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公 《魯世家》:襄公午立,是時三歲。襄世晉、楚爲二伯,齊、魯、衛、鄭爲晉屬方伯,秦、陳、蔡、吴爲楚屬方伯,故襄世通不言公如齊而一言如楚,以二伯禮事楚也。
元年 《年表》:「周簡王十四年,晉悼公元年,齊靈十年,宋平四年,陳成二十七 注 年,衛獻五年,蔡景二十年,鄭成十三年,曹成六年,杞桓六十五年,秦景五年,楚共十九年,吴壽夢十四年。」
春,王正月,公即位。 元年者,君之始年。先言元年,而後言公即位者,即位以年決者也。
繼正即位, 即位猶繼立也。 正也。 凡兩君授受,必言繼立,乃見終始之義。故以書即位爲正,不書即位爲變。
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 此宋事以晉主之,伯辭也。薛初會盟,襄世詳録小國,故録之,次滕。不序齊,不從也。 疏 《宋世家》:「四年,諸侯共誅魚石,而復歸彭城於宋。」按:殖,相之子,俞之孫,諡惠子。
繫彭城于宋者, 據彭城爲楚取,不當再繫之宋。 疏 《左傳》:「圍宋彭城,非宋地,追書也。」 不與魚石正也。 《公羊》:「楚已取之,曷爲繫之宋?不與諸侯專封也。」魚石雖入彭城,猶繫于宋,不使魚石有彭城。楚雖封之,外之,不與其封也。正當爲封,慶封吴已封之,猶繫齊,亦不與其封也。此華元圍彭城以討魚石,晉以宋五大夫之在彭城者歸。彭城降,不言以魚石歸者,略之也。
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此即圍宋諸侯之兵也。伐鄭者,討其從楚侵宋也。 疏 晉悼公伐鄭,兵于洧上,鄭城守,晉人去。
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于鄫。 此所謂東諸侯也,國皆在今山東。會鄫,助晉伐鄭也。不言衛者,從韓厥者也。 疏 據《左傳》,晉命鄫師侵楚及陳。不書者,略之也。鄫,《公羊》作合,則與繒别也。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 救鄭也。時陳、蔡、鄭、許皆從楚。不敘,不使中國從夷狄,有所見乃敘。 疏 襄世,楚有吴禍,亦少衰矣。其兵事言宋者四,陳二,鄭五,于夷狄則伐吴者三,滅舒鳩者一。襄二十七年,息兵以後,則侵伐不見矣。《年表》:「晉伐鄭,敗我,兵于洧上,楚來救。」按:壬夫,子反弟,字子辛。五年,經書殺。
九月,辛酉,天王崩。 有天王喪,不奔喪,受小國朝、大國聘,非禮也。不諱者,公幼,不恥,責在大臣也。 疏 《周本紀》:「十四年,簡王崩,子靈王泄心立。」
邾子來朝。 此因襄公初立來朝。書此以明小事大之禮。 疏 有天王喪,不月者,事易明。
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 衛不言公子、公孫,言剽者,與瑕同,言將爲君之辭也。衛公孫一見剽,公子一見瑕。 疏 剽,黑背 注 子,穆公之孫。衛公子、公孫一見瑕、剽,專衛,故後有篡禍。言剽以明不正。
晉侯使荀罃來聘。 此彙見之例也。晉大國,衛次國,邾小國。凡君新立,大國聘敵國以上之禮,小國朝卒正以下之禮。經見三等,爲大國、次國、小國之例也。 疏 有天王喪而來聘,不待貶絶而罪惡見。
二年
春,王正月,葬簡王。 月者,危之甚。四月而葬,速葬。周事凡二記,一錫命,一周公奔。
鄭師伐宋。 晉,衛篤從之,宋爲次。楚,蔡篤從之,陳、鄭爲次。楚強,蔡、陳篤從楚。晉、楚争宋、鄭,故宋、鄭亦自相仇也。 疏 《左傳》:「楚令也。」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齊姜,成公夫人也,襄嫡母,服三年也。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 伐喪,使人不時葬。衛因喪來伐,故不葬也。 疏 《鄭世家》:「十四年,成公卒,子惲立,是爲釐公。」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 衛獨言名、氏者,起伐喪報怨。
其曰衛甯殖, 據晉、宋言師。 如是而稱于前事也。 前衛有喪,鄭伐之。特目甯殖,苟志于伐人喪者,人亦伐其喪,變文以起其施報。《論語》曰:「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疏 此《春秋》報施之禮。
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于戚。 不言同盟,不以盟見,鄭未服也。常會非大盟不言同。不言齊,未從也。齊強,來去無常。不言邾 注 、滕、薛,亦未從也。戚,衛孫氏邑。不以衛主之,伯者會也。 疏 爲謀服鄭。會例時,此月者,譏内有喪而貳事也。故已葬則不月也。
己丑,葬我小君齊姜。 不言諸侯之會葬者,夫人,略之也。
叔孫豹如宋。
冬,仲孫蔑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于戚。 不言同盟,不以盟見者,鄭未服,故但以會言。 疏 小邾初列會盟,附庸,故居末,不卒。襄世詳録小國,故於此世十六見。
遂城虎牢。 劉子云:「鄭畔 注 中國而附楚,襄與諸侯共城鄭虎牢以禦楚。」虎牢置城設戍,所以逼鄭也。
若言中國焉, 據彭城繫宋,下言戍鄭虎牢,皆有鄭字。外城有國辭,此不繫鄭言城,如城杞。 内鄭也。 内鄭如内桓。師以内辭言之。鄭得内辭,所以外陳于楚也。 疏 據内邑言城,鄭本中國,近世内中國,外夷狄,使虎牢如内城,内鄭以外楚也,所以孤黨惡而存中國。取之不言取,爲中國諱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申乃右司馬,楚之下卿多受小國賂,以逼子重、子辛,故殺之。稱公子,號從中國也。 疏 系未詳。《左傳》成六年,「以申、息之師救蔡」,一見經。
三年
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吴。 詳吴、楚之事,明楚所以敗中國,以夷攻夷也。 疏 《吴世家》:「自吴太伯作吴,五世而武王克殷,封其後爲二:其一虞,在中國;其一吴,在夷蠻。十二世而 注 晉滅中國之虞。中國之虞滅二世,而夷蠻之吴興。大凡從太伯至壽夢十九世。王壽夢二年,楚之亡大夫申公巫臣怨楚將子反而奔晉,自晉使吴,教吴 注 用兵乘車,令其子爲吴行人,吴於是始通于中國。吴伐楚。十六 注 年,楚共王伐吴,至衡山。」按:嬰齊以後不見。四伐一會,凡五見。
公如晉。 未至都而言如,告禰之辭也。 疏 朝晉與朝楚相起,明晉、楚分伯中外也。
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于長樗。 長樗,晉地也。晉侯在外,公以朝禮見,又盟于長樗。朝、盟以地,外辭。 疏 在内,如蕭叔來朝公之比。内不地,外乃地。
公至自晉。 得見乎晉侯,又在晉地,可以致晉也。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己未,同盟于雞澤。 日在會下,會、盟同月,不于下月嫌異月。《晉語》:「三年,始合諸侯。四年,合諸侯 注 于雞澤」,「公譽 注 達于戎」。 疏 齊世子光,大國適子,《周官》所謂公之孤、大國之孤;敘邾下,所謂執皮帛以繼子男之後。
同者, 據盟不必言同。 有同也, 同爲虚字,義與克同。經言同盟,同圍齊,同下必有實字,與克義相同。 疏 《周禮》大同之制,以會同定爲禮名,以時而分。按:《尚書》言「四海會同」,《詩》言「會同有繹」,皆非禮名,不過爲合聚之通稱,如《禹貢》是也。又《詩》則專爲田獵而詠,《論語》之言會同,亦指巡狩、朝聘而言,非單舉二時。傳以同爲虚字。王者之制,故不合于《周禮》也。 同外楚也。 外楚,與楚分伯。此言同,特以外陳爾。齊失伯,爲方伯。楚爲二伯,則陳爲外州方伯以補其缺,故文以後同盟陳不在,凡屬楚之國,亦通不在也。 疏 以外楚,明晉北伯。晉分伯,不如齊桓一匡也。楚強,數會諸侯,公如楚,如二伯之儀,是楚伯也。《春秋》外之,不許其伯,故于楚不言同盟,惟晉言同盟,統有二伯辭。時諸侯雖有從楚之事,皆不言同以奪之。
陳侯使袁僑如會。 陳自宣十二年以後,十年盟蜀一見。自盟蜀至此,二十年乃見,蔽于楚地。 疏 《陳世家》:「成公二十九年,陳倍楚盟。」故明年楚伐我。
如會, 據經言屈完如師 注 。 外乎會也。 此中國同盟,時陳已外屬于楚,不可以同盟。故其來會雖早,經不可以與諸侯同書言同盟,故以如會言之,此外之之辭。 疏 陳自宣時從楚,不與中國會盟。晉悼復伯,畏晉,乃初如會,不能實心,猶懷觀望,先使臣來,後又逃盟,外之于會,所以深責之。 於會受命也。 外州不得與中國同盟,故以如會言,如屈完如師,受中國之約束而去,此爲用夏變夷之法。 疏 袁僑本同會諸侯,《春秋》不使同會,故言如會,外之,使如在會受諸侯之命而已,不敢與會事也。僖二十八年外陳侯,此兼外其使。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 戊寅非六月,大夫不臣諸侯,故不以日繫月。劉子云:「雞澤之會,諸侯盟,大夫又盟。後爲湨梁之會,諸侯在而大夫獨相與盟,君若綴旒,不得舉手。」
及以及, 據例言會以會,殊會以外吴。 與之也。 言及者,以内及外,是内本國,外諸夏。及以及,是内中夏而外夷狄。此殊及本以外陳,叔孫爲本國,諸侯爲諸夏,陳爲夷狄。傳以與爲言者,與殊會對言,殊會爲外之,則殊及自爲與之。吴爲真夷,陳乃中國出在外者,故與吴不同,吴殊會,陳殊及也。 疏 據及,内爲志。及以及,内外汲汲于是盟,蓋譏大夫。《公羊》:「曷爲殊及陳袁僑?爲其與袁僑盟也。」 諸侯以爲可與,則與之; 此依經立説,袁僑後至,諸侯以爲可盟,則自盟之。 不可與, 據陳附楚,如蔡。 則釋之。 如以爲不可與盟,則不盟可也。據陳侯如會不再盟。鄭使人,言乞盟。 諸侯盟, 上己未同盟。 又大夫相與私盟, 時諸侯以袁僑後至,不屑與盟,而使大夫盟之。據湨梁獨大夫盟,宋大夫盟,諸侯不在,故此曰私盟。 是大夫張也。 君方盟,而大夫又盟,是諸侯以專盟之柄授大夫,則不如不盟。以下大夫專盟,是諸侯使之耳。 疏 君盟,大夫又盟,是大夫敵君也。 故雞澤之會,諸侯始失正矣, 「正」當爲「政」。《論語》:「孔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按:有道,謂《春秋》以前;無道,入莊世,二伯主之。「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按:莊至哀爲九世,而《春秋》終,蓋閔不數,以附莊公也。「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按:從襄至哀四世,而《春秋》終。「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按:定世陪臣強,二世《春秋》終。「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按:二伯專政以尊天下,乃周、召遺事,猶可言。獨大夫專政,古無其事。「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謂不作《春秋》。 大夫執國權。 《郊特牲》:「天子微,諸侯僭,大夫強,諸侯脅。於此相貴 注 以等,相覿 注 以貨,相賂以利,而天下之禮亂矣。」劉子云:「尊君卑臣,以勢使之也。夫失勢則權傾,故天子失道則諸侯尊矣,諸侯失政則大夫起矣,大夫失官則庶人興矣。由是觀之,上不失而下得者,未之有也。」 曰袁僑, 據湨梁曰大夫,宋曰諸侯大夫,不出名氏。 異之也。 據陳侯不在,不異袁僑,譏不明。異之,歸惡諸侯,大夫功罪不相蒙,賞罰各有所施。
秋,公至自晉。 惡事不致,致者,不使及後盟也。
冬,晉荀罃帥師伐許。 伐許以孤鄭也。不敘諸侯之師者,小伐之也。成十五年遷葉,專心事楚,六年乃一見,踰十三年又以伐見,踰八年以伐鄭見。
四年 《左傳》:冬,有莒人伐繒,臧孫救繒,敗于狐駘。事與《檀弓》同,知莒有滅繒之志,非僅立甥而已。
春,王三月,己酉,陳侯午卒。 不言楚伐陳,不許其有不伐喪之美。 疏 《陳世家》:「成公三十年,楚共王伐陳。是歲成公卒,子哀公弱立。楚以陳喪,收兵去。」
夏,叔孫豹如晉。 去年公如晉,冬又同盟,今大夫如晉,報知武子也。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襄公之母也,莒女也。言夫人小君者,與成風同。傳曰:「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 注 卒 注 葬之乎?」知非夫人者,文、宣、成夫人皆齊女。
葬陳成公。 時葬者,不許楚有不伐喪之美。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九年之中三有夫人之喪,二姜皆有逆文,以此起定姒非夫人。定,諡也,以夫人禮,則有諡。
冬,公如晉。 妾母有服,公以夫人之喪葬之而行朝禮,非也。不月者,其事易見,不以月見例也。 疏 《魯世家》:「四年,公朝晉。」
陳人圍頓。 頓者,豫州卒正,陳嘗納、圍、伐之。 疏 按:中外各州卒正,經皆有起文,如陳之有圍頓、伐頓、納頓之文是也。以外當由此推之。
五年 《年表》:「陳哀公弱元年。」
春,公至自晉。 中國不存公。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吴、秦一見盟聘,外之也。鄭亦一見者,方伯下等,略之。 疏 發,穆公子,子産之父子國也。後爲國氏,國參是也。鄭前從楚,此聘者,服晉,從中國也。方伯當來聘,惟此一見,示例而已。
叔孫豹、繒世子巫如晉。 巫者,莒公子也。繒子無子,有女嫁于莒,取外孫爲後。如晉,因魯以求立,覿晉,並求屬魯也。非繒世子,其言世子者,順其意也,如宋世子成 注 、陳世子禦寇之比。 疏 去冬莒伐繒,魯救敗,此以巫覿,當是莒、繒平,以巫後繒。
外不言如,而言如, 據外世子相如不書。 爲我事往也。 《左傳》:「書曰:『叔孫豹、鄫太子巫如晉。』言比諸魯大夫也。」往謂書如,言因豹而言如。巫屬魯,比于大夫,卑如介然,故不言及以異之。 疏 不言及者,繒世子不書者,故不言及。及,施于例書者。巫如不書,從我大夫則書之,故曰「爲我事往」。繒,微國,不能同盟,其世子卑,故内臣得加之。
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吴于善稻。 衛、吴皆同姓。衛,中國;吴,夷狄。此何以不殊會?吴以同姓之義不再外之。何以不言及?言及則外吴,且殊衛,故衛同内辭也。 疏 不及林父,内衛也。衛篤心中國,不從夷,故内之不及,亦不殊矣。繒世子、衛孫林父同時不言及,而其義異也。
吴謂善伊,謂稻緩, 方言不同,吴謂伊緩,中國曰善稻。此從中國,蓋譯也。 號從中國,名從主人。 《王制》云:「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欲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此東方曰寄之事。 疏 此繙譯例。通今古,識絶域,皆須繙譯,故傳著之。
秋,大雩。 劉子云:「先是宋魚石奔楚,楚 注 伐宋,取彭城以封魚石。鄭畔于中國而附楚,襄與諸侯共圍彭城,城鄭虎牢以禦楚。是歲鄭伯使公子發來聘,使大夫會吴于善稻。外結二國,内得鄭聘,有炕陽動衆之應。」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壬夫元年侵宋。楚殺不言有罪無罪,略之也。襄世再殺大夫,楚所以弱也。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吴人、繒人于戚。 不言同盟,有吴在。《左傳》以爲盟于戚。見繒者,起下滅。凡不常在會盟而特序者,以起見滅也。 疏 不殊會吴者,戍陳善事,吴能信中國,使得同也。偁人以不殊,不可狄之。繒不能會盟,敘于吴下,不敘者也。繒,中國,在吴下稱人,以吴從中國例,因同姓先進之。敘繒者,繒、莒同會,起下滅而晉復之。
公至自會。 會夷狄不致,此致者,并吴也。傳曰:「中國有善事則并焉,無善事則異之。」善吴從中國以攘楚,故進從中國。
冬,戍陳。 不言其人,實諸侯同戍也,使如内戍之。 疏 上會已序諸侯,此但主魯而已。
内辭也。 傳曰:「主善以内。」戍陳者,留兵以制陳也。言戍者,惡楚,使若助陳拒楚,以存中國。戍陳與戍鄭虎牢相起。 疏 「古者有分土,無分民。」陳困于楚,不能自守,諸侯相帥而戍之,得變之正,故主内也。歸粟于蔡,得正,亦主内。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諸侯戍,而楚救之。言伐者,内陳而外楚也。時唯蔡、許從楚。 疏 貞,莊王子,字子囊,後爲囊氏,六見經。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 列敘諸侯,唯蔡、許不至,晉強楚弱也。晉、楚争陳,晉救陳者,内中國而外夷狄也。 疏 《左傳》:「會于城棣以救之。」
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 月者,危也。晉強復伯,救陳無危,言月,著其善也,與葵丘日同,爲著其美。陳久屬于楚,以中國爲從夷狄辭,今能屬于内,《春秋》之所欣許者也。
善救陳也。 中國伯弱,不能攘楚,陳乃蔽于夷,晉悼能勤諸侯以救陳,故陳改從中國。晉之伯,救陳之力也,月以善之。
辛未,季孫行父卒。 賢大夫也,歷相三世,忠于公室。行父,季文子也。行父文六年見經,至此五十四年十六見經。子宿立。 疏 《魯語》:「季文子相宣、成,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仲孫它諫曰:『子爲魯上卿,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馬不食粟,人其以子爲愛。且不華國乎?』文子曰:『吾亦願之。然吾觀國人,其父兄之食麤而衣惡者猶多矣,吾是以不敢。人之父兄食麤衣惡,而我美妾與馬,無乃非相人者 注 乎!且吾聞以德榮爲國華,不聞以妾與馬。』文子以告孟獻子,獻子囚之七日。自是子服之妾衣不過七升之布,馬餼不過稂莠。文子聞之,曰:『過而能改者,民之上也。』使爲上大夫。」
六年
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杞僖世初本無名,至此乃有名,至此始以同盟待之,即所謂三世異辭。襄時詳小國也。 疏 《杞世家》:「桓公十七年卒,子孝公匄立。」
夏,宋華弱來奔。 劉子云:「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劉説見《五行志》。
秋,葬杞桓公。 日卒時葬,起杞爲王者後。言子言伯,亦起爲王者後,雖序小國末,而禮有加焉。
滕子來朝。 此滕子初朝也。晉伯盛,卒正事方伯謹。 疏 《春秋》以記朝見屬國尊卑親疏,故屢見不一,各爲所見。曹、滕、小邾五記來朝,曹、滕爲同姓,卒正之首也。邾、杞七言朝,杞爲王後,邾于魯近也。小邾五見,降于邾也。郯二見,鄫、葛、牟、蕭各一見。以此起其尊卑親疏也。
莒人滅繒。 滅者,皆方伯討罪之詞,小國不言滅,言滅以起非常之事。 疏 《春秋》小國不言滅國,惟此一見,故知爲非如常滅之,如常則不見也。
非滅也。 據不日,下言取繒也。 疏 非以兵力滅之,滅之中有詭道焉。 中國日, 沈、頓、胡,中國與盟會者則日。 卑國月, 近國未與會盟者月之。 夷狄時。 在外州國。傳曰:「滅國有三術: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時。」 繒,中國也, 據内臣列數。繒世子會戚偁人,來朝,能會盟,有中國辭也。 而時, 據例日,夷狄乃時。 非滅也。 據不日,知非實滅。 家有既亡, 國之本在家,立異姓是亡家。 國有既滅, 國既改姓,是滅也。 滅而不自知, 據下言繒實已亡滅,辭乃如未亡滅,不知其實。 由别之而不别也。 繫姓本以相别異,有姓而自亂之,是别而不别。 莒人滅繒, 據繒,中國;莒,夷狄。以夷狄滅中國,正言之。 非滅也, 據夷狄實滅中國,則當有所辟,不辟亦起非滅。 疏 《左傳》言其事甚詳,本傳則單就立甥爲説,義各有取,非有異同也。 非 注 立異姓以莅祭祀, 莒是繒外孫,繒無子,當立公族爲後,乃因愛立女子之子。魯爲方伯,晉爲二伯,不能正其事,相與立之,《春秋》惡之,故言滅也。 滅亡之道也。 鬼神不享非類,以異姓主祭祀,是宗廟不血食矣。此與滅國之毀宗廟無異。外孫雖有血氣之屬,《周禮》以父主母,故特明其事以絶之。 疏 莒有取繒志,懼于大國,因以子後之。其子立,則繒爲莒有矣。《左氏》以爲實滅,就事實言之。二傳以爲非滅,就經意言之。言滅不言滅,其實相同。
冬,叔孫豹如邾。 如邾者,聘邾也。方伯聘卒正,如二伯聘方伯之禮。書者,晉伯盛,魯待卒正以禮。 疏 内臣如以多少見尊卑。二十一見如晉,十九見如齊,二伯也。五見如宋,宋亦大國也。楚雖爲伯,只一見,略之也。陳不如者,二如以見諱奔。衛一見,示例也。莒、邾、滕、牟各一見,小國略之。曹不見。
季孫宿如晉。 《左傳》:「晉人以鄫故來討,曰:『何故亡鄫?』季武子如晉見,且聽命。」按:莒滅鄫,而晉討于魯,魯亦與其謀也。下言取鄫,是因晉討而復之。 疏 行父之子也。父喪未終而如晉,非禮也。三家世卿專魯執政,嗣位之始,結大國以自固。
十有二月,齊侯 注 滅萊。 萊者,兖州國,起齊爲兖州伯也。二伯不言滅國,齊言滅萊,貶之也。 疏 二伯、王臣 注 不能滅人自益,爲方伯有之,此貶齊之辭也。莊世何以言滅譚、滅遂?十三年以前,齊未伯之辭,特著之以見,以後不言滅也。僖十七年,何以言滅項?衆滅之之辭。此萊夷,託之中國,因是以起齊未爲二伯,爲兖州方伯,故滅萊自廣。月者,卑國。萊近齊國。
七年
春,郯子來朝。 郯子與盟會,連帥之等也,不言朝;言朝者,一見以相起也。于此志者,且起晉強,吴不制郯。 疏 郯爲連帥上等,因莒不言朝,故兩言朝。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 傳曰:全曰牲。已變不郊,故卜免牲。按:郊,祭天也。《王制》:「天子祭天地。」魯方伯,不得祭天,周公有大勳,成王賜以天子禮樂,故得郊。周郊常以正月上丁。魯郊必卜用辛者,下天子也。《五經異義》曰:「《春秋公羊》説:禮郊及日皆不卜,常以正月上丁也。魯與天子并事變禮,今成王命魯使卜,從乃郊,不從即不郊,以下天子也。魯以上辛郊,不敢與天子同也。」按:此義與本傳同。
夏四月,不時也。 傳曰:「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子不志三月卜郊,何也?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時也,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 三卜,禮也。 據三卜不書。此書,以不時也。三卜至二月止,此多二月 注 。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不由人也。四月可以不郊,志在于 注 郊,猶復 注 卜之,至于不從,事免。言事者,譏其得已不已,免非其心,責其黷也。
小邾子來朝。 襄世詳録小國,故記小邾詳,又起附庸亦朝也。 疏 小邾五言朝,降于邾之七朝。據《左傳》,以爲穆公。
城費。 起下墮費,季孫專也。郈不言城,互見也。
秋,季孫宿如衛。 衛與魯最親,一見如衛者,一見以明例。此報公孫剽之聘義也。 疏 内大夫往方伯言如。如衛,聘也,與下孫林父來相起。魯用三家,逐昭公。衛用孫、甯,逐獻公。言此以見大夫專政之禍。孔子曰:「魯、衛之政,兄弟也。」此弑逐之先見者也。
八月,螽。 劉子云:「先是,襄公興師救陳,滕子、郯子、小邾皆來朝。夏,城費。」劉説見《五行志》。月者,災甚也。
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 聘者不月,月者,以盟之月加于聘之上,見以聘盟也。孫氏逐君,目之,明執國政。 疏 衛四聘魯,止于此。兩見孫氏,一見甯氏、公孫剽,皆有所起。
壬戌,及孫林父盟。 聘而求盟,專也。受命出聘,不受命相盟,無君也。故聘盟皆譏。壬戌,公也,不出公,諱盟大夫。
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前言伐,此言圍,師久也。楚失鄭,乃争陳,陳陰與楚平,楚乃去。 疏 《陳世家》:「哀公三年,楚圍陳,復釋之。」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于鄬。 會于鄬,以謀救陳。 疏 不言同盟,以兵車往,爲救陳,不盟也。
鄭伯髠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于操。疏 《鄭世家》:「五年,鄭相 注 子駟朝釐公,釐公不禮。子駟怒,使厨人藥殺釐公,赴諸侯曰:『釐公暴卒。』立釐公子嘉,嘉時年五歲,是爲簡公。」
未見諸侯,其曰如會 尚在竟内,地操可也,不必言如會。 何也? 據袁僑如會,後得盟也。 致其志也。 從晉者,鄭伯之意也。鄭伯將會中國,如其志,言如會。 疏 致亦成之。鄭伯志從中國,善事,故急成之,所謂「君子成人之美」也。 禮:疏 文見《曲禮》。禮義同爲例,謂《春秋》之例如此。凡傳言禮,而爲《春秋》例甚多。 諸侯不生名。 生名則是大辟之罪。名,死道也。 疏 經例:諸侯以爵見,生不名,大夫乃生名。 此其生名,何也? 據曹伯卒于會,序會不名,卒乃名。 卒之名也。 因下卒名,非有貶絶。 疏 據吴子門巢卒,名在門上。 卒之名,則何爲加之如 注 會之上? 據曹伯卒乃名。 見以如會卒也。 據吴子門巢卒也。如會,外乎會,新從中國。言如會,以此卒也。 其見以如會卒,何也? 據如會無危道,不如門巢。 鄭伯將會中國, 故致志言如會。 其臣欲從楚, 君臣異心,君正而從邪。 疏 據《左傳》,因僖公失禮于諸臣見弑,不爲諸臣欲從楚。傳以從楚立説者,因經致其志,在會中國,而以事見弑,是其臣志可知,故以從夷責之也。 不勝其臣, 不勝,故見弑。不能自主,失權之過也。故君當自治,不可使大夫專權。 弑而死。 劉子云:「鄭伯弑死。」顔師古云:「子駟使賊弑,以瘧疾赴。」 其不言弑,何也? 據弑大惡,内乃諱。 不使夷狄之民 子駟安心從楚,中國大夫如夷狄之民。齊陽生不言弑,與此同。 加乎中國之君也。 傳曰「汲鄭伯」,在中國也。劉子云:「鄭僖公富有千乘,貴爲諸侯,治義不順人心,而取弑于臣者,不先得賢也。及簡公用子産、裨諶、世叔、行人子羽,賊臣除,正臣進,去強楚,合中國,國家安甯,二十餘年,無強楚之患。」 其地,于外也。 據在内不地。 其日, 據許男卒于師,不日。 未踰竟也。 據晉侯卒于扈,未踰竟,日也。 日卒時葬,正也。 據蔡侯肸從夷不葬,此以正卒待之,爲中國諱也。
陳侯逃歸。 自此以後,待之如蔡,十年不見,十七年因宋伐乃録之,不專録事。《年表》:「楚圍我,爲公亡 注 歸。」
以其去諸侯, 陳侯以楚圍,陰與楚平,楚乃歸。晉徵諸侯,畏而至,晉將討之,乃逃而反。 故逃之也。 傳曰:「逃歸陳侯」,「存中國也」。背盟逃去,書逃以責之。已盟而去,不書。書者,陳侯雖盟,心不專而逃之。鄭伯未會而心向中國,致其志,言如會。以陳、鄭相起,貴其志。又其來也,則汲引之;其去也,則逃去之,皆以存中國也。
八年 《年表》:「鄭簡公嘉元年。」
春,王正月,公如晉。 月者,危也。鄬之會,公未歸,又隨晉侯如晉。方會,又帥人朝,惡之,故月也。
夏,葬鄭僖公。 賊未討書葬,爲中國諱。凡弑不書弑者四,皆葬,惟楚一不葬。 疏 《鄭世家》:「簡公元年,諸公子謀事,欲誅相子駟,子駟覺之,反盡誅諸公子。」
鄭人侵蔡,獲蔡公子濕。 鄭侵蔡者,晉使之也。簡公立,從父志,專心事晉也。鄭旋釋之,歸國後事見二十年。蔡以後十二年乃見,此因鄭而録之。 疏 獲凡六見,内一,秦一,吴二,鄭二,皆在末等。齊、晉、楚、宋,大國,乃不言獲。濕,莊公子,《左傳》稱司馬燮。蔡大夫九見公子、公孫,蔡爲方伯,至此乃見大夫者,略之也。濕兩見經,二十年見殺。
人,微者也。侵,淺事也。 言人、侵者,舉微、淺。 而獲公子, 公子貴矣。以貴者淺事而見獲。獲,大敗。 公子病矣。 病公子,所以譏蔡侯也。蔡從夷,以夷待之。鄭新從中國,故扶鄭夷蔡,以申中國。 疏 外獲志者,多以小獲大、外獲内,以見小不可忽也。大國大師通不言獲。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于邢丘。 齊以下皆大夫也,偁人,獨鄭伯見者,爲獻蔡捷親往也。 疏 《左傳》:「齊高厚、宋向戌、衛甯殖。」不言同盟,《左》以爲命朝聘之數。
見魯之失正也, 「正」當爲「政」。雞澤同見,此獨見魯。 公在, 據公如晉。 而大夫會也。 權在大夫也。《春秋》之例,公不會大夫,凡公會大夫,會皆目大夫,不出公。此會有諸侯而出大夫,明大夫專。不言宿如晉,君行卿從,傳曰「義者行」也。
公至自晉。 起公在會。
莒人伐我東鄙。 魯與滕、薛無侵伐之事,杞不伐我,惟曹、莒、邾有兵事。魯好侵奪近邑以自封殖,故近者有兵事,遠者無兵事,不争也。 疏 據《左傳》,此爲疆鄫田。
秋,九月,大雩。 劉子云「時作三軍,季氏盛」之應。
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討其伐蔡也。 疏 鄭因楚伐而服于楚。不言楚、鄭盟者,諱之也。時陳、蔡、許從楚,不言者,亦諱也。晉前已得陳、鄭,鄬會陳侯逃歸,此伐鄭從楚,又失二國也。
晉侯使士匄來聘。 大國聘次國,明晉悼有禮也,與下季孫如相起。
九年
春,宋災。 劉子云:「先是宋公聽讒,逐其大夫華弱,出奔魯。」
外災不志, 凡外州之國,通不志災。 此其志何也? 内得志災。然衛、陳、鄭一見示例。宋屢志災。 故宋也。 故宋,以宋爲王者後,大國,稱公。不同衛、鄭只一記而已。齊大國,得二記災。宋王後,尤詳。此尊卑升降之數,新周、故宋、王魯,皆《詩》三頌師説,《春秋》先師亦多用之,如《公羊》是也。本傳不用新周、王魯,惟言故宋。以宋爲王後,稱公,經傳有明文。
夏,季孫宿如晉。 報士匄之聘也。不必三年一聘者,伯者求諸侯,禮數繁也。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 宣公夫人也。文、宣、成夫人皆齊女。 疏 據《左傳》,「穆姜薨于東宫。」不地者,傳所謂「夫人不地」也。此與哀姜薨于齊同爲有罪。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 九年三志薨葬,以起定姒爲妾母。 疏 此成公之母,薨在成公夫人之後,婦先姑而薨,故《公羊》有不知宣夫人、成夫人之説。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不月者,陳 注 逃歸,從楚也。鄭因楚伐從楚,晉争之。 疏 《年表》:「晉帥齊、宋、魯、衛、曹伐鄭。」
十有二月,己亥,同盟于戲。 戲,鄭地。此悼初伐也。
不異言鄭, 異鄭,言及鄭伯同盟。 疏 據言同盟,不若得袁僑、國佐異之。 喜 注 得鄭也。 據同外楚,喜得如同志,不異之以起疑。 不致, 據蕭魚致會。 恥不能據鄭也。 伐而後盟,致伐,是盟復伐,非得鄭辭。致會,則下鄭復從楚,有恥,嫌不能有鄭,故不致之。
楚子伐鄭。 前鄭同盟,楚來伐,鄭又從楚也。
十年
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吴于柤。 吴在柤召諸侯同伐楚,諸侯因往會之,遂以諸侯之師滅傅陽。 疏 不言同盟,有吴,殊會,外之。公爲本國,諸侯爲中夏,吴爲夷狄,三等,故以二會字别之,所謂殊會也。
會又會, 據戚不再言會。 外之也。 傳曰:「中國有善事,則并焉;無善事則異之,存之也。」外之,外于是會也。若不外,則嫌以中國從夷狄之師。殊之,使若中國自會,吴來與之。
夏,五月,甲午,遂滅傅陽。 伯不言滅,此言滅者,衆辭也。傅陽,楚屬國。夷狄例時,遂者不日。言日者,使若二事然。 疏 《地理志》楚國傅陽下云:「故偪 注 陽國。」蓋在今安徽。
遂, 吴滅當言吴,不當言遂。 直遂也。 直諸侯遂事,非吴自從會滅之。 其曰遂何也? 宜列數諸侯。 不以中國從夷狄也。 吴、楚相仇,吴滅傅陽以報楚也。若敘諸侯而滅,是以中國從吴也。蔡以吴善之,吴以中國則異之,中外之别也。
公至自會。
會夷狄不致, 會吴是會夷狄。 惡事不致, 滅傅陽是惡事。 此其致何也? 據戲盟猶不致。 存中國也。 二事非常例,兼爲存中國。 中國 謂中國諸侯。 有善事,則并焉; 據戚不殊會吴者,蓋以戍陳善事,可使吴從之。 無善事則異之, 據會柤滅國,非善事,故殊外之。 存之也。 亡言存,存其國;未亡言存,存其道。許夷狄從中國,憂中國,不許中國從夷狄。滅夷狄,存中國之道。 汲鄭伯, 鄭,同盟國,方來,汲引之。不見諸侯,猶致其志,來者不拒也。 逃歸陳侯, 陳侯,不同盟者,欲去,雖已盟,猶逃之。往者不追,所以待夷狄之道。此謂楚事也。楚所争唯陳、鄭,于此明來去之義。 致柤之會, 外之也。此謂吴事,外之,則如公會中國不會吴。會中國致,吴會不致,致亦外吴。 存中國也。 楚、吴皆夷狄,初但外楚,吴強,經又外吴。 疏 三事,前二爲外楚,後一事爲外吴,皆以存同盟之中國也。
楚公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鄭從楚伐宋。楚侵伐不言從國,存中國也;此不言陳、蔡言鄭輒者,因下殺,鄭旋從晉,可言。 疏 輒,穆公子去疾之子,字子耳,後爲良氏。
晉師伐秦。 不救宋而伐秦,譏之也。 疏 《年表》:「荀罃伐秦。」報去年侵。荀罃將,不言名氏者,貶之也。不言戰敗,略之也。
秋,莒人伐我東鄙。 再伐矣,爲下執莒子張本。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齊世子初在小邾下,此在滕上者,以年進之。晉悼伯,諸侯全序;其所不序,皆從楚之國,陳、蔡、鄭、許是。 疏 此悼公初駕也。
冬,盜殺鄭公子斐、公子發、公孫輒。 傳曰:「《春秋》有三盜:微殺大夫謂之盜。」斐當國執政,發爲司馬,輒爲司空,此鄭三卿也。同時而殺三卿,亡國之道也,故以盜言之。晉亦同時殺三卿,然只郤氏,晉卿多,故不稱盜,以此異。 疏 《鄭世家》:「三年,相子駟欲自立爲君,公子子孔使尉止殺相子駟而代之。子孔又欲自立。子産曰:『子駟爲不可而誅之,今又效之,是亂無時息也。』于是子孔從之而相鄭簡公。」斐,《左》作騑,穆公子,字子駟,後爲駟氏,駟弘是也。
稱盜以殺大夫, 《公羊》:「大夫相殺稱人 注 ,賤者窮諸盜。」據《左傳》,時有劫君之事。殺者非君,又三卿同殺,故以盜言之。 弗以上下道, 據上殺下當言鄭、言大夫,爲上下辭。 疏 子駟前弑僖公,罪人也,發、輒從之,亦罪,故不言大夫。 惡上也。 簡公爲君三年不能討賊,子孔劫之,將自立,非子産,則身殺國亡不可知。失爲君之道,故書盜殺,言上之失權也。 疏 上謂君,鄭伯也。鄭伯不能討賊,諸大夫自相殺,失權不能自保,直書其事而罪惡見,故不以君臣正辭而下窮于盜。盜無名氏,不繫于鄭,不得爲人之辭。賤 注 殺者,即所以賤鄭伯也。
戍鄭虎牢。 戍者三見,僖買戍衛,襄五年戍陳,此戍鄭。凡戍,皆伯者争諸侯之事。 疏 《地理志》:河南 注 郡成皋下云:「故虎牢,或曰制。」
其曰鄭虎牢, 據城不繫鄭。 決鄭乎虎牢也。 前城不繫,恐不明,故于此繫以決之。 疏 據戍陳不繫邑。虎牢,鄭險塞,前城以禦楚,此因伐鄭戍之以待楚。戍陳在陳,戍鄭兵在虎牢,故決鄭于虎牢。得虎牢則得鄭,明前城虎牢之功。
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言救,明鄭服楚,非善之。 疏 《鄭世家》:「四年,晉怒鄭與楚盟,伐鄭,鄭與盟。楚共王救鄭,敗晉兵。簡公欲與晉平,楚又囚鄭使者。」
公至自伐鄭。 不恥者致伐。
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作三軍。 劉子云:「公作三軍,有侵陵用武之意,諸侯不和,伐其三鄙,被兵十有餘年,因之饑饉。」又云:「時作三軍,季氏盛。」顔師古云:「魯本立上下二軍,皆屬于公,有事則二卿遞帥之。季氏欲專其人 注 ,故增立中軍,三卿 注 各主其一。」 疏 攷軍制須合天下全計之。天子尊矣,而諸侯有五長、二伯、方伯、卒正、連帥、屬長是也。諸侯又自有五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三十里、二十里。除附庸不數,自天子至于五十里,共得九等。以九等之不同,而舊説只以四等説之,且其説除天子以外,則乃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制,而五長之制全佚。今權據《爵國》篇之説而詳攷之。
作,爲也。 據作主知新作。 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注 。 上國以下十字據班氏引傳補。《司馬法》:「萬有二千五百人爲軍。」天子六軍,諸侯三軍。軍數詳見《爵國》篇。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小國方五十里之數也。天子當四百倍,大國千乘當四十倍,百里國百乘者亦四倍之。舊説以小國之數通于天子、諸侯,誤甚。王六軍,軍數雖較五十里有加,實則四百倍之。《爵國》篇以爲天子六軍,萬二千五百人爲一軍,故經稱天子爲京師。大國三軍,二伯三軍,百里國亦三軍。二伯卿七錫,百里國七命,大小懸殊,禮數有合處。次國二軍,方伯二軍,七十里國亦二 注 軍。小國一軍,卒正一軍,五十里國亦一軍,其將皆命卿。凡兵賦田地所出,天子、諸侯大小,所出實數詳細規制,《爵國》篇言之詳矣。今以乘數簡明之法言之,天子萬乘,諸侯大者千乘、六百乘、三百乘,百里國百乘,方七十里五十乘,方五十里者二十五乘,小國較天子少四百倍,而古者以一萬二千五百人之小國立數,非言軍皆萬二千五百人也。今又依經、傳之文,以師、軍分别立説,大者以軍言,小者以師言,如天子六軍,二伯三軍,方伯二軍,卒正一軍,而連帥、屬長皆包于此,不再見。至于百里國稱三師,七十里稱二師,五十里國稱一師,略爲區分以别之。 疏 按:軍數皆準于卿,一卿將一軍。齊、晉、宋,大國,三卿,故有三軍。陳、蔡、衛、鄭與魯爲次國,二卿,故二軍。許、曹以下爲小國,一命卿,一軍。屬長以下無命卿,有一軍。卿變而軍實不能變,故皆有一軍。《春秋》據卿言軍,故小國無大夫者亦無師也。然曹、莒、邾、虞言師者,紀其實也。小國言大夫,不氏,與大國、次國不同。言小國師,與大國、次國同者,大夫不同,據無大夫師同者,師實不異,故與大、次國同。 作三軍, 經之軍字當與天子、大國相比。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天子六軍,則大國但三軍,以辟天子。故《左傳》以晉舍新軍爲合禮。晉地數圻,軍數實多于天子。然不敢與天子同,方伯又當避二伯。魯地雖大,不止千乘,然當避二伯,不得與之同。當日分軍,必别有儀文禮制,無論兵軍多寡,不得踰此制。至于臨陣分合、營制,通不拘泥,各隨所便矣。 非正也。 《魯語》:「季武子爲三軍,叔孫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師,公帥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師,卿帥之以承天子。諸侯有卿無軍,帥教衛以贊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無卿,帥賦以從諸侯。是以上能征下,下無姦慝。今我小侯也,處大國之間,繕貢賦以共從者,猶懼有討。若爲元侯之所,爲以怒大國,無乃不可乎?』弗從,遂作中軍。自是齊、楚伐討於魯,襄、昭皆如楚。」 疏 晉爲二伯元侯,攷《左傳》,其出軍無定數,有守有戰,有分兵。然而言軍數,則以三爲斷。大國既言三,則次國只應得二。此立三軍,是僭諸公也,《魯語》言之甚詳。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 凡四五月、九月郊者,皆因卜而吉者也。卜吉則言郊,不吉則言不郊。
夏四月,不時也。四卜,非禮也。 非時強卜,譏黷也。三月三卜不從,可以已已。至四月猶卜,非也。
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前從楚伐,此獨伐。伐宋,所以致晉師也。 疏 舍,穆 注 公子喜之子子展也,二見經。下入陳。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齊世子在曹下,進也。此二駕也。
秋,七月,己未,同盟于京城北。 京城,鄭邑。不言盟于鄭,鄭未服也。同者,並外陳、蔡也。 疏 京,《左》作亳。
公至自伐鄭。
不以後致, 據蕭魚致後會。 盟後復伐鄭也。 據下伐鄭也。傳曰:「已伐而盟復伐,則以伐致;盟不復伐,則以後 注 會致。」傳「後」衍字。
楚子、鄭伯伐宋。 目楚子、鄭伯,兼言二國。因争得鄭,故言鄭也,不言陳、蔡。 疏 自宣元年至此,鄭從楚伐宋者凡五見,事不皆見,一見以明之。宣元一,成十八年二見,哀十年一,共此凡五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此悼公三駕也,得鄭。 疏 據《左傳》,鄭人行成,有入盟、出盟之事。不言者,爲美辭。 會于蕭魚。 蕭魚,鄭地。鄭與會也。不言盟,信辭。《春秋》惡盟。 疏 《晉語》:「十二年,公伐鄭,軍 注 于蕭魚。鄭伯嘉來,納女工 注 妾三十人,女樂二八,歌鐘二肆,及寶鎛,輅車十五乘。」
公至自會。 晉侯自此不出,下皆大夫會矣。
伐而後會, 伐重于會。 不以伐鄭致, 據京城北致伐。 得鄭伯之辭也。 傳曰:「盟不復伐,則以會致。」
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鄭已從晉,楚怒,執其行人,所謂公罪也。 疏 《鄭世家》:「簡公欲 注 與晉平,楚又囚鄭使者。」
行人者, 據執或不言行人。 挈國之辭也。 傳曰:「稱行人,怨接于上也。」《左傳》「書曰行人,言使人也」,與《傳》同意。 疏 良霄,穆公庶子公子去疾字子良,子公孫輒字子耳,良霄,輒之子也。良爲七穆之一。霄襄三十年見殺,良氏經祇見霄一人。
冬,秦人伐晉。 爲楚救鄭。不言晉敗績者,略之也。 疏 《年表》:「我使庶長鮑伐晉救鄭,敗之櫟。」
十有二年
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邰。 劉子云:「襄慢鄰國,莒伐其東。」伐我二十見,通不月,此月者,莒,魯屬也。四年之中,三來伐我方伯,深入圍邰,失尊傷重,故月之也。
伐國不言圍邑, 據上再伐,不言圍邑。 舉重也。 據國重于邑,此言圍者,因伐鄙可言圍,伐國則不言圍邑。 取邑不書圍, 據取須句不言圍,明此未取。 安足書也。 據取重于圍也,此言圍,爲下救邰張本也。
季孫宿帥師救邰, 受命救邰。如私行者,惡專兵也。
遂入鄆。 鄆,内邑。莒伐我所取也。
遂,繼事也。 二事相接續。 受命而救邰, 始事爲受命,使不兼也。 不受命而入鄆, 後事知起意非受命。 惡季孫宿也。 大夫無遂事,皆由君命。此專入,故以遂言之,所以譏季孫。
夏,晉侯使士魴來聘。 士氏何以數來聘?爲魯事也。晉如天子公,其卿亦如天子卿。天子大夫不名,晉卿何以名?内外之别也。
秋,九月,吴子乘卒。 卒者,以同盟會也。此王者,以子卒之。王尊偁,子卑號,夷狄雖大曰子,此以中國治之也。不卒,卒少進。不日,日少進。不葬者,惡其王號,加之誅滅之罪也。 疏 《吴世家》:「二十五年,王壽夢卒。」司馬遷説:吴、楚之君稱王,《春秋》書之曰子,變其實,號從中國也。
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失鄭,又争宋。從者,陳、蔡、許。自此以後,經不見伐宋矣。 疏 據《左傳》有秦,不言秦者,略之,亦如有蔡、許、陳不言也。且荆州之國皆在,不言,下一言隨侯以見例也。
公如晉。 《魯世家》:「十二年,公朝晉。」
十有三年 《年表》:「吴諸樊元年。」
春,公至自晉。 不合五年之禮,因事往也。
夏,取邿。 邿,近邾小國。《左傳》云:「邿亂,分爲三。師救邿,遂取之。」《公羊》以爲邾邑者,是邿舊爲邾所取也。《春秋》之例,邑有爲國、國有爲邑者,各隨所見言之。 疏 知邿國者,《地理志》東平 注 國亢 注 父下云:「詩亭,故詩國。」詩、邿同音異字也。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 共王也。日卒,少進也 注 。 疏 《楚世家》:「三十一年,共王卒,子康王招立。」
冬,城防。 得時也,時則書 注 。修舊不書,書者,爲臧孫請緩録之。與齊有隙,起下圍成。 疏 《左傳》:「於是將早城,臧孫請俟畢農事 注 ,禮也。」防者,成氏邑。
十有四年 《左傳》此年天子錫齊侯命,稱舅氏名環。蓋貶爲方伯,故公不如齊而如楚也。
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吴于向。 外吴也。向,内邑。叔老非卿介也,會見卿介,示例也。大夫獨出晉、鄭者,蓋以晉主會,鄭新從會,故獨言名氏也。晉悼大夫三會,始出鄭,再出衛,三出宋,三有大夫,國大夫專,故漸出之。會不月,月者,謹會夷狄也。以諸侯會吴,吴強而諸侯弱也。再會足矣! 疏 不言同,有吴。蠆,穆公孫,公子偃之子子蟜也,後爲游氏,游吉、游速是也。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日食三十六。襄公尤甚,率三歲有奇而一食。」「後衛大夫孫、甯共逐獻公,立公孫剽。」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宫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伐秦以報櫟之役也。不月,月者,道遠,諸侯皆在,事重,故月之。此衛大夫有名氏,悼大夫再大會,由鄭及衛也。 疏 《秦本紀》:「是時晉悼公爲盟主。十八年,晉悼公強,數會諸侯,率以伐秦,敗秦軍,秦 注 軍走,晉兵追之,遂渡涇,至棫林而還。」按:偃,庚子,中行獻子。
己未,衛侯 注 出奔齊。 劉子云:「獻公暴虐,慢侮 注 定姜,卒見逐走。出亡至竟,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于廟。定姜曰:『不可。若令無,神不可誣。有罪,若何告無罪也?且公之行也,舍大臣而興小臣謀,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爲師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 注 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已,毋告無罪也。』」 疏 《衛世家》:「獻公十三年,公令師曹教宫妾鼓琴,妾不善,曹笞之。妾以幸惡曹於公,公亦笞曹三百。十八年,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皆往。日旰不召,而去射鴻于囿。二子從之,公不釋射服與之言。二子怒,如宿。孫文子子 注 數侍公飲,使師曹歌《巧言》之卒章。師曹又怒公之嘗笞三百,乃謌之,欲以怒孫文子,報衛獻公。文子語蘧伯玉,伯玉曰:『臣不知也。』遂攻出獻公。獻公奔齊,齊置衛獻公於聚邑。孫文子、甯惠子共立定公弟秋爲衛君,是爲殤公。」
莒人侵我東鄙。 四伐矣。季文子卒後,莒四伐我,襄失道也。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吴。 吴、楚交兵之始,與中國五會矣,楚乃伐之。以爲禍始貞,以後不見貞,七見皆兵事。 疏 據《左》、《史》,此伐吴敗楚,獲楚公子。不書者,凡獲而書者皆中國,外州大夫獲不書也。吴、楚兵連,以致楚亡,此先見也。
冬,季孫宿會晉士匄、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莒人、邾人于戚。 戚,衛邑。宋大夫有名氏,悼大夫三大會,由小及大也。齊、曹、滕、薛、杞、小邾不序。齊不序,起伐我。獨序莒、邾,起下執。 疏 《左》:「謀定衛也。」不言同盟。
十有五年
春,宋公使向戌來聘。 宋四聘魯,三見華氏,惟此一見向氏。 疏 向,公子向父之後,桓族也。終《春秋經》,皆見世卿,而不言公子、公孫,與魯、鄭殊。魚氏出奔後,向氏爲左師。
二月,己亥,及向戌盟于劉。 聘盟不地,于劉因下誤衍。 疏 一説:劉,内地。如公與晉侯盟于長樗之比。
劉夏逆王后于齊。 夏者,名也。不稱劉子,臨王后,名從正稱也。劉夏即劉卷之父,後儒因夏名,遂以夏爲士,誤甚。 疏 劉,畿采地。稱子者,卿也。下劉文公亦稱劉卷。
過我, 據不言來、不稱子,非接内也。言逆,非内主之,起祭公内主之也。 故志之也。 爲主則言歸,過我則言逆,主書以起祭公即謀逆事之非也。不言使者,逆者微,故奪其使不言也。靈王不記事,記此以見之。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劉子云:襄慢,齊伐我北鄙,百姓騷動。伐不言圍,爲救大之也。 疏 齊侯驕蹇,不會諸侯。自此至十八年,六見伐我之文,因此以致同圍齊,與頃公敗鞍之事同也。
公救成,至遇。 言至遇者,不敢進也。 疏 《年表》:「齊伐我。」
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 既言公救矣,何以復言二卿?二卿專也。既齊師已退矣,何以更言帥師?以師爲役也。 疏 圍成,郛有壞者,故城之也。下齊又圍成,此城以自固。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劉子云:「先是晉爲雞澤之會,諸侯盟,又大夫盟,後爲湨梁之會,諸侯在而大夫獨相與盟,君若綴旒,不得舉手。」八月無丁巳,此食晦日,七月晦也。
邾人伐我南鄙。 劉子云:「襄慢鄰國,是以邾伐其南」,「百姓騷動」。季文子卒後,襄慢鄰國,莒四伐其東,齊伐其北,邾伐其南,四郊多壘,卿大夫之辱也。
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疏 《晉世家》:十五年,冬,悼公卒,子平公彪即位。
十有六年 《年表》:「晉平公彪元年。」
春,王正月,葬晉悼公。 自成公十八年至此十五年,爲晉悼復伯之事。悼公幼而明斷,舉賢任才,三駕而楚不能與争,無城濮、鄢陵之勞,無滅譚、滅遂之失,無執衛、執曹之舉,先以謙德,不令而從,其才德在桓、文之上。然能服諸侯,而不能杜大夫之漸;能得鄭,而不能掩失陳之責;能駕楚,而不能掩通吴之非。盟會之權,非大夫敢干也。蕭魚以後,凡三大會,士匄、荀偃實主之,則悼之失也。 疏 月者危。悼以下伯衰也,故平、昭、頃三公皆月。晉五葬,一日、四月也。
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湨梁。疏 晉平公初會也。自此至昭十年,共二十六年,紀晉平伯也。不序齊,以伐我,爲下圍齊。
戊寅,大夫盟。 劉子云:「晉爲湨梁之會,天下大夫皆奪君政。」「獨相與盟。」顔師古云:「諸侯皆在,而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及小國大夫盟。」
湨梁之會,諸侯失正矣。 雞澤諸侯盟,因袁僑來,乃私盟。傳曰:「始失政。」始者,未甚之辭。 疏 「正」讀作「政」,下「正在大夫」同。 諸侯會, 據雞澤,會諸侯已盟。 而曰大夫盟, 據雞澤,因袁僑來盟。此君會而大夫專盟。 正在大夫也。 雞澤初失政,此大夫執政專盟。 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 據雞澤諸侯在,言諸侯之大夫。宋之盟,不在猶繫。 大夫不臣也。 大夫有無君之心,如宋大夫以官偁。君在不盟而臣下盟,是政在大夫。不繫諸侯者,大夫有無君之心,故不繫也。孔子曰:政在大夫,「五世希不失矣」。
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討其伐我也。在會,公愬于晉,晉乃執之。偁人執,有罪之辭。 疏 《左傳》:「以我故,執邾宣公、莒犂比公,且曰:『通齊、楚之使。』」
齊侯伐我北鄙。 再伐也。晉執莒、邾,齊又來伐。齊強,不從晉,故下圍齊。 疏 《年表》:「齊伐我。」
夏公至自會。 公未歸國,已見伐至者,危之也。
五月,甲子,地震。 《年表》:「地震。」
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叔老,大夫也。前從季孫見,此特見者,以内大夫可會外諸侯也。 疏 《左傳》:「夏六月,次于棫林。伐許,次于圅氏。」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上「城成郛」懼齊,此言圍以明之。成在魯北境,叔孫邑也。
大雩。
冬,叔孫豹如晉。 爲齊故請師也,以起下圍齊之役。
十有七年
春,王二月,庚午,邾子瞷卒。 邾至此乃日,故下皆從日。 疏 此卒于國,不書其歸者,略之也。一説卒于晉,不言晉者,爲中國諱也。惟諸侯卒于楚者乃地楚,所以惡楚也。
宋人伐陳。 宋伐陳,從晉命以撓楚也。《年表》:「宋伐陳。」 疏 據《左傳》,陳敗,司徒卬獲于宋。不書者,略之也。
夏,衛石買帥師伐曹。 曹人愬于晉,爲下晉執石買張本。 疏 據《左傳》,因孫蒯事而伐曹。不見孫蒯者,非卿也。見石氏,録賢者後,且明世卿也。石碏四世孫成子稷見《左》成二年傳。買,稷子共子也。碏有大功於衛,世爲衛大夫,子曼姑哀三年見經。衛襄以前詳孫、甯,但一見殺;孔達以下詳石氏、北宫氏、世叔氏、公叔氏、公孟氏、齊氏、趙氏者,孫氏已絶,故詳録之。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年表》:「齊伐我北鄙。」伐不言圍,言圍者,取之也。
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左傳》本無齊字,與上圍桃合爲一事。 疏 《左傳》:「齊高厚圍臧孫紇于防」,「齊人獲臧堅」。不書者,爲内諱也。
九月,大雩。
宋華臣出奔陳。 因前伐陳,故奔陳。 疏 爲殺華吴,因國人逐瘈狗而奔。班説詳《五行志》。
冬,邾人伐我南鄙。 不服晉,起下再執。 疏 《左傳》:「爲齊故也。」
十有八年
春,白狄來。 白狄在冀州,不言朝。來者,來助我拒齊,從晉命也。狄言白,白者録之詳,以善事言白,非善事,狄之而已。 疏 《春秋》言來者七,直來曰來。仕於魯者,祭伯是也。以事至魯,記來者。祭公來,實來是也。來朝不言朝者,介葛盧、齊仲孫及白狄皆爲魯事來,諱言之,故直曰來而已。非不能朝,不言朝也。
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 因其伐曹執之。 疏 《左傳》:「晉人執衛行人石買于長子,執孫蒯于純留,爲曹故也。」
稱行人, 據或不言行人。 疏 按:石買前伐曹,此稱行人者,不當因其來而討之是也。又伐曹必有受命,故稱行人。 怨接于上也。 上,君也。怨其君,所謂公罪,怨君而執其臣也。不言行人,皆以私罪,執單伯是也。
秋,齊侯伐我北鄙。 六伐我矣。恃強,不與諸侯交,又累伐我,下敗自取之也。
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 月者,齊強,諸侯皆在,所傷多。二伯不能和協以抗夷狄,而私自争戰,所傷甚多,《春秋》謹爲月之,以相譏也。 疏 《齊世家》:「靈公二十七年,晉使中行獻子伐齊。齊師敗,靈公走入臨菑。晏嬰止靈公,靈公弗從,曰:『君亦無勇矣!』晉兵遂圍臨菑,臨菑城守不敢出,晉焚郭中而去。」
非圍 據《世家》言圍臨菑,則實已圍矣。傳言非圍者,據下致言。 而曰圍, 據下釋同義,此當脱同字。伐言國,圍言邑;言圍,小而邑之。 齊有大焉, 大與病對文,謂本大國。 疏 齊舊爲東伯,伐齊是伐伯者。言圍,抑之如邑,奪伯者詞,使得伐也。義見下。 亦有病焉。 病辱義見下。 非大 齊本爲大國。 而足同與? 言如非大國,則不足以當諸侯之同圍。今十一國同乃圍之,是大齊,乃言圍耳。 諸侯同罪之也, 使非有罪,則諸侯不同心伐之;同伐,是諸侯皆以齊爲不道。齊不會諸侯而六伐我,皆有罪也。 亦病矣。 諸侯同罪,病辱大也。此明有大、有病之義。謂言同,亦非純大之。齊舊伯,與夷狄交伐我,惡之,言圍,貶也。言同,以明舊伯而病齊,義亦見焉。 疏 成二年傳云:「焚雍門之茨 注 ,侵車東至海。君子聞之,曰:『夫甚!』甚 注 之辭焉,齊有以取之也。」兼説此事。鞍戰與此圍同,皆齊侯驕蹇所致。《公羊》:「則其言同圍齊何?抑齊也。曷爲抑齊?爲其亟伐也。或曰爲其驕蹇,使世子處乎諸侯之上也。」
曹伯負芻卒于師。 傳例:「公、大夫在師曰師。」不日,與廬卒同。 疏 《曹世家》:「二十三年,成公卒,子武公勝立。」
閔之也。 諸侯踰竟卒當國,此宜言卒于齊,言師者,明主公也。曹爲魯屬,魯爲喪主,有保護之恩,故曰閔之。桓會詳卒,不言師,安之如内。晉侯卒于扈,非魯屬,不言師、會。
楚公子午帥師伐鄭。 因諸侯伐齊事,出師以争鄭。從者,陳、蔡、許。 疏 午一見。《年表》:「楚伐鄭。」
十有九年 《年表》:「曹武公勝元年。」
春,王正月,諸侯盟于祝柯。 不日,惡盟。圍齊之後,諸侯又相盟。祝柯,齊地。
晉人執邾子。 因上伐再執。
公至自伐齊。 從齊至也。
《春秋》之義,已伐而盟復伐者, 所伐之國,平而來盟。其國不服,别從大國。 則以伐致; 據「盟于京城北」,以伐致也。 盟不復伐者, 從中國,不事夷狄。 則以會致。 據蕭魚之會以會致。 疏 按:此爲鄭專例。以鄭爲中國,陷于楚,故急争之,不與陳、蔡同。得之則喜,不得則憂,皆所以内中國,外夷狄也。若齊爲大國,則不在此例矣。 祝柯之盟,盟復伐齊與? 據下復伐與「盟于京城北」以伐致同,疑起下復伐也。 曰:非也。 據盟不日,知以辟惡事,不爲下復伐齊。 然則何爲以伐致也? 據皋鼬以會致也。 曰:與人同事, 人謂邾子。致伐爲辟邾事,非爲伐齊。 或執其君, 謂晉執邾子。 或取其地。 謂魯取邾田。盟惡,從惡事不致之例,故以伐致,辟惡盟也。
取邾田,自漷水。 魯與邾原以漷爲界,漷水移,魯後取邾田,以漷爲界。
軋辭也。 軋,委曲也。言自者,謂委曲隨漷水。 其不日, 據内盟例日。 惡盟也。 惡盟謂同會而執君取地,惡,故不致。晉前執邾,旋釋之,歸又伐魯,魯愬于晉,晉又執之,魯大夫乘是而取其地。有罪治之,是也;乘義爲利,則非也。
季孫宿如晉。 如晉謝伐齊。
葬曹成公。
夏,衛孫林父帥師伐齊。 林父先至,晉及諸侯在後。七月至穀,聞有喪而還。獨出林父,強專兵,起下逐君也。 疏 晉約諸侯大夫伐齊,爲二十三年齊伐衛張本。
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劉子云:「靈公娶于魯,聲姬生子光,以爲太子。夫人仲子與其娣戎子皆嬖于公。仲子生子牙,戎子請以爲太子代光,公許之。仲子曰:『不可 注 !光之立也,列于諸侯矣。今無故而廢之,是專黜諸侯,以犯不祥。』以死争,公終不聽,遂逐太子光而立子牙。」 疏 《齊世家》:「二十八年,靈公疾,崔杼迎故太子光而立之,是爲莊公。莊公殺戎姬。五月壬辰,靈公卒,莊公即位,執太子子牙于句瀆之丘,殺之。八月 注 ,崔杼殺高厚。」
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疏 穀,魯邑。
還者,事未畢之辭也。 詳見前。 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 《春秋》之義,别生死,殊人鬼,王者之法施于其生,不施于死,故有功者死不追錫,有罪者死不伐喪。許慎引舊説云:「死可追錫,如有罪,可追刑耶?」是也。 不伐喪,善之也。 據譏宋公伐喪也。善者,因其專命,不純許之。 善之,則何爲未畢也? 善之則當以事畢詞,不畢,嫌當進師也。 君不尸小事, 傳曰「尊不親小事」,如觀魚之類。此臣下事,君不自主之。 臣不專大名, 傳曰「卑不尸大功」,如專命退師,此大事,不伐喪大名,此當歸命待君,而反則歸美于君,臣無專制之嫌。 善則稱君, 凡善當使君主之,不可竊擅美名。 過則稱己, 惡事則代君受過。尊君親上,致身以事君,忠愛之至也。班固説:「善稱君,過稱己,何法?法陰陽共殺共生,陽名生,陰名殺。臣有功,歸于君,何法?法歸明 注 于日也。」 則民作讓矣。 《祭義》:「天子有善,讓德于天。諸侯有善,歸諸天子。卿大夫有善,薦于諸侯。士庶人有善,本諸父母,存諸長老。禄爵慶賞,成諸宗廟,所以示順也。」 士匄外專君命, 行止自由,不稟命而行。將在軍專命,本爲危事,不伐喪,善事,無危。此當歸美于君,待君命而行。 故非之也。 不伐喪,善事。善事,故不許使不善不責之矣。《春秋》本于嫌得者見不得,如此之類是也。 然則爲士匄者宜奈何? 問其進退不可,道將何從? 宜墠帷 掃地曰墠。將哭齊,故設帷。 而歸命乎介。 傳曰:「已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禮,與亡也,寧有,嘗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後免之,不敢專也。」按:因介反命,君止之乃止,則君有卹喪之美,臣有將順之道。今不待命遂行,則臣專大名而廢棄君命,君不能以禮相責,而反有專命之譽。故嚴繩之,不使得遂,所以申君命,明臣節也。《公羊》説以此爲使在外聞君喪之禮。
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蔑,孟獻子也,魯下卿。劉子云:「魯孟獻子聘于晉,宣子觴之 注 。三徙,鍾石之懸,不移而具。獻子曰:『富哉!』宣子曰:子之家孰與我家富?』獻子曰:『吾家甚貧,惟有二士,曰顔回、茲無靈者,使吾邦家安平,百姓和協。惟此二者耳,吾盡于此矣。』客出,宣子曰:『彼君子也,以養賢爲富;我鄙人也,以鍾石金玉爲富。』孔子曰:『獻子之富,可著于《春秋》。』」 疏 蔑,公孫敖之孫,穀文伯之子,諡獻子。宣九年始見經,至此四十六年卒,十見經,子速立。
齊殺其大夫高厚。 劉子云:「靈公逐太子光,立牙爲太子,高厚爲傅。靈公疾,高厚微迎光。及公薨,崔杼立光而殺高厚。」 疏 國、高,齊之賢大夫。殺高厚者崔杼。國、高弱而崔、慶彊,積有弑君之禍。以累上之辭言之,所以惡光也。《世家》:八月殺。
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前殺三卿。子孔有罪,不稱人以討之者,討之不以其罪也。又分其室,故稱國以討,不去其官。事詳《左傳》。 疏 嘉,穆公子,字子孔,後爲孔氏。鄭七穆,印氏、豐氏俱不見經,孔氏惟公子嘉見經。
冬,葬齊靈公。 不日而時。前已失伯,又新爲諸侯所圍,驕蹇失尊,有取敗之道,故不日。 疏 光殺牙而立。起不伐喪之美。立二十八年,前二十四年從晉,後四年不同會盟。
城西郛。 據「城中城」,知西郛,城西郭也。 疏 《左傳》云:「懼齊也。」 注
叔孫豹會晉士匄于柯。 柯,齊地也。會柯,齊與晉平,不言齊者,成其不伐喪也。會者多矣,獨見内晉者,餘略不言也。此公會也,不言公者,公不會大夫。
城武城。 不能自強,則多城何益?凡城皆譏也。 疏 同時二城,不累數者,二事也。西郛内,武城外,又郛與城不同也。懼齊,故城。
二十年 《年表》:「齊莊公光元年。」
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于向。 速,蔑子也,未畢喪而出盟。爲前伐我,盟及莒平也。 疏 向本莒邑,宣四年取者。魯、莒結好,自是十五年不交兵。
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于澶淵。 外楚言同盟,此大盟,皆中國,何以不言同?爲齊服也。齊服則何以不言同?前言同圍,有外齊之嫌,如此言同,是同圍外之矣。自此至昭十三年,乃一見同盟。 疏 澶淵,宋地。因從齊乃盟,惟陳、蔡、許三國不至。
秋,公至自會。
仲孫速帥師伐邾。 祝柯既執邾子,又取其田,報亦足矣。又澶淵方同盟,盟乃伐之,譏之也。 疏 未畢喪而使,非也,爲前伐我報之。
蔡殺其大夫公子濕。 蔡不專記事,此專記者,討從楚之人也。二公子主從楚,故前獲,此又出 注 奔楚。 疏 蔡十二年不見。濕見獲者,蔡大夫惟以公子、公孫見,外朝吴一人而已。《左傳》:「蔡公子燮欲以蔡之晉,蔡人殺之。公子履,其母弟也,故出奔楚。」
蔡公子履出奔楚。 訴于楚也。一説楚當爲晉,因下文奔楚而誤。蔡大夫奔楚一,陳二,晉一,王朝一。 疏 履亦莊公子,燮之母弟。
陳侯之弟光出奔楚。 董 注 子云:「陳慶虎、慶寅蔽君之明。」謂二慶專陳,暴蔑其君而棄其親。奔楚,起下歸。 疏 《左傳》:「慶虎、慶寅畏公子黄之逼。」「公子黄出奔楚。」
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云者,親之也。 舉其親。 親而奔之,惡也。 譏陳侯聽二慶而逐親者也。弟,母弟。凡弟奔皆譏君也。
叔老如齊。 襄世不言公如齊,何以言大夫如?大夫如者多非朝文,故不嫌也。 疏 澶淵同盟後與齊通也。「叔」以單字爲氏,與叔孫不同。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後齊崔杼弑其君,宋殺太子,北燕伯出奔,鄭大夫自外入 注 而篡 注 位。」
季孫宿如宋。 報向戌之聘。
二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公如晉。疏 月者,危往也。敗師及取田不危,此月者,公在晉,内受叛人,故危之。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 邾無大夫,書者,以地故也。内取邑志,此亦取邑也,録其地,故必舉其人。來奔者,畔也。不諱者,公不在也。
以者,不以者也。 再傳爲以地奔内。 來奔者不言出, 據外奔言出奔。 舉其接我者也。 據來已出竟,因内言,内不言出。 漆、閭丘 據城漆,知二邑。 不言及, 據牟婁、防兹 注 言及。 小大敵也。 「城諸及防」,傳曰:「以大及小。」城無尊卑,以大小相及;大小相同,則不言及也。
夏,公至自晉。 言公至,起大夫受叛人也。
秋,晉欒盈出奔楚。 劉子云:大夫專權,「欒盈亂晉」。按:盈自晉奔楚,後從楚至齊,從齊入晉。不言奔齊,爲齊諱。奔楚者,楚、晉敵也。 疏 《晉語》:「平公六年,箕遺及黄淵、嘉父作亂,不克而死。公遂逐羣賊,謂陽畢曰:『自穆侯以至于今,亂兵 注 不輟,民志不厭,禍敗無已。離民且速寇,恐及吾身,若之何?』畢對曰:『本根猶樹,枝葉益長,本根益茂,是以難已也。今若大其柯,去其枝葉,絶其本根,可以少閒。』公曰:『子實圖之。』對曰:『圖在明訓,明訓在威權,威權在君。君掄賢人之後有常位於國者而立之,亦掄逞志虧君以亂國者之後而去之,是遂威而遠權。民畏其威而懷其德,莫能勿從。若從,則民心皆可畜。畜其心而知其欲惡,人孰偷生?若不偷生,則莫思亂矣。且夫欒氏之誣晉國久也,欒書實覆宗弑厲公以厚其家,若滅欒氏,則民威矣!今吾若起瑕、原、韓、魏之後而賞立之,則民懷矣!威與懷各當其所,則國安矣!君治而國安,欲作亂者誰與?』君曰:『欒書立吾先君,欒盈不獲罪,如何?』陽畢曰:『夫正國者不可以暱于權,行權不可以隱于私。暱于權,則民不導;行權隱于私,則政不行。政不行,何以導民?民之不導,亦無君也。則其爲暱與隱也,復害矣,且勤身,君其圖之!若愛欒盈,則明逐羣賊,而以 注 國倫數而遣之,厚箴戒圖以待之。彼若求逞志而報于君,罪孰大焉?滅之猶少。彼若不敢而遠逃,乃厚其外交而勉之,以報其德,不亦可乎?』公許諾,盡逐羣賊,而使祁午及陽畢適曲沃逐欒盈,欒盈出奔楚。遂令于國人曰:『自文公以來,有力於先君而子孫不立者,將授立之,得之者賞。』」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劉 注 子云:「日之爲異,莫重于食,故《春秋》日食則書之也。日食者,下凌上、臣侵君之象也。日食數 注 者,其亂衆。日食稀者,其亂亦稀。」又云:「晉欒盈將犯君,後 注 入于曲沃。」班、劉同。 疏 比月而食,或云合食,無此。蓋蒙氣所致,聖人兩存之,疑以傳疑也。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日食,襄公尤甚,「後楚屈氏譖殺公子追舒,齊慶封脅君亂國。」班固云:説同仲舒。楊士勛云:「《漢書·高祖本紀》有頻月日食。」 疏 按:精曆法者謂日無頻月食之事,蓋蒙氣所致。書食以見曆官之失。
曹伯來朝。疏 終《春秋》,曹伯四朝:桓九世子朝、文十一、成七、襄二十一,共四朝也。成七年月,以有天子喪。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于商任。 商任之會,謀錮欒氏也。楚殺巫臣之族而勤于奔命,晉錮欒氏,終有曲沃之難。人君動當以禮。 疏 《左傳》「錮欒氏」不言同盟者,晉一國私事,不足以言同。
庚子,孔子生。 《公羊》同。先師記此,以明三世之例。
二十有二年
春,王正月,公至自會。疏 月致,有危也。前取邾田,又受其叛人,今乃與會,有危道也。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此非卿也,不卒,卒者,賢者子孫,宜有後于魯國。魯自文以後三桓專政,爲三卿。三卿以外,經但記臧氏、叔氏世系,以其賢也。此年以上詳于臧氏,紇出奔以後,但詳叔氏,至哀六年而止,交代之例也。 疏 文公子叔肸惠伯,子公孫嬰齊,聲伯也,嬰齊子叔老始以叔氏書,齊子也。叔老三見經。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沙隨。 不言同盟,不許之也。謀錮之亟,卒致曲沃之難,晉失君矣。 疏 三年三會,爲有欒氏之亂,故勤諸侯。
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追舒之罪,爲觀起所誤也。大臣不謹,爲小人所誤,致身殺名裂,足以爲戒矣! 疏 事詳《左傳》。追舒,莊王子,字子南,後爲子南氏。按:記公子始于穆王,嬰齊、側、壬夫皆穆王子,貞、午、追舒皆莊王子,圍、比、棄疾皆共王子,結、申皆平王子。公子十二見,不見公孫,惟一見囊瓦。公子申疑是穆王子。
二十有三年
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董子云:「後衛侯入陳儀,甯喜弑其君剽。」班固云:劉説同仲舒。
三月,己巳,杞伯匄卒。 晉悼夫人之兄弟,平公之舅氏。 疏 《杞世家》:「孝公十七年卒,弟文公益姑立。」
夏,邾畀我來奔。 邾無大夫,不書,書者,以其來接我也。卒正唯曹、莒、邾三國見大夫。
葬杞孝公。 日卒時葬,正也。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 據《左傳》,此「屈建從陳侯圍陳,陳人城」,「役人相命,各殺其長」,而乃殺之。不言楚殺慶樂及二慶叛者,皆爲陳諱,不以楚制陳也。 疏 事詳《左傳》。
稱國以殺, 據此乃殺于役人,非君命殺之。 罪累上也。 前受二慶之讒逐弟,又不能制二慶而叛,乃借楚力圍而殺之。不許以正辭,以失君道也。 及慶寅, 據趙同、趙括不言及。 慶寅累也。 「及公子瑕」,傳曰:「由尊及卑也。」慶寅,下大夫也。下大夫不氏,氏者,因其同族而氏之。言及則不嫌也,尊同則不言及。
陳侯之弟光自楚歸于陳。 稱弟者,未失其弟也。歸,安之也。自楚不言復者,光無罪,故不以夷狄言之。自楚,楚有奉,起楚殺二慶。 疏 二慶之誅、光之復,楚皆專之;《春秋》書法如此,若陳人之自殺之、自復之,不與楚之專制也。
晉欒盈復入于晉,入于曲沃。 言入于晉,何以又言入于曲沃?如「盟于師,盟于召陵」。經書晉而口繫曲沃以讀之,故兩見其文。晉從中國外之,曲沃從晉外之。據《世家》,實自齊入,經不書自齊者,避齊助亂臣,故就其初奔楚而書復入。復者,復中國也,從夷狄來中國也。良霄不再言入,此再言入者,良霄從許入,許中國也;此從楚入,從夷狄入中國,又從中國入曲沃,入又入,外之也。晉拒之,曲沃亦得拒之。楚招納中國畔人爲亂,故重外之,不使如中國。 疏 《齊世家》:「莊公使欒盈間入晉曲沃爲内應,以兵隨之,上大行,入孟門。欒盈敗,齊兵還 注 ,取朝歌。」
秋,齊侯伐衛, 報十九年衛從晉伐也。已同盟會而匿怨伐人,譏齊也,不貶絶而罪惡見也。 遂伐晉。 助欒盈也。助亂從楚,譏之也。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于雍渝。 言救,善之也。月者,惡其不救,觀隙而動,持兩端也。
言救後次, 據聶北先次後救。 非救也。 據救不言次,與聶北同。齊侯專命,先次後救,次後乃追,録其本意。豹奉命,故先通君命,而後言救,君臣之分也。主書者,譏其不速進。
己卯,仲孫速卒。 孟莊子也,蔑之子,十九年立,三見經。
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 《論語》:「臧武 注 仲以防求爲後於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經不書以防,爲臧氏諱。别有書以者,其義可通。 疏 紇,許之子,字武仲。臧氏,魯大夫,因賢乃詳記之。隱世記公子彄,以下見辰、許、紇,詳其三世,自此以下不見。
其日, 據慶父不日。 正臧孫紇之出也。 正謂得正,如「正與夷卒」之正也。君臣以義合,不合則去。《春秋》凡殺、奔同例,殺、奔正者日,不正者不日,與正卒同。 蘧伯玉曰: 先師也,弟子有蘧伯玉。 疏 與衛蘧瑗别一人。 「不以道事其 注 君者,其出乎?」 言必不出也。臧孫賢者,爲三家排擠出奔,日之,明其無罪。《論語》:「柳下惠爲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
晉人殺欒盈。 《晉語》:「居三年,欒盈晝入爲賊。」
惡之, 從夷狄以入本國,據地爲亂,大惡,同于弑逆。 弗有也。 謂外之于楚,不言大夫,失其所繫,賤之也。
齊侯襲莒。 襲不書,書者一見例。齊大莒小,以大襲小,齊侯病矣。此與齊侯、鄭伯如紀相起,以見如紀亦襲紀也。此伐晉之師也。用兵踰二時,伐三國,譏之也。襲者,還師,乘莒不備,謀襲之也。不言取莒,不得志也,獲杞梁。
二十有四年
春,叔孫豹如晉。 《晉語》:「魯襄公使叔孫穆子來聘,范宣子問焉,曰:『人有言曰「死而不朽」,何謂也?』穆子未對。宣子曰:『昔匄之祖,自虞以上爲陶唐氏,在夏爲御龍氏,在商爲豕韋氏,在周爲唐杜氏。周卑,晉繼之,爲范氏,其此之謂乎 注 ?』對曰:『以豹所聞,此之謂世禄,非不朽也。魯先大夫臧文仲,其身没矣,其言立于後世,此之謂死而不朽。』」
仲孫羯帥師侵齊。 劉子云:重犯強齊,故大水 注 ,饑,穀不成。按:羯未畢喪帥師,非也。此爲晉報齊,受晉命也。帥師不止羯,言羯,譏使之非也。
夏,楚子伐吴。 楚與吴交争,卒致敗覆。此其先見者也。《左傳》:「楚子爲舟師以伐吴,不爲軍政,無功而還。」
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齊崔杼帥師伐莒。疏 《左傳》:齊侯聞有晉師,使如楚乞師,杼送之,遂伐莒,侵介根。崔杼主之,專兵也。此弑君之先見。
大水。 劉子云:「先是襄慢鄰國,是以邾伐其南,齊伐其北,莒伐其東,百姓騷然,又犯強齊也。」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比食又既,象陽將絶,夷狄主中國之象也。後六君弑,楚子果從諸侯伐鄭,滅舒鳩,魯往朝之,卒主中國,伐吴討慶封。」班固云:劉説同仲舒。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此中國十三國全序也。晉爲伯,宋爲王後,齊時爲方伯,與魯、衛、鄭爲四方伯,曹、莒、邾、滕、薛、杞爲六卒正,小邾爲附庸,爲伐齊,特不見齊,中國全在之辭也。夷儀,衛地。再會夷儀,齊不至者,爲上伐晉也。 疏 《左傳》:「會于夷儀,將以伐齊,水,不克。」不言同盟。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此救齊也。不言救者,不與楚救也。楚伐中國,不序從者,中國序者,備序諸侯,以所不序者皆從楚也。中國列會盟者,二大國、四方伯、六卒正、一附庸,十三國于夷儀全見十二國,惟齊不見,以所序起所不序,此互文消長之道也。三國從楚久,故一敘之。外例見之國,惟吴、秦不敘而已。 疏 《年表》:「楚與齊通,率陳、蔡伐鄭救齊。」《左傳》:「冬,楚子伐鄭以救齊」,「諸侯還救鄭」。
公至自會。
陳鍼宜咎出奔楚。 奔楚,楚逋逃也。陳從楚,臣奔楚,楚制人之上下也。奔目楚,外之也。 疏 《左傳》:「陳人復討慶氏之黨,鍼宜咎出奔楚。」
叔孫豹如京師。 魯聘于周者十,不繫事者止于此。公不朝而使大夫,凡十見,皆譏之也。
大饑。 劉子云:「大水,饑,穀不成,其災甚也。」占同前大水。案:襄公立二十四年,今無一年之蓄,至於大饑。書大饑者,著其無備災之道也。
五穀不升爲大饑。 大水,穀不成,不言麥苗、麥禾,穀全災。 一穀不升謂之嗛, 嗛,不足也。不志者,一穀災不志。嗛,《韓詩外傳》作餒。 二穀不升謂之饑, 據大水,無麥禾,言饑也。 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 康讀同荒,《韓詩外傳》作荒。 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侵一作祲,經作饑,傳作侵,聲之淫也。 大侵之禮, 《周禮·大司徒》「七曰眚禮」也。 君食不兼味, 《曲禮》:「歲凶,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大夫不食梁,士飲酒不樂。」 疏 班氏云:「宰所以徹膳何?陰陽不調,五穀不熟,故王者不爲盡味而食之。《禮》曰:『一穀不升,不備鶉鷃。二穀不升,不備鳧雁。三穀不升,不備雉兔。四穀不升,不備囿獸。五穀不升,不備三牲。』」 臺榭不塗。 《玉藻》:「土功不興。」傳曰:毀廟改塗。塗謂修飾,如丹刻之功是也。 弛侯廷道不除, 《曲禮》:「馳道不除。」按:《曲禮》作「馳道不除」,《韓詩外傳》作「道路不除」,《家語》亦云「力役不興,馳道不修」。然則弛當作馳,侯、廷二字衍文也。弛侯或云弛廢省侯之事,廷道不除爲一事。 百官布而不制, 布,布衣。《玉藻》:「年不順成,君衣布 注 本。」不制,不造作也。《玉藻》:「大夫不得造車馬。」鬼神禱而不祀, 《糴匡解》「大荒,有禱無祭」,謂不用樂用牲,但禱祀而已。《韓詩外傳》云:「一穀不升謂之餒,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荒,五穀不升謂之大侵。禮:君食不兼味,台榭不飾,道路不除,百官布而不製,鬼神禱而不祀。」與此傳同。 疏 《後漢書·樊宏傳》引作「五穀不登,謂之大侵。大侵之禮,百官備而不製,羣神禱而不祀」。 此大侵之禮也。 劉子云:「古者有災謂之厲。君一時素服,使有司弔死問疾,憂以巫醫。匍匐以救之,湯粥以養之。善者必先乎鰥寡孤獨,及病不能相養,死無以葬埋,則葬埋之。有親喪者,不呼其門。有齊衰大功,五月不服力役之征。有小功之喪者未葬,不服力役之征。其有重尸多死者,急則有聚衆,童子擊鼓苣火,入官宫里用之。各擊鼓苣火,逐官宫里。家之主人,冠,立于阼。事畢,出乎里門,出乎邑門,至野外。此匍匐救厲之道也。師大敗亦然。」 疏 《墨子·七患》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二穀不收謂之旱,三穀不收謂之凶,四穀不收謂之餽,五穀不熟謂之大侵。歲饉,則仕者大夫以下,皆損禄五分之一;旱,則損五分之二;凶,則損五分之三;餽,則損五分之四;饑,大祲,則盡無禄,廩 注 食而已矣。故凶饑存乎國,人君徹鼎食 注 五分之三 注 ,大夫徹懸,士不入學,君朝之衣不革制,諸侯之客、四鄰之使饔飱而不盛,徹 注 驂駢,塗不芸,馬不食粟,婢妾不衣帛,此告不足之至也。」
二十有五年
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報孝伯之師。 疏 《左傳》:「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弑其君光。 劉子云:「齊人弑其君,魯襄公援戈而起,曰:『孰謂臣而敢弑其君乎?』師懼曰:『夫齊君治之不能,任之不肖,從一人之欲,以虐萬夫之性,非所以爲君也。其身死,自取之也。」「其臣無道,君亦不足惜。」 疏 《齊世家》:「丁丑,崔杼立莊公異母弟杵臼,是爲景公。景公母,魯叔孫宣伯女也。景公立,以崔杼爲右相,慶封爲左相。」
莊公失言, 俞樾説:言,道也。莊公失道。 淫于崔氏。 劉子云:齊侯通于崔杼妻,以崔子之冠賜侍人,崔子慍,射齊侯。《年表》:「齊崔子以莊公通其妻,弑之,立其弟,爲景公。」以下崔氏絶于齊,乃見慶氏,如以慶繼崔,爲下卿者然。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夷儀。 衛侯,剽也。夷儀,衛滅邢之邑。晉聽孫林父爲伐,衛請與盟,衛殤公會晉平公,平公執殤公與甯 注 ,而又復入衛獻公。 疏 《左傳》:「晉侯濟自泮,會于夷儀,伐齊,以報朝歌之役。齊人以莊公説,使隰鉏請成,慶封如師」,「晉侯許之」。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日入,惡入者。鄭伯在會,大夫專兵入陳,惡之也。去年,陳從楚伐鄭,報其事也。 疏 事詳《左傳》。
秋,八月,己巳,諸侯同盟于重丘。 不同月也。齊成,故盟。復舉諸侯,中有閒事也。再言同盟,中國之十三國皆至矣。稱諸侯者,以本爵皆侯也。
公至自會。
衛侯入于夷儀。 衛侯,衎也。諸侯三會夷儀,衛俱在,衛衎乃得入。惡諸侯也,故外之,不言復歸也。 疏 《衛世家》:「十二年,甯喜與孫林父争寵相惡,殤公使甯喜攻孫林父。林父奔晉,復求入故衛獻公。獻公在齊,齊景公聞之,與衛獻公如晉求入。晉爲伐衛,衛請與盟,衛殤公會晉平公,平公執殤公與甯喜,而後入衛獻公。」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 襄世有伯,不言滅國。楚一見舒鳩,齊六年一見萊,十年晉與諸侯一見傅陽,晉、齊、楚三國各一見滅而已。 疏 此三滅舒邑矣。僖世徐取舒,至此楚盡取之。鳩繫于舒,明其種族與舒蓼、舒庸同。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 公孫舍之入陳,公孫夏又伐陳,著大夫之專,故有良霄之禍。 疏 《年表》陳下:「鄭伐我。」夏,公子騑之子子西也。
十有二月,吴子謁伐楚,門于巢,卒。 巢,楚邊竟小國。 疏 《年表》:「吴伐我,以報舟師之役,射殺吴王諸樊。」《地理志》廬江郡居巢,應劭曰:「《春秋》:『楚人圍巢。』」
以伐楚之事門于巢,卒也。 據不言門巢,先言伐楚,見巢爲楚竟上小邑,與伐國圍邑同,故繫巢于楚。 于巢者, 據伐圍不言于也。 外乎楚也。 據巢非楚邑,言于巢,如國,外之于楚。 門于巢,乃伐楚也。 伐楚必經巢門,後乃得伐楚。不言巢,嫌卒楚;不言伐,嫌爲巢事。言門以紀實,言伐以致其意。 諸侯不生名, 《曲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名,滅同姓名,蓋常事生不名。 取卒之名加之伐楚之上者, 據與「鄭伯髠原如會」名同。 見以伐楚卒也。 據名在伐楚,地雖在巢,本意因伐楚。 其見以伐楚卒,何也? 據未至楚,又卒于巢也。 古者 言古,法古也。《春秋》傷世變,援古以治今也。 大國 謂吴,大國。 過小邑, 小邑謂巢。過謂假道伐人也。 小邑必飾城而請罪, 飾城,修守備,防暗襲。請罪,大國過,如爲己來。敬天者,敬其怒也。 禮也。 以小事大,禮當飾請大國致其命,由城外過,不入城也。 吴子謁伐楚, 致其意。 至巢, 過巢國。 入其門, 巢不飾城請罪而啟門,無備,致吴子得入。 門人射吴子, 以兵入城門,人懼滅,射之。 有矢創, 創,傷也。中矢有創。 反舍而卒。 師行三十里,反于其前日所止宿地而卒,是卒于巢也。言伐楚,遂其志耳。 古者雖有文事, 文事蓋謂盟會,衣裳之會也。 必有武備, 謂雖文事,猶有武備,如孔子頰谷之會有備也。 非巢之不飾城而請罪, 使吴子得入。 非吴子之自輕也。 傳曰:「不狎敵。」伐國而輕入人邑,無備致創,非之也。 疏 《左傳》:「十二月,吴子諸樊伐楚」,「門于巢」,「牛臣隱于短牆以射之,卒」。
二十有六年 《年表》:「吴餘祭元年。」
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弑其君剽。 此不弑殤公,其言弑之者,已納獻公而殺殤公之父與子,則亦以弑道也。但言殺子叔與角,則不見甯氏之罪也。不葬者,賊未討。下有殺文,不以討賊許之者,討非其罪也。 疏 《衛世家》:時殤公執于晉,未歸。《左傳》:「辛卯,殺子叔及太子角。」不稱殤公,不言弑,以甯氏所殺者剽之父黑背及其太子角,而經以弑君科之也。
此不正,其日何也? 據剽來聘,孫、甯逐君立之,不宜日也。 疏 一云此未正,弑當言殺,乃以弑正言之。《左氏》曰:「書曰:『甯喜弑其君。』言罪之在甯氏也。」 殖也立之, 據十四年衎出,十六年甯殖伐許,是殖立剽也。 喜也君之, 據立踰十三年,喜繼爲大夫也。殖逐獻公,將死,屬喜納獻公以自贖,故喜弑剽納獻公也。 正也。 其父立之,其子君之,不得以不正爲解。《春秋》君雖不正,已立,不許其臣子以不正討之者,所以塞禍亂,防弑逆也。下惡獻公,故于此正其罪。 疏 既殺其父,又殺其子,納君,使剽不得歸,大惡,非言弑不足以盡之也。
衛孫林父入于戚以叛。 以者,不以者也。叛,直叛也。戚者,林父之私邑。甯氏弑君納獻公,林父不從,故叛,起其逐君也。 疏 孫氏,衛正卿,言叛,絶于衛也。以下孫氏不見。
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 復者,復中國。惡之,起狄夷儀諸侯也。 疏 《衛世家》:「獻公亡在外十二 注 年而入。」
日歸, 據歸不日。 見知弑也。 據踰四日,衎使剽弑而後入。日歸,以見衎主之。不言衎主之者,不以衎君剽也。衎正而剽不正。
夏,晉侯使荀吴來聘。 謀討衛也。 疏 偃,中行穆子父 注 。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于澶淵。 澶淵之會以討衛。晉人,趙武也,宋人,向戌也。不稱名氏者,公不會大夫也。鄭言良霄者,起餘皆大夫,貶稱人也。良霄不在宋下者,以言良霄不可以在人下也。何以不在晉上?起晉人實大夫也。先宋以明尊卑之號,後晉以起皆大夫也。故良霄可以在宋上,而不可以在晉上也。
秋,宋公殺其世子痤。 劉子云:「宋公聽讒,殺太子痤。」 疏 事詳《左傳》。
晉人執衛甯喜。 私罪也,稱人,用伯討執罪之辭也。弑君賊不復見,此復見者,以執見討罪之辭也。 疏 《左傳》:衛從會于澶淵,晉人執甯喜,囚之于士弱氏。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于楚。 踰竟不日,此日者,明許卒皆日,無變例。又皆葬,始終無異,以見外卒正例。 疏 一説傳:諸侯卒,踰竟不日。此日者,蓋《春秋》決嫌明疑,已見者不復見。若扈與師會,踰竟、不踰竟未明,故日、不日以别之。此地楚,踰竟已明,故復日也。許爲外卒正,言卒皆日以起之,不以言正不正。許篤從楚,日卒之者,存中國也。蔡侯東不日,失國,貶之也。《左傳》:「許靈公如楚,請伐鄭,曰:『師不興,孤不歸矣!』八月,卒于楚。」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此因許男請師卒,故伐鄭。自此以後,經不見伐鄭矣。 疏 《年表》:「率陳、蔡伐鄭。」不序許,有喪也。
葬許靈公。 許凡卒與葬,卒皆日,葬皆時,以爲外卒正之制。
二十有七年 《年表》:「衛獻公後元年。」
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崔、慶專齊,明崔黨也,爲下來奔張本。齊五記來聘,大國也,終于此。二弟年、二國、一崔氏。 疏 齊國三卿,記慶來聘,以慶爲下卿,繼崔之位也。奔後見殺,乃出欒氏。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奂、鄭良霄、許人、曹人于宋。 傳曰:「中國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國,無侵伐八年,善之也。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不言盟,以有楚在也。晉、楚交主中國,二伯之詞也。自此至昭公三年而盟敗,楚獨主諸侯,故曰無侵伐八年也。此會楚先晉,以晉先者,抑楚也。知楚先者,以從楚之國先序 注 也。不言宋大夫,宋爲主,向戌成其事也。 疏 蔡公孫歸生,程氏《分紀》:「文公子公子朝生歸生,後爲朝氏。歸生生朝吴。」事詳《左傳》、《晉語》。
衛殺其大夫甯喜。 《衛世家》:「獻公後元年,誅甯喜。」
稱國以殺,罪累上也。甯喜弑君,疏 喜,殖子,諡悼子。《左傳》曰:「九世卿族,一舉 注 而滅之。」以下甯氏不見,故以北宫、世叔二氏見之。 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 據弑君賊不復見,有罪也。 嘗爲大夫, 據言大夫也。討賊不言大夫。 與之涉公事矣。 據晉執。喜出使爲行人,獻公賂甯喜,使弑剽,入國。弑君之罪,獻爲主謀。既與喜共事,則不得以罪討之。故奪其討賊辭,以殺無罪大夫責獻公。 甯喜由君弑君, 由君謂因衎而弑剽,喜弑君由衎主使。 而不以弑君之罪罪之者, 據偁國累上,不葬剽也。 惡獻公也。 使人受賂以弑君,又倍而殺之,大惡。故縱從其弑惡歸首獻公。不以獻公主之,當如鄭厲公者。弑大惡,獻不君剽,言喜弑以目大惡,喜弑即獻弑,其罪乃盡也。
衛侯之弟專出奔晉。 劉子云:「專者,獻公弟子鮮也。賢,定姜欲立之而不得。」獻公出奔,賴其力得反國。叔肸名、字並見,專不字者,專,喜之徒,不全許之也。
專,喜之徒也。 據喜殺而奔,知喜之徒黨也。凡殺後奔,非其徒則殺之者。 專之爲喜之徒何也? 據偁弟親之。 己雖急納其兄, 謂獻公。 與人之臣 人謂剽,臣謂喜。 謀弑其君, 獻公因殖之悔,謀復國于喜。喜不信公,欲盟專爲信,專不得已而與盟,喜因弑君而納獻公也。 是亦弑君者也。 出奔在弑後,明爲喜徒,有從惡之罪。 專其曰弟何也? 據專有罪,不當舉親。 專有是信者, 專信人,《春秋》貴信,故言弟。 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 許賂而後入,既入,惡其專,倍約而殺之。 是君不直乎喜也。 倍約無信,同惡相濟。但以其事曲直論之,不復言正義也。 故出奔晉,織絇邯鄲, 邯鄲,晉地。織絇,不仕也。 終身不言衛。 劉子説:弟肸云:「宣公殺子赤而肸非之,宣公與之禄,則曰:『我足矣,何以兄之食爲?織履而食,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其仁恩厚矣,其守節固矣。是以《春秋》美而貴之。」與此略同也。 專之去,合乎《春秋》。 《春秋》貴信惡詐,專能守信,故美之也。專與人謀弑君,是亦弑者,取其信而惡其弑,但美其一,去之,信而已。言奔,譏其爲喜徒;言弟,美其有信。雖與弑,有信,猶取之。設教之義不求全,《春秋》之義唯節取。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于宋。
湨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 湨梁,傳曰大夫,無君也。 晉趙武恥之。 據湨梁荀偃主盟。趙武賢者,故恥不臣之事。 豹云者, 據雞澤言叔孫,湨梁不出名氏,此君不在,乃獨名。 恭也。 據致乃名。君前臣名,言豹,公在之辭。公不在而曰豹,不忘君命,是臣恭也。 諸侯不在而曰諸侯之大夫, 據與湨梁異。 大夫臣也, 據湨梁言不臣。 其臣, 據繫于君。 恭也, 據内以不氏爲恭,外則以繫君爲恭也。 晉趙武爲之會也。 獨美趙武,擯屈建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劉子云:「自二十年至此歲,八年之間,日食七作,禍亂將重起,故天仍見戒也。」
二十有八年
春,無冰。 劉子云:「先是公作三軍,有侵陵用武之意,於是鄰國不和,伐其三鄙,被兵十餘年,因之以飢饉,百姓怨望,臣下心離,公懼而不敢行誅伐,楚有夷狄行,公有從楚心,不明善惡之應。」「曰無冰,天下異也。」「時,天下諸侯之大夫皆執國權,君不能正。漸將日甚,善惡不明,誅罰不行。周失之舒,秦失之急,故周無寒歲,秦無燠年。」
夏,衛石惡出奔晉。 惡,買子悼子,甯喜之徒也,同出奔晉。 疏 《左傳》:「衛人討甯氏之黨,故石惡出奔晉。」又云:「立其從 注 子圃以守石氏之祀。」昭元年,會于虢,《公羊》作石惡,字誤也。
邾子來朝。
秋,八月,大雩。 劉子云:「比年晉使荀吴,齊使慶封來聘。是夏,邾子來朝。襄有炕陽自大之應。」
仲孫羯如晉。
冬,齊慶封來奔。 《齊世家》:「慶封已殺崔杼」,「爲相國,專權。三年十月,出獵」,「慶舍發甲圍慶封宫,四家徒共擊破之。慶封還,不得入,奔魯。齊人讓魯,封奔吴。吴與之朱方,聚其族而居之,富于在齊」。
十有一月,公如楚。 劉子云:「襄公朝荆,至淮,聞荆康王卒,欲還」,以叔孫昭伯勸,乃行。如者,朝二伯之辭,自宣十年後,不書公如。齊以鞌之戰失伯,故宣十年至昭二十七年,乃再見如齊。《左傳》:襄十四年,王賜齊侯命,稱舅氏。是楚伯,以齊爲方伯也。齊爲方伯,則升楚爲二伯,故公不如齊者八十五年。襄、昭之世,再見如楚,則以晉、楚爲二伯,齊、魯、衛、鄭爲晉所屬之方伯,秦、陳、蔡、吴爲楚所屬之方伯。故文以下,同盟不言陳。 疏 爲宋之盟也。如楚皆月,爲朝夷狄也。公如皆伯辭,中國如齊、晉是也;外如楚 注 ,夷狄主中國也,故如爲二伯之辭。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不葬靈王,無危也。 疏 《周本紀》:「二十七年,靈王崩,子景王立。」二十七年唯記逆后、會單子,餘不志者,王室危也。
乙未,楚子昭卒。 董子説:「楚子昭卒之二年,與陳、蔡伐鄭而大克。其明年,楚屈建會諸侯而張 注 中國,卒之三 注 年,諸侯朝于楚。楚子卷繼之,四年而卒,其國不爲 注 侵奪而顧強盛,何與?楚子昭蓋諸侯之可者也,天下之疾其君者皆赴愬而乘之。兵四五出,嘗以衆擊少 注 ,以專擊散。先卒四五年,中國内亂,齊、晉 注 、魯、衛之兵分守,大國襲小 注 ,諸夏再會陳 注 儀,齊不肯往。吴在其南,而二君弑;中國在其北,而齊、衛弑其君。慶封刼君亂國,石惡之徒聚而成羣,衛衎據陳儀而爲諼 注 ,林父據戚而以叛,宋公殺其太子,中國之行,亡國之跡也。譬如于文、宣之際,中國五年之中,五弑君,以晉靈之行,以一大夫立于棐林,拱揖指揮,諸侯莫敢不出,此猶隰之有泮也已。」 疏 乙未與甲寅不同月,蓋閏月也。不言閏,不數閏也。
二十有九年
春,王正月,公在楚。 楚如、致皆月。
閔公也。 傳曰:「中國不存公。」楚以喪事留公送喪。正月無君,閔公在夷狄,危而存之也。
夏,五月,公至自楚。 齊、晉不皆致,楚必致者,外夷狄也。 疏 公如齊十,三繫事。如齊十 注 ,九致;如晉十五,十二致;如楚二,皆致。
喜之也。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 此爲楚發傳也。言如者,朝也。齊、晉二伯有朝禮,故不皆致皆月。楚方伯又夷狄,強爲魯朝之,故皆致也,致皆月也。
庚午,衛侯衎卒。 《衛世家》:獻公後三年卒,「子襄公惡立。」
閽殺 注 吴子餘祭。 哀四年傳曰:「稱盜以殺 注 君,不以上下道道也。内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此非外弑者,故亦言殺也。吴卒皆月,此時者,獨不稱君,略之,從小夷例。殺如字。 疏 《周禮》:「宫者使 注 守内。」非受刑而宫者。或云與傳異義,非是。
閽, 據哀四年言盜。 門者也, 據閽從門,守門人號。 寺人也。 受宫刑爲寺人,司啟閉。 不稱名姓, 據卑亦以國氏。 閽不得齊于人。 刑餘之人不繫名姓,賤之如盜也。《禮》:刑人「屏之四方」,「不與士齒」。 不稱其君, 據弑例言君。 閽不得君其君也。 《王制》曰:「不及以政,亦 注 弗故生。」班氏云:「古者,刑殘之人,公家不出,大夫不養 注 ,士與遇于途不與語,投諸磽确之地,與禽獸爲伍。」 禮:君不使無恥, 無恥,是惡人也,不使與君近,君當近賢士,縶御之人亦須選擇,無恥則易於導惡爲禍。 不近刑人, 刑人,受宫刑者也。近,謂不 注 屏之四方,授以職事。《鹽鐵論》:「古者君子不近刑人,刑人非人也,身放逐,辱及後世,故無賢不肖莫不恥之也。」 不狎敵, 敵謂戰征之事。吴子門于巢,爲巢人所射而卒,傳譏其狎敵是也。 不邇怨。 怨謂上有所刑罪之人,如齊商人、魯子般,皆死于有怨之人,是其戒也。 賤人,非所貴也; 賤人,閽者。貴謂有職守,爲親近之職。 貴人,非所刑也; 班氏云:「刑不上大夫。」賤者已刑,則不可復使近之。 疏 《異義》:「戴説: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説:士尸肆諸市,大夫尸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君按云:「《易》:『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説。」鄭駁云:「凡有爵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云刑不上大夫。」按:許、鄭強分古今,非也。貴人有大罪則殺,小惡黜之,不加以生刑。今古一原,是相同。 刑人,非所近也。 《王制》曰:「刑人於市,與衆棄之。是故公家不蓄刑人,大夫不養,士遇之於途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周禮》説:「劓 注 者使 注 守關,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積」。按:關、囿、積皆在外,在内之宫,必自守宫,不用強横陰賊之人,今古同。 舉至賤 不繫國,無名氏,賤乎賤者也。 而加之吴子, 據在吴子上。 吴子近刑人也。 《周禮》:閽用宫,非刑人,如今制,多自淨。《春秋》因其弊而爲之救也。 閽殺吴子餘祭,仇之也。 刑餘之人不能不怨于上,當屏之遠方。使守門相近,舊忿易生,倐然以弑,故禮禁近刑人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 「城緣陵」不言杞,爲桓諱,專封王後也。此不諱者,未遷修舊,不譏也。前城不言杞,不列舉諸侯,此再城,故經屢數以明之,前後一見也。 疏 段,穆公孫,子豐之子,即公子平後,爲豐氏。儀,僖侯八世孫文子,别爲世叔氏。世或作太,古通。儀,《公羊》作齊,誤。孫、甯既絶,故以北宫、世叔爲卿。盈,罃子,知悼子。按:《左傳》杜注:罃長子知朔。「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
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 《王制》曰:「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無曠土,無游民,食節事時,民咸安其居,尊君親上,然後興學。」班氏曰:「聖王量 注 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無廢官,邑無敖民,地無曠土。理民之道,地著爲本。」 杞危而不能自守, 民少,故不能守城。 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 政在大夫,故相帥爲之。 此變之正也。 昭三十二年城成周,傳同。禮:大夫不憂諸侯,大夫城,非正也。《春秋》湨梁以後,諸侯失權,政在大夫,代諸侯行事,伯道幸以不墜。《春秋》託伯於大夫,許其爲美善之事,而不許其争執,故城成周則許之,執宋幾則不許之是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晉聘魯十一見,大國詳之。内大夫如晉二十,來聘只及其半,大略而小詳也。
杞子來盟。 杞稱子,如貶之然。弱不能自存,貶以起城之也。城緣陵後二貶之,以起爲城杞也。稱子皆爲城之,起前不見杞,故再稱子。 疏 杞伯會盟十七見,皆稱伯,則伯者正稱也。外稱伯者十一見,凡稱伯者二十八,稱子者三,則伯正而子變也。《春秋》凡卒正爵,有伯以後皆有定,唯杞有伯以後乃無定,見杞不與餘國同也。杞本王後,例稱公。稱伯者,敘卒正末,從卒正稱也。稱子者,貶之也。以其從伯貶子,見其從公貶伯也。邾、滕、薛有伯以後不變者,變則不足以見其正,故畫一之。杞爵本尊,又居末,貶以起其餘也。
吴子使札來聘。 劉子云:「延陵季子者,吴王之子也。嫡同母昆弟四人,長曰遏,次曰餘祭,次曰夷昧,次曰札,札即季子。季子最小而賢,兄弟皆愛之,既除喪,將立季子,季子辭曰:『曹宣公之卒也,諸侯與曹人不義曹君,將立子臧,子臧去之,遂不爲也,以成曹君。君子曰:能守節矣。君義嗣也,誰敢干君?有國,非吾節也,札雖不才,願附子臧,以無失節。』固立之,棄其室而耕,乃舍之。遏曰:『今若是迮 注 而與季子,季子必不受。請無與子而與弟,弟兄 注 迭爲君,而致諸侯乎季子。」皆曰:『諾。』故諸兄爲君者皆輕死爲勇,飲食必祝曰:『天若有吴國,必疾有禍予 注 身。』故遏也死,餘祭立;餘祭死,夷昧立;夷昧死,而國宜之季子也,季子使而未還。僚者,長子之庶兄也,自立爲吴王。季子使而還,至則君事 注 之。遏之子曰王子光,號曰闔閭,不悦曰:『先君之所爲不與子而與弟者,凡爲季子也,將從先君之命,則國宜之季子也。如不從先君之命而立子,我宜當立者也,僚惡得爲君?』於是使專諸刺僚而致國季子。季子曰:『爾殺我君,我受爾國,是吾與爾爲亂也。爾殺我兄,吾又殺爾,是父子兄弟相殺終身無已也。』去而之延陵,終身不入吴國,故號曰延陵季子。君子以其不受國爲義,以其不殺爲仁,是以《春秋》賢季子而尊貴其君也。」 疏 《吴世家》:「餘祭四年,使季札聘魯。」
吴其稱子,何也? 據下稱國狄之。 善使延陵季子, 《吴世家》:「季子封於延陵,故號曰 注 延陵季子」。一云:季子逃之延陵,終身不入吴國,故以所居氏之,以其避吴亂也。目季子,所以貴之也。 故進之也。 因賢季子而尊貴其君也。因曹覊而崇其友,因伯姬而葬其夫,因曹臧而褒其子,因季子而尊其君,皆録賢也,君臣、父子、夫婦、朋友與有榮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鄰。」故兼進之。 身賢, 如秦伯、楚子。 賢也。 《春秋》賢秦伯,録其使。吴、楚乃稱子,有褒文。 使賢,亦賢也。 吴子賢不足録,而能使季子,則亦以賢許之。唯賢而後能使賢也。凡臣之賢皆歸美于君,傳曰美歸君,過歸己是也。故賢吴子而稱子。 延陵季子之賢,尊君也。 因其賢,乃尊其君而稱子。 其名, 不氏,從小國例。 成尊于上也。 言「子」之國,無大夫見則不氏,今若驟進季子而字之,則其君不能使,如齊高子然,反足以掩蔽其君,故不氏,使吴子以君臨之。吴子新子,尊未成,可以抑季子以成之,不可進季子以伉之也。
秋,七月,葬衛獻公。 月者,危襄也。
齊高止出奔北燕。疏 《燕世家》:「惠公元年,齊高止來奔。」《地理志》廣陽薊下云:「故燕國,召公所封。」昭公篇:北燕伯奔齊,高止納北燕伯。此爲張本。
其曰北燕, 據燕不言南。 從史文也。 《孟子》:「孔子曰:『其文則史。』」《春秋》據魯史制作也。二燕南小北大,又召公後,宜以北爲主,南燕不加南;今主南外北者,南燕近魯,在青州,爲屬國,故魯史内南外北,孔子從而不改,示有徵也。 疏 《春秋》據史而作,筆削之例專明詳略,加損之例變易事實,正名之例依物肖形,從史之例仍而不改。凡《春秋》事實,其有史書不然而可以起例者則變之,如許世子弑之類;苟無所起,則因仍舊文,不敢改作。《論語》所謂闕疑,又云「述而不作」是也。如楚圍弑君,以瘧赴,而《春秋》不言弑;陳殺太子禦寇,不言太子之類,皆依史舊文,不能加損,特于别見以起其實而已。蓋實事從史,史既不言,則爲無徵,雖有聞見,不能據一己之傳聞,改百國之實録。既取徵信,且明傳疑,不能以大惡之名直加于人,而但于别文隱見其義,使人讀而寤其賊主名;弑君不名,而弑賊可以起而見;弑不言弑,而弑亦可起而見。此《春秋》之大旨也。趙盾、崔杼,史有舊文,苟非舊文,不敢直指。凡弑皆有主名,經或言人,則以明君之過,是曰累上,如欒書之類,故諱者多而虚加者少。此罪疑爲輕之意。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
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 外方伯國蔡不聘者,外之,秦、吴各一見者,示例。楚六見者,大夷也。莊世稱荆人,文世稱椒,此世則氏薳,漸進之序也。 疏 宋盟以後初來聘。月者,喜之也。晉、楚相争,中國塗炭,宋盟息兵,《春秋》所善,楚來聘,則内安而外諸侯皆無兵事,故喜而月之。按:來聘惟此一月。
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 陳弑哀公不書,此書者,陳猶中國,蔡不同盟。不言陳弑,爲中國諱,不使楚得討之。言蔡弑,以般罪重,成楚子之討之也。 疏 《蔡世家》:「景侯爲太子般娶婦于楚,而景侯通焉。太子弑景侯而自 注 立,是爲靈公。」
其不日, 據固正,宜日。 子奪父政, 「政」當爲「正」。因其子弑,奪父正,不日。 是謂夷之。 夷在東方,《禹貢》「淮夷徐戎 注 」,因其爲徐方伯,故夷之。 疏 以夷待之,故不日。中國無父子之禍,惟楚有之,故《春秋》夷之也。不言狄者,蔡近楚,專心事楚,《春秋》惡之,禮待不及他國。因其父子之禍,如商臣,擯之如楚屬國,不使中國有父子之禍也。蔡在方伯例,有伯以來,不過會盟中國四五至,故《春秋》絶獻舞,不記其事者;近百年中,二君不言卒葬,不記災;内臣不言如蔡;蔡大夫不言使,不言來聘,不言與中國聘,不言蒞盟、來盟。凡會盟從楚,序皆在諸侯之先,其事或二十餘年一見,皆因中國及之,不自專記事。此其禮制之卑于陳、衛、鄭三國方伯者,因其從楚,夷之也。其曰夷者,國在内也。晉、鄭曰狄,國在北。衛曰戎,國亦在北。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 劉子云:「先是,宋公聽讒而殺太子痤,應火不炎上之罰也。」
取卒之日 據外災不日,内女卒例日。襄九年,宋火;定十六年,成周宣榭災,不日是也。 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 見伯姬因災而卒也。此與吴子門巢、鄭伯如會皆以卒月日加于其事之上,見即以事卒同也。 其見以災卒,奈何? 據二事異。 伯姬之舍失火, 舍,居也。劉子云:「宋伯姬者,魯宣公女,成公之妹也。」「既嫁于共公十年,共公卒,伯姬寡三十五年。至景公時,伯姬之宫夜失火。」 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不在,宵不下堂。」 劉子曰:「左右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保傅 注 不至,夜不下堂,待保傅來也。』保母至矣,傅母未至也。」左右又趨之。班氏云:「國君取大夫之妾 注 、士之妻年老無子而明于婦道者又禄之,使教宗室五屬之女。大夫士皆有宗族,自于宗子之室學事人也。女必有傅姆何?尊之也。」《白虎通》:「婦人所以有師何?學事人之道也。」「學一時,足以成矣。與君有緦麻之親者,教于公宫三月;與君無親者,各教于宗廟宗婦之室。」 左右又曰:「夫人少辟火乎?」 傅母已至,火又近,再趣之。 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 劉子曰:「左右又曰:『夫人少避火。』伯姬曰:『婦人之義,傅母之不至,夜不下堂。越義求生,不如守 注 義而死。』遂逮乎火而死。」 婦人以貞爲行者也, 劉子曰:「婦人之義,一往而不改,以全貞信之節。忘死而趨生,是不信也;貪貴而忘賤,是 注 不貞也;棄義而從利,無以爲人。」 疏 劉子曰:「魯師春姜曰:『夫婦人以順從爲務,貞懿爲首,故婦人事夫有五:平旦纚笄而朝,則有君臣之嚴;沃盥饋食,則有父子之敬;報反而行,則有兄弟之道;必 注 期必誠,則有朋友之信;寢席之交 注 ,而後有夫婦之際也。』」 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 據宋災不志災。内女有主,不志卒。 賢伯姬也。 劉子云:伯姬寡,至景公時,逮乎火而死。《春秋》詳録其事,爲賢伯姬,以爲婦人以貞爲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按:《列女傳》所言楚昭貞姜、齊孝孟姬 注 事與此略同。
天王殺其弟佞夫。 劉子云:「景王二年,儋括欲弑王而立王弟佞夫。佞夫不知,景王并殺佞夫。及景王死,五大夫争權,王室亂。」按:凡稱弟者,殺無罪之詞。有罪者先疏之,不舉弟。此目弟,明佞夫之無罪也。
傳曰:諸侯且不首惡,況於天子乎? 秦以千乘不容母弟,傳猶譏之。天王有萬乘之尊,殺無罪之弟,故加等甚之。 疏 諸侯不甚,天子甚之也。 君無忍親之義, 傳曰:「緩追逸賊,親親之道。」按:禮有議親、議貴之典,佞夫有罪,猶當三宥。不得已,或放之,或廢之。今衰麻在身,因臣下之事,牽引母弟,使操刃殺之,佞夫無必死之罪,而天王有忍親之心。 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 據殺則目君也。親長子者,明承重也。天子、諸侯爲長子服三年,因承重加服之,不與庶子同。 疏 經凡殺庶子猶公子,或國或人,不目君,唯世子目君,以傷親責之也。稱母弟,明恩也。同母貴弟,與庶孽不同。因其親貴,待有加禮。經凡殺孽弟,稱公子而己,不目君,唯母弟目君,故傳曰:「所親者,唯長子、母弟。」 天王殺其弟佞夫, 據未三年,不稱王。 甚之也。 稱王,目以甚之。在喪殺弟,無人心,起爲争立事,因急言天王以甚之。
王子瑕奔晉。 佞夫之徒也。不言出者,王子不言出,惟有采邑者乃言出。 疏 此所謂「緩追逸賊」也。即使有罪,逐之已足,操刀殺之,則忍矣。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 劉子云:「婦人以從夫爲義,夫貴于朝,妻榮于室,故得蒙夫之諡。」謂共,同宋共公。「或曰夫人有諡,夫人一國之母,修閨門之内,則下化之,故議諡以章其善惡。」據内夫人不從夫諡,則婦人諡兼此二義。 疏 按:大夫如不月,取葬之月加于如上者,見以葬如宋也。
外夫人不書葬, 凡大夫言如而繫者,惟如齊四、如晉二、如宋三、如陳滕各一,皆有所見。 此其言葬,何也? 據紀伯姬以失國葬。 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卒災,能盡婦道,隱而葬之,賢其事,故禮備也。月者,起其不葬,爲災而葬,非危内也。 疏 按:《公羊》説據月以爲葬夫人,當君會葬,傳不責君葬。外諸侯凡君送葬,皆諱之,則君不會葬。《公羊》説誤也,《異義》許、鄭説皆誤。説詳《古今師説異同攷》中。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 劉子云:「鄭大夫自外入 注 而篡位。」自許,許有奉也。良有罪,與欒盈同。不言復入者,不以夷狄待許也。
鄭人殺良霄。 言人,討賊之詞。
不言大夫, 與欒盈同。 惡之也。 欒盈,傳曰:「弗有也。」大夫出奔與殺同例。既已奔,復入,外之弗有,故不言大夫,以匹夫待之也。此言惡者,因其惡,鄭乃逐之,故以其惡言之也。
冬,十月,葬蔡景公。 賊未討而葬。
不日卒而月葬, 據卒葬皆月,日卒時葬乃正。 不葬者也。 據賊不討,宜不言葬。 卒而葬之, 據葬,如賊已討。 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 若不言葬,嫌國人盡從般,無恩于景公,則是失民也。故葬,若賊已討然,不使從般弑。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于澶淵,宋災故。 劉子云:伯姬卒,「諸侯聞之,莫不悼痛,以爲死者不可以生,財物猶可復,故相與聚會于澶淵,償宋之所喪」。《春秋》賢之,不言同盟。
會不言其所爲,其曰宋災故,何也? 據會不言所爲。會伐言者,會而後伐,二事也;成宋亂非此比者,成亂異事。此言會,意謂經有故也。 疏 宋會三繫事,故宋也。 不言災故,則無以見其善也。 據與常會同,不足以見行禬禮。 其曰人,何也? 據大會言大夫。人,疑貶之。 救災以衆。 所謂「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也,知非貶者。城杞猶不貶也。 何救焉? 據災在五月。 更宋之所喪財也。 《大宗伯》:「以禬禮哀圍敗。」《大行人》:「致禬以補諸侯之烖。」鄭君云:「同盟者會合財貨,以更其所喪。《春秋》會于澶淵,宋災故,是其類。」 澶淵之會,中國不侵伐夷狄, 中國者,晉、齊、宋、衛、鄭、曹、莒、邾、滕、薛、杞、小邾、魯是也。侵伐善辭,許之。 夷狄不入中國, 夷狄,楚、蔡、陳、許是也。入,惡辭,不許之,内中國,外夷狄之義也。伐吴不在此數者,吴,夷狄。 無侵伐八年, 自此至昭七年,楚與中國無兵事。至八年,乃滅陳。 善之也。 善宋能主此會,故諸侯德而禬之。 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 廿七年,宋之會謀息兵,諸侯無事,故行禬禮,由此歸功于宋之會。此會楚不在。
三十有一年
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禮:羣宫稱宫,不嫌與宗廟同者,上繫楚也。西宫就昭穆之位言之,此宫名楚,實非廟也。
楚宫, 公朝楚,好其宫,歸而修之,故名楚耳。劉子云:公專心事楚,「不明善惡」。 非正也。 據非正寢,較小寢猶甚,與臺下相等。目楚宫者,譏公也。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未葬稱子某。世子卒在君世不見,君卒然後見,有即尊之漸也。不葬者,無廟無諡,附于祖以享。
子卒日, 據子般日,子赤不日。 正也。 據下言即位,知此日正也。 疏 君正與故皆日,尊也。子卒正日,故不日未成君禮。下於君大夫正日,惡不日。此猶有臣子之禮。
己亥,仲孫羯卒。疏 速庶子,字孝伯,二十三年立,五見經。子貜立。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 月者,爲下葬出。五月而葬,同盟來會,禮也。禮:諸侯小國于次國君,卿弔,君會葬;于敵國,大夫弔,卿會葬;于小國,士弔,大夫會葬者,禮制如此。至於行禮,每有加損隆殺不同,不能盡拘此例也。
癸酉,葬我君襄公。 未葬,故上卒稱子某,與般同。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莒無大夫,稱人者,展輿弑也。莒子生去疾及展輿,既立展輿,又廢之,展輿因國人攻弑莒子。 疏 唯記卒葬之國乃言弑。史有氏名,削之稱人,《春秋》之例也。
補疏 《春秋》再部取法三十二,蓋八自乘之半。再部四公總共一百二十八年,襄公雖三十一年,僖 注 公三十三年,共數恰合。
注 七:原作「九」,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鴻寶本改。
注 背:原作「臂」,據《春秋》成公十年改。
注 邾:疑衍文,本傳言「邾人」。
注 畔:原作「略」,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而:原作「爲」,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教吴:原脱,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補。
注 六:原作「八」,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合諸侯:《國語·晉語》作「諸侯會」。
注 公譽:原脱,據《國語·晉語》補。
注 「師」下原衍「一」字,據日新本、鴻寶本删。
注 貴:原作「責」,據《禮記·郊特牲》改。
注 覿:原作「親」,據《禮記·郊特牲》改。
注 以不:原作「不以」,據《穀梁傳》僖公八年乙。
注 「卒」上原衍「夫人」二字,據《穀梁傳》僖公八年删。
注 成:原作「咸」,據《穀梁傳》成公十五年改。
注 楚: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者:原脱,據《國語·魯語》補。
注 非:原脱,據阮刻十三經注疏本《穀梁傳》補,《校勘記》云:「非,責也。」
注 侯:原作「人」,據《穀梁傳》襄公六年改。
注 臣:原作「伯」,據鴻寶本改。
注 月:原作「已」,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于:原作「不」,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復:原作「後」,據鴻寶本改。
注 相:原作「伯」,據《史記·鄭世家》、鴻寶本改。
注 之如:原作「乎」,據《穀梁傳》襄公七年改。
注 亡:原作「丘」,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改。
注 不月者陳:日新本、鴻寶本作「不序陳者」。
注 喜:《穀梁傳》襄公九年作「善」,廖注以「喜」爲釋而改經。
注 偪:原作「傅」,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稱人:原脱,據《穀梁傳》文公十六年補。
注 賤:原作「賊」,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南:原作「内」,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人:原作「任」,據《漢書·五行志》顔注、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三卿:原脱,據《漢書·五行志》顔注補。
注 諸侯上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穀梁傳》襄公十一年作「諸侯一軍」。
注 二:原作「一」,據鴻寶本改。
注 穆:原作「定」,據《左傳》成公十六年改。
注 後:《穀梁傳》襄公十九年無此字,未知廖氏所據何本。
注 軍:原作「會」,據《國語·晉語》改。
注 工:原作「上」,據《國語·晉語》改。
注 欲:原脱,據《史記·鄭世家》補。
注 平:原作「萊」,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亢:原作「元」,據《漢書·地理志》改。
注 也:原脱,據鴻寶本補。
注 書:原無,據文意擬補
注 畢農事:原作「農畢」,據《左傳》襄公十三年改。
注 敗秦軍秦:原脱,據《史記·秦本紀》補。
注 「侯」下原衍「衎」字,據《穀梁傳》襄公十四年删。
注 侮:原脱,據《古列女傳·衛姑定姜》補。
注 妾:原脱,據《古列女傳·衛姑定姜》補。
注 子:原脱,據《史記·衛世家》補。
注 茨:原作「萩」,據《穀梁傳》成公二年改。
注 甚:原脱,據《穀梁傳》成公二年、鴻寶本補。
注 曰不可:原作「不可曰」,據《古列女傳·齊靈仲子》乙。
注 月:原作「日」,據《史記·齊世家》改。
注 歸明:原作「明歸」,據《白虎通·五行》乙。
注 之:原脱,據《新序·刺奢》、鴻寶本補。
注 「疏」及以下六字原脱,據日新本、鴻寶本補。
注 「出」下原衍「出」字,據鴻寶本删。
注 董:原作「劉」,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入: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篡:原作「纂」,據《漢書·五行志》改。
注 兹:原作「故」,據鴻寶本改。
注 亂兵:原作「兵亂」,據《國語·晉語》、日新本、鴻寶本乙。
注 以:原作「知」,據《國語·晉語》改。
注 劉:原作「董」,據《唐開元占經·日占》改。
注 數:原作「衆」,據《唐開元占經·日占》改。
注 後: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還:原脱,據《史記·齊世家》、鴻寶本補。
注 武:原作「文」,據《論語·憲問》改。
注 其:原脱,據《穀梁傳》襄公二十三年補。
注 乎:原作「也」,據《國語·晉語》改。
注 水:原作「小」,據《漢書·五行志》、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衣布:原作「布衣」,據《禮記·玉藻》乙。
注 稟:原作「廩」,據《墨子·七患》改。
注 鼎食:原脱,據《墨子·七患》補。
注 三:原作「五」,卷子本、正統道藏本、吴鈔本《墨子·七患》同,據正德本改。
注 徹:原脱,據《墨子·七患》補。
注 甯:原作「宋」,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二:原作「三」,據《史記·衛世家》改。
注 父:原作「子」,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杜注「吴,荀偃子」改。
注 序:原作「晉」,據鴻寶本改。
注 舉:原作「朝」,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改。
注 從:原作「仲」,據《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改。
注 楚:原作「處」,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張:原作「伯」,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三: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爲:原作「惟」,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以衆擊少:原作「以少擊衆」,據《春秋繁露·隨消息》改。
注 晉: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小:原脱,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補。
注 陳:原作「夷」,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下同。
注 爲諼:原作「知弑」,據《春秋繁露·隨本消息》改。
注 十:原作「三」,據鴻寶本改。
注 殺:《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作「弑」。
注 殺:《穀梁傳》哀公四年作「弑」。
注 使:原脱,《周禮·掌戮》補。
注 亦:原作「示」,據《禮記·王制》改,下同。
注 養:原作「義」,據《白虎通·五刑》改。
注 不:原在「授」上,據日新本、鴻寶本改。
注 劓:原作「墨」,據《周禮·掌戮》改。
注 使:原脱,據《周禮·掌戮》補。
注 量:原作「貴」,據《漢書·食貨志》改。
注 迮:原作「作」,據《公羊傳》襄公二十九年改。
注 兄:原脱,據《新序·節士》、鴻寶本補。
注 予:原作「于」,據《新序·節士》、鴻寶本改。
注 事:原脱,據《新序·節士》補。
注 曰:原作「以」,據《史記·吴世家》、鴻寶本改。
注 「自」下原衍「且」字,據《史記·蔡世家》删。
注 戎:原作「州」,據《尚書·費誓》改。
注 傅:原作「侍」,據《古列女傳·宋恭伯姬》改。
注 妾:原作「妻」,據《白虎通·嫁娶》改。
注 守:原作「求」,據《古列女傳·宋恭伯姬》改。
注 是:原脱,據《古列女傳·梁寡髙行》補。
注 必:原作「受」,據《太平御覽·禮儀部二十》改。
注 交:原作「敬」,據《太平御覽·禮儀部二十》改。
注 姬:原作「姜」,據《古列女傳》改。
注 入:原脱,據《漢書·五行志》補。
注 僖:原作「莊」,據《穀梁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