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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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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应今日已前修盖得寺院,无令毁废,自此后不得辄有建造。如有愿在僧门,亦宜准佛法格例,官坛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三年六月七日敕:“应天下大寺及敕赐名额院宇,兼有功德堂殿楼阁,已成就者各勒住持,其馀小小占射或舍施及置买,目下屋宇虽多,未有佛像者,并须量事估价,一时任公私收买。其住持僧便委功德使及随处长吏,均配于大寺安止。如院在僻静之处,舍宇无多,不堪人承买者,便仰毁拆,其材木给付本僧,田地任人请射。仍限敕到后十日内,并须通勘腾并了绝,如敢迁延及有故违,其所犯僧徒二年,尼杖七十,并勒还俗。若有形势借庇,当移不移,诳惑官中,更求院额,既达听闻,所知之人,不系官位高低,并行朝典。如要增修福利,则任于合留寺院内兴功。”

晋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今后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寺宇,所有自前盖者,即依旧住持。”

开运二年七月,左谏议大夫李元龟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日多闻元住僧转与相典贴,伏乞明行止绝。”从之。

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条流僧尼,画一如后。

一、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者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与限一月,腾并于逐处州军县镇合留寺院内安置。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锁收管。所有资财、衣钵、斛斗、孳畜、什物,并仰分付本主。

一、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只于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处,只留僧寺院一所。其在军镇及偏镇坊郭户及二百户已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所违边远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废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

一、两京诸道州府,除见留寺院外,今后不限城郭村坊、山林胜境古迹之地,并不得创造寺院兰若。如有僧尼、俗士辄违敕命者,其主首及同句当人,并徒三年,仍配役,其僧尼勒还俗。本州府录事参军、本判官、本县令佐,并除名配流。地分厢镇职员所由,当并严断,长吏奏请进止。

一、王公戚里、诸道节刺已上,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如违,仰御史台弹奏。”

四年九月,赐京城内新修四寺额,以天清、显静、显宁、圣寿为名。

梁开平三年正月敕:“兵革方偃,久废燃灯,属在上春,务达阳气。宜于正月上元前后三昼夜,开坊市门,一任公私燃灯祈福。”

周广顺三年七月,京城民晁诸殷等,为永寿节请各于门首斋僧,燃灯三昼夜。从之。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上国两街僧道,自前赐师号,不数人而已,至于赐紫,并系特恩。近日诸道州府,因应圣节,表荐僧道颇多,宜令中书门下,此后凡有诸处不系应圣节及横荐僧道,不得等闲申发章表,请行命服师号。”

二年六月七日敕:

应条流三京诸道州府县镇寺院僧尼事:

一、访闻近日僧尼等,或因援请托,以便参寻,既往来以为常,致奸讹之有幸。自此后如有官中斋会行香,显有告援,及大段斋供,请命即行,依时赴会。除此外不计斋前斋后,僧尼不得辄有相过。如敢故违,仰逐处坊界所由及巡司节级,画时擒捉,并准奸非例处断。其所犯人衣物资财,便充捉事人优赏。如有人诘告不虚,准此酬赏。

一、此后如有修补寺宇功德,要开讲求化,须至断屠之月,即得于大寺院开启,仍许每寺只开一坐。兼不得僧于尼寺内开讲,尼亦不得将功德事请僧于诸寺开讲。如敢故违,法师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其坊界及诸营士女,不因三场斋月开讲,亦不得过僧舍。如公然通同,许捉获所犯人,并加极法。今后僧不因道场及斋会,不得公然于俗舍安下住止。如违,准上科断。

一、访闻僧尼寺院,多有故违条法,衷私度人,此后有志愿出家,准旧例,经官陈状,比试所念经文,则容剃削,仍不因官坛,不得私受戒法。如违,所犯僧及本师等各徒二年,配于重处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只勒还俗。若有童子出家,亦须显有分据。

一、访闻近日有矫伪之徒,依凭佛教,诳诱人情,或伤割形体,或负担钳索,或书经于都肆,或卖药于街衢,悉是乖讹,须行断绝。此后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纠察,准上决配。

一、此后应是僧尼,不计高低,于街衢逢见呵殿官寮,并须回避。如有故意违犯者,便可收送法司。若在身有章服师号者,便委长吏举奏,当行剥夺;如无章服者,仰所在摈逐出城。若有房院,便许别人请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称圣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纵恣于淫风。若不祛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惩刺。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寻,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诸道州府长吏,分明晓示逐处管界,各令遵守。

清泰二年三月,两街功德使奏:“每年诞圣节,诸道州府奏荐僧尼紫衣师号。今欲量立条式,试讲论科、讲经、表白各三科,文章应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禅科,声赞科,并于本技能中条贯。”从之。

晋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节文:“祠部奏:‘请不置官坛剃度,但于皇帝降圣之辰,即于本住处州府陈状,便比试学业、勘详事行不虚,则容剃度,及取本乡里五人已上耆宿保明文状,具言已前实是良善,兼须结罪,如为僧之后,别行恶事,即罪甘连坐。如是外来百姓,不得辄有容许。候剃讫,仍具乡贯姓号,申祠部请告牒者。’当司欲依前敕,再举条流:如此后遇皇帝降圣之辰,即于逐州府投状剃落,仍验所习经业不虚,即具出家因依、本居乡里、俗姓、法名、年几,申省请给告牒,始永为公据。若有不遵条理、衷私剃度者,便委逐州府本判官追收勘责,事由不虚,其新剃度之人,并请重行决断发遣,归本乡里收管色役。其元招引师主及保人等,先具勘责,违犯条流愆罪,亦请痛行决断。常住所在,仍具流号寺院因由申省,如是州府不遵敕命,衷私剃度,不申请祠部告牒,其原行官吏,请行朝典。”奉敕:“宜依。”

周广顺二年四月敕:“永寿节每年诸道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奏荐僧尼道士紫衣师号,今后见任带使相共奏二人,见任防御团练、刺史只许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后更不得奏荐。”

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条流僧尼,画一如后:

一、今后僧尼不得私剃头,应有人志愿出家者,并许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其师主须得本人家长听许文字,方得容受。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方得经本州陈状,乞剃头。委录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合敕条者,只仰闻奏。其未剃头间留髪髻。如有私剃头者,却勒还俗。其本师主徒三年,勒还俗,役配三年。其本寺院三纲知事僧尼杖八十,并勒还俗。

一、僧尼今后不得私受戒,只于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前项所习经业,其大名府等三处戒坛,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合敕条者分析闻奏。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如引试经业不精,辄与剃头受戒者,本试官当行朝典。

一、应合剃头受戒人等,仰逐处于天清节一月前,具姓名、乡贯、寺院、年几,及所习经业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不得非时施行。起今后应有僧尼剃头受戒,无祠部凭由者,并勒还俗。

一、应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如违,其本师主重行科断。

一、应曾有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奸人、细作、恶逆徒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徒、负罪潜窜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其地方巡司官吏,不能觉察者,仰概申奏。

一、自前多有逃避军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与剃削。起今后,有向曾在军门,面带瑕痕,逐处寺院辄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邻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地方官所由,不能觉察,重行科断。

一、应有僧尼衷私创置院舍,私与人剃头受戒,及容贼盗、恶逆、徒党、奸细、背军之人,辄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官,及地方分所由节级自收捉到者,以本犯僧尼衣钵资财,充给优赏。

一、应有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链指、钉截手足、带铃燃灯、诸般毁坏肢体、戏弄道具符篆、左道妖惑之类,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褫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所有居停寺院知事僧尼、地方镇厢职员所由,公然容纵者,重行科断。

一、应有怀才抱器,或武或文,寄迹空门,莫遂展志,其中有愿出仕宦者,仰逐处长吏发遣赴阙;少壮骁勇之人,愿在军门者,亦仰申奏,必当量材录用。若僧尼中有情愿归俗者,一切听许,所在不得搅扰。

梁开平元年五月六日敕:“废雍州太清宫。改西都太微宫、亳州太清宫皆为观,诸道州紫极宫并为老君庙。”

后唐同光元年十月,西都太微宫、亳州太清宫、诸州紫极宫皆复本名。

天成四年十二月敕:“尊崇圣祖,修饰道院,既复其名,固难无额。宜令所司依旧造上清宫牌额,兼京城内金真观改为崇道宫,亦准上给换牌额。”以上清宫久无牌额故也。

后唐同光元年十二月,亳州太清宫奏,圣祖玄元皇帝殿枯桧再生枝叶。画图以进。〈按濑乡记:唐高祖神尧皇帝武德二年,枯桧重华,至禄山僭号萎瘁。玄宗自蜀归京,枝叶复盛。至是再生一枝,长二尺馀。〉

天成三年正月,中书门下奏:“准假宁令,玄元皇帝降圣节休假三日。据续会要:准会昌元年二月敕,休假一日。伏请准近敕。”从之。

清泰二年三月,两街功德使奏:“每年诞圣节,诸道州府奏荐道士紫衣师号。今欲量立条式:经法科试义十道,讲论科试经论,文章应制科试诗,表白科试声喉,声赞科试步虚三启,焚修科试斋醮。”从之。

晋天福四年三月,遣中书使赵处玭以板诏征少华山隐士郑云叟、玉笥山道士罗隐之为拾遗,不至。四月,以云叟为右谏议大夫,隐之赐号希夷先生。云叟称疾不起,赐号逍遥先生,仍给致仕宫俸禄。

后唐天成三年六月敕:“金吾每奏‘左右厢内并平安’,有类藩方,宜改云‘军国内外并平安’。”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唐景云二年,改左右屯卫为威卫,唐高宗名治,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诸州治中为司马,盖臣子避君父名也。请诸卫中书旧是屯卫者,复旧名。”从之。

梁开平元年四月,改左右长直为左右龙虎军,左右内衙为左右羽林军,左右坚锐、夹马、突将为左右神武军,左右亲随军将马军为左右龙骧军。其年九月,置左右天兴、左右广胜军,仍以亲王为军使。

二年十月,置左右神捷军。十二月,改左右天武为左右龙虎军,左右龙虎为左右天武军,左右天威为左右羽林军,左右羽林为左右天威军,左右英武为左右神武军,左右神武为左右英武军。〈前朝置龙虎六军,谓之卫士。至是以天武、神武、英武等六军,易其军号而任勲旧焉。〉

后唐长兴三年三月敕:“卫军神威、雄威及魏府广捷以下指挥,宜改为左右羽林,置四十指挥,每十指挥立为一军,每一军置都指挥使一人,兼分为左右厢。”

应顺元年三月,改左右羽林四十指挥为严卫左右军,龙武、神武四十指挥为捧圣左右军。

清泰元年六月,改捧圣马军为彰圣左右军,严卫步军为宁卫左右军。

晋天福六年七月,改拱宸、威和内直军并为兴顺。至八月,改奉德两军为护圣左右军。

周广顺元年四月,改侍卫马军曰龙捷左右军,步军曰虎捷左右军。〈御撰其名。〉

显德元年十月,上谓侍臣曰:“侍卫兵士,累朝以来,老少相半,强懦不分,盖徇人情,不能选练。今春朕在高平,与刘崇及蕃军相遇,临敌有指使不前者,苟非朕亲当坚阵,几至丧败。况百户农夫,未能赡一甲士,且兵在精不在众,宜令一一点选,精锐者升在上军,怯懦者任从安便。庶期可用,又不虚费。”〈先是,上按于高平,观其退缩,慨然有惩革之意。又以骁勇之士,多为外诸侯所占,于是召募天下豪杰,不以草泽为阻,进于阙下,躬亲试阅,选武艺超绝及有身首者,分署为殿前诸班。因有散员、散指挥使、内殿前直、散都头、铁骑、控鹤之号。〉

二年十二月,改东西小校为东西班承旨。其月,以新收复秦、凤州所擒获川军,署为怀恩军。

四年四月,以先降到江南兵士,分为六军,共三十指挥,赐号为怀德军。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随驾收复汴州,并扈从到洛京南郊立仗都将官员,自检校司空以下,宜并赐协谋定乱匡国功臣,自检校仆射、尚书常、侍至大夫、中丞,宜并赐忠勇拱卫功臣,其初带宪衔,并赐忠烈功臣,已有功臣名者,不在此限。其节级长行军将,并赐扈跸功臣。”〈唐玄宗平内难,赐卫士葛福顺等为唐元功臣,不过十数人。德宗驻跸奉天,赐从驾立功将校为奉天定难功臣。及僖宗、昭宗,频年播迁,功臣差多。至是遍及戎卒,非赏典也。〉其年九月敕:“如闻蕃方入奏之人,多于京内私买衣甲,宜令总管司密加觉察。”

晋天福二年二月敕:“在京及诸道马步诸军,若长行违犯,便委副将据罪处理。如副将、十将违犯,即委本指挥使科断。指挥有罪,若不出军,即委都指挥使具录申奏;若行营在外,即委行营统领依军法施行。其诸道军都在本处者,即委本处节度使防御团练使、刺史据罪科断。”其年十月,敕禁诸道不得擅造器甲。

开运元年三月,命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率以税户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营之。至五月,敕诸道新点乡兵,宜以武定为名。至三年正月,改武定为天威军。寻命放散。其年十月,敕作坊及诸道,造作衣甲器械,今后并不得用金银装饰。

梁开平四年十月,颁夺马令,冒禁者罪之。〈先是,梁师攻战,得敌人之马必纳官,故出令命获者有之。〉

后唐同光三年六月,诏下河南、河北诸州和市战马,官吏除一匹外,匿者坐罪。〈时将讨蜀故也。〉

长兴元年七月,分飞龙院为左右,以小马坊为右飞龙院。

四年十月敕:“沿边藩镇,或有藩部卖马,可择其良壮给券,具数以闻。”〈先是,上问见管马数,枢密使范延光奏:“天下常支草粟者近五万匹。见今西北诸蕃卖马者往来如市,其邮传之费,市估之直,日以四五十贯。以臣计之,国力十耗其七,马无所使,财赋渐销,朝廷甚非所利。”上善之,乃降是敕。〉

清泰三年十月敕:“诸道州府县镇,宾佐至录事参军、都押衙、教练使以上,各留马一匹乘骑。及乡村士庶有马者,无问形势,马不以牝牡,尽皆抄借。但胜衣甲,并仰印记,差人管押送纳。其小弱病患者,印退字,本道收管。节度防御团练等使、刺史,除自己马外,不得因便影占。管军都将,除出军及随驾外,见逐处屯驻者,都指挥使旧有马许留五匹,小指挥使两匹,都头一匹,其馀凡五匹取两匹,十匹取五匹,更有多者,并依此例抽取。在京文武百官、主军将校、内诸司使以下、随驾职员,旧有马者任令随意进纳,不得影占人私马。各下诸道准此。”

晋天福九年正月,发使于诸道州府,括取公私之马。〈时契丹入寇,上驻军澶州以御之,故有是命。〉

汉天福十二年九月,诏天下州府和买战马。

德靖,梁赠尚书令、广王全昱。

文穆,故天下兵马都元帅、吴越王钱元瓘。〈初,所司谥曰“庄穆”,敕改谥曰文穆。〉

文昭,故天策上将军、湖南节度使、守尚书令、赠太师马希范。

文懿,赠尚书令、瀛王冯道。

文忠,太子太保卢质。〈汉乾祐元年九月,其子尚书兵部员外郎卢琼上章请谥,故下太常议谥曰文忠。〉

武穆,故天策上将军、湖南节度使马殷。

武懿,赠尚书令、秦王高行周。

武安,赠太师康福。

忠敬,故秦王李茂贞,赠太傅冯行袭。

忠肃,赠太师王处存,赠太师张全义。

忠懿,故福建节度使、闽王王审知,赠太师安元信。

忠武,赠太师、晋国公霍彦威,故成德军节度使马全节。

忠正,赠中书令郑仁诲。

忠惠,赠中书令刘词。

恭靖,赠尚书左仆射崔协。

恭慧,赠中书令李从敏。

贞懿,赠尚书令罗绍威。

贞宪,赠左武卫上将军张承业。

贞惠,赠太子少傅朱汉宾。〈太常博士林弼议曰:“汉宾散己俸代逋欠,俾国家跻富庶,所莅之地,绰有政声,知进退存亡之理,得善始令终之道。谨按谥法:‘中道不挠,保节扬名曰贞。爱民好学,寛裕慈仁曰惠。’请谥曰贞惠。”从之。〉

成穆,赠侍中安审信。

汉乾祐二年十二月敕:“故荆南节度使、南平王高从诲,宜令太常定谥。”〈故事:臣下请谥,故吏陈行状,上考功,覆奏下,乃议谥。今降敕,新例也。〉

梁开平四年正月敕:“其逐日当中书舍人,及吏部兵部司敕、知印郎官、少府监及篆印文兼书写告身人吏等,并宜轮次于中书侧近止宿。”

后唐天成四年五月四日,度支奏:“准敕,中书门下奏,朝臣时有乞假觐省者,欲量赐茶药,奉敕宜依者。切缘诸班官班省司,不见品秩高低,兼未则例,难议施行。各令据官品等第指挥。文班:左右常侍、谏议、给事、舍人、诸行尚书、太子宾客、诸寺太卿、国子监祭酒、詹事、左右丞、诸行侍郎,宜各赐蜀茶三斤。起居、拾遗、补阙、侍御史、殿中监察御史、左右庶子、诸寺少卿、国子监司业、河南少尹、左右谕德、诸行郎中、员外郎、太常博士,宜各赐蜀茶二斤,蜡面茶二斤,草豆谷一百枝,肉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国子博士、五经博士、两县令、著作郎、太常、宗正、殿中丞、诸局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洗马、左右赞善、太子中舍、司天五官正,宜各赐蜀茶二斤,蜡面茶一斤,草豆谷五十枝,肉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

武班:左右金吾上将军、左右诸卫上将军,宜各赐蜀茶三斤,蜡面茶二斤,草豆谷一百枝,肉豆谷一百枝,青木香二斤。左右诸卫大将军、左右诸卫将军,宜各赐蜀茶二斤,蜡面茶二斤,草豆谷一百枝,肉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半。左右率府副率,宜各赐蜀茶二斤,蜡面茶一斤,草豆谷五十枝,肉豆谷五十枝,青木香一斤。”奉敕:“今后或有臣僚请假觐省,其所赐药,候辞朝之日,于阁门宣赐。”至晋天福二年九月,度支奏:“朝臣请假觐省出入,皆有支赐茶药,今缘诸库无见在,伏乞权罢。”从之。至五年三月敕:“朝臣请假觐省出入,依天成四年敕支赐茶药。”

晋天福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按六典,尚书吏部,凡职事官,应觐省及称病不得过程,谓身有疾病满百日,若所亲疾病满二百日,及当时解官,申省以闻。其应侍人材用灼然,要藉驱使者,得带官侍养。又准杂令,诸外官授给装束假,去所授官一千里内者四十日,二千里内者五十日,三千里内者六十日,四千里内者七十日,过四千里八十日,并除程。其假内欲赴任者听之。若有事须早还者,不用此令。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装束假减外官之半。”敕:“准令、典处分。”

后唐清泰三年三月,翰林学士和凝奏:“天下诸屯驻兵士,望令太医署合伤寒、时气、疟痢等药,量事给付本军主掌,以给患病士卒之家。百姓亦准医疾令,和合药物,拯救贫民。兼请依本朝故事,诸道署置药博士,令考寻医方,合和药物,以济部人。其御制广济、广利等方书,亦请翰林医官重校,颁行天下。”敕:“所奏医博士,诸道合有军医,许及诸道补署,不在奏闻,馀依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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