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一)
土田租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恒至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优渥,加意怀柔,履亩区方,爰照轻则,以定章程;更严经界,以御强暴。杂税既酌其平,养廉独处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欤!志赋役。
土田
租赋
土田
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比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零、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零),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零、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零。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零;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零(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零),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零、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垦田园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厘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厘六毫零(下则),园二千零九甲二分三厘七毫零(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厘零、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厘零、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零,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厘零、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冲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田上则四分三厘,中则一甲六分一厘零、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厘零,园上则一甲八分六厘零、中则二甲三厘零、下则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零;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厘零、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零,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厘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厘零(上则八甲零七厘、中则一十五甲七分三厘、下则一十八甲六分一厘零),园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则五甲三分一厘、中则一十八甲四分二厘零、下则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厘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厘零;田一万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厘零(上则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厘七毫、中则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厘七毫、下则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厘七毫),园三万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厘零(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下则三万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厘)。
又,澎湖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厘零(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零),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零(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零、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零、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零(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零),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厘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零(内上则三分五厘零、中则二甲五分一厘零、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零),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零(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零;田三十七甲零三厘零(内中则三甲零八厘零、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零),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零(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零(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零),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零、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零(内中则六分三厘零、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零),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零(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零;田五甲六分一厘零(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甲二分五厘零),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零(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零、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五厘零(内中则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甲一厘零),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零)。又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零(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零;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厘零(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厘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三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零(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零(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八十甲零七厘零),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零、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零。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升科下则田园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厘零,园三十一甲五分一厘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垦并拨归田园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厘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厘零(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零、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零、下则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厘零),园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零(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零、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零、下则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厘零)。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厘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零、下则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园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零、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零、下则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厘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一甲四分五厘。
以上共豁免并拨归,共上、中、下则田园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厘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零二厘零、中则五十二甲八分三厘零、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厘零),园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四十一甲七分九厘零、中则六十三甲三分七厘零、下则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除豁免、拨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厘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厘零、中则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下则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厘零),园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五百五十七甲八分一厘零、中则一千六百零三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五千二百甲零八分七厘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零、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零(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零、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零、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零),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则二十六甲五厘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o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厘。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厘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厘(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厘零(俱下则)。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万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亩,实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又番社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额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报垦田,应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报垦田园,应于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三百九十三石五斗八升二合零。
旧有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雍正五年,拨归澎通判管辖。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报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报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新旧田园,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垦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应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共一万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连前通计,共征粟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合二合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诸罗县
旧额田额,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升科田,征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征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升科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报垦下则田园,征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连前截归新垦田园通计,共征粟二万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又,水沙连社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淡水厅
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八百四十一石九斗八升三合(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园,征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升科田,征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征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二合零。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千二百六十一石七斗一升八合零。通淡水合计旧额、新垦,共征本色粟三千一百三十七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新报垦地种,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零。
雍正七年新垦地种,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
乾隆二年新垦地种,征银一十五两一钱一分一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六两零四分八厘。
乾隆九年新垦地种,征银五十五两二钱一分零。
通澎湖合计旧额、新垦,共征银一百五十九两六钱一分。
附考
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者三:中土止有田,而台湾兼有园(有陂塘贮水者为田、旱种者为园);中土俱纳米,而台湾止纳谷;中土有改折,而台湾止纳本色。盖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耔种,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及郑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即「伪册」所谓官佃田园也。郑氏宗党及文武伪官与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课于官,名曰「私田」;即「伪册」所谓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且土性浮须,三年后则力薄收少,人多弃其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其余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名曰「营盘」。及归命后,官私田园悉为民业,酌减旧额按则匀征。既以伪产归之于民而复减其额,以便输将,诚圣朝宽大之恩也(「诸罗杂识」)。
内地之田论亩,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六尺为一弓。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零。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谷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绝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赤嵌笔谈」)。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开垦及自首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零(田甲戈数另载田园),计亩征银,仍代纳以粟。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纳二粟),合计每甲输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计每甲输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照中田,中园照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合计每甲输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统计岁征正供额粟一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系十月开征)。每粟一石征耗粟一斗,折纳银五分。其正供额粟,支给全台十五营兵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万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额粟并兵眷金、厦兵米一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例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计台郡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将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所折之银与人丁、饷税、官庄各耗羡暨并封戥头,皆解充各衙门养廉及津贴船工公费。以上六项银粟,惟综核现在之数,并统计两厅四县之额。至或多或寡,各属之因地制宜有定规焉(「台湾志略」)。
拨运督标兵米:台湾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凤山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诸罗县年拨运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运督标兵米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给脚费银一钱二分八厘,今核减一分二厘。
拨运金、厦兵米:台湾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凤山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诸罗县年运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以上共运金、厦兵米粟二万三千九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每石给海船脚费银八分。其凤、诸、彰三邑南北各港运粟至郡城,每石给小船户脚费三分;于大船脚费八分内扣给小船一分三厘三毫,又于存县采买盈余内给一分六厘六毫零。
拨运班兵眷米:台湾县年运谷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凤山县年运谷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诸罗县年运谷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彰化县年运谷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以上共运班兵眷米谷二万二千二百六十石。脚费与运金、厦兵米同。
拨运福、兴、泉、漳四府平粜米:台湾县原运粟二万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今改运一万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凤山县原运粟三万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今改运一万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诸罗县原运粟四万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今改运二万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彰化县原运粟二万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今改运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以上四县原运四府平粜粟一十二万二百八十七石零,嗣于乾隆六年奏准改运七万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发价银四钱,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银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