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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七 附合病并病篇 合病并病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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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病者。两经三经一时并受。见证齐发。不似传经之以此传彼也。其证与前三阳篇之表里证同。其当汗当下。不可汗下皆同。以其并感齐发。无先后之不齐。故谓之合。并病者。此经传入彼经。遂至两经俱病。非若传经之此经传入彼经。邪既传入彼经。而此经之证随罢也。谓之并者。一经病而并及他经亦病。

故谓之并。然伤寒论中。惟三阳有合并病。三阴证中无之。盖因太阳皆属汗证。阳明多下症。而少阳全不可汗下。其治法迥殊。不可淆乱。故立法森严。精详审辨。倘治法一差。变证立至。非若三阴证之阴寒相似。

理中四逆辈可通用也。故立合病并病之条。以见两经三经之病。偏多偏少。何重何轻。当以何者主治。何者当禁。如太阳证当汗。而与少阳合并。则禁汗。如阳明当下而太阳证未罢。则仍当汗而禁下。又如三阳合并。有少阳证在内。则汗下皆禁。若太少证俱罢。则仍可下之类也。然合病并病。

非三阳经诸证之外。更别有合并病也。其合并之义。即所以申明三阳传变之中。又有两经三经齐病。

非传非变者。更有一经病。并及他经亦病。遂至两经皆病者之分别也。总之中风伤寒。有一定之例。

一曰传经。乃以此传彼。彼病而此罢也。设有未罢。不可但治受传之经。如太阳未罢不可下。少阳未罢不可汗下之类也。二曰合病。乃两经三经一时并感。见证齐发也。三曰并病。乃一经受病。传入他经。而本经之证仍未罢。彼此皆病也。至若变证。非天然自感之病。皆误治失治所致。乃人事所召。

即坏病也。又不在定例中矣。夫伤寒论中之合并二义。自当各因其证治。分隶三阳条下。如当汗之并病。及用麻黄汤之合病。自当隶于太阳篇中。如用葛根汤。及葛根半夏汤之合病。当隶于太阳阳明篇中。用大承气。及白虎汤之合并病。当隶于阳明中篇。如用黄芩汤。及黄芩半夏生姜汤。至刺大椎。

刺肺俞肝俞。刺期门之合并病。当隶于少阳篇中为是。旧因王叔和编次之时。杂乱于三阳篇中。不使各归本属。而成氏注本。又不正其失。一任其颠倒错乱。以后注家。虽议论繁多。而绝不及此。致尚论另立一门。后之学人。遂疑为三阳诸证之外。又有合并二病。未免多歧之惑。今若仍散归诸篇。恐于丛杂之中。读者模糊阅过。未能专悉其义。故仍喻氏之旧而发明其意。庶令阅者专而易晓。与各归本篇无异矣。倘得其理爽然。又何求焉。

辨误方氏条辨云。合之为言相配偶也。轻重齐。多少等。谓之合。以阳明切近太阳。所以合也。

其说如此。岂少阳与太阳仅多阳明之一间。遂无合病邪。若是。则下文太阳与少阳之合病何来。喻氏遂因之而广其说云。两经之证。

各见一半。如日月之合璧。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不偏多偏少。愚谓日月遥相对照。光满而为望。日月同处东北甲地。两相并合。全晦而为合朔。究未必中分各为一半也。至于圭璧。则有桓圭信圭躬圭谷璧蒲璧之不同。

谓之五瑞。九峰蔡氏云。古者天子锡诸侯以命圭。圭头斜锐。其冒下斜。刻大小长短广狭如之。诸侯来朝。

天子以刻处冒其圭头。察其同异。以辨其伪。故周礼天子执冒以朝诸侯。即周书顾命所谓上宗奉同冒者是也。

岂中分一半之谓乎。且二璧之形。圜而中虚。亦未必中分其半也。然合病之两经受邪。亦偏多偏少。故有麻黄承气黄芩白虎诸汤。偏于一经之治。并未中分其半。况更有三经合病者乎。窃未敢以为然也。至并病条下。方氏又云。并。犹合也。云彼此相兼合。而有轻重多寡之不同。谓之并。以少阳间阳明。去太阳远。故但兼并也。窃谓太阳行身之背。少阳行身之侧。阳明行身之前。何间之有。亦何远之有。岂有不能合。而但兼并之理耶。若果如是。则但当有太阳与少阳之并病。不当有太阳与少阳之合病矣。何合并皆有太少之条乎。喻氏又因兼并之说。而曰两经之症。连串为一。如索贯然。即兼并之义也。遂有秦并六国之喻。殊足惑乱人意。若曰如秦并六国。则六经病证。皆当并入一经矣。岂止两经兼并而已哉。嗟嗟。仲景之立法也何精。后人之注释也何晦。仲景之为后世虑也何深。后人之读其书也何浅。呜呼。道之不明也。有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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