹, 據莊譏丹楹。 疏 今注疏本無丹字,據《御覽》一百八十七引傳作「天子丹」補。 諸侯黝 黑色。 堊, 白土,白色。 疏 堊當爲卿色,傳文脱卿字。 大夫倉, 青 注 。 士黈。 黄 注 。尊卑各以其色爲序。 丹楹,非禮也。 劉子云:「諸侯墻 注 有黝堊之色,無丹青之采。」 疏 非禮謂僭天子。丹南方,黝北方,天子南,諸侯北,以相别異也。倉青東,堊白西,卿、大夫皆在左右,黄以士居中。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不日,反其小國例也。曹爲卒正之首,始日起其侯也,一見已明,以下反其卒正例,明《春秋》以小國接之也。若以日言正不正,則竟與大國同,故以後不日。 疏 《曹世家》:「三十一年,莊公卒,子釐公夷立。」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于扈。 扈,晉邑也。盟扈,晉在也。遠盟扈,諸侯皆在也。不言晉,故不言諸侯;不言晉,方欲伯晉。晉同姓,當敘齊上,故不出之也。 疏 莊世不敘晉。據《管子》齊桓與晉交涉事,經不見晉,諱之也。桓盟不日,此盟日者,以其有魯,大會,故日以起之。
二十有四年
春,王三月,刻桓宫桷。 劉子云:「莊公刻飾宗廟,多築臺囿,後嗣再絶,《春秋》刺焉。」
禮:天子之桷,斵之, 齊之使平。 礱之, 磨之使光。 加密石焉; 以密石爲飾。天子禮數備。 諸侯之桷,斵之,礱之; 不加密石,殺也。 大夫斵之; 不礱也。 士斵本。 不純,降于大夫。 疏 《禮含文嘉》:「宫室之飾,士首本,大夫達棱,諸侯斵而磨之,天子加密石焉。」宋均注云:「大夫達棱謂斵爲四棱,以達兩端。士首本,士斵去木之首本,令 注 細與尾頭相應。」《禮記·禮器》正義引《國語》亦有此説。 刻桷, 據刻桷與禮合。 非正也。 刻雖近禮,然以齊女入而刻,爲失正,不合于道。雖合禮,不達權者,爲非正,《春秋》不以正待之。 夫人,所以崇宗廟也, 夫人,所以奉承宗廟祭祀。崇謂尊奉之。 取非禮 傳:「丹楹非禮。」 與非正 傳:「刻桷非正。」 而加之于宗廟, 據于桓宫也。言宗廟,謂五廟皆加飾,不獨桓宫。 以飾夫人, 劉子云:「丹楹刻桷,以夸夫人。」謂夫人來,當廟見。欲夸耀夫人,故加飾之。 非正也。 誣蔑宗廟,以悦婦人,失正也。 刻桓宫桷,丹桓宫楹,斥言桓宫, 據言新宫,傳云:「稱諡,如疏之然。」 以惡莊也。 據常修不當獨于桓,獨言桓者,莊取仇女以薦于桓廟,尤惡。言桓,以惡釋怨,且如疏其禰也。 疏 傳以失禮者爲非禮,雖合于禮,事不當行,爲非正。禮與正有别,失正較失禮尤重。
葬曹莊公。 小國之首,故九卒皆葬,特筆以起爲卒正長也。許凡卒亦皆葬,與以外卒不盡葬相别也。
夏,公如齊逆女。 劉子云:「『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禮奈何?曰:諸侯以屨二兩加琮,大夫、士、庶人以屨二兩加束脩二。曰:『某國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屨,禮夫人貞女。』夫人曰:『有幽室數辱之産,未諭于傅母之教,得承執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取一兩屨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爾舅姑,以順爲宫室,無貳爾心,無敢回 注 也。』女拜,乃親引其手,授夫于户。夫引手出户。夫行,女從。拜辭父于堂,拜諸母于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後夫下,先行。大夫、士、庶人 注 稱其父曰:『某之父,某之師友,使某執不珍之屨、不珍之束脩,敢不敬禮某氏貞女。』母曰:『有草茅之産,未習于織紝紡績之事,得奉執箕帚之事,敢不敬拜。』」 疏 稱母,即昏禮不稱主人之説也。昏禮不稱主人,使者辭命之事,經書則不然。故宋公納幣言使也,《公羊》蓋以禮説主經言之耳。人,卑稱,故君貶稱人。必曰使寡君,則稱使之禮也。婦人命不通使者,云母命而已。《國語》季氏母賦《綠衣》之詩,意亦如此。《公羊》云:「稱諸父、兄弟、師友也。」
親迎,恒事也,不志。 據常事不志。 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于齊也。 取讐,深惡之。
秋,公至自齊。 後有女禍,故謹夫婦之禮。始不正者,終必亂也。常事不書,詳言之者,謹女禍也。
迎者, 親迎在途之儀,先師所傳,文不見于《禮經》。 行見諸, 在道,則車相接,可以望見。 舍見諸。 止舍則館,相近可見。言見者,防淫佚,不同止宿。 先至, 據夫人入在後。 非正也。 先致公者,别公于大夫,以下言入也。公不可同入,故先致之也。 疏 不言非禮,言非正者,爲仇女,經故 注 别之。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劉子云:「哀姜入,與其弟叔姜俱。」言入,拒之,不使得入也。言日,謹之也。仇人女,又先與公淫,後有淫亂之禍,又崇飾宗廟以悦之,惡之深也。拒之,則魯不致弑二君。
入者, 據文姜言至。 内弗受也。 據與篡同辭。 曰入, 據入多例時。 惡入者也。 據與滅國同文。謹之乃日。 何用不受也? 據臣無外君之義。君親迎不受,外君也。 以宗廟弗受也。 親迎已至,行告至禮于廟。言入,致于廟之辭。以宗廟臨之,明不得入。不,外辭;弗,内辭。當受而不受,例言不;不當受而不受,故言弗也。 其以宗廟弗受,何也? 據用致有辭,乃弗受。 娶仇人子弟, 襄公女也。 以薦舍於前, 謂告致也。夫人以崇宗廟,禮有廟見及奉粢盛承祭祀。 其義不可受也。 夫人當同奉宗廟,仇女不可以見先君也。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宗婦,大夫之妻,一作世婦。《禮》二十七世婦,世婦即二十七大夫之妻。一事二日,謹之至也,以此起男女無别。故哀姜淫于二叔,言大夫者,起二叔淫禍。
覿, 據臣下言朝。 見也。 據用幣贄以見,初至禮也。 禮:大夫不見夫人。 據男女異贄也。凡譏以夫人,夫人會饗出竟,皆所以遠嫌厚别,示無外事也。 不言及, 據男女有别,夫尊當及妻。 不正其行婦道, 夫妻同贄,故男女列數不言及。據《周禮》,用幣爲世子之禮,今大夫不用羔,宗婦不用棗栗而同用幣,蓋以世子之贄贄于夫人。《周禮》:世子執皮幣,以繼子男之後。又云:大國之孤、公之孤執皮幣,以繼子男之後。孤即世子之稱。 故列數之也。 劉子云:「公使大夫宗婦用幣見。大夫 注 夏甫不忌曰:『婦贄不過棗、栗,以致禮 注 也;男贄不過玉帛、禽鳥,以彰物也。今婦贄用幣,男女無别也。男女之别,國之大節也。無乃不可乎 注 !』公弗聽。又丹其父桓公廟之楹,刻其桷,以夸哀姜。」 男子之贄,羔、鴈、雉、腒; 劉子云:「天子以鬯爲贄。鬯者,百草之本也,上暢于天,下暢于地,無所不暢,故天子以鬯爲贄。諸侯以圭爲贄。圭者,玉也,薄而不撓,廉而不劌,有瑕于中,必見于外,故諸侯以玉爲贄。卿以羔爲贄。羔者,羊也,羊羣而不黨,故卿以羔爲贄。大夫以鴈爲贄。鴈者,行列 注 有長幼之禮,故大夫以鴈爲贄。士以雉爲贄。雉者,不可 注 指食籠狎而服之,故士以爲贄。庶人以鶩爲贄。鶩者,鶩鶩也,鶩鶩無他心,故庶人以爲贄。贄,質也。」 疏 班氏云:「贄者,質也。質己之誠,質己悃愊也。王者緣臣子之心以爲制,差其尊卑,以副其意。」「冬用雉,夏用腒。」「雉取其耿介,交有時,别有倫也。雉必用死,以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臭腐也。」 婦人之贄,棗、栗、鍛脩。 劉子云:「婦贄不過棗、栗。」 用幣,非禮也。 班氏云:「婦人之贄以棗、栗、鍛脩者,婦人無專制之義、御衆之任、交接辭讓之禮 注 ,職在供養饋食之間。其義一也。」「故傳:『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用者, 據鼓不言用。 不宜用者也。 據用牲言用也。傳例:凡物當用者不言用,非其宜,乃言用也。 大夫,國體也, 天子所命,以爲股肱,其位尊而任重。 而行婦道,惡之,故謹而日之也。 用例時,日以謹之。一事兩日也。
大水。 劉子云:「哀姜初入,公使大夫宗婦覿,用幣,又淫于二叔,公弗能禁。臣下賤之,故是歲、明年仍大水。」
冬,戎侵曹。 劉子云:「曹不用負羈之諫,敗死于戎。」戎者何?内也。不言内者,内辟侵伐曹,故詭其名也。不言敗,略也,且爲曹羈諱其事。
曹羈出奔陳。 劉子云:「《易》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人臣之所蹇蹇爲難而諫其君者,非爲身也,將欲以匡君之過,矯君之失也。君有過失者,危亡之萌也,見君之過失而不諫,是輕君之危亡也。夫輕君之危亡者,忠臣不忍爲也。三諫不聽則去,不去則身亡。身亡者,仁人所不忍爲也。是故諫有五:一曰正諫,二曰降諫,三曰忠諫,四曰戇諫,五曰諷諫。孔子曰:『吾其從 注 諷諫矣乎!』夫不諫則危君,固諫則危身,與其危君,甯危身。身危而終不用,則諫亦無功矣。知者度君權時,調 注 其緩急而處其宜,上不敢危 注 君,下不以危身。故在國而國不危,在身而身不殆。昔陳靈公不聽泄冶之諫而殺之,曹羈三諫曹君,不聽而奔陳,《春秋》序義雖俱賢,而曹羈合禮。」曹無大夫,其曰曹羈,賢也。
赤歸于曹。郭公。 劉子云:「齊桓公出游于野,見亡國故城郭氏之墟。」「野人曰:『善善而不能用,惡惡而不能去,所以爲墟也。』」郭亡國在齊竟,稱公,已失國也。失國之君稱公,從下目之也。稱爵者,以天子臨之,已失國,從下也。
赤, 據與突歸于鄭同,疑曹君。 蓋郭公也。 據曹無赤,知非曹君。蓋,疑辭。經郭公字,先師所注,故傳不釋,又云「蓋」也。 疏 云「曹無赤」者,不記赤卒,譜帙亦無赤君也。 何爲名也? 據出奔當言爵國。不挈。 禮:諸侯無外歸之義, 失國而歸曰歸。外歸,將謀據有曹也。 疏 赤乘曹亂,欲據之爲國,如突于鄭。諸侯失國,歸于本國,正也。外國非天子所封,私入竊據,專地棄舊,大惡也。 外歸,非正也。 非正,故名。言歸,使如内歸然,以正其義,故與内歸同文也。
二十有五年
春,陳侯使女叔來聘。 蔡不見來聘,陳後不同盟。何以來?以見監者之制也。陳何以來聘?見監者,陳初爲中國也;以監者來聘,明爲方伯事。蓋禮:監者居閒田,以主一州之事,與本國事公私各别。此言陳使監聘,與魯言單伯會伐同。桓公以二伯帥諸侯方伯,皆各如禮,以監者領事,所以尊王命也。 疏 方伯唯使大夫相聘,不自相朝,相遇曰會而已,所以别于事大國也。陳此記聘起季子報聘,並明陳方伯,有監者也。
其不名,何也? 據陳有大夫,無不名氏。 天子之命大夫也。 惟天子大夫乃不名。陳見二監,女叔與原仲是也。天子大夫爲方伯臣,方伯如天子之卿。 疏 陳爲方伯,女叔,天子大夫,爲監于方伯者,故不名也。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 不書葬者,絶也,不正日,前見也。自六年朔入至此,二十年不書衛事,絶也。鄄、幽、伐鄭書者,爲齊桓録之。 疏 《衛世家》:「三十一年,惠公卒,子懿公赤立。」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班氏云:「社者,衆陰之主,以朱絲縈之,鳴鼓攻之,以陽責陰也。」
言日言朔,食正朔也。 劉子占見下年。 鼓, 據在用上。 禮也。 據不言用,傳:「救日以鼓兵。」 用牲, 據鼓不言用。 非禮也。 據言用也。 天子救日,置五麾, 置于社上。 疏 麾,旌幡也。麋信云:「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處也。」 陳五兵、疏 五兵,徐邈云:「矛在東,戟在南,鉞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也。」孔頴達云:「東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也。」 五鼓; 劉子云:「劫嚴社而不爲驚靈。」皆以五者應五方、五色也。社主土,在中主黄,並于四方交責之。 疏 糜信、徐邈並云:「東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黄鼓也。」楊士勛云「《周禮》六鼓」,云以「靈鼓鼓社稷」,則用靈鼓,别以方色異之而已。 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 天子、諸侯有社,麾、鼓、兵皆于社陳之,以劫責陰道。社爲陰主,責之以救日。 疏 楊士勛云:「去黑、黄二色。」 大夫擊門; 據下于門非禮。 士擊柝 。士卑,故殺大夫。士無土,不立社,故但有所擊。聲陽也,擊聲以充陽氣。 疏 《御覽》杵部引作「士擊杵」。 言充其陽也。 劉子云:「日食乃陰氣大甚,以上減陽光。」「故鳴鼓懾 注 之,朱絲縈而劫之。」「直責逆者,不避其難。」
伯姬歸于杞。
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統傳也。再發者,杞,魯屬國。
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門。 劉子云:「夫水旱俱天下陰陽所爲也。大旱則雩祭請雨,大水則鳴鼓而劫社,何也?曰:陽者,陰之長。其在鳥,則雄爲陽,雌爲陰;其在獸,則牡爲陽,牝爲陰;其在民,則夫爲陽,而婦爲陰;其在家,則父爲陽,而子爲陰;其在國,則君爲陽,而臣爲陰。故陽貴而陰賤,陽尊而陰卑,天之道也。今大旱者,陽氣大盛,以壓于陰。陰壓陽固,陽 注 其填也。惟填壓之大甚,使陰不得起也,亦雩祭拜請而已,無敢加也。至于大水及日蝕者,皆陰氣大甚,以減陽精。以賤凌貴,以卑凌尊,大逆不義,故鼓而懾 注 之,朱絲縈而劫之。由此觀之,《春秋》乃正天下之位,徵陰陽之失。直責逆者,不辟其難。是亦《春秋》之不畏強禦也。故劫嚴社而不爲驚靈,出天王而不爲不尊上,辭蒯聵之命不爲不聽其父,絶文姜之屬不爲不愛其母。其義之盡耶?」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既戒鼓而駭衆, 鼓以驚衆辟水難,使衆知戒,爲禮也。 用牲 《王制》:「天子社稷皆太牢,諸侯社稷皆少牢。」 可以已矣。 用牲者,祀之也,與雩祭禮近。方攝劫之,不應用牲,故言用以譏之也。 救日以鼓兵, 傳:「天子救日」,「陳五兵、五鼓」。《曾子問》:「孔子曰: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 疏 按漢制,天子救日食,素服,辟正殿,陳五鼓五兵,以朱絲縈社,内外嚴警。太史登靈臺,候日有變 注 ,便伐鼓。大僕贊祝史陳辭以責之。聞鼓音,近臣皆著赤幘,帶劍入侍。三臺令史以上,皆持劍立其户前。衛尉驅馳繞縈,伺 注 察守備。日復常,皆罷。 救水以鼓衆。 鼓衆,使辟水也。此言鼓之得禮也。按:諸侯立社,大水但當責社,不當于門救日,大夫擊門,故用牲于社,非禮,于門,尤非禮也。 疏 《公羊傳》曰:「于社,禮也;于門,非禮。」謂責陰于社爲禮。諸侯責陰于門,非禮耳。説者多誤以爲説。用牲,則與用不宜用反矣。
冬,公子友如陳。 蔡不言如,陳亦不言如,此何以言如陳?因下奔于陳也。内諱季子之奔,以如言之,故此先言如陳也。 疏 友,桓公子,莊公母弟,凡七見經。陳見友如二,以外統不言如,知此爲奔也。按:杜氏説友與莊公同生,爲雙生,一名同,一名友,如《易》之同人、大友也。 補疏 今本作有,古字通。《論語·學而》章「有朋自遠方來」,有古本作友。
二十有六年
春,公伐戎。 戎者何?曹也。不言曹,諱伐同姓。曹爲青州國,于是不服,爲内病矣。故終《春秋》,魯、曹無侵伐之文也。自此以後,不託於戎,託於狄矣。 疏 以上無狄,以下無戎者,西方曰戎,王畿在西,故先治之也。狄在北,故緩治之。不言夷、蠻,詳西北而略東南也。
夏,公至自伐戎。 致者得意,不分伐、會也。
曹殺其大夫。 小國無大夫,曹爲小國首,故一言大夫以示例。經惟大國齊、晉、宋有不名氏大夫,小國曹一見,其餘方伯大夫皆名氏也。稱國以殺,殺無罪也。大夫者,羈之徒,賢者也。羈奔,又殺賢者,故狄曹也。
言大夫而不稱名姓, 據方伯大夫無不名氏者。 無命大夫也。 據曹無大夫,謂大夫盟會不出名氏,以見小國無大夫之例也。方伯比于天子卿,其卿比于天子大夫,經稱大夫不稱卿者,從天子内臣之例推之,歸權于天子,收指臂之效;卒正國君比于天子大夫,其卿比天子之士。以天子推之,則小國卿當爲士,不得稱大夫,故于曹以示例。此爲先師最初確説。 無命大夫 方伯以上國,大夫在盟會稱名氏。許、曹以下,經但稱人,無名氏,其大夫未命,故但稱人。曹卿比于天子内臣,當爲元士。 而曰大夫, 大夫爲方伯卿正稱。宋卿則尊,曹卿則卑,皆非正辭。曹非大夫而稱曰大夫,爲進之,若曰是可進爲大夫。 疏 莒、邾、紀録大夫皆不目大夫,以名目。曹在卒正首,猶以大夫見。 賢也, 據進知以賢。 疏 按:《春秋》諸侯三等,以中等立法,魯爲侯,從魯言之,又從中而上下見,故盟會稱諸侯,不言公、伯、子、男。因其以侯立法,于諸侯、大夫,仍從侯稱之。小國卿則士也。稱爲大夫,特不名以示例,亦所謂號從中國也。此爲定説,後來相傳,此説甚微,故不名之例,《傳》以爲賢,《公羊》以爲衆,《左傳》于宋不名亦有衆之説,非本義也。 爲曹羈崇也。 因羈賢之。奔殺事同,經凡殺後奔、奔後殺皆爲徒黨。前年羈奔,此殺,故知爲徒黨。或曰:羈見幾而作,爲明哲保身。此好盡言於亂國而不去,所以殺身。 疏 傳曰:爲伯姬崇也。崇,尊也,言爲羈而崇之。傳曰:「身賢,賢也。使賢,亦賢也。」此言羈賢賢也,羈友亦賢也,主爲羈,故前名。此由羈崇,故言大夫而不名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徐者何?州舉之也。《禹貢》:「海、岱及淮惟徐州。」荆州舉而國楚,徐州舉,何以不國?曰:蔡即徐州之國也。《春秋》三舉州,荆、徐、梁是也。此其伐之何?中國可以治夷狄。何爲不以齊主之?愛之也。何愛之?治夷狄當自楚也。 疏 至此乃見徐州國,不見方伯,則不見其屬國。十年見荆,至此十六年再見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時戎侵曹,魯夫人淫于慶父、叔牙,將以弑君,故比年再蝕以見戒。」
二十有七年
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婦人不會,會非正也。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譏與姜氏會同。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于幽。 不序衛,不至也。衛專事中國,桓會唯此不至。 疏 劉子説:「管仲言于 注 齊桓公曰:『夫墾田剏邑 注 ,闢土殖穀,盡地之利 注 ,則臣不如甯戚,請置以爲田官;登降揖讓,進退閑習,臣不如隰朋,請置以爲大行;蚤入晏出,犯君顔色,進諫必忠,不重富貴,不避死亡,則臣不如東郭牙,請置以爲諫臣;決獄折中,不誣無罪,不殺無辜,則臣不如弦甯,請置以爲大理;平原廣囿,車不結軌,士不旋踵,鼓之,而三軍之士視死如歸,則臣不如王子成甫,請置以爲大司馬。如欲治國強兵,則此五子者足矣!若欲霸王,則夷吾在此。』管仲能知人,桓公能任賢,所以九合諸侯,一匡天下,不用兵車,管仲之力也。」
同者, 據會不言同。 有同也, 據同圍齊,知言同有所事。 同尊周也。 盟言同,尊周。因有同,乃言同也。 疏 《春秋》以同盟起二伯,初言同者,喜始集也。傳以齊之同盟爲尊周,晉之同盟爲外楚;以桓主尊周,右桓也。 於是而後授之諸侯也。 《春秋》至此乃以諸侯授桓,爲二伯。前猶有疑,至此内外皆從,不復疑。 其授之諸侯,何也? 據下有侵伐。 齊侯 注 得衆也。 内得魯,外得宋、陳、鄭,是得衆之辭。 疏 陽穀事爲偏,至此得三方伯、一王後。常序不在者惟衛、蔡,故以得衆許之。 桓會不致, 據晉會致。 安之也。 傳曰:「致君,殆其往而喜其反。」安之,如在内,故不致。 桓盟不日, 據内盟例日。 信之也。 傳曰:「桓盟雖内與,不日,信也。」據盟例日。渝不日,如不盟;大信不日,亦盟如不盟也。 信其信, 信故不日。 疏 桓信著于天下,諸侯翕然歸之,其信著,故不日也。 仁其仁。 其仁昭著,會無危事,故會不致。 衣裳之會 衣裳會謂糾合條約,爲文事而會。《論語》所謂會同,則以司空居守,司徒與司馬同出。傳所謂有文事者,必有武備,不爲兵事而行者。 十有一, 《論語》:「孔子曰:『桓公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 疏 據管仲未死以前,爲衣裳會也。十一者,北杏一,二鄄三,二幽五,扈六,貫七,陽穀八,首戴九,甯母十,葵丘大會,衣裳也。孔子言九合者,合二鄄、二幽爲二會,據地而言,傳據實數也。 未嘗有歃血之盟也, 《孟子》曰:「諸侯束牲載書而不歃血。」據此,則桓盟皆然,不獨葵丘。 信厚也。 桓公之信著。 疏 劉子曰:「伯成子高謂禹曰:『昔堯之治天下,舉天下而傳之他人,至無欲也;擇賢而與之其 注 位,至公也。以至無欲行至公,故不賞而民勸,不罰而民畏,舜亦然。今君賞罰而民欲且多私,是君之所懷者私也。百姓知之,貪争之端,自此始矣。德自此衰,刑自此繁矣!」「《春秋》曰:『五帝不告誓。』信厚也。」 兵車之會 徵兵乞師,爲征伐而會,則以仁者居守,故司徒不出,司空與司馬爲左右,所謂「知者慮,義者行」。 四, 據傳,洮、鹹、牡丘、淮也,皆在仲死後,故孔子曰:「不以兵車,管仲之力也。」 未嘗有大戰也, 劉子云:「桓侵蔡而蔡潰,伐楚而楚服」,「北伐山戎,使奉朝覲」,「未 注 嘗有大戰,亦不血刃」。 愛民也。 桓公之愛民,仁也。 疏 伯者之本在于仁信,故《春秋》重信愛民。《孟子》曰:「五霸桓公爲盛。」故以仁信許之。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 陳,不如者也,不如而言如,知爲奔,此與女叔來聘相起。陳不言聘,因女叔乃言聘。此以見原仲乃言如。女叔,傳曰:「天子之命大夫也。」仲字,與叔同,天子大夫不名也。陳爲方伯,故女叔與原仲同爲三監。 疏 按:天子賜晉原周,然則原周,原仲所食者。
言葬不言卒, 據葬必先言卒。 不葬者也。 經無其事,又以大夫不與諸侯爲禮,不如天子卿尊得相通,知例不葬。《左氏》言非禮,即此意。 不葬而曰葬, 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卿則惟大夫乃會葬之,不通于君則不書,此通季子之私行而書之。《左氏》云:「原仲,季友之舊。」以爲季子自以友義往葬之也。 諱出奔也。 不言葬,則如陳爲出使,不足以起奔。言奔,則公子賢,不忍言,故言如,使若出使。言葬以起出奔,以不葬起非正行,公子結以輕遂重,起非要盟,意亦同也。 疏 《公羊》:「通乎季子之私行,辟内難 注 也。」《史記》以季友爲陳女所生,《公羊》又以爲文姜子,杜氏《釋例》以季友與莊公同生,一名同,一名友。言季者,以與伯同生别異之,實居長,故三桓以季爲首。案:奔陳女家也。文姜雙生,而使陳女母之。
冬 注 ,杞伯姬來。 不言及,不月,不繫事,歸甯正例。
莒慶來逆叔姬。 莒無大夫,其言莒慶,以其來接我目之也。逆當言女。叔姬,自内稱之,不與夫婦之稱。
諸侯之嫁子 女子子。 於大夫, 外大夫。 主大夫 内同姓。 以與之。 諸侯、大夫尊卑不敵,不相爲禮,故使同姓大夫在外主之,其禮與王姬下嫁諸侯同也。 來者, 據紀履緰言來。 接内也。 據朝聘言來,皆接于宗廟,與公相爲禮。 不正其接内, 尊卑不相敵也。 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據夫婦辭。親迎言女,「公如齊逆女」是也。
杞伯來朝。 凡卒正事方伯,五年一朝,合期則不書。莊世至此乃書朝者,則朝爲譏也。杞伯與伯姬同來,非禮,故書朝以譏之。
公會齊侯于城濮。 城濮,衛地也。會城濮,會衛也。不序諸侯,衛不來也。衛不至,故有明年之戰。
二十有八年
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 會同之事,大者主小;戰伐之事,後者主先。惡戰伐,故使之居下,所謂「客不言及」也。伐不日,日者以至。戰不言伐,言伐,以至之日戰也。
於伐與戰, 據戰不言伐,甗戰有閒事。 安戰也? 問戰地。 疏 此二句弟子問辭。 戰衛。 戰在衛都,兵至城下即戰。 疏 二字,師答辭。 戰則是師也。 據齊、衛有師。戰當言師。 其曰人,何也? 據戰皆言師。齊侯,二伯,不得稱人。 微之也。 據人卑者,若非齊侯然。 何爲微之也? 據人楚,不以臣敵君。 今授之諸侯, 内授魯,親魯;外授宋,故宋。衛雖不至,而授者成其美也。 而後有侵伐之事, 去年幽盟授諸侯,今年伐衛,則明衛不服也。 故微之也。 微之,使若微者之事,非齊侯之意,以爲賢者諱過也。 其人衛,何也? 據城濮戰獨人楚。諸侯言師。 以其人齊,不可不人衛也。 不人衛,則人齊爲貶,非辟桓公之例。人衛,使如二國皆微者之事,則可以辟桓公也。 衛小齊大, 衛爲方伯,在次國例;齊爲二伯,在大國例。衛統于二伯,有尊卑之分。 疏 傳凡言大國三:齊、晉、宋也。衛爲次國,以齊比之,則爲小。皆就五長立説,毫無疑義。 其以衛及之,何也? 傳例有以大及小、有以主及客,此衛以主及客也。問者以國大小同則言主客,甗戰齊、宋大小同言主客是也。國大小異,則大及小,不分主客,晉及鄭是也。此當從大小例,不得以主客,故疑之。 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 大國唯卿以上異于次國,大夫以下爵秩皆同,唯言主客,不分大小。 其稱人以敗,何也? 據燕人戰言人,敗言師。楚城濮亦戰言人,敗言師。 不以師敗于人也。 據紀城濮,敵言師,故以師敗。此齊言人,不得言師也。師重人微,不失其序,泓戰譏襄公,乃以師敗于人。幽會衛不至,桓怒而大敗之,衛滅之端兆于此矣。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 此不日者,日者起其實,進子繼父。
秋,荆伐鄭。 董子説:「《春秋》慎辭,謹於名倫等 注 物者也。是故小夷言伐而不得言戰,大夷言戰而不得言獲,中國言獲而不得言執,各有辭也。有小夷辟大夷而不得言戰,大夷辟中國而不得言獲,中國辟天子而不得言執,名倫弗與,嫌于相臣之辭也。是故大小不踰等,貴賤如其倫,義之正也。」
荆者,楚也。其曰荆,州舉之也。 不言人者,侵伐中國,反其狄道也。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
善救鄭也。 是齊侯、宋公也。人者,功淺不足録,使若微者也。善者,功小不足録。
冬,築微。 《公羊》「諱以凶年造邑」,《左傳》「邑曰築」,《傳》以爲虞利,似有異同;然下傳云:「民勤于力,則功築罕。」「冬築微,春新延廐,以用民力爲已悉矣」。又云:「一年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是傳以築爲修築,用民力,築時更令山林藪澤各出財物,以供所費,非以築微爲虞利,築臺乃爲罷民力也。然則三傳皆同矣。
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 《王制》云:「林麓山澤之地,以時入而不禁。」山澤不以封,與民共之,但以時入耳。《孟子》「斧斤以時入山林」,「數罟不入洿 注 池」,皆《春秋》學。 虞之, 築微設官,以收其利。 非正也。 《孟子》曰:「文王治岐」,「澤梁無禁」。 疏 經言築微,傳以虞山林藪澤之利爲言者,凡所修築,必取資材用,上有造作,則民不敢取用。凶年而更爲此,故書以譏之。凶年則當弛山澤之禁。
大無麥、禾。 劉子云:「水旱當書,不書水旱而曰『大無麥、禾』者,土氣不養,稼穡不成。是時夫人淫于二叔,内外無别,又因凶饑,一年而三築臺,故應是而稼穡不成,飾臺榭、内淫亂之罰。遂不寤改,四年而死,旤流二世,奢淫之患也。」 疏 麥、禾之災皆冬前,例應書于築微之前,後書災;《公羊》云:「諱以凶年造邑也。」且使與臧孫告糴連文,使非國記災,臧孫之意如此也。
大者, 據無麥、禾不言大。 有顧之辭也。 據麥、苗不同時。 於無禾及無麥也。 禾實在秋末,麥實在夏。麥實時,禾正爲苗,大水,麥、苖同傷。此無麥時,苗尚秀。一災不書,故於無禾乃追録無麥。
臧孫辰告糴于齊。 與「大無麥、禾」連文者,無麥、禾之災,史本不書,臧氏據此以告糴耳。故曰私行也。 疏 公子彄,字子臧,孝公子僖伯,見隱五年經。其孫始氏臧,即文仲也。莊二 注 十八年,《左傳正義》引《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達,達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按:不卒達、瓶者,桓、莊不卒大夫也。
國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 《王制》曰:「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凶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 疏 國以民爲本,民以食爲天。國無三年之畜,一有凶旱,民無所食,則餓殍散亡,國誰與守?是亡國也。 一年不升, 謂此年無麥、禾。 告糴諸侯。 諸侯謂齊。 告, 據或言乞求。 請也。 不言乞求,此得禮,不言乞求也。 糴, 據歸言粟。 糴也。 糴,以財易粟也。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魯饑無食,時米粟不出竟,告於齊,乃得以財易於齊也。 不正, 一年不升,遂無食而告糴,是國無蓄積,危殆之甚。 故舉臧孫辰以爲私行也。 據奉使言如,出竟必言如,帥師會盟不言如,非善,亦如私行,所以爲内諱。 疏 「魯饑,臧文仲言於莊公曰:『夫爲四鄰之援,結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國之艱急是爲。鑄名器,藏寶財,固民之殄病是待。今國病矣,君盍以名器請糴於齊?』公曰:『誰使?』對曰:『國有饑饉,卿出告糴,古之制也。辰也備卿,辰請如齊。』公使往。從者曰:『君不命吾子,吾子請之,其 注 爲選事乎?』文仲曰:『賢者急病而讓夷,居官者當事不避難,在位者恤民之患,是以國家無違。今我不如齊,非急病也。在上不恤下,居官而惰,非事君也。』文仲以鬯圭與玉磬如齊告糴,曰:『天災流行,戾於敝邑,饑
饉薦降,民羸幾死,懼 注 乏 注 周公、太公之命祀,職貢業事之不共而獲戾。不腆先君之敝器,敢告滯積,以紓執事,以救敝邑,使能共職,豈惟寡君與二三臣實受君賜,其周公、太公及百辟神祇實永饗而賴之。』齊人歸其玉而予之糴。」 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 三年耕,餘一年,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必餘九也。不足,明不足以備災祲。 無六年之畜曰急, 急迫危於不足。 無 注 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 魯無一年之畜,言此以明其危。 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 據「歸粟於蔡」,言歸,不待於告,言粟歸之不以財相易。 正也。 《大司徒》:「大荒,則令邦國移民通財。」「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按:此務穡勸分之禮也。《孟子》曰:「無遏糴。」有無相通。 臧孫辰告糴于齊,告然後與之,言内之無外交也。 交鄰無道,有災,外不相救,待請而糴。傳言者,譏内也。 古者税什一,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豐年補敗, 《王制》曰:「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用地大小,視年之豐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祭用數之仂。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 注 ,爲越紼而行事。喪用三年之仂。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祭 注 ,豐年不奢,凶年不儉。」所謂「耕九餘三」,以所餘備凶災。 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 已有餘,不外求救於鄰國。 雖累凶年,民弗病也。 三十年則有九年之畜,雖累凶而民食足。 一年不 注 艾而百姓饑,君子非之。 君子,孔子也。非其失制用之道。 不言如, 據大夫出竟言如。不繫事,不言如,亦因臧孫自請。 爲内諱也。 使如私行,辟國辭也。
二十有九年
春,新延廐。
延廐者, 據廐人掌馬政,又在延下也。 法廐也。 據路馬之廐名延也。 疏 南門,傳曰:「法門。」 其言新, 據臺囿言築。 有故也。 據雉門、兩觀言新,先言災,有舊。 有故則何爲書也? 據修舊不書。 古之君人 注 者,必時視民之所勤。 班氏云:「一年物有終始,歲有所成,方伯行國,時有所生,諸侯行邑。」「《春秋穀梁傳》曰:『古之人君者,必時視民之所勤。』」 民勤于力,則功築罕。 《王制》曰:「用民,歲不過三日。」「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 疏 《大司徒》:「四曰弛力。」鄭司農云:「弛力,息徭役也。」「大荒乏,則令邦國弛力。《均人》:『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二日,無年則一日,凶札則無力政,不均地政。』」 民勤于財,則貢賦少。疏 《大司徒》:「二曰薄征。」「大荒,則令邦國薄征。《均人》:『凶札則無財賦。不收地守、地職。』」無財賦恤其困乏也。財賦,九賦也。不收山澤及地税。 民勤于食,則百事廢矣。疏 《玉藻》曰:「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年不順成,君衣布, 本,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不興,大夫不得造車馬。」冬築微,春新延廐,以其用民力爲已悉矣。 劉子云:「聖人之於百姓,其猶赤子乎!饑者則食之,寒者則衣之,將之養之,育之長之,惟恐其不至大也。」「召公述職,當蠶桑時,不欲變民事,故不入邑中,舍於甘棠之下,而聽斷焉。」
夏,鄭人侵許。
秋,有蜚。 劉子云:「蜚色青,近青眚也,非中國所有。南越盛暑,男女同川澤而浴,淫風所生,爲蟲臭惡。是時,莊公取齊淫女爲夫人,既入,淫於兩叔,故蜚至。天戒若曰:今誅滅尚及,否將生臭惡,聞于四方。莊不寤,其後夫人與二叔作亂,二嗣殺死,卒皆被辜。」
一有一亡曰有。疏 蜚,南越蟲,非中國所有也。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不日,失國也。且與葬日相起。
城諸及防。
可城也。 凡城修舊不譏,此譏者,凶年修城。 以大及小也。 據漆、閭丘不言及,大小敵。城無尊卑,言及,則必以大小也。
三十年
春,王正月。
夏,師次于成。
次,止也,有畏也,疏 詳見次郎。 欲救鄣而不能也。 據與次郎事同。 不言公, 據郎言公。 恥不能救鄣也。 郎不恥者,滅在紀。鄣已屬我,爲齊取,故恥深也。
秋,七月,齊人降鄣。 降凡二見,八年郕降及此,皆齊國事。
降, 據在鄣上。 猶下也。 據郕降于齊也。 鄣, 據郕降,國辭。 紀之遺邑也。 據言降知邑,下繫紀事,知紀遺也。遺邑非齊取未盡,蓋附我者。不繫紀者,因屬内,公救,大之如國。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不言齊侯葬,有喪主也。 疏 謂紀季主之,不使齊葬,明季存祭祀之功。
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疏 説詳伯姬卒葬。
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劉子云:「魯二君弑,夫人誅,兩弟死,狄滅邢,徐取舒,晉殺世子,楚滅弦。」
冬,公及齊侯遇于魯濟。 内遇四,止于此,皆齊、宋大國也。 疏 魯濟,内地也。濟水經數國地入海,因國名水,從史文也。此北燕、邾、葭之比。
及者,内爲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齊數言遇,故亦數記災,大國也。 疏 遇于濟,約伐山戎也,莊公許之而師不出。言遇,明相得也。
齊人伐山戎。 劉子云:「齊桓北伐山戎,爲燕開路。」 疏 《齊世家》:「桓公二十三年,山戎伐燕,燕告急于齊,齊桓公救燕,遂伐山戎,至于孤竹而還。」
齊人者,齊侯也。 據獻捷言齊侯。 其曰人,何也? 據人微之。 愛齊侯乎山戎也。 愛惜齊侯,不肯使孤軍遠伐戎狄,故不言齊侯,若微者。《公羊》以人爲貶,説小異。 其愛之,何也? 據齊侯、許男伐北戎言齊侯。 桓内無因國, 因國,所受命者。齊侯爲二伯,自爲主也。 外無從諸侯, 伐北戎有許男,此獨言齊侯。 而越千里之險, 山戎在燕北,以地記計之,有千里之險。 北伐山戎, 據言北燕。 危之也。 劉子云:「魯君臣曰:『桓公師行數千里,入蠻狄之地,必不反矣。』」故危而愛之。 則非之乎? 據危有所致難。 善之也。 據下出齊侯,善其不辟險遠,孤軍深入,以攘夷狄。僅善之者,山戎禍淺,僅爲燕。 何善乎爾? 據山戎未見侵伐。 燕, 不言北燕者,南燕微,北燕國大名顯。 周之分 注 子也。 召公,周之别子,爲二伯,封於燕國。 貢職不至, 山戎爲燕禍,貢職不通中國,山戎之故。 疏 《齊世家》:「齊救燕」,「燕公復 注 修召公之政,納貢於周,如成康之時。諸侯聞之,皆從齊」。 山戎爲之 之爲燕。 伐矣。 劉子云:「齊桓北伐山戎,其道過燕,燕君逆而出竟。桓公問管仲曰:『諸侯相逆,出竟乎?』管仲曰:『非天子不出竟。』桓公曰:『然則燕君畏而失禮也。』」「乃割燕君所至之地,以與之,諸侯聞之,皆朝于齊。」 疏 《燕世家》:「莊公二十七年,山戎來侵我,齊桓公救燕,遂北伐山戎而還。燕君送齊桓公出竟,桓公因割燕所至予燕,使燕共貢天子,如成周時職,使燕復修召公之法。」
三十有一年
春,築臺于郎。疏 此内築臺也。與外築臺同文者,用力徵財之事一也。
夏,四月,薛伯卒。疏 莊世不卒小國,卒起築臺也。不名起不卒,至昭世乃名,乃正卒。
築臺于薛。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 劉子云:「齊桓公將伐山戎孤竹,使人請助于魯。魯君進羣臣而謀,皆曰:『師行數千里,入蠻夷之地,必不反矣。』於是魯許助之而不行。齊已伐山戎,至孤竹,而欲移兵于魯。管仲曰:『諸侯未親,今又遠伐而還誅近鄰,鄰國不親,非伯王之道。君之所得山戎之寶器者,中國之所鮮,何不以進周公之廟乎?』桓公乃分山戎之寶,獻之周公之廟。明年,起兵伐莒,魯下令丁男悉發,五尺童子皆至。孔子曰:『聖人轉禍爲 注 福,報怨以德。』此之謂也。」 疏 戎捷者,山戎之捷也。前曰山戎,此曰戎者,言山,别其種也。言戎,致宗廟舉其大名,不别之。
齊侯來獻捷者, 據齊大國,不親來獻也。 内齊侯也。 據内同不言使。近世内本國,外諸夏。齊侯不來而言來,内之,如親來,此内諸夏之詞也。 不言使, 據楚使宜申言使。 内與同,不言使也。 據歸衛寶。内與同不言使也。 疏 齊伐山戎,魯不在,内齊桓,使如内與同,亦主善以内也。 獻戎捷, 據楚獻捷不言宋,此言戎捷。 軍得曰捷, 據伐乃言捷,戎捷,伐戎所得。楚捷不言宋,不與楚捷於宋。此言戎,不别山者,告廟以大名。 戎菽也。 言所獻有戎菽也。 疏 《管子》云:「伐山戎,出冬葱、戎菽,布之天下。」劉子云:「桓公分山戎之寶,獻之周公之廟。」按:戎菽以菽繫戎,如郜鼎也。中國所無,因此傳種,傳獨言之,以記異。
秋,築臺于秦。 劉子云,「公因凶饑,一年而三築臺」,「飾臺 注 榭」,「禍流二 注 世」。
不正罷民三時, 凶年均力,今春、夏、秋三時,接續勞民築臺,民力盡也。 虞山林藪澤之利。 謂築臺財用取之于山澤,與民争利,財盡則怨也。 且財盡則怨, 虞利也。 力盡則懟。 勞民也。劉子云:「孔子曰:『治民,懍懍焉,若腐 注 索馭奔馬。』子貢曰:『何其畏也?』孔子曰:『夫通達之國,皆人也,以道導 注 之,則吾畜也,不以道導 注 之,則吾讐也,若何而不畏?』」 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 據築不志,因凶年三築而志之。 疏 劉子云:「太公曰:『治國之道,愛民而已。利之而勿害,成之而勿敗,生之而勿殺,與之而勿奪,樂之而勿苦,喜之而勿怒,此治國之道,使民之要也。』『民失其所務,則害之也;農失其時,則敗之也;有罪者重罰,則殺之也;重賦斂者,則奪之也;多徭役以罷民力,則苦之也;愛而擾之,則怒之也。故善爲國者,遇民如慈父之愛子,兄之愛弟,聞之饑寒爲之哀,見其勞苦爲之悲。』」 或曰:倚諸桓也。 倚讀若奇,異也。 疏 桓能遠出討罪,莊不從桓,乃遠出爲人築臺。築臺過舉,伐戎得正,非不勤民而功過異致,譏公也。 桓外無諸侯之變,内無國事,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爲燕辟地。 傅言此者,善齊桓也。 魯外無諸侯之變,内無國事,一年罷民三時, 謂三築臺也。 虞山林藪澤之利, 即謂築臺所費,非指築微也。 疏 不從齊伐山戎,乃又不與民修養,因凶徭役,罷盡民力,譏其空勞民力。 惡内也。 凶年勞民搜利,又倍大國,惡也。
冬,不雨。 劉子云:「不傷二穀,謂之不雨」,「是歲一年而三築臺,奢侈不恤民」之效。
三十有二年疏 《曹世家》:「釐公立九年卒,子昭公般立。」經不卒釐公。 補疏 《春秋》二輪,除隱、桓、定、哀以外,莊、僖、襄、昭皆三十二年,二公合成八八之數。統計四公共成一百二十八年,幾占《春秋》全年之半而有餘。襄公三十一年,僖公三十三年,酌盈補虚,合全卦之倍數。
春,城小穀。 劉子云:「是時,諸侯爲管仲城穀,以爲之乘邑 注 ,《春秋》書之,褒賢也。」 疏 言小穀者,别于穀也。自齊言之,但云穀。
夏,宋公、齊侯遇于梁丘。 以宋先齊,遇禮近者爲主也。外遇三,止於此,齊、宋、衛、陳、鄭。 疏 經言遇者六,終于此,皆中國大國。外州國通不言遇,小國亦不言遇,鄫子、季姬又爲變例。
遇者,志相得也。疏 諸侯皆不疑也。志宋者,以大主之。 梁丘在曹、邾之間, 曹在魯西,邾在魯南。 去齊八百里。 以圖籍攷之,相去八百里。 非不能從諸侯而往也, 此如扈盟也。八百里,遠矣!桓遠出會梁丘,則諸侯從者多矣! 辭所遇, 方千里二百一十國,今八百里中,諸侯多矣!今不序,此小國是以辭之也。 遇所不遇, 據梁丘非齊、宋來往之道。宋公,不遇者也。遇所不遇,明因期地乃會辭也。 大齊桓也。 不言會而言遇,齊桓得諸侯也。 疏 遇禮以近爲主,序則當云:宋公、諸小國、齊侯遇于梁丘。反使小國主齊侯,是小齊侯。故盡削小國,獨舉宋,以宋大國,大宋即以大齊也。不嫌獨有宋者,地梁丘,諸侯在之辭也。不嫌實遇者,地梁丘,非遇之辭也。外疑目宋,内疑目公,由外及内也。内相得言魯濟,宋相得言梁邱,由内及外也。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 劉子云:哀姜通于慶父、叔牙,謀弑,卒皆被辜。此惡也。如正卒者,諱也,如子般日卒也。此何所見日?莊不卒大夫,此卒知不卒者。日不卒,知不日不言刺。大惡未成,不目其事,親親之道,爲季子録之也。 疏 牙飲藥而卒,非其殺之,如正卒,故日,爲季子諱也。
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寢。 劉子云:「人主智能知賢,而強不能決,猶豫不用,而大者死亡,小者亂傾。」「以莊公不知季子之賢,安知疾將死,召季子而授之國政?」「能見賢,而不早用,卒以賊嗣。」
路寢,正寢也。 正寢,君疾所居。 寢疾 疾將死爲寢疾,謂移居正寢之疾。小疾居内寢,使侍疾。 居正寢, 據或言高寢、楚宫、臺下。 正也。 得正終之道。 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以齊終也。 内寢,婦人之居。燕居在内寢,至疾革,則必移居,不使婦人主之。死當正終,在内嫌褻也。故婦人亦不絶於男子之手,皆以明慎終之義。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劉子云:「公薨,子般立。慶父與哀姜謀,遂弑子般於黨氏,立叔姜之子,是爲閔公。」 疏 班氏云:「父歿則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緣始終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也。」按:禮,未葬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君。
子卒日, 據子野日卒。 正也。 據野正卒,正卒禮詳。 不日, 據子赤不日。 故也。 據宣,弑也。宣弑自立,言即位,無所見,去日以起爲弑也。 有所見 據閔不言即位,與莊同也。 則日。 據赤無所見,乃不日。内諱弑,以不日起之。至于有所見,則不去日,則一見不再見之例從一決。 疏 閔不言即位,有所見。宣言即位,無所見。故般日而赤不日,以有見、不見故也。
公子慶父如齊。 慶父弑子般,季子奔陳,慶父未嘗奔也。不言季友之奔而外慶父於齊者,討之也。夫人至自齊而曰孫,慶父未出而曰如,討賊之義也。何以言如齊?閔公爲齊所立,所以責齊也,使慶父弑君者,桓公之過也。 疏 傳以爲奔不言奔者,爲下再奔地也。此諱言如,下乃奔之。若此言奔,則罪已明,再入爲亂,則齊桓之罪大矣!
此奔也, 未如言如,《春秋》討其罪,放逐之辭。齊桓未討,《春秋》乃逐之也。 其曰如,何也? 據公子友如陳言葬。此如,常辭,既討其罪,則當以奔言之,乃如其罪。 諱莫如深, 諱謂不言弑,若言奔則觸弑,故諱欲其深。 疏 推其諱惡之心,惟恐所藏猶淺,所辟未盡,一有破綻,其跡顯著,則有失本意,故欲諱則從其深。 深則隱。 能深,則彌縫辟諱其迹,務化其迹,乃爲諱之善。 疏 如諱此弑,諱牙殺矣;諱子弑,從日矣;又諱奔言如。諱之備,則其事隱矣。《論語》曰:「隱惡而揚善」,「父爲子隱,子爲父隱」。 苟有所見, 《春秋》微而顯,隱而著。諱國惡本爲臣子之義,然使别無微文見義,是因諱而失其實,此不可也。故有一諱必有一見,諱以辟指斥之非,見以著莫見乎隱之義。此下文不言即位,有所見。 疏 見與隱反,《中庸》「莫見乎隱」,謂《春秋》隱、見備舉。從臣子之義,爲之隱諱;從王者之法,爲之著見。隱見如陰陽無始,循環無端。隱之非以養奸,隱之深,必見之著也。 莫如深也。 但得所見,則不如深之以專其義,不再於别條見義,此《左傳》所謂「微而顯」,董子所謂「約而明也」。
狄伐邢。 《春秋》非同盟之國,不言夷狄之事。邢非州國,此何以言之?爲伐者之爲晉也。晉伐,何爲以狄言?二伯一伐一救,不可爲訓,故辟之也。盟唐,晉託之戎。此伯爲託於狄,自此以下,皆以狄言。初託戎,後託狄,王化自西而北也。不言東南,略之也。外州不言戎狄,皆夷也,不以夷狄言之。稱子之國不言子者,夷之。言戎狄之事者,大國齊、晉、宋,次國魯、衛、鄭,小國一言曹、邢而已,示例也。 疏 邢不專記事,此專記者,見伐邢之爲晉也。《韓非子》説:晉伐邢,桓公待其亡,乃 注 救之。
閔公 按《漢·藝文志》,今文《春秋》皆十一卷,師説以閔附莊末,「三年不改父道」,故附于篇末,《左氏》經文則别爲一篇,故古經十二卷。今從舊例,以閔附莊公之末,仍爲十一卷焉。 疏 《魯世家》:「莊公卒而季友立班,十月己未,慶父使圉人犖殺魯公子般於黨氏。季友奔陳。慶父竟立莊公子開,爲閔公。」 補疏 隱、桓,定、哀,二公同二十九年,莊、僖六十五年,襄、昭六十三年,文、宣、成同爲十八年。立乎定、哀,以望隱、桓,同於二十九年;其中也,文、宣、成三公五十四年,惟莊、僖六十五年,以較襄、昭少二年,加以閔公二年,《春秋》十一卷,前後相差惟此四年耳。
元年 《年表》:「周惠王十六年,齊桓公二十五年,晉獻公十六年,宋桓公二十一年,衛懿公八年,陳宣公三十二年,蔡穆侯十四年,鄭文公十二年,秦成公三年,楚成王十 注 一年,曹昭公元年。」
春,王正月。
繼弑君, 指世子般爲慶父所弑。 不言即位,正也。 再發傳者,嫌未踰年君有異。 親之非父也, 據閔於般爲兄弟。般未有子。閔公,哀姜娣叔姜之子。 尊之非君也, 據般未踰年,未成君。諸侯踰年乃稱君者,一年不二君也。 繼之 閔公繼子般,不繼莊公,以般已即位。 如君父也者, 據不言即位與莊公同,如繼君父。 受國焉爾。 《禮》:「爲人後者爲之子。」天子、諸侯以大宗爲重,凡嗣君于故君皆如子,不拘世次。閔、僖兄弟,傳言祖禰是也。 疏 般、閔以弟繼兄,以兄爲君父。閔、僖以兄繼弟,以弟爲君父。諸侯盡臣諸父,昆弟爲之臣者,與子同也。
齊人救邢。 《管子》:「狄伐邢,邢君出致 注 於齊。桓公築夷儀以封之,予車百乘,卒千人。」
善救邢也。 存中國,攘夷狄,善事也。 疏 善之,故言救。人者,不足乎?揚齊桓不早救,待其敗亡而後救之。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先君未葬,得稱君即位者,禮以殯爲斷。未踰年,雖葬不稱君;已踰年,未葬得改元。未殯,乃不即位。
莊公葬而後舉諡。 諡由會葬,不書者,常事也。 謚,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解見桓公十月乃葬,故也。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于洛姑。 公何爲與齊盟?閔之立,齊桓與有力焉,言盟以見子般之弑由於齊也。爲齊侯諱,故託以爲盟納。 疏 《左氏》:「閔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齊人立之。」慶父立閔公,專政,不能謀納季子,公何又不能自主?據《世家》,季子閔弑後乃由陳如邾。
盟納季子也。 此慶父與齊盟,立閔公耳。爲賢者諱,故託以爲盟納季子也。
季子來歸。 此季子奔陳,其言來歸何?因季子之奔一月有弑君之禍,不忍言其奔,而以來歸喜之也。何以於此乃書?因齊之盟而志之,爲桓公諱也。季子於莊公未薨時,未討公子牙而立子般。既立般,何以不能保衛?爲慶父所弑。何以不自討慶父而出奔陳?慶父與季子賢奸不兩立。既因齊人立閔公,何以能使閔公與齊會而盟納季子?蓋慶父之弑子般,實藉齊人之力,季子不能討而出奔陳。齊近陳遠,齊又賢,不奔齊而奔陳,明閔公爲齊立,齊叔姜子,故急欲立之耳。 疏 季子之事,可疑殊甚。奔陳不書,既書其歸,而無出文,且藉齊之力而歸,宜有以制慶父。魯人喜其歸,既歸而再有弑君之事,則又何喜之有?文姜至自齊而曰孫于齊,季子奔于陳而曰來歸,文例一也。喜歸者,望辭,懼有禍而望其歸,所以深惡齊桓也。
其曰季子, 據如陳不字,卒字不子。 貴之也。 據與王季子同。子者,貴在名、字上,所謂「字不如子」也。季子貴不如高子,亦稱子,内外辭不同。季者,字也。子者,貴之也。不言公子者,言公子必以名,故言字氏季。從名而字,從字而子,加二等也。 疏 子者,人之尊稱,非爵也。人於卑者名之,敵者多字,尊者則子之。凡子游、子夏、穀梁子、尸子、公扈子之子,皆尊稱之辭。《春秋》子不爲爵,雖滕子、邾子亦是也。稱字舉伯仲,正如今人字爲舉行,子則稱君、公之比。 其曰來歸, 據内不言來歸,與内女反曰來歸同。 喜之也。 據來如外來。已奔絶於國,言來,喜得之。歸者,以内爲家,繫於内,如女反也。 疏 按:盟納季子及來歸,三傳説皆同。此就經文書意言之,内賢臣不能討,有伯者而助亂,皆所不忍言,故託之於此耳。
冬,齊仲孫來。 公子慶父不當繫于齊國,以親親之故爲之諱,而謂之齊仲孫,去其公子之親也。故有大罪,不奉其天者,皆絶其天倫也。 疏 仲孫,《左氏》以爲湫,《公羊》以爲慶父。攷《公羊》子女子説,明知仲孫爲齊湫,以《春秋》之法説《春秋》,則以仲孫託之慶父。齊桓立閔公,起再弑之禍,爲賢者諱,不可明言,又不可全失實,故其説如此。三傳相同,一就事實定,一就經意言。以原有二仲孫,言來繫齊本爲例,而經不見齊仲孫之文,故以齊無仲孫也。
其曰齊仲孫, 據齊經無仲孫,知仲孫慶父也。 疏 奔齊不當氏齊,季子言來歸,以齊無仲孫。魯無單,鄭無祭,陳無女,原以周有單、祭,知同爲天子大夫,氏族之學也。 外之也。 據繫于齊,外之也。 疏 弑賊不再見,已弑而奔,又反魯,外之弗有,從良霄、欒盈之比。 其不目 據目如公子慶父。 而曰仲孫, 據公子之孫乃氏王父。 疏之也。 公子,親也,而目仲孫,與仲遂同。傳曰:「不言 注 公子、公孫,疏之也。」不名者,方外于齊,不可名之也。 其言齊, 據欒盈不反繫楚,慶封繫齊。 以累桓也。 齊桓立閔,故起再弑之禍。慶父專,季子奔,皆齊爲之,故雖爲桓諱,而繫齊以累之。
二年
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稱人,微之。月者,微國不地,陽不復見。
夏,五月,乙酉,吉禘于莊公。 《王制》:「天子諸侯宗廟之祭 注 ,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蒸。」按:此在夏,蓋時祭也。
吉禘者 注 , 據禘于大廟,不言吉。 不吉者也。 《王制》曰:「喪,三年不祭。」 疏 言吉者,祭爲吉禮,除喪不言吉,居喪言吉,明不吉也。吉時,吉不見,此明名理也。 喪事未畢 喪於五禮屬凶。 而舉吉祭, 《喪大記》曰:「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士虞》「記」曰:「中月而禫。是月吉祭,猶未配。」班氏云:「二十七月而禫,通祭宗廟。」 故非之也。 譏不三年也。 疏 此今文説也。古文説:卒哭而成事則祭,但其禮簡略而已。今文説則全不祭也。
秋,八月,辛丑,公薨。 劉子云:「閔公既立,慶父與哀姜淫益甚,又與慶父謀弑閔公而立慶父,遂使卜齮襲弑閔公于武闈。將自立,魯人謀之,慶父恐,奔莒,哀姜奔邾。齊桓公立僖公,聞哀姜與慶父通以危魯,乃召哀姜,酖而殺之。魯遂殺慶父。」
不地, 據當地武闈。 故也。 據隱不地。不忍言僵尸之處。 其不書葬, 據孫于齊、葬桓公、孫邾,討賊辭,又爲齊桓酖殺之。 不以討母葬子也。 據文姜以妻弑夫,罪重得討,又實未討,故文葬桓公,以成其討。哀姜之討,實事而罪輕,於文因其甚明,不加葬,以此之不討葬起前之討葬也。閔,叔姜子,言母統于嫡。此之母子,從文姜夫妻言之,一輕一重,一虚一實,因文如此。婦人夫死從長子,非謂君母弑君,臣子不當討也。
九月,夫人姜氏孫于邾。 劉子云:「夫人與慶父淫,弑二君,國人攻之。夫人孫于邾,慶父奔莒。」 疏 此討賊也,但從奔起義。不追戮者,緩追逸賊,親親之義。賊在外,已爲討賊。議親之禮,如不同國,以此與文姜孫爲討賊。
孫之爲言猶孫也,諱奔也。 據慶父言奔,夫人尊與君同,言奔,是臣下逼逐之。《春秋》既諱弑,并諱奔,若謙讓孫位而去,如善詞。大夫言奔,以君奔之,故不諱。 疏 孫例日,此不日,有罪,惡之也。與文姜不日同。慶父時者,卑于夫人也。
公子慶父出奔莒。 出奔例日,有罪不日,與叔孫得臣得卒同。
其曰出, 據内奔不言出。前奔言如而已。 絶之也, 上言如,爲辟此奔。據周言出,失天下,知此絶之言出。 慶父不復見矣。 據上言如。于此再見者,弑君,賊不再見,見者,討之也。此逐而殺之。言出不言殺,緩追逸賊,言出而已。不目言刺,爲内諱也。
冬,齊高子來盟。 天子卿稱子,高子何以亦稱子?大國大夫視天子之卿。 疏 《齊世家》:「桓公二十七年,魯閔公母曰哀姜,桓公女弟也。哀姜淫于魯公子慶父,慶父殺閔公,哀姜欲立慶父,魯人更立僖公。桓公召哀姜,殺之。」
其曰來, 據前盟地洛姑。 喜之也。 據來接内。時魯無君,高子來盟,立僖公。言來,喜之。不言前定者,時魯無君也。 其曰高子, 據天子卿稱子,齊高氏名例也。 貴之也。 貴者,因其可貴而貴之。天子三公爲伯,齊爲二伯,其卿亦得同天子之卿,故稱子。一見以明其貴,餘仍從内辭,稱名氏。《左傳》曰:「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 盟立僖公也。 據魯無君也。與暨盟納子糾同。 不言使,何也? 據大國言使,許以下乃不言使。 不以齊侯使高子也。 公乃可以使子,侯如天子卿,子亦天子卿之稱,以侯使子,是品秩相同也。《春秋》子者尊貴之稱,與侯相同,不稱齊公,故不可言使。天子大夫稱字,陳侯得使女叔,是二伯得使子。不言使,辟齊侯爵,不稱公耳。
十有二月,狄入衛。 劉子云:「衛懿公有臣曰弘 注 演,使未還。狄人攻衛,其民曰:『君之所與禄者鶴也,所富者宫人也,君使宫人與鶴戰,余焉能戰?』遂潰而去。狄人追及懿公于滎澤,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弘演報使于肝畢,呼天而號,盡哀而止。曰:『臣請爲表。』因自刺其腹,納懿公之肝而死。齊桓公聞之,曰:『衛之亡也,以無道。今有臣若此,不可不存。』於是救衛于楚丘。」不言懿公之死,失道,略之也。時文公嗣立,不言滅,爲齊桓諱。按:衛侯一不志卒,蔡侯二不志卒。 疏 《衛世家》:「懿公即位,好鶴,淫樂奢侈。九年,翟伐衛,衛懿公欲發兵,兵或畔。大臣言曰:『君好鶴,鶴可令擊翟。』翟於是遂入衛,殺懿公。懿公之立也,百姓大臣皆不服。自懿公之父惠公朔之讒殺太子伋代立至于懿公,常欲敗之,卒滅惠公之後而更立黔牟之弟昭伯頑之子申爲君,是爲戴公。」
鄭棄其師。 鄭者,夷狄之。棄民,故有不君辭。
惡其長也, 長,帥也,謂高克。 兼不反其衆, 鄭君惡高克,使將兵,久而不召,師散而歸。 則是棄其師也。 劉子云:「天之生人也,蓋非以爲君;天之立君也,蓋非以爲位也。夫爲人君,行其私欲,不顧其人,忘其位之所宜事也。如此者,《春秋》不與能君,而夷狄之。鄭伯惡 注 一人而兼棄其師,故有夷狄不君之辭。人主不以此自省懼,既已失實,心奚因知之?故曰:『有國者不可以不學《春秋》。』此之謂也。」 疏 傳曰:「梁亡,鄭棄其師,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矣。」按:此名家所祖也。棄師大惡,且非人情,事理所無,人所不受,而惡長,不忍其事至此,不加貶絶而罪惡見者,此類皆是也。
注 道:原作「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改。
注 之:原作「子」,據《穀梁傳》宣公十五年改。
注 便:日新本、鴻寶本作「使」。
注 弑:原作「殺」,據《穀梁傳》莊公元年改。
注 和:原作「賤」,據《白虎通·嫁娶》改。
注 冠:《穀梁傳》莊公二年作「弁」。
注 衆:《白虎通·爵》引《王制》同,十三經注疏本《禮記·王制》作「士」。
注 死:原作「生」,據《禮記·王制》改。
注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原作「祭從生者,葬從死者」,據《禮記·王制》改。
注 「大夫功成」至「股肱也」:原在「《春秋穀梁傳》曰」下,據《白虎通·爵》改。
注 穀梁:原脱,據《白虎通·爵》補。
注 追:原作「近」,據《禮記·祭統》改。
注 故: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夫:原作「公」,據《古列女傳·魯之母師》改。
注 卒: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告天還:原脱,據《五經通義》補。
注 葬:《白虎通·崩薨》作「墓」。
注 緦者,臣也,子也,妻也:《儀禮注疏·喪服》鄭注作「緦者,臣爲君也,子爲父也,妻爲夫也」。
注 舉謂《春秋》舉其君臣之辭也: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民:原作「物」,據緯書集成本《易緯·乾鑿度》改。
注 民:原作「氏」,據《春秋繁露·順命》改。
注 許嫁:原作「嫁許」,據文意乙。
注 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原作「日葬月卒,不葬者也」,據《穀梁傳》成公十五年改。
注 奉:原作「逆」,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三:原作「一」,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入:原作「人」,據文意改。
注 實:原作「名」,據《春秋繁露·玉英》改。
注 無:原作「若」,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公: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宿運外内:原作「宿外運内」,據《説苑·辨物》改。
注 二:原作「一」,據《穀梁傳》桓公五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見:原作「知」,據《穀梁傳》莊公七年改。
注 復:原作「後」,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臣下:原作「賊臣」,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之: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鴻寶本補。
注 得:原脱,據《公羊傳》莊公八年補。
注 儀:原作「法」,據《爾雅·釋天》改。
注 鼖:《通典》七十六同,唐石經本、諸本、十三經本作「賁」,阮元《校勘記》云:「注引《鼓人職》『以賁鼓鼓軍事』,《鼓人》字,『鼖』《釋文》『鼖,扶云反』,此《釋文》『賁鼓,扶云反』。『賁鼓』二字,蓋『鼖』之誤分也。經、注皆當作『鼖』。按:一經之内,用字之例不必畫一,此條改經、改《釋文》,非是。」
注 田:原作「出」,據《周禮·大司馬》、鴻寶本改。
注 二:原作「三」,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伐:原作「誅」,據《漢書·刑法志》改。
注 三:原作「一」,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改。
注 未:《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無此字,此爲廖氏增補以合傳文。
注 此:原脱,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補。
注 死:原作「敗」,據《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改。
注 「觀乎秦漢」至「覩矣」:《太平御覽·兵部二》引《新序》作「至秦而以兵并天下,窮兵極武而亡。及項羽尚暴而滅,漢以寛仁而興,故能掃除秦之苛暴矣。孝武皇帝攘服四夷,其後天下安然。故世之爲兵者,其行事略可觀也」。
注 新序:原作「説苑」,據《太平御覽·兵部二》改。
注 子:原脱,據《荀子·仲尼篇》補。
注 外:原作「内」,據《穀梁傳》莊公九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閒:原作「間」,據《禮記·王制》改,下同。
注 者蔡侯: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漢:原作「淮」,據《史記·楚世家》改。
注 武:原作「王」,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急:原作「息」,據緯書集成本改。
注 警:原作「楚」,據《晉書·地理志》改。
注 逆:原作「盜」,據《晉書·地理志》改。
注 其:原作「聖」,據《晉書·地理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叛:《晉書·地理志》、鴻寶本作「強」。
注 不以夷狄敗中國:鴻寶本作「不以夷狄主中國而言敗」。
注 衛:原作「蔡」,據《穀梁傳》僖公二十八年改。
注 「者」下原衍「也」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一年删。
注 月:原作「日」,據《新序·義勇》改。
注 宫: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以不能:原作「不能以」,據《史記·宋世家》乙。
注 「捷」下原衍「及其大夫仇牧」六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二年删。
注 遂:原作「逐」,據《新序·義勇》、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公:原脱,據《史記·宋世家》補。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三年補。
注 彊:原作「疆」,據《新序·雜事》改。
注 隆:原作「降」,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十」下原衍「五」字,據《禮記·王制》删。
注 例:鴻寶本作「稱」。
注 致一:原倒作「一致」,據《春秋繁露·精華》乙。
注 畢:原作「備」,據《春秋繁露·精華》改。
注 也:原脱,據《春秋繁露·精華》補。
注 者:原脱,據《史記·鄭世家》補。
注 「突」下原衍「入」字,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青:鴻寶本作「兖」。
注 力:原作「專」,據《説苑·尊賢》、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三存:原作「存三」,據《説苑·尊賢》乙。
注 救:原作「從」,據《説苑·尊賢》改。
注 蛇:原作「蚘」,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殲:原作「遷」,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也: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七年補。
注 遂因氏:原作「國氏遂」,據《左傳》改。
注 怒:原作「怨」,據《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牝:原作「牡」,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下:鴻寶本作「酅」。
注 下:鴻寶本作「酅」。「地下」:疑當作「下地」。
注 惑:原作「或」,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夫人:原作「大夫」,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處:原作「毒」,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平生常經:原作「生平經常」,據《説苑·奉使》改。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莊公十九年補。
注 「重」下原衍「者」字,據《穀梁傳》莊公十九年删。
注 因:原作「言」,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及:原作「以」,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七:原作「八」,據《史記·鄭世家》、《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與:原作「乃」,據《史記·鄭世家》、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黍:原作「社」,據《周禮·甸師》改。
注 鬼神不饗:《周禮·甸師》無此四字。
注 代王:原脱,據《周禮·大祝》補。
注 一:原脱,據《史記·陳杞世家》補。
注 視:《穀梁傳》莊公二十二年作「執」,范注云:一本作「大夫命以視公子」。
注 「家」下原衍「人」字,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删。
注 「此聘」至「并不可」: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社:原脱,據《五經通義》補。
注 青:鴻寶本作「同蒼青也」。
注 「黄」上鴻寶本有「同」字。
注 墻:原脱,據《太平御覽·居處部》補。
注 令:原作「會」,據緯書集成本《禮含文嘉》改。
注 回:原作「同」,據《説苑·修文》改。
注 士、庶人:原作「女」,據《説苑·修文》改。
注 經故:鴻寶本作「故經」。
注 大夫:原作「夫人」,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禮:原作「敬」,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無乃不可乎:原作「不可」,據《古列女傳·魯莊哀姜》改。
注 列: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可:原脱,據《説苑·修文》補。
注 禮:原脱,據《白虎通·瑞贄》補。
注 從:原脱,據《説苑·正諫》補。
注 調:原作「諷」,據《説苑·正諫》改。
注 危:原作「違」,據《説苑·正諫》改。
注 懾:原作「攝」,據《説苑·辨物》改。
注 陽:原脱,據《説苑·辨物》補。
注 懾:原作「攝」,據《説苑·辨物》改。
注 日有變:原脱,據《通典》卷七十八《禮三十八》補。
注 伺:原脱,據《通典》卷七十八《禮三十八》補。
注 于:原脱,據《新序·雜事》、鴻寶本補。
注 邑:原作「野」,據《新序·雜事》改。
注 利:原作「制」,據《新序·雜事》改。
注 侯:原作「桓」,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其:原作「同」,據《新序·節士》改。
注 未:《太平御覽·兵部二》無此字,此爲廖氏增補以合傳意。
注 難:原作「亂」,據《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冬:原作「秋」,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七年改。
注 等:原作「時」,據《春秋繁露·精華》改。
注 洿:原作「污」,據《孟子·梁恵王章句》改。
注 二:原作「三」,據《左傳》改。
注 其:原作「以」,據《國語·魯語》改。
注 「懼」上《國語·魯語》有「大」字。
注 乏:明道本《國語·魯語》同,公序本《國語·魯語》作「殄」。
注 「無」上原衍「國」字,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删。
注 社稷: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祭: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不:原作「弗」,據《穀梁傳》莊公二十八年改。
注 君人:原作「人君」,據《穀梁傳》莊公二十九年乙。
注 分:原作「别」,據《穀梁傳》莊公三十年改。
注 復:原作「後」,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爲:原作「以」,據《説苑·權謀》改。
注 臺: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二:原作「三」,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腐:原作「枯」,據《説苑·政理》改。
注 導:原作「畜」,據《説苑·政理》改。
注 導:原作「畜」,據《説苑·政理》改。
注 乘邑:原作「邑乘」,據《管子·敘録》乙。
注 乃:原作「爲」,據鴻寶本改。
注 「十」上原衍「三」字,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删。
注 致:原作「奔」,據《管子·大匡》、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言:原作「目」,據《穀梁傳》僖公十六年改。
注 之祭:原脱,據《禮記·王制》補。
注 者:原脱,據《穀梁傳》閔公二年補。
注 弘:原作「泓」,據《新序·義勇》改,下同。
注 惡:原作「棄」,據《説苑·君道》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