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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印度与印度教的一般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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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一直是个村落之国,具有极端强固的、基于血统主义的身份制,这点恰与中国形成强烈对比。然而,与此同时,它又是个贸易之国,不管是国际贸易(特别是与西方)还是国内贸易都极为发达,从古巴比伦时代起,印度即已有贸易与高利贷。印度的西北地区一直在希腊文化的影响下,而南部也早有犹太人定居。祆教徒从波斯移民至西北地区,专心从事批发贸易。接下来则为伊斯兰教的影响以及莫卧儿大汗阿克巴的理性启蒙运动[2]。在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以及在其先前也有过几次,整个(或几乎整个)印度曾经形成政治上的统一达数个世代之久。然而,统一的时期也经常为长期的分崩离析所中断,国家分裂成无数个政治势力,彼此相互争战。

地方君侯遂行战争、政治与财政的手段皆已理性化,并且依据文字记载,在政治的范畴内甚至已有马基雅维利式的理论化,骑士的战斗以及由君侯装备且训练有素的军队亦已出现。尽管有人如此主张,但印度的确不是首先使用大炮的地方,虽然大炮在印度出现得相当早。国家金融制度、包税制、国家配给制度、贸易与交通的独占等等,都以类似西方家产制样板的方式发展起来。印度几个世纪来的城市发展,在一些重要方面也类似西方中古的发展。我们目前所用的作为一切“计算”之技术性基础的理性的数目制度,乃源自印度[3]。与中国人有异的是,印度人强调理性的科学(包括数学与文法)。他们发展出几乎所有社会学类型里可能有过的哲学的学派与宗教的教派。大部分的学派与教派都是基于彻底主智主义的因而也是有系统的、理性的基本要求而发展出来的,所呈现出来的生活层面也极为广泛。宗教思想与哲学思想长久以来都享有几近绝对的自由,至少一直到近代为止,比起西方的任何国家都要来得更多些。

印度的法律制度亦发展出许多有助于资本主义之成长的形式,其适合的程度并不会比我们中古欧洲的法律要来得逊色。商人阶层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所拥有的自主权,至少也相当于我们中古时期的商人。印度的手工业与职业的专业化亦有高度的发展。从资本主义发展之可能性的观点而言,印度各个阶层的营利欲是如此之强烈,似乎已没有多少可供改进的空间;另外,世界上似乎再也找不到一个像印度那样几乎没有反货殖的观念又如此重视财富的地方。然而,近代的资本主义却没能自发性地从印度茁长起来,不管是在英国人统治之前还是期间。究其实,它是以一种制成品的方式输入的。此处我们必须检讨,印度宗教的性格是否构成了妨碍(西方意义下)资本主义之发展的因素之一。

印度的民族宗教即为印度教(hinduismus)。“hindu”一词首见于外来伊斯兰教徒的统治时期,意指拒绝改宗的印度土著。一直要到近代文献里,我们才发现印度人自己开始用“hinduismus”一词来说明他们的宗教所属。不过,英国官方在进行普查时,用来称呼此一宗教的名称却跟德国所用的一样——“婆罗门教”(brahmanismus)[4]。之所以用此名称,则是因为某种特定形态的祭司——婆罗门——乃是此一宗教的担纲者。众所周知,婆罗门构成了一个“种姓”(kaste),而一般说来,种姓制度——一种极端严格且排他性的世袭身份制——在印度的社会生活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这点不管在过去或现在皆然。而印度古典时代的四大种姓,根据《摩奴法典》所言[5],乃是婆罗门(僧侣)、刹帝利[6](kshatriya[骑士])、吠舍(vaiśya[自由民])与首陀罗(Śudra[奴仆])。

对一般人而言,种姓制可说是个相当陌生的概念,虽然他们对轮回可能还有点模糊的了解。其实这些概念并非虚构,只是还需要利用极端丰富的资料与文献来加以阐释。

1911年的《印度普查报告》里,《宗教》一栏下“印度教徒”有2.17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69.39%。除此之外,属于外来宗教的伊斯兰教徒有6660万人,占总人口的21.26%;基督教徒、犹太教徒、祆教徒以及“泛灵论者”有1029万人,占3.28%。列为印度本土宗教的尚有:锡克教徒(sikh[7]),约300万人,占0.86%;耆那教徒[8]120万人,占0.4%;佛教徒1070万人,占3.42%,然而,除了30多万信徒外,其他都居住在缅甸(从很早前,缅甸人口就有90%是佛教徒)[9],剩下的一些则居住在西藏边境、印度边缘地带以及中亚,换言之,这些地方并非传统印度人居住的领域,而是蒙古利亚人的地盘。

利用这些前后相差数十年的普查数据作比较,当然得有所保留。印度教徒的比率自1881年以来已有所递减,从74.32%降至69.39%;伊斯兰教徒则从19.74%上升至21.22%;基督教徒从0.73%升至1.24%;而泛灵论者则从2.59%升至3.28%。这些比率的变动,尤其是最后一个数据的增加,除了因为未开化的泛灵论部落的人口出生率有所提高外,大部分也是计算的基准前后并不一致的缘故。印度教徒的比率降低,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普查范围延伸至缅甸,使得佛教徒人数大量增加。此外,印度教徒比率的相对降低,也可以归因于其出生率和死亡率与其他教徒的差异。印度教群众的社会地位,相对而言较低,因此生活水平也较低,而这在某个程度上乃是宗教的缘故。早婚、杀女婴、禁止寡妇再婚等等,导致出生率的降低以及上层种姓妇女的高度死亡率;至于在收成不好的季节,由于食物禁忌所导致的营养不良,则对贫困的阶层有重大的影响。

印度教徒减少的另一个因素,则为单纯的改宗信仰伊斯兰教或基督教,改宗者主要来自下层的种姓,目的则在改善他们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并没有其他宗教教徒正式改宗皈依印度教的事例,因为根据印度教教义这是不可能的。这点可以引导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印度教的独特性。

就社会学的意义而言,“教派”一词指的是由宗教达人或具有特殊禀赋的宗教人士所组成的一种排他性的团体,成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并以个别身份加入。相反的,作为一种普世性的、大众救赎之机构的“教会”,就像“国家”一样,认为每个人——或至少其成员的所有子孙——从一出生即属于此一团体。教会要求其信徒的条件为:必须举行秘迹仪式,并且(可能)得证明自己对圣典知识的熟悉,至于积极的信徒则必须贯彻秘迹以及一切的义务。结果则是,当教会发展成熟且掌握权力时,即会根据“强制加入”(coge intrare)[10]的原则,强迫其反对者遵从上述义务。在此意义下,个人一般而言乃是“生于”教会,个别的改宗与入教,只有在教会已达成其终极目标——所有的人都结合在一个普世性的教会里——时,才能成立。

印度教可说是个严格讲究血统主义的宗教,仅凭其双亲是否为印度教徒而决定子女是否为教徒。它之所以具有“排他性”乃在于除此之外即无其他任何方法可进入此一共同体,或至少无法加入那些被视为具有完全宗教资格者的团体中。印度教并没有拥抱“全人类”的欲望。不管他的信仰或生活方式为何,任何人除非生为教徒,否则即为外人——一个基本上无缘接受印度教之神圣价值的野蛮人。虽然有所谓“门户开放的种姓”[11],不过这些都是不净的种姓。赐予普世恩宠的宗教机构自然也用“破门律”来处罚某些犯戒的行为,不过那些被处以破门律者只是被剥夺了宗教性恩宠,他们仍在教会的管辖权之下。然而,印度教对于违反宗教戒律的人处以永远地逐出共同体,就此而言,它倒是像教派一样地具有“排他性”。例如,有些婆罗门的种姓成员曾被迫改信伊斯兰教,尽管事后他们企图以赎罪、净化等方式来解决,然而当他们曾经被迫食用牛肉的事实为人所知后,他们就再也不准回到原先的种姓。

此一例子倒是类似基督教早期的一些英雄主义式的教派,包括孟塔奴斯教派[12],他们根据《圣经·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十三节所言:“凡在人面前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认他”,坚持拒绝基督教徒参加皇帝崇拜的仪式,这点恰与采取合作态度的教会组织形成对比。也就是因为这样,罗马人在戴克里先迫害基督教时[13],将崇拜皇帝规定为强制性的。

只要个别的入教还有可能,那么这些被逐出共同体的婆罗门至少还可以在那些食用牛肉的、不净的种姓里,找到个安身之处。然而,一个有意识地杀害一头牛的人则毫无可能立足于印度教共同体之内[14]。

* * *

[1]文献,参见附录一。

[2]莫卧儿王朝(groβmoghul)是伊斯兰教的卡坡尔王国(印度西北部)国王巴布尔(babur)于16世纪初侵入印度本部所建立的王朝。阿克巴(akbar, 1556—1605)为第三代君王,也是真正统一印度的莫卧儿帝国的实际创建者。除了所向无敌的武功之外,在内政上,他重新划分省区,建立官僚体制,收归各省之民政、军政与财政大权于中央,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集权大帝国的君主。此外,在文化上,他采取印度教、伊斯兰教亲善的策略,颁布了一连串违反伊斯兰教教规的法令,而对其他的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不仅自己娶了数名印度教女子为妻,且鼓励印度教、伊斯兰教通婚,禁建伊斯兰教寺庙,甚至不准再用阿拉伯语,因此甚受广大的印度教徒的爱戴,大有助于帝国的巩固。常年征战不识文墨的阿克巴却能根据他人的讲述而娴熟文学与历史,更雅好宗教问题的探讨,可谓文治武功皆有所成的大帝王。——译注

[3]位数体系自邈远之古即已存在,五六世纪时则已知有零。算术与几何也是印度自行发展出来的。大的负数则用“抵消”(ksaya)的办法来解决。

[4]关于这点,日译本的补注者中村元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学者一般都将婆罗门教与印度教区分开来。虽然区分点并不是判然若揭,但一般说来,遵奉吠陀圣典且承认婆罗门祭司之权威的宗教倾向,是为婆罗门教。相对的,尽管以婆罗门教为本,但多方吸取民间信仰成分的宗教倾向则称为印度教。婆罗门教大体上是成立于佛教兴起之前,而印度教则受到佛教的影响。印度教在表面上看来是承认吠陀圣典的权威,但实际上其宗教的仪式典礼大都和吠陀没什么关系。——译注

[5]摩奴(manu),印度神话中之人类始祖,据传说有十四世,每世432万年,第一世摩奴名斯婆闾菩婆(svayambhava),一说系梵天之孙,一说系梵天与舍多噜波(Śatarupā)之子。《摩奴法典》(manu-smrti)为印度婆罗门教法典,系以《摩奴法经》(mānava-dharma-sutra)为基础修订而成,为印度法典中之最古老者,其编成年代约为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之间。据该书自述,系由梵天著成,并传予其后代,即人类始祖摩奴,再由其后代波利怙(bhrigu)传到人间。全书共分十二章,含2685偈,内容为关于吠陀习俗、惯例与说教之法律条文,其中诉讼法、民法等规则拙劣不全,适足以显示该法典之古老程度。《摩奴法典》古来即为印度人生活法规之准则,缅甸之佛教法典即依此法典作成,《暹罗法典》亦根据《摩奴法典》而成,爪哇亦有《摩奴法典》,巴厘岛现在仍实际应用之。——译注

[6]刹帝利一般而言是指武士阶级,但亦包括王公贵族。他们拥有广大的土地,可以自由行使权力,战争之际则负责指挥庶民与奴隶出身的士卒。——译注

[7]锡克教是伊斯兰教与印度教混合而成的一个教派,原先是和平主义的,后来发展成一种战斗团体,在政治上相当重要。不过就我们目前所谈的问题而言,无须详究。

锡克教为印度教改革派之一。开祖为那那克(nānak,1469—1538),出生于拉合尔(lahore)近郊。sikh一词乃由梵文śishya(弟子)转化而来,意指开祖那那克之门人。某日,那那克于沐浴时受到感召,遂发心至印度各地游历布教,解说哈里(hari)为世间唯一永远之神。奉《圣典教书》(granth sāhib)为主要经典,其教义建立于印度教虔敬派之基础上,并摄取伊斯兰教苏非派(sufi)之神秘主义因素,主张业报轮回,提倡修行,而反对化身说、偶像崇拜、烦琐祭仪、苦行、阶级、人种之差别及消极遁世之态度等。认为世上所有现象皆为神力之最高表现,人在神前一律平等,个人灵魂唯有与神结合方能获得解脱。然而并非否定古来印度诸神,而系以冥思来信仰诸神。信徒中包括印度教徒与伊斯兰教徒。四祖拉姆达斯(rām dās,1534—1581)于阿穆利萨(amritsar)建立本山黄金寺(darbar sāhib),为锡克教徒信仰中心。五祖阿尔琼(arjan mal,1563—1606)则汇集先祖及圣者之赞咏,编成《根本圣典》(Ādi granth)。阿尔琼后为伊斯兰教君主所杀,九祖亦为伊斯兰教徒刺杀,锡克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遂日渐激烈。至十祖哥宾德辛格(govind singh,1666—1708)遂将教团军事化,结成卡尔萨(khālsā)宗教团体,信徒于入团之际,须先行“剑之洗礼”(khandadi pāhul),且命名为“狮子”(singh)。因无种姓、阶级之别,故数日内即有8万人受洗。彼等具有强大之团结力,并要求常备五k,即:蓄发(keś);随身带梳子(knaga);手带钢环(kara[腕轮]),象征万能之神无所不在;穿短裤(kach),象征节操;佩剑(kirpan),象征抗拒罪恶。这也就是韦伯所说的,锡克教自此乃成为一个战斗团体,在印度的政治史上不断扮演着重要角色,首先是反抗伊斯兰教的统治,接着是反抗英国人的统治。一直到目前为止,在印度政治上仍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近年来印度一些著名的政治谋杀案件,有许多皆为锡克教徒所为。——译注

[8]公元前5世纪由大勇所开创的印度宗教。所谓耆那教(jinismus),是指克服烦恼而获得解脱的“胜利者(jina)之教”。为了解脱业的束缚,耆那教主张彻底实践严格的戒律和禁欲苦行,尤其是不杀生戒,如此一来,比丘们连虫蚁也不敢杀害,衣服也不准穿着,因而裸体乞食。一般信徒唯恐犯了杀生戒,所以多半远离生产事业而从事商业与金融业。2世纪时,教团分裂为主张完全裸行的天衣派与认可穿白衣的白衣派,目前约有200万信徒。——译注

[9]缅甸与印度当时皆为英国的殖民地,1937年4月1日缅甸再度与印度分离开来。——译注

[10]《新约圣经·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三节:“主人对仆人说:‘你出去到路上和篱笆那里,勉强人进来(compelle intrare),坐满我的屋子。’”compelle intrare与coge intrare同义。根据韦伯的说法,基督教最早的一次宗教战争是在圣奥古斯丁教徒“强制加入”(coge intrare)的口号下发动的,根据此一口号,无信仰者或异教徒只能在改宗与灭绝之间作一选择。另一方面,伊斯兰教的圣战诫命虽是迫使所有非信仰者屈服于信仰者之政治权力与经济的支配之下,但是如果这些非信仰者是某一“圣典宗教”的信徒,那么可以不必消灭,基于财政利益的考虑,他们的存在反而被认为是有价值的。详见《宗教社会学》,页118;另参见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第二部第七章《法律社会学》第五节(s.474)的讨论,英译本见economy and society,vol.2,p.820,p.834,n.26。——译注

[11]关于门户开放的种姓,参见附录二。

[12]孟塔奴斯(montanus)为2世纪后半叶小亚细亚的弗利基亚人,或许是奇碧莉(kybele)女神的神官改宗基督教者。他自命为先知,强烈反对当时日渐制度化与形式化的基督教会及教士制度,并预言耶路撒冷的天国会出现在弗利基亚的佩普塞城,且高唱狂信的禁欲主义。孟塔奴斯派的教义及秘仪祭典颇得人心,广传于地中海沿岸各地,至3世纪时,被教会指斥为异端而逐渐衰退。——译注

[13]戴克里先(diocletian, 230—316),罗马皇帝,在位时间为284—305年。他结束了前此约百余年的混乱,建立起皇帝的绝对专权政治。为了皇帝的尊严,他一方面推行皇帝崇拜,另一方面则对基督教进行最后的大迫害。——译注

[14]或者说得更正确些:即使是那些(很有理由)被怀疑参与毒杀牛只行为的种姓也会成为所有印度教徒嫌恶的对象,尽管他们在官方来说仍是被承认的印度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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