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门第四,约境明量,戒不可分,随人立四。
第四,数量标中,戒不可分,境量同故,随人立四、五、八、十具。
初就在家士女五戒所获多少。
如多论云:五戒相者,于一切众生,可杀不可杀,乃至可欺不可欺;一切众生,下至阿鼻,上至非想,傍及三千大千世界,乃至如来有命之类,皆得四戒。以三因缘,得十二戒。并以形期,三千界内,一切酒上,咽咽三戒。以初受时,一切是酒,皆不饮故。纵使入般酒尽,戒常成就,而不失也。
五戒正明中。初明情境。不可杀、不可欺者,或约境强,如佛、圣人等;或是境弱,如蠕动微物,不可淫、妄等;或不可亲,如诸天、余洲、余趣等。乃至者,须云可盗、不可盗,可淫、不可淫。阿鼻、非想,约竖论;傍及大千,据横说。小教境量,齐此而已。四戒,即前四支,依情境发。三因缘者,单历三毒。并下,次非情境。咽咽三戒,兼前共发。十五戒上,别列两境。纵下,总示。境灭戒存,如前句义。入般对情,酒尽即非情。
问:先受戒时,于一切女三境下邪,后取此女,犯戒以不?答:不犯。以于女上受非邪行,今自己妻依礼非邪。
初问疑,谓受时非妻,后娶成犯故。三境即三道。答中,本期离邪,无所违故。
问:杀盗随境,各唯一戒,云何于淫,遂分三境?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
次问难上淫境,独异余戒,答文可解。
若尔,死有四处,亦应一身立四杀戒?答:不可也。随杀一处,诸根并死;可以随淫一境,余境同坏。故四死同一戒,一淫分三品。
难中,以杀难淫,应开四境四处,即咽、脑、心、腰,皆可致命。答中,初句判非;随下,辨异;故下,结示。
问:七支俱命业,何以偏制四?答:略指重者,非谓不无。故善生云:优婆塞五戒、八戒、十戒,无无义语、两舌、恶口,是事不然。我今受持净口业故,俱得七分。智论亦尔。佛法贵实,故以不妄为先。自余通摄,不在言及。
三、问。五中,口业但列妄语,故有是问。答中,初略示。故下,引证。善生中,初斥非。十戒上合有沙弥字,无义语言不合义,即绮语也。我下,显理。若但禁妄,通余三种,口业非净。故智论以重摄轻,故知通制。
今以义推,贪等诸毒,间杂不定,三单三双,一合为七。用历过境,约文为五,对境为七,就业非情,为八为十。且以七毒,就文历之,随一一境,得三十五戒。遍生有四,非情有一,如是类推。
义推中。初离七毒。三单可解。三双者:一、贪瞋,二、贪痴,三、瞋痴。一合,即三毒并起。用下,历戒。初列位。约文五者,据列相文。对境七者,五中开淫,三境就业。非情七支外,加酒为八,开淫则为十。(昔云因明八戒、十戒者,谬矣。)且下,正历。合数可见。
二、明八戒有情同,四、非情得,五、以七毒历缘一一境上六十三戒。
八戒中,有情同四,同上五中前四支也;非情五者,八戒实九,合数如文,准前对境为十一,就业非情则十二、十四。
三、明十戒,众生同上,非情得六,则有十也。以毒通历,可以准知。此律文中,同僧七支,学是有愿,皆吉罗故。
十戒中,初示数,即上九中更加捉宝历之,共为七十;对境十二;就业非情,则十三、十五。此下,辨犯。此律文者,简异多宗,即大小持犍度。
四、明大戒。如多论云:一一众生身口七支,若不受戒,皆因起恶。由受戒约,同翻为善。三种善根,历于七支,成二十一。余则例知。
大戒示量有情中,初文,初叙遍发所以;三下,历示戒数;余例知者,七支外诸篇聚制也。
若以互起,则列七门。淫境士女,随分二三。女人身九,六十三戒。男子身八,五十六戒。
次科,初示心毒;淫下,开境对历,男女数异。
自余非情,地水火风,虚空草木,凡圣教理,随有一境,起过尘沙。今反从善,成尘沙戒,则无量矣。
非情中。初示境量。凡圣理教,谓凡圣所说者,并非情摄。随下,历数。随一一境,七毒历之。境尚无量,以毒历戒数,则叵知矣。
如善生云:众生无量,大海无边,虚空无际,草木无数;戒善同尔,亦无分齐。
引证中,善生五量,括尽诸境、众生、有情,余四无情大地,摘在后科。
故多论云:于非众生,亦得无量戒善功德。如十方世界所有大地,下至金轮,伤如微尘,皆得其罪。一一尘处,今翻戒善,复无量也。如坏一草,萌芽叶华,一一得罪,反罪成福,又无量也。故善生云:大地无边,戒亦如是。
多论有二:初举地尘,土轮至金轮,皆属地大故;如下,次明草木,仍引善生覆证前段。
问:约情七支,摄戒尽不?
问:摄戒中约情,谓有情也。
答:尽通收故,如打、搏等,落杀戒中。
摄尽中,且约四根本统收诸戒,罄无不尽,何况七支?文中且举杀戒种类所归,余三皆然。
又解:不尽何得相摄?一、轻重不同,二、能防体别。杀、打二戒,因果条别。故善生云:除十叶外,更有业戒,谓善恶法。故知不尽。
摄不尽中,初科。初立义。轻重即所防过,能防谓对治行。如杀犯重,打但得提,所防既殊,能防亦别。方便、果本,彼此不同,既非相摄,故知不尽。故下,引例。十业前七,即是七支。彼经十外,更有业戒,例今七支,不摄明矣。善恶法,法即是业。
若尔,善恶何以但十?答:且列根本,重故先解,自余支条,略不尽矣。
次科难意,谓既有余善恶法,何但列十者,答中可解。
就十业中,互为四句:一、善而非戒,十中后三,但制意地,非所持故;二、戒而非善,谓恶律仪;三、俱是者,十中前七,随分修行名善,要期普周名戒;四、俱非者,身、口、无记也。
料简中,初文初句。后三意业,小教不制,故非所持。三中,前七对治是善,要誓是戒。
就余三戒十中,前四俱善戒也,后六善而非戒,如上四分善生经说,四人所受通七支也。
次科,初依多宗。余三即五、八、十,前四并通戒善,后六三戒不制,故云非戒。如下,次示今宗。四人即婆塞、净行、沙弥、大僧,所对四戒,通制七支。
若据菩萨十善俱戒,如下四分心念故犯,亦同相也。
三中。初对菩萨戒。由制单意,故通后三,俱是戒摄。如下,次对本律。言如下者,即诸犍度。律制发心作、心念作并吉,又一切时中常尔一心,违皆结犯。此宗制教,义同菩萨,但瞥尔重缘以分大小耳。
第三、随相,分文为三:初、四重者,止持行相;二、授四依,作持行相;三、汝已受下,总结前二,劝以学方。
就初止持前缘中,由不即说羯磨通昧,谓犯非过,须前即示,恐进无缘,故略明四重圣行根源;余所未知,律制修学,如十诵中乃至十三残法。
第三,戒相,止持中,初文。初叙不说之损。羯磨词中,但标受具,故云通昧。须下,次明即说之益。恐进无缘,谓后受成障。本宗四重,由是行根;十诵两篇,盖取戒分。
四重初篇,如戒本疏,今略消文。
次分释中,初科,上二句指广,今下,标分。
就分为二:初标举总相,后随四问结之。就前善男子听者,诫其身心也。且举三号说四重者,明人尊教切,不得轻陵随也。犯非沙门释子者,简绝门人不在我族也。尼受相中云族姓女,大同此也。
总相中。初科四节。耳听心思,故诫身心。三号:一、如来,二、至真,三、等正觉。简绝门人,对非沙门。不在我族,对非释子,以称释子同佛族故。引尼说相,预点后文,同此释故。
沙门者,旧翻为桑门,音之互也。涅槃云沙门那者,是本音也。或云乏道、贫道以译之,皆谦虚自收,不伐德也。今译为息恶者,取其意也。元拔俗来入非家者,决誓断恶,息本习也。
别释初文。初示梵言。二皆讹略,涅槃为正。或下,明翻译。谓贫乏道德,故云谦虚等。收谓收敛。自称所能,谓之伐德。若准涅槃,释义则别。彼云:沙门名乏,那名道。断一切乏(愚失法利,故加贫乏),断一切道(修八正道,断诸邪道)。以是义故,名沙门那。上依古翻。今下,次引今译。元拔俗者,谓离父母之家;入非家者,即造空寂之道。
释子者,如阿含中及律八喻,四河入海,无复余名,四姓出家,同称释种。如律复召云释迦子者是也。上单召之,故云释也。中梵如此,唐言译之为能仁也。以四子被斥于雪山南,人民归之,奄成大国。父后得闻,便曰吾子仁育,故有多能,因从姓也。广如僧祐释氏谱十卷明之。所言子者,男子之通称,即有孳育之缘,谓绍先圣之后也。余者何由说尽且削也。
释子中,初明同族。律八喻,即海八德。佛告阿难:海有八未曾有:一、大海渐渐深,二、潮不过限,三、不宿死尸,四、百川来会无复异称,五、万流悉归而无增减,六、出生众宝,七、大身众生居住,八、同一咸味。八中,第四、正符今意。下四河等,即阿含文中梵香山无热恼池,四方流出以为四河:一、恒伽,二、辛头,三、婆叉,四、私陀。四姓:一、刹帝利,二、婆罗门,三、毗舍,四、首陀。复召是具举,单召即语略。中下,翻名。初翻释字。仍引本缘,如来宗祖得姓之始。昔懿摩王有四子:一名面光,二名象食,三名路指,四名庄严。少有所犯,父摈出国,到雪山边,住直林中(即雪山南),归者如市,郁为强国。父王遥叹:我子释迦,本翻仁能,顺此方言,故回倒耳。今直示华语,故云吾子等。僧祐律师出梁朝,即祖师先身,撰释迦谱凡十卷,今见藏中。所下,次解子字。孳育缘者,佛口生故。绍先圣后者,嗣法王位故。孳音兹,生息也。绍即继嗣。余下,指广,具如谱中。
就列相中。
淫戒分三:初、列相示;二、汝是中尽形寿不得作明诫约;三、答言能对僧立誓也。
前又分二:
初、汝一切不得淫作不净行者,总举重轻,俱不应也。以摩触、粗语、漏失等相,是淫事也,故通诫之也。
淫戒总举中,既云一切不淫,则根条种类,无不诫也;文举僧残,而云等相,等取余篇。
二、若比丘下,依重说示。以前总举治含收弃,弃是本防,故正列也。就分为三,谓法、喻、合。淫是障道之源,头是纳尘之要,去头无所受用,丧本圣道便失故也。如解脱道论解之。
次依重中。初叙起。前总举者,蹑上科也。治含收弃。残下诸篇,犯忏可收。初篇四重,犯则永弃。恐滥余轻,故须别列。就下,正释。初分文。经中,初至非释子法也。尔时下,喻也。比丘下,合也。淫下,通释。初句释法,次句释喻。纳尘要者,通六尘故,四尘唯局。触通身分,法有冥缘。去下二句释合。下指论解。彼曰:云何头为戒义?答:如人无头,一切诸根不复取尘,是时名犯。如是比丘以戒为头,若头断已,失诸善法,于此佛法谓之为死。又标宗引婆沙云:戒名为头,能见苦谛诸色,乃至知色阴等法。如资持委释。
二、盗戒,分文同前;若比丘下,重加诫。
盗戒标中云:分文同前,大分为三:一、列相,二、诫约,三、立誓。初中又二。初总举重轻。下至草叶,上至过五,即知通含。若比丘下,别示重戒。此又分三:法、喻、合也(余之二戒,并同此分)。疏中唯点别示一科,望前总举,故曰重加。
文列破斫烧薶坏色者,如条部中,为除疑怀,谓非盗损,故前呈示,至时引解,不劳烦文。
释相中,破、斫等文,说相本无,出律条部,引后加前,故示列意。下令引解,如钞释相及戒本疏,虽非盗取,破坏成功,计直结犯。
盗譬多罗树者,中国有之,其皮可书,即经叶是。云贝多者,但妄谓耳。有人以松以榈,皆非本物。所以譬者,盗夺他财,则法身无嗣,如树拔心,则根干枯朽也。
释喻中。初正名体。皮如绢素,彼用为经。贝多是名讹,松榈即体别。所下,次释喻意,合法可知。
三杀戒中,例分同前。
下至蚁子,取极细也。虫难具识,而蚁偏多,曾见黄细,状如微砂,据目见者为量耳。如大集中,大如微尘十六分之一,不在教也。文云非药者,非是可活之药也。若厌祷者,厌谓符祝抑伏,祷谓凭托鬼神。
杀戒释中三。初释蚁子。举偏多者,人易识故。曾见等者,示教制之量,肉眼见故。大集极细,天眼可见,则非教制。文下,释非药,谓毒药也。若下,释厌祷。符祝,谓书符咒祝。凭托鬼神,谓假他兴害,喻举针缺,可比弃物也。
四、妄语中,分亦同初。
不得戏笑者,掉慢欺人也。虽是非重,能为后习。非真实者,不证得也。非己有者,说他所证也。得解脱者,八解脱也。定谓四禅。空者,无色也。天神来供,有何故重?以滥圣德,感异供故。
妄语。释相中。初释总举戏笑。律中,小妄犯提,戏笑犯吉。钞云:以非言说之轨仪。非下,释重相。说他所证,假他表己,以诳于人。八解脱者:一、内有色相外观色(谓修不净观,观白骨存身内骨人,故云内有色。又不坏外色,故云外观色。此位在初禅);二、内无色相外观色(谓入二禅故,坏灭内骨人,故无色。犹观外不净相,故外观色);三、净身作证,净谓缘净(除外不净相,但于定中练清净色,故名缘净。以无著心受三禅乐,故名身作证);四、虚空处(或前三背舍,一心缘无边虚空而入定,即观此定依阴、界、入,故有虚诳不实,心生厌背而不爱着);五、识处(谓舍虚空处,一心缘识入定。余如上说);六、无所有处(谓舍二处,一心缘无所有入定。余同上);七、非有想非无想(谓舍无所有处,缘非有非无处入定。余同上);八、灭爱受想(背灭受想诸心心数法,以患厌散乱心入定,证涅槃故)。此八通名背舍。智论云:背是净洁五欲,舍是着心,故名背舍。若发真无漏慧,断三界结业尽,即名八解脱也。四禅、四空,虽通凡法,圣道所由,故成大妄。天供滥圣,义亦同之。
譬如大石者,实言全行,虚说难反,如箭离弦,不可追之。石分二分,义相似也。
释:喻中虚说难反,谓一发于口,悔不可复,箭离弦者,喻有同也。
有人说相,依文谨诵,如前羯磨;今解不尔,须识机变,不定依言,随义述尽,令前解也。
斥古中,初科。初示执文。如前羯磨,谓同白四,不可增损。今下,次显今意。广略随宜,开解为本。
有人行事,十人登坛,随人说相,一一诫语。今解羯磨加法,随缘至三,示相诲约,任时前后,不专局也。纵不说相,可返失戒,但乖法耳。
次科。初叙非。十人登坛,谓受戒者。随人说者,谓随竟别说。趣举十人,余多亦尔。理虽无害,事成烦重。今下,显正。羯磨加被,尚开三人,说相诫约,义无专局,意令受竟都集说之。然说相诫约,非正受缘,不说无害,止是违教,故云纵不等。
上四,止持作为犯矣。
结中,止对恶缘,制不许作,故作成犯;止、作相翻,持犯见矣。
次明作持,前义后释。
义分五门:一、列数释名,诸依自异;二、约众行;三、制意;四、依次第;五、明开遮。
作持义说中,初科诸依自异,即下三种四依不同。
初门列数可知。
次科初文,列数如文,故云可知。
所言依者,四为他仗,故咸言依也。
释名中,但示依名,别相如后。
或就人分,如涅槃说:有人出世,具烦恼性等是也。然是非难识,魔或能作,故又须立法四依也。故经中说:依法不依人,乃至不依不了义经。故涅槃云:佛说波旬说,云何分别知?故以教分畜八不净,自手作食,如是得者,非佛所说。广文如彼。今所分别,当行四依,一切出家无不崇之以为本也。
辨异中,初明人四依。引经示者,彼具云:有人出世,具烦恼性,少欲知足,乃至正定、正慧、无戏论等。不妨未断烦恼为初依(即内凡人,由未断惑,故具烦恼),须斯二果为二依,那含为三依,罗汉为四依。斯皆大权,示声闻像,出世弘法,为物所依。然下,次明法四依。是非难辨者,谓恐灭后魔说乱真,故立四法,令验邪正。经中亦即涅槃,文举后二:初云依义不依语,二、依智不依识。下引经文以明立意。波旬,即恶魔通号。以教分者,教即是法。畜不净手作食,佛并制断。反言得者,即是魔说。今时比丘谈禅讲教,轻侮戒律,自尊所学,作恶无耻,坏乱正法,积畜不净,恣淫怒痴,口腹累之,未异鄙俗。当知此辈即是魔鬼,化作比丘,引无量人入阿鼻狱。般若、楞严众经明说,今正是时。邪师满世,凡为学者,得不择欤?上是泛列。今下,次示今文。一切之言,通收一化,皆须崇奉。
二、约众行两法,用摄诸依者,如来说法,大分为二。
一行法依,即四依八正是也。凡欲怀道,身心所履,必有所凭,故立四八生行之范。然则身口所待,必假缘须,心神迷倒,义当将导。故出道所因,良有以也。
第二行法中,初示相,凡下显意。身心所凭,身凭四依,心凭八正。范即是法,然下别配。初二句四依配身,次二句八正配心。导引也下二句,结上两法相藉之意。
二、众法依。谓说戒、羯磨,理必同遵,方成匡化;远通末代,众别齐益,是正法也。
众法中,说戒局半月常行,羯磨通一切僧事,二种摄僧,通号众法。理下四句,即示四益:一、摄众和同,二、纠正佛法,三、维持久住,四、被物无遗。
三、立四意者,依法虽四,位分为二,谓内外两资,以明知足。
初、就外资立二依者。有待之形,假资方立。无衣障形,四大交损,何能修道?是以前明粪衣知足,以障形苦,修道假处,故须第二树下安坐。
第三门,正明外资中,初总举;有下,别释。初明粪衣交俱也;修下,次明树下。
上虽外形支立,然有饥虚,无由进业,故约内资明乞食法。若身康健,前三足充,必病在身,怀苦妨道,故次第四明服陈药。
内资中,初叙乞食;若下,次明腐药,陈谓陈旧。
是以涅槃具显治本,故彼文云:出家之人有四种病,由是不得四所门果,为有衣欲乃至为有欲,有四良药能疗是病,谓粪扫衣、乞食、树下坐,身心寂静,治有恶欲,故名四圣行也。
引证涅槃中引文。前出四病。四沙门即四圣道。文举衣有二欲,乃至中略食欲、住处欲。欲即贪欲,滞着为病。有下,次示四药,即是四依。第四与律不同。有恶欲,谓执世相为实,贪利追求等,故云恶欲。即以身心寂静治之,一切圣人由兹得道,故云圣种。
杂心大同,依前四欲,转云爱取,谓因衣生爱,乞食卧具生爱,因有无生爱者,爱断灭故,除上及此,余名有爱,随次对治,立四圣种。
杂心。初句示同。依下,正引。初示病。转即改转,爱、取即欲,语少异耳。乞食是药,那列病中?必应乞好而制乞粗,或可乞合作已,论文写误。第四,论云因有无有生爱(有无爱谓执断空,有有爱谓执世相),即断、常两见。爱断灭者,着邪空也。除上即衣、食处,及此即断灭。此四之外,诸所有法,皆名有爱。随下,示药。亦以寂静治第四病。
问:涅槃杂心,何不立药?答:乞食摄故,又不常须,故不别立。
初问中。上引经论不立腐药,与律全异,故问决之。答有二释,并杂心文。初释,彼云依乞食摄药故。又下,次释,彼云又不一切时故,药不别立(有病则用,不当须故)。
问:为知足立种,为少欲耶?答:杂心云:知足现在境起,故立圣种;少欲未来处起,故知现在不取一钱难,未来舍轮王易也。即涅槃云:于未得财不生贪,故云知足也。
次问:少欲、知足二法差别,今此四依为何而立?答中,初正答。知足现境起,对有不贪故;少欲未来起,对无不求故。论云:知足立圣种,非少欲故。故下,比校二行难易。今依难立,则知行胜。引涅槃证未得财,即现在境,但未入手,故云未得。
所言体者,就前境论,四尘也;依毗昙,八微也;就内心论,无贪善根性;约眷属论,善五阴性也。
出体中。初标。就下,释,有二。初约境。色尘该四境,香味收食药。触尘有通别,通并触对,别但收衣树。毗昙有部杂心,俱舍并明八微。谓四尘各起于极微,故有四微。四尘之粗,假四微所成,故通名八微。就下,次约心者,心即是行。杂心云:圣种何等性?答:无贪善根性(即三善根)。约眷属论,善五阴性(无贪善根是行,阴是主,余四阴共成此行,故云眷属也)。
四、明次第。
衣则无时不须,资身最要,理先明之。既得覆形,内恼须济,故次乞食。身虽得立,威仪须托,故第三明树下坐。无病三足,病起不救,则无治能,故立腐药为第四也。
第四,正释中,蹑前起后,次第相由,寻文易见。
此就受用行之次第,一人具四,不同头陀,机教列相,多人方具也。如离坐为五,不可分身,则可知也。
对简中。初指前。不下,简异。恐谓同彼十二头陀,故特点之。机教列相,谓因机设教。离坐为五。钞云:于处立五:一、兰若,二、塳间,三、树下,四、露坐,五、随坐。此明多人各行之行,岂可一身而分五处?(离衣为二:粪衣、三衣。离食为四:乞食、一抟、一坐,不作余食。威仪有一,谓常坐也。不通并行,例亦如上。)
五、明开遮者。
良由大圣识达根性,称机授药,报力增上,制前四法,即有资身,长道获益。中下力劣,事假众缘,若不开听着施衣等,则有退道,宁堪涉苦?若唯制者,报劣绝分;若唯开者,上行慢求。由有开遮,三人通备,皆能会正,故曰圣种。
第五门,正法中,初科。初叙圣意。报下,次明开遮。遮即是制。初叙四制,专被上根。中下,次明四开,即摄中下二根。且举施衣,余三类说。若下,三、明二教相成,不可阙一。备合作被,会正即证果。
是知圣说具四种义:一、慈心益物,二、称机设药,三、善达开遮。非但开于中、下服诸好衣,亦开上士有病及无粪衣听受施服。由本通道,故有斯开。故杂心云:若僧和合,令超升、离生、得果、漏尽、坐禅、学问、思惟业生。余之三依,例此可比。四者,佛说乞食等四,能生道缘;正语等八,能生道因。称法而谈,无谬滥过。
次科,初总举。一下,别列。初是本誓,二即鉴机,三能达教。一开已后,通被三根。仍引杂心,显示开听,必须存道。僧和无诤,容可进道。得果对超升,漏尽对离生。上举施衣,余三有开,意不殊此。四即彰益。四依资道,故得名缘;八正修心,故云道因。
调达效佛,乃说五法,唯制不开,谓纳衣、乞食、树下、不食酥盐等也。一则不具四义,如上反说。二则颠倒说法,令堕邪见,谓语业八为道缘,乞食等五说为道因,逾于八正。广说相似,惑乱正依,致令愚丛犹学此道,即调达部也。
邪法中,初叙立法。调达,具云提婆达多,此云天热。生时诸天心热恼故,立邪三宝,破佛正法。五法,即法宝也。酥盐,以酥脂煮盐,彼为珍味故。而言等者,等取鱼肉。一下,次显过。不具四义:一、无慈心;二、不识机;三、不晓教;四、无利益。二、颠倒说法,以因为缘。以缘为因,即用五法以贬八正也。逾,过也。相似者,五中,前三名相似语,后二为妄语。愚丛犹学,至今西竺尚有遗风。
故杂心中,若言五法是,八正非者,则地神唱生,乃至三千世界尽佛化境,禅诵不行。余如戒本疏说。
次科,初明破正已成,人所信故。则下,次明法轮不转。禅诵即观法。鼻柰耶云:诸佛常法,食时僧破,至暮还复,中间人天无悟道者。故云不行。余下,指略,即破僧戒,宜自寻之。
就文为二:初缘,后相。
缘中,初先与依,由厌本习,故开后授。据此依理,本存道业,庸疏未委,故前诲约;恐后退没,知初戒故,不徒然也。
二、就文释缘中,注文两段:初先与依,释初制缘;由下二句,释后授缘。由厌本习,欲令外道不反道故。据下,示制意。依理,谓立四依之理道。庸疏,即钝机。退后知初,追本不舍故。
二、就体相中,初标举宗本;比丘依粪扫衣下,方列四相。
所以止作二持,并前标如来三号者,略示非邪,大圣亲诫,故同举之,令重教依行,必无怠纵故也。
次体相标举中。初文微意,兼通前后。略下,总释。示非邪者,外道、调达皆立依法故;无怠纵者,不轻犯故。
文云:依此得出家者,离有为也;受具戒者,登无愿也;成比丘法,同圣仪也。
次科,三有之中,皆有为法,超拔有为,故名出家。言无愿者,无所求故。同圣仪者,三乘皆尔故。
前明四重有作,则失圣源;今说四依随因,有顺道业也。
三中,止、持、制、作,作故障圣;作、持、制、止,作故顺道随因。因,犹依也。
就位初中分二:初至能持,是根本制也;若得长利下,必不堪前,故开限分也。
释相,粪衣中,初科。根本制者,正被上根故;开限分者,中、下二根,力分所及故。
前制分四。
本制别释中,初科,初略示。
依粪扫衣者,举名显示也。依律中列十种,并世所同弃,如粪扫喻耳。故俗所贱者,道所贵也。此据常人,故有言耳。故论语云:君子不耻恶衣恶食。若耻,则未可与议也。刘子云:食足充虚接气,衣足盖形御寒。斯言是也。至如冠章甫,衣缝掖,嘉肴溢目,芳音盈耳,一时之荣,故不足尚也。书云:高位厚味,俱不可久。是以君子存谦光之道,忍人不忍,谓憎爱也;割人不割,即情欲也;行人不行,即仁义也。欲尚尔,况怀道乎?知是繁文,末俗多昧故也。
依律下,委释为三。初、示名体。律十种者:一、牛嚼,二、鼠啮,三、火烧,四、月水,五、产妇,六、神庙,七、冢间,八、求愿,九、往还,十、王职(此十西土所弃,故拾取以为衣)。俗贱道贵,示相反也。此下,次、议其名。常人,谓浅识者。若卓拔君子,岂以衣为粪扫耶?故下,三、引况。初论语未可与议,言此庸人,不足语道。刘子,即刘昼也(有云刘𢣢、刘歆,并非),著书二卷,五十五篇。穷悴无由自达,乃负其书,候沈约于车前献之。约览而异之,遂呼登车定交。时人号此书为刘子。今引防欲篇,彼云明者刳情以遣累,约欲以守贞,方接食足等语。斯言是者,美其有理也。至下,叙厌荣。冠衣二字去呼。章甫,殷时冠也。缝掖,大袖衣也。家语孔子对哀公曰:丘少居鲁,衣缝掖之衣;长居宋,冠章甫之冠。嘉肴,谓品馔。非谷而食曰肴。芳音,谓歌乐之声。高位是贵,厚味是富,未详何书。俱不可久,势有退也。是以下,明向道。易谦卦云: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忍人等者,谓众人所不能者,我则勉力为之。文出净住子。本唯三句,疏加配释,助显其文。以俗况道,俗浅道深,理必过之,况不及乎?况相反乎?知下,三、结意。
二、依此得出家下,明受具行本,怀此为初,不可忘也。
二中,受体是立行之本,四依为发众行之初。
三、是中尽形下,约报重问。
四、立誓唱言何得后犯也。
三问四答,对文易解。
问:受体乃在白四,如何方问能者?答:计实如问,但机钝须示不赞。不知上机善达教旨,不劳示相,如善来三语也。钝浊有生,更须明示,如不显然。文中但云受戒,知戒何境?故前止四境,后行四相,分明晓喻。后犹轻陵,何况不语?又不作誓,知谁不犯?故不徒设也。
问中,先受后问,义似倒故。答中,初通叙二机须否。赞即是助。钝下,次别明钝机须意。有生谓著有众生,羯磨言通,非列不显。若此犹犯,况不尔邪?
就衣开中,云长利者,对本制外,余皆长也。檀越施衣者,不问道俗,持来净施,故任纳也。割坏衣者,前通俗服,此专道相,故二列也。
开中,初云长利,即总举檀越;施等,即别相纳受也。
就二食中,初制,后开,并同前解。
二、乞食总分中,初制,后开。大分二段,制中亦四:一、举名,二、示行本,三、问,四、誓。并同上分,后二亦尔。
若僧差者,即僧次请也。为解脱故,出家受戒,得往讣也。反此,不合名盗。下次若送食者,至寺设也。月八日、十五日食者,谓黑、白二月俱有三日,文少十四日,尼律具三,此恶日也。故须供斋,如前八戒说之。月初日食,彼国重之,至其异设,多陈坊寺。如此方俗,正月元日、三月三日至九月九日,亦须知也。若僧常食,随有少多,准年为量也。若请食者,召往俗家,即别请也。
牒释六段。初释僧差。唯简求脱,出五分文。由不为脱,乖于僧理,往则成盗。准知僧次不可妄受。次释送食。寻常营办,送入僧寺。三、释斋日。黑白各三,故名六斋。文少十四,定是文脱。尼律具者,如后所引。鬼神得势,啖人精气,故云恶日。若依智论,即四王等下降之日。四、释初日。彼国重者,此土亦然。仍引方俗三时为比。正月元日,天下同之。余二必应京兆所尚。东南虽用,而不修营,但为燕会耳。五、释僧常。即常住食。六、释别请。小教所通,大乘永闭。
随相乃多,净心为本,兼分染者,则不许讣。故佛藏持世,不除我者,则不听受一杯之水,一纳之衣,各识分量也。不尔,热铁鍱身,镕铜灌口,岂虚言也。
结诰中,随相多者,示不尽也。净心语通,且示三种:一、离邪求;二、离贪嗜;三、离养身。为成道业,即前五分。为解脱者,有一于是,即为分染,况俱有耶?下引经证。不求脱者,不堪信施,各识分量,诫令自照。若不知分,冒受人施,必招苦报,故云不尔等。学者览此,不可读过,反观自心,还为何事坐受人施?苟非求脱,秪今自衣已是䥫鍱,秪今钵食已是镕铜,即因之果,形影不差。矧复无知,作恶毁戒,岂不险乎?
树下开中,言别房者,即大小二房,乞处分作是也。或是七众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住,别有供养。故律云几房有福饶是也。几房无福饶,即僧常住也。尖头屋者,西国多平头重屋,或至四五重者,如此方北界缘边诸州希有。尖者,如文所列,即中高四厦也。故律云:王大殿并开受用。或是叉手小庵,椽头拄地者。小房者,起不碍头,坐趣容膝,前障水雨也。石室者,岩岫山居,两房一户,随相而列,可以事验也。
三、树下坐。本制可解,但释开文为五:初、释别房。大小二房,即过量、不过量。招提,梵语,此云别房。施,谓施主造房,待遇来僧而自供给。有福饶者,谓僧受用,以福饶益彼檀越故;无福饶者,即常住处,非别所供。二、释尖屋。缘边,邻蕃胡等处。希,少也。中高四厦,今时所谓独角亭也。引律王殿,相或似之,谓王施僧,故开受用。叉手,谓椽尾相交,攒于中也。三、释小房。示横竖量,据理甚窄;且举极小,须可容身,未必然也。四、释右室。五、释两房共户。随相列者,非止此也。
四、腐烂药者,世所同弃,而实可收,即大小便也。有本说云:陈弃药者,谓世间煮残查滓可弃者,取重煮之,得疗便止,何须问本?
四腐药制中,有二释。初释中,小便治劳,大便解热,名黄龙汤。有下,即次释。则通众药,人所不用,故云陈弃,即腐烂异名。谓但将治疾,勿究所来,故云何须问本。
就开五药,酥、蜜分二,油不分者,可解释耳。
开中,酥分生、熟,蜜有蜂、石,油独不分,可解释者,酥虽体一,生、熟味殊;油纵生、熟,体味不异,故无可分。
三、就总结,分文为二:初、至前去来,明即坐诲约;二、弟子当日三时下,明后起随行。
三、结劝学。方权分中,即坐谓受已未散,诲谓教诲,约即诫约。
就初又二:初、至当问和上、阇梨,当相委示;二、当令受具者在前而去,深防制也。
即坐分文中当相,当字去呼,深防制者,受者在前,十师随后,恐有乖仪,预作防准。
前又分六:初、汝已受具下,至众僧满,牒受缘成足,劝以护持,无得谓亏,不重受体而忽犯也。二、汝当善受教法下,明自行化他三昧之业。三、和上下,明奉法奉行,义须随顺。云如法者,简非法教,不行无过。四、应学问下,前明自行化他,初入修福,今已将久,当修智分,故福智二轮与天地而同德。五、汝始发心下,劝奉前教,因果尽然,感果必至也。六、余所未知者,显法由人通,要假师授,方资成也。
次释初段,总分中。初但示总意,文如后释。二中,受教即是营福,先须自行,然后化他。三昧业者,即习禅定,并属福业。三昧亦云三摩提、三摩钵底,或翻为定,或翻等持。三中,如法谓合法律,非法反之。四中,蹑前第二以显此文。二轮、两仪,喻其必具。五中,因果尽然,通论一切。验今奉教,必不虚因。文云唐捐,犹言虚弃。六中,资若训助,即属二师;或训取者,即属弟子。
就初段中,汝已受戒者,总明受体也。白四如法者,结成教法也。得处所者,在作法界内,非自然也。和尚如法者,明根本师入戒缘也。阿阇梨者,即受、时二师,非下所问也。众僧具足满者,结成支证,不谬受也。并为人、法、僧界四缘周具,形终奉持,不虑妄受,总结付之,幸依行也。
别释中,初科,牒释六句。初是受人,即含体相资缘,事如法也;二、法;三、处;和尚已下三段,并是僧收支证,支犹共也。并下,总结四缘,人即是事。
至时随机,可唯此尽立法以为语端,未必谨诵也。
后结示中,上二句教增损,下二句示前文。
二、弟子日;三、时下,明师资相摄法。略举其致,余广如钞。
后起随行明二师中,初科略举其致,即示注文;指如钞者,即师资篇。
就分为二:初本师和尚,明相摄法;后请依止下,显事缘有障,更须师他。
次科事缘有障,即命终、休道、远去等。
所以受后即明二师者,以创奉大法但有愿心,至于万行亘周前境,有缘乖法罪即自科,不以无知谓免咎责,唯除便利余并须问,故于此明恐怠慢也。
三中,徴释以申教意。初叙受体,至下,次明随行互遍也。律制唯除次小便利,一切并须白师。
二、请依止中,缘明离违,遂造非法,教须别请,用补和尚故也。
次请依止释缘中,离收命终休道,违即决意出界,或可二字并该三缘。
所以五夏有知,听离依止者,据教相也。律中五分成立,乃免从他者,据行体也。各有其致,不矛盾也。
释法中,初科。律有两文,乍似言乖,故约教行以分;依知趣合,故不矛盾。五分,即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法成身,故名为分。
具德中,言知犯者,作过缘成也;知不犯者,识治能也;知轻者,下四聚也;知重者,上二篇也;委识名种,知练相壮,无纤乱也。
简德,初科。简解中,犯等四种,并见律文,非学不了,故制委识。犯、不犯通该篇聚,轻、重局分上下,名、种、相三,如忏篇分别。
重十岁者,俗年壮室,志干成立,随所处断,善离罗网。
简年中以二十受戒,今满十岁,即是三十,故曰壮室。礼云:三十壮有室。志干成立,谓有节也。处断离过,言其方能也。
无德不依者,依在钦重,诚由行解,累负人情,义无归向,故虽专独,非罪缘也。
无德中,初叙可依;累下,示不可依。若作,若作上声,则数为非义;若作去呼,则自不清白,并负弟子依赖之情。专独非罪,谓无师时,许不依止故。
二、就尼受,分文为二,即标受也。
就初标缘,释名如文。摩是天音,此云为母。重尼称者,以爱道为尼之先,即佛之母,故预同类相从为摩,如此世中皇姨、皇舅之类也。
第二,尼法释标中。初科如文。即指善见佛呼爱道人,遂法之预厕也(注中魔字写误)。如下,举例。皇即训大,父母之族,尊故称之。
文列仪式不便者,以男女染污,生议之先,依位列之,便屡接形,故割三众,次沙弥后。
次科,即智论文。依位列者,谓依五众次第,则男女相间,似于匹对,招世讥嫌,故云便屡接形。屡,犹近也;接形,谓男女交参。
引爱道经者,以禀质轻懦,情智近局,若不制依,喜随飘荡。故八敬之始,并得戒之缘,准法敬之,法还千载,深知机矣。
三中,初叙报劣。若下,次显须依。飘荡,即放逸无拘。故下,三、彰益。八敬始者,最初爱道,因之发戒,法还千载。善见云:若度女人,正法减半,佛令传敬。若能受行,还复千载。深知机者,美佛权巧也。
就后受中,依众分三。
释受标中,言依众者,尼三众。
初授下众法,同上不出。
列释,初科,下众沙弥尼受法,同前僧中,故略不出。
二、就六法:初、式叉者,学也;摩那者,法女也。标法分二:
六法标中,梵云式叉摩那,此翻学法女。
就标缘中,具列两相。初、净心者。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故特圣制增位劝学。男子不尔,多堪苦缘,虽为难阻,不即陵坏,故僧位中不曲制也。二、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归事人,后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挟,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知染净。是知学法为净心本,文列尽形者是也;约制有期为净胎本,文列二岁者是也。两设其致,各有源矣。
释标中三。初标举。初下,次别释。初释净心。前叙尼有。增位谓别立一众,劝学即重加六法。男下,次明僧无。反尼可见。二、释净身。适即训往,归犹嫁也。后丧从道,谓夫亡而出家者。诞育谓生子。怀挟即抱持。是下,三、结显。初结净心,引后说相。既通尽形,证知修学。约下,次结净身,引后结法。既局二岁,显是验胎。各有源者,即上二本。
就法分三:
释法总分三者:一、缘,二、法,三、相,下文但释缘相耳。
初乞缘中,文列十岁曾归者,女人谓嫁也;十八童女者,处室未归也。有斯两缘,同学二岁。
制缘中,初科。初示缘异。处室谓室女,未归即未嫁。有下,次显学同(注中嫁字合作归,如疏所牒,可验写误矣)。
此学法女,无戒体也。但受别教,位过沙弥,如上已解。恐忘,故重言之。以人不解,谓分三众,有三戒体,实同而异,但增学也。何以明耶?依六法行,无过听受;分有所犯,更从始学。或不学法,或学不满,或缺不行,并名非法。为佛所诃,义无辄受。
次科。初以义判。体同沙弥,无别戒体,指上解者,文见二下之首。以下,斥非。实同谓体一,而异即增学。何下,推所以,即明六法。增法检行,为受方便,义非发体。初叙如法。或不下,明非法。或不学者,谓都不受。学不满者,此虽曾受,年限未充。缺不行者,受已有犯,不复从始。如尼律中,并因起非,佛诃制戒,故云为佛诃也。
今行事者多信意言,不遵制意,故有年末授学法,正朝进具,或具二年,中多缺犯,应更与戒;忽而不行,或少或多,杂乱难说。
三、辨行事斥世中,初文。初通斥,故下,别列。年末受学,正朝进具,即以两日以当二岁,应作四句:一、年缺行具(如上二日,并下或少,而无所犯);二、行缺年具(如具二年,中间缺犯,并下或多,谓过二岁);三、年行俱缺(上三句并非法);四、年行俱具(唯此句得受)。忽不行者,谓慢教也。
亦有一师,当白四法都卢成就,谓沙弥尼、六法、本法及大戒也,相共召之,名㮯朴戒。不知何出?此复何论?
次科。尼中四法,一白四受,故云都卢。此即方俗之语,犹言一并也。㮯音混(木未破曰㮯,谓圆㮯也),朴音朴(木素曰朴,谓匠未成器也)。彼谓但一法受,㮯成朴质,不须更分渐次多端也。不下,正斥。上句斥无所据,下句明无可取。
今立正法,当顺律文,务取优长,百代无古。
显今中,初科:一、须合教;二、须理长,优即胜也;三、可垂世。百代无古,久而愈新,诚由有考,故至无穷。
六法女中,若全不受,若受有缺,或年不满,诸同一科;还如不受,不合进戒,阙尼一位,何有沙弥径尼受具也?
次科简非正明中,初列非。受有缺者,即缺行也。诸下,总判。无沙弥尼受具之理,故例判不成。
若尔,沙弥不受,得受戒者?答:不同也。一、无文开尼,受已得具;二、男气刚正,有秉持故;三、为女弱不能持戒,故生一位以为行本,今无本行,何得后受;四者、男无可试身胎,故不限于时月,女则反前,故须具学。
释妨。问中,沙弥不受十戒,直得具足,但僧得小罪,那与式叉不同?答中,初合总合。一下,别示,有四:初、即反显沙弥,有文开故;二、显男位,开则有益;三、明沙弥踪阙五十,能以具戒即为行本,尼则不然,故加此位;四、则易见。准知顿受唯许僧中,不开尼众。问:不受五十,直受六法,得不?答:式叉以十戒为体,若容直受,则无所依,故不可也。
今约上文,十岁、十八,二女受学,年满受具者,义须推之。如十八式叉,年初即受,明年十九,后年二十,正满两周,得戒定也。如是正月二日,乃至腊月晦日,皆得受具,可独在于正月元日也。不妨最小式叉,腊月尽日受学法者,犹是十八年内,沙弥尼受法得一日也。至明日岁初,为年十九,一周学之,后年二十,与受大戒,判言为得,不违教相,验胎身净,岂与前减同日而言哉?
今义中,初通标;如下,别举。初明年月俱满;如是下,次明年满日月不满。最小之者,实行一年一日,以腊月尽日即当一年。不违教者,年数满故,可验身胎以经年故。岂下,异古前减,即上所斥。然今虽减,与古全乖。不同日而言者,言与彼异也。
彼不行者,及至受时,僧问满不,尼徒无愧,唱言:满净自诳不了,用受何为?况面奉佛,口行虚诈,何遽此急,恐失圣耶?然彼圣果非虚言之所得矣,诫之哉!
三中。初叙谬。以僧中正受,先须问尼六法满净。满谓年具,净即行具。自下,正斥。初斥诳自。不了,谓不晓了。况下,次斥欺佛。何下,斥忽遽。以不行六法,欲速受具,故妄语障道,判非得圣。今时皆尔,五十六法一并而受,便受具戒,必无得理。无戒满洲,正当今矣。
就乞法缘,五仪具也。两膝着地,此长跪也,谓足指及膝拄地。律中,为身懦弱,互跪倒地,佛令立仪,与僧异也。今时腿地,犹胜大坐佛前也。
乞法中,初科。初总点五仪。两下,别释长跪。仍引本缘,明与僧异。腿,吐猥反,谓以股卧地也。据非跪仪,且胜大坐。
正行之前,须请和尚,以乞法中俱衔作故。
次科文中,不请和尚而乞中牒之,故令先请准僧词句。
文列大姊僧听者,以对异僧,必还从僧,亦无失也。兄姊皆先长之美号,得意在斯文乎?
三中,初明简异。必下,次示义通。必还从僧,谓牒大德,意在称美,今云大姊,深得本意。
文中着见处立者,恐成贼住,准相,如上受具,长跪合掌,遥祈亦得。
四中,初示制意;准下,示仪式祈求也。
三、召来众中示名相者,以远虽得法,不知何戒,故列相显不与得罪,如律结之。
说相中,初科。由是遥被,故须示相;不说违制,故律结罪。
就相分三:初、标举总示;二、不得犯不净行,显示轻重;三、佛言下,分简位别,行通有无。
初总举中,显人尊法胜,何得不重也。
次科总示中,举佛三号,欲示人尊,以彰法胜。
就六相中,不分自别。
初相中分二:不得犯不净行至释种女,明戒正体也;举本重劝,非正学体也。
次显轻重。初相释戒。正明中,淫、盗等四,即本十戒,故云正体;望前已制,故云重劝。
问:此学戒沙弥尼,知何重举耶?答:非谓不知前言重举诫励增学也。如今师授,晓夕勖训,重述前言,何处更别有法也?
问中,欲显列相重举之意。答中,十戒已说,故曰前言;今复述之,故云重举。诫励增学,谓举前根本,劝后学法也。下引师训,例通重述。勖亦诫也。
二、若与染污男相触者,正是学宗,心须净晓,中必行缺,应从重受,故列形终,可不然乎?
次学法中,正学宗者,即今所受正戒摩触。须净晓者,净谓奉持无犯,晓即明达教相。
乃至众中故作妄语,戒学别论,相天分也;五、非时食;六、饮酒者,此无可对,直举学本,尽形行之。
释余相中,初例余三重。由下,三中,并前举重戒,后明学法,故云戒学别论。相天分者,谓同天地,高下易见。五下,次别释后二。但有学法,故无可对。
三、就缘分别中。
大尼所奉戒应学者,增本位故,学相亦同。
三、简行同法中,初文增本位者,过沙弥尼也。
若尔,沙弥亦通万境,应名学士也?答:学有渐顿,制有缓急。士则随境能防,虽犯无重加法;女则易为缘坏,增位尊彼沙弥。犯则随缺便补,如大僧行高德远,以所防多故。余四渐疏,故位随降,可通照矣。
问中,式叉同尼,故得名学;沙弥同僧,例亦应尔。答中,初二句通示,士下,别答。初明沙弥不名所以。由望大戒则为缓,望不增位故为顿,则学顿而制缓也。若准他文,亦名小学,但非本号,故没不彰。女下,次明式叉得名之意,则学渐而制急也。仍举五众所防多少,以显沙弥、式叉二位优劣,得名不同。
除自手取食、授食与他者,有人解为二缘,今则不然。余行并同大尼,唯开不受授尼,不同尼从人受,方与尼有此异耳。若论不受恶触,何得不无?戒下四众,罪不虚列,理自从人,方可进耳。
次释异中。初出古解。为二缘者,彼谓除自手取,即开自不受而食也;授食与他,开为他作能授人也。今下,次示今解。初约一缘释通文相。不受授尼,对简大尼受已可授,准钞亦据无人方开。若下,次斥古谬说不受食戒。下列四众,可验同制,义无辄捉。
此二,学法女,具学三法。下文列三品,相极晓然。以今通诵,不识戒学,故为分之,无所解也。
三法中,初科,初指文显;以下,次示分意。无所解者,言易见也。
然古师相传,受六法者,加五条衣,以对下众着缦衣故。
辨服饰中,初文。然既位过小众,服饰宜殊,虽是古传,于义可取。
近人行事,是沙弥者,例着五条,至于六法,还同本服。是则律崩法坏,渐讹替也。为师为匠,俱行谄附,密诱沙弥,不觉灭法。以多论文,沙弥二衣:一、当安陀会,拟常务也;二、当郁多罗僧,拟入众也。若是正衣,不应云当。故以位分上下,衣服标异也。律无明断,故有斯渐。
斥滥中,初科。初叙讹。沙弥着五条,则僭于上;式叉同本服,则屈于下。是下,正斥。谄附谓私于己徒,密诱谓容其僭滥。下引多论,证知非法。当字,去呼代也。故下,结上相传。律下,究讹所以。故有斯渐,谓渐讹也。
复有一师,沙弥所服,全同具戒,以制三衣,本为寒耳,大僧蒙给,可简下众,故齐给三。
次科,初叙非大小同服,本制为寒,义无简小。
今解不然。缘起制僧,下众非制,必随时服,教所不禁。若是未具,已受三衣,不应大戒更示三号。钵亦如此。体是下位,供奉为务,僧器受用,自足形有。纵有依持,法终未具,理必衣钵。大受时须如文所列。至于出家,十戒非制,故不问也,即三衣钵也。
次今解中。初叙僧具缘起。制僧,即衣犍度为比丘制。随时,谓随寒热单重换易。若下,次明小众不许。初以理难破。以受具问难,先示衣钵,必先加受,岂得后示?可验前无。钵亦例同,但可依持,未可即用,准用僧器。纵下,示乖法。理下,示正仪。大受时须,谓受大戒方制具故。如文列者,即羯磨词中牒衣钵故。至下,取反例。十戒不问,显非合具,即三衣钵者,转释十戒所不问事。
三、明授大戒法。就文分二:
初标缘中,列诸受相,略为四种,广列为七,八敬、善来、破结羯磨也。前三如上已释,后一离分为四,相如上显。然此羯磨,后代所行,须知缘法。
三、大尼标缘中,初科。诸受,前三局一,羯磨开合,故略四广七。前三后四并指前者,即总义中,上即指略。然下,叙起。羯磨之言,通含四受。
遣信受者,法预尼也。价直半国,梵行难故开;今时所量非类,故闭也。
遣信中。初示本缘起法。预即尼名。价直半国,言有美貌也。今下,明后不开。所量非类,谓设有姿态,必不能及。
十岁曾归者,由经奉给,有持戒,能加学十二,进受大戒。此则互说不同。
曾归中,初文叙本开意,盖取有能互说不同,即如下引。
如多论云:十二得戒者,夫家役使,堪忍苦缘,加厌本事故。僧祇云:先嫁任苦,加有黠慧,故开成受。
次科多论、僧祇,并据十二,皆取堪任,同今四分黠慧,即猒本事。
母论中,十岁嫁者,度出家已,二岁学沙弥尼戒,又二岁与式叉戒,满具已后,得与大戒,计此年十四是也。
母论又加二岁,部计不同。
承有论云:女年十岁曾嫁归者,与十二岁学六法,满已与受戒也。曾忆见文近忘,不知何部有弥沙塞师从中国来,亦云年二十二当与受具。
传闻中。初叙所闻。嫁归语重,疑是写剩。曾见后忘,示同众人故。有下,取人为证。弥沙塞,即五分部师。详彼部意,由曾出嫁,沾染尘缘,加十二岁学法磨炼,或其然也。
既有斯异,明须详审,然从多文年十二得至时观量堪持戒否。
三中,初结前;然下,示所取;至下,诫观机。
三十八童女,如常行之。
十八童女,如文所明。
四、边方义立僧尼各五,自宋已前,史籍不载,及后杨辇还依中国,如前明也。
义立中。佛教,后汉时来。曹魏之时,立僧受法,尼唯一众边受。至宋元嘉十年,僧伽䟦摩至于杨都,求集西尼,立二众受,故云还依中国,自此为始。则知尔前史籍不载。辇谓天子都处,指如前者,见总义中。
就正受中,又分为二:初、明本法,二、就僧受法。
正受标分中,先尼中受,故云本法;为后僧中正受方便,亦由报弱,故立阶渐。
就初尼中,前具诸缘,如僧无异;后加正本,大同僧中。异者,重解,余可知也。
本法中,初文。前缘即谓师等八法,后加即白四正受,同不两繁,异须重解。
前畜众中,尼为师传,加僧二岁者,显志弱累年为德也。女人多态,乐畜徒侣,犹本习也。如律上下,为畜弟子制二十余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违犯,故随度制畜众法,命尼众量之也。
牒释中,初科。初释加岁与僧不同。累犹多也。女下,次明制乞反其女习。仍引律文以彰敬意,即尼戒本单提篇中上下文也。今略列名:一、度妊身妇;二、度乳儿妇;三、度年未满二十女;四、十八女不与二岁学法,即与受具;五、与学戒不满;六、学戒满,不与受;七、小年曾嫁,不满十二;八、小年学满,不白众,辄与受;九、知彼不白,而辄与受;十、多度弟子,不教二岁学法,不以二法摄取(即年年度人也);十一、不二岁随和尚;十二、尼僧不听,而授人戒;十三、自未满十二岁为和尚;十四、年满十二,众僧不听,自授人戒(即不乞畜众也);十五、尼僧不听,而谤僧有爱等;十六、父母、夫主不听,辄与受;十七、度忧愁嗔恚女;十八、劝式叉舍学法,与受戒;十九、从式叉求衣,与受戒;二十、不满一岁授人戒;二十一、与本法已,经宿方往僧中受(下对时中,即引此文)。
就乞法中云阿姨者,以重和上同爱道故,是佛母妹同号姨母也。
次科阿安葛反,即尊上之言,同佛姨母,名重可知。注中二事,即法、食也。
后就正受,缘须五义:一、对时,二、约众,三、明界,四、立法,五、料简。
初中,律制即日往僧中,若经宿者,得罪。
正受义门,对时中,初科,文如前引,得罪即犯提。
问:失本法不?答:不失也。法由舍故,隔日非解。
问中,上云得罪,不言法失不失。答中,初句直判,下二句示意解亦舍也。
若尔,更新本法,即用故受?答:文不明出,亦任取之。虽故法在,而是佛制,义有涉疑,舍受如法,如诸疑相,皆佛所听故也。
转难中。法既不失,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答中。初约两通答。谓再受、不受,二皆得也。虽下,次约重受答。以违制教,得否不决,故云涉疑。言舍受如法,谓对首作法,舍前本法,重新更受。下举疑,例如律治。故伽蓝不知净地所在,又先结大界,后结戒场,又大界结不如法,标相漠落,并令解已重结是也。
二、约众数者。
有人行事,作本法已,将三两尼送至僧中,与受大戒,便立义云:尼在僧中,全不秉法,何劳众往?界亦不须。纵文列二十众者,前后列之,非一时也。
第二,引古中,文出三过:一、不知此法,二、众同秉,二、不知同秉各依法界,三、妄通律文。律有二十众比丘尼,彼谓本法、正受,共为二十,故云前后列也。
今量不然。尼之依僧,受随一也。尼有犯残,皆二部僧中具明行法,或八人、四十人同秉羯磨。法是僧执,所为在尼,评问和忍,义通两众,何容至受,遂分彼此?故律文中二部僧具足满者,就大僧中明之,岂同前也?况复五分正文十尼将往,四分亦云彼尼僧应将诣大僧中,并不可减略也。
今解中,初句直破。尼下,申理。初明须众及界,举随例受。随即悔残,如戒本中明列人数,故不可异。前与半月,僧尼各四,即八人也。后正出罪,僧尼各满二十,故四十人。问:和通两众者,即显同秉,义须结界。故下,次通律文。岂同前者,正破古解,同前本法而言二十也。况下,引证甚明,足彰前谬。
三、明界者。
有人不立,由法在僧。
第三释中,初科,彼谓尼不秉法,故不须界。
今解须界,以法是两众所持,既行僧事,义无自然;虽是僧作,尼开重结,诸律所听,明有事故,如五百问重结之;不相叉者,恐出僧外,非成同法。
次科,初立理。虽下,引证。诸律听者,即是善见及下五百问,彼云僧尼重结得不得相,叉谓界相须等,准非同法,虽叉无害。
四、立法仪式
然行事者纷纭意言:谨依五分,彼十比丘尼将本法者至大僧中,在前相对,与受戒也。
第四,诣僧法中,初通斥;谨下,示仪;五分明文,反前臆度。
今时行者,僧尼单列,各面相对,本法在中。然据外相,不无议涉,纵容取中,义亦通成。当僧在上位,前后丛坐,尼众在下,还聚一处,使尼教师引本法者从僧次礼,然后在僧戒师前,如文乞等。
次科,初出异。然下,立法。僧尼相对,尊卑抗敌,故生讥毁。然于礼乞对受,事有不便,纵容取中,是今裁度。中,犹当也。二众同行,上下丛坐:一、位有伦序,二、行事顺便。
五、料简中。
问:本法尼已闻白四,得闻余法不?答:已闻应开,但是未具。至于僧中所有加结,不预僧例。若得在者,用僧何为?要由僧作,方成尼具,故知异也。正作结界,须自然外,后加白法,一一召入。
第五,初问中。余法谓尼结界,本法尼得同闻否?答中。初、明不合。已闻应开,是纵未具,不预即夺。僧中加结,谓往僧寺,尼结界时。若下,二、简异。谓若许在众同法,则即是大尼,何劳僧受耶?正下,三、示制度。谓结界时,令本法尼出六十三步外等。
若尔,未预僧法,全是无戒,在内何妨?今解:此尼不同下众,全未得法,故须消息中间人也。故律中明名本法者,为比丘尼相滥具戒,然未预僧法,何名具也?
次难中。既无具戒,义同小众,体不足数,何妨在界?今下,释通。初定名。消息,犹言详度也。中间人者,非大小所摄故。故下,示义。初明非小。名字去,呼。然下,次显非大。
如僧史说求那䟦摩传中,尼戒大僧中生,假令不作本法,直从僧受亦成,但犯罪耳。律无正断,而是所通,以事证知。故知僧中大须立法,方发彼戒。若不能结界,二众不满,中容非别,众用界分。若不约之,虽来无用,受定难克。宁可本法不成,事通得不?必若僧法有缺,定判虚行一世,又须诫哉!
引劝中。初引传文。即宋元嘉中,师子国八尼来问䟦摩曰:宋地未经有尼,何得二众受戒?今引䟦摩答词。律无正断,谓无不作本法不得之文。以下,准诫。初叙缘成。若下,次显非法。中容非别,谓设二众满,须看不足别众两相。众用界分等者,出须界所以,谓若无界限,不知和别,则无僧用克获也。宁下,三、结断得否。无体妄持,故曰虚行。
就文分三,缘、法、相也。
初缘有四。
一、明请师。虽律非制,当时必须,若不告情,何由妄作?此即义有文无也,义理加之。
牒释缘中请师,律文不出,义准僧中加之,义有文无,显知是略。
二、教乞戒。应尼教师如法教之。情必懦者,如十诵云:因式叉尼语不正故,余人便笑,开余人代乞者得戒。
二中,初释自乞;情下,次许代乞。懦谓懦弱。
三、戒师和白法,如文可知。
三中,文云大戒,望小为言。
四、正明问难。遮中,如前显父母夫主,先问有无,有问听不,无不须问。奴婢罪名,士女同讳,僧是知法,义须转势也。二、根下,病非女,五也。世俗所讳,僧尼同耻,不问亦得。故僧祇中,僧问遮法,除女隐处也。以彼此怀惭,失弘诱相耳。
四中,初科。初通指。父下,略释。初释父母听否。次释奴婢。俗礼以有罪者为奴婢,故云罪名。转势裁问,如前已明。三、释非女。五相难分:二根,一也;道合,二也;道小,三也;常漏便利,四也;涕唾常出,五也。世下,教转问。仍引僧祇,证知多耻。
问:学戒及清净相,文列为二:如能长引,一时俱答亦得;乃至遮难,长诵长答,前后交乱,但应十三;及诸遮者,义并通也。今时钝弱,随问不解,何能引答?不妨鹦鹉逐语而声,终未解意,还同不语,如是例之。
次科,初点文。云列二者,先问学戒,谓受六法;后问清净,谓中间无犯。如下,示总答。例余遮难,并别牒而问。通用一答,但取相解,无非成法;若不解者,虽复别答,反例不成,故云今时等。引答,谓长问而总答也。
授戒相中,前列八重,中列四依,后明结付。
释相总分中,初八重四依,各有标自;从汝已受戒下,即结付也。
初止持中,大如僧中,但阙喻耳。
释八重总指中,言阙喻者,据文,前别列八重,后总举四喻,四分文阙,故引五分足之。
就杀戒中,堕人胎者,谓初七日后,凝滑精段,随落皆重,由识托之,失所依故。
杀戒中,初科,初示分齐;初七日后者,举其最始;由下,示犯意。
厌祷如前。
次科,厌魅也。祷,俗呼为到,非。
言咒咀者,咒谓言辞誓约,不得违越;咀谓结鄙恶言,私骂令受。由彼过业,与妄相应,遂令衰弱,渐就瘦死也。
三中,初科。初释文。由下,示意。过业,谓过去结业,与今会遇故。或有中者。
多为咒字,音周,又误也。加文音粥,周六反。之咀字,误也。此乃音叙,即咀嚼之咀也。字须为诅,阻虑反。知无益,谈居世须耳,恐俗轻也。
次科,初咒音周,又字声俱误。如文字须从示声,宜音粥。检今字书,咒字正是咒诅,祝通咒、粥二音,谓祭祀祝赞,应是后改。疏:依古韵,诅字从言,有从口者,字音俱别为遮。文字学者,专攻名相,无补于道,故云无益谈也。复虑不学,空然无知而自足者,故云居世须耳。
就后重,初分六:初、不得相触乃至畜生,轻重合论,俱不应也,此深防之言;二、若尼染心以下,方显重位识限相也;三、此尼非女者,显己越灭圣心也;四、是中尽形者,约报持也;五、能持不者,举相以示;六、答能者,自誓从约,义无后犯。余三例尔。应须引缘解文,恐繁故也。广如注尼戒本中。
后四重中,但释摩触节文为六,余三例之。初中,非人犯兰,畜生得吉,故云乃至。轻犹不得,况作大重?故曰深防。三中,越即是违,灭即毁灭。越灭圣心,则非其族也。六中,约即制也。余下,指例。应下,示略。广下,指广。注尼戒本,其文已亡。
总显四喻,其相如前,但后四重,还前种类。
释:喻中八重而列四喻,以后四重种类摄故:触,八淫类;覆,随妄类。
有人读文,不识后四名作何戒。文中具显犯摩触故,犯八事故,覆重故,随举故,神思高浮,不着字读。何犹晓也。
示名中,初叙迷名;文下,列示;神下,结责。高浮谓恃俊轻易,故读文不细。
说四依中,树下依者,非兰若中,尼轻易陵,不行此教,何妨余树得受头陀也?如五分说四依,无树下坐,改云依粗弊卧具也。四分文同,义非兰若,以多难故。
四依中,初科。尼不许独居兰若,故树下依必在聚落。如下,引异。彼律第三僧尼不同,粗弊去,着靡也。
如僧祇中,尼受具已,为说八重、十九残法、三十舍堕,乃至随顺法也。
次科。僧祇制三篇,前二戒分提是威仪之首,僧残多四分二戒,乃至随顺者即四重,后各有劝持文,寻之可见。
记三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