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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厚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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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帝王,皆以厚葬为诫,以其无益亡者,有损生业故也。近代以来,共行奢靡,递相仿效,浸成风俗,既竭家产,多至凋弊。然则魂魄归天,明精诚之已远;卜宅于地,盖思慕之所存。古者不封,未为非达。且墓为真宅,自有便房。今乃别造田园,名为下帐。又明器等物,皆竞骄侈,失礼违令,殊非所宜。戮尸暴骸,实由于此。承前虽有束约,所司曾不申明,丧葬之家,无所依准。宜令所司,据品令高下,明为节制:明器等物,仍定色数,乃长短大小;园宅下帐,并宜禁绝;坟墓茔域,务遵简俭;凡诸送终之具,并不得以金银为饰。如有违者,先决杖一百。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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