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原来是红军大帅郭子兴的亲兵,一步步升官,做到韩宋的丞相国公,龙凤十年(1364,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做吴王,四年后爬上宝座做明朝的开国皇帝。本来是靠武力起的家,化家为国后,有的是队伍,红军嫡系的,敌军收买过来的,投降的杂牌军,官民犯罪充军的,不够,再按户口抽壮丁,总数约莫有两百万,编制作卫(师)所(团),分驻全国各地,执行武装弹压警戒的任务。
明太祖明白,武力可用以夺取政权,却不能用以治国,而且,军官大多数不识字,也办不了公文。即使有识字的,也不能做高级执政官,武人当政,历史上的例子说明不是好办法。结论是要治国必须建立一个得心应手,御用的官僚机构,而官僚必得用文人。于是,问题来了。从朝廷到地方,从省府部院寺监到州县,各级官僚得十几万人,白手成家的明太祖,从哪儿去找这么些忠心的而又能干的文人?
当然,第一个想到的是元朝的旧官僚。除了在长期战争中被消灭了的一部分之外,剩下的会办事有才力的一批,早已来投效了;不肯来的,用威吓手段,说是“智谋之士”,“坚守不起,恐有后悔”,也不敢不来。[311]其余有的是贪官污吏,有的人老朽昏庸,有的人怀念元朝的恩宠,北逃沙漠[312],有的人厌恶、恐惧新朝,遁迹江湖,埋名市井[313]。尽管新朝用尽了心机,软话硬拉,要凑齐这个大班子,人数还差得太远。
第二想到的是元朝的吏。元朝是以吏治国的。元世祖以后,甚至执政大臣也用吏来充当,造成风气,中原一带,稍稍识字能办公文的,投身台阁做吏,显亲扬名。南方的士人既不能从科举出身,又不甘心作吏,境况日渐没落,不免对北方的吏发生妒忌嫌恨的感情。[314]明太祖是南方人,当然不免怀有南方人共同的看法。他又深知法令愈繁冗,条格愈详备,一般人不会办,甚至不能懂,吏就愈方便作弊,舞文弄法,闹成吏治代替了官治,代替了君治,这是对皇家统治有严重损害的。[315]而且,办公文的诀窍,程序格式条例,成为专业,不是父子,就是师徒世传,结成行帮,自成团体。行帮是可怕的,把治权交给行帮,起腐蚀作用,更可怕。因此,吏不但不能用,而且得用种种方法来防范、压制。在明代,吏不许做官,国子监生有罪罚充吏役,便是这个道理。
第三只好任用没有做过官的读书人。读书人当然想做官,可是有的人也有顾忌,顾忌的是失身份:“海岱初云扰,荆蛮遂土崩。王公甘久辱,奴仆尽同升。”[316]和奴仆同升也许还不太重要,重要的是这个政权还不太巩固,对内未统一,北边蒙古还保有强大力量。有的人顾忌的是这个政权是淮帮,大官位都给淮人占完了:
“两河兵合尽红巾,岂有桃源可避秦?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317]有的人顾忌的是做了官一有不是,有杀头的,有戴斩罪办事的,有镣足办事的,有罚做苦工的,有抄家的,甚至还有抽筋剥皮的刑罚。朝官上朝,战战兢兢,下朝回家,这天侥幸平安,便阖家欢祝(详见作者《朱元璋传》)。做官固然可以发财,可是,要拼着命,甚至带上阖家阖族的命,有一些人是要多多考虑的。明太祖要读书人出来做官,还是有人借故逃避,没办法,甚至立下“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不肯做官就要杀头的条文,也可以看出明初官僚人才的缺乏和需要的迫切了。
第四是任用地主做官,称为荐举。有富户、耆民、孝弟力田、税户人才(纳粮最多的大地主)等名目。有一出来便做尚书府尹、副都御史、布政使、参政、参议等大官的,最多的一次到过三千七百多人。[318]可是,还不够用,而且,这些地主官僚的作风也不完全适合新朝的要求。
旧的人才不够用,只好想法培养新的了。明太祖用自己的训练方法,造成大量的新官僚。这个官僚养成所叫作国子监。《明史·选举志》说:“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
明初制度,参加科举的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生员做官则不一定经由科举。以此,学校是做官所必由的大路,政府和社会都极看重。可是,从明成祖以后,进士独占了做官的门路,监生出路日坏。从明景帝开生员纳粟纳马人监之例以后,国子监成为富豪子弟的京师旅邸,日渐废弛。明武宗以后,非府州县学生也可以纳银入监,做个挂名学生,以依亲为名,根本不必入学,国子监到此完全失去初创的意义,只剩下一个招牌了。因之,研究明代学校和政治的关系,洪武一朝是最有代表性的时期。
国子监的前身是国子学。宋龙凤十一年(1365,元顺帝至正二十五年)以元故集庆路儒学改建。有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乐、典书、典膳等官。在建学的前一年,未有校址,先已任命了国子博士和国子助教,在内府大本堂教皇子和胄子(贵族大官子弟)。吴元年(1367)定国子学官制,祭酒正四品,司业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从八品,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四年(1371)中书省户部定文武官禄,祭酒二百七十石,司业一百八十石,博士八十石,典簿七十石,助教六十五石,学正六十石,学录五十石。十四年又更定官员品数,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二人,正六品;监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从八品;学正十人,正九品;学录七人,典籍一人,俱从九品;掌馔二人,杂职。又改建国子学于鸡鸣山之南。十五年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二十四年,又改司业监丞各一人[319]。从祭酒到掌馔都是朝廷命官,任免都出于吏部。
学校官在学的职务分工,据洪武十五年钦定的监规:祭酒是正官,衙门首长,专总理一应事务,要整饬威仪,严立规矩,表率属官,模范后进。属官赴堂禀议事务,质问经史,皆须拱立听受,不得即便坐列,正官亦不得要求虚誉,辄自起身,有紊礼制。祭酒和其他同僚,是长官和属僚的关系,就国子监说,是一监之长,勉强比附现代名词,相当于校长,但是,这个校长并无聘任教员之权,因为一切教员都是部派的。监丞品位虽低,却参领监事,凡教官怠于师训,生员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廪膳不洁,并从纠举。务要夙夜尽公,严行约束,毋得徇情,以致废弛。[320]不但管学生规矩课业,还兼管教员教课成绩,办公处叫“绳愆厅”,器用除公案公椅以外,特备有行扑红凳二条,拨有直厅皂隶二名,“扑作教刑”。刑具是竹篦,皂隶是行刑人,红凳是让学生伏着挨打的。[321]照规定,监丞立集愆册一本,各堂生员敢有不遵学规,即便究治。初犯记录(记过),再犯决竹篦五下,三犯决竹篦十下,四犯发遣安置(开除,充军,罚充吏役)。[322]监丞对学生,不但有处罚权,而且有执行刑罚之权,学校法庭刑场合而为一。当然,判决和执行都是片面的,学生绝对没有辩解申说和要求上诉的权利。这职位就管束学生而论,有点像现代的训导长。掌馔是管师生膳食的,膳夫由朝廷拨囚徒充役,洪武十五年六月敕谕监丞等:“囚徒膳夫,俱系死囚,若不听使令,三更五点不起,有误生员饮食,一两遍不听,打五十竹篦,三遍不听处斩,做贼的割了脚筋。若监丞典簿掌馔管束不严,打一百圆棍,如不死,仍发云南。有通了学里学外人偷了学里诸物者处斩,家下人发云南,钦此。”[323]这种刑法是超出当时的《大明律》的。典簿职掌文案,凡一应学务,并支销钱粮,季报课业文册等项,皆须明白稽考。又管出纳,又管教务,类似现代学校里的总务长和教务长。典籍是图书馆长。
祭酒同时也是教员,和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职专教诲,务在严立课程,用心讲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员有戾规矩者,举觉到官,各有责罚。[324]换言之,教员如不能使生员循规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严重的刑事处分。
学校的教职员全是官。学生呢?来源有两类,一类是官生,一类是民生。官生又分两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学生(留学生)。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发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325]官生入学的目的,是为了“皇子将有天下国家之责,功臣子弟将有职任之寄”。皇子在内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国学。教之道,以正心为本,学的是如何统治的“实学”,不必像文士那样记诵辞章。[326]洪武十六年文渊阁大学士宋讷任国子监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师韩国公李善长、礼部尚书任昂和谏院、翰林院等官到监,举行特别考试,考定教官生员高下,分别班次。又以公侯子弟在学读书,怕不服教员训诲,特派重臣曹国公李文忠兼领国子监事,将军做校长,扑罚违教的官生,整顿学风。[327]官生中有云南、四川等处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罗诸国学生,琉球学生来得最多。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据《南廱志》卷一五《储养考》:
如上文所说,明太祖建立国子学的目的,是为了教育胄子(贵族官僚子弟),甚至在改组为国子监以后,还特派重臣勋戚李文忠兼领,管束官生。为什么从二十四年以后,官生数目反而年少一年,和民生的比例,从二比一到一比二千零三十,主体变为附庸,完全失去立学的用意呢?这道理说来也极为简单:公侯子弟成年的袭爵任官,不必入学,未成年的入学得经圣旨特派,纨绔少年,束发受经,不过虚应故事,爵位官职原来不靠书本辞章。那么,除非皇帝特命,又何必入学?此其一。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发作后,功臣宿将,连年被杀,到洪武末年,除汤和、耿炳文、李景隆、徐辉祖几家以外,其余的差不多杀干净了。功臣本人被杀,子弟如何能入学?此其二。至于官僚子弟的入学令,限一百名的有效期限恐怕只是适用在洪武三年之前,以后实施极为严格,非奉特旨,不能入学,人数当然不可能太多。此其三[330]。而且,大官子弟自有荫官一途,用不着走国子监这条路,这样,国子监就自然而然演变为专门训练民生做官的衙门了。
洪武二十六年监生人数突增的原因,是因为有新的政治任务,人手不够,特别扩大保送,说详下文。
学生入监,主持选送的是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本学教官。入学考试,主持考试的是翰林院官。入监后主持训育的是国子监官。受训完毕后,监生的出路,而且是唯一的出路,是替皇帝做官,“学而优则仕”。
贡监据洪武十五年十六年的法令,府州县学岁贡生员一人,是有一定名额的。这定额在洪武朝发生过两次例外,第一次在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初令天下府学岁贡二人,州学二岁贡三人,县学每岁贡一人入监,明年如常”。突然增加保送名额,照例岁贡生应于次年正月到京师,因为这法令,洪武二十六年的官民生总数就增加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第二次在洪武三十年,这一年“本监以坐堂(在学)人少,诚恐诸司再取办事不敷,移文礼部,上令照二十五年例。于是入监遂众”。据上文记录,三十年度的官民生总数是一千八百二十九名,三十一年的名额,虽然没有记录,大概和二十六年度的相差不远。从后一例子的理由,可以明白这两次增加名额的原因,是因为朝廷诸司办事人员的迫切需要,说明了在学监生同时也是朝廷的办事人员。
举监是举人入监。洪武初年择年少举人入国子监读书。洪武十八年,又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是补习班或先修班的意思。
监生入学后,还得再经过一次编级考试,分堂(级)肄业。
国子监分六堂,六堂又分三等。初等生员通四书、未通经书的,入正义、崇志、广业三堂,修业期一年半以上。初等生修业期满、文理条畅的,升中等,入修道、诚心二堂,修业期一年半以上。中等生修业期满、经史兼通、文理都优的升高等,入率性堂。生员升入率性堂,依学规规定,根据勘合文簿(点名册)坐堂时日,满七百天才够资格。
司业二名,分为左右,各提调三堂。博士五员,分五经,于彝伦堂西设座教训六堂,依本经考课。[332]
功课内容,分《御制大诰》《大明律令》《四书》《五经》刘向《说苑》等书(后来又加上《御制为善阴骘》《孝顺事实》《五伦书》等书)[333],最主要的是《大诰》。《大诰》是明太祖自己写的,有《续编》《三编》《大诰武臣》,一共四册,主要内容是列举他所杀的人的罪状,使人民知所警戒,教人民守本分、纳田租、出夫役,替朝廷当差的训话。洪武十九年以《大诰》颁赐监生,二十四年三月,特命礼部官说:“《大诰》颁行已久,今后科举岁贡人员,俱出题试之。”礼部行文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以违制论。[334]违制是违抗圣旨的法律术语,这罪名是很大的。皇帝颁布的杀人罪状,列作学生的必修功课,而且,作为考试的科目,用法令强迫全国生员非熟读讲解不可,这道理是用不着什么解释的。其次,训练学生的目的是做官,《大明律令》必然是必读书,而且“载国家法制,参酌古今之宜,观之者亦可以远刑辟”。《四书》《五经》是儒家的经典,洪武五年,明太祖面谕国子博士赵俶:“尔等一以孔子所定经书诲诸生”。[335]孔子的思想是没有问题的,尊王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一套,最合帝王的需要。可是,孟子就不同了,洪武三年,他开始读《孟子》,读到有几处对君上不客气的地方,大发脾气,对人说:“这老头要是活到今天,非严办不可!”下令国子监撤去孔庙中孟子配享的神位,把孟子逐出孔庙。他认为这本书有反动的毒素,得经过严密的检查。洪武二十七年(1394)特别敕命组织一个“审查委员会”,执行检删任务的是当时的老儒刘三吾,把《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梁惠王篇》“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可杀”一章;“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和《离娄篇》“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万章篇》“天与贤则与贤”一章;“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以及类似的“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一共八十五条,以为这些话不合“名教”,全给删节掉了。只剩下一百七十几条,刻板颁行全国学校。这一部经过大手术切割的书,叫作《孟子节文》。所删掉的八十五条,“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336]至于《说苑》,则因为“多载前言往行,善善恶恶,昭然于方册之间,深有劝诫”是当作修身或公民课本被指定的。此外,也消极地禁止某些书不许诵读,如洪武六年面谕赵俶时所说:“若苏秦、张仪,繇战国尚诈,故得行其术,宜戒勿读。”由此可见,学校功课的项目,内容的去取,必读书和禁读书,学校教官是无权说话的,一切都由皇帝御定。[337]有时高兴,连考试的题目也出,例如圣制策问十六道,试举一例,敕问文学之士,整个题目如下:
吁,时士之志,奚不我知,其由我不德而致然耶?抑士晦志而有此耶?呜呼艰哉!君子得不易,我知,人惟彼苍之昭鉴,必或福志之将期,然迩来云才者群然而至,及其用也,才志异途,空矣哉![338]
日常功课,监规规定:一是写字。每日写仿一幅,每幅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献、智、永,欧、虞、颜、柳,点画撇捺,必须端楷有体,合格书法,本日写完,就于本班先生处呈改,以圈改字少为最。逐月通考,违者痛决(打)。二是背书。三日一次背书,每次须读《大诰》一百字,本经一百字,四书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不但熟记文词,务要通晓义理。若背诵讲解全不通者,痛决十下。三是作文。每月务要作课六道:本经义二道,四书义二道,诏诰章表策论判语(公家文书)内科(选)二道。不许不及道数,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凭类进。违者痛决。
升到率性堂的学生,采积分制。积分之法,孟月试本经义一道,仲月试论一道,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季月试经史策一道,判语二条。每试文理俱优与一分,理优文劣者半分,文理纰缪者无分。岁内积至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官职)。不及格仍坐堂肄业(留级)。试法一如科举之制,果有才学超越异常者,呈请皇帝特别加恩任官。[339]
监生穿一定的服装,形式也是明太祖钦定的,用玉色绢布,宽袖皂缘,皂绦软巾,叫作襕衫。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颁赐。膳食公费,全校会馔。有家眷的特许带家眷入学,每月支食粮六斗。皇帝特赐,有时赐及学生的家长,例如洪武十二年赐诸生父母帛各四匹。或赐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赐监生有家属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钞五锭(这年官民生总数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三十年又赐监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属每人二匹。[341]
监生请假休学,只有在弃丧、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须侍养,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准许。而且得由皇帝亲自准许。请假日期有严格规定,洪武十六年令监生入监三年,有父母者,照地远近,定限归省。其挈洁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许过限。父母丧照例丁忧。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亦许立限奔丧。十八年令监生有父母年老无次丁者,许还原籍侍养,其妻死子幼者许送还乡,给予脚力,立限还监,违者罚之。二十二年,礼部奏准,监生毕姻般取,照省亲例入监三年者方许。三十年令监生省亲等事,量道路远近,定具在途往还日月:每日水路一百里,陆路六十里;直隶限四阅月,河南、山东、江西、浙江、湖广限六阅月,北平、两广、福建、山西、陕西限八阅月。其住家月日:省亲三阅月,毕姻两阅月,送幼子还乡一阅月,丁忧照官员例不计闰,俱二十七月。凡过限两月以上者,送问复监。同年有违限监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拟奏,发充吏役。三十一年又有违限监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铨除远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监生请假休学,要得特许,连教员请假,也必得经过同样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吴伯宗奏请省亲,明太祖特许给假四个月就是一个例子。
坐堂期间,管制极端严格,表面上历次增订的监规,总共五十六款,除关于教官部分以外,关于约束防闲监生的,如:
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宜各遵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
各堂生员每日诵受书史,并须在师前立听讲解。其有疑问,必须跪听,毋得傲慢,有乖礼法。
绝对禁止学生对人对事的批评和团结组织,甚至班与班之间也禁止来往:
今后诸生……毋得到于别堂,往来相引,议论他人长短,因而交结为非。违者从绳愆厅究察,严加治罪。
有等无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师问道,专务结党恃顽,故言饮食污恶,切详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饮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独尔以为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后必有此生事者,具实奏闻,令法司枷镣,禁锢终身,在学役使,以供生徒。
生员往来议论,就难免对学校设施,对政治良窳有意见,有结论,就难免不发生学潮,针对的办法是隔离和孤立。至于结党,发生组织力量,就无法管束和训导了,非严办不可。在太祖朝严刑重法、大量屠杀的恐怖空气中,监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则性的反抗,只好从生活不满的方面来发泄,因之,故言饮食污恶,对饥饿的抗议就成为学潮的主题了。抗议饥饿的行动,如不是集体提出,学规另有专条:“生员毋得擅入厨房,议论饮食美恶,及鞭挞膳夫。违者笞五十,发回原籍,亲身当差。”这和枷镣禁锢终身役使的处分,轻重相去是极大的。此外禁例,如不许穿常人衣服;有事先于本堂教官处禀之,毋得径行烦紊;凡遇出入,务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无病称病,出外游荡,会食喧哗,点问(名)不到,不许燕安怠惰,解衣脱巾,喧哗嬉笑。号房不许私借他人住坐,不许作秽,不许酣歌夜饮等二十七条,下文都是“违者痛决!”最最严重的一款是:
在学生员,当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本,必先隆师亲友,养成忠厚之心,以为他日之用。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计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定将犯人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342]
明太祖寄托培养官僚的全部责任于国子监,这一条款就是授权国子监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从不听调度的反抗分子。毁辱师长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语言、行动、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评,都可任意解释。被周纳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许可有辩解的机会的。至于生事告讦,更可随便运用,凡是不遵从学规的,不满意现状的,要求对某方面教学或生活有所改进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讦的罪状片面判决之,执行之。国子监第一任祭酒宋讷是这条学规的制定人,明初人说他办学极意严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在他的任内,监生走投无路,经常有人被强制饿死(这也是有学规的依据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订学规:师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许令膳夫供送。若无病不行随众会食者,不与当日饮食),以至自缢死。他连死尸也不肯放过,一定要当面验明,才许棺殓。[343]后来他的儿子宋复祖继任司业,也学他父亲“诫诸生守讷学规,违者罪至死”。[344]学录金文征反对宋讷的过分残暴,想法子救学生,向明太祖提出控诉说:“祭酒办学太严,监生饿死了不少人。”太祖不理会,说是祭酒只管大纲,监生饿死,罪坐亲教之师,和祭酒无干。文征又设法和同乡吏部尚书余熂商量,由吏部出文书令宋讷以年老退休(洪武十八年宋讷七十五岁,已经过了法令规定该致仕的年龄了)。不料宋讷在辞别皇帝时,说出并非真心要辞官,太祖大怒,追问缘因,立刻把余熂、金文征和学录田子真、何操,学正陈潜夫都杀了,还把罪状出榜在国子监前面,也写在《大诰》里头。这次反迫害的学潮,在一场屠杀后被压平,从此再也没有人敢替饿死缢死的学生说话了。[345]
洪武二十七年第二次学潮又起,监生赵麟受不了虐待,出壁报提出抗议,学校以为是犯了毁辱师长罪。照学规是杖一百充军。为了杀一儆百,明太祖法外用刑,把赵麟杀了,并且在国子监前立一长竿,枭首示众(这在明太祖的口头语,叫枭令,比处死重一等)。二十八年又颁行《赵麟诽谤册》和《警愚辅教》二录于国子监。三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又召集祭酒司业和本监教官,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员名,在奉天门当面训话。训词说:
恁学生每听着:先前那宋讷做祭酒呵,学规好生严肃,秀才每循规蹈矩,都肯向学,所以教出来的个个中用,朝廷好生得人。后来他善终了,以礼送他回乡安葬,沿路上着有司官祭他。
近年着那老秀才每做祭酒呵,他每都怀着异心,不肯教诲,把宋讷的学规都改坏了,所以生徒全不务学,用着他呵,好生坏事。
如今着那年纪小的秀才官人每来署学事,他定的学规,恁每当依着行。敢有抗拒不服,撒泼皮,违犯学规的,若祭酒来奏着恁呵,都不饶:全家发向武烟瘴地面去,或充军,或充吏,或做首领官。
今后学规严紧,若无籍之徒,敢有似前贴没头帖子,诽谤师长的,许诸人出首,或绑缚将来,赏大银两个。若先前贴了票子,有知道的,或出首,或绑缚将来呵,也一般赏他大银两个。将那犯人凌迟了,袅令在监前,全家抄没,人口迁发烟瘴地面。钦此![346]
这篇有名的训词,在中国教育史上是空前的。唯一可以比拟的,大概是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44)禁止民间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那道敕令吧。国子监前面的长竿,是专作枭令学生用的,一直到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南巡,这个顽皮年轻皇帝,学他祖宗的榜样,化装出来侦察,走过国子监前,看见这个怪竿子(那时代还没有挂旗子的礼俗),弄糊涂了,问明白说是挂学生脑袋的。他说:“学校岂是刑场!”而且,“哪个学生又敢犯我的法令!”才叫人撤去。这竿子一共竖了一百二十六年。[347]
其实,并不是明武宗比他的祖宗更仁慈,而是一百多年来,进士科已经完全代替了国子监的地位,做官的不再从国子监出来,国子监已是破落的冷而又穷的衙门,会馔因为经费不够停止了,连房子倒塌了,朝廷也不肯修理,靠募捐才能补葺一下。它已失去了明初官僚养成所的地位,当然,也用不着这根刺目的不相称的竿子了。
国子监既然是为皇家制造官僚的工厂,用严刑峻法来捏塑官僚,那么,皇家对这工厂的技师,自有其划一的雇用标准。和监规的尺度一样,明初的国子监教官,是被严刑约束着,连一丝一毫自由的气氛也不许有的。例如第一任国子学博士和祭酒许存仁,在明太祖幕府十年,是从龙旧臣,洪武元年被劾逮死狱中。表面上的罪名是私用学宫什器,娶妾饰床以象牙,非师臣体,实际上是因为明太祖刚即位做皇帝,存仁便告辞回家,犯了忌讳。司业刘丞直劝他:“主上方应天顺人,兴高采烈,你要回家,也该等待一会儿。”存仁没理会,果然因此致死。[348]第二任祭酒梁贞也得罪放归田里。第三任魏观,后来在苏州知府任上被杀。第四任乐韶凤以不职病免。第五任李敬以罪免。第六任吴颙因为武官子弟怠学,宽纵不能制裁被斥免。国子监第一任祭酒是宋讷,屠杀生徒,最被恩礼,可是明太祖还不放心,经常派人伺察,有时还在暗中画他的相貌,一喜一怒,都有报告。[349]第二任龚敩,得罪的罪状是有监生告假还家,没有报告皇帝,祭酒便准了假。明太祖大怒,以为“卖放”,“置于法”。第三任胡季安坐胡惟庸党案得罪。第四任杨淞,因为擅自分配学生宿舍,原来有廊房二十间,所住学生以罪被逐,留下空屋,明太祖令北城兵马司封钥,杨淞因为宿舍不够住,自作主张,准许学生住进去,结果是因此“掇祸”。[350]最末一任张显宗就是奉天门训话里的年纪小的秀才官人,上任不久,明太祖便死了,算是侥幸没有意外。统计三十多年来的历任祭酒,只有以残酷著名的宋讷是善终在任上,死后的恩礼也特别隆重,可以说是例外,其他的不是得罪,便是被杀。
痛决,充军,罚充吏役,枷镣终身,饿死,自缢死,袅首示众,明初的国子监是学校,又是监狱,又是刑场。不止是学生,也包括教官在内,受死刑所威胁的训练,造成绝对服从的、奴性的官僚。
洪武二年,择国子生试用之,巡行列郡,举其职者,竣事覆命,即擢行省左右参政、各道按察司佥事及知府等官。
五年四月,以国子生王铎摄监察御史,擢浙江布政司左参政。
六年九月,纂修日历,选善书者誊写,国子生陈益旸等与焉。今吏部选国子生之成才者,量材授主事、给事中、御史等官。
八年三月,命丞相往国子学,考校老成端正、学博经通者,分教天下,令郡县廪其生徒而立学焉。又命御史台精选以分教北方。于是选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给廪食赐衣服而遣之。六月以国子生李扩等为监察御史。
九年三月,以武英堂纪事国子生黄义为湖广行省参政,赵信为考功监丞。九月,遣国子生往陕西祭平凉卫指挥秦虎。国子生奉命出使自此始。寻命国子生分行列郡,集事之未完者,如古行人之职,皆量道路远近,赐钞为费而遣之。
十年正月,国子生试用于列郡者,皆授县丞主簿,人赐夏衣一袭,宝钞三十贯。命中书省臣,凡有亲在者,量程给假归省,然后之官。十月,召国子生分教郡县者还京师,令吏部擢用。
十二年,上以国子生多未仕者,谓中书省臣曰:“朕甚欲尊显诸生,虑其未悉朕意。且诸生入学之日久矣,其令归省其亲,赐其父母帛各四匹。有妻孥者携以来,月与粟钱,务得其欢心。”于是王文冏等一百三十四人皆告归,有司如诏赉之。
十四年八月,以国子生茹瑺为承敕郎。
十七年三月,令礼部颁行科举成式,凡三年大比,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祭酒司业择国子生之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是年国子生升至率性堂者,入试文渊阁,擢杨文忠为首,除永福县丞。
十八年二月会试,比揭榜,国子生多在前列(会试黄子澄第一,殿试丁显、练子宁居首甲),上大喜。
十九年四月,吏部奏用监生十四人,皆为六品以下官。五月,上以天下郡县多吏弊民蠹,皆由杂流得为牧民官。乃命祭酒司业择监生千余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县等职。
二十年二月,鱼鳞图册成。先是上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而苏松富民,畏避徭役,以田产诡寄亲邻佃仆,相习成风,奸弊百出。于是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上闻之,遣国子生武淳等往,随税粮多寡,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使集里甲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量其方圆,次其字号,悉书主名及尺丈四至,编类为册,绘状若鱼鳞然、故名。至是浙江、直隶、苏州等府县册成进呈,上喜,赐淳等钞锭有差。三月,监生古朴奏言,家贫顾仕,冀得禄以养母,上嘉之,除工部主事,迎养就京师。十二月,擢监生李庆署都察院右佥都御史。
二十一年三月,殿试,监生任亨泰廷对第一,召祭酒宋讷褒谕之。命撰进士题名记,立碑于监门。
二十二年二月,初令监生同御史王英、进士齐德照刷文卷。
二十四年三月,以监生许观会试殿试皆第一,召国子监官褒奖之。八月,初令监生往后湖清查黄册(全国户籍)。户部所贮天下黄册,俱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是年选监生有练达政体者,得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御史事,稽核天下百司案牍。
二十五年七月,擢监生师逵、墨麟等为监察御史,夏原吉为户部主事。
二十六年十月,诏祭酒胡季安选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三百四十一人,命吏部除授教谕等官。以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
二十七年八月,遣监生及人才分诣天下郡县,督吏民修治水利,给道里费而行。
二十九年四月,令吏部以次录用国子监生,毋使淹滞。六月初令监生年长者,分拨诸司,历练政事。凡历事监生,随本衙门司务,分勤谨平常才力不及奸顽等项引奏。勤谨者仍历事,阙官以次取用。平常再历,才力不及送监读书,奸顽充吏(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门历事监生二百一十八名,户部等衙门写本监生二十八名,差拨内外衙门办事监生一百二十四名),称为拨历法。
三十年二月,擢监生卢祥为刑部郎中。
明代官制,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郎中正五品,主事正六品,监察御史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布政使从二品,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知府正四品,知州从五品,知县正七品,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教谕无品级。从洪武二年到三十一年这一时期监生任官的情形来看,第一,监生并没有一定的任官资序,最高的可以做到地方大吏从二品的布政使,最低的做正九品的县主簿,以至无品级的教谕。第二,监生也没有固定的任官性质,部院官、监察官、地方最高民政财政官、司法官,以至无所不管的亲民的府州县官和学校官,监生几乎无官不可做。第三,除做官以外,在学的监生,有奉命出使的,有奉命巡行列郡的,有稽核百司案牍的,有到地方督修水利的,有执行丈量记录土地面积定粮的任务的,有清查黄册的,有写本的,有在各衙门办事的,有在各衙门历事的。第四,三十年来监生的任官,以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为最高,十九年为最多。“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351]大体来说,从国子学改为国子监以后,监生的出路已渐渐不如初年,从做官转到做事,朝廷利用大批监生做履亩定粮,督修水利,清查黄册等基层技术工作。至于为什么洪武二年和二十六年大量任用监生做高官呢?理由是第一,刚开国人才不够,只能以国子生出任高官。第二,洪武二十六年二月蓝玉被杀,牵连致死的文武官僚、地方大吏为数极多,多少衙门都缺正官,监生因之大走官运。至于为什么洪武十九年监生任官的竟有千余人之多呢?那是因为上一年闹郭桓贪污案,供词牵连到直省官吏因而系死者有几万人,下级官吏缺得太多的缘故。至于为什么在洪武十五年以后,监生做官的出路一天不如一天呢?那是因为从十五年以后,会试定期举行,每三年一次,进士在发榜后即刻任官,要做官的都从进士科出身,甚至监生也从进士科得官,国子监已不再是唯一的官僚养成所了。进士释褐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和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352],监生原来的出路为进士所夺,只好去做基层技术工作和到诸司去历事了。
入学生员享受免役特权,除本身外,还免其家差徭二丁。[354]在学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
统治地方学校情形,完全和国子监一致。洪武十五年颁禁例十二条于全国学校,镌立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不遵者以违制论,禁例中最重要的有下列各条:
一、今后州县学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己家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辩诉。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于公门。
二、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少,愚痴者多,其父母欲行非为,则当再三恳告。
这两条,前一条不许生员交结地方官,后一条要使生员为皇家服务,在民间替朝廷清除“非为”。[355]另一条:
三、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贤才、有志壮士、质朴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当。唯生员不许!
军民一切利病即政治问题,地方官、在野人士,甚至农工商人都可提出建议,任何人都有权讨论政治,唯独不许学生说话。并且在同一条文内,重复地说“不许生员建言”,“唯生员不许”,声色俱厉,呼之欲出。明太祖为什么单单剥夺了生员讨论政治的权利呢?因为他害怕群众,害怕组织,尤其害怕有群众基础有组织能力的知识分子。他认清,这个力量会危害他的统治,因之,非加以高压,严厉禁止,不许有声音不可。至于其他人士,个别的发言,个别的建议,没有群众做后盾,不发生力量,他不但不禁止,反而形式上加以奖励,学学古代帝王求言的办法,倒使他可以得到好名誉。
知识青年对于现实政治不能说话,不许有声音,明太祖的统治就巩固了。可是,他没有想到代替说话的是农民的竹竿和锄头,朱家的政权,到后来还是被竹竿和锄头所倾覆。
地方学校之外,洪武八年又诏地方立社学(乡村小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
府州县学和社学都以《御制大诰》和《律令》做主要必修科。[356]
在官僚政治之下,地方学校只存形式,学生不在学,师儒不讲论。社学且成为官吏迫害剥削人民的手段,明太祖曾大发脾气,申斥地方官吏说:“好事难成。且如社学之设,本以导民为善,乐天之乐,奈何府州县官不才酷吏,害民无厌。社学一设,官吏以为营生。有愿读书者无钱不许入学,有三丁四丁不愿读书者受财卖放,纵其愚顽,不令读书。有父子二人,或农或商,本无读书之暇,却乃逼令入学,有钱者又纵之。无钱者虽不暇读书,亦不肯放,将此凑生员之数,欺诳朝廷。”
他怕“逼坏良民不暇读书之家”,只好住罢(停办)社学,不再“导民为善”了。[357]
从国子监到社学,必读的书,必考的书,是明太祖所亲自写定的《大诰》(从文理不通、思想昏乱、词语鄙陋、语气狂暴、态度蛮横几点看来,确非儒生所能代笔),想用以为治国平天下,统一思想的“圣经宝典”。他在书末指出:
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人民,熟观为戒。[358]
又说:
朕出斯令,一曰《大诰》,一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的的不虚示。[359]
以帝王之威,用减刑用充军,利诱威胁,命令人民读他的“至宝”,命令学生熟读讲解他的“至宝”,可惜,人民是不识“宝”的,利诱不理,威胁无用。成化时(1465—1487)陆容记《大诰》的下落说:
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分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心违于身后者,如《大诰》,唯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360]
明太祖有方法统治学校,屠杀学生,可是,他没办法办社学,也没办法使人民读他的《大诰》。有生死人之权,有富贵贫贱人之权,而终于无人读他藏他的“至宝”,不要说读,人民甚至连看都没有看见,这大概是专制独裁者应有的、共有的悲哀吧!
原载《清华学报》十五卷一期1948年2月3日于清华园
[2]《明史》卷一三五《叶兑传》。
[3]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一,《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附冯国用传》。
[4]旧名建业、建康、金陵,元为集庆,明太祖克集庆后以为应天府,洪武二年以为南京。十一年改为京师,成祖北迁后以为南京,以北京为京师。文中为行文便利计,除引原文处仍用其原称外,一律称南京。
[5]邱濬《大学衍义补·都邑之建》。
[6]刘辰《国初事迹》。
[7]黄光昇《昭代典则》。
[8]《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9]《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10]《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
[11]《明史》卷一四七《胡广传》。
[12]《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康皇帝传》。
[13]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14]郑晓《今言》卷二七四。
[15]《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康皇帝传》。
[16]《春明梦余录》卷一。
[17]何孟春《余冬录》卷二。
[1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〇三《江南》一。
[19]《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20]何乔远《名山藏》卷一《分藩记》。
[21]何乔远《名山藏》卷一《分藩记》。
[22]《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
[23]《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24]《皇明祖训》兵卫条。
[25]《皇明祖训》兵卫条。
[26]《明史》卷一一七《宁王传》。
[27]《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28]《明史》卷九一《兵志三·边防》。
[29]祝允明《九朝野记》卷一。
[30]《明史》卷一一六《晋王传》。
[31]《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32]《皇明祖训》法律条。
[33]《皇明祖训》法律条。
[34]《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35]《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36]尹守衡《明史窃革除纪》。
[37]《明史》卷一四一《黄子澄传》。
[38]《明史》卷一四三《高巍传》。
[39]高皇后无子。懿文太子标、秦王樉、晋王棡,李淑妃出。燕王棣、周王橚,碽妃出。均为高皇后养子,故燕王起兵时冒称高后嫡子,以图耸动天下耳目!且以为三兄俱死,己伦序当立。(吴晗《明成祖生母考》,载《清华学报》十卷三期)。
[40]《明史》卷一四一《黄子澄传》。
[41]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五,《明史》卷一四一《齐泰传》。
[42]《明史》卷四《恭闵帝本纪》。
[43]《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44]《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一。
[45]《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46]《明史》卷一四五《姚广孝传》。
[47]《明史》卷四《恭闵帝纪》,卷五《成祖纪》一,卷一四四《盛庸传》,卷一二六《李文忠传》,卷一二五《徐达传》,《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六。
[48]《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八。
[49]《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传》。
[50]《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一,钞本《燕王令旨》。
[51]作者有专文讨论,参阅《大公报·史地周刊》第十三期《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1934年12月24日)。
[52]王世贞《锦衣志》。
[53]《明史》卷三四〇《宦官传序》。
[54]《明史》卷二《成祖本纪》二。
[55]《明史》卷二《成祖本纪》二。
[56]《明史》卷二《成祖本纪》二。
[57]《明史》卷三四〇《宦官传序》。
[58]《明史》卷一三八《薛祥传》。
[59]《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
[60]《明史》卷一六三《李时勉传》。
[61]《明史》卷一三八《杨靖传》附《严德珉传》,卷二八五《孙蕡传》。
[62]《明史》卷三二八《朵颜三卫传》。《成祖本纪》二,永乐元年三月“始以大宁地畀兀良哈”,《兵志》三同。按:兀良哈为地名,在潢水(西喇木伦,siramuren)北。西起兴安岭,东至哈尔滨、长春等平野。南有全宁卫,更南有大宁卫。《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九六:“二十二年五月辛卯,置泰宁、朵颜、福余三卫指挥使司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人习称泰宁、朵颜、福余为兀良哈三卫,更节为兀良哈。兀良哈及三卫之名称由来,详见日本箭内亘《兀良哈三卫名称考》。
[63]万言《管邨文钞内编》二《诸王世表序》。
[64]《明史》卷一二〇《诸王传赞》,《明史》卷一一九《襄王传》。
[65]《明史》卷一一九《崇王传》。
[66]《明史》卷一一八《韩王传》、《唐王传》。
[67]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分封宗藩之制》。
[68]《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69]《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
[70]《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71]《明史》卷一〇〇《诸王世表序》。
[72]《明史》卷一一九《襄王传》附《枣阳王传》。
[73]《明史》卷一一九《郑王传》。
[74]章潢《图书编》卷三三《论北龙帝都垣局》。
[75]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〇《直隶方舆纪要序》。
[76]朱健《古今治平略·古今都会》。
[77]谢肇淛《五杂俎》。
[78]《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二,《明史》卷八五《河渠志》三,《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79]《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
[80]《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
[81]《明史》卷七《成祖本纪》三。
[82]八年征鞑靼本雅失里,十二年征瓦剌马哈木,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三征鞑靼阿鲁台。
[83]《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84]《明史》卷一六九《胡濙传》。
[85]《明史》卷八《仁宗本纪》。
[86]《明史》卷一〇《英宗前纪》。
[87]《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88]黄道周《博物典汇》卷一九《九边》。
[89]今热河平泉、赤峰、朝阳等县地。
[90]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六《鞑靼》。
[91]今绥远托克托县及内蒙古茂明安之地。
[92]《明史》卷九一《兵志》三,卷四二《地理志》二《山西》。
[93]元兴和路,自张家口以北至内蒙古苏尼特旗皆其境。洪武三年为府,后废。三十年置兴和守御千户所。今察哈尔张北县治即兴和故城。
[94]《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京师》。
[95]在今察哈尔多伦县地。
[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七《鞑靼》,方孔炤《全边略纪》卷三《宜府略》。
[97]《博物典汇》卷一九。
[98]《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99]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〇“磔条”引《张文宁年谱》;计六奇《明季北略》,记郑鄤事。
[100]吕毖《明朝小史》卷一《国初重刑》。
[101]《大诰》奸吏建言第三三、《刑余攒典盗粮第六九》,《续诰》相验囚尸不实第四二、《三编》逃囚第一六。
[102]徐祯卿《翦胜野闻》。
[103]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二《明祖晚年去严刑》条引《草木子》。
[104]《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大诰三编》二,进士监生戴罪办事。
[105]《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06]《明史》卷一三九《周敬心传》:“洪武二十五年上疏极谏:‘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十三年连坐胡党,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107]《明史》卷一三九《茹太素传》。
[108]《明史》卷一三九《韩宜可传》。
[109]《明朝小史》卷二。
[110]《大诰三篇》逃回第一六。
[1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九。
[112]参看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潘柽章《辨史考异》,《燕京学报》一五期吴晗《胡惟庸党案考》。
[113]何崇祖《庐江郡何氏家记》(《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114]《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115]王世贞《史乘考误》,钱谦益《太祖实录辩证》,潘柽章《国史考异》。
[116]刘辰《国初事迹》,孙宜《洞庭集》大明初略三,王世贞《史乘考误》卷一。
[117]王世贞《史乘考误》卷一,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卷五,潘柽章《国史考异》卷二。
[118]刘辰《国初事迹》。
[119]《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卷一二八《刘基传》,《刘璟遇恩录》。
[120]徐祯卿《翦胜野闻》。
[121]《明史》卷一三八《李仕鲁传》附《陈汶辉传》。
[122]《明史》卷一三五《宋思颜传》。
[123]《明史》卷一三六《朱升传》,卷一三七《刘三吾传》《宋纳传》《安然传》,卷一三八《陈修传》《周祯传》《杨靖传》《薛祥传》,卷一三九《茹太素传》《李仕鲁传》《周敬心传》。
[124]《明史》卷一四〇《魏观传》、卷二八一《方克勤传》、卷一四〇《道同传》、卷一三九《叶伯巨传》、卷一三六《陶凯传》。
[125]刘辰《国初事迹》。
[126]《明史》卷一二九《叶伯巨传》。
[127]《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九《郑士利传》。
[128]《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大诰》郭桓卖放浙西秋粮第二三、郭桓盗官粮第四九。
[129]《大诰续篇》。
[130]《大诰》奸贪诽谤第六四。
[131]《大诰二编》苏州人才第一三。
[132]《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一〇、《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3]《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一三、《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134]《明史》卷一二六《汤和传》。
[135]《明史》卷一三一《郭兴传》。
[136]《明史》卷二八三《袁凯传》,徐祯卿《翦胜野闻》,陆深《金台纪闻》。
[137]《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
[138]徐祯卿《翦胜野闻》。
[139]《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140]《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
[141]《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142]按《明史》《职官志》五:“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143]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
[144]《明史》卷六八《舆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镇朔平蛮诸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洪武中尝用上公佩将军印,后以公侯伯及都督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有事征伐,则命总兵佩印以往,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卷七六《职官志》五:“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诸印洪熙元年制颁)。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儧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
[145]《明史》卷一四五《张玉传》:“帝尝谓英国公辅:‘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辅顿首言:‘輗軏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独从兄侍郎信贤可使也。’帝召见信曰:‘是英国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锦衣卫指挥同知世袭。时去开国未远,武阶重故也。”
[146]敖英《东谷赘言》下:“我国初都督府军数,太仆寺马数,有禁不许人知。”
[147]陈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师立神机营,南京亦增设,与大小二教场同练军士,常操不息,风雨方免,有逃籍者。宪宗命南给事御史时至二场点阅。成国公朱仪及太监安宁不便,诡言军机密务,御史诘问名数非宜。帝为罪御史,仍令守备参赞官阅视,著为令。”
[148]《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149]《大明会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镇分列。
[150]《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151]陆容《菽园杂记》八:“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
[152]黄佐《双槐岁钞》四:“齐(泰)、黄(子澄)奸恶九族外亲姻连亦皆编伍,有遍一县连蔓尽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153]《明史》卷一八七《项忠传》。
[15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155]宋濂《宋学土文集》补遗三《棣州高氏先茔石表辞》:“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给其衣费,谓之封桩钱。”这名称到明代也仍沿用。
[156]《大明会典》卷一五五。
[157]《明史》卷二三《潘埙传》:“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
[158]《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营卒以千户吴钦革其帮丁,殴而缚之竿。帮丁者操守卒给一丁,资往来费也。”
[159]《明史》卷一七七《李秉传》:“景泰二年(1451)上边备六事,言:军以有妻者为有家,月饷一石。无妻者减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无妻,概以无家论,非义,当一体增给。从之。”《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旧制南军有妻者月粮米一石,无者减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银五钱。”
[160]《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俸饷》。
[161]《明史》卷一七七《王复传》。
[162]《明史》卷一八五《吴世忠传》:“弘治十一年(1498)言:国初设七十二卫,军士不下百万。”《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嘉靖二十九年(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摄兵部,因言:国初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
[163]《明史》卷一五四《张辅传》。
[164]《明史》卷一七一《王骥传》。
[165]《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卷一九三《费宏传》:“太仓无三年之积,而冗食日增,京营无十万之兵,而赴工不已。”《明史》卷一九四《梁材传》:“嘉靖六年(1527)时修建两宫七陵,役京军七万,大役频兴,役外卫班军四万六千人,郭勋借其不至者,责输银雇役,廪食视班军。”
[166]《明史》卷二六五《李邦华传》。
[167]《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8]《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169]《明史》卷二五二《吴甡传》。
[170]《明史》卷一八〇《张宁传》:“景泰七年言:京卫带俸武职,一卫至二千余人。通计三万余员,岁需银四十八万,米三十六万,并他折俸物动经百万。耗损国储,莫甚于此。而其间多老弱不娴骑射之人。”
[171]《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172]《明史》卷一九〇《杨廷和传》。
[173]《明史》卷一九六《夏言传》。
[174]《明史》卷一四《刘体乾传》。
[175]《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天启二年(1622)疏言:国初文职五千四百有奇,武职二万八千有奇。神祖时文增至一万六千余,武增至八万二千余。今不知又增几倍。”
[176]《明史》卷一八一。
[177]《明史》卷一八三《倪岳传》。
[178]《大诰》武臣科敛害军第九。
[179]章潢《图书编》卷一一七。
[180]王琼《清军议》。
[181]《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八。
[182]《刘忠宣公集》卷一。
[183]《明成祖实录》卷六八:“永乐五年(1407)六月辛卯,御史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攻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184]《明史》卷一七七《年富传》:“英国公张懋及郑宏各置庄田于边境,岁役军耕种。”
[185]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边议八事》:“今沿边之民,终年守障,辛苦万状。而上之人又百方诛求,虽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虽有月粮而升斗不得入其家,虽有赏赐而或不得给,虽有首级而不得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刘大夏传》:“弘治十七年召见大夏于便殿……问军,对曰:穷与民等。帝日:居有月粮,出有行粮,何故穷?对曰:其帅侵克过半,安得不穷!”《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正统二年十月辛亥,直隶巡按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贼,或兴贩私盐。”
[186]《明史》卷一六四《曹凯传》:“景泰中擢浙江右参政。时诸卫武职役军办纳月钱,至四千五百余人。”同书卷一八〇《汪奎传》:“成化二十一年言:内外座营监枪内官增置过多,皆私役军士,办月钱。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将亦多私役健丁,行伍惟存老弱。”甚至余军亦被私役,《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壬申,兵科给事中刘斌奏:近数十年典兵官员既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是致军士救饥寒之不暇,尚何操习训练之务哉!”
[187]《明史》卷二二七《萧廪传》。
[188]《明史》卷一七六《刘定之传》。
[189]《明英宗实录》卷四七。
[190]《明英宗实录》卷一四一。
[191]《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七。
[192]《野获编》补遗。
[193]《明成祖实录》卷一五七。
[194]《明成祖实录》卷二一九。
[195]《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三年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卫所发册坐勾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今所清出,十无二三。未几又有逃故,难以遽皆停止。”
[196]《明英宗实录》卷四七。
[197]《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勋传》。
[198]《荆川外集》卷二。
[199]胡宗宪《筹海图编》卷一一《经略》一《实军伍》。
[200]胡宗宪《筹海图编》,兵部尚书张时彻语。
[201]《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202]《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203]《筹海图编》卷一一《实军伍》,兵部尚书张时彻云:“(卫军)无妻者辄罢革。”《明史》卷九二《兵志》四:“军土应起解者皆佥妻。”
[204]《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
[205]《明史》卷一三八《唐铎传》。
[206]《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207]《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四。
[208]《大明会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军政》二《册单》:“凡大造之年,除军黄总册照旧攒造外,又造兜底一册,细开各军名贯,充调来历,接补户丁,务将历年军册底查对明白,毋得脱漏差错。又别造类姓一册,不拘都图卫所,但系同姓者摘出类编。又别造类卫一册,以各卫隶各省,以各都隶各卫,务在编类详明,不许混乱。其节年问发永远新军亦要附入各册,前叶先查概县军户总数以递合图,以图合都,以都合县。不许户存户绝,有无勾单,务寻节年故牍,补足前数。每于造册之年,另造一次,有增无减,有收无除。每县每册各造一样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县,一本送兵部备照。册高阔各止一尺二寸,不许宽大,以致吏书作弊。”按军黄《明史》及《明史稿·兵志》均作军贯,今从《会典》。
[209]《明宣宗实录》卷五。
[210]《明英宗实录》卷二二。
[211]《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212]《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二。
[213]《明史》卷二二三《徐贞明传》。
[214]《明史》卷九二《兵志》清理军伍。同书卷一三八《陈修传》附《翟善传》:“翟善迁吏部尚书,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戌卒宜增,岂可以臣破例。’帝益以为贤。”
[215]《明史》卷一四二《陈彦回传》:“彦回,莆田人。父立诚为归安丞,被诬论死,彦回谪戍云南,家人从者多道死,惟彦回与祖母郭在。会赦又弗原,监送者怜而纵之,贫不能归,依乡人知县黄积良……彦回后擢徽州知府……当彦回之戍云南也,其弟彦囦亦戍辽东。至是诏除彦囦籍。”按以罪谪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经请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传》:“由太学生试前军都督府左断事……寻以决事不称旨当罪,减死戍贵州关索岭。特许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缙传》:“遗戍兴州,有司遂捕缙械送戍所。居数岁,子代还。”
[216]《大明会典》卷一五四。
[217]《大明会典》卷一五四。
[218]《明史》卷二八一《赵豫传》,同上《张宗琏传》:“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抚辩诬记》:“宣德初所谓军政条例始行于天下。御史李立往理苏、常等府。立既刻簿,济以苏倅张徽之凶暴,专欲括民为军。民有与辩者,徽辄怒曰:‘汝欲为鬼耶?抑为军耶?’一时被诬与死杖下者,多不可胜数。苏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与抗也。”
[219]《明史》卷二八一《唐侃传》。
[220]《顺渠先生文集》卷四。
[221]《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222]顾起元《客座赘语》二勾军可罢:“南都各卫军在卫者,余尝于送表日见之。尪羸饥疲,色可怜,与老稚不胜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脱有事而责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军,死则其子孙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废疾,未有不编于伍者。又户绝必清勾,勾军多不乐轻去其乡,中道辄逃匿,比至又往往不习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且勾军之害最大,一户而株累数十户不止。比勾者至卫所,官卫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窜。”
[223]《明史》卷一四五《朱能传》:“朱勇以南北诸卫所军,备边转运,错互非便。请专令南军转运,北军备边。”
[224]《明史》卷一五三《陈暄传》。
[225]《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漕运。
[226]《刘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语。
[227]《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
[228]《明史》卷一六五《丁瑄传》:“当是时浙闽盗所在剽掠为民患,将帅率玩寇,而文吏励民兵拒贼往往多斩获。闽则有张英、王得仁之属,浙江则金华知府石琄擒遂昌贼苏杅。处州知府张佑击贼众,擒斩千余人。”
[229]《明史》卷一六五《叶祯传》、卷一七七《叶盛传》:“天顺二年巡抚两广,时两广盗贼蜂起,所至破城杀将,诸将怯不敢战,杀平民冒功,民相率从贼。”
[230]《明史》卷一八七《马中锡传》。
[231]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广西一带土司的军队,参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传》和毛奇龄《蛮司合志》。
[232]《明史》卷一八七《洪钟传》:“正德五年,保宁贼起。官兵不敢击,潜蹑贼后,馘良民为功,土兵虐民尤甚。时有谣曰:贼如梳,军如篦,土兵如鬀。”
[233]《明史》卷一八七《陈金传》:“正德六年,江西盗起。金以所属郡兵不足用,奏调广西狼土兵,累破剧贼。然所用目兵,贪残嗜杀,剽掠甚于贼。有巨族数百口阖门罹害者。所获妇女率指为贼属,载数千艘去。民间谣曰:土贼尤可,土兵杀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为禁。”
[234]蒙古降人和内地的土著蒙古人。
[235]《明史》卷一五六《毛胜传》。
[236]《明史》卷一五六《和勇传》。
[237]《明史》卷九一《兵志》。
[238]《阳明集要·经济集》一选拣民兵。
[239]顾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制论》:“正德末始令郡县选民壮。弘治中制里佥二名若四五名。有调发官给行粮。正德中计丁粮编机兵银,人岁食至七两有奇,悉赋之民。此之谓机(兵)快(手)民壮,而兵一增,制一变。又久备益弛,盗发雍豫,蔓延数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为长征之军,而兵再增,制再变。屯卫者曰:我乌知兵,转漕耳。守御非吾任也。故有机壮而屯卫为无用之人。民壮曰:我乌知兵,给役耳。调发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壮为无用之人。”
[240]《明史》卷一五七《杨鼎传》:“也先将寇京师,诏行监察御史募兵兖州。”同书卷一六〇《石璞传》:“景帝即位,出募天下义勇。”卷一七二《白圭传》:“从军驾北征,陷土木。脱还,景帝命往泽州募兵。”按同书卷一六四《左鼎传》附《练纲传》:“初京师戒严,募四方民壮分营训练,岁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议编之尺籍。(练)纲等言:招募之初,激以忠义,许事定罢遣。今展转轮操,已孤所望。况其逃亡,实迫寒馁。岂可遽著军籍!边方多故,徜更招募,谁复应之。诏即除前令。”此为景泰四年事,距招募入伍时已五年。似乎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壮,虽未著录于中央军籍,却已入伍四五年,编营训练,其性质和后来的兵相同了。至于《杨鼎传》和《白圭传》所记的募兵,当即为和军对称并行的兵,并非地方的民壮。又募兵须由中央,地方长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记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证:“景事中曹凯擢浙江右参政。镇守都督李信擅募民为军,糜饷万余石。凯劾奏之。信虽获宥,诸助信募军者皆获罪。”传中军当作兵。
[241]《七修类稿续稿》卷三。
[242]《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243]《明史》卷二二二《谭纶传》。
[244]《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振武营者(南京)兵部尚书张鏊募健儿以御倭,素骄悍。(以给饷逾期哗变)遂奏调振武军护陵寝,一日散千人。”
[245]《明史》卷一九九《郑晓传》:“募盐徒骁悍者为兵。”
[246]《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朱先募海滨盐徒自为一军。”
[247]《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传》:“嘉靖四十二年,惠州府参将谢敕与伍端温七战失利,以俞家军至恐之。”
[248]《明史》卷二〇四《翟鹏传》:“嘉靖二十一年。起鹏宣大总督……修边墙……得地万四千九百余顷。募军千五百人,人给五十亩,省仓储无算。”
[249]《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250]《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
[251]《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谭纶传》。
[252]《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253]《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文皇帝设京卫七十二,计军四十万。畿内八府军二十八万,又有中都、大宁、山东、河南入卫班军十六万,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驭轻之势。且自来征讨,皆用卫所官军,嘉靖末始募兵,遂置军不用,至加派日增,军民两困。”
[254]《客座赘语》卷二。
[255]《熊襄愍公集》卷三。
[256]《明史》卷二三七《冯应京传》:“辽阳陷,时议募兵。何栋如自请行。遂赍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关,多逃亡。”
[257]《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传》:“刘国缙募辽人为兵,所募万七千人,逃亡过半。”并参阅《熊襄愍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脱逃疏》。
[258]《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259]《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焕传》。
[260]《明史》卷二六四《李梦辰传》:“崇祯六年冬……累迁本科给事中。复言:将骄军悍,邓玘、张外嘉之兵弑主而叛,曹文诏、艾万年之兵望贼而奔,尤世威、徐来朝之兵离汎而遁。今者张全昌、赵光远之兵且倒戈为乱矣。荥泽劫库杀人,偃师列营对垒,且全昌等会剿豫贼,随处逗留,及中途兵变,全昌竟东行,光还始西向。骄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颇采其言。”
[261]《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传》。
[262]《明太祖实录》卷六。
[263]《西隐文稿》卷一〇《守边策略》。
[264]《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65]《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266]《明史》卷一五〇《郁新传》。
[267]《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
[268]《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储》。
[269]《明史》卷一六四《范济传》。
[270]《明史》卷一五七《柴车传》:“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屯田多为豪右占据。命车往按得田几二千顷,还之军。”卷一七六《商辂传》:“塞上腴田率为势豪占据,辂请核还之军。”卷一五五《蒋贵传》:“成化十年,蒋琬上言:大同、宣府诸塞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卷一八六《张泰传》:“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为中官武臣所据,仍责军税。城北草湖,资戍卒牧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孙传庭传》:“崇祯九年……西安四卫旧有屯田二万四千余顷,其后田归豪右,军尽虚籍。”
[271]侯朝宗《壮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议》:“(诸阃帅荫职以)肥区归己,而以其瘠硗者移之军士,久则窜易厥籍,而粮弥不均。于是不得不寄甲于势要,而欺隐遂多。欺隐多于是不得不摊税于佃军,而包赔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鲜乐耕,野多旷土,职此之繇。”
[272]《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273]《明史》卷一八五。
[274]《明史》卷二二五《王国光传》。
[275]《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76]毕自严《石隐园藏稿》卷六《议覆屯田疏》。
[277]《明史》卷一八一《刘健传》。
[278]《明史》卷一八一《谢迁传》。
[279]《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0]《明史》卷一九二《张原传》。
[281]《明史》卷二〇一《周金传》。
[282]《明史》卷二〇八《黎贯传》:“嘉靖二年疏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万,而今损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而今损二百五十万。以岁入则日减,以岁出则日增。”
[283]《明史》卷一九四《梁材传》。
[284]《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85]《明史》卷二〇〇《孙应奎传》:“俺答犯京师后,羽书旁午征兵饷。应奎乃建议加派,自北方诸府暨广西、贵州外,其他量地贫富,骤增银一百十五万有奇,而苏州一府乃八万五千。”
[286]《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
[287]《明史》卷二五五《李戴传》。
[288]《明史》卷二〇二《孙应奎传》,《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
[289]《明史》卷二一四《马森传》。
[290]《明史》卷二一四《刘体乾传》。
[291]《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万历十四年迁户部尚书。言:边储大计,最重屯田、盐筴。近诸边年例银增至三百六十一万,视弘治初八倍。”
[292]《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十四年进士……累迁户科都给事中,上筹划边饷议言:诸边岁例,弘正间止四十三万,至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而今则三百八十余万。”
[293]《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故事户部银专供军国,不给他用。帝大婚,暂取济边银九万两为织造费。至是复欲行之,遴执争。未几诏取金四千两为慈宁宫用,遴又力持,皆不纳。”卷二二七《万象春传》:“皇女生,诏户部光禄寺各进银十万两,象春力谏不听。”卷二二〇《赵世卿传》:“福王将婚,进部帑二十七万,犹以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数十万。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之一。世卿复言:陛下大婚止七万,长公主下嫁止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帝不得已从之。”卷二四〇《朱国祚传》:“万历二十六年诏旨采办珠宝二千四百万,而天下赋税之额乃止四百万。”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今皇长子及诸王册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万,而袍服之费复二百七十余万。”卷二四一《张问达传》:“帝方营三殿,采木楚中,计费二百二十万有奇。”
[294]《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295]《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传》:“万历三十六年巡视库藏,见老库止银八万,而外库萧然。诸边军饷积逋至百余万。”
[296]《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极陈国计匮乏,言:近岁宁夏用兵费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按毕自严所记与此不同,《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征哱拜之费用过一百余万,两次征倭之费用过五百九十五万四千余两,征播之费用过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余两。”
[297]《明史》卷二一六《冯琦传》。
[29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明史》卷二二〇《李汝华传》。
[299]《石隐园藏稿》卷六《详陈节欠疏》。
[300]《杨文弱集》卷二。
[301]《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
[302]《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
[303]《明史》卷二七五,《杨文弱集》卷一,万历四十七年九月,《请立兵册清查辽饷确数稿》:“新兵原食一两二钱,今递加至一两八钱。旧兵原食四钱,今递加至一两二钱。新兵递加,往开元等一两八钱,往铁岭等一两六钱。旧兵递加,其上等一两二钱,中等者八钱。”天启元年六月《三覆议山东河北增兵用饷稿》:“定辽西新旧兵例分为五等,一等月给银二两,二等月给银一两八钱,三等月给银一两五钱,四等月给银一两二钱,五等月给银八钱。”
[304]《杨文弱集》卷四《述辽饷支用全数疏》。
[305]《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306]《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天下田赋,自严不能止。于是旧增五百二十万之外,更增百六十五万有奇,天下益耗矣。”《明史》卷二五七《梁廷栋传》:“亩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于是增赋百六十五万有奇,海内益怨咨。”按《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神宗末年增赋五百二十万,崇祯初再增百四十万。统名辽饷。”作百四十万,误。
[307]《石隐园藏稿》卷七《兵饷日增疏》。
[308]《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09]《明史》卷二五二《杨嗣昌传》。
[310]《明史》卷二六五《倪元璐传》。
[311]《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312]《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附《蔡子英传》。
[313]《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丁鹤年传》。
[314]余阙《青阳文集》卷四《杨君显民诗集序》。
[315]《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
[316]贝琼《清江诗集》卷八《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317]贝琼《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318]《明史》卷七一《选举志》三。
[319]黄佐《南廱志》卷一《事纪》。
[320]《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1]《南廱志》卷一六《器用》。
[32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3]《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24]《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25]《南廱志》卷一五。
[326]《南廱志》卷一《事纪》。
[327]《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28]《皇明制书》。
[329]琉球生入南监,最后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1538—1544)。《明史·选举志》作“成化正德时(1465—1521),琉球生犹有至者”,是错的。
[330]《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1]《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选举志》。
[33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33]《皇明太学志》卷七。
[334]《南廱志》卷一《事纪》。
[335]《南廱志》卷一《事纪》。
[336]《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明史》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领官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木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壹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
[337]《南廱志》卷一《事纪》。
[338]《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圣制策问》。
[339]《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0]《南廱志》卷七卷八《规制考》。
[341]《南廱志》卷一《事纪》。
[342]《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34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条》引叶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无此条。
[344]《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345]《南廱志》卷一《事纪》、《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明史·宋讷传》。
[346]《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347]《南廱志》卷四《事纪》。
[348]《南廱志》卷一《事纪》,卷二一《刘丞直传》,《明史·宋讷传》,刘辰《国初事迹》。
[349]《明史·宋讷传》。
[350]《南廱志》卷一《事纪》。
[351]《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2]《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353]《南廱志》卷一《事纪》,《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354]《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5]“非为”是明太祖的口头和文字上常用术语,含有特别内容,和他常用的“异为”、“他为”同义。
[356]《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357]《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十四。
[358]《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359]《大诰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
[360]《菽园杂记》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