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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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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梨魂》叙梨娘之死,为己酉除夕,实为全书之大误点。

《泪史》即为正此误点而作,故又有此章之补叙。

此章所载诗词,其七十余首,《玉梨魂》录入者,仅有四律五绝,而计时均误。

此章梦霞与梨娘又见三次,计前后共有六次见面。与筠倩则终无一面,缘亦刻矣。

梨娘死志早决,其未死前种种示意,梦霞均于死后悟之,情景逼真。

梦霞恋情忘母,致其母有致梨娘一书,而促梨娘之死,不孝不义,吾不能为梦霞恕矣。

梦霞重赋《木笔》二律,语语伤心。梨娘读之,知其终不能与筠倩相合,而死志乃益决,和诗不终,何其痛也!

梦霞续赋两绝亦痛绝,亦知伤心之梨娘将何以堪?而一弹再鼓之不已耶!此一诗笺,实于催命符同其效用。

梦霞末次所呈二律,心事已和盘托出,梨娘更以何语相酬?

更有何术避死?

《石头记》无宝玉祭黛玉文,为全书缺陷。《泪史》无梦霞祭梨娘文,亦为全书缺陷,顾此文实难于下笔,阅者多有情人,能为拟作一篇以慰芳魂乎?著者为梨娘馨香祝之。

何母遗书,为《玉梨魂》所无。此书措词,婉而多讽,口吻逼肖,梨娘答书亦称,而悲痛之深,过于流涕。其感人处,却在哀而不艳。

明知其必死而不能救,此痛宁复有底。不痛之痛,乃是深痛。梦霞所有哭梨娘之眼泪,盖悉驱之向腹内倒流,至月明人静时,使得尽情一泄,呜呼痛哉!

秋儿忠于梨娘,故若有不谦于梦霞,梦霞受其冷淡,而绝无忤意,毕竟多情。

筠倩遗梦霞书,梨娘遗梦霞书,《玉梨魂》皆未载。筠倩之书,怨而不怨,梨娘之书,不怨而怨,若此者可以怨矣。读梨娘遗筠倩之书,可想见其死时之苦,在梨娘欲以慰筠倩之心,而孰知又以此促筠倩之命也!

梦霞之于筠倩,若有情若无情,终身未能忘情。使筠倩不死者,或尚能如梨娘之嘱,以安生而慰死。惜哉筠倩,死更冤矣!

梦霞两闻凶耗,两作吊客,惟一再恨己之误人,至此地位,舍一恨固无他法,然岂一恨所可了哉!其后从剑青之劝,东渡以图事业,死者之心慰矣。而崔翁、鹏郎,置不一顾,吾于梦霞,终不能无责焉!

筠倩日记中,时时不忘老父。自知其不可死,而卒不免一死。崔翁双袖龙钟,叠遭两人之丧,而并不知其致死之由。梦霞虽终以一死报两人,其能告无罪于此翁哉!

梦霞书筠倩日记后数语,自是真心吐露。若并此而无之,则梦霞直万古之忍人耳,焉得谓之情人!

剑青之劝,迎机而入。石痴之返,会逢其适。复加以静庵之赞助,无三人则梦霞东渡之举,必不实行。故书中叙此三人,实为宾中之主。

收束数语,知梦霞原欲即以身殉,东渡之举,尚非所愿,固当时应有之意。而梦霞之所以为梦霞,亦即于此处见之。

例言

一、是书主旨,在矫正《玉梨魂》之误。就其事而易其文,一为小说,一为日记,作法截然不同。

一、书中人物,悉仍《玉梨魂》原本。间有加入者,情节较《玉梨魂》增加十之三四。诗词书札,较《玉梨魂》增加十之五六。两书牜氐牾处,附注评语,以清眉目。

一、是书初登入《小说丛报》时,章复分节。嗣以太嫌割裂,故仅分章,以书非小说体裁,故每章不无疏密不同之处。

一、书中称谓,间有错乱。如余、吾、尔、汝等字,未遑悉数校正,以归一律,阅者谅之。

一、小说家言,多半空中楼阁。此书情节较奇,著者即以寓言自解,阅者未必肯信。顾即为事实,亦未必遂是真相,阅者可毋事深求。

一、是书属稿虽久,或仍不免有失检之处,深望阅者不吝赐教,俾便改正。如能于每章后,另加评语见惠,尤所欢迎。

题词补遗

石昆:

人隔梨花香冢前,魂惊彼美夕阳天。

是谁丝缚春蚕死,愿结来生未了缘。

憔悴生涯笔一枝,无端文字种想思。

若逢柳絮前身认,已嫁桃花薄命知。

重来园畔草犹青,景是人非已慨零。

一笑狂奴太痴绝,护花无术促花龄。

无力春风势不支,痴人心血美人诗。

红颜薄命同声哭,何不相逢未嫁时。

珊珊瘦骨我犹怜,感旧人来思惘然。

杯酒花阡来世祝,姓名先注有情天。

前情尽付水流东,泪洒梨花瓣瓣红。

脂粉琴书两零落,美人名士命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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