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威尼斯)
我一向听人谈公法无不先仔细寻求社会的来源,我觉得这是很可笑的。如果人们不集合成任何社会,如果他们互相分离、互相逃避,那倒应当问一问是何道理,应当寻求他们分散的缘由。但人们一生下来都是互相结合的。儿子出生在他父亲身边,而且不愿离开父亲:这就是社会和社会的成因。
公法在欧洲比在亚洲更为人所熟知。然而,可以说君主的嗜好、人民的隐忍、作家的恭维,腐蚀了公法的原则。
按今天的状况,这法权是一种科学,它教给国君们可以把正义破坏到什么程度,而不影响他们自己的利益。磊迭,为了硬化他们的良心,企图将不公正的行为列成制度、订出规条、形成原则、作出结论,这是什么居心!
我们各位至高无上的苏丹,拥有无限的权力,这权力除它本身以外,别无规条,比上述的那种技艺,亦并未产生更多的恶果。而上述技艺之目的在于使公理低头,虽然公理是不可屈的。
磊迭,几乎可以说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公理:一种用以处理私人事务,在民法上占主要地位;另一种处理发生于各国人民之间的争执,这种公理在公法上强梁霸道,仿佛公法本身就不算是一种民法,当然不是某一国内的民法,而是全世界的民法。
我关于这方面的思想,当另函详述之。
一七一六年,助勒·希哲月一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