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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所司简阅丈尺立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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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已载此数,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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