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余杭沙门元照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二上(从正宗初讫残第七)。
题中,上三字是律题,标所宗故;次四字是戒本题,示所解故;疏之一字,正目今文。若约人以简,律及戒本,二并佛言;上加四分,则起于部主;含注及疏,乃始于南山。余如前卷。
【疏】终南太一山沙门释道宣撰。
【疏】就正宗,初约文分位,八段自别。
总举云自别者,以戒本八篇,前标后结,文无指滥,不假分故。
【疏】余七未解,且明初篇十门分别。前明戒犯,业必有因,故以四戒配其三毒。发虽由心,畅必在具,故次第二,起由身口。业成彼我,非说不晓,故次第三,自作教他。上明成业,未辨境缘,故次第四,犯分三趣。犯境内外,义须分别,故次第五,境约自他。前虽讫境,成其犯缘,未知心业交杂之相,故次第六,明心错误。心境乃彰,通局须显,故次第七,明业克漫。业成乃具,须知制兴,故次第八,明其教意。由致虽陈,前后未显,故次第九,明其颁位。上来两众,诸相乃分,下类业非,理须明识,故最后列成任运。
释初篇叙生起中,初句指后,且下显今。上二句总标。前下,正叙。文为十段。初段创起,文不因前;后九皆有,蹑前生后。就文寻之。初言戒犯者,谓于戒有犯,或可写倒。言有因者,业依惑起,故指毒为因。发下,叙第二。具即身口。准下,通分止归二业,互造则兼三业。今云身口,且就通标。业下,第三。事假他为,故云彼我;必涉言教,故云非说等。上下,第四。初句通蹑上三。犯境下,第五。云内外者,内即是己,外即目他。如漏失戒引五分文,以自他身分内外色。前下,第六。初二句承上四、五。心境下,即第七。初句总蹑上六。通局即对克、漫。业成下,第八。初句亦通总前门。言教意者,即明初篇对何而制,下对三毒以立四戒。由下,第九。初句蹑上兴意。言前后者,谓明四戒列次所以。颁字音误,义合作斑。上下,第十。初一句通蹑前九。两众即具戒僧尼,下类即余三众。上之十门,总束为六:初文是惑,二、三即业,四、五明境,六、七心境交互,八、九属教,第十约人。
【疏】先解初门。
【疏】淫之一戒,无始染本,起因三毒,成必在贪。故善生云:若为自乐,是名从贪;淫怨眷属,是名从瞋;于所生母,行非梵行,是名从痴。境交内顺,非贪不辨,以痴不遂,瞋是相违,故两不成。
配毒中,淫戒分三:初明起成,起即据始,成即取终;故下,引经证起;境下,约义辨成。
【疏】杀、盗二戒,犯通损益,终因三事,互起相成。
杀盗中,标云损益者,谓损他益己,以淫唯适已而非恼他,杀盗两兼,故云通也。
【疏】何以明之?即善生云: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名从贪;若盗怨物,是名从瞋;劫夺下姓,是名从痴。如律本中,烧埋坏色,不益己故,名瞋起成。如僧祗中,摩摩帝互用佛僧之物,皆犯夷者,痴心起成。三毒互成,可以显也。
盗中,初句徴起。即下,引示。初引善生,备明三事。下姓,即简大姓,如婢仆之类。贱故不贪,非怨故不瞋,故是痴也。如下,引二律盗相,义判二毒。摩摩帝,即经营人。彼以塔无物,僧有物,即持僧物治塔,得重罪。三毒下,结示。盗本贪犯,余亦能成,故云互也。或可上据三单始终为言,此示兼具,故云互成。应云贪起瞋成,贪起痴成。余二为头,亦各有二,则为六句。或复具三,如取怨美物,谓无因果之类。文不委出,故云可显。
【疏】因解杀戒论心,如善生云:贪利害命,瞋杀怨家,痴谓有福杀老父母。又杂心云:如毒蛇等,于人有害;父母老病,谓杀无罪。皆是痴摄。又成论中,依王旧法,约罪杀人,自谓无罪,但是痴成。何以故?具足杀缘,心依惑故,互起相成。
杀中。初标。云因解者,谓准盗明杀,次第相由,故云因解。后云又依,义亦同此。如下,先引善生,通明三事。杀老父母者,使其不受病苦,仍谓得福。又下,别引二论,义准为痴。蛇既害人,杀故无罪。今多此见,即是痴人成论。依王法者,如今官典刑戮于人。言旧法者,谓是先王所制,依行无罪。言痴成者,是今所判,准论但云亦应得罪。何下,推释,有二意。初约具缘释。论云:以四缘得杀罪:一、是众生,二、知是,三、有杀心,四、断命。心下,次约依惑释。以烦恼未除,动必结业故。杀本由瞋,贪痴能辨,故云互起也。
【疏】又依演出大妄语戒,本为利己,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为财利,自受乐故名贪,怀怨名瞋,畏死名痴。
妄语中,初科标。云依演出者,仿前杀、盗,通三心故。为利是贪,称圣是痴,兼瞋一句,对破他解。故下,引示,可解。
【疏】有人言:思贪名利,言了即结,畅思事竟,则无瞋痴。又言章虽了,前闻不信,既无名利,反增瞋恼,何得有贪?今解不然。夫言妄语,取其声相,言了即成,岂后得财方名成也?
次科,初引古。彼分两别:初约得利,唯局贪成;后约不得,容兼瞋毒。今下,正斥。妄取言了,不待得物,瞋在后起,不名成业。应如善生怀瞋而诳,则相兼明矣。
【疏】此之四戒,成犯之处,即结究竟;后之畅遂,乃随喜业。如淫侵境,盗取离处,杀据命断,妄在言了,斯至果也。或有境交离处,心无染夺者,自在别开,非关大判也。
总判中三:初分前后业异;如下,示结犯分齐;或下,指境想差别。境交即淫,对下染字;离处是盗,对下夺字。文略杀、妄,可例知故。
【疏】二、明三业业门者。
【疏】通约四戒,用分二业:前三身犯,第四口犯。
三业中,通、别两分者,义钞名粗细分,亦可约单互分,通分可解。
【疏】别就互造,淫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义由无语故。
别中淫戒,由无语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淫,佗作犯兰,不作但吉。
【疏】杀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条。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断,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业,故知枝条。
杀盗不互中,初科分二。初立义。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结业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谓旁兼。所下,徴释所以。初释根本。口下,释枝条。
【疏】问:口业不得独成杀、盗,云何咒物过关杀人,既得成重,曾未身助?答:如论所陈,凡有咒法,皆使鬼神扶物过关,及以断命,假彼身助,方成业也。
初难中。初牒前。云下,立难。咒物过关,即盗王税;咒物杀人,谓符祝厌祷。律皆结重,此并口作,俱不假身,故引为难。答中,如论即指多杂,既凭鬼神,还同身助。
【疏】若尔,须身方成业者,如师子吼杀兽,壮夫咄杀人,岂有鬼神身业相助?解云:亦由人畜身壮声大,不乖前义。
次难中,师子,尔雅谓之狻猊,食虎豹,或一吼则令兽死,引畜类人,明无他助。解中,身壮声大,虽即自身,义同他助。
【疏】若尔,深河诳浅,口造身业,彼依而死,何必身壮?无学着衣,身造口业,彼依其言,何有口助?今释此义,亦由问答。身业渡河,死方成业;口业亦尔,亦须他助,无独成义。
后难中,初约口成杀业,而无身助;无学下,约身造妄业,而无口助。或人施物,问言是圣人者,须着三衣,贪施即着,则犯重罪。释中,并约所杀所诳,以明身口两助。此应古解,于义未显,疏家助成,故标今释。
【疏】若依多、杂等论,三业不互。所以者何?业性异故,事不究竟。言虽了了,未得成业,要由身助。又云:如自在者,语仙人意,嫌必须人鬼相助成业。
次明互造。初文为三。初示宗。多、杂等论,皆有部所。计所下,出不互所以,则有二意。初约业异释。若约能造色,身是可见有对,口即不可见有对。若据所造过,身造淫、盗、杀,口作诳、妄。若约所发,业性不混。若取来报,感果不同。事下,次约事不竟释。初句立义。言下,释成。又下,引类。自在者语,如王、大臣遣使杀戮,此证口互。仙人意嫌,如下所引,此明意互。身造口业,例亦如是。是圣者起,必假他语,即是口助。
【疏】若依本律,成论所通,三业互造,各自成业。故彼文云:杀不善业,身亦可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杀,心亦可造;有人发心,能令他死。故彼论云:如和利经说: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杀那罗国,如檀特等诸险难处,皆诸仙人瞋心所作。
今宗中,初科为三。初示宗。各自成者,随约能造,结业成罪,不同多杂,从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引示。且明杀业,余可准知。初通明三业。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为互。云教死者,论云教敕,即是遣使。文无叹死,义亦同之。故下,别示心造。论文二节。初引经证。那罗国者,具云那罗千陀罗国。如下,次举事证。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经音义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此云荫山。此明仙人心业强猛,证上起心,即能害故。
【疏】因此义张,三业互相:身造口业,着脱三衣;口造身业,教死诵咒;意造身业,仙人一瞋;意造口业,布萨默妄。如是例通,以类诸戒。
约义中,如前引论,但明杀业,口、意造身;今总诸戒,通论交互。文中四位,身、口各一,意则兼二。结云通诸戒者,上文且据杀、妄为言,目余诸戒,身业教人(如教人盗及咒物过关等),口业现相(如二粗语等),并摄诸句。
【疏】问:意、造二业得互起者,何故身、口不造意业?答:意是业本,二具由生,可以知也。
问答中,本得兼枝,枝无造本,于义易知,恐疑故问,二具即是身、口。
【疏】妄语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类之。
妄中,初明正业;亦下,明互造现相。必约前信,故须无疑;义句已明,故云比前等。
【疏】三、自作教他门,教遣分别。
【疏】先明教人。
【疏】言淫戒者,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前人,于我无预,不得同犯。
第三门,初淫中于我无预,言能教人不预其乐也。
【疏】杀、盗二戒,过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克,所使意异;或时节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颠狂,舍戒缘阙,但有少差,于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无寄,随作相应,皆名为犯。
杀盗中,初通明犯相。损益之言,不殊前释。或能下,二、别简克漫。初克中,或时等者,且列五异:时、节、坐、立。缘阙此三,并约所教。颠狂舍戒,则通能所,故云互也。问:如教杀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云克心,能教应言见坐可害,立不应害,此则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时节早晚,亦同此释。次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疏】大妄语者,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不同犯。
妄语中。问: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称己,自得名利,岂不犯重?答:此落后遣,非此所明。
【疏】教者,离己义疏;遣者,向己义亲。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淫,遣人说己得圣利乐,是我犯齐。究竟杀、盗两戒,无有遣义,故非所论。
次明遣中。初分示离合,作利写误。何下,推释,可解。问:杀、盗何以无遣义耶?答:遣人杀己,罪不至果,岂有令他盗取我物?是则淫、妄二戒,遣重教轻;杀、盗两戒,有教无遣。
【疏】四、明三趣门,罪、趣分别者,先以罪对趣,后以趣分罪。
第四门,标分中,初即以罪历趣,以辨重轻;后谓将趣历戒,以简通局。
【疏】初中。约人犯四,唯夷一品;对非人犯四,则夷、兰二品;对畜生犯四,罪则四种:淫则犯夷,盗、诳皆吉,杀则犯提。若知解人语,或能变化,杀、诳皆兰,盗亦应同。而律不列,报异人故,杀但犯提;盗比外部,则得吉罗;解语、变化,相滥于人,故盗犯兰。
初科。初人可解。非人二品,淫戒犯夷,余三并兰。畜中四种,上列三品,若下,示兰。一品则为四矣。初指二戒。杀戒云: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杀者并兰。妄戒亦云:若不能变形,向说得吉。(反显能变须兰。)次例盗戒。初二句例准。文出杀、妄,盗戒无文,故言不列。报下,释所以。初明报异结轻。此本明盗,举杀助显,以杀戒简犯,文最明故。比外部者,十诵多论:鸟兽食残,取者皆吉。解下,明报滥须重。
【疏】次、以趣分罪者。
【疏】淫之一戒,三趣同犯。良以烦情内逸,垢心厚重,不问境之美恶,但是正道适畅不殊,故制同犯。又不就损境而制,故不得论趣优劣。何以知然?尸上行非同犯重摄,知何所损?但是生死根源,故偏禁制。
次以趣分罪淫中,初示犯;良下,显意,有二。初约染心不异;又下,约前境无损,又三。初示义;何下,举证。律中,若死未坏,若多未坏,淫皆结重。但下,显制意。欲为有本,淫染偏重,故推此业为生死源。
【疏】下之三戒,人重余轻。
明余三中,三戒大同,故先通示;不无少异,下复别论。
【疏】何以知然?良由人趣善因所招,生处报胜,知解者多。于此财物,恋着情重,及至盗夺,守护亦强,能令失者怀恼增苦,故有欺侵,便得极重。非、畜两趣,一一反前,虽有盗取,但制轻罪。
盗中,初徴。良下,释。前明人重,凡有五义:初报胜;知下,强识;于下,系着重;及下,护心强;能下,恼多。非下,次释余轻。异上五义,故云一一等。
【疏】问:地居诸天,报胜解多,盗结轻者,岂不相违?答:天报乃胜,趣别盗希,于财着少,纵盗恼微,故结非重。如盗北洲,但制轻罪,于物无我,无所著故。
问中,地居天者,谓须弥已下。依地住者,简异空界。然盗空天物,结罪无殊,但取下地有可盗义,故偏举之。报胜解多,即上人中初二两义,而天又胜,故曰相违。答中,初二句对上人中前二义,报解虽胜,盗取稀故。于下,反上后三义,着少恼微,义兼护弱。如下,引例,可解。
【疏】杀相亦尔,人重余轻。何以知者?亦由人趣报胜,根器有缘,能修诸善,出家成圣。然彼形心俱是道器,今若加害,断彼相续,即是障道,为过情深,故制极重。余趣反上,报微故轻。
杀戒胜劣中,初科。上二句指同。何以下,释所以。初明人重。亦由者,亦前盗戒。有缘者,南洲具四缘,谓见佛、闻法、出家、成道;东西二洲无见佛缘;北洲难地,故非所论。文中且举下二缘耳(或作有仪,非也)。然彼等者,示制重之意。余下,次简非畜。以不具诸缘,故云反上。
【疏】是以多云:三归、五戒、木叉、解脱、沙门、四果、佛及辟支,必在人道,漏尽成圣,故有损害,便得重罪。天虽报胜,不能出家以成僧宝。
引证中。彼论:问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罗夷?答:如文。引木叉解脱,即是具戒。上明三种因法,则在凡地。沙门下,三种果人,唯局圣位。修因克果,俱在人中。天虽下,简余趣。不能出家者。彼论:帝释语目连云:一天子、一天女,妓乐自娱,不能自割,况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天须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乐,以自娱乐。虽知佛世难遇,正法难闻,而染乐缠缚,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然此且据一相以论。至如诸经,帝释、梵王多临法会,诸天闻法,得道亦多,则非言限。
【疏】又复趣别,相杀义希,故就此义,害得轻罪。
次约义希,在文可解。
【疏】问:趣远杀,希得轻罪者,共天行染,趣别应轻?答:天位高远,理绝恒心。但淫欲炽盛,不择境之美恶,容有下赴为之义数,过于杀、盗,故制重罪。如律文中天女事证,又如人道下染畜趣,即此良证,何事疑
问中,以淫天亦重,故引为难。答中,初承来问。绝恒心者,不同下地欲心相续故。但下,正答淫数。余疏重轻乃异。如下,引证。律中,有比丘与天女行淫已,疑,佛言:波罗夷。又下,举例。即律中有比丘与猕猴行淫,因制共畜生等。以人染畜,例天就人,于理明显,故云良证。
【疏】问:盗天、杀天,同得兰者,盗畜、杀畜,如何轻重?答:畜保命重,于财轻故。
问:非畜中,盗、杀二戒,天同畜异,以杀、畜犯提,盗犯吉故?答中,反彰天报,财、命俱重。
【疏】若尔,何故律中龙珠鸟翅,一去不还?答:犹是借喻,以轻况重。
引缘难中,龙珠者,昔有螺髻梵志,居恒水边,为龙所挠,佛令从彼乞颈下珠璎,龙即不来。鸟翅者,昔有比丘住林间,正患夜半,众鸟悲鸣,佛教乞鸟两翅,即飞出林,不复还矣。引此二缘,则显畜类于财亦重,则违上义。答中,此出房戒,因诸比丘乞求多故,人皆逃避,佛将制戒,因说此喻,彼云佛告比丘:鸟兽尚不喜乞,况于人乎?故云借喻等也。
【疏】问:妄语论趣,人重余轻者。凡欲显招名利,人趣是长,发言诳彼,彼多信奉,故制与重;余趣不尔,报别非解,纵有润微,故但轻罪。
妄中,初解人重二义。释文上二句明招利义,偏在人中,故云长也。发下,即信奉义。人多识别,非人邪謟,畜类愚痴故。余下,简非畜。言非解者,反信奉故。言润微者,反名利故。
【疏】有人解云:道之修成,会在人趣,容有修成,克在己用。今故诳他,自败其志,失利处深,岂不制重?余道不尔,反前故轻。天趣虽胜,不能修善,又报得通心,诳无信义,但制轻罪。
修道解中,初文亦二。先叙人重。以真实圣道,自他并有修成之义。若用诳人,反成两损:自败是损己,无正信故;失利即损他,令虚解故。余下,简二趣。上二句通简非畜,言反前者,皆障道故。天下,别简天趣,二义释之。通心谓他心,通言通有二:圣人修道得,天鬼业报得。
【疏】问:天得通心,诳无信义,得轻罪者;将佛以例,诳佛应轻?
释难中,佛具神通,诳亦无信,合同天趣,不当重轻。
【疏】答:天是异趣,不信故轻;佛虽无信,佛亦无怖。约制从人,言了即结。又且诳怖为义,不取元情,但使言了相现,不问信与不信,怖与不怖,皆结正罪。不同杀佛,命不可断;无学同人,义不待言。
答中。初约所诳释,以显不同。不信虽同,准恐怖比丘戒,怖佛亦提。然佛无怖,制罪同人,可为今例。又下,次约能诳释。初正释。不同下,简异。杀戒无学下,例同罗汉,准佛可知,故云不待言也(有作待信,非也)。
【疏】五、明自他始终门。
第五标中,即两门合明。
【疏】初、明自他,则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别,须配四戒。
【疏】淫约三例,犯同一夷,引文证成,历然可领。
初门淫中,初例可解,次例即怨逼受乐,三即律中长根软脊自淫。皆重令引证者,上二出戒本,后一见调部。
【疏】盗三例者,自盗他物,得重不疑;余二无罪,故不论也。
盗中,初科,唯初例犯,余二无罪,皆非盗故。
【疏】若尔,自盗言无罪者,何故律中盗得己衣,犯偷兰邪?答:此是境差方便罪也。前盗他物,错得己衣,望他物不得,结偷兰也。自得衣边,复有何罪?故知自盗不成盗,以无他境故;自悭则成悭,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贪增自故。可以例知。
释疑中,初牒前伸难。即律调部有比丘欲盗佗衣,错得己衣,佛言犯兰。今言无罪,违彼文故。答中,初定罪;前下,释成;故下,例显。
【疏】杀三例者,自杀他,他杀自,此二可解。
杀中,初科二例,杀他夷重,他杀无过。
【疏】自杀自身,如善生经: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瞋心故。又十诵云:颇有杀人不犯夷邪?谓自杀也。
第三中,初科。经据无瞋,不结业故;律约无戒,不至果故。
【疏】有人解云:不立进趣,自杀无罪,以命断时,无戒可犯。若依五分,结前方便,命断偷兰。据此为言,进趣义显。
引古中,初文。进趣方便,本律则无,五分则有。自古章疏用舍不定,是以此师进退两判。义钞云:四分不立进趣自杀,夷、兰并无,但得杀业不善道。又云:纵立进趣,何咎?虽有两判,今须准犯。问:进趣与近方便何异?答:如前已辨,寻之可知。
【疏】问:如律自杀不死犯兰,此何罪邪?答:方便自杀,缘差不成,戒在故结。若死有因,同前进趣。
次科问中,文出调部,欲定罪体,故引为问。答中,初正答。由不至死,即是缘差。若下,简异。死同进趣,颇见昔非?
【疏】又以三例通诸下篇自打、自谤、自覆等戒,至时引用,成其说功。
三中,后篇不出,故此总示。又约随有自他可历者为言,不必一概打、谤、覆三戒。并初例成犯,第二不犯,第三打、谤无犯,唯自覆自犯吉。又如摩触,自触他、他触自并残,自触自吉。粗语亦尔,五分互向说亦犯残,故自语自应吉。如是类通,临文自历,故云至时等。
【疏】妄语三例,可以意辨。
妄戒,上二可解,自诳自吉,以乖言说之仪故。
【疏】次明始终所犯分齐。初戒据始,侵境即重,不待情乐;杀戒据终,要唯命断;盗、妄两戒,据中成犯,财虽离地,犹未得用,妄虽言了,未得名利。如是准知。
始终中,初戒且据造他。若约怨逼,须论情乐;才乐即犯,亦同于始。盗妄据中者,盗约正取为始,得用为终,故以离处为中;妄以正说为始,得利为终,言了为中。
【疏】六、明心有克漫。
【疏】言其克者,本情专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
第六示名中,克唯有一,漫通大小。克即训定,漫犹遍也。(准前生起,克漫在七,述作随时,不必确定。)
【疏】审名既定,约淫为言,犯无克心,同成极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由出家所为,断爱为先,今既反染,违出家意,所以随境,制通犯重。
淫中,初判犯。何下,释成。初句徴。但下,释,有二。初叙制犯。初四句通示。染心将欲,即起方便。期此会彼,即至果本。或下,别显余人。非畜为境转,想疑名心转,或境心俱转。由下,次出制意。初叙出家本志。今下,次示制教所以。
【疏】盗、杀不尔。虽有犯者,犹自感圣,不同前戒,欲为障道。所以邪舍是凡,檀尼入圣,升沈既异,克漫明分。是故盗、杀、克心相当,方成重罪;心境俱违,但结方便。
杀盗中,初科为二。初对简,又二:初示异;所以下,引证。耶舍即须提那子,犹是内凡。檀尼入圣,缘如后引。升下,正立克漫。初二句蹑前生起。是下,略示克心。以克有重轻,漫唯通犯,但明克异,漫则可知。
【疏】有人解云:盗、杀两戒,亦有作克不成克者。如害怨命及坏怨财,与余人财同室难别;放火烧时,知财及人彼此同损。以此义约,虽克同漫。前言成者,克对财境可分者言。
次科他解中,初立义;如下,举事显相。期心在怨,理应是克;余人同处,还成于漫。前下,点前所立,义是可分。
【疏】如十诵中:有官逐贼,道逢比丘,问:见贼不?有嫌,示处死者,犯重。若唯瞋一,余贼因死,瞋者犯重,非瞋死兰。据此文证,作克成矣。然犯兰者,杀缘不具故也。
今义中,初引诚量。有嫌示处,此明漫犯。若唯瞋一,即是克心。据下,准文以决。验前同室,怨重余轻。上二句正决,下二句释兰所以。缘不具者,无杀心故。
【疏】妄语戒者。
【疏】有人解云:本诳前人,望招名利,无心诳余。余虽闻圣,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济处,为人说法,尼听过暮,则同不犯。
妄戒他解中,初立义;如下,举例,即下九十教尼至暮不犯中文。正为之人,同上所诳;尼因预听,同上余闻。
【疏】今解不同。说法远嫌,开为遮俗,此是性罪,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现,内知历然,犯无克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克随犯。
今解中,初斥非例;若下,立义。妄语论克,不同杀、盗。但有多境,则不成克;单对一境,方成克义。如本期人,畜现非犯。
【疏】七、明错误门。
【疏】夫立错、误义者,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逐事曲寻,相则难分;随名克定,位容有别。错就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心谬忘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忘,故谓之误。
第七门,释名中。初通示。遂下,别释。初略分。上二句明随事寻名,名则有滥。如下诸部,互出不同。随下,次明以名定事,事则可分,如文所示。所下,委释。初释错义。若下,释误义。准文显相,不出境心。论境有二:一、现不现别,二、多与少别。心亦有二:一、忙乱迷谬,二、临机前后。如是寻之,不更繁释。
【疏】既分两相,须配四戒。
【疏】初之一戒,无论错误,患起内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问迷误,或此彼、男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重。
淫中,初示不立;但下,显犯,初明误犯;境下,明错犯。
【疏】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为我所有。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重。
盗戒大漫,不论错误,三趣随犯。
【疏】若先克定,要取人物,不盗余趣,及往盗时,境交想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心,犹属本主,以于此物元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起盗,后方成重。
小漫中。初示起心。及下,明造境。初判非犯。境交是错,想转即误。若得人物,犯重无疑。若非畜物,则开无犯。不称下,次释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称者,本期在人故。犹下三句,明境非。属本主者,犹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双结。后下,明后犯。前开离处,后知起盗,则非所开。非畜兰吉,望盗云重。
【疏】二、对人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
对人中,初标示。如下,显相。初示心境俱差。据下,明开犯所以。初二句蹑上境差。据此为异者,本期张人故;境不称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蹑上想差。故下,结示。
【疏】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金得银,还置本处,不得盗罪。如律男想盗女物者犯,据漫心也。
同主中。初通标。故下,引示。得银许还,则知离处不即成犯。知银不还,后心自结。如下,点异。律文结夷,似不开误,故须引决,与上无违。据漫心者,谓小漫也。前之三门: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后二克心,别开自、他。又前对异趣,二、对异人,三、约异物。
【疏】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错误同成一重。若论克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或以迷忘非畜,虽死不称本期,又无杀心,错误不犯。
杀中,初科。前明大漫,同上无开。若论下,次明小漫。而云克者,对大为言。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明异趣俱开。初示乖期;及下,明开犯。交涉是错,迷忘即误。
【疏】二、就人趣以论错误。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如上方便,已为分别。
次人趣正示中,初总标。如下,别释。前释开错为三:初明标;心现下,明对境。张王并现,故云历然;期意在张,故云心别。及下,示错相。若论下,次释误犯。初文断犯。若下,释犯所以。如下,指广,即上卷境差方便中。
【疏】问:如上解释,误重错轻,何故五分意欲杀彼而误杀此,犯偷兰者?又如僧祇多人同行,欲害前人,误伤中、后,名不犯者?
问中,初二句领前;何下,引难。五分、僧祇,并以误轻,与上相反,故须通决。
【疏】答:此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义,可分错误。何以明邪?如上律云:多人相逐,害彼伤此。岂非境交犯轻,是其错义?又如僧祇:弟子偷师衣,误得己衣,不分与他,半满犯重。此据境殊,前后同制重者,即误义也。
答中。初指二律名滥。何下,约义定文。初决上僧祇误即是错,五分准同。又下,别引彼文,证成误重。故知彼律虽皆名误,轻重自分。彼云:弟子共要偷师衣共分,闇中误偷白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边满者,波罗夷。
【疏】论妄语业异趣,通辨错犯、误非;漫心无简,错、误随犯。
妄中,初科。上二句标,次一句即小漫。本欲诳人,非、畜境交,错亦随犯;前后差互,境想开迷,故误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疏】二、对人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重。
次对人中,亦即小漫,准知大妄,不开克心。
【疏】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又如增慢,迷凡说圣,既非情过,误亦非重。若就圣法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皆同一重。
三中。初总标。心下,别释。初明从圣称凡。文唯明错,误亦应开。又下,明迷凡称圣。文举增慢,迷己所证;常人迷语,理准同开。若论错说,不犯明开,此不在言,故所不出。上约凡圣互论。若下,单就圣法以辨。心虽错误,说圣不殊,故无差降。
【疏】问:盗戒定相,得有错误,何为妄语,言了即结?答:盗相为言,离处有损,必不损主,故有错误。妄语不尔,言了诳成,故无错误。又云:物还本主,心无恼故,本无盗心,错误不犯。妄有心诳,前境相应,言声一吐,则无退悔,故不同盗。
问中,前明对人克心俱犯,与盗不同。又似即上错说圣法,比前盗戒同主俱开。答中,初约前境释。盗容后还,故不损主;妄令虚解,无非欺诳。又下,次约本心释。盗本无心,于事可解。若据妄语,本亦无心,但望对境,非无心故。
【疏】八、明教兴门。
【疏】原圣制戒,本为止恶,业之所兴,要唯三毒。故十住云三三九种,三烦恼生是也。又成论云:前行后三,后行前七,故制四戒。为对此三,对于贪故,立前二戒;瞋、痴当分,故立三、四。
第八正示中三。初示制意。恶通业惑,止分近远。今明教本,须对惑论。业所兴者,推示业本。三毒之言,大小两乘,并通惑业。业谓意地三业,即瞥尔重缘以分相。惑谓性中三妄,即见、思、无明以为体。良以无始结晴,熏积日深,触境发情,遍造诸业。业虽无量,不出三毒以为业本。然佛制戒,现止业非,究其远图,为清心惑。是则深穷制意,曲尽教源。四重既然,余篇皆尔。故下,次引文证。十住婆沙除业品文,三三九种:身、口、意为一三;自作、教他、见作、随喜为二三(上六业道);现报、生报、后报为三三(此三苦道);三烦恼:欲、色、无色三界系(此三烦恼道)。然则界系即毒为体,由毒起业,由业感苦,故云从三生也。次引成论业道品。彼问曰:何故名为业道?答:意即是业,于此中行,故名业道(此中即指十恶,谓心该遍也)。先行后三中(先发贪、瞋、痴),后行前七中(后形身、口七支。十恶中,七支在前,三心居后,故此分之)。此明意思,先起三毒,后至七业,则显七业发自三心。故下三分戒配毒,以彰教意。
【疏】问:毒发成业,势分相似,有何义故,双只对异?
初问,蹑上分配,难其不等。
【疏】答:贪心虽一,境殊内外,通须历止,故因立二;瞋境亦二,罪则有差;痴、慢、诳境,局唯在情,故有殊也。
答中。初示前双对。内外即情、非情,然盗亦通人,且就多分为言耳。瞋下,明后只对。初二句明瞋毒。境亦二者,内境易解,外即草土。掘坏犯提,罪不同篇,故无双对。据论,掘坏未必由瞋,但俗计有命,讥责无慈,故望损伤,义同瞋、杀故也。次二句明痴毒。非情无诳,唯只可知。下一句结异。
【疏】如律文云:婆罗门问阿难:汝世尊何故为诸比丘制增戒学?答:为调贪欲、瞋、痴令尽。如此文证,故知不疑。
引证中,即孔雀冠婆罗门请问阿难制戒之意。初引问词。但云制戒,不唯四重,然种类所收,皆归根本。虽明四戒,即见诸篇。下引答词,证前有据。
【疏】问:戒防业非,不除性惑,何故对此立戒殄邪?答:上以广明,可谓依因之所本也。
次问:戒学防业,定慧除惑,如上所对,三学乱伦,故致此问。殄,灭也。答中,指上文,见初卷教兴门及解开名义中。依因本者,遗教意,如常所闻。
【疏】问:僧四对三,尼八何对?答:前半同僧,故无异释;后半枝条,还同前判。
第三,问:尼有八重,前四同僧,后四即摩触八事,覆重随举?答中。上指前四,下明后四。触八及随,并是淫类,同对贪、毒;覆是妄类,即对痴、慢,故曰同前。
【疏】九、明先后出对治门。
第九标中,二义合为一门,先后即制教次第,对治即起行差别。
【疏】所以先后次第者。
【疏】有人言:由爱染气分无始故,习喜怀犯故,所以先明如是次第,终于妄语。如诸篇首漏失、长衣、妄语等类,可以求也。
初门人解中,初科。初句明现起淫心。气分,谓势力也。次句明积劫熏习。释上气分之盛,发下喜数之由,即下论云心心系缚,自可知矣。余之三戒,次第渐稀,故云如是等。上正叙本篇,如下,举余篇为例。
【疏】有人言:对毒立戒,贪既在初,故淫第一。
次释同前,配戒所说,贪对二境,内重外轻,故盗居次。
【疏】如僧祇中:佛成道后,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后一人半影为邪舍犯,故制初戒,则当此间十月二十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后二人半影制,则当此间九月十日也;第三戒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则当此间九月二十四日也;第四戒者,同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后三人半影制,则当此间十月十三日也。若如上制,从犯次第,文相甚明。
引教中。僧祇,初引文。彼宗戒本,四重戒后,各标时节。四戒间年,俱是冬分,即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共有八个半月,对数可见。言人影者,彼约人身,量日中影,以定早晚。晨朝西影,初长后短;午后东影,从短渐长。即以人身为度,计有几影。不及全半身者,则步之以脚;不及脚者,即加之以指。文中比对,此方日月,并疏家之言,疑本是注。若下,示次第。
【疏】又智论云:淫法不恼众生,心心系缚,故为大罪。律中初也。
次智论中,彼列十业:杀恼众生,合标戒首;淫无所恼,不应在初。故论释之,方知有以。又云:比丘之法,今世取涅槃故。准前,僧祇约制缘次第,智论据障道重轻,兼前人解,总为四释。僧祇从缘,事虽的实,不妨为表前后诸意,故使缘发次第冥符。
【疏】问:同是出家,法不异故,有何三众与僧不同?解云:下众前五,犹本俗戒;后之五者,出家增之。
问答中,初问。沙弥十戒,以杀戒居初,式叉虽加六法,还即十戒为体,所以问词通标三众。答中,即约先五、次十相由之义。仍依前相,故云后增,非谓十戒道俗两别。应知增五为十,并是出家;增十为具,俱成大戒。
【疏】问:戒法是通,道俗无别,何义次第二种不同?
次问:在家五、八,亦杀为初,据俗本异;欲彰二戒不同所以,故发斯问。
【疏】答:出家所为,要断烦恼,道分所障,勿过于欲,故淫在初。俗不修道,断淫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怀杀害,故偏制约,以全断故。
答中,大约道俗别修:僧修智分,俗修福分。淫欲障智妨道,故僧祇前标;杀害伤慈损福,故俗戒初列。文中,前明僧戒,后明俗戒,又二:初明淫;后或下,次明杀。先
【疏】若尔,三众智分,应淫在初,亦全断故。
难中,三众修智,与僧无别,不应立戒,反同彼俗。
【疏】有人解云:人同方便,行道少分,似同而别。
初释上句,明同俗五十两戒,并具戒方便;故下,明异僧才沾有愿,故云少分。
【疏】有人言:年小惑微,淫恼未发,不妨无慈,故杀在初。
次释以沙弥七岁驱乌,十四应法,年在童稚,故淫未发,痴騃无知,故多好杀,翻名息慈,亦由于此。
【疏】有人言:小学未通,教非极制,现所禁者,从俗无过。
三中,心志蒙昧,故云未通;例同轻罪,故非极制。
【疏】言对治者,对淫,制学离染行、不净观等;对盗,制学少欲知足行;对杀,制修慈悲愍物;对妄,制修实语行等。
对治中,次列四行,翻破四过。临境观缘,以善夺恶,故云对治。离恶名止,起治名作,止作俱运,即成双持。问:持名奉戒,须约制科;心观化教,那得成持?答:心用双持,义通化制;教行双持,唯局制教。如上已辨,何事犹疑?若尔,观行属化,那云制学?答:制名乃通,约罪可判。文中或云观者,取其智照;或言行者,即是思心。前后互举,随召皆得。
【疏】十、明沙弥任运义门。
第十,标中。谓沙弥时,先作破重方便,及后受具;正作法时,前事成遂。三性冥犯,故云任运。此即前门教他之义。三戒可犯,淫非所论。
【疏】言任运者,谓自造恶,方便未就,后更造善,由恶障福,不得成就,然经律中出相不定。
泛明中,且引经论,通明造业。初科。前释名义。造善感恶,即是任运。障福不成者,此中且约前恶强长,立有任运,故云障福。至后正义,自有别判。然下,示不定,即如下引。
【疏】有立无者,如善生云:先遣戮人,信迟未至,后受斋时,信至即杀,以戒力故,不得杀罪。以此文证,知无任运。
引示中,初科。上句标计。如下,引据善生。初明起杀方便。戮人即杀者。后下,明造善事成。受斋即八戒。以下,结示。
【疏】若如此者,即善生云:欲受戒者,先止诸恶;若不遮者,不名得戒。
难中还即彼经,不应相违。
【疏】解言:此约贵人常敕杀戮,义同恶戒。以恶强时长,后受齐者,虽曰善戒,时短弱故,为恶所障,故不得齐,不同前段暂恶短弱,不能遮斋。以此而推,恶强长者则有,任运短者则无。
释中,初义。先释通经意。贵人,谓国王、大臣。恶戒,即屠猎者恶律仪戒。不同下,简前所引。以下,准经双立。
【疏】问:若恶律仪强长障戒者,今善律仪形俱亦强,何故断善便失戒邪?
转难中,断善失戒,四舍之一,即生邪见,远舍三宝,善恶翻对,相违可知。
【疏】答:障戒不成,已如上解。生大邪见,正是断善,与戒相违,恶强善故。依如成论善生经说:受恶律仪,即失善戒。如萨婆多云:善恶二戒,互受舍得。
答中,初指前义;生下,释来难。初正释。上二句示断善之相,下二句明失戒所以。私释:恶是顺惑,发必强盛,是以先恶能禁后善,后恶能断前戒。依下,引证。受恶失善者,若义钞中,准心论四舍,无恶戒舍,不取上文。彼云:得形俱戒,后虽受恶,律仪必不失戒,非断善故。故知断善恶戒,重轻自别。今引取例,于义不妨。次引多论。彼问曰:善戒人作恶戒人,何时舍善戒,得恶戒?答:若一说言:我即屠儿,舍善戒。第二、三说,即得恶戒。又云:随时舍善,即得恶戒。又问:恶戒自得,从他受得?答:自誓便得,以顺生死,随心即得。论中但明受恶舍善,受善舍恶,翻对亦同,故云互也。
【疏】今正依门,明小学人任运义者。
【疏】有人不立。所以然者?若沙弥时作罪成,名吉罗;若比丘时作罪成,名波罗夷。今则不尔,本沙弥时,教人往盗、杀,未离、未命断,能教是沙弥,未得究竟罪;及受戒后,彼所教人离处断命,我是比丘而未教人,云何得重?
正释中。初师立理。初句标示。所下,引释。前明罪聚各异,今下明因果俱差。上明沙弥因不至果,下明比丘事遂无因。人同位隔,故无有罪。
【疏】何以知之?佛言:比丘教人杀者,波罗夷。今则不尔,教时非比丘,杀时非沙弥,云何而得重?事义是难,乃可违理。至于制教,未闻驱摈之罪。
引证中,初引律文,即出杀戒;今下,准文决事,证上可知。
【疏】有人言:任运业成,何得无罪?然彼沙弥受佛戒已,遣人行恶,即于制教,正是相违,如何果成业推违理?又如沙弥犯重,障戒不发。据此论业,因果相由,何得同戒行因,后不受果?
次解立义中。初标所立。然下,次斥前解。彼云违理,未闻违制,故翻前义,责其非理。又下,引边罪例难。初举难。据下,比例。沙弥犯重,障比丘戒,明知业通于后,那得造因而不至果?何下,再责同戒。谓同一戒,即知异戒各不相成。
【疏】义立既圆,须配四戒。若沙弥时,遣人盗、杀,称己感圣,后受具戒,所遣业成。三性之中,任运而犯三波罗夷,由彼异缘,成我身、口无作业故。受戒未竟,所教事成,即是边罪,不感戒故。若受戒欲竟,所教事成,则罪戒俱得,以善恶二因,势力相资,俱得成故。
配戒中。初标示。若下,分配,有二。初定成犯。前明方便,后下,明至果。在文备举三重,临事同别不定。言三性者,若论受戒,多是善心,余心不无,故此通举。由下,出犯所以。假他身口,故云异缘。受下,次简感戒。初明未竟。谓三羯磨未至竟处,事成犯吉。此犹沙弥,不在言限。若下,受事俱竟,方成夷重,即上所立任运之义。二因者,十戒为具因,教人是重因。
【疏】若准善生受斋恶止者,彼以本无其戒,故约遮制,不同此也。
简异中。如前引经,不先遮恶,则不得戒,恐疑彼文,故为点之。本无戒者,彼说受斋,显是俗士,纵先五戒,稀故不论。言遮制者,出经意也。不同此者,此有十戒少分法故。
【疏】上明义讫,今次释文。
【律】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半月半月说,戒经中来。
【疏】初篇分二:初有一行,标章门也;中列四戒,释章门也;后已说者,结章门也。初名标者,谓标举一章总意,略示众情说之梗概,虽复略举,未显名相,故次第二罗列四戒,成上标相,故曰释章。标释虽明,恐生疑滥,若非收解,将何会通?故末号曰结章门也。此标、释、结,通于八章,前一具解,后七不述,可例知也。
就文释中,总分又二。初略分。言章门者,后结章中云标、释、结中,罪四不别,共为一章,文分三故。初名下,次牒解。初解标章。示,告也。梗概,犹言大略。虽下,解释章。标下,解结章。恐生疑者,准后释云诸大德!我已说等,是正结章。若比丘下,除两种疑:不得共住等,释同住疑,恐人不晓不共住是不住二种僧中故;后犯亦尔等,释重犯疑,恐谓后犯非重故。须此结文,方决前相,故云若非等。收即正结,解对释疑。此下,指通下篇。
【疏】初标分四:初、云诸大德者,将说戒相,恐有异缘,不了净秽,仪乖说听,故命章大告,使思惟行捡也;二、是四弃法者,此正提纲诸篇极法,勿过此罪,故云弃也;三、半月者,示法是时,非余缘难也;四、戒经中来者,明口所传,有承据也。
释标中。初、告众行,检即戒相;二、示法,经标梵号,有翻为弃,疏中直以花言释之;三、彰时缘难,谓八难余缘;四、显所据来,谓从彼所出。
【疏】次释章门,文有四戒,不分自别。
【律】初、大淫戒。
【疏】初、淫戒者,以义分之,门则有四,所谓制意、释名、犯缘、阙缘。
【疏】就初制意,则有通别。
【疏】言通意者,如上所引,为止毒源。又如多论,有四义意:一、先作无罪,得除忧悔;二、灭将来非法不起;三、决疑网;四、有十利。
次释章门。淫戒制意中通意者,义该诸戒,不局淫故。文中二意:初止三毒,指上教兴。又下,次为四义:初义,如须提那最先犯已,常怀忧悔,由佛制戒,知先无犯;次义,即立戒正意;三、决疑者,以佛制戒,得知轻重、残无残、可忏不可忏故;四、十利者,如下戒缘广释。余制皆尔,故云通也。
【疏】二、别意者。淫欲性者,体是恶法,既能为作,则生死苦增,炽然不绝,沉沦三有,莫能出离,障道中源,勿过于此。此过之甚,何容不救!是故大圣制戒防之,意在斯也。
别意中,初示过体;既下,明结业;则下,明感报;沉下,彰所损;此下,明须制。
【疏】二、释戒名。
次释名门。相传二名者,必应古师所立,用标戒首,故此引之。
【疏】言不净行戒者,爱染污心,名为不净;随染境界,污净戒品,故名为行。行即业也,谓所防之罪;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不净行戒。
不净名中,初科。前释所防,即别名也。不净约心行,据动身造作。戒下,释能治,即通名也。能下,双合。
【疏】所以举此名者,戒相寄缘,托境以彰,欲使观过兴厌,修不净观,离染行成,则全正体,纯净无染也。
次科,初句推问。戒下,显意。寄缘者,通指心境。托境者,别召所防。欲下一句,即止持。修下二句,即作持。则下,明行成体净,功由于名。
【疏】问:瞋、痴犯者,不名不净,此标何邪?答:此之贪、爱,一、能发业,二、能润业。牵生感果是黑,黑业俱是不净,故以标名。余之瞋、痴,但能发业,不能润业,降此一边,故没名也。故成论云但爱能令诸有相续,邪见等中,无如上义。
初问。意谓余戒瞋痴成者,如杀妄等,同是毒染,不立此名。故徴此戒,独标所以。答中,初简三毒重轻。前明贪毒。发谓能造新业,润谓滋长故业,牵生谓引生诸趣,感果谓成就异熟。言黑黑者,因黑果黑,故云俱不净,不净即黑之异名也。俱舍云:或有业黑黑异熟,或有业白白异熟(上标下释)。诸不善业,一向名黑,染污性故(谓因黑也);异熟亦黑,不可意故(曰果黑也,不可意即苦果)。色界善业,一向名白,不杂恶故(即因白也,欲界善业杂恶,不名一向);异熟亦白,是可意故(即果自也,可意即乐果)。据论,黑黑通诸不善,今取彼名,别证贪业。余下,次简瞋痴犯者。不标之意,不兼润义,故云降一边也。故下,引证。爱即是贪。诸有相续,即前润业。牵生邪见是痴等字,收瞋无如上义,谓无润也。彼论:问曰:欲界系烦恼,一切能使欲有相续,色无色界系亦如是。是事云何?答:如疏引问中,通问一切。答中唯推贪爱,则知余业不能相续。论又云:经中亦说慢因缘生,亦慢后爱故,瞋亦如是。故知皆以爱故,诸有相续。
【疏】问:若如此解,不净财食,莫不由贪,俱有二能,应名不净?答:所防诸恶,无非不净。此之染过,境偏鄙浊,有识同弊,若不显过,无由可离。故前彰过,举不净名;余之贪过,于此犹轻,故从别相以树名也。
次问,即引提中诸财食戒比例为难。答中,初二句是纵,贪爱同故;此下是夺,重轻别故。初明淫重,有识通语群生。弊谓耽着,亦可训恶,谓识者恶之。后明余轻,树字上呼立也。
【疏】又戒亦名非梵行也。梵者,天音,唐言为净。净者,圣也。出家所为,求圣兴行,今污净戒,退失圣法,故云非梵行也。此与前解,言同义异,文中自列。
次非梵中。初标名。梵下,释义。初示字训。经音义云:梵言梵摩,此云清净。转云圣者,约义训也。出有净行,是圣道故。出下,合名。求圣者,远期道果也。兴行者,近修三学也。此下,简异。前从过体,此据退圣,语滥义殊,故特点示。又复前名据戒本文,此从律本。律云若有比丘不乐梵行,听舍戒等。
【疏】上来相传师资如此,今约经律云淫戒。
今解中,初指前二名;今下,示今所立。
【疏】淫是耽滞专固为名,故俗中淫字,随相以释,水边䍃者为邪咎过,女边䍃者为邪私也。故字两列,各有其义,滞雨多者名为雨淫,滞书多者名为书淫。故皇甫士安读书三年,经时不识春秋,乘马不知牝牡,即其证也。故滞于色,名为色淫,即此淫者,亦名为荒。故书云,内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于此,未或不亡,又其证也。
委释中,初略示。耽滞谓染着无猒,专固谓系缚难舍。前定字体,䍃字音淫,又音由。水边为邪咎者,谓为非过甚也。尚书大禹谟云:罔淫于乐。注云:淫,过也。女边为邪私者,谓耽女色也。说文云:私,逸也。故字从女,䍃声也。故下,释字义。初释水淫字。随事虽别,义意颇同。说文云:久雨为淫。晋书云:皇甫谧字士安,号玄晏先生。读书著述,常患风疾,犹手不释卷,至忘寝食。时谓皇甫谧有书淫。又类林云:汉董仲舒少小耽学,常下帷读书,弟子不见其面。在家七年,不窥后园。(所谓不识春秋。)乘马三年,不知牝牡。(雌雄。)此亦淫书之过度。然经时乘马等,非士安事,学者宜知。故滞下,释女淫字。初示正名。即下,引异名。书即尚书五子歌第二章,有六句。上二句谓在宫室则惑女色,出外则多游猎。注云:迷乱曰荒。文略。中间二句酣酒嗜音,峻宇雕墙。(酣嗜皆谓无猒。音即歌乐。峻谓高大。雕谓镂饰。酣,尸甘反。)下二句者,谓上六事,人君有一,必亡其国,况兼有乎?今但引证荒字,与淫义同。
【疏】言此比丘性无正慧,随尘封附,迷着深结,名之为淫。圣知非法,制教防约,依教起行,无由可染,故名为戒。
贴释中,初句标机。无慧是惑,随尘是业,迷着是习。圣下,初句示教主。制教为开迷,起行令翻业,无染使断习。
【疏】若作此解,不律仪也。何以知之?既言淫戒、盗戒,明知非善法也。然随俗相语法,不同西梵所传,前列其境,后以心缘,如钟打佛礼之类也,故使经律有斯例矣。若据东夏,先能后所,故应号之为戒淫耳。若谓淫戒,从本从义也;若谓戒淫,从末从时也。两通俱得,慎勿迷名。
会通中。初示名滥。不律仪即恶律仪。如屠猎受杀戒,为行杀故。又如外道鸡狗等戒,为修鸡狗行。然下,会释。初明两土语异。上二句通标。西下,列释。前明西土。境即是所,心即是能。如下,指例。钟佛是所,打礼并能。又如波罗蜜翻彼岸到折埵,理翻分四,释迦云仁能等,此皆西竺风俗所尚。今云淫戒,义亦同之。若据下,次明此方。反前可见。若谓下,会通无在。一、以教从彼出。二、以天音得正,故云从本;因过制教,故云从义。此方反上,故云从末;时俗所宜,故云从时。
【疏】三、缘成犯相,通别分之。
【疏】言通缘者,则遍诸戒:一、是比丘,简余三众,虽同犯淫,但吉罗故;二、制广后,以未制广,但违业行故;三、无重病,以不自知,无负心故。
三、具缘中。通缘,即前义门阙缘方便,七种通缘中第一缘也。初示通义。一下,列缘相。初简下位,二简最初,三简心迷。律云颠狂心乱,痛恼所缠,此据自不了知。是比丘者,重病言通,必须简别负背也。
【疏】言别缘者,据事有二。若自造境,则有四缘:一、有正境,三、趣通论。约报分二:男则二处,女则三处;二、内染心,昏睡无心,开不犯故;三、起方便;四、与境合。若为怨逼,缘亦具四:一、是正境,二、为怨逼,三、开境合,四、受乐,犯。
别缘中二:初、自造缘。四种不出心、境:前二离明,后二合辨;三、即心为境发;四、谓境与心会。二中开睡者,如调部比丘睡中想起,女见于上淫已舍去,及觉问佛,佛言不犯是也。若下,怨逼缘。以开境合,约心明犯,缘相有别,所以两立。
【疏】四、明阙缘,亦有通别。
【疏】言通阙者,如前方便不成中说。
四、阙缘中,通阙即指义门七缘。问:具缘止同第一,阙缘通指七者,必有所以,寻文可见。
【疏】言别阙者,当戒为言:一、阙初缘,非道、道想及疑,得二偷兰;阙境还立,是正境界。阙第二缘,无染心者,则无有犯,谓入无记及明观故。阙第三缘,未起方便,威仪不破,但犯吉罗;若动身相,则有次近二方便耳。阙第四缘,未与境合,有二偷兰:从破容仪去,至对境,犯轻偷兰,对小众悔;从境交对,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偷兰,依大众忏。
别中,初示别义。一下,列释。初即境差、境想。后二句非道,如余身分。境还立者,复造正道也。二中,无记开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观开后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两阙,即三方便。随止之处,阙不成犯。三中,初明犯远。未起方便,谓未动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显所阙。四中,但犯次近,阙不至果。破容即动身。小众谓界外四人,口和受忏。大众即界内五人已上,作白忏止。心、语通境强,疑心及善心息,并如前说。
【疏】诸篇方便,其例大同,唯罪重轻,忏法差降,并如羯磨疏钞广之。
指通中。言例同者,谓阙义也。罪重轻者,残通兰、吉,下三皆吉。忏法异者,残中二兰:次方便下品,对一人悔;近方便中品,同前小众。余篇吉罪,悔法无别。并下,指广疏、钞,并明忏法。疏见第四,钞在中卷。
【疏】就消文中。
次消文相。
【疏】标举戒名大淫。淫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触语,同成淫行。此就触境有内外也,在内则夷,在外则残也。如尼两触,夷兰二结,相可知也。
释名中。初标示通别。如下,引戒显相。初明通滥。此下,明所简。内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后,身分犯夷,余处犯兰。以尼内外俱重,与僧不同。然于外触,自分重轻,颇同上义。
【注】佛在毗舍离国。时须提那子持信出家,后还本村,与其故二共行不净。诸比丘察知已,言:当于如来清净法中,于欲无欲,能断渴爱,破坏巢窟,除众结缚,爱尽涅槃,云何乃作如是恶事?以过白佛。即集众僧,知时义合,取自言已。佛诃责云:汝所为非,非威仪,非沙门,非净行,非随顺行,所不应为!告诸比丘:我无数方便说断欲法,越度爱结。又说此欲如火、如炬,乃至如刀、如戟。如是诃已,此为痴人,多种有漏,最初犯戒。今当结戒,集十句义: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长,六、难调者调顺,七、惭愧者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久住。诸戒例尔,下并略之。欲说戒者,当如是说:
【疏】就戒缘中,大分为二:从初至正法久住诸戒略之已来,明结戒相以显行法,行虽成显,须有缘依故;次欲说戒者,当如是说,辨说教相以成教益。
戒缘。初文叙前段中。托缘制立,故云结戒;呵过立治,名为行法;对后说戒,即是众法。行下,明次段缘。依即目说。由说戒警行故为缘,以行凭教故为依。前制治过名行益,后说弘传名教益。
【疏】就初行益,文复有三。从初至如是诃已来,正明比丘不胜名利,兴漏造染,坏其略教。制戒缘起,过状已彰,理须禁约,故次第二。此为痴人多种有漏已下,明圣随犯制广补之,使识相行护,发起正业。然则制戒岂唯止恶而已?元为集生众善,护持人法,故次第三。集十句义下,明若依教奉修,必能广兴出道,绍隆长世。上来科约,下戒并同。若至彼文,更不解也。
初段分文中,初云不胜名利者,律序身子请佛制戒,佛言:未得利养,过漏未起。以初出世,法化未通,后渐弘广,信施充积,因兹生过。故知四事众恶之源,有智深思,特须远离。毛绳截骨,世喻昭然;肉骆驼山,昔缘显矣。请详缘本,宜用书绅。叙下二段,一一皆有蹑前生起,以文对注,总意可见。上下,指略。观下诸戒,并委出本缘,略明呵制。至于十利,例皆不述。今此所指,但前两科生起同耳。
【疏】就前戒缘,又三分之:初、佛在国,明住处也;二、须提子者,能犯人也;三、还本村者,明犯相也。如律结集中,犯有戒相,恐涉妄列,必须三处,审同所由。若乖其本,虽佛所说,亦不依用。故彼文云:何处制?因谁制?何因故制?如是诸戒,例此三徴。末代持律,亦准三责。如四广说,可以求之。
缘起中,初科。初分文。如下,引示。初叙本集意。言三处者,初即住处,二、三即目人犯为处。故下,次引彼文。即五百结集中,始自初戒,终至众学,迦叶一一举此三事为问,波离随问答之,集成律藏。末下,明今准。用四广说,如别所引。律明四说,正为末世办定是非,举彼例此,令依处判。
【疏】就初住处毗舍离者,多论云广严城也。
住处中云广严城者,广谓土境之大,严即风物之美。昔波罗奈国王夫人生一肉团,羞愧不已,封之金函,弃于江内。有一道人见而取之,后生一儿一女,有大人相,乃立为王。子孙渐多,三展其国,故曰广严。
【疏】须提那者,多云聚落主名也,此云求得。其子邪舍,此翻为明。如僧祇释持信出家,又见论云有财四十亿,深厌此财,生毒害善,便舍有为入无为,故曰也。
犯人中。初示父名。注云须提那子,即子从父名。西竺多尔,翻为求得,未详何义。其下,出子名。初翻名。如下,释义。初引僧祇释。彼云毗舍离城有长者子,名曰耶舍,信家非家,舍家出家等。又下,引见论释。以其持信厌财,舍家入道,故云明也。
【疏】三、就犯缘中,分二:初还本村行不净者,是其犯相;后诸比丘下,明诃责相。
【疏】就诃责中,初明比丘,后明佛者,欲显比丘同徒同住,过犯先知,故前列也。如来三达,知见常圆,示同化仪,位尊殊隔,义无先知,故在后列。又解:理越常情,绝于钻仰,今为同徒所诃,分当己位,容可励己克意,不为后明。佛诃者,玄轨之教,出于高轨,切磋之益,义存我友,亦彰比丘言无虚设,互相敦崇,用成同济之道。余语略之,下更不解。
犯相呵意中。初牒问。欲下,释通,又二。初约察知前后释。三达等者,明佛非不先知化物之相,示同后知三达。智论云:过去、未来、现在,此三种智,通达无碍故。又下,次约劝诫前后释。初示圣意难测。谓其坚不可钻研,其高不可仰视,故云绝也。(论语颜渊叹夫子云:仰之弥高,钻之弥坚。今用彼语。)今下,约义以求。初叙比丘呵。后下,明佛呵。玄轨即所制戒法,高范即佛之所行,切磋喻规谏短失。(诗云:如切如磋。骨谓之切,象谓之磋。)此谓朋俦职在谏谕,师长主乎教诲。若不先呵,直尔白佛,显同友无相成之义。律缘世相,法尔须然。上约立教须后。亦下,次明彰前故后。余下,略指。上句略去余说,下句指后例同。以下诸戒,多有二呵,大同此释。
【疏】就前又二:初明诃辞,后举过达佛。
【疏】初中。于如来清净法者,略教法也。略教法意,总举行体,莫非丧苦、集,求灭、道也。言于欲无欲者,思前贪境,名之为欲;察知妄起,名无欲也。言断渴爱者,思后重贪,追境不舍,如渴也。观如此渴,非由境生,但是自心,如犬咬骨,故能断也。此二,集谛世结之因。破坏巢窟者,世结果也。集因既倾,苦果自灭,故曰也。除众结缚者,修道法也。爱尽涅槃者,证灭谛也。乃作恶事者,总结前辞,以用诃也。
弟子呵词。初释总举者,总四谛故。略教一偈半:初一偈丧苦集,后半偈求灭道。言下,释别相,别配四谛故。文有五句:初释前二句,上句始起贪,境即五尘,欲即五识;下句相续贪二,皆有出过、对治二门。欲爱是过,无断即治。此中治法至要,用意深思。如何思邪?因言得理,以理观念,见念随尘,取尘为欲,欲炽为爱。谛观欲爱所生所在,然后可治。此乃心行,何由尽言?闻而不思,徒多何益?世结者,即三界系。破下,释第三句。巢窟,喻六道依正。苦不假断,故云自灭。经云苦若灭者,即是因灭,因灭故果灭是也。除下,释第四句。众结,总收业惑道法,不出三学八正。爱下,释第五句。涅槃,即众结尽处所证空理。乃下,释总结。
【疏】二、明举过达佛者。善见云:不欲令佛独誉于己,薄贱犯者,遣出清众。又亦不以恶法相斗乱故。正以依实举罪,请圣制戒,禁防违失,令法久住故。
举过中,引论,先出非意,非为益己损他故;正下,示正意,专在灭恶生善故。
【疏】如来诃辞,文又分二:初、明教主以法不得信举,辄即诃责,恐生诤讼,故亲集僧问,取其自言;二、佛诃已下,方明其相。
【疏】就初集僧,多论五意:一、现佛不自专辄故;二、众量结戒,犯者心伏故;三、凡事众和,令法久住故;四、为肃将来,仿佛成规,众量不专故;五、诸佛法尔,于法有仪故。
释佛呵集僧中,论约五义,求佛本怀,成济弘远,不专一事故也。
【疏】言知时义合者,量机教也。
次科总释中,知时是量机,义合即量教。
【疏】问:如来明见,知犯非虚,有何义故,不证他犯?多论解云:有四种过:一、不顺诸佛常法;二、违自言治法;三、令众生怖,不安之相;四、逆说人过,非大人体。是以啇度,故名为知。所言时者,多论解云:要在比丘众集时问;二、结广时问,反此不问。
别释知时中,初立问徴意。佛既先知,不当取彼自言故。多下,次引论以释。初释知字。四过中,初谓佛佛皆尔,二谓如来于灭诤中制取自言,三是安众,四现尊相。所下,次释时字。论解二义,众集即约人明时,结广即从教明时。
【疏】虽复机起,深应于时。若诃责制戒不能灭恶生善,亦不宜问。以是次明知时义合。若非此义,不合故问。如多论解:以制戒故,有四种益:一、先作无犯,得除忧恼,乃至第四十利功德,如上说也。
释义合中。初蹑前;若下,正释。初叙非义;以下,明是义。然制戒之义,有总有别。别即随戒制意不同,总则无非灭恶生善。今释义合,且就总论。合犹当也。如下,引证。文见制意,故略二三:除忧、止非、决疑,并灭恶义;十利,即生善义。
【疏】光律师云:知者,药病之差;时者,应机之趣。义合修成,契会为要,大如上也。
古解中,差谓差别,趣即趣向修成,契会谓令他获益,语异意同,故云如上。
【疏】三、取自言者。如五分云:五百金刚常随侍卫,若佛三问,不如实答,便杵碎头。以为七分情怖故答。
三中,金刚者,即侍从力士,手持金刚杵,因以为名。如涅槃中,迦叶白佛:世尊,昔十五日僧布萨时,有一童子不善修习身口意,盗听说戒,密迹力士以金刚杵碎之如尘。云何如来视诸众生同于子想?乃至佛言:童子、力士皆是化人,非真实也,为欲驱遣破戒、毁谤正法一阐提故。
【疏】次佛诃中,总别分之。
【疏】初、总诃。云汝所为非者,纵放身心,理违事恶,故曰也。非威仪者,乖法式也。非沙门者,绝胜士也。非净行者,业体秽也。非随顺者,违略起非,岂顺教者?上来诃责,通诸戒也。
次释呵相。总呵中,牒释五句。初中,理违对心,事恶对身。三中,胜士即目四果。上下,结示总意。束五为三:初、四就造业,二、五约违教,三、据障道。
【疏】次云告诸比丘说断欲者,止在此戒,故名别诃。举法引喻,文相极显,不复解也。
别呵中,初示别义;举下,指文相。注中无数方便等,即举法也;如火炬等,即引喻也。
【疏】文言此为痴人下,明举过制戒也。
【疏】多论:问曰:佛大慈悲,兼无恶口,云何记犯言痴人者?答:称实言之,非恶口也。此缚凡夫,具足愚痴,又大慈悲,诃责折伏,如今师资教诫之相也。
二、明制教释。初句中,初科。论约二义以徴呵意:一、违慈心,二、有口过。答亦有二:初约称实,答上口过;又下,次约折伏,答上慈心。以佛有三不护,故无恶口(身口意三,无过可护)。又折摄二门,同为化物,故非无慈。
【疏】有人言:但言其痴,不举贪恚,以痴通故。
释偏举中,初科。痴是贪、瞋之本,举本则余二皆收,故言通也。成论云:痴为二本。所以者何?若人无痴,则无贪、瞋故。
【疏】又解:圣人制戒,非唯止恶,元为开道,是本意也。贪、恚等恶,与福分相违。若论痴者,体是无明,正障于道,故今诃责,但举其痴。
二中,初、叙教本;贪下,二、示偏意。俗修福分,道修知分,今诃道人,故偏举耳。
【疏】多种有漏者,如淫所犯,堕于地狱乃至人中,依正恶报,至时广引,故言多也。
次句中,言淫犯者,示业因也。据通诸戒,且约淫论。堕狱即总报。乃下,示别报。文略余报,故云乃至。今广引者,涅槃云:以贪欲习故,死入地狱、畜生、饿鬼;从彼得出,还为鸠、鸽、鸡、雀;后得为人,复受黄门、二形、无根等身。习因滋长,恶果无穷,因增果倍,非多何谓?
【疏】最初犯戒者,僧祇云:邪舍劫初,先尝地味,通退欲着,恶法由兴。
第三中,引缘释义。彼云:过去世时,此界劫尽,时诸众生,生光音天。后世界成,还从天降,身有妙光,神足自在,有自然地味,如天甘露。有一轻躁贪欲众生,尝此地味,即生着心,展转相仿,皆竞食之。食已光灭,退失神足等。尔时轻躁众生,即耶舍是。今日复于清净僧中,先起漏过。
【疏】今当结戒者,是广教也。就此制广,有五种意:一、定其广、略二教名体;二、广教所禁,不出遮性;三、托缘兴广,不出三性;四、广相所诠,不出四相;五、制广教意,不出六位。
第四分章,初、后皆约能诠,余并所诠,二即简过,三是约缘,四即显行。初兼二教,余局广教。
【疏】初、广略二教,定其名体,如上序初,已为分别。
释中,初科指略,寻前可见。
【疏】二、明遮性者。由恶缘境,不可随说,以义收之,大分为二。
第二、遮性总示中,上明境广,别相难晓故;下约义收,总相从要故。
【疏】言性恶者,如十不善,体是违理,无论大圣制与不制,若作违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恶。是故如来制戒防约。若不制者,业结三涂,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过制,从本恶以标名,禁性恶故,名为性戒。
性戒中。初释性义。性即是体。违理之恶,从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无论等。是下,合戒义。初叙须制。放下,明立制。于本业上,复增制罪,故云因制。应知性戒之言,即业制双举也。
【疏】言遮恶者,如伐斫草木,垦掘土地,威仪粗丑,不光俗信。圣未制前,造作无罪,由非正业,无妨福善;自制已后,尘染更深,妨乱修道,招世讥谤,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恶。前之性恶,能遮福故,亦可此恶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遮戒中。初叙过明恶。威仪粗者,失自利故。不光俗者,失利他故。圣下,约制释遮。初示反前性恶。自下,明因制成犯。尘染更深者,多违犯故。妨道招机,亦即自他两失。所下,转释。名义有二:遮正道者,约过释也;教遮生者,从制释也。
【疏】有人解云:若论性戒,舍罪以求福;若论遮戒,舍福以求道。
古解中,性戒障三涂苦,近获人天,故云舍罪求福;遮戒不专福善,远慕寂灭,故云舍福求道。此亦一往以判,不妨遮性福道兼资。
【疏】故智论云:十善十恶,名为旧戒;五篇七聚,名为客戒。前十善恶,不假制有;若论篇聚,必假圣制。又涅槃云:菩萨持性重戒,与息世讥戒等无差别。文广如彼。
引示中,智论为二。初示名。纵佛未出,轮王亦制,由来恒有,如主常在,故名旧戒。佛出方有,法灭便无,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云主戒;以下对上,合云新戒。文中互举,义必两通。问:诸遮可尔。七支性恶既是旧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答:业虽旧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前下,次释义。配上旧、客二名,可见。次涅槃中,初引经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
【疏】明知篇聚,制约世讥。以义求之,如初篇淫杀,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轻也。遮亦轻重,所以自明。
结显中,上二句通示广教,以下义判重轻。遮亦轻重者,二房媒嫁为遮重,提等下篇为遮轻,又复三篇迭望,重轻可知。
【疏】问:遮、性两恶,皆有二能:一能违制,一能妨道。云何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为遮,以性恶者亦教遮故。
问中,初牒二戒过齐二能,即前释遮中二义;云下难得名不等,此蹑后义为难。
【疏】答:性罪三过:一、违理恶行,二、违佛广制,三、能妨道业。遮罪具二,体非违理,故名为遮。
答中,二过虽齐,然今但约违理一义以定二名。
【疏】如三千威仪,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后,畜财、离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谓未制前,行杀、盗等;三、俱是者,制广教后,犯淫、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广前,杀草、木等。
引证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违理业道也。一、三明业制单复,二、四论业道有无。此中正用一、三两句,证前遮性违理有无,对文可见。
【疏】以此义推,未制广前,无问道俗,以无教违,随作性恶,但犯业行。故经云是杀生,是杀生报等,此岂唯俗不摄道邪?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轻,由有无作戒可违故,又违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违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轻,受戒者重。违佛语故。
义推中,即准第二一句以明业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净名,证通两众。而下,次简重轻不同。此中乃据未制广前,若制广后,自可知故。僧有受体,略教可违,故重于俗。是下,引证。初引律本,证上违略;后引经文,证上违体。
【疏】三、明广缘必托三性。
三、托缘中。教不孤起,必假缘兴。随戒别论,缘相非一;约义通摄,不出三性。故立此义,统该篇聚。
【疏】言托善缘以兴教者,如坐禅读诵,讲导开悟,必以正命居怀,制伏烦恼,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虽是善,反成贪毒,坏心障道,勿过于此,是故大圣兴教防之。
善性中。初标示。如下,显相,有二。初叙过。不受残宿等,因坐禅比丘为缘;同诵戒,以读诵为缘;乞衣过五、六语,教尼日暮,及众学中诸说法等,并因讲导为缘。方下,显过相。是下,明制教。此中但明遮戒。若准钞文,慈心、杀人,互用三宝,则通性戒。
【疏】言不善缘以兴教者,如十恶等,体是不善,能广三涂,增恼障道,故圣因过,制教防之。
不善中,初标示;如下,示相,又二:初显过;故下,明制。
【疏】言托无记缘以兴教者,如草、土等,体虽无记,数作不已,外彰讥丑,内增心乱,故制防约作者犯堕。
无记中。分科同上。缘虽无记,犯是有记,故结堕罪。若准钞云如比丘方坐,高谈虚论,费时损业,痴狂、睡眠等,即约能犯之心,以明无记耳。
【疏】问:若如此者,何故成论断草木等名为无记?答:此对俗说,无非佛制,不碍福分,无招恶业,故名无记。出家不尔,现大人相。若有作者,与理相违,招谤障道,说为记业;不妨就缘,性是无记。
释疑中,初问。蹑上犯堕,引论为难,出业相品。答中,初约对俗释通论意。无非字误,古本作由非恶业,合作恶果。出下,次约违制释前结犯。问:前云遮戒,体非违理,今此那云与理相违?请为通之。
【疏】四、明教相所诠,四字斯尽。何者是邪?谓犯、不犯,轻与重也。若解四字,通决无疑,是则上品持律之最。
四、明所诠总示中,初科。前示诠相,见翻能诠,总六十卷。所诠虽多,指归四字,准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若下,结显。
【疏】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为律师。有人解云:即律字也。律训为法,法谓轨模。必约四字以定仪体,岂不然邪?何名为犯?境缘具也。
次科,初引经文,但云一字,与上不同,故须通会。有下,次引他释,一字是总,四字为别,总相通含,非别不显,须从别论,故云必约等。
【疏】何名不犯?起对治也。何名为轻?因果微也。何名为重?反上句也。
牒解中,境缘即通、别两缘,对治谓通、别二持。轻、重二字,若望根条,即初篇为重,残下为轻;若约戒仪,则初、二为重,提等为轻;若五篇迭论,则夷重吉轻;中间三篇,并通重、轻。
【疏】就此四意,二门分之:初、列名解,二、以义分。
【疏】就初犯持,各有二义:一者、犯法,二者、犯行。何名犯法?作过缘具,现违圣教,如诸戒本,斯犯法也;有自坏行,污本所受,名犯行也。若与犯缘而未相应,名为犯法;与犯相应,则名犯行。如此重解,极大繁矣。
次科别分列名中。初通标犯持。持即不犯。何下,别释,又二。初列示法行。法即圣所制教,行谓身口造作。若下,约已未以分。如下,结示。此中据理合解四名。前标犯持,则通两位。下释但解犯中二义。须知四门并具法行,法皆约教,行并从人,名义俱同,故所不出。
【疏】举犯法明,则有犯行不犯行也。
次约义分犯法中,初科。犯法有犯行,义见释名;有不犯行,在下问答,所以文中标而不释。
【疏】问:与犯法相应,如上广引,得有犯行,云何犯法有不犯行?
问中,初牒前犯行,比难不犯。
【疏】答:圣制戒本,不欲顺过依行,正欲观犯兴厌,离过奉行,是故得明举此犯法,成不犯行。若就犯行,无不犯行者,以具过缘,何得非犯?由善恶不俱故。
答中又二。初明犯法可具。谓教相明犯,意在成持,即取成持以为不犯。若下,明犯行不具。以犯不兼持,业性异故。
【疏】二、明不犯法中,亦有犯、不犯行,有三不犯法。
不犯法总举中,三不犯法:初约犯中有开说不犯,后二约持明不犯,二是止持,三是作持。
【疏】一、开犯为不犯法。非是纯净,名为不犯。以轻夺重,不违本制,名为不犯。如大妄开戏笑,淫摩开净授,离衣开念舍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当自摄持,名不犯行。
别释。初中又二。初标简。如下,示相。淫摩开净授者,净对淫戒,律中怨逼三时无染;授对摩触,律中若有所取与,相触不犯。离衣念舍者,律中明相未出,若舍衣,或心念舍,或对首舍。又如毁呰开慈救,掘坏开不故,观军开有缘之类。言失念者,非谓染着前事,但遇此缘,弥须谨护,忘念即犯。摄意成持,故通二行。
【疏】二、起对治行,明不犯法。如诸戒对治,依修成就,则据不犯法起不犯行。若于此法生情厌背,懈怠不修,即是托不犯法以成犯行。
次科正明中,初标示;如下,释相。即前四重各有治法,即目此治为不犯法,下约顺违以分两行。
【疏】故涅槃云:有四因缘,事虽似善,不得乐果,为胜他故;名利、眷属及以世报,虽修行善,非佛意故。
引证中,初标示;为下,列释,引此证上不修成犯。
【疏】问:戒又有言,名誉利养,持戒所得,如何经中乃诃非善?答:深有旨也。若为钝根,无由离恶,且劝持戒徙恶从善,故举世乐以劝彼持,如文是也。若又乐福,无心涉道,非佛本意,故又诃毁。如上涅槃即戒本末,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转钝为利,岂不然乎?依此修行,不名为利,是于二法立不犯行。
问中引戒本偈,并上经文呵叹相违,故须通会。答中分三:初句总叹;若下,别释。初释戒文。徙,犹改也。世乐,即名利生天。若又下,次出经意。初正释。引戒本以合经文,准知经局利根,戒通利钝。利根舍福从道,故云转钝;非出离道,故不为利。是下,三、结示二法。即以世乐对治为不犯法,钝对世乐立不犯行,利就对治立不犯行。是知世乐钝者成持,利者名犯。
【疏】三、明制不犯法,以明二行。如安居、说、恣,并是圣制,依教而行,成不犯行;反说不依,即是犯行。
三中,标释同前。此中即约制作之法违顺以分,然上下义门,文句交杂,欲令易晓,为图括之。
【疏】次将违顺难易,用条前法。
【疏】若举犯法以明犯行,顺犯法成违圣制意(佛说戒本,但明犯相,依相而行,是顺戒本,圣制欲使违法);举彼犯法明不犯行,违犯法成顺圣制意(文中虽列淫、盗犯夷,我不淫、盗,岂非违法)。
违顺中,犯法为二:初约作犯明犯行。注中,初示顺法,作犯之行与教合故。圣下,明违意,戒本显犯,意在持故。举下,次约止持明不犯行。注中,示上违法,止持之行反犯相故,不释顺意。
【疏】二、举不犯法,明二行者。
【疏】先解开犯为不犯者。举此不犯法,明犯行者顺不犯法,成违圣制意。二、不犯行者,佛意乃至戏笑亦不许故。此不犯法,明不犯行违不犯法,成顺圣制意。
不犯法中,三位同前。初中又二:前明犯行,即诸戒不犯;文中或结小罪者,则有犯行,违顺同前;二中不犯行,即约摄念现前,不违小罪故。
【疏】二、就起对治行,明犯不犯;三、就前制不犯法,明犯不犯者。顺法即顺意,违法即违意,并可解耳。
次合明中,前别列二位,后合示违顺。由此二不犯法,即是止、作二持,是故顺则法、意两顺,违则法、意俱违。
【疏】上解违顺,次明难易。初举犯法,以明不犯。此行易成,离重过故。次举不犯法,明不犯行。此行难成,自非专至,何由不犯?如戏笑等,可以情求。
次难易中。以顺法持戒,可有难易,是以但明不犯行耳。违法毁戒,本非所论,故无犯行。文中,初结前总标。初下,举法别释。初明犯法易成,可解。次不犯法行难成者,离轻过故。
【疏】三、明轻法生二行者。或有轻法生轻行,如具缘杀草木,轻心卒尔作等;或轻法生重行,害心杀蚁子等。
三、轻中。初总标;或下,别释。坏生杀畜,同是提篇,俱名轻法。率尔害心,业有轻重,故分二行。成论云害心杀蚁重,慈心杀人是也。
【疏】四、就重法中生二行者。具缘行四重,三时无悔心,是名重法生重行。或本无方便,后无随喜,事不得已,此重法生轻行。
四、明重中。标释同上。四重是重法,三时具缺,以明两行。不得已者,如慈心、杀父母、互用佛僧之类。已上四位,前二法行,并就制论;后二不尔。法依制罪,轻重齐均;行约业道,重轻乃异。
【疏】五、明制广,意唯六位,所谓深防限分,约相示过,心境内外,各有通别,所引如后。
五、明制广标中,六位各有通别,五、六二位,文虽不出,准前可说。
【疏】初、解深防。
【疏】言通制者,元圣制戒,为止业因。造业已来,必由三毒,无以卒制。且约身口,二业既清,心自沉静,能见过本,望其本意,为防心也。未了心性,约相遣尘,故制四重,以为道体。对四制余,并号深防,恐犯四本,制余令护。何以知然?配篇种类,可以知也。
深防通中为二:前明四重,止得名防;对下,次明余篇,始彰深义。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动心结业,能感后果,业即是因,故云业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叙业从心起。无下,明制外防内。过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细,钝士难知。随过禁制,故云约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尘。言道体者,道无别体,即本净心。心随染缘,与道相反,故禁重恶,还复本净。无漏圣道,由此而生,故云体也。次余聚中,以下篇诸戒,近防四重,远禁本心,即深防义。种类收戒,如下残中。
【疏】有人别解:约戒以明,故云过犯未穷,预加重约;禁微防着,故曰深防,如触尼臂、犯夷等类,亦易解也。
释别中。初标他解。约戒明者,示别相也。故下,引示。初释名义。如下,举戒显相。且明尼触,四戒俱尔。又如用饮虫水,为防杀畜;搏比丘,防打之类。
【疏】言限分者,亦有通别。
【疏】通为防心,善恶之本。缘想辄起,无非我倒,因之结业,迷坠生死,故随限分,还制其心。故律本云:心念作,发心作,皆名犯也。
次明限分。明通中,谓教必被机,机分大小,教有浅深。大教被于上根,制其瞥念;假宗被其中品,但齐重缘;有部则被下流,须形身口,随其根器,力分堪任,故云限分。此中且据本部假宗以明。初句标示。通防心者,指一切戒也。善下,委释,为三。初叙起业。上三句明从心起。业通善恶,故两举之。此中论犯,唯明恶业,熏习力故,任缘而发,了无从始,故云辄也。我倒,即烦恼道。因下,明成业,即业道。迷下,明受报,即苦道。二、故随下,明立教。三、故律下,引律证。发心心念,如上已释。
【疏】然有诸师,不立此义。戒约身口,何处明心?然身口具,非感善恶,终在思心,判成业道,如上持犯成就门说。
斥异中,初文。自昔传弘不分宗旨,故执有部之义以难假宗。然身下,还用假宗反攻彼计。指如前者,以持、犯、成就三机差别,即限分义故。
【疏】如见论中,若制心戒无得脱者,据独头心上明心念,据重缘心,即是下凡限分制也。
次科中,见论文意,但制身口,顺彼所执,故须通之。初牒论。据下,决通,又二。初释通论文。独头念,即瞥尔也。上下,次示前律意。是则假实两分,大小不滥矣。
【疏】若就相论,可有修学,并是限分。又如漏失、僧残、尼堕,限分之相,于此弥彰。故光律师云:制为当机,正存力分;若未能行,虽作无犯。如斯等戒,其例是也。
明别中,初三句约义总示。言就相者,即指戒条,正彰别义。又下,举相别显,又二。初约报以明。文中且约漏失显异。又如八事、四独、言人、纺绩、染心、衣食之类,尼限分也。漏失、二粗、二房、不定、提舍之类,僧限分也。即僧尼不同戒,如下随篇所明。故下,次引古解,就机以辨。三根强弱,不可一制,故云存力分也。无知之罪,对根三别(上根即结,中根五夏,下根不结)。四依百一,二房畜长。上士高逸,不乐从听;下流志弱,不能专制。教既开听,故云作无犯也。
【疏】三、言约相有通制者。心过难形,以境分相。诸篇聚者,约相可求。别历约相,如盗五钱、度人、问亲之例。故光师云:过损理违,道俗俱禁,依王国法,准俗制道也。
约相中,初标。有下,释。初明通相。即篇聚所列一切诸戒,条别显然,故总名相。次明别相。且举盗戒,如盗五、盗四等。律因盗人令出家,故制问亲,并属盗相。故下,引示。亦且据盗,余则例然。如淫则正道、毛头,杀则赞叹、教遣,妄则凡法、圣法。下篇诸戒,一一各辨,思之可知。
【疏】四、示过者。有戒,斯是别相。示过,如戒缘中,佛重出过,淫如蛇,口如火,如刀、酒,大不善,各有十过。故光师云罪状未兴,预彰过兆,逆颁讥丑,使耳目闻见等是也。
示过中。初标。有下,释。初句明通。以一切戒并是过相,律并呵云非威仪、非净行等。下明别过。且举淫酒漏失戒云云何不净手受人信施,二房引龙鸟,两舌举野干,畜宝示四患等,皆谓显过相也。佛重出者,望前通呵,故云重也。淫中过相,如文所列。酒十过者: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四、现瞋恚相;五、坏业资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讼;八、无名称;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各字恐误,合是略字。以酒过多,且明十故。故下,引古显意。无过先示,故云逆颁。颁合作斑。问:淫酒二戒,过起方制,那云罪状未兴?答:虽托前缘,意绝后犯。故知前为起教,皆是最初,望后当机,故云未兴耳。
【疏】五、心境者。有戒斯是,无有单心而犯戒者。有人云:如不学等,可有境邪?今解不然。同此学境,何得无邪?故光师云:缘无定据,心相易流。境有美恶,心有浓淡。或约心从境,如淫、酒戒;或制境从心,如盗、杀等;或以心境相应,方始成业。
心境中。初明通义。无单心犯者,即如母论,犯必托境,关心成业,心不孤起,境无独立,未有一法不由心境,故言通也。下斥古解。彼谓不学之罪,起心即犯,不待造境。然不学有二:初起断心,若顿若渐,并对前境;又随事无知,别结不学,亦即对境,但于学境,心有背耳。故光师下,次明别相。初总示差别。缘即是境,四句隔对,寻之可见。或下,别配戒相。文列三句:初句唯局淫、酒;二、三两句则通诸戒;上二即境、想;后四句下一,即是初句。若尔,此即是通,何得云别?答:随诸戒相,句法不同,如杀则人、非人别,盗约有主、无主等是。
【疏】六、内外者。犯不自成,成由缘集,因藉万差,要唯内外。如情道等为内,非情道等为外;就情中,食饮为内,衣服为外。如是例准。
内外中。标释可解。初明通者。一切诸戒,无出二境。性戒并情,如七支等;遮多非情,掘地、房、酒等。就下,明别相。衣、食二种,计是非情,但随身用,故判属情,而约资用以分内外。如三十、九十,别相可知。(后二通别,文中隐略,约义分耳。)六位中。初二相对。深防约教,限分从机。三、四相对。约相明篇聚重轻,示过彰行业粗细。五、六相对。五则心境合论,六乃单明前境。
【疏】注中集十句义下,明结戒益义。就此十句分二:初有三利,明此戒法,生众功德;次有六利,明生别人,灭恶成善;次有一利,兴建正法行也。
三、修奉益中,即释十利。大圣立教,利益无边,取其简要,且列十种,标分为三:戒为能利;众别兴建,即为所利。
【疏】言摄取于僧者,由制广教,能治别人七支等过,故名为摄。自行既立,同和号僧也。令僧欢喜者,半月一说,行净无违,故欢喜也。令僧安乐者,依教修成,必感大果,用以适神故也。
僧利中。初摄僧者。制戒治别,别聚名僧,即是以戒摄别入僧。次释欢喜。云半月者,以说戒检行,净秽两明,能令众喜。三、释安乐。举后圣果以显因心。适即是悦,神即识心。问:与第二何异?答:喜谓现预净僧,乐乃后必克果。二利同就因论,所对现当两别。
【疏】就别利中,初有二利生善,后四灭恶。
【疏】未信令信者,由制此戒,威仪动人。善见云诸未信者,作如是言沙门释子,勤心精进,难作能作等。已信令增者,谓先学戒,见后来者,生大信心。云何是人尽形求法,一食修道等。
次释别利。生善中,初释未信。约威仪者,世多取相,故能动人。下引善见,出彼信词,由观外相而知内德故。难作,谓禁制情欲,修苦行故。次释已信。先学即是已信,生大信者即是增长。云何下,亦出彼词,偏举难事以彰可信。问:今始制戒,那有先学戒者?答:先有略教,禁三业故。或可制后,展转相望而分先后。上二生善,初对在家,故叹沙门;次即出家,故指先学。
【疏】就灭恶中,言难调者,善见云:破戒作恶,心性刚强,内无差耻,故曰难调。佛为制戒,诃责治罚,不得动转,改过悔伏,故曰调顺。惭愧者,清净行者,制戒治恶,不入众数,布萨自恣,清净具足,故曰安乐。断现漏者,由不覆情,随尘起染,若打若死,斯现有漏,制戒防止无上诸过,故曰断也。断未漏者,若不陈悔,生业无穷,由依广教,洗心悔过,尽形行学,障于来恶,故曰也。
灭恶中。初释难调。引论显相,文列三句:上句身、口业,下二句意业。三业不善,则名难调。佛下,显益。七、九治罚,随犯治之。文中略举呵责,余可准知。次释惭愧。谓恶者折辱,善人无恼,故文举说、恣。由此二法,必取行净;若羯磨僧,则通持、毁。三、释现漏。言不覆者,覆犹护也。遭打、横死、恶疾、迍难,皆为现报。四、断未漏。生业无穷者,此通生后二报。尽形行学者,旦约上篇犯重为言;余篇悔法,俱障来报,义可知也。此四灭恶,前二止业,并据治罚;后二除报,必约忏悔。然止业、除报,正在治忏,莫不皆由制戒而生,故功推戒耳。
【疏】三、明兴建正法者。如见论云:法住三种:一、学正法久住,由人奉修三藏教法,摄在己用,即行所依故也;二、信正法久住者,谓三藏中所说诸行,十二头陀、威仪、禅定是也;三、得道正法久住者,由依教行,得成四果及涅槃道。后有此益,并由制故。
释兴建中,引善见三相:第一、约教,非学不解;第二、是行,非信不行。是以前二首标学、信。第三、约果,则明教、行,功不虚设。
【疏】就此三相,前后为言,初教,次行,后明果也。人多读教,少有依行,以无信故。如大论云:信为道源,功德母也。若无信者,虽入佛法,都无所益,以不依行,无所得故。若依教修,必克圣果,即是制戒,功德道兴,诚不虚设也。
明次第中,初正指次第;人多下,释其所以。初句明教;少下,示行。大论即智论。圣道从始,故喻如源;众善由生,故同于母。若下,明果。三法相须,一不可阙。今时学教,唯事讲说,身履非恶,略无惭愧。请详祖训,少警内怀。不尔,则妄认祖宗,实非苗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