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纪
粤自刳木取涣涉川,用益舟之利,用尚矣。矧漕事倚办于舟,尤重也。无纪可乎?是故有数以分其纲,有式以一其度,有号以杜其欺,有限以惩其怠。旗厂有等,出纳有稽,昭可久也。日玩而月愒,能无弊耶!画一以守其常,而变通以捄其敝,或庶乎其可也。志《船纪》。
春秋秦输粟于晋,自雍及绛,相继命之曰泛舟之役。漕运之舟始此。秦欲攻匈奴,使瑯琊负海之郡,转输北河。海运之舟始此。汉耿寿昌籴关内之粟,筑仓理船,费直百万万余。当时船数之多可知。时萧望之识其不便,帝不从,卒用寿昌之计,漕事果便。唐刘晏即盐利雇傭,分吏督之,随江、汴、河、渭所宜,造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艘受千斛。唐漕法,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宋皇祐中,漕纲法坏,用发运使许元议,诸路增置漕船,劳费甚钜,久之浸弊。宋漕运之法,分为四路:江南、淮南、浙东、西荆、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陕西之粟自三门、白波转黄河入汴;陈蔡之粟,自闵河、蔡河入汴;京东之粟,自十五丈河历陈、济及郓,皆至京师。初,于各州置仓行转般法,岁漕粟七百万石,一变直达。久涉岁月,奸弊互生,而委积发运,名浮于实,漕政日坏。至是用元议,增舟输米,充岁计如故事。既而诸路纲亦不集,汴纲既不得至江,江船亦不至京师,船愈坏而漕愈减耗矣。
国朝洪武、永乐间,河、海运船未有定式,亦无定数。景泰中,河船数比今多三之一。国初用南京、南直隶、浙江、福建等处各卫所官军海运,后改漕运,所谓"河船",即今之"浅船"也。所谓"海船",即今之"遮洋船"也。当时,船数、船式未经定议,每年会议粮运合用船只,临时派造,以为增减。
天顺以后,始定天下船数,为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合用官军十二万一千五百余员,名"领驾"。
船数
南京卫分浅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只,今增至二千一百三十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一十三只。
锦衣卫三十四只;
府军卫十三只;
府军右卫十二只;
金吾后卫十五只;
虎贲左卫二十六只;
羽林右卫三十六只;
神策卫十四只;
留守中卫十八只;
广洋卫原一百一十四只,今增至一百五十八只;
留守左卫二十二只;
骁骑右卫三十五只;
镇南卫四十九只;
龙虎卫五十二只;
龙江右卫原一百三十六只,今增至二百二十三只;
江阴卫原八十一只,今增至一百一十九只;
豹韬左卫一百九十二只;
鹰扬卫一十九只。
右系一总。
旗手卫二十四只;
羽木左卫九只;
府军后卫十六只;
金吾前卫十五只;
府军左卫十九只;
虎贲右卫五十五只;
沈阳右卫八只;
龙虎左卫一百四十二只;
留守右卫四十三只;
武德卫三十五只;
豹韬卫三十九只;
兴武卫四十只;
应天卫原二十三只,今增至四十四只;
水军左卫原一百五十四只,今增至二百四十只;
水军右卫原七十六只,今增至一百二十二只;
龙江左卫原九十一只,今增至一百二十九只;
横海卫原八十三只,今增至一百一十三只。
右系一总。
江北直隶各卫所浅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只,增减不同,今共船二千五百四十二只,每年该造船二百五十四只二分。
大河卫三百三十六只;
归德卫七十七只;
寿州卫一百五十三只;
徐州卫二百五十三只;
徐州左卫原一百七十八只,今减至一百一只;
淮安卫原二百二十三只,今增至二百五十只;
泗州卫原三百八十五只,今减至二百五十七只;
邳州卫原一百三十五只,今增至一百五十九只。
右系一总。
庐州卫一百七十三只;
仪真卫一百一十只;
高邮卫一百四十七只;
兴化所四十二只;
滁州卫七十九只;
六安卫一百只;
扬州卫一百五十四只;
通州所五十六只;
泰州所四十八只;
盐城所四十七只。
右系一总。
中都留守司浅船,共八百八十七只,每年该造船八十八只七分。
凤阳中卫一百七只;
凤阳卫一百一只;
留守左卫一百一十二只;
留守中卫九十一只;
凤阳右卫一百三只;
怀远卫九十二只;
颍川卫二十只;
长淮卫一百五十四只;
武平卫四十七只;
宿州卫三十五只;
洪塘所二十只;
颍上所五只。
右系一总。
以上浅船,俱造于清江提举司。
山东都司浅船,共七百七十六只五分,每年该造船七十七只六分。
临清卫二百五十九只五分;
东昌卫七十五只八分;
济宁卫二百二十四只六分;
平山卫一百三只六分;
任城卫六十只;
濮州所二十五只五分;
东平所二十七只五分。
右系一总。
遮洋总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只一分,今增至五百四十八只一分,每年该造船五十四只八分。
德州卫四十九只八分;
德州左卫五十只一分;
天津卫十四只五分;
天津左卫十二只一分;
天津右卫九只八分;
神武中卫八只;
通州左卫十三只三分;
通州右卫十只;
定边卫八只五分;
淮安卫四十八只;
大河卫八十二只五分;
高邮卫三十七只五分;
长淮卫五十四只;
泗州卫六十只;
扬州卫原五十四只,今增至九十只。
右系一总。
以上浅船、海船,原造于卫河提举司,今并入清江厂团造。
先该本部郎中赵君载题,为陈肤见以裨漕政事。嘉靖三年,该漕运衙门会议户部题准,将水军左、水军右、龙江左、龙江右、广洋、江阴、应天、横海八卫运军,共二千九百八十八名,原系遮洋总运粮之数,改领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边、神武中、泗州、徐州右等十一卫原领驾浅船二百九十九只,分为江南上、下总,兑运江、浙等司府粮米,由里河运至京通仓交纳;将德州、德州左、天津、天津左、天津右、通州左、通州右、定边、神武九卫运军一千七百六十四名,徐州左、泗州二卫运军一千二百二十四名,原系江北总运粮之数,改领遮洋总水军左、水军右、龙江左、龙江右、广洋、江阴、应天、横海八卫原领驾遮洋船二百四十九只,兑运小滩、德州等处粮米,运至天津、蓟州二仓交纳。是后官军免往来之劳,粮储无稽误之患,漕政至今称便。详见"法例"。
附录
浙江都司浅船,共二千四十六只。
杭州前卫,二百五只;
杭州右卫,二百二十四只;
台州卫,二百八十只;
宁波卫,二百八十七只;
温州卫,二百八十七只;
绍兴卫,二百七十只;
金华所,二十只;
湖州所,五十七只;
海宁所,三十二只;
海宁卫,四十七只;
处州卫,一百九十只;
严州所,九十一只;
衢州所,四十九只。
右系一总。
江西都司浅船,共八百九十九只。
南昌前卫,一百一十二只;
南昌左卫,(原稿缺);
南昌卫,(原稿缺);
赣州卫,六十只;
广信所,五十只;
建昌所,五十只;
铅山所,五十八只;
永新所,五十只;
安福所,五十八只;
饶州所,六十五只;
抚州所,六十四只;
吉安所,九十五只;
袁州卫,二百四只。
右系一总。
湖广都司浅船,共七百五十九只。
武昌卫,一百一十六只;
武昌左卫,一百八只;
黄州卫,八十五只;
长沙卫,(原稿缺);
沔阳卫,九十七只;
蕲州卫,一百二十七只;
荆州卫,七十五只;
荆州左卫,六十六只;
荆州右卫,七十四只;
岳州卫,六十二只;
安陆卫,(改);
德安所,三十八只;
襄阳卫,六十七只。
右系一总。
江南直隶浅船,共一千二百五十八只。
苏州卫,一百七十五只;
太仓卫,一百三十五只;
嘉兴所,四十只;
镇海卫,一百五十六只;
镇江卫,二百一十九只;
新安卫,一百一十五只;
安庆卫,一百六十五只;
建阳卫,一百二十八只;
九江卫,一百九十只;
宣州卫,五十只;
松江所,五十只。
右系一总。
以上造于各原卫所。
历年造过船数:
弘治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六只;
弘治四年,造清江船三百九十只;
弘治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
弘治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只;
弘治七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
弘治八年,造清江船六百七十八只;
弘治九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八只;
弘治十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一只;
弘治十一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七只;
弘治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九只;
弘治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只;
弘治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八十一只;
弘治十五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五只;
弘治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四只;
弘治十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八只;
弘治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七只。
正德元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七只;
正德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一只;
正德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六只;
正德四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六只;
正德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只;
正德六年,造清江船五百七十九只;
正德七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一只;
正德八年,造清江船五百只;
正德九年,造清江船六百五十二只;
正德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四只;
正德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四只;
正德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只;
正德十三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三只;
正德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五只;
正德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四只;
正德十六年,造清江船六百二十四只。
嘉靖元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二只;
嘉靖二年,造清江船五百一十只;
嘉靖三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六只;
嘉靖四年,造清江船四百三十八只;
嘉靖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只;
嘉靖六年,造清江船四百五十只,卫河船一百五只;
嘉靖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一十二只,卫河船四十三只;
嘉靖八年,造清江船三百三十只,卫河船二十四只;
嘉靖九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只,卫河船一百二十四只;
嘉靖十年,造清江船四百六十四只,卫河船一百九十四只;
嘉靖十一年,造清江船四百七十二只,卫河船一百五十二只;
嘉靖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六十一只,卫河船一百四十二只;
嘉靖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只,卫河船六十九只;
嘉靖十四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只,卫河船一百七十四只;
嘉靖十五年,造清江船四百八十七只,卫河船一百四十四只;
嘉靖十六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六只,卫河船八十五只;
嘉靖十七年,造清江船四百九十四只,卫河船一百四十七只;
嘉靖十八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三只,卫河船五十九只;
嘉靖十九年,造清江船五百五十九只,卫河船一百二十三只;
嘉靖二十年,造清江船五百九十二只,卫河船一百五十四只;
嘉靖二十一年,造清江船五百二十只,卫河船五十九只;
嘉靖二十二年,造清江船五百四十四只,卫河船一百七十七只;
嘉靖二十三年,造清江船五百三十七只,卫河船五十只。
船式
浅船每只: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阔九尺五寸;底头阔六尺;底稍阔五尺;头伏狮阔八尺;稍伏狮阔七尺。
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厂敢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
以上共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两。
杂木一根,银二两六钱五分。
草鞋底一(付)[副],银八钱。
脚夫,工银一钱五分。
拆船匠,工银三钱。
大木匠,工银五两。
细木匠,工银三钱。
雇牛拽木,工银一钱二分。
锯匠,工银一两七钱。
皮条四根,银八分。
艌匠,工银七钱。
牙人,用银五钱。
宣打黄钉,工银五钱。
攀头稍铁叶,银三钱。
桐油三十斤,银六钱。
画匠,工银一钱。
菜蔬等项,银七钱七分。
油灰五百五十斤,银三两。
黄麻一百七十斤,银二两四分。
钉(局)[锔]六百二十斤,银十两二钱三分。
饭米八石六斗,银五两一钱六分。
以上共该"军三"料银三十五两。
有底船者,准银二十两。
什物附
大桅一根,头桅一根,
大篷一扇,头篷一扇,
纟律索三付,度纟律三条,
铁(猫)[锚]缆一条,(猫)[锚]顶绳一条,
系水一条,絍⺮亶一条,
箍头绳一条,八皮四条,
牵⺮亶三条,抱桅索二付,
橹四枝,脚索二付,
招头木一根,篙子十条,
梚子一把,水橛二根,
榔头一个,跳板一块,
橹跳四块,橹绳四条,
戽斗一个,铁(猫)[锚]一个,
吊桶一个,挨⺮亶木二根,
竹水斗一个,舵一扇,
舵牙一根,舵关门棒一根,
锅二口,水桶一个,
前后衬仓、盖篷、水基、竹瓦、芦席。
以上系纲运三修等银给买。
按:浅船以海船得名,阔欲承载之多,浅欲盘剥之易。原定漕式过越洪闸,涉历江河,最为轻便。迩来各船身长厂敢阔,多添梁头,运军利于私载,运官敢于公占,诚当严禁以杜其渐也。
遮洋海船每只:底长六丈;头长一丈一尺;稍长一丈一尺;底阔一丈一尺;底头阔七尺八寸;底稍阔六尺;梁头十六座;头伏狮阔一丈;稍伏狮阔七尺五寸;使风梁阔一丈五尺、深四尺八寸;龙口梁阔一丈二尺、深四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五寸、深六尺;两厂敢每边阔四尺五寸;底栈每一尺四钉。
每船合用料物: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十根。
以上共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五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
杂木一根,银四两五钱四分。
拆船匠,工银五钱。
脚夫,工银一钱五分。
锯匠,工银二两一钱。
雇牛拽木,工银一钱五分。
大木匠,工银五两五钱。
细木匠,工银三钱。
牙人,用银五钱。
宣打黄钉,工银五钱。
艌匠,工银一两二钱。
桐油七十斤,银一两四钱。
皮条五根,银一钱。
攀头稍铁叶,银三钱五分。
画匠,工银一钱。
榆木草鞋一(付)[副],银八钱。
油灰七百一十五斤,银三两九钱。
黄麻二百五十斤,银三两。
钉(局)[锔]七百五十斤,银十二两三钱七分五厘。
饭米十二石,银六两六钱。
菜蔬等项,银三两九钱二分五厘。
以上共该"军三"料银四十八两。
有底船者,准银二十四两。
什物附
大桅一根,头桅一根,
大篷一扇,头篷一扇,
纟律索三付,度纟律三条,
铁(猫)[锚]缆二条,(猫)[锚]顶绳二条,
快缆一条,絍⺮亶一条,
箍头绳一条,八皮四条,
牵⺮亶三条,抱桅索二付,
橹四枝,脚索二付,
招头木一根,篙子十二根,
篙错十二个,挽子一把,
水橛二个,榔头一个,
跳板二块,橹跳四块,
橹绳四条,戽斗一个,
铁(猫)[锚]二个,吊桶一个,
水竹斗一个,挨⺮亶木二根,
舵一扇,吊舵绳一条,
舵牙一根,舵关门棒一根,
锅二口,水桶一个。
前后衬仓、盖篷、水基、竹瓦、芦席。
以上系纲运三修等银给买。
附录
一千料海船,一只合用料物:
杉木三百二根,栗木二根,杂木一百四十九根,株木二十根,橹坯三十八枝,榆木舵杆二根,钉线三万五千七百四十二个,杂作一百六十一条、个,桐油三千一十二斤八两,石灰九千三十七斤八两,船麻一千二百五十三斤三两三钱。
什物附
络麻一千二百九十四斤,黄藤八百八十五斤,棕毛二千一百八十三斤一十二两,白麻二十斤。
四百料钻风海船,一只合用料物:
杉木二百二十八根,桅心木二根,铁力木舵杆二根,杂木六十七根,橹坯二十枝,松木五根,杂作九十四条、个,钉线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个,桐鱼油一千一斤一十五两,石灰三千五斤一十三两,艌麻七百二十九斤八两八钱。
什物附
络麻五百七十四斤一十四两四钱,黄藤三百八十三斤八两,棕毛七百三斤,白麻一十斤。
凡在京并沿海去处,每岁海运辽东粮储船只,每年一次修理。其各卫征战风快船只等项,若有缺少损坏及当修理者,务要会计木、钉、灰、油、麻、藤及所用(贡)[工]具,依数拨用。如有不敷,亦当预为规画,或令军民采办,或就客商收买,或外处拨支,审度便利,定拟奏闻,行下龙江提举司计料明白,行移各库放支物料。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册,然后兴工。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度量产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其风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须依例计造木料等项,就于各场库支拨。若内外有船只,务要周知其数。设或需索运用,酌量劳逸多寡拨与。其各湖河泊所带办鱼油鳔,每岁催督进纳备用。此条出《诸司职掌》。
船号
军字号旗军自造。
民字号民造。
运字号提举司造。
按:永乐、宣德间,造于湖广者,为"湖字几号";造于江西者,为"江字几号";造于浙江、徽州等府者,仿此。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今船只"军"、"民"、"运"字号虽存,而皆造于提举司矣。
船等
旗造:凡遇造船之年,各卫管运官先审旗军殷实者,赴厂给领木料,自行造船,名为"旗造"。
厂造:凡遇造船之年,各卫管运官先审旗军系极贫者送厂,行令本卫所千、百户,在厂委官给领木料,并该卫所军办银两,成造完日,给各军领驾,名为"厂造"。
先年,旗军不分贫富,一概给料成造。天顺间,因银、料不敷,亏累贫军,始分二等。今旗、厂之名虽存,而皆归厂造矣。
船限
里河浅船、遮洋海船,俱十年一造。清江、卫河二提举司成造浅船、遮洋船,每年俱于瓜、仪二处湾泊,各雇江船于各州县水次兑运,回至瓜、仪,上载不轻过坝,故十年一造。近年船只方及九年,即算十年,送厂改造。如嘉靖元年造船,至嘉靖十年,首尾算作十年,其实止得九年。今后嘉靖元年正月造过船只,须至嘉靖十一年正月,方作十年,准其改造可也。
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修理,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
江南船俱五年一造。江南直隶并浙江、江西、湖广卫所,为外江船,因其往回经坝二次,故五年一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