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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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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役(二)

戶口鹽課水餉陸餉

戶口

鹽課

水餉

陸餉

·戶口

康熙二十三年題准:臺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五十二年恩詔:以五十年丁冊定為常額,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乾隆元年,上諭:『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征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從乾隆元年為始,永著為例』。二年,上諭:『聞台地番黎大小計九十六社。有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減。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糧廳、淡防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行』。

臺灣府

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在鳳山縣屬)。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六百三十(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二十三。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九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百九十。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二百六十五(以上戶俱仍前)。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至五十年,共新增民丁二千零七,共徵銀九百五十五兩三錢三分二釐。通府合計新、舊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共徵銀八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乾隆元年,奉旨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

又八社番丁三千五百九十二口: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斗,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舊徵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將每石改徵折價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徵銀不算),共徵銀七千八百零八兩零二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社餉銀七千六百四十兩二分七釐八毫。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計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徵銀一千零一十八兩。又土番四社,共徵社餉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零。生番歸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徵鹿皮價銀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五十三兩零四分,實徵鹿皮一百四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共折徵銀三十兩二錢四分。

臺灣縣

舊額: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萬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縣撥歸鳳山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共計,戶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萬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賦)。

鳳山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婦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戶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戶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縣實在共計,戶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賦)。

諸羅縣

舊額: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編審,新增口七十一(戶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編審,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編審,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編審,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戶仍前)。新、舊合計,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縣實在,戶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賦)。

彰化縣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口一十一。

通縣實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賦)。

淡水廳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賦)。

澎湖廳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編審,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賦)。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釐。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民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共徵銀五百五十四兩五錢四分(內澎湖新增民丁一百二十六)。

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八百九十七,共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三百四十二,共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釐。

雍正五年,撥歸澎湖管轄民丁六百七十二,共減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又撥歸鳳山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減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六錢。

乾隆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二十七,共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萬零八百六十五,共徵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大傑巔番社年徵餉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二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二十四兩。

雍正九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卓猴番社年徵餉銀六十三兩;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七十,照民丁例,共徵銀一十四兩。又,新港番社年徵餉銀三百九十五兩四錢五分六釐;乾隆二年改徵番丁一百七十五,共徵銀三十五兩。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編審,新增人丁共五百八十二,共徵銀二百七十七兩零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八百九十七,共減徵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台灣縣撥歸本縣管轄民丁一百一十九,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民丁三千三百,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

下淡水八社番丁,舊額年徵粟石折徵銀二千零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八社番丁共計一千七百四十八,共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下淡水社番丁二百九十二,力力社番丁一百六十,茄籐社番丁二百八十,放■〈糸索〉社番丁二百八十六,上淡水社番丁二百三十七,阿猴社番丁一百六十一,搭樓社番丁二百三十四,大澤機社番丁九十八)。土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加六堂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瑯嶠社徵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釐,琉球社徵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零,卑南覓社徵銀六十八兩七錢九分六釐)。歸化生番十社,共輸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山豬毛社、八絲力社、加蚌社、加無朗社、礁磱其難社、加少山社、北葉安社、山里留社、施汝臘社、錫乾社)。

雍正二年,歸化生番一十八社,共輸鹿皮九十張,折徵銀二十一兩六錢(加走山社、施率臘社、拜律社、礁網曷氏社、毛絲絲社、七腳亭社、柯律社、加無朗社、加籠雅社、加泵社、陳阿修社、務期逸社、礁磱加物社、陳阿難社、益難社、加者惹也社、勃朗錫干社、望仔立社)。

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共輸鹿皮九十五張,折徵銀二十二兩八錢(貓仔社、紹貓釐社、豬朥束社、合蘭社、上哆囉快社、蚊率社、猴洞社、龜朥律社、貓籠逸社、貓里毒社、滑思滑社、加錐來社、施那隔社、新蟯牡丹社、下哆囉快社、德社、慄留社。尚有二社,前志失載)。

乾隆二年,定每社實徵鹿皮二張。通計生番四十七社,共徵鹿皮九十四張(每張折徵銀二錢四分)實共徵銀二十二兩五錢六分。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新增民丁二百六十,共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七錢六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民丁三十五,共減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又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三百四十二,共減徵銀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九分二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八百一十六兩四錢。

乾隆二年,撥歸臺灣縣民丁一百二十七,共減徵銀二十五兩四錢。實在民丁三千九百五十五,共徵銀七百九十一兩。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五百七十三兩一錢六分三釐(諸羅山社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哆咯囉社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大武壠社併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優等四社合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麻豆社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目加溜社併附新社仔二社合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零,蕭壠社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零,新港社併附卓猴社合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大傑巔社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阿里山社併附踏枋、鹿楮、唣囉婆、盧麻產、干仔務等五社併三十四年新附崇爻、芝舞蘭、芝密、貓丹、筠椰椰、多難、水輦、薄薄、竹腳宣等九社共十四社合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奇冷岸社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大圭佛社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零,他里霧社徵銀五十兩零八錢三釐零,猴悶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柴裏斗六社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東螺社併附眉里二社合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社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二林社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四釐,大突社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貓兒干社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九分,大武郡、牛相觸、二重坡社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零,南北投社併附貓羅社合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零,馬芝遴社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零,半線大肚社併附柴坑仔、水里二社合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四錢四分二釐,阿束社徵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釐零,貓霧拺社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零,沙轆、牛罵社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零,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大甲西、宛里、房里、南日、雙寮、貓盂、吞霄等八社合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零、新港仔併附後壠社、貓社、嘉志閣、中港仔等四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竹塹社徵銀三百七十八兩,南嵌社併附坑仔、龜崙、霄里等三社合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淡水社併附北投、麻少翁、武勞灣、大浪泵、擺接、雞柔等六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雞籠社併附金包里等二社合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六小社,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徵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母社徵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徵銀一十二兩,挽麟倒咯社徵銀一十一兩五錢,杵里蟬蠻蠻社徵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徵銀一十二兩)。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土番五小社,共徵鹿皮五十張,折徵銀一十二兩(內岸里社、掃拺社、烏牛難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社)。

雍正二年,新歸化生番本祿等四社,年納鹿皮折餉銀四兩八錢。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東螺等二十二社餉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釐(東螺、西螺、大突、馬芝遴、南北投、貓羅、二林、貓兒干、阿束、大武郡、牛罵、沙轆、貓霧拺、水里、水沙連、蓬山、後壠、大肚、南社、竹塹、淡水、蛤仔難)。

雍正三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大傑巔一社,減徵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二釐。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新港、卓猴二社,減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四錢五分六釐。

實在番社一十四社,共額徵餉銀三千五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七釐八毫。

乾隆二年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十社番丁共計一千零八十二,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內目加溜灣社番丁一百一十七,蕭壠社番丁一百二十三,麻豆社番丁一百一十六,大武壠社併附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優等社番丁一百九十三,哆咯囉社番丁七十,諸羅山社番丁六十二,打貓社番丁六十二,他里霧社番丁五十九,柴里社番丁一百零八,阿里山社併附踏枋、大圭佛、干仔霧、盧麻產、貓丹、奇冷岸、鹿楮、唣囉婆、崇爻、芝舞蘭、芝密、薄薄、竹仔宣、筠椰椰、多難、水輦等社番丁一百七十二)。

乾隆二年,本祿等四社改徵本色鹿皮八張(每張變價該銀二錢四分),共銀一兩九錢二分。

彰化縣

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人丁三十五(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人丁一十一,共減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四兩八錢。

又諸羅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二十二社(內附小社五十一社),額徵銀三千六百五十兩一錢七分二釐。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減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實額徵土番大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額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二兩零三分六釐。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餉銀一百六十八兩,實徵餉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零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改則,額徵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實在土番社一十七社(內附小社二十七社),共番丁二千三百一十八(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內西螺社番丁一百零一,東螺社番丁一百零二,眉里社番丁九十七,大突社番丁九十一,馬芝遴社番丁一百零四,南北投社併附貓羅社番丁共一百七十三,二林社番丁八十四,貓兒干社番丁九十四,阿束社番丁一百零七,大武郡社番丁九十七,感恩社番丁四十六,遷善社番丁五十五,半線社併附柴坑仔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四,貓霧拺社番丁四十五,大肚社併附水里社番丁共一百一十八,南社番丁二百零二,水沙連社併附決里社、毛卒社、射仔社、大基貓丹社、木叩社、木武郡社、子黑社、佛仔希社、倒咯社、戀戀社、田仔社、貓難社、田頭社、恩順社、挽蘭社、蛤里難社、外挽蘭社、外貓裏眉社、內貓裏眉社、平了萬社、斗截社、致霧社、哆囉郎社、福骨社番丁共六百八十八)。又諸羅縣撥歸生番歸化岸里等番社大小共五社,輸納鹿皮價銀一十二兩。

雍正四年,新收生番歸化巴荖遠等四社,輸納鹿皮價銀七兩二錢。雍正十二年,新收生番歸化沙里興等一社,輸納鹿皮價銀二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實徵生番歸化番社大小共九社,折納鹿皮價銀一十七兩九錢二分。

乾隆元年,減徵鹿皮價銀一十三兩六錢;實在生番歸化大小番社共九社,定以年輸鹿皮一十八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銀四兩三錢二分(岸里社併附掃拺社、烏牛欄社、阿里史社、樸仔籬等社共輸鹿皮一十張價銀二兩四錢,巴荖遠社併附獅頭、獅尾等社共輸鹿皮六張價銀一兩四錢四分,沙里興社輸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

淡水廳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人丁一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兩二錢。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額徵銀一千二百五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

乾隆二年,社餉改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實徵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共番丁一千三百二十五(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二百六十五兩(內蓬山社併附大甲東、宛里、南日、貓盂、德化、房里、雙寮、吞霄等社番丁共三百五十,後壠社併附新港仔、貓裏、嘉志閣、中港等社番丁共三百零七,竹塹社番丁八十九,淡水社併附南嵌、龜崙、南北投、大浪泵、擺接、霄里、坑仔、武勞灣、雞柔山、雞籠、金包里等社番丁共五百七十九。蛤仔難社併附哆囉滿社原徵餉銀三十兩,該社淡水通事於四、五月間南風盛發,率各社番買置貨物舟載往社內貿易,年認輸餉銀三十兩。今奉文減免徵丁)。又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生番歸化麻箸舊社折納鹿皮價銀三兩六錢八分。

乾隆二年,減徵鹿皮價銀二兩七錢二分,實徵生番歸化番社定以年輸鹿皮四張(每張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九錢六分(內麻箸社輸納鹿皮二張變價銀四錢八分,舊社輸納鹿皮二張價銀四錢八分)。新收生番歸化各番社,輸納鹿、獐皮各一張變價銀四錢八分。

澎湖廳

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人丁六百七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八錢七分二釐。

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鹽課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四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諸羅、彰化、淡水、澎湖均無鹽埕)。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二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埕有二:其一在洲南場、一在洲北場。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三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埕有二:其一在瀨北場、一在瀨南場。

附考

台地自入版圖之後,鹽皆歸於民曬民賣。其鹽埕餉銀,由台、鳳兩邑分徵批解。緣民曬民賣,價每不平;雍正四年四月內,歸府管理。其鹽場分設四處:洲南、洲北二場,坐落台邑武定里;瀨南一場,坐落鳳邑大竹橋莊;瀨北一場,原坐落鳳邑新昌里,今割歸台邑管轄。四場曬丁計三百三十五名;洲南場設巡丁八名、洲北場設巡丁十名、瀨南場設巡丁四名、瀨北場設巡丁六名,晝夜巡邏。每場設管事一人,派家丁一人,尋司稽查,以防透漏。夏、秋恆多雨水,鹽埕泥濘不能曬鹽;惟春、冬二季天氣晴爽,方可收曬。四場鹽埕,共二千七百四十四格。每埕所出之鹽,盡數用制斛盤量收倉,每月照數給價曬丁收領。洲南、洲北、瀨北三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二分;瀨南一場所出之鹽粒碎色黑,遜於他場,每交鹽一石,給定價番廣銀一錢。計四場收入倉鹽,每年約九萬、十萬、十一萬石不等。府治內設鹽館一處,聽各縣販戶莊民赴館繳課領單。每鹽一石,定課價番廣銀三錢、腳費銀三分,執單赴場支鹽各處運賣。每年約銷八、九萬石不等。所賣鹽銀,除每月支發鹽本及各場、館辦事人役工食外,餘悉存貯府庫,按月造冊申報(「臺灣志略」)。

台、鳳兩邑,原額徵鹽埕餉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零,歲支公費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八分,如數歸款,俱實折紋庫,同餘銀候文劃兌兵餉。至各縣販戶莊民運賣鹽斤,水載以船、陸載以車,視路程遠近以定價值。既絕私煎、私販之弊,復無忽低、忽昂之患;裕課便民,誠胥善焉(同上)。

各省鹽或煎、或曬,台地止於海岸曬鹽。南社冬日海岸水浸,浮沙凝而為鹽;掃取食之,不須煎曬。所產不多,漬物易壞。崇爻山有咸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赤嵌筆談」)。

·水餉

臺灣府

採捕並渡船:共徵銀一千三百五十三兩二錢八分五釐零(舊額:七百七十六只,計載樑頭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兩一錢一分。雍正六年,報升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雍正七年,報升樑頭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尖艚並杉板船:共四百九十九隻,共徵銀二百二十三兩零二分(尖艚三十二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並尖艚四百六十七隻,每只徵銀四錢二分)。

港潭:二十四所(每所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五釐二毫。

塭:六口(每口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一十六兩五錢。

罟、罾、■〈罒上令下〉、縺、蠔、■〈糸袞〉等項:共一百二十九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徵銀六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雍正六年,續報罟、繒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小罾共五張(每張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乾隆五年,續報新陞大網二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七兩。乾隆八年,新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

網、箔、滬等項:共一百三十八張、口半(每張、口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四分。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徵銀三千八百八十七兩九錢五分三釐八毫。

臺灣縣

採捕小船:二百八十九隻,計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雍正七年,報陞樑頭餉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舊有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兩一錢;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杉板頭船九十七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於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港潭:六所,共徵銀四百二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舊有大鯤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撥歸鳳山縣管轄)。

風櫃門塭一口,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喜樹仔小塭一口,徵銀一兩(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鹽埕小塭一口,徵銀五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雍正十三年,報陞風櫃門塭餉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小罾九張(每張徵銀二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管轄)。

■〈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舊有澎湖大網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三百一十四兩二錢零五釐。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載樑頭五千零三十八擔,共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釐。雍正六年,報陞樑頭銀一十四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港潭:四所(竹滬、打鼓、蟯港、萬丹),共徵銀二百一十兩九錢七分四釐零。(舊尚有港塭一所,徵銀七兩零五分六釐;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石螺潭一口,徵銀一十二兩。鯤身港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舊有喜樹仔鹽埕塭二口,徵銀一兩五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

罟:一十一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舊有小繒九張,徵銀一十九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又,罟罾尾溢陞科銀三錢三分三釐六毫(雍正六年續報)。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一十一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六十四兩六錢八分。

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箔: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零五分),共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二百八十七兩七錢九分三釐。

諸羅縣

採捕大小魚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載樑頭二千九百四十三擔七十五斤(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二百二十六兩六錢六分九釐。

魚塭:二隻,共徵銀一百兩。

新港並目加溜灣一所,徵銀二十七兩一錢六分五釐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徵銀九十七兩三錢七分二釐八毫。茄藤頭港一所,徵銀一百六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南鯤身港一所,徵銀三十五兩二錢八分。猴樹並礁巴嶼潭、蠔嗌港、笨港一所,徵銀二十二兩二錢九分六釐四毫(舊有海豐等四港,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縺:五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罟: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糸袞〉: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以上通共徵銀七百八十兩零七釐八毫。

彰化縣

小■〈舟古〉船:二隻,共徵銀二兩三錢一分。

舊額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海豐港一所,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鹿仔港一所,徵銀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八釐;三林港一所,徵銀一兩;港仔尾一所,徵銀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陞港三所,共徵銀五兩八錢(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番仔橋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大突溝港一所,徵銀一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

罟:一張,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舊有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七年,撥歸淡水廳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杉板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徵銀五十六兩;七年,報陞大網四張,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八年,報升一張,徵銀三兩五錢)。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徵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小箔網:一張,徵銀六錢三分。

大滬:三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徵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陞六張,徵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陞八張,徵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升一張,徵銀八錢四分;五年,報升五張,徵銀四兩二錢)。

以上通共徵銀四百四十兩零八錢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魚,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勢霸佔,立為獨行,每年得規禮一千二百兩。及許良彬到任後,遂將此項奏請歸公,以為提督衙門公事之用;每年交納,率以為常。行家任意苛求,漁人多受剝削,頗為沿海窮民之苦累。著總督郝玉鱗宣朕諭旨,永行禁革。其現在捕魚船隻,飭令該地方官照例編號,稽查辦理。此項陋規既經裁除,若水師提督衙門有公用必不可少之處,著郝玉麟將他項銀兩酌撥數百金補之』。

捕魚處所,有蠔、潭、港、塭之分。蠔者,指海坪產蠔之處而言;駕小船用鐵鈀於水底取之。潭者,平埔開窩,積水甚深,魚蝦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處。塭者,就海坪築岸納水蓄魚而名(「臺灣志略」)。

捕魚器具,有罟、罾、縺、藏、■〈罒上令下〉、箔之目。網有大小,而用法各別。每罟一張,駕船二隻先放海底,後用四、五十人兩頭牽挽,圍攏海邊,得魚最多。罾有車罾、舉罾、搖罾等屬:車罾永掛海坪,岸搭高寮;下罾時,漁人在寮上將罾索用車牽起,有魚則捕之。舉罾止用一人,於港、潭、沿海皆可採捕。搖罾必需五、六人駕龍艚船,帶小穵仔船,捕魚外海。縺於冬、春二時,在外海捕塗魠等大魚用之。藏則專於隆冬以捕烏魚,故又名「討烏」。■〈罒上令下〉者,網上有盪,能浮水面;下繫網袋無數,每袋各掛鉛墜沉入水底。魚入袋中,輒蔽不能出。大■〈罒上令下〉置諸外海,小■〈罒上令下〉置諸內港。箔者,乘潮將滿,插在海坪,雜羅水族;水汐則取之,無一遺者(同上)。

澎湖有大網,口闊尾尖,即北地之畬也。每口用大杉木二枝堅豎港口長流之所,名曰網桁。以網掛於桁上,凡有魚蝦之屬盡藏其中;潮退舉起,解網尾出之(同上)。

滬用石塊圍築海坪之中,水滿,魚藏其內;水汐,則捕之(同上)。

烏魚旗罟者,結網長百餘丈、廣丈餘;駕船載出,常數十人,曰牽罟(「赤嵌筆談」)。

罾者,樹大竹棚於水涯,高二丈許,曰水棚;置罾以漁。縺小於罟,■〈罒上令下〉又小於縺;網長可數十丈,廣五、六尺,曰牽縺、曰牽■〈罒上令下〉(同上)。

蠔,蠣房也;即以為取之之名。用竹二,長丈餘,各貫鐵於末如剪刀;於海水淺處鉤致蠣房(同上)。

■〈糸袞〉,垂餌以鉤魚也。大繩長數十丈,繫一頭於岸,浮舟出海;每尺許拴數鉤,大小不一,繩盡則返棹而收,曰放■〈糸袞〉(同上)。

烏魚於冬至前後盛出,由諸邑鹿子港先出,次及安平鎮大港,後至瑯嶠海腳,於石罅處放子,仍回北路。或云自黃河來。冬至前所捕之魚,名曰正頭烏;則肥。冬至後所捕之魚,名曰倒頭烏;則瘦。漁人有自廈門澎湖伺其來時,赴台採捕(同上)。

大小滬箔者,削竹片為之;繩縛如簾,高七、八尺,長數十丈。就海坪處所豎木杙,趁潮水未滿,縛箔於木杙上,留一箔門,約寬四、五尺;潮漲時,魚隨水入,以網截塞箔門,潮退魚不得出,採取之。滬者,於海坪潮漲所及處,周圍築土岸高一、二尺,留缺為門;兩旁豎木柱,挂小網柱上,截塞岸門。潮漲淹沒滬岸,魚蛤隨漲入滬;潮退,水由滬門出,魚蛤為網所阻。寬者為大滬,狹者為小滬(同上)。

鳳山雜餉,給烏魚旗九十四枝。旗用白布一幅,刊刷「烏魚旗」字樣,填寫漁戶姓名,縣印鈐蓋;插於船頭,帶網採捕(同上)。

船制大小,咸資水利,名目各異。一曰澎仔船:平底單桅,今多雙桅者;可裝穀四、五百石至七、八百石。一曰杉板頭船:亦有插雙桅者;可裝三、四百石至六七百石。一曰一封書船:雙桅,■〈木盛〉蓋平鋪,前後無艙;可裝二、三百石。一曰頭尾密船:單桅,無艙,中有拱篷;可裝百餘石至二百石。皆往來南北各港貿易所乘。一曰大■〈舟古〉仔船:單桅、拱篷,即大鎮渡船(從府治渡往安平為大鎮渡);可裝百餘石,亦或駕駛內港撥載。一曰小■〈舟古〉仔船:在嵌腳渡人、載貨登岸。一曰漁船:即龍艚船;亦鎮渡船之類。一曰穵仔船:每船止容三人;往各港採捕。一曰當家船(俗訛為蛋家船):漁人眷屬悉住其中,無登岸結廬者;蓋浮家也。皆往來各港採捕並鹿耳門、安平鎮生理(「臺灣志略」)。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魚之人。俱沿山海蓋草為寮,時去時來,時多時少。雖為賦稅所從出,實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筆談」)。

·陸餉

臺灣府

街市瓦、草店厝:共五千三百五十間(每間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五釐零。

牛磨:五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八十兩。雍正八年,報陞牛磨月餉五十七兩二錢零四釐。

蔗車:三百四十九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千九百五十七兩二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徵銀五兩六錢;九年,豁免蔗車一張八分零,減徵銀一十兩一錢零。實徵蔗車三百四十六張,共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五錢零。

番檨檳榔:共四十四宅(每宅徵銀不等),共徵銀一百三十六兩。

瓦窖: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三所,共徵銀三兩。

新升當稅:銀五十兩。

以上通共徵銀三千九百四十六兩八錢九分九釐。

臺灣縣

街市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釐零。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本縣管轄土墼埕瓦厝五十二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七釐零;又草厝七十二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一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又安平鎮瓦厝一百六十六間(每間徵銀一錢六分九釐三絲三忽),共徵銀二十八兩零五分九釐零;又草厝二十九間(每間徵銀八分四釐五毫一絲六忽),共徵銀二兩四錢五分零。

牛磨:餉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零四釐(牛磨舊額二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雍正八年,報陞牛磨盈溢銀五十七兩二錢零四釐)。

蔗車:四十九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原額四十五張,共徵銀二百五十二兩。雍正八年,報陞蔗車三張半,徵銀一十九兩六錢;雍正九年,鳳山縣撥歸蔗車二張半,徵銀一十四兩。又撥歸鳳山縣蔗車一張,減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二年,豁免蔗車一張,減徵銀五兩六錢)。

番檨:〔一十九〕宅,徵稅銀七十兩(雍正七年報陞)。

當稅:銀五十兩(乾隆四年,報陞五兩;五年,報陞一十兩;六年,報陞五兩;八年,報陞一十兩;十年,報陞二十兩)。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十五兩七錢九分七釐。

鳳山縣

蔗車:八十四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四百七十三兩二錢(原額蔗車九張,徵銀五十兩零四錢。康熙三十二年,新陞二十張,徵銀一百一十二兩;雍正六年,新徵二十九張半,徵銀一百六十五兩二錢;七年,新陞六張半,徵銀三十六兩四錢;八年,新陞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一張,徵銀五兩六錢;十三年,新陞六張,徵銀三十三兩六錢;乾隆三年,新陞八張,徵銀四十四兩八錢;八年,新陞六張半,徵銀三十六兩四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二張半,減徵銀一十四兩;乾隆九年,豁免半張,減征銀二兩八錢)。

番檨:一宅,徵稅銀六兩。

以上通共徵銀四百七十九兩二錢。

諸羅縣

笨港市厝:五百九十九間(每間徵銀不等),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蔗車:一百五十四張六分九釐零(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百六十六兩三錢零(舊額蔗車二十五張,徵銀一百四十兩。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四張,減徵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新陞一百三十五張,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乾隆九年,豁免一張三分零,減徵銀七兩二錢零)。

檳榔:二十四宅,共徵銀六十兩。

瓦■〈石屚〉窰: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二所,共徵銀三兩。

舊有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

以上通共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二兩三錢。

彰化縣

蔗車:五十七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三百二十二兩(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四張,徵銀二十二兩四錢;新陞二十八張半,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乾隆七年,新陞九張半,徵銀五十三兩二錢;九年,新陞一十五張半,徵銀八十六兩八錢)。

牛磨:一十九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零六兩四錢(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一首,徵銀五兩六錢;新陞一十八首,徵銀一百兩零八錢)。

以上通共徵銀四百二十八兩四錢。

淡水廳

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陞)。

廍餉:一張,徵銀五兩六錢(乾隆九年新陞)。

以上通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附考

台邑額載厝餉、磨餉二項,俱始於偽鄭。志載:瓦厝、草厝共徵銀一千二百四兩零。數十年來,有片瓦寸草俱無、子姓零落及孤寡不能自存者,亦必按冊拘追;而大井頭一帶行店碁布,終歲不出分文。雍正元年五月,所司查驗府治房店,將破壞瓦厝、草厝悉為開除。凡得大瓦厝七千零七十四間、小瓦厝一千七百零三間;小者每間折半科算,共七千九百二十五間半。額餉勻攤,每間一錢五分一釐九毫有奇。每戶給以餉單;如倒壞無存者,許執單繳驗註銷,另查新屋頂補。磨三十首,共額徵銀一百六十八兩;除磨壞人亡者無從追比,現徵十九首,官年賠解十一首。即十九首內,實在開市者不及十首,餘皆牛磨倒壞。按冊問賦,與厝餉等。而近年新開磨戶,悉投營弁;以開則完銀,不開即止。今各戶給以照單,按月照數勻徵,將前項變為活餉,可以足額(「赤嵌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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