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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二一·濮议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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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罢议之诏有权罢之文。议者谓权罢者,有待之言也。盖朝廷迫于皇太后,不得已而罢,故云权罢者,欲俟皇太后千秋万岁后,复议追崇耳。朝廷之意果如是乎?”答曰:“此厚诬之一事也。使朝廷果有此意,手诏虽无权字,他日别议追崇,何施不可,何必先露此意示人?是时台谏方吹毛求疵,以指为朝廷过失,若君臣果有此意,亦当深谋密计,岂肯明著诏令,以资言者之口?”

问者曰:“然则,何故云权罢?”答曰:“事体自当如此尔。追崇以彰圣君之孝而示天下也,本无中罢之理,今不得已而罢,当为迤逦之辞,故云权罢集议,更令礼官徐求典礼者,乃体当如此。此事人所易知,而吕诲等欲恐迫人主,故厚诬以有待之说也。先帝每语及此事,则不胜其愤,仰天而叹曰:‘天鉴在上,岂有此心!’”

或问:“皇太后既已责中书不当议称皇考,而手书复有称皇、称后等事,议者谓韩琦交结高居简,惑乱皇太后,请降手书,其称亲、称皇、称后,皆非皇太后本意,果若是乎?”答曰:“手书非皇太后本意,事出禁中,非外人所得知也。若云因韩琦使高居简请降手书,则又厚诬也。何以明之?若手书是韩琦所请,既降出便合奉行,岂敢却有沮难,又请上别降手诏也。以此而言,但见韩琦沮止手书称皇、称后二事,不见琦请降手书也。”

问者又曰:“然则,出于上意乎?”答曰:“亦非也。若出于上意,亦当先谕中书商议,安得绝无一言及之?又若上意果有所主,而中书虽欲不奉行,犹须再三论列,方可回圣意,岂有韩琦一言,上即从之,略无难色?以此知上意不主也。”

问者又曰:“然则,称皇、称后,是哀、桓之事,中书以为非而不奉行者也。而吕诲表乃云‘致主之谋,不耻哀、桓之乱制’者,何谓也?”答曰:“此所以为厚诬也。且称亲、置园寝及称皇考,皆是汉宣、光武事,吕诲等指以为哀、桓之乱制,乃是指鹿为马尔。以此见其诬罔,何所不至也。据《汉书》,师丹上疏云:‘定陶恭皇谥号既已前定,义不可复改。’据此,则恭王称皇,乃师丹许以为是者,故云不复改尔。昨国家于濮王固自不议称皇,就使称皇,亦是师丹所许者也。”

问者曰:“若此,则师丹当时与汉争论何事?”答曰:“董宏欲去定陶国号而止称恭皇,及欲立庙京师尔。此二事,是师丹所争也。盖恭皇之号,常系于定陶,则自是于诸侯国称皇尔,与汉不相干也。若止称恭皇而不系以国,则有进干汉统之渐。又立庙京师,则乱汉宗庙。此师丹不得不争也。昨濮王既不称皇而立庙止在濮园,事无差僭,而吕诲等动以师丹自比,不知朝廷有何过举,诲等果争论何事也?”

问者曰:“诲等所论者称亲也,称亲果是乎?”答曰:“称亲是矣,此乃汉宣故事也。谨按宣帝之父曰史皇孙。初,丞相蔡义议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而已。其后魏相始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至哀帝时,议毁汉庙不合礼经者,于是毁悼皇考庙在京师者。是时丞相平晏等百余人议:曰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由是言之,立庙京师则当毁,称亲置奉邑则自合经义也。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其父母报’是也。亲者,父母之称也。”

问者曰:“京师庙既毁,而又毁奉明园者,何也?”

答曰:“汉制,宗室诸侯王皆有园,悼皇考自合置园,初名奉明园,置奉邑三百家可矣。其后增为一千六百家,而改奉明园为县,则僭天子之制矣,故议毁之也。今国家追崇濮王,其礼数三而已:称亲一也,置园二也,立庙三也。称亲则汉儒所谓应经义者也,置园则汉宗室诸侯王之制也,立庙则一品家庙之制也。如汉诸王庙当在本国,今濮国虚名,无立庙处,故即园而立庙尔。其依经合古,可以为万世法也。”

问者曰:“汉儒既以称亲为应经义,又以两统贰父为非者,何谓也?岂其议自相矛盾乎?”答曰:“两议皆是不相矛盾也。其初称亲而置邑也,止在下国,与汉朝不相干,故不违经义也。及其后立庙于京师,与汉祖宗并立。至元帝时,议毁亲尽之庙,时昭帝既以亲未尽不毁,悼皇考亦以亲未尽不毁,是则悼皇考与汉祖宗并为世数,此为两统贰父也。元帝既上承昭、宣,而又承悼皇考,为世所谓违离祖统者,其议皆是也。使悼皇考庙在奉明园,而不与汉朝宗庙相干,岂有两统贰父之说乎?”

问者曰:“父有贰乎?”答曰:“何止贰也。父之别有五,母之别有八,皆见于经与礼。而父之别曰父也、所生父也、所后父也、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也。不同居继父者,父死而母再适人,子从而暂寓其家,后去而异居矣,犹以暂寓其家之恩,终身谓其人为父。而所生父者,天性之亲也,反不得谓之父,是可谓不知轻重者也。”

问者曰:“父母之名,果不可改乎?”对曰:“能深嫉为后者,尊其父母,莫如魏明帝也。明帝之诏曰:‘有谓考为皇、称妣为后者,大臣共诛之。’然则,称皇与后,是其所禁,而考妣之各虽明帝不能易也。明帝之不能易,是不可改也。”

问者曰:“所生、所后父之名,徒见于礼文,而今世未尝用也。今公卿士大夫至于庶人之家养子为后者,皆以所生父为伯叔久矣。一旦欲用古礼而违世异俗,其能使众论不喧乎?”答曰:“礼之废失久矣。始于闾阎鄙俚之人不知义礼者坏之,而士族之家因相习见,遂以成风。然国家之典礼则具存也。今士大夫峨冠束带,立于朝廷,号为儒学之臣,为天子议礼,乃欲不遵祖宗之典礼,〈谓《开宝通礼》、《五服年月》等书。〉而徇闾阎鄙俚之弊事,此非臣某之所敢知也。使臣以此得罪,臣固无惭而不悔也,况所谓以养子所生为伯叔父者,今但行于私家尔。有司之议礼议律,则未尝不遵典礼也。方礼官议以濮王来皇伯也,是时王子融卒。

初,故相王曾之无子也,以其兄子融之子绎为后。及子融之死也,礼官议绎服所生父齐衰期而心丧三年。夫以子融为所生父,是典礼也;以濮王为伯,是闾阎之所称也。两议并发于一时,而为臣下议则用典礼,为天子议则用闾阎,其任情颠倒有如此,而人莫与之辨也。”

问者曰:“或谓所生父之名出于《丧服记》,止可为议服,而言其他不可称也。果若是乎?”答曰:“律言‘所养父杀其所生父,听其子告’者,又岂因议服而言乎?”

问者曰:“礼有明文,而世不用者,何也?”答曰:“圣人以立后为公,不畏人知,故不讳。不讳,则其子必有所生父母也。小人不知义礼,以养子为私,畏人知之,故讳其自有父母,欲一心以为我生之子,故唯恐讳之不密也。尝试论之曰:古之不幸无子,而以其同宗之子为后者,圣人许之,著之《礼经》而不讳也。而后世闾阎鄙俚之人则讳之,讳之则不胜其欺与伪也。故其苟偷窃取婴孩襁褓之子,讳其父母而自欺,以为我生之子,曰不如此则不得其一志尽爱于我,而其心必二也。而为其子者,亦自讳其所生而绝其天性之亲,反视以为叔伯父,以此欺其九族,而乱其人鬼亲疏之序。凡物生而有知,未有不爱其父母者。使是子也能忍而真绝其天性欤,曾禽兽之不若也;使其不忍而外阳绝之,是大伪也。夫闾阎鄙俚之人之虑于事者亦已深矣,然而苟窃欺伪不可以为法者,小人之事也。惟圣人则不然,以为人道莫大于继绝,此万世之通制而天下之至公也,何必讳哉?所谓子者,未有不由父母而生者也,故为人后者,必有所生之父,此理之自然也。其简易明白,不苟不窃,不欺不伪,可以为通制而公行者,圣人之法也。又以谓为人后者所承重,故加其服以斩,而所生之亲恩有屈于义,故降其服以期。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讳,故著于《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自三代以来,有天下国家者,莫不用之。”

问者曰:“以濮王称亲,则于仁宗之意如何?”答曰:“大哉!仁宗皇帝之至圣至明也!知立后为公,不畏人知而不讳也。故明诏天下曰,是濮安懿王之子也。然则,濮安懿王者为所生父可知矣。此仁宗先告于天下矣,所谓简易明白,不苟不窃,不欺不伪者,圣人之法也。”

问者曰:“议者以谓恭爱之心分施于彼,则不得专一于此也。〈此两制议称皇伯议状之文也。〉如是,则恭爱可专施于一而不分施于二也。使上之待濮王也,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以行路之人待其所生也,不亦过乎?”

答曰:“行路之人,遇其乡闾之长者与有德者,则必竦然有肃恭之容;遇其交游故旧久不相见者,则必欣然有欢爱之语。今遇其所生,而既不施恭,又不施爱,是不如行路之人也。忍为斯言者,谁乎?君子之为言也,度可行于己,然后可责于人。今斯人也偶不为人后耳,使其自度为人后,而能以不恭不爱待其父母,则能忍而为此言也。”

问者曰:“为人后而不绝其所生之恩者,施于臣民可矣。施于国家,而有宗庙社稷之重,则将干乎正统,奈何?”答曰:“濮园之称亲立庙,今二岁矣,而与宗庙朝廷了不相关也。其于正统有何所干乎?于此足以见言者之诬罔也,复何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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