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明 菩萨沙弥古吴 智旭 注
菩萨比丘温陵 道昉 订
○第三十八乖世尊卑次第戒。
若佛子。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在后坐。不问老少比丘。比丘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而菩萨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轻垢罪。
如法有二种。一通论七众。二别论戒次。坐有二时。一诵戒时。二平时。皆不得紊乱也。不问老少亦二义。一即通论七众义。二即别论戒次义。一通论者。谓百腊比丘尼。不得于初夏比丘前坐。设比丘尼受菩萨戒亦经百腊。犹故不得于初夏小乘比丘前坐。况是菩萨比丘。以比丘是上众故。式叉摩那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已经百腊。总不得于大小乘比丘比丘尼前坐。以未是僧数故。沙弥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已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弥尼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亦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沙弥前坐。优婆塞虽生年百岁。受菩萨戒亦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驱乌沙弥尼前而坐。况复沙弥及比丘等。故善生经云。优婆塞若在比丘沙弥前行。得失意罪。当知彼约行。结。坐亦有罪。此约坐结。行亦有罪也。二别论者。如比丘比丘尼众。皆须兼论大小二种戒次。在大则大。在小则小。万万不得以大夺小。故文殊应阇王之请。尚须固逊迦叶。然后暂居其先。则平时之不乱戒次明矣。其余五众。惟各自论菩萨戒次。不论生年。斯易可知。言比丘比丘尼贵人等者。谓先叙七众尊卑定分。后乃各就其类。自叙戒次也。比丘叙戒次竟。然后尼叙戒次。不言余三众者。省文耳。贵人。即通指国王王子等。对黄门奴婢贱人言之此等虽则同名在家二众。又须各以类分。盖天子虽受菩萨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又自为一类。乃至者。超略之辞。意显长者宰官婆罗门居士等。别为一类。以此辈人。就世法中。或叙爵叙齿叙德。原无定局。故今惟当叙戒。然西域复有国王师事婆罗门者。又当别论。今则通约未出家人。固不得紊乱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国王子。与彼国之王。相为师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与婆罗门长者居士等相为师友。皆当别论耳。黄门奴婢。又必自为一类。不得混在贵人类中。盖黄门于出家法。属重难摄。断不得入比丘沙弥之列。奴婢属轻遮摄。若主人与姓。得受比丘沙弥等戒。即入比丘沙弥位中。便在国王前坐。今则虽受菩萨大戒。仍未脱于奴婢。故须别为一类。不得紊乱主仆贵贱之名分也。一一者。正结指通别二种。皆须如法。及二种时。皆须次第坐也。问君臣父子主㒒。既同受菩萨戒。犹须各为一类。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后受具。便为下座。子先受具。父后受具。便为下座。仆先受具。主后受具。亦便为下座耶。答。比丘戒法。现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摄故。君若不听。则臣不得出家。父母不听。则子不得出家。主人不听。则奴不得出家。既君父主人。听许出家。一出家时。便永舍臣子奴婢名位。故君父主人。后设受具。即以彼为上座。若君父主人在家。亦即以彼为尊者福田。所所以五天竺国。出家人法。设见君主人。均称檀越而君父主人。见彼既出家之臣子奴婢。必皆头面顶礼。彼出家者。必直受之。万无答拜之仪。此不但佛世为然。唐时玄奘义净等师。亲至西干。目睹其事。故父母反拜。的的无可疑怪。而莲池和尚以答拜释之。不过一时解谤之权巧。非确论也。若夫菩萨戒法。通于世出世间。不坏俗谛。故虽受菩萨戒。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仆。亦复如是。若欲乱其名位。而统叙戒次。则世法不成安立矣。问。若一出家时。永舍臣子奴婢名位。岂非无君无父。正被儒者所讥。答。但舍虚名。不舍恩义。故律制比丘。应尽心尽力孝养父母。若不孝养。则得重罪。乃至佛母涅槃。佛尚亲手举柩。又比丘身处山林。故无事君之礼。倘受王供养。与王亲善。亦须随事纳忠。此即不废世间忠孝。而况如法修行。弘通至教。令天龙欢喜。护国护民。令过现父母。同离苦海。此更成就出世忠孝。然则大忠大孝。孰过出家。有此大义。必不容更论小小虚名虚位矣。问。菩萨戒法。不坏俗谛。此理诚然。如前所云在大则大。在小则小。亦可例云在真则真。在俗则俗。今出家人。既受菩萨戒法。则见君父主人。亦可还同俗法否。答。前云在大则大。在小则小者。以大小虽殊。总称比丘故也。今欲例云在俗则俗者。汝不复为菩萨比丘沙弥。竟为菩萨优婆塞耶。若汝实为菩萨优婆塞者。便不复入沙弥比丘之数。云何又得遍同大小二众叙戒次耶。若欲以优婆塞身。杂入沙弥比丘之列。则大坏出世之相。既菩萨戒不坏世相。岂可反坏出世相耶。不知世出世相。皆名俗谛建立。皆不可坏。故出家菩萨。仍行出家仪则。在家菩萨。乃顺在家仪则。此即名为通于世出世间。谓之在真则真。在俗则俗。亦皆得矣。问。菩萨大戒。受之尽于未来。申之极于佛果。可谓至尊至胜。至妙至大。何故受此戒者。尚不许乱世间名位。而出家戒法。受之不过尽寿。申之不过罗汉。反可安受君父主人之礼拜耶。答。论广大。则莫若菩萨戒法。论尊重。则莫若出家律仪。盖是圣贤幢相。出世芳标。僧轮所系。佛法所关。不但堪受君父主人礼敬。亦已堪受四王帝释之礼。亦已堪受梵王之礼。亦已堪受大千界主摩醯首罗之礼。又不但比丘比丘尼也。虽沙弥等。亦可受君父主人礼敬。以君父等虽受五戒。及菩萨戒。犹故居家。未断正淫。不若沙弥全断淫欲。永离生死苦因故。以君父等虽于年三月六。受八戒斋。不如沙弥尽寿不非时食。永离生死增上缘故。以君父等虽受五戒。及菩萨戒。犹得着香华鬘。香油涂身。歌舞倡伎。作及观听。坐高广床。惟于斋日。暂尔戒之。不如沙弥皆永舍故。以君父等虽受五戒。及菩萨戒。并于年三月六。受八戒斋。犹得畜金银宝物。如法营利。仰事俯育。不如沙弥依僧而住。离妨道法。威仪正命。皆悉极清净故。故但令如法出家持戒。虽受君主父母天龙鬼神礼敬。诚无过咎。且令君父等增长福聚。功更难思。倘无出家实德。纵反礼君父天神。亦何救于破戒之罪。但坏乱佛法威仪。增其过谬耳。嗟嗟。末世出家。有名无义。若僧若俗。皆悉纽于见闻。安于陋习。为说正法。谁当信者。聊述旧章。令人稍知出世遗轨也。又此出世轨式。即是菩萨戒中所出。亦皆摄入菩萨戒中。故菩萨戒得称广大。兼具尊重之义。若欲废此七众定位。则既无尊重之仪。亦失广大之义矣。问。出家戒法。既尔尊重。何故法华经中。常不轻比丘通礼四众。授记作佛。答。此是圆解初开。庆而且愍。观彼时机。应以大乘缘种而强毒之。故作此破格行门。非是通途轨式也。倘实可通行。则世尊昔时既繇此得净六根。便当以此法教示四众。岂有吝惜之心。而大小律门。并制僧不拜俗。当知大有所关。且小律仅云不应反礼白衣。语犹平易。至于大乘经律。则云菩萨坐时。见王长者起者。得罪。若先加趺。见王长者跪者。得罪。若先衣不整。见王长者检容整服者。得罪。若王长者说恶语时。随意称赞者。得罪。观其辞峻旨严。比小律而更甚。倘亦悬见末世之中。白衣习气曰傲。缁门体态曰卑。故设此厉禁。希挽回其万一乎。然则在家菩萨。好心受佛戒者。必应尊敬出家大小乘众。纵令破戒无戒之俦。亦不可慢。须如象王之于猎者。罗刹之于罪人。方名敬佛敬戒。而出家菩萨。必应善学善行大小律仪。以膺人天礼敬。庶几不辱僧体。堪为福田。固不得徒事谦恭。尤不得但恃堂堂僧相。空腹高心。增长我慢。滥叨贤圣之标。正恐人身未可长保。袈裟一失。厥苦方深。幸相与痛勉之。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非次。谓通别二种。二非次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同犯。随一一坐结罪。
七众同 大小共。
开遮者。如文殊迦叶应阇王请。又下座或沙弥等说法。则登法座。
果报者。不敬戒律。远离正法。依戒相敬。出生胜益。如往昔雏猴及象因缘。具载经律。
理解者。十乘观法不次第现前。名乖法次。
忏悔者。事乖。作法。理乖。无生。
修证者。善持大小毗尼。知事中次第。善修四教观慧。知理中次第。
性恶者。生佛平等。有何次第。故文殊为然灯佛师。仍侍释迦。一心一切心。一观一切观。复何次第。故佛顶云。圣性无不通。顺逆皆方便。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若佛子。常应教化一切众生。建立僧坊山林园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禅处所。一切行道处。皆应立之。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讲说大乘经律。若疾病。国难。贼难。父母兄弟和尚阿阇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讲说大乘经律。一切斋会求愿。行来治生。大火所烧。大水所漂。黑风所吹船舫。江湖大海罗刹之难。亦读诵讲说此经律。乃至一切罪报。三恶八难七逆。杻械枷锁。系缚其身。多淫。多瞋。多愚痴。多疾病。皆应讲此经律。而新学菩萨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建立僧坊等。制令修福。讲说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遮业。随力应修。遇缘当为而不为。一一结罪。除力不及者无犯。此即戒本经所谓住少利少作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声闻夏安居时。应修房舍。余时不制。大士一切时中。应修福业。
开遮者。或常修禅诵等一切胜业。无暇他营。
果报者。不修则失二种庄严。修则菩提资粮。任运增长。
理解者。不知性具缘因。名不修福。不知性具了因。名不修慧。
忏悔者。修即是悔。
修证者。行不退人。满足事修。念不退人。满足理修。
性恶者。无福慧法可修。无人修于福慧。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梵坛品当广明。
此总结第四段九戒也。
○第四十拣择受戒戒。
若佛子。与人受戒时。不得拣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应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皆染使青黄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卧具。尽以坏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国土中国人所著衣服。比丘皆应与其俗服有异。若欲受戒时。师应问言。汝现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萨法师。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轮僧。杀圣人。若具七逆。即现身不得戒。余一切人尽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国王礼拜。不向父母礼拜。六亲不敬。鬼神不礼。但解法师语。有百里千里来求法者。而菩萨法师以恶心瞋心。而不即与授一切众生戒者。犯轻垢罪。
不得拣择者。不应拣于品类。谓国王乃至鬼神。尽有佛性。尽可随类行菩萨道。故尽得受戒也。而亦有二事应拣。一是形仪。二是业障。应教身所著袈裟等者。教令拣形仪也。梵语袈裟。此云染衣。亦云坏色。亦云卧具。乃出家衣服之都名。青黄赤黑紫色者。律制三种坏色。谓青。黑。木兰。今制五种。按弥沙塞部。若青色衣。以黑木兰点作净。黑衣。点以青及木兰。木兰衣。点以青黑。是名坏色。今亦应尔。比丘皆应与俗服有异者。正明比丘及比丘尼。体是僧宝。故特为制三种田衣。永异凡俗。其式叉摩那等五众。惟须坏色。不得滥同比丘也。应问现身不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拣业障也。七逆业成。定堕无间。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复可知。亦复不为戒障。故但问现身也。父者。此身是其遗体。若义父等非逆。母者。此身从彼而生。若嫡庶等非逆。和尚者。比丘有二种。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丘尼有三种。一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具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丘为之。式叉摩那有二种。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弥沙弥尼皆一种。即授与十戒者也。阿阇梨者。比丘有五种。一十戒阇梨。二受具时教授阇梨。三受具时羯磨阇梨。四依止阇梨。乃至与依止仅一夜。五教读阇梨。乃至从受一四句偈。或说其义。比丘尼有七种。加受具时比丘僧中羯磨阇梨。及六法阇梨尼。式叉摩那有三种。一十戒阇梨。二六法阇梨。三教读阇梨。沙弥沙弥尼各二种。一十戒。二教读。优婆塞优婆夷各三种。一受五戒阇梨。二受八关戒斋阇梨。三教读阇梨。又若并取受菩萨戒阇梨。则七众各加一种。破羯磨僧者。极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丘。四人四人。各自为党。于一大界之中。则说戒。别作种种羯磨。破转法轮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称佛。诱彼四比丘别从其教。余四比丘守正不从。分作二部。不论界内界外。但令非法说法如提婆达多等。名破法轮。圣人者小乘四果。大乘发趣以上也。夫不拜父母国王。不敬六亲鬼神。而但解法师之语。则其待法师者何重。百里千里而来。则其求法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负当机不太甚乎。恶心瞋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一切众生戒者。明此大戒。本是一切众生所应同受。不似比丘及沙弥戒。须择品类授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受戒器。谓非七逆。又形仪如法。二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拣择心。谓或恶其下贱。瞋其贫乏等。正是业主。四令不得受。随所拒人结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萨戒羯磨文云。若诸菩萨。欲授菩萨戒时。先应为说菩萨法藏。摩怛理迦菩萨学处及犯处相。令其听受。以慧观察自所意乐。堪能思择受菩萨戒。非惟他劝。非为胜他当知是名坚固菩萨。堪受菩萨净戒律仪。又云。无净信者。不应从受。谓于如是所受净戒。初无信解。不能趣人。不善思惟。有悭贪者。悭贪蔽者。有大欲者。无喜足者。不应从受。毁净戒者。于诸学处无恭敬者。于戒律仪有慢缓者。不应从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于他违犯不堪耐者。不应从受。有懒惰者。有懈怠者。多分耽着。日夜睡眠。乐倚。乐卧。乐好合徒侣。乐嬉谈者。不应从受。心散乱者。下至不能𤚼牛乳顷善心一缘住修习者。不应从受。有闇昧者。愚痴类者。极劣心者。诽谤菩萨素怛罗藏及摩怛迦者。不应从受。解曰。此皆拣非法器也。岂可漫云无拣择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强令受戒。亦犯轻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无授戒事。未制。
大小不全共。小乘先许后拒则犯。不许无犯。大乘接化为本。不授即犯。
开遮者。如沙门道进。求昙无谶受菩萨戒。谶不许。且命悔过。七日七夜竟。诣谶求受。谶大怒。不答。进自念业障未消。复更竭诚礼忏。首尾三年。乃梦释迦文佛授以戒法。明日诣谶。欲说所梦。未至数步。谶即惊起。口唱善哉。已得戒矣。我当为汝作证。次第于佛像前。更说戒相。此则见机利益。先不为授。虽示大怒。非恶心瞋心也。
果报者。妄拣。则得吝法之罪。失于二利。善拣。则庄严眷属。光显法门。
观解者。不历三性遍修觉意三昧。是拣择义。
忏悔者。事择。作法。理择。一心无生。
修证者。别住以去无事拣。圆信以上无理拣。
性恶者。法法皆拣则全非。更无一法可受。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诫法师者。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二师。应问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便得灭。不同七遮。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习种性。长养性。性种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为供养故。是自欺诈。亦欺诈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教诫法师。即教授阿阇梨也。比丘戒法。于僧中受。故和尚及羯磨阇梨。皆须现在比丘为之。菩萨戒法。于十方诸佛菩萨前受。故现在法师。但得为教授阇梨。应教请二师者。谓请本尊佛为和尚。此土即是释迦。请补处大士为阿阇梨。此时即是弥勒。是名为二师也。文中以和尚阿阇梨二师为句。应问言者。即是教诫师应问。此谓未请二师之前。先应问其遮难。知无七遮。方教请二师耳。故菩萨善戒经云。十方诸佛菩萨大德听。今某甲三说时已从十方诸佛及菩萨僧得菩萨戒。说者我是。受者某是。我为某甲证人。大师者。谓十方无量诸佛菩萨僧是。小师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萨戒。既以本佛为和尚。补处为阇梨。亦即以十方佛为同坛尊证。十方菩萨为同学善友。今不言请尊证同学者。亦如比丘受戒。但请二师也。他经亦有备请五位圣师者。随机广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谓曾受此菩萨大戒而毁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弥及五戒等而破于本根。故须得见好相。若本未受戒时。作杀盗等业。止有世间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须问。惟七逆须问耳。现身亦不得戒者。谓不许重受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者。谓作来生受戒胜因。对首忏悔者。谓对清净大小乘众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所谓作法忏也。若轻若重是非之相者。轻则易忏。重则难忏。是犯须忏。非犯则不须忏。倘轻罪说重。重罪说轻。犯谓非犯。非犯谓犯。不能使人决疑出罪也。第一义谛者。即是戒之体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极果。习种性。长养性者。谓研习空观。渐次增长。即十发趣心。性种性。不可坏性者。谓分别假性。俗谛建立。故不可坏。即十长养心。道种性者。谓中道能通。即十金刚心。正法性者。谓证入圣位。即十地及等妙二觉。多少观行出入者。谓发趣则从假入空。长养则出空入假。金刚则回二边入中道。十地则从凡入圣。又习种性则空观尚少。长养性则空观乃多。性种性则假观尚少。不可坏性则假。观乃多。道种性则中观尚少。正法性则中观乃多。又三观次第修习则少。若一心中修习则多也。十禅支者。即四禅所用喜乐等十支也。不解轻重是非。则昧于戒相。不解第一义谛。则昧于戒理。不解习种性等。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昧戒相。则不能决疑出罪。昧戒理。则不能启迪真信真解。昧道定差别。则不能令人修证趣入。可谓一盲引众盲矣。
此是遮业。而深坏法化。二缘成罪。一是为利心。二摄受徒竟。戒本经云。为贪奉事。畜养眷属。是染污犯。亦此兼制。前之无解作师。过在好名。今则正在好利。名利皆生死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结云自欺欺他而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无授戒事。但令为利摄受徒众。亦犯。
大小俱制。小乘师德如前说。
惟遮不开。
果报者。破坏法门。剧于恶律仪罪。
理解者。二乘为真谛利。出假菩萨为俗谛利。别向为但中利。惟圆人了达法界。无利可为。
忏悔者。为事利。作法。为理利。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不为事利。别地圆住。不为理利。
性恶者。普利法界。正是独利自己。从名字为利。乃至究竟为利。
○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除国王。余一切不得说。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头无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罪。
说戒者。半月半月诵戒也。除国王者。佛法付嘱国王故也。虚生浪死。故名畜生。顽然罔觉。故如木石。背觉合尘。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业。预向人说。则后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说戒时。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缘成罪。一未受戒人。谓未受此菩萨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为说心。谓或为利养等。四前人得闻。从此时结罪。
七众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时中。不得向沙弥等说五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义。便成盗法重难故也。大乘惟半月诵戒时。须遣未受者出。余时不论。如前文云一切时中。皆应讲此经律。后文云见一切众生。应劝受三归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一切时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向未受具戒者说。而菩萨沙弥等。亦不得预知五篇名义。致成重难。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说则轻亵正法。不说则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为真戒。未悟圆宗。皆名恶人。应以余法。示教利喜。不应但赞一乘。反令众生没生苦。
忏悔者。事说。作法。理说。须于一心无生中。善达四悉因缘。
修证者。初果及别住。不犯事说。具知根智。不犯理说。
性恶者。如喜根强毒。不轻授记。即是向恶人说。
○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皆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谓出家菩萨。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养。堪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毁。便不得受一切供养。便为鬼及世人所贱。可见戒之不可毁犯如此。柰何起心。故欲毁之。虽尚未毁。先已从心结罪矣。
此是性遮二业。轻视戒律故。三缘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轻垢。又戒本经云。起五盖心不开觉者。是染污犯。亦此兼摄。
七众同犯。而出家人为世福田。其责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随所犯罪。更加一轻戒罪。大乘亦应例此。又大士执心。严于声闻也。若本无故毁心者。但随事结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责心。大亦应忏。
惟遮不开。
果报者。任其故起。则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轻戒罪。若能开觉。则戒根坚固。定慧可克。
观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忏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无生。
修证者。位不退人。无犯事心。念不退人。无犯理心。
性恶者。谤诸佛。毁于法。不入众数。为与众魔共一手作诸劳侣。
○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刺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香囊。盛经律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供养有五事。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香华杂宝供养。剥皮为纸等。举重况轻。
此是遮业。无敬法心。故得罪也。
七众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诵持毗尼。结罪。大乘应修五事。又不供养三宝亦犯罪。戒本经云。于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庙。若法。若经卷。若菩萨修多罗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萨众。若不少多供养。乃至一礼。乃至不以一偈赞叹三宝功德。乃至不能一念净心。若不恭敬。懒惰懈怠。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不犯者。入净心地菩萨。如得不坏净比丘。常法供养一切三宝。善生经云。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三宝。先自受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残食施于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慢法。则远离正法。失智慧种。敬法。则生生处处。常遇妙法。
观解者。一念不与真净大法相应。名不供养。
忏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无生。
修证者。初果及净心地人。无事慢。念不退人。无理慢。
性恶者。自心即法即三宝。不应以心更供于心。
○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初众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尽应受三归十戒。若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菩萨入一切处山林川野。皆使一切众生发菩提心。是菩萨若不发教化众生心者。犯轻垢罪。
大悲心者。知一切众生及三世诸佛。与我身心。无二无别。欲拔其性德之苦。而与以性德之乐也。心念口言者。了达同体法性之力。冀令感通开悟也。此是遮业。乖于弘誓故制。四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三无教化心。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随事结过。然大士化度众生。不出四摄。一者布施。即财法无畏三种。如悭瞋杀盗等戒所制。二者爱语。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者同事。戒本经中别制。此经亦属此戒所摄。戒本经云。以慊恨心不随他者。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彼欲为不如法事若病。苦无力。若护僧制。若彼虽如法。能令多人起非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解曰。此即利益摄也。又云。见众生所作。不与同事。所谓思量诸事。若行路。若如法兴利。若田业。若牧牛。若和诤。若吉会。若福业。不与同者。瞋恨心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彼自能办。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非义。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先许他。若彼有怨。若自修善业不欲暂废。若性闇钝。若护多人意。若护僧制。解曰。此即同事摄也。
七众同犯。
小乘无化他义。不制。
果报者。不化则失二利。化则二利增长。
观解者。一心转教余心。名化众生。一念不与妙观相应。名为不化众生。
忏悔者。事不化。作法。理不化。无生。
修证者。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性恶者。三世诸佛一口吞尽。有何众生可度。
○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
若佛子。常应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法师。比丘。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座。香华供养四众听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如事火婆罗门。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坐者。以上下言。不如法说。谓不顺说法仪式。非谓颠倒谬说也。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说法。若为名利。是染污罪。若忘误。非染污犯。又此且据坐言。若准律中。则人卧己坐。不得为说。人坐己立。人在座。己在非座。人在高坐。己在下坐。人在前行。己在后行。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人在道。己在非道。皆不得为说。又衣缠颈者。覆头者。裹头者。叉腰者。着革屣者。着木屐者。骑乘者。持杖者。持剑者。持矛者。持刀者。持盖者。皆不得为说。惟除为病人说法。一切不犯。
七众同犯。以沙弥等。亦许登高座故。以白衣说一句一偈义。亦应如法故。又善生经云。僧若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亦此兼制。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比丘为塔事僧事。诣王及地主时。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王虽听。比丘无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牵前。为说无罪。又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言。尊者为我说法。虽持刀杖。为说无罪。
果报者。不如法。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则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观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忏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无生。
修证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别地圆住。理常如法。
性恶者。依正刹尘。俱说俱听。更何高下。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法法。制我四部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妇。童男。童女也。不听出家行道。则断僧宝。不听造形像佛塔。则断佛宝。不听造经律。则断法宝。
此具性遮二业。障善法故。四缘成罪。一是三宝事。二三宝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随事结罪。
在家二众全犯。出家五众。无自在权势。设能随力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开遮者。如弥勒昔为国王。假设非法制限。以兴正法。
果报者。制限。则得断灭三宝大罪。不制。能招弘护三宝功德。
观解者。不于一切法中显出三宝体性。名非法制限。
忏悔者。事制限。须殷勤建立三宝。理制限。须善修一心三观。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制限。别地圆住。无理制限。
性恶者。不听于九界外。别别施设佛界。
○第四十八破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横与比丘比丘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师子身中虫。自食师子肉。非余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矛刺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经于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而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亦无孝顺之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国王百官。指已受佛戒者。虽是同法之人。得于彼前说菩萨戒。而不得于彼前。横作非法治罚也。弟子有过。但应如法治罚。不应作系缚事。如狱囚兵奴。以伤出家轨式。如念一子。喻爱之极。如事父母。喻敬之极。又念子即慈悲心。事亲即孝顺心也。
此具性遮二业。以毁辱法门故。五缘成罪。一是佛弟子。谓大小乘七众。不犯边罪。不舍戒者。二佛弟子想六句。二重四轻。虽非佛弟子。亦不应作系缚事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复摄入瞋损戒中。三有治罚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业主。四所对人。谓国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仅结轻。若向未受戒人治罚。自属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罚。随事结过。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若治罚佛之弟子。自属前戒兼制。厥罪弥甚。具如地藏十轮经中广诃。
大小乘俱制。
开遮者。恶浊世中。护持正法。比丘得藉王大臣力。兵杖自卫。如大涅槃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罚他人。
果报者。作则有破坏法门。损辱僧侣之罪。不作。则令众僧增益安乐。
理解者。不如说修行。即是破法因缘。又不知四悉檀因缘。即是破法因缘。
忏悔者。事破。作法。理破。须行解双进。
修证者。初果以上无事破。别地圆住无理破。
性恶者。破一切法无不遍。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
此总结第五段九戒也。别释四十八轻竟。
△三总结。
若佛子。是四十八轻戒。汝等受持。过去诸菩萨已诵。未来诸菩萨当诵。现在诸菩萨今诵。
此总结四十八轻戒也。第二列重轻戒相大科竟。
△三劝大众奉行五。初举所诵法。二嘱流通人。三明流通益。四重劝奉行。五时众欢喜。
今初。
诸佛子听。十重四十八轻戒。三世诸佛已诵当诵今诵。我今亦如是诵。
△二嘱流通人。
汝等一切大众若国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萨戒者。应受持读诵解说书写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众生。化化不绝。
前劝受中。备列淫男淫女。黄门鬼畜等。今但言信男信女者。正显既受得戒。皆名第一清净也。佛性常住戒卷者。此戒卷在世。则佛性因缘之义不灭。
△三明流通益。
得见千佛。为千佛授手。世世不堕恶道八难。常生人道天中。
略举三益。一见圣。二离苦。三得乐。义疏云。授手者。明秉戒人。与佛相邻次不远也。世世不堕。常生人天。所离所得。岂止于此。且举凡情所欣厌以之为劝耳。
△四重劝奉行。
我今在此树下。略开七佛法戒。汝等大众。当一心学波罗提木义。欢喜奉行。如无相天王品劝学中一一广明。
△五时众欢喜。
三千学士。时坐听者。闻佛自诵。心心顶戴。欢喜受持。
三千。谓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萨戒者。以上大科第二正示法门分竟。
△三流通益世分为二。初结示。二偈赞。
初中四。初遍结说心地品。二略举总十处说。三明所说之法。四明大众奉行。
今初。
尔时释迦牟尼佛。说上莲华台藏世界。卢舍那佛所说心地法门品中。十无尽戒法品竟。千百亿释迦亦如是说。
是中先结此释迦说竟。次结余释迦说竟也。
△二略举总十处说。
从摩醯首罗天王宫。至此道树下。十住处说法品。为一切菩萨。不可说大众。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亦如是。千百亿世界。莲华藏世界。微尘世界。
是中亦先结此释迦十处说法竟。次结余释迦十处说法竟也。微尘世界下。阙亦如是说四字。
△三明所说之法。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无量行愿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是一切佛。说无量一切法藏竟。
前五句为别。后一句为总。就五别中。又各具通别二义。心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属于心。别则指三十心。地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为地。别则指于十地。戒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为戒。别指十重众轻。无量行愿藏者。通亦收一切法。别指六度万行。十大愿王等。因果佛性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果。而因果不离佛性。故曰大乘因者。诸法实相。大乘果者。亦诸法实相。实相即佛性异名。今因亦佛性。果亦佛性。佛性常住。则因果亦皆常住。通则一切诸法。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别则如佛性本源品等。
△四明大众奉行。
千百亿世界中。一切众生受持。欢喜奉行。若广开心地相相。如佛华光王七行品中说。
相相者。心地无相。具一切相。重重无尽。总别难思。
△二偈赞三。初赞持法益。二序学法事。三发度生愿。
今初。
明人忍慧强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间
安获五种利 一者十方佛 悯念常守护
二者命终时 正见心欢喜 三者生生处
为诸菩萨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后世 性戒福慧满 此是诸佛子
明人者。能知如来秘密之藏。虽是肉眼。名为佛眼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谓有慧无忍。是名狂慧。有忍无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见佛性。权位菩萨慧多定少。虽见佛性而不了了。故须忍慧俱强。方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诸佛护念者。一切诸佛。皆从此法出。犹如佛母。故持之者。与佛气分交接。又不持此法。则断佛种性。能持此法。则续佛慧命。故诸佛常自悯念。守护持法人也。命终时正见欢喜者。已具佛眼。则假使铁轮顶上旋。定慧圆明终不失也。生生为菩萨友者。位同大觉。真是佛子。一切菩萨。皆我同学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戒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养万物。今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戒品既具。则一切功德聚。悉具足成就也。性戒福慧满者。达此性戒。则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全性起修。故福由慧满。全修显性。故慧由福满。又性戒即正因理体。当法身德。持性之戒。即缘因福善当解脱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当般若德。今后世满者。从观行满。乃至究竟满也。获此五利。真是佛子。当绍佛位。故云此是诸佛子。
△二序学法事又二。初观察法体。二护持戒相。
今初。
智者善思量 计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
灭寿取证者 亦非下种处 欲长菩提苗
光明照世间 应当静观察 诸法真实相
不生亦不灭 不常复不断 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庄严
菩萨所应作 应当次第学 于学于无学
勿生分别想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诃衍
一切戏论恶 悉从是处灭 诸佛萨婆若
悉由是处出
心地法门。十无尽戒。皆如理而证。称性而修。所谓中道了义无戏论法。凡夫著有。二乘证空。皆背真因。故非种子。应当静观察者。静是止之异名。察即观之审细。止观不二。方是真修。诸法真实相者。诸法。即十界十如权实之法。观相元妄。无可指陈。则幻惑非真。虚假不实。观性元真。本如来藏。则无相不相。名真实相。清净本然故不生。循业发现故不灭。又循业发现。故生即不生。清净本然。故灭亦不灭。不变随缘故不常。随缘不变故不断。理随于事故不一。事随于理故不异。迷无所从故不来。悟无所灭故不去。如是诸法。即是一心。如是一心。即三十心十地。及重轻诸戒之体性也。悟此体性。然后方便勤庄严之。一心是正因理性。静观是了因慧性。方便是缘因善性也。又观察及持戒。皆名方便庄严。观察即理方便。名为智慧庄严。持戒即事方便。名为功德庄严。又戒品具足。全繇深信于理。而心地增进。全繇精修于事。故曰繇戒净故慧净。繇慧净故戒净。如两手互洗。决无前后。又勤方便而不静观察。则有为有漏。无所庄严。静观察而不勤方便。则枯槁空寂。无能庄严。故须于一心中。方便庄严。此是菩萨所应作事。应当次第学之。勿谓此是学事。堕在第二门头。不知称性之修。学即无学于无学道中。而炽然习学。虽云次第。直如空中鸟迹。不同渐次法门。还与极圆极顿之理。毫无分别。故诫令勿生。分别想也。无作妙修。全同理性。名第一道。无学妙性。起于真修。名摩诃衍。摩诃衍。此翻大乘。谓运载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以是第一道。故能灭凡外二乘种种戏论。以是摩诃衍。故能出诸佛萨婆若果。萨婆若。此翻一切智智。乃一心三智。究竟极果之总名也。繇第一道。堪运摩诃衍乘。繇摩诃衍。堪到萨婆若地。繇萨婆若。妙合无戏论理。梵网心地。果彻因该。理趣至此极矣。
△二护持戒相。
是故诸佛子 宜发大勇猛 于诸佛净戒
护持如明珠 过去诸菩萨 已于是中学
未来者当学 现在者今学 此是佛行处
圣主所称叹
欲归一心实相。须修心地法门。欲修心地法门。须持诸佛净戒。故结劝护持戒相。以为入道进修之本也。护持如明珠者。发隐云。一洁净义。护持弗使染污。二圆满义。护持弗使残缺。三光明义。护持弗使昏暗。今更为之释成。洁净是解脱德。圆满是法身德。光明是般若德。然明净圆满。皆是珠之相德耳。于相德中。宛具三义。若复广为表彰。则明珠体是无上至宝。相乃圆满明净。用能雨物济贫。体为法身。相为般若。用为解脱。以配三聚妙戒。法喻泠然。是以三世诸菩萨所学。即是佛所行处。因果同符。安得不为圣主所称叹哉。圣主。即圣中之圣也。
△三发度生愿。
我已随顺说 福德无量聚 回以施众生
共向一切智 愿闻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
诸佛自诵此戒。我今亦诵。名之曰随。诸佛半月半月如法而说。我今亦如法说。名之曰顺。如此随顺而说。则福聚自然无量。而不以自私。故皆回施众生。又不令众生堕在二乘三有。故共向一切智。又愿闻是法者。一历耳根。永为道种。闻已能思。思已能修。悉成佛道。盖本繇发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诵此戒。仍回向菩提也。回施众生。即下化之心。名之为悲。向一切智。悉成佛道。即上求之心。名之为智。繇上求故方能下化。繇下化故方名上求。悲智双运。名菩提心。繇达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如心佛亦尔。故须上求。如佛众生然。故须下化。繇发此上求下化之心。故受得菩萨大戒。繇持此菩萨大戒。故能满悲智两轮。古人所谓发僧那于始心。终大悲以赴难。可谓从名字菩提。而直趋究竟菩提者矣。此偈赞共十四行。义疏之所不释。或云是诵戒既毕。结撮施愿之偈。今详文义。似虽单结戒法。亦可通结上品。以十重四十八轻戒。即能历心地位次之法。而三十心十地。即持戒人从因至果所历之位故也。亦如大佛顶经三渐次为能历。五十五位为所历。能所合称。即名六十圣位。今以能从所。则戒即心地。以所从能。则心地即戒。通结何疑。
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卷第七(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