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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蝗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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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蝗虫暴起,乃是孳生。所繇官司,不早除遏,任虫成长,闲食田苗,不恤人灾,自为身计。向若信其拘忌,不有指麾,则山东田苗,扫地俱尽。使人等至彼催督,其中犹有推讬,以此当委官员责实。若有勤劳用命,保护田苗,须有褒贬,以明得失。前后使人等审定功过,各具所繇州县长官等姓名闻。此虫若不尽除,今年还更生子,委使人分州县会计,勿使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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